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使用授权同意书
授权方(个人信息主体):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方(公司):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授权方仅担任被授权方的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因公司日常经营及依法办理相关行政、金融、税务等事务的需要,公司需使用授权方的个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之规定,授权方自愿作出如下授权:
一、授权处理的个人信息范围
授权方同意被授权方收集、使用、存储以下个人信息:
1、身份识别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或照片(正反面)、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2、签名样本:授权方签字样式(用于工商、银行、税务等备案登记);
3、其他信息:为完成公司设立、变更、年报、注销等工商、税务、银行手续等所必须提供的其他个人信息。
二、授权使用目的
仅限于以下用途:
1、公司登记及变更事务: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等工商(市场监督管理)登记事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法律文件签署及备案。
2、银行及金融事务: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公司贷款、担保、保函等金融业务的办理。
3、税务事务:公司税务登记、申报及缴纳;发票领购及税务相关事项办理。
4、其他法定事务:其他依法需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提供身份信息的行政、司法或商务事项。
除上述用途外,被授权方不得将授权方个人信息用于任何商业推广、借贷担保、对外承诺或其他与公司治理无关的用途。
三、信息保存与保护措施
1、被授权方应采取适当的技术及组织措施保障本人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擅自访问、使用或披露。
2、信息保存期限:自公司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授权方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之日起30日内,被授权方应删除或销毁授权方个人信息,法律法规要求继续留存的除外。
3、被授权方承诺不将授权方个人信息出售、出租或提供给无关第三方。
四、信息更正与撤回
1、授权方发现被授权方持有的个人信息有误的,有权要求更正。
2、授权方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时,有权要求被授权方删除或销毁相关信息,被授权方应在合理期限内配合完成。
3、本授权不因授权方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而自动延续,被授权方继续处理授权方个人信息的,应重新取得授权。
五、其他约定
1、授权方保证所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本人将及时通知公司进行更新。
2、被授权方变更信息处理目的或范围的,应提前通知授权方并另行取得书面同意。
3、本授权书一式两份,授权方和被授权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授权方(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被授权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