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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合同模板

律师代理合同模板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

 (以下简称“委托人”)和XXX事务所(以下简称“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XX年 X 月订立。

一、特别条款

1.1  法律服务范围

XX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指定经办律师,为委托人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为:

就委托人日常经营活动及其关联企业的有关非诉讼事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1.2  委托事项/代理权限

委托人授权XX及其指派经办律师提供上述法律顾问事务,其授权XX的权限为:

(1)就委托人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协议提供咨询意见;

(2)就委托人在中国的各个领域的投资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3)就委托人在中国申请或转让商标或专利等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4)就委托人的其他日常业务提供法律咨询;

(5)帮助委托人起草或审阅重大合同或协议文本;

(6)就委托人将要或已经签署执行的重大合同及重大经营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法律见证;

(7)参与委托人与第三方进行有关收购、兼并、合资、合并、债权或资产转让、清算及破产等方面的事宜的谈判;

(8)调查与委托人要求的有关第三方的资产、企业性质、债权债务状况等事宜;

(9)以信函方式为委托人催收各类应收款项;

(10)调处委托人内部的劳动法律关系;

(11)就委托人与第三方(包括政府机关)的纠纷矛盾进行协调解释工作;

(12)及时提供与委托人及委托人的业务有关的中国的法律法规,并帮助委托人较好地理解该等法律法规;

1.3  法律服务方式

对于委托人的法律事宜,XX以起草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律师建议书、协议书以及其他书面形式,交付法律服务成果。除口头解答法律咨询外,通常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交付已完成的委托人的所托事项。

1.4  律  师

XX指派    律师作为本合同法律服务事项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经办律师征得委托人同意,可以另行委托本所或是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经办律师另行委托本所或是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所需费用由经办律师自行承担。

1.5  律师费

经双方议定,每年服务费用为    元人民币。

法律服务的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6  其他费用

经办律师在办理案件中所发生的以下其他费用并不包含在上述律师费内,应由委托人另行承担。双方就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约定如下:

(1)交通费、差旅费:据实由委托人提供;

(2)政府及相关部门查询费:据实由委托人提供。

1.7  支  付 

根据以上第1.5条所确定的律师费,由委托人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至以下账号:

XX帐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XX事务所

开户行:

账  号:

1.8  联系信息

有关XX与委托人的联系信息如下:

委托人: 

联系地址:        

联系人: 

XX所:XX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二、一般条款

2.1  XX和律师的义务

经办律师在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的义务:

(1)经办律师必须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经办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如因XX经办律师的原因导致委托人合法权益受损,XX将以已收取的律师费为限给予赔偿;

(3)经办律师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有关本协议约定项目的进展情况;

(4)经办律师无权超越委托人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委托人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经办律师就本协议约定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以外,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但是如有必要需经办律师代缴代付予其他机构的费用除外;

(6)XX或经办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7)XX和经办律师对委托人负有保密义务。

2.2  法律服务人员的安排

 (1)法律服务过程中,XX有权根据法律服务的需要,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律师助理、秘书处理与本协议项目有关的一般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送达文件、调查、文件制作、文件复印、相关法律调研。

(2)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果经办律师离开XX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代理委托人办理本协议约定事项,XX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本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

2.3  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应当承担以下的义务:

(1)与XX和经办律师诚实合作,向XX和经办律师如实提供与本协议约定事项有关的资料,如实陈述有关的情况和信息;

(2)如本协议项下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XX或经办律师;

(3)如果委托人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XX和经办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5)无论何种情况,委托人向XX和经办律师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2.4  费用清单和支付

(1)XX于委托人应当支付律师费之前,应向委托人发出书面的律师承办诉讼法律服务费用清单,告知应支付律师费、其他费用的金额。如需要,并提供律师承办项目工作时间纪录单。

(2)委托人应当在收到费用清单后向XX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如果委托人未能够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或者费用清单的提示及时足额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应当承担滞纳金。滞纳金按委托人应支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二计算(滞纳金=应付款项×0.02%×延期支付天数)。

(3)XX在收到委托人的付款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律师事务所专用发票。

2.5  委托人财物的保管

(1)XX和经办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由委托人提供的正本资料、文件、其他物品(以下简称“委托人财物”)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XX应当在完成法律服务后,将委托人财物移交给委托人。

(2)如果委托人未接受律师事务所移交的委托人财物,XX有权视需要代为保管或将委托人财物移送公证机关提存,由此产生的任何额外的费用,均应由委托人承担。如由XX代为保管委托人财物,则保管期限不超过两年(自移交之日起算),逾期XX不承担任何责任。

2.6  律师事务所的留置权

基于XX与委托人之间的财物保管关系,在委托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情况下,XX有权将委托人财物予以留置。 

2.7  保  密

(1)XX和律师对于委托人的相关信息以及与本协议项下事项有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情况(以下简称“委托人秘密”)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委托人秘密。

(2)以下内容不可视为委托人秘密:

a.刑事犯罪证据;

b.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

c.本协议所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授权权限的内容。

(3)XX和委托人另签订有保密协议的,应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2.8  利益冲突

XX和经办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就已经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代理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方的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撤销对XX或经办律师的授权;XX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或解除本协议。

2.9  其他法律事务

XX和经办律师均无义务代理委托人处理本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委托人如确有需要XX和经办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应当与XX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2.10  协议的解除

(1)如果XX或经办律师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形,经书面通知,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XX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委托人的解除通知,XX和经办律师立即停止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2)如果委托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XX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委托人。

(3)如果委托人向XX或经办律师提出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则XX有权随时终止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委托人。

(4)本协议因上述情况解除,委托人承诺仍就XX和经办律师已经提供的法律服务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2.11  不保证

XX和经办律师向委托人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XX或经办律师就委托事项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2.12  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作为XX和委托人之间的最终的、完整的协议,取代之前双方作出的口头或书面的约定。

2.13  协议的可分性

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2.14  修 改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修改。委托人理解并承诺,如果委托人希望获得本协议约定服务范围以外的法律服务,应当与XX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2.15  通  知

与本协议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书面方式可以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XX和委托人均应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2.16  争议的解决

XX与委托人之间就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发生争议的,委托人可以直接与XX进行协商。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依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2.17  签  署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由XX和委托人双方共同签署后生效。XX必须加盖公章;委托人如非自然人,则应当加盖公章。

(以下无正文)

XX律师事务所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委托人]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