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众号配图右下角的“AI生成”、短视频画面中的“XX生成”、文档里的"本内容由AI辅助创作"——这些标识影响美观、影响传播,能不能删掉?
很多人认为,AI标识太影响观感了,删掉更好。但2025年9月1日起,添加AI生成标识已从“平台的自愿姿态”变成了“法定的强制义务”。
法规链接
2025年3月14日,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广电总局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国信办通字〔2025〕2号)(简称“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这部办法给“AI生成内容到底要不要标识、谁来标识、能不能去掉”这件事划了清晰的线。
两种标识:一种看得见,一种看不见
办法把标识分成两类:
显式标识——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按第四条,文本要在起始、末尾或中间加文字或符号提示;图片在适当位置加显著提示;视频在起始画面和播放周边加提示;音频在起始、末尾或中间加语音提示或节奏提示。
隐式标识——藏在文件元数据里的标识,用户不易感知。按第五条,服务提供者要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编码、内容编号等。鼓励添加数字水印。
这两类标识都不能动——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
谁要标识?三类主体都有义务
很多人以为标识只是AI工具商的事,其实办法把义务分了三层:
| 服务提供者 | ||
| 传播平台 | ||
| 用户 | 主动声明并使用标识功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
也就是说,普通用户也是法定义务人——按规定就要主动声明,而不是装作“我自己写的”。
如何理解“应用户要求而去掉显式标识”?
办法第九条规定:用户申请服务提供者提供没有添加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的,服务提供者可以在通过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的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后,提供不含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并依法留存提供对象信息等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这不代表用户拥有选择“不标识”的权利,而是用户承诺自担未依法标识而产生的责任。基于用户承诺——在公开平台发布和传播生成合成内容时会主动声明该内容系AI生成,如有违反责任自担——平台才向用户提供不含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用户在后续使用过程中,仍需遵守办法第十条等相关要求,主动声明生成合成情况并添加显式标识后,方可面向公众发布和传播。
“恶意”是责任认定的关键
办法第十条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以下情形可能构成"恶意":
- 故意去除显式标识,让公众误以为是人工创作
- 故意剥离隐式标识(清除元数据、洗掉数字水印),让内容无法被追溯
- 提供工具或服务,帮他人做上述两件事
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反过来,如果是技术原因导致的标识丢失(比如格式转换、平台压缩造成元数据脱落),通常不构成“恶意”。
“AI标识”凭什么不能删
办法的逻辑不是保护“内容的归属”,而是保护“公众的知情”。
AI生成内容具备以假乱真的能力——AI生成的图片可以冒充新闻照片,AI生成的视频可以伪造他人发言,AI生成的文字可以冒充专业意见。标识制度的核心,是让公众在接收信息时,知道这是AI生成的,从而判断要不要采信、如何采信。所以,用户对公众的知情权没有处分权。
删了会怎样
办法第十三条没有规定具体罚则,而是指向其他法律法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网信、电信、公安和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这包括《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上位法和配套规定中的法律责任条款。
换句话说,处罚力度取决于具体场景和适用法律——轻则责令改正、警告,重则罚款、暂停服务、关闭账号。对个人用户而言,最直接的风险是内容被下架、账号被处罚;对服务提供者和平台而言,可能面临高额罚款和业务整改。
标识不是平台给内容的“装饰”,而是法律给AI的“标签”。删掉的不是水印,是合规边界。
仍有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是否所有使用过AI工具生成的内容,都是办法所规制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其间是否区分AI工具介入程度——什么叫“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原创作品+AI处理+AI标识,如何提前预备生成物的独创性举证?......技术总疾驰,法律追赶,方寸之间,恰是理性生长的缝隙。
本文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处理具体的AI内容合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