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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各教育学时汇总说明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各教育学时汇总说明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教育学时汇总说明

一、编制依据

   本说明依据现行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规范性文件,对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完成的教育培训学时进行分类汇总。主要依据包括:

主要依据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法定义务

2.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燃气行业管理的上位法

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细化各类人员安全培训学时要求

4.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

5.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 ——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的专门规定

6.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建办城函〔2015〕225号)

7.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

8.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

二、燃气从业人员范围界定

根据《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及各地实施细则,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分为以下三类: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总经理。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

(三)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等。

三、三级安全教育——新进从业人员岗前培训

(一)三级安全教育的定义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上岗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的公司(厂)级、部门(车间)级、班组(岗位)级三个层级的安全培训教育。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并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资料。

新入公司员工、来公司参加实习培训人员、岗位调整人员必须经过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三级安全教育各级学时分配

根据燃气行业的特殊性和危险性,燃气经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各级学时的具体分配如下: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学时要求表

培训级别

最低学时要求

组织部门

第一级:公司(厂)级安全教育

8—16学时

综合办、技术质量安全部或安委会

第二级:部门(车间)级安全教育

16—24学时

部门负责人

第三级:班组(岗位)级安全教育

16—24学时

班组长

合计

≥72学时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总学时不少于72学时的前提下灵活安排各级学时。

特别说明:对于新上岗非一线岗位从业人员,部分地区规定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其中公司级培训不少于8学时,部门及班组级培训不少于16学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同时遵守所在地的具体规定。

(三)三级安全教育各级培训内容

1. 第一级:公司(厂)级安全教育

公司级安全教育由综合办、技术质量安全部或安委会组织。培训内容应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2)燃气的基本知识和一般安全知识:包括危险场所防火、防爆和一般机械、电气安全知识、消防安全知识以及气体防护常识等;

(3)公司安全生产状况:公司安全生产特点、性质和特殊危险部位介绍;

(4)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公司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

(5)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6)典型事故案例教育:事故预防的基本知识。

2. 第二级:部门(车间)级安全教育

部门级安全教育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应包括:

(1)本部门概况:职能范围、业务流程、安全生产状况;

(2)本部门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

(4)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5)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6)安全基础知识教育培训。

经考试合格后部门方能任用,不及格者应补考,补考不及格者,部门有权退回人事部门重新安排。

3. 第三级:班组(岗位)级安全教育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应包括:

(1)现场生产概况和安全卫生基本状况:安全管理情况;

(2)生产岗位流程、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3)岗位安全职责范围、应知应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注意事项;

(4)本岗位预防事故及灾害的措施: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5)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及保管方法;

(6)重要危险源部位和重要安全防范部位(控制开关)的使用方法;

(7)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现场急救方法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经考试合格后,在指定的指导人带领下参加操作,未经指导人许可不得独立操作。

(四)三级安全教育考核要求

新进从业人员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后,各级均需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企业应按照“一企一册、一期一档、一人一档”的原则,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参加人员、学习时长及培训考核结果等情况并建档备查。

(五)三级安全教育特殊情形

1. 离岗再教育:员工离开岗位6个月以上(含)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部门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部门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2. 因工伤伤愈:因工伤伤愈上班前必须进行部门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

3. 变换工种:员工变换工种必须进行部门和班组安全教育。

四、其他教育学时要求

(一)新进从业人员年度再培训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其中三级安全教育即为72学时的重要组成部分)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学时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部分地区另有规定,如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需完成12学时的安全培训。

(三)燃气行业专业培训学时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各地方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

理论培训学时:不低于30—32学时

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需额外完成8—10学时的实操培训

(四)继续教育学时(证书复检前)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日期前,应参加不少于三十学时的继续教育。

具体要求如下:

复检周期: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每五年开展一次复检

继续教育学时:持证人员应参加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每学时按45分钟计算)

培训方式:可采用网络在线教育或集中面授教育与测试考核相结合的模式

合格条件:修满继续教育学时并经测试考核合格方为继续教育合格

(五)学时计算标准

根据行业规范,学时计算标准如下:

线下培训: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

线上培训:每学时不少于30分钟

线下理论培训学时:不应低于相应培训大纲规定理论培训学时的30%

五、教育学时汇总总表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学时要求表

人员类别

培训类型

学时要求

组织部门

依据

新上岗从业人员

三级安全教育(合计)

≥72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CJJ512016

新上岗从业人员

第一级:公司级安全教育

8—16学时

综合办/技术质量安全部/安委会

行业规范及各地实施细则

新上岗从业人员

第二级:部门级安全教育

16—24学时

部门负责人

行业规范及各地实施细则

新上岗从业人员

第三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16—24学时

班组长

行业规范及各地实施细则

新上岗从业人员

年度再培训

≥20学时/年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

主要负责人

初次安全培训

≥48学时

有资质的培训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

主要负责人

年度再培训

≥16学时/年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初次安全培训

≥48学时

有资质的培训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年度再培训

≥16学时/年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年度安全培训

≥12学时/年(部分地区)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

地方规范性文件

燃气从业人员(三类)

继续教育(复检前)

≥30学时/5年

省级燃气管理部门认可机构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

专业培训(理论)

≥30—32学时

燃气行业培训机构

各地实施细则

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

专业培训(实操)

≥8—10学时

燃气行业培训机构

各地实施细则

六、相关法律条文引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第九条第二款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二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第十三条第二款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日期前,应参加不少于三十学时的继续教育。

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每五年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开展一次复检。

(四)《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知识。

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并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资料。

七、说明

1. 以上学时为最低法定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岗位需求,适当增加培训学时和内容。

2.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更为严格的具体实施细则,企业应同时遵守所在地的具体规定。

3. 三级安全教育各级的学时分配,企业可在确保总学时不少于72学时的前提下,根据岗位特点、员工基础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4. 三级安全教育各级培训内容应根据企业实际和岗位特点进行细化,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 本说明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有修订,应以最新有效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