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旺优秀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轩***有限公司运营“叶子网络”网站(www.***),上架销售221个网站模板商品。轩***有限公司主张,被告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红帽云邮”等三个网站上复制、使用并公开销售与轩***有限公司网站模板高度一致的模板产品,侵犯了其著作权。同时,轩***有限公司认为硕***有限公司在被控侵权模板底部使用了轩***有限公司的二维码、联系方式等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硕***有限公司则辩称:轩***有限公司未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无法证明其为合法权利人;轩***有限公司的模板来源于海外网站,并非原创;轩***有限公司取证所使用的“可信时间戳”合法性存疑;且轩***有限公司已就同一纠纷在先起诉后又撤诉,本案构成重复起诉。硕***有限公司还提起反诉,主张轩***有限公司恶意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9600元。
本案的代理律师为:原告轩***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应鑫龙
被告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案由为: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办案亮点

一
亮点一:厘清“二次创作”的著作权保护边界
本案中,轩***有限公司在前案审理中曾自认部分模板系在他人网站模板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而来。法院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认定该陈述属于对己方不利事实的自认,产生相应法律效力。
对于编号“m”系列模板,因轩***有限公司未能就自主创作事实进一步举证,法院未认定其享有著作权。而对于编号“n”系列模板,轩***有限公司提交了《模板演示对比》,证明其在原版基础上进行了增删内容模块、调整编排布局与展示方式、新增页面等加工行为。法院认定,部分模板在内容选择、编排方式上体现了作者结合行业需求对信息价值和呈现方式的个性化认识,可纳入著作权法予以保护。
这一认定明确了“二次创作”并非一概不受保护,只要达到一定的独创性高度,同样可以享有著作权。
二
亮点二:严格适用自认规则
防止当事人随意反言
轩***有限公司在庭审中多次改变陈述——先称模板系“买来”进行二次创作,后改称部分为自主设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认定其前后矛盾的陈述不足以采信。
这一裁判思路体现了法院对诉讼诚信原则的坚守,对规范当事人诉讼行为具有重要指引意义。
三
亮点三:合理区分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对于轩***有限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其未就相关标识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进行举证,且本案已适用著作权法对被告行为予以评价,故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张不予重复处理。这一处理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层次性和精准性。

三、案件总结与启示
1. “二次创作”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有前提
本案明确了一个重要规则:在他人作品基础上进行加工、修改,只要加工行为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和安排,达到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标准,就可以作为新的作品获得保护。单纯的复制、照搬不构成创作,但增删模块、调整布局、新增页面等体现创造性劳动的行为,可以形成新的著作权。
2. 诉讼中的自认具有法律效力,不可随意推翻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对己方不利的陈述,依法产生自认的法律效力。随意改变陈述、前后矛盾,不仅难以被法院采信,还可能影响案件的实体认定结果。诚信诉讼是每一位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3. 著作权维权应夯实权利基础
本案中,轩***有限公司就221个模板主张权利,但最终仅就其中50个模板的二次创作内容获得法院支持。这一结果提示著作权权利人:在提起诉讼前,应梳理清楚每一项作品的权利基础,区分原创与二次创作,并有针对性地组织证据,避免因权利基础不清晰而导致部分诉求无法获得支持。
4. 网站模板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亟待加强
本案反映了网站模板行业普遍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模板来源复杂、原创与二次创作混杂、侵权复制现象频发。行业从业者应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在开发、销售模板产品时,注重权利来源的合法性审查,避免陷入侵权纠纷。
根旺律师提醒
01
权利基础要清晰
在提起诉讼前,务必梳理清楚每一项主张权利的作品的创作来源。如是原创作品,应保留完整的创作过程记录;如是二次创作作品,应详细记录与原版的差异点及体现独创性的具体内容。
02
举证要扎实
著作权登记证书固然重要,但并非证明权利的唯一方式。网站后台管理记录、上架发布信息、作品上所载的企业标识等,均可作为权利归属的辅助证据。
03
诉讼陈述须前后一致
在诉讼中作出的陈述具有法律约束力,切忌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随意改变说法,否则可能影响法院对事实的认定。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