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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软件卖冒菜?“钉钉冒菜” 傍名牌翻车,判赔 50 万

办公软件卖冒菜?“钉钉冒菜” 傍名牌翻车,判赔 50 万
最近,上海高院判了个挺有代表性的案子,估计不少上班族看了都会心一笑——办公软件“钉钉”把一家叫“钉钉冒菜”的餐饮店告了,法院判餐饮店赔50万。
钉钉的商标权利人是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第42类“钉钉”文字商标和翅膀图形商标,经过多年推广,早已是驰名商标。钉钉还在第43类(餐厅等)注册了翅膀图形商标作为防御商标。
被告在使用“钉钉冒菜”商标时,做了大量“非原样使用”。他们在招牌、宣传展板中横向突出放大“钉钉”二字,把“冒菜”缩小竖向排列在旁边;线上店铺菜单里大量使用“钉钉+食品名称”的组合等。被告在与设计公司签的委托合同里,甚至写明要“借势营销”“利用品牌名所具备的市场背书,迅速打造知名度”。
钉钉方面起诉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钉钉”文字和翅膀图形商标已是驰名商标,被告的行为减弱了其显著性,构成侵权。
高院认定
1、防御商标不影响驰名商标认定。
驰名商标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给予商标与其知名度相匹配的保护。不能因商标权人在其他类别注册了防御商标,就否定其主商标的高知名度,这不符合法律逻辑,也背离了驰名商标保护初衷。
2、“钉钉”在第42类已构成驰名商标
原告证据足以证明,在被告非原样使用前,钉钉商标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
3、被告非原样使用构成侵权。
其突出使用“钉钉”二字,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有相当联系,削弱了钉钉的显著性,不当利用了其市场声誉。
4、许可商标原样使用不侵权,非原样使用则侵权
被告可在“钉钉冒菜”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内合法使用,但不得进行借势营销,不得突出或单独使用“钉钉”,更不得变造拆分。
上海高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公开消除影响,贺某餐饮公司与贺某连带赔偿50万元。
对品牌方来说,核心商标要提前在关联类别做防御注册,日常注意留存商标使用、宣传的相关证据,发现侵权及时维权,避免品牌显著性被稀释后再补救成本更高。
对中小经营者而言,注册商标要规范使用,别擅自拆分变形蹭知名品牌热度,起名时尽量避开已有的知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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