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于分享
好东西不私藏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解析】用“钓鱼软件”窃取企业邮箱账号密码出售,收的是虚拟货币“泰达币”,违法所得数额怎么算?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解析】用“钓鱼软件”窃取企业邮箱账号密码出售,收的是虚拟货币“泰达币”,违法所得数额怎么算?

窃取企业邮箱账号密码出售牟利,买家用"泰达币"付款——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违法所得还能认定吗?按什么标准折算成人民币?本案给出了明确规则:虚拟货币客观上有经济价值,应予认定,并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折算。

01

案情简要

2023年4月,被告人周某、刘某共谋非法获取企业电子邮箱账号和密码出售获利。周某通过"钓鱼软件"非法获取培训机构类企业邮箱账号和密码共计一万余组,交由刘某售卖,并接受买家提供的虚拟货币"泰达币"作为交易对价。

经查,2023年4月19日至6月26日,二被告人共获利7366.01个"泰达币",其中周某分得4008个,刘某分得3358.01个。人民法院认定案涉泰达币价值折合人民币共计50604元。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02

裁判结果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9日作出(2024)渝0110刑初3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周某、刘某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6日作出(2024)渝05刑终3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裁判要点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如何认定被告人以虚拟货币形式取得的违法所得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第一条的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违法所得达到25000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故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直接关系量刑档次。

关于虚拟货币的价值认定,应把握两点:

其一,虚拟货币虽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国家亦对其相关业务活动采取严格管控政策,但虚拟货币客观上具有经济价值,刑事诉讼中应当依法认定其违法所得数额,以避免行为人借收取虚拟货币逃避刑事处罚。

其二,认定与某种外币稳定挂钩的虚拟货币价值时,可以先将该虚拟货币折算为其挂钩的外币,再按该外币与人民币的兑换汇率计算;对某一时间段内取得的违法所得,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该时间段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每日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汇率中间价的最低值计算。

本案中,周某、刘某所得的"泰达币"稳定挂钩美元并按1:1折算。在违法所得期间内,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最低值为1美元兑6.87元人民币,故7366.01个"泰达币"折合人民币50604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综合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04

律师说法

虚拟货币不能当钱花,却能在刑事案件里"算成钱",这常让当事人误判后果。收币不等于安全,只要虚拟货币有客观经济价值,司法机关就会依法折算入罪,逃避不了处罚,反而因换算标准明确而更容易坐实数额。

本案确立的折算规则值得注意,稳定挂钩外币的币种先折外币再按汇率换算,且期间内取汇率中间价的最低值,体现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涉及此类案件的辩护,应重点核对换算币种、汇率时点与期间取值是否有利于当事人。

对普通人而言,切莫以为用虚拟货币结算就能绕开监管,非法获取数据、贩卖账号的行为,无论以何种对价结算,均难逃刑事追责;发现账号异常应尽快修改密码并向平台报告。

0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第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

06

入库编号及案号

入库编号:2026-04-1-252-002

一审案号: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24)渝0110刑初34号刑事判决(2024年4月9日)

二审案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5刑终363号刑事裁定(2024年5月16日)

特别声明: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公众号联系。

喜欢本篇文章的话,请关注本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