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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专利局AI审查指南近似识别,给专利划了几条"红线"

印度专利局AI审查指南近似识别,给专利划了几条"红线"
摘要
2026年8月7日,印度专利、外观设计与商标总监公署发布《专利审查程序中人工智能使用指南近似识别》。这并非又一份泛泛的"拥抱AI"表态,而是一份罕见的、把人工智能在专利审查中"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写到操作层面的规则文本。
对中国而言,最有价值的不是它的立场,而是它点破了一个普遍难题:专利审查既要借AI提效率,又要守住保密与判断质量两条底线。而在医药专利这一"保密要求极高、技术判断极难"的领域,这份指南的启示尤其值得中国药企、专利代理机构与从业者认真对待。
一、印度指南的骨架:AI是"助手",不是"审查员"
指南的立场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人工智能可以帮审查员处理重复性、繁重性工作,但绝不能取代审查员和专利总监的独立判断与审慎履职。
具体而言,它做了三件事:
第一,划出可用场景。 包括自动生成初步的国际专利分类(IPC)或合作专利分类(CPC)、生成检索关键词与概念聚类、辅助翻译外文文件、内部沟通文稿的润色优化。但每一项都附带了"人工终审"的前提——例如分类号最终必须结合权利要求书与完整说明书核验确认,检索词由审查员自主判断哪些对应核心权利要求。
第二,划出禁止情形。 禁止将未公开申请文件、公署内部记录等涉密数据输入公共类AI工具;禁止仅凭AI输出、不经人工复核即出具审查意见、首次审查报告、听证通知书、决定文书等官方文件;禁止直接采信AI生成的现有技术、科技文献及其他引用资料。
第三,建立配套机制。 设立人工智能治理委员会负责工具准入审批与质量管控,建立培训机制,并配套独立审计、影响评估、事件上报制度。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指南要求工作人员使用AI时必须如实填报具体用途,申报文书是个人履职责任的书面凭证。
指南反复强调的一个判断值得记下:AI可能编造事实来"补足信息缺口",生成的引用文献存在真实性风险;AI容易识别表层相似特征,却会忽略复杂的法律或技术语境,检索结果"仅符合模式匹配,却脱离涉案发明的实质背景"。
二、与中国法的高度共鸣:保密是医药专利的第一红线
印度指南把保密列为"优先级最高"的风险——未经授权披露、外泄尚未公开的内部文件或申请材料,将对申请人造成严重不利后果。这一点与中国法的制度底色完全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第四条同时规定,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则要求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事先报经保密审查。
医药专利的特殊性在于,其申请文件天然就是高价值商业秘密的载体:化合物结构式、晶型参数、制备工艺、药理实验数据、临床试验结果,任何一项在授权公布前外泄,都可能直接摧毁一项新药的市场独占地位。一旦审查环节通过公共AI工具上传未公开申请文件,就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披露风险,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红线。
更值得提醒的是,2026年5月15日施行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近似识别》,已把药品试验数据单独作为一类受保护的资产——药学、非临床、临床试验数据享受6年、4年、3年不等的保护期。这意味着,医药领域"数据即资产"的权重进一步上升,AI使用中的任何数据外泄,损失范围都不只是"泄密"二字所能概括。
三、AI的"创造性误判",恰好戳中医药专利的软肋
印度指南警示的AI局限——只能做模式匹配、难以理解复杂技术语境——放在中国医药专利审查里,风险被成倍放大。
中国医药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判断,高度依赖对化合物结构与技术效果的精细比对。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左旋奥硝唑"发明专利权无效两案((2020)最高法知行终475号、476号)中确立的规则是:化合物医药用途专利的创造性判断,要全面综合考虑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具体、明确的指引",尤其是有无给出发现"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技术启示。又如,在(2020)最高法知行终97号雅宝公司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现有技术文献已公开化合物的,可推定其不具备新颖性,但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日前无法制备的除外,且举证责任相当严格。
这类判断依赖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现有技术整体状况的综合把握,而非关键词的相似度匹配。若审查员直接采信AI生成的"现有技术文献"——而这份文献根本不存在,或被AI张冠李戴——轻则导致错误审查结论,重则使一项本应授权的核心药物专利被无谓驳回,或在无效程序中埋下隐患。印度指南"AI输出的全部信息必须逐一核验"的要求,对中国的审查与代理实务而言不是空话,而是防错底线。
四、责任留痕:从"敢用AI"到"用得起AI"的制度保障
印度指南最务实的部分,是它把"人工监督"落实为可核查的文书机制:核查清单要求工作人员遵守AI使用规范、审慎处理涉密信息、核验全部AI生成内容;申报文书如实填报AI用途,作为个人履职责任的凭证。
中国在这一方向上已经迈出一步。《专利审查指南近似识别》2025年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4号,2026年1月1日施行)明确:发明人应当是自然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以及人工智能名称"。这从授权确权层面划清了"AI不能成为发明主体"的边界,与印度指南"AI不得作为最终决策主体"的立场同源。
对于中国药企和专利代理机构而言,可以借鉴印度的留痕思路,建立三层内部机制:
  • 其一,数据分级与脱敏。 明确哪些申请材料属于未公开涉密信息,严禁进入任何公共AI工具;确需使用AI辅助的,先做脱敏处理,剥离化合物结构、关键工艺参数等敏感信息。
  • 其二,私有化部署优先。 印度指南建议优先采用私有人工智能工具——运行于封闭环境、依托特定领域数据、部署于专属云。这与中国药企对保密性的诉求高度匹配,也符合"专利申请公布前负保密责任"的法定义务要求。
  • 其三,AI输出"先核验、后采信"。 凡AI生成的分类号、检索式、译文、引用文献,一律由人工核对原始来源后方可进入正式程序;建立AI使用台账,记录用途、输入数据类型与复核结论,形成可追溯的责任链。
五、结语:效率值得拥抱,底线必须由人守住
印度这份指南真正传递的信号,不是"该不该用AI",而是AI进入专利审查后,责任边界必须重新用制度锚定:AI负责"快",人负责"准";AI负责"广",人负责"深";AI产出的是"候选",人作出的是"决定"。
对中国医药专利而言,专利链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新药专利期限补偿(第四十二条)、药品试验数据保护(《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近似识别》)共同构筑了一个"高价值、高敏感、高复杂度"的制度环境。在这个环境里引入AI提效,最需要警惕的恰恰不是AI"不够快",而是它"不够真、不够稳"。
对药企与代理机构的实操建议可以浓缩为一句话:用AI扩大检索的广度与速度,但把新颖性、创造性、保密性这三道关,始终握在人的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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