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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四川上半年事业单位真题《公共基础知识》部分解析,51-60题.

2026年四川上半年事业单位真题《公共基础知识》部分解析,51-60题.
我们的生活在很大的程度上不是由某几个重大的决定左右的,而是由每一天那些细微而重复的行为来决定的。
今天我们来分析51-60题。👇🏿

5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是:

A.省人民政府

B.县人民代表大会

C.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答:选C。哈哈哈哈,即使现在我来做这道题,其实我的脑袋还是要想一想或者用笔写一写的。

52.林某打完棒球刚出球场大门,发现一小偷正发动他的摩托车,林某大喊一声并迅速上前阻 止。小偷闻声驾驶摩托车逃离,林某随即甩出球棍打伤小偷,林某的行为应认定为:

A.故意犯罪 B.正当防卫 C.紧急避险 D.防卫过当

答:这道题直接选吧,用排除法感觉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直接选择正当防卫。

53.王某带着儿子王小某(15周岁)逛街时,见一女青年坐在花坛边玩手机,便指使王小某趁女青 年不备抢走其价值上万元的手提包,女青年大声呼救,王某和王小某被周围群众抓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的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B.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C.王小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D.王某与王小某构成共同犯罪

答:这些题目常看常新。因为知识点没有掌握牢固。这道题我对于来说的话我不知道D的选项错在哪里呢?对于共同犯罪的定义我不是很清楚,书上的原话就是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但是这个话读起来感觉是废话呀。

我看过这个至少3-4次是有吧,但是还是不会做题呀。看到没有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点是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题干中的王小某只有15岁。这个年龄14-16岁之间只对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所以C、D都是错的。而王某只是指示他的儿子犯罪,也称不上传授犯罪方法罪。排除法选B。

54.下列情形属于犯罪中止的是:

A.甲放火点燃仓库又后悔,边喊救火边逃离,后大火被他人扑灭

B.乙欲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撬开保险柜后却发现空无一物

C.丙黑夜拦路抢劫,却发现拦住的是自己的老同学,遂放弃

D.丁盗窃他人钱包后,心生悔意,又将钱包悄悄送回

答:A选项属于犯罪未遂。B选项也属于犯罪未遂。C选项属于丙自动放弃作案,属于主动放弃。D选项属于犯罪既遂。只要偷钱包的到手了都是犯罪既遂,即使后来他把钱包退回,这只能属于后悔,但是不影响判定他是犯罪既遂。
对于犯罪中止我有一点想法想谈谈。先上图。👇🏿
很多时候别人教我们说这个考点你只需要注意是客观还是主观。就两句话你背住了,下次考试你一定不会犯错的。
  • 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 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当然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解决一部分问题。但是对于这样的判断我觉得还不够深刻。因为我有遇到这类问题,我还是不知道选错什么。
现在我们来先看看上图的犯罪中止的定义,里面我画了圈1圈2。这是对于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动放弃。第二种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第一种情况是比较好理解的,就是主动放弃了。就如题目中的选项C。但是对于后面第二种情况我自己做题的时候我就不是能很好的吃透这个到底是什么意思。文字很简单,但是理解不够透彻。
我来举一个例子:假如一个男人跟他的老婆去爬山,他想要她置于死地。后来他把他老婆推下了山。有这么几种情况,你来分析一下,它们是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呢?
  1. 他老婆摔倒山下,被路人送到医院,活了下来。
  2. 他老婆摔倒山下,被路人送到医院,失血过多,没有救回来。
  3. 他老婆摔倒山下,他心生悔意,觉得不应该这样,马上回去把老婆送到医院,还好及时活了下来。
  4. 他老婆摔倒山下,他心生悔意,觉得不应该这样,马上回去把老婆送到医院,可是天不遂人愿,最终还是死了。
这几种情况,你知道答案吗?那让我来揭晓答案。
答案:a犯罪未遂 b犯罪既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重点在于理解这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首先是自己自动有效的防止,比如去救人,同时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

55.吴某违章停车被交警当场处罚100元,吴某不服欲寻求行政救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只能书面申请行政复议

B.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C.应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D.应在知道该处罚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

答:A行政复议可以申请书面,也可以口头。这些东西都是要联系实际。比如在生活中,确实还有很多人并没有读过多少书,写不来,那法律是允许口头上申请行政复议。B对于有的事比较简单不复杂,就没有必要走到行政诉讼那一步,就是先行政复议,如果不能解决那就行政诉讼。
有的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再来行政诉讼,这就叫做行政前置,为了避免浪费资源。就好比你有个小毛病,感冒咳嗽,你说大医院不能治吗?肯定也能治,但是最后就是去社区医院或者门诊,杀鸡焉用牛刀,就是这个意思。D就是对应上图,它有它的流程。

56.下列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是:

A.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B.对公民处以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的

C.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D.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答:ACD都是简易程序的一些情况。公民是200元以下的罚款,而且是当初决定的,法人或者组织就是3000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我在百度查了查,对公民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不是简单的违法。不适应简易程序。

57.某连锁健身房经理刘某邀约健身教练赵某掰手腕,出于礼节,赵某应约。在二人掰手腕处 于僵持状态时,刘某突然发力导致赵某的右手骨折。刘某随即驾车将赵某送至医院治疗。关于赵某受伤产生的医疗等费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连锁健身房和刘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B.连锁健身房应当进行全额赔偿

C.刘某应当进行全额赔偿

D.赵某自行负责

答:这属于文体活动,自甘风险的活动。就选择自我负责。不过我们也经常会遇到比如景区、商城跳床等活动,这就不属于自甘风险的活动。

所以定义非常重要。要牢牢地把握定义。

58.甲向乙发出要约:"需要粮食一批,单价每吨5000元,三个月内回复。"要约于1月2日到达乙处,乙于同年5月回复甲,表示乐于接受要约,并做好了合同履行准备。关于本案,下列说 法错误的是:

A.乙发出的承诺超过了甲规定的期限,承诺无效,合同不成立

B.甲收到乙的回复后,及时通知乙该承诺有效,则合同成立

C.无论是否得到甲的同意,乙的承诺均不生效

D.乙在5月的回复属于新要约

答:这道题用排除法还是好做些。因为看到A选项的时候,我都有点拿不准。我们先看B,乙5月份回复甲,并且甲也同意,当然买卖就成立了。所以对应的C就是错误。甲发出的要约是在3个月内回复,乙是过了4个多月才回复,超过了期限,可能甲也许就不承认当时的条件。所以乙的5月回复属于新要约。甲可同意也可不同意。

所以就要分情况:甲同意,合同则成立。甲不同,合同就不成立,属于新要约。

59.周某和某建筑公司在甲地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 将建材送往乙地进行验收。由于双方长期合作,未明确建材价格,也未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在乙地准备向周某交货时,突遇建材市场价格下降,双方就履行合同的建 材价格发生争议。该批建材价格应当按照:

A.订立合同时甲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B.订立合同时乙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C.履行合同时甲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D.履行合同时乙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答:这个题其实我们在中级会计师是有考过的,但是我在考场的时候我肯定是乱选的。

这个怎么理解呢?主体是周某跟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他们当时肯定是居于当时的市场价格来判断的,所以是订立合同,而不是履行合同时候,那个时候市场价格可能涨也可能跌也可能不变。所以为了公平起见,就是订立合同的时候。

那到底是签订合同的甲地还是履约合同的乙地呢?答案是履约合同的乙地,是为了方便好执行。

60.孟某,徐某等6人准备成立一个书法培训中心。在中心设立过程中,徐某以中心名义与韩某 签订了装修合同,孟某支付了前期装修款。书法培训中心成立后,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 位,孟某为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其余5人为董事。现韩某向徐某索要装修余款,该款项:

A.应由徐某全部支付

B.应由孟某全部支付

C.应由书法培训中心全部支付

D.应由孟某,徐某等6人负连带支付责任

答:这道题考的是民法的主体:非法人组织。合伙人的考点。因为书法培训中心已经成立,就是一个法律主体了。所以不应该个人承担。

而对于D选项我是这么理解的,如果这个书法培训中心破产了,倒闭了,合伙公司的成员是要负连带支付责任的。

合伙公司的最重要的考点就是责任不能独立,它不会随着公司的破产,合伙人也不欠钱了,而是追随一辈子,除非合伙人死亡。而公司就是宣告破产,该还的钱还完了,但是还是欠钱欠债权人的钱,那就只能说不好意思,这是公司欠的钱,不是我个人欠的钱,不用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