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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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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学网考试命题研究委员会 组编 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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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第1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
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3.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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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8 4、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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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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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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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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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人或者非精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
务作品,其发表权、使 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
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6.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 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
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 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
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 的,不再受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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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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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 权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8 4专利权的期限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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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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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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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12个月续展期,延后6个月
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9.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
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10.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
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
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1.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20日内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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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时间数字总结
12.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3.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因而发生重大伤亡
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
有期徒刑。
1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
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5.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 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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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8 4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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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系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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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投标人相互串通 题 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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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精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
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 以上规定处罚。
第二章 建筑市场主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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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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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 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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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一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19.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 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
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20.企业在建筑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
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
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1.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
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22.建造师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
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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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23.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
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
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
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
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
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
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其他。
24.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 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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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8 4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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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系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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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建设工程合同履 题 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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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建设行政主管部精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26.建筑市场各方 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2)优良信用信
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3)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
政处罚期限。
27.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
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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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 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8 4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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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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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 务,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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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
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 超过60日。
第三章 建设工程许可法律制度
3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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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时间数字总结
3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
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3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
关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
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3.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
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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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系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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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资格预审文件 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3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停止
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7.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 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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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修改。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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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 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8 4应当在提交资格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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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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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 15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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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8.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39.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
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40.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42.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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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
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
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44.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45.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
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6.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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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8到4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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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系书面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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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情形即“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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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货物、服务项目精,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
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 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
得少于5个工作日。
49.货物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 一般不超过1年,服务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50.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的,征 集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
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供应商。征集人应当在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入围结果公
告,公告入围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及付费标准,并动态更新入围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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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 律制度
51.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
52.《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
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
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
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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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
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54.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
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55.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
定金之日起生效。
56.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按以下情形予以认定:(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
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
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 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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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开工日期。(2)承包人经发包8 4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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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3)发包人或者监理系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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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开工报告、合同、 题 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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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合是否具备开工条精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57.当事人对建设 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
定:(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
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 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
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 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58.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 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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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工程没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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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 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8 4算的,为当事人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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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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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18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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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
价款之日起算。
60.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61.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无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
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
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62.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
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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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63.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
64.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六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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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8设4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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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系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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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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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建设单位应精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相关部门备案。
67.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有效期延期3年。
68.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
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 可证变更手续。
69.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0.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 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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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人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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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 予以处理。 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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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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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 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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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一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
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
73.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74.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
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
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
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5.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
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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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一般、较大、重大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
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
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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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8部4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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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免费公开强制性国家标系准文本。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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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 题 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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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公开解释文本。精
78.国家标准的复 审周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79.行业标准一般也是5年复审一次。
80.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 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81.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8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 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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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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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 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8 4程质量管理规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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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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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 案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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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
档案。
85.建设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
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
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和装修工程,为2年。
86.建设工程保修期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87.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缺陷责
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2)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交工的,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
之日起计。(3)发包人原因不能按时交工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自动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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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缺陷责任期。
88.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进行核实。无异议,发包人应在
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89.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
视同认可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八章 建设工程环8 境保护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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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4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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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暂时不能开精工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
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 盖。
91.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
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 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
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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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建设工程劳动 保障法律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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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有下列情形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
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9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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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时间数字总结
95.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
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
得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96.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
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7.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
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8.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
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 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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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8 4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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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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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 题 高不超过12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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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的平均工资。 精
99.劳务派遣单位 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0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
保证金补足。
101.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 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
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102.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 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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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劳动,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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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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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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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 未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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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一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04.用人单位应按下列时间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①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②工作满1年;③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105.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
106.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之日起1年
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07.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
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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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08.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延长,但延长不超过12个月。
109.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第一条时效期限
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110.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
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
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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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系 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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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经人民调解委 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申请司法确认的,
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相关人民法院提出。
112.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 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
当事人。
113.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
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 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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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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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在收到裁 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8 4。人民法院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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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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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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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
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的规定。上述规定的期间,从
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16.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1)普通诉讼时效:3年
(2)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期间:4年
117.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从权
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118.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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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时效中止(中途停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119.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
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
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
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
日起2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120.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
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12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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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提出答辩状。 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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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人民法院适用普系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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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 题 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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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人民法院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 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124.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审结。有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 准,可以延长1个月。
125.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 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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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8 4日内将上诉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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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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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 为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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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一;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
审限为30日。
128.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129.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2年。这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
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最后一期履行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
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30.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3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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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
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
最长不得超过1年。
133.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
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134.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5日内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135.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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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8 4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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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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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起诉。经过行政复议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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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的,可以在收到行 题 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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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适用简易精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
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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