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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2025 年名城集训营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8 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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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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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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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忆口袋书
优质教育 成功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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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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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一
唯
教学教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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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面授精华、央企内训、考点串讲、习题模考、考前三页纸、绝密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第 2 章 建筑市场主体制度
2.1 建筑市场主体的一般规定
【考点】
一、法人的成立条件
(1)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
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
(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
(3)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7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
1
9
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4,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人承担民事
8
3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信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微
二、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系
(1)对于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应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小型施工项目可以
题
由施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管理方式。在每个施工项目上必须有一个经企业法人
押
授权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一种准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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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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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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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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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用
允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为无权代理。
(2)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如果予以追认,则无权代理可转化为有权代理,产
生与有 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则无权代
理人需承担因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相对人造成的损失。
8
2.2 建筑业企 业资质制度 7
1
9
4
8
【考点】 3
信
一、建筑业企业的资质 微
系
(1)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
联
最低等级资质。资质证书有效 期为5年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
唯
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
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
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
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企业发生合并、分立、
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三、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1)撤回: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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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个月;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
业企业资质证书。
(2)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①资质许可机关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②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③违反法
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④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⑤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2.3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考点】
8
7
一、建造师的注册 1
9
4
(1)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8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
3
信
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
微
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系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
联
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题
(2)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押注册: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申请在两个或者
准
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③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④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
精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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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3
:
书 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①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②发 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③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2.4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考点】 7 8
1
一、信用信息公 开 4
9
8
3
(1)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信:①基本信息长期公开;②优良信用信息公
微
开期限一般为3年;③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
系
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 不良信用信息联的认定部门确定。
一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
唯
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 限 ,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
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2)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
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
应当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二、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①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
工程的;②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③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
工程的;④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⑤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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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书的;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
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①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
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②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
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③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
中标的;④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⑤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
分包的。
(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①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
8
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②未按照节
7
能设计进行施工的;③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1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
9
4
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8;④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
3
信
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微规定的;⑤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
系
义务的。
联
2.5 营商环境制度 题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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