

作者|安卓律师团队
编辑|杨娟
审核|张谱熹
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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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保单,两张面孔。婚内投保的大额年金险,一方主张退保平分现金价值,另一方却希望继续持有保留保障。这份保单究竟是共同财产还是对子女的赠与?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答案。
2025年,北京市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引人关注的大额保险分割案。夫妻二人婚后共同购买了一份价值1800万元的年金保险,丈夫为投保人,妻子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双方婚生 则认为保险受益人为子女,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不予分割。
法院审理后查明,该保单保费全部来源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收益,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判决,保单由女方继续持有,女方须向男方支付保单现金价值50%的补偿,共计230万元。法院同时指出,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并非绝对“不可分割”,需区分保障型与理财型:保障型保险通常视为对子女的赠与,维持保单效力即可;而大额理财型保险,尤其是离婚前突击购买的,可能被认定为转移财产,需分割保费或现金价值。
这个案例揭示了婚内保险分割中的一个核心原则:保险并非婚姻财产分割的“法外之地”。用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保单,其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不同类型、不同投保时点的保险,分割规则各有不同。
01法律基石
保险分割的核心三要素
婚内保险能否分割、如何分割,取决于三个核心要素的综合判断。
要素一:保费来源
这是判定保单财产权益归属最为核心的因素。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投资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等,属于个人财产。如果保单的保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保单的财产性权益(如现金价值、分红、年金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如果保费来源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则相应权益归该方个人所有。
要素二:投保时间
婚前投保还是婚后投保,直接影响分割范围。婚前投保且婚前缴清保费的,现金价值完全归投保人个人,离婚时不分割;婚前投保但婚后用共同财产继续缴费的,婚前缴费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归个人,婚后共同财产缴费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及增值部分需分割。
要素三:权益类型
这是实务中最易混淆的问题。保险权益可分为两类:一是人身专属性权益,如重疾险的医疗理赔金、意外险的伤残赔偿金、寿险的身故保险金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这类与人身密切相关的赔偿、补偿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即便保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也无权要求分割;二是财产性权益,如保单的现金价值、分红、年金、退保金等,这部分属于财产性利益,离婚时可依法分割。
02典型案例
四种情形下的保险分割规则
案例一:林先生婚前投保、婚后续费案——婚前部分归个人,婚后部分需分割
林先生婚前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趸交保费10万元。婚后,他又用工资收入(夫妻共同财产)追加投保,累计续交保费8万元。离婚时,妻子要求分割这份保单的全部现金价值。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保单婚前缴纳的10万元保费对应的现金价值属于林先生个人财产,婚后续交8万元保费产生的现金价值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判决林先生向妻子补偿该部分现金价值的50%,共计6.8万元。
规则总结: 婚前投保且婚后用个人财产(或未续费)的,现金价值为个人财产;婚后用共同财产续费的,对应部分的现金价值及收益需分割。常见于长期寿险、年金险等需长期缴费的保单。
案例二:宁县法院“夫妻互保”案——区分婚内保费与离婚后缴费
小王和小李婚后互为对方投保了人身保险。2023年双方离婚,但离婚时未对保险保单进行处理。离婚后,小王继续为小李的保单缴纳保费,而小李则将自己为小王投保的保单退保,领取了现金价值。由于小王在离婚后仍继续缴费,而小李的退保时间较晚,双方领取的保单现金价值明显失衡——小李领取了40800元,小王仅领取11918元。
法院审理认为,婚内缴纳的保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但离婚后小王继续缴纳的部分属于其个人财产,小李应予以返还。最终判决小李返还小王多领取的保单现金价值19121元。
规则总结: 离婚时应及时协商处理保单,包括变更投保人、受益人。离婚后的缴费属于缴费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法官特别提醒:夫妻离婚后,对于人身保险保单应及时协商变更投保人、受益人,也可以双方协商一致退保,将退保金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一方想继续保障其保险利益,可以由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的方式继续持有保单。
案例三:湖北赵某投保案——无法计算现金价值时,可按保费原值分割
赵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花费50490元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商业保险,受益人为双方共同生育的女儿。该保险约定赵某年满70周岁时方可按约定领取保险金。离婚时,双方就这份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争议:王某要求分割保险费50490元,赵某认为自己尚未从中受益而拒绝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购买保险所使用的财产无法证明为个人财产,应认定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该保险虽具有人身保险利益,但同时具有不低于保险费的财产利益和商业投资性质,在离婚时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并分割。考虑到该保险的保险费已足额缴纳,解除合同将产生较大损失,法院酌情按保险费原值计算分割,判决赵某给付王某共同财产分割款25245元。
规则总结: 对于尚未产生收益、无法计算现金价值的保单,法院可从购买该合同所支出的费用角度出发进行分割,以避免因保险未产生收益而导致一方权益落空。
案例四:高青法院子女保险案——退保后现金价值应分割,未退保视为对子女赠与
王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婚生子购买了一份理财型助学保险。离婚时,双方未对该保险权益进行处分。离婚后,李某将案涉保险退保,领取了现金价值三万余元。王某知晓后,认为该保险现金价值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保险的保险费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交纳,离婚时双方未处分该保险权益,李某在离婚后退保所领取的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判决李某退还所领取现金价值的一半给王某。法官在判决中同时阐明了一般规则:如果夫妻双方均未办理退保,该保险的最终利益归属于未成年子女,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规则总结: 为子女购买的保险,若双方均未退保且维持保单效力,通常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不予分割;但若一方擅自退保,退保所得的现金价值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03四种特殊情形的实务处理
情形一:人身属性的保险金(重疾险理赔金、意外险伤残金)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同理,人身保险中基于被保险人个人身份产生的保障性权益,即便保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仅视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支持,不改变理赔金的个人财产属性。重疾险的医疗理赔金、意外险的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报销金等均属此类,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情形二:大额投资型保单未回本时
实践中存在争议。有法院支持按已交保费分割(如北京二中院某案),法院认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用大额共同财产购买保险,且该项支出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支持按已交保费直接分割。也有法院支持暂不处理,待现金价值回升后另案处理(湖南汉寿法院)。还有律师建议双方协商继续持有、共享未来收益的方式。
情形三: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保单
王女士与丈夫陈某离婚时,双方分割了房产和存款,陈某表示没有其他资产。离婚一年后,王女士偶然得知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份保额1800万元的年金险。王女士通过法院申请调查令,委托律师到各大保险公司排查,最终找到了这份隐藏保单。经查,该保单保费均来自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收益,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判决陈某向王女士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50%,共计230万元,同时认定陈某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其他财产时对其少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四:消费型保险(一年期医疗险、意外险)
此类保险通常不具备现金价值或现金价值极低,离婚时通常不涉及财产分割,仅需考虑保障是否延续。若保费已由共同财产支付,且剩余保障期限较长,可由获得保障的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04维权行动
三步查清对方的隐藏保单
婚内购买的大额保险,常因信息不对称而成为分割时的“盲区”。对方可能刻意隐瞒,或投保多年后自己都已忘记。以下三步是查清对方保单的核心路径:
第一步:寻找线索
翻查家中存放的保险合同、缴费凭证、续费通知,记录保单号、保险公司名称。重点查看对方银行流水和微信/支付宝账单中是否有向保险公司转账的记录、备注“保费”“保险扣款”等字样。关注对方的个人所得税APP,查看是否有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险等信息。
第二步:申请调查令
在离婚诉讼中,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持令前往各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平安、太平洋、泰康等)查询对方在全国范围内的投保记录,包括保险公司名称、保单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现金价值等核心信息。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及实务规则,保单现金价值的分割以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查明的数据为准。
第三步:申请证据保全或财产保全
如果发现对方正在准备退保转移现金价值,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财产保全,冻结相关保单或账户。
05保险分割实用清单
对投保人(保单持有方):如果希望继续持有保单,应准备好证明保费来源于个人财产的证据(婚前缴纳的银行流水、婚后缴费的资金隔离证明等),在分割时主张扣除个人财产部分,仅就婚后共同财产缴费部分进行补偿,并主动与对方协商补偿金额,争取达成调解,避免因诉累导致更大的经济损失
对非投保方(另一方):如果对方持有的保单属于共同财产,应积极主张分割现金价值。对于大额投资型保单,若离婚时现金价值低于已交保费,可主张按已交保费进行补偿。发现对方隐藏保单时,可在离婚后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
对双方共同:可在婚内或离婚协议中对保险权益作出明确书面约定。建议订立婚内财产协议或离婚协议时,明确列明保单清单、权益归属、分割方式等条款。离婚时主动协商处理保单,避免拖延引发纠纷。对于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双方应明确约定是否维持保单、保费由谁承担,避免一方擅自退保导致子女保障中断
06法官提醒与实务观察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均指向一个基本原则:保险并非婚姻财产分割的“避风港”。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保单——尤其是具有现金价值的储蓄型、投资型保单——与房产、存款一样,可能面临依法分割。
不同类型的保险分割方式各异:有的退保分现金价值,有的协商补偿对方一半保费,有的则完全视为个人财产。对于为子女投保的保单,法院倾向于保护子女利益,但若一方在离婚后退保,所领取的现金价值需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于大额投资型保单,法院逐步突破“唯现金价值论”的思路,开始关注保单的长期投资属性和保费投入,在分割方式上探索更公平的处理路径。
随着保险产品的日益普及和复杂化,离婚案件中的保险分割问题只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了解规则、留存证据、及时维权,才是守住自己合法权益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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