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检察视域下跨境社交App
刑事风险因应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检察官在贵州省黔西市永燊彝族苗族乡火石坝村宣传预防电信网络诈骗 视觉中国供图
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涉外检察工作的意见》,对涉外检察工作作出安排部署。2025年初,某沿海省份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利用境外加密社交App“Telegram”实施的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该犯罪团伙在东南亚设立窝点,通过Telegram创建群组,以“虚拟货币投资”为名,指挥境内人员实施诈骗,被害人遍及全国十余个省份,涉案金额达2.3亿元。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面临电子证据分散于境外服务器、嫌疑人利用“阅后即焚”功能销毁聊天记录,相关国家司法协助响应周期长达一年等多重困难。经多方努力,该案最终被提起公诉,但跨境取证的艰难与法律适用的争议贯穿始终。2024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及Telegram、Signal、WhatsApp等跨境社交App的刑事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此类App在便利国际交流的同时,其伴生的刑事风险正加速向我国传导。如何认知并有效应对此类风险,已成为涉外检察工作亟须回应的重大课题。
跨境社交App刑事风险的生成与类型
跨境社交App的运营逻辑与技术架构,使其面临较高的刑事追诉风险。例如,部分境外社交平台将服务器设于境外,却通过技术手段向中国境内用户开放。当平台内出现淫秽色情、诈骗信息或恐怖内容,并通过代理软件流入境内时,平台运营者及境内服务提供者可能因未履行内容审核等义务,涉嫌构成相关犯罪。
跨境社交App的刑事风险呈现以下主要特征:一是风险类型多元化。包括利用平台传播恐怖主义、淫秽色情等信息的内容犯罪风险;非法收集、跨境传输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犯罪风险;以社交App引流实施跨境诈骗、组织网络赌博、通过虚拟货币洗钱的金融犯罪风险;以及境外势力利用平台招募人员、传播有害政治信息的国家安全风险。二是风险扩散全球化。用户遍布全球、服务器分散部署、端到端加密技术广泛应用,使得一条犯罪指令可在数秒内传遍全球,而证据却分散存储在多个国家,形成“一地作案、多国留痕、全球受害”的局面。三是风险主体复杂。涉及开发者、运营者、服务器托管方、境内代理、普通用户等多层主体,法律地位和义务各异,刑事归责极为复杂。四是风险行为隐蔽。端到端加密、阅后即焚、虚拟货币支付等技术为犯罪分子提供了“隐身衣”,例如前述案件中,关键聊天记录无法恢复,证据链构建高度依赖间接证据。
从刑事归责路径看,跨境社交App的刑事风险可归纳为两类:一是直接实施犯罪的风险,即行为人直接利用App作为犯罪工具或平台,触犯危害国家安全、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罪名;二是间接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主要指向平台运营者、技术提供者因不履行法定的安全管理义务,或明知他人利用其服务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可能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
跨境社交App刑事风险对涉外检察履职的挑战
法律适用与管辖冲突挑战。在跨境社交App案件中,网络的虚拟性与无边界性,叠加用户行为的流动性,导致行为地、结果地、嫌疑人国籍、服务器所在地常分属不同国家,刑事管辖权冲突频发——有时多国争抢,有时无人愿管。
以某地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利用境外社交App向境内大量传播淫秽视频案件为例:嫌疑人通过A国注册的社交平台,将服务器设于B国,本人长居C国,却主要面向中国境内用户传播淫秽视频。到案后,其以“服务器在境外,行为结果发生地不明”为由,质疑我国管辖权。
面对此类质疑,检察官可打出管辖“组合拳”。刑法第6条至第8条确立的属地、属人、保护管辖原则,结合网络犯罪司法解释对“犯罪地”的宽泛界定(包括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财产损失地、网络接入地等),足以支撑我国主张管辖权。
更棘手的是域外法律的“长臂管辖”挤压。美国《澄清境外数据合法使用法案》(CLOUD Act)授权本国执法机关直接调取境内网络服务商数据,不论其存储于何地;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则以“保护隐私”为由,限制个人数据向第三国传输,常被用作拒绝他国取证请求的挡箭牌。上述案件中,办案机关向某境外平台发送协查请求,对方即以“遵守本国法律”为由拒绝。
对此,检察官既要坚持维护我国司法主权,不被“长臂管辖”震慑;也要善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渠道,推动个案协作。同时积极探索哈希值校验、电子数据远程提取、第三方存证等替代取证方式,在域外法律“围堵”中撕开缺口,切实维护我国数据安全和司法权威。
跨境取证与证据采信挑战:规则标准不一致的深层困境。电子证据是此类案件的核心,但跨境取证面临耗时漫长、技术障碍、法律壁垒等难题。其中,规则标准的不一致尤为突出,是当前检察履职中最棘手的难题之一。
第一,数据调取的法律依据存在结构性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以司法协助为主要跨境取证路径,强调国家主权原则,要求通过中央机关向外国提出正式协助请求。这与美国《澄清境外数据合法使用法案》确立的“数据控制者标准”在实践中产生剧烈碰撞。以某基层检察院办理的Telegram诈骗案为例,办案机关向美国云服务商(如亚马逊AWS)请求调取服务器日志,该服务商援引CLOUD Act,要求我方必须通过美国司法部按照条约程序提出请求,而美方又以中国未与其签署相关协议为由拖延。这种“法律适用僵局”导致大量关键证据无法及时获取。
第二,证据形式与认证要求不统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7条,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外交主管部门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然而,许多国家对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证据材料不予办理公证,认为司法协助渠道本身就代表了官方性质。实践中,检察机关常常面临“协助请求已获回复、证据形式不符合国内要求”的两难境地。例如,某省检察院通过司法协助从某东南亚国家获取的服务器数据光盘,仅有该国执法机关的盖章,未经公证认证,辩方在庭审中以此为由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第三,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审查标准差异明显。不同国家对哈希值校验、数据封存、链条保管的要求各不相同。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要求对提取的电子数据进行哈希值计算并记录,以保证其完整性。但部分国家仅提供数据清单,不附哈希值,也未记录数据提取、移交、保管的完整链条。在办理前述Telegram诈骗案时,某东南亚国家警方提供的服务器数据未附提取笔录和哈希值,辩方当庭质疑证据真实性,合议庭为此专门组织技术专家进行论证,诉讼进程因此迟滞近三个月。
第四,境外“技术抗辩”削弱证据效力。跨国科技公司常以“技术无法实现”“违反用户隐私政策”为由,拒绝或延迟配合取证。例如,Signal的端到端加密技术使其服务器不存储用户通信内容,即使通过司法协助渠道也无法获取。加密技术本身成为证据获取的物理屏障。此外,部分平台以“数据本地化”政策为名,将数据存储在用户所在国以外的服务器上,进一步增加了取证难度。检察机关在审查此类证据时,往往需要自行判断技术可行性,缺乏权威的技术鉴定支持。
国际协作机制运行不畅的挑战。尽管我国已与数十个国家签署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但在实践层面,响应速度慢、执行标准不一等问题突出。前述Telegram诈骗案中,从发出协助请求到获得部分回复,历时超过一年,严重影响办案效率。此外,部分国家以本国法律禁止为由,拒绝提供特定类型数据(如通信内容),使得检察机关只能转向替代性证据。例如,某跨国赌博案中,境内检察机关向某国请求调取涉案境外社交App的服务器日志,该国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禁止向第三国传输个人数据为由拒绝,案件最终只能依赖境内扣押的电子设备和银行流水,证据链条薄弱。
技术与业务能力复合型挑战。加密破解、区块链溯源、暗网识别等技术的快速迭代,与检察人员的知识储备之间形成一定的“能力鸿沟”。在某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利用虚拟货币“泰达币”,通过跨境社交App进行赌博资金结算的案件中,办案检察官需要学习区块链基础原理、钱包地址追踪、混币器识别等全新知识,才能准确理解资金流向并有力指控犯罪。此外,基层检察院还缺乏具备电子数据取证、网络技术分析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Telegram社交媒体 视觉中国供图
涉外检察应对跨境社交App刑事风险的实践进路
夯实检察机关办理跨境网络案件的管辖权基础。检察办案人员应熟练掌握并灵活运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网络犯罪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从“犯罪地”(包括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财产损失地等)、网络接入地、嫌疑人或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系统所在地等多个联结点进行充分论辩。对涉及多国、多环节的复杂案件,应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明确主要犯罪地,确保案件由最适宜的检察机关管辖。建议探索制定《跨境网络犯罪案件管辖权审查工作指引》,统一辖区内办案标准,提升管辖权争议处理的规范性和可预见性。
优化跨境电子数据调取与审查判断规则。首先,充分利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及已签署的双边、多边条约,规范、高效地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对于紧急案件,积极探索通过外交渠道、国际刑警组织I-24/7全球警务通信系统等快速沟通渠道,先行获取基础信息。在协助请求书中,应尽可能详细描述所需证据的具体形式、技术参数和法律要求,避免因表述模糊导致外方无法准确执行。
其次,善用替代性取证路径。对于无法或难以通过司法协助获取的境外电子数据,应引导侦查机关从公开渠道搜集(如网页快照、区块链公开账本)、从第三方服务商调取(如境内云服务商、域名注册商),或通过鉴定、比对等方式对已获取的碎片化数据进行整合分析,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例如,对于加密社交App中的公开群组信息,可以通过实时抓取、录屏等方式固定,并制作提取笔录。
第三,针对规则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应研究制定针对境外调取电子数据的审查指引。特别是对通过技术手段自行提取的境外公开数据,要规范提取、固定、保全流程,确保其证据资格。对于国际司法协助获取的证据,可探索与外国司法机关在协助请求中预先约定证据形式、证明标准和移交程序,减少因标准差异引发的证据能力争议。同时,对于哈希值缺失的境外电子数据,可探索通过多个独立来源的数据相互印证,或结合在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真实性,避免形成“唯哈希值论”的审查倾向。
深化打击跨境网络犯罪的新型检察技术应用。依托检察技术信息中心或与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合作,建设或引进针对加密通信、虚拟货币、暗网取证的专业技术能力。在重大疑难案件中,可聘请技术调查官辅助办案。针对跨境社交App引流诈骗、组织赌博等案件特点,开发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关联分析涉诈域名、涉案虚拟货币地址、社交账号等要素,自动筛查异常交易和关联案件线索,从个案办理转向类案监督。同时,与公安机关网安、技侦部门建立更紧密的协作机制,在案件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就电子证据收集、固定、跨境调取等事项提出检察意见,引导侦查方向,提高取证质量。建议制定《跨境网络犯罪电子数据取证指引》,统一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
跨境社交App引发的刑事风险,是数字时代赋予涉外检察工作的新课题。它要求检察机关超越传统的职能边界,更主动地拥抱技术、熟悉规则、加强协作。通过构建以“管辖权论证、跨境取证优化、检察技术赋能”为核心的应对框架,涉外检察工作将更有效地回应时代挑战,在维护国家数据主权、打击跨国网络犯罪、保护我国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方面展现检察担当,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贡献中国检察智慧。
(本文系202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应用理论研究课题第18号“跨境电诈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来源 | 民主与法制周刊
编辑 | 邱荷花
审核 | 陈冰 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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