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办法”)自施行之日起,新提交备案的私募基金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基金合同等相关条款的有关规定;施行前已备案的存续私募基金变更基金合同的,相关变更事项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施行后,协会 2016 年 2 月 4 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配套内容与格式指引同时废止。
同时,《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施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更新信息披露制度,以符合新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肖铭律师起草了《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制度(参考模板)》,以供各位朋友参考。
特别提示:
、制度仅供参考,各位朋友应根据任职机构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不建议照搬照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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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制度(参考模板)》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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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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