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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院关于生成式AI与著作权法的裁判汇总

德国法院关于生成式AI与著作权法的裁判汇总
来源 | 网络法学
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四个环节挑战著作权法,即训练阶段对受保护作品的使用、模型本身对作品的容留、输出环节生成内容的归属与侵权,以及AI作品的可版权性。2025年11月至2026年7月,德国各级法院就此密集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多为一审或临时救济裁定,且多在上诉中,但说理颇具参考价值。本文按训练(使用+容留)、可版权性、输出三个层面逐案梳理。
德国相关规则均植根于欧盟法。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见德国《著作权法》第44b条与第60d条,分别对应一般性挖掘与科研目的挖掘,对于一般性挖掘的权利人可声明保留。复制权、向公众提供权与改编规则分别见第16条、第19a条与第23条。作品的认定采用欧盟法上的自主概念,须为作者通过自由创作选择反映其个性的智力创造。
一、训练阶段:挖掘例外与模型“记忆”的边界

训练环节的争点可拆为两个问题,一是训练而抓取作品构建数据集是否落入挖掘例外,二是作品被模型“记忆”、可经提示复现是否已超越分析范畴而构成侵权复制。

(一)数据集构建落入挖掘例外:Kneschke诉LAION案

汉堡州高等法院2025年12月10日判决(案号5 U 104/24),是德国就AI训练挖掘例外的首个上诉审裁判。被告LAION为非营利组织,免费提供供训练使用的数据集,其构建的数据集只含他人图片的文字描述、元数据与链接,但LAION为核对描述与图片是否匹配,须先下载他人的图片,分析后再删除。原告摄影师的作品所在图库网站以自然语言条款禁止自动抓取,他主张这构成有效的选择退出。
一审曾以科研目的例外驳回,对一般性例外未表态。州高等法院维持结论,并就两项例外均予认定,其认为为训练构建数据集本身即可构成科学研究,下载并分析图片亦落入数据挖掘概念,均可适用于AI训练。关键在于,以自然语言表述的选择退出不符合机器可读的要求,仅能被机器读取尚不足够,还须能在自动化流程中被机器解读,故权利人未能有效选择退出。该案已获准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

(二)模型“记忆”构成侵权复制:GEMA诉OpenAI案

慕尼黑州法院2025年11月11日判决(案号42 O 14139/24),是欧盟首例直接就利用受保护作品训练AI是否合法、作品是否被复制于模型并经输出提供等问题作出的裁判。原告GEMA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张ChatGPT的模型未经授权以九首知名德语歌曲的歌词训练,用户经简单提示即可使其逐字输出。
法院的认定分三层。其一,模型对作品的“记忆”构成复制,歌词以可复现方式包含于模型,纵然以概率参数分布、只能经提示间接呈现,也不影响复制成立,是否发生记忆作为事实问题认定。其二,模型将歌词输出的“回吐”行为,另构成复制、改编与向公众提供。至于训练环节,法院作了阶段区分:为构建并分析训练数据而进行的复制,可落入挖掘例外,但作品被“记忆”、存留于模型之中已超出单纯分析,不为该例外所涵盖。其三,责任归于选择训练数据、设计架构并运营模型的OpenAI,而非用户,OpenAI被判停止侵害、提供信息并赔偿损失,另主张的人格权侵害被驳回。案件现由慕尼黑州高等法院审理。
本案在学界引发争论,批评者认为判决误解了机器学习、将“记忆”不当等同于复制,且所演示的逐字输出系借特制提示在受控条件下诱发,并非默认情形。还须指出,汉堡与慕尼黑两案表面指向不同,可作的协调是分界线落在分析与存储之间,为分析而对数据的收集处理可落在数据挖掘例外范畴之内,但作品被永久容留于模型则超出分析范畴,这一分歧最终有待联邦最高法院乃至欧盟法院厘清。
二、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

依欧盟法上的作品概念,成果须为人通过自由创作选择反映其个性的智力创造,方受著作权保护。将这一标准适用于AI生成内容,核心便是提示者的投入何时足以使输出成为受保护的作品。三起判决就此趋于一致。

(一)慕尼黑区法院“AI标识”案

慕尼黑区法院2026年2月13日判决(案号142 C 9786/25),首次正面处理提示者能否就AI输出主张著作权。原告以文生图系统生成三个图案标识,其中一个的提示词长达1700个字符,并在第三方擅用后主张停止侵害。法院确认,AI生成内容原则上可能构成作品,但须同时满足人类提示在实质上决定成果、AI仅充当工具两项条件,全自动生成或仅从若干建议中择一均不足够,人类投入既可在提示中逐步形成,也可事后通过编辑实现。据此,涉案标识的决定性创作选择由软件作出,仅凭提示词篇幅或投入时间并不构成创作,三个图案均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二)法兰克福州法院“AI歌词”案

法兰克福州法院2025年12月17日判决(案号2-06 O 401/25),处理人机混合创作的举证问题。原告主张其独立创作歌词,制作人借助AI完成配乐后发布,其后歌词被另一版本几乎原样使用。被告抗辩称内容整体系机器生成,并提交鉴定意见,以歌词逻辑断裂、套路化为由,推断歌词出自AI。
法院就举证作了递进安排,指出享有著作权者原则上须就可版权性举证,但当对方提出作品系AI输出的具体迹象时,主张权利者须进一步说明创作过程及哪些要素出自人类,这属举证负担的递进配置,并非举证责任倒置,临时程序中宣誓陈述即可作为可信证明。法院认定涉案歌词由原告创作,依较低门槛可作为语言作品受保护,其后借助AI的修改属对原作的改编,仍落入原作保护范围。

(三)杜塞尔多夫州高等法院“AI犬照”案

杜塞尔多夫州高等法院2026年4月2日裁定(案号I-20 W 2/26),涉及一幅与摄影作品近似的AI图片。一名专事水下摄影的摄影师拍有一幅犬在水面下张口扑接红球的照片,一家犬类训练机构将该照片作为提示输入AI软件,生成一幅同题材、但转变为漫画风格的图片并发布于网站,摄影师遂起诉请求停止侵害。
法院先就该AI生成图片本身是否构成作品作出阐述。一审曾认定它属自由使用而放行,州高等法院维持驳回原告诉求的结论,但纠正了理由:自由使用以新成果本身构成作品为前提,就AI生成物而言,唯有在软件主导的流程之外仍能体现使用者的创作决定,才可成立作品。涉案图片的生成细节与所用提示均不明,被告经法院庭审提示后仍未实质说明作出过何种创作决定,故无从认定涉案AI生成图片为其原创作品
须说明的是,认定该AI图片不构成作品,只是否定了一审据以放行的自由使用定性,本身并不决定原告胜负。法院最终驳回摄影师的请求,另有独立理由,即该图并未再现原照片中受保护的创作要素,这一侵权判断详见第三部分。
三、输出阶段:与在先作品的侵权判断

当AI输出与既有作品近似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复制与改编框架及侵权判断标准。欧盟法院Mio与Konektra案对判断标准的重塑,是一个关键变化。

(一)Mio与Konektra:从整体印象转向核心要素的可识别再现

该判决合并审理两宗家具设计争议。瑞典一案中,设计商Asplund主张其“Palais Royal”圆桌为实用艺术作品,指家具零售商Mio销售的“Cord”桌构成侵权。德国一案由联邦最高法院提起,瑞士USM公司主张其“Haller”模块化家具系统受保护,指Konektra销售可组装同类家具的全套配件构成侵权。两案被告均否认相关设计享有著作权。欧盟法院2025年12月4日就此作出判决,确立以可识别性为基础的两步侵权判断,先识别在先作品中受保护的原创要素是否被未经许可使用,再判断这些要素是否在被诉对象中以可识别方式被再现。判决明确,整体印象本是外观设计侵权的判断标准,与著作权分属不同制度,故著作权侵权不再以两对象的整体印象为依据。这改写了德国此前以整体印象为中心的侵权路径。该案本身与AI没有关系,但其确立的侵权标准,正是下文两起涉AI图片案(杜塞尔多夫案与法兰克福案)据以判断的准绳。

(二)新标准在“AI犬照”案中的适用

回到前述杜塞尔多夫案,在确认AI图片本身不构成作品后,法院进而独立审查它是否构成对摄影作品的侵权复制。法院在庭审前即提示当事人注意Mio与Konektra案,转而考察在先作品中受保护的创作要素是否被可识别再现,而非比较两图的整体印象。法院认为,摄影作品受保护的是取景、视角、用光、虚实与构图,题材与母题本身不受保护。就本案而言,两图重合仅限于母题,AI图片在视角、犬身呈现、风格与动感上均与原作不同,故被再现的只是不受保护的母题,遂认定不构成侵权。
四、待决案件与未决问题

欧盟与德国尚有多起案件在审。欧盟法院审理的Like Company诉Google案,涉及AI模型的运行与训练是否侵权、挖掘例外可否适用及AI生成内容的责任归属,其裁判将在全欧产生拘束力。德国国内,还有GEMA诉AI音乐生成器Suno,企鹅兰登就一部童书插画起诉OpenAI。
综观这批裁判,仍待厘清者有几处:一是未经许可的AI训练究竟属于侵权抑或为挖掘例外覆盖。二是当前技术下,何种选择退出方式构成机器可读。三是AI生成内容获保护的门槛与举证。四是当AI输出可识别地再现在先作品的受保护表达时的侵权判断。
就方法而言,德国法院并未为人工智能另造规则,而是将既有著作权教义适用于新情形,主线始终是自主作品概念与复制权,并经Mio与Konektra案对侵权标准加以校准。相较之下,我国法院在AI生成作品可版权性上立场较宽松,且现行法尚无挖掘例外规则,未来AI与著作权法的互动仍有广阔的探索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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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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