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内容
国家行政区划
纵向体系:
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自治州、盟)——设区的市、地级市
县(县级市、市辖区、自治县、旗)
乡(镇、街道办)国家机构体系
横向体系:
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
行政机关:政府(一般)、政府组成部门(专门)、派出机关
司法机关:法院(审判)、检察院(法律监督)
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
军事机关:中央军委目
录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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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 GE1
CHAO GE※ · 知识索引立法法
一、法的渊源概述
(一)概念
法的渊源即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
(二)分类
根据各种法的渊源在法律形式上的明确程度,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主要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
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等。
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
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主要有习惯、判例和政策等。立法法
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一)宪法
1.宪法是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制宪主体——人民;制宪机关——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3.在中国,有权修改宪法的是全国人大;有权解释宪法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
实施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1. 宪法
(1)制定
(2)修改
(3)解释
(4)监督与保障
(5)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立法法
(二)法律
1.立法权限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调整内容 制定主体 修改主体
(1)全人大; (1)全人大;
基本 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 (2)全人大闭会期间,全人常有
法律 的社会关系。如:刑法、民法。 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权部分补充或修改,但不得同该法
员会制定相关法律。 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
非基本法律 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 全人常 全人常
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立法法
2.法律保留
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
项只能由法律规定。立法法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由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一般以条例、规定和办法为名,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立法法
(四)监察法规
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监察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的监察法规。立法法
(五)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对城乡建设
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
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立法法
(六)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
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比如: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
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思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能否制定地方性法规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能否制定地方性法规
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能否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法
(七)规章
1.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
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
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立法法
(八)经济特区法规
经济特区法规是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的
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经济特区法规是我国地方立法的一种特殊形式。
(九)浦东新区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浦
东新区法规,在浦东新区实施。
(十)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海南自由
贸易港范围内实施。立法法
(十一)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
的文件。
国际惯例是指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
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
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立法法
【图示】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三、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
1.不同位阶(不同种类型)
比如:法律和行政法规
《行政处罚法》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同一位阶(同一种类型)
比如:法律之间
《行政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1.不同位阶特殊:
1.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发生矛盾,由国务院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三步走:
(1)交由国务院提意见
(2)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3)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同一位阶
(1)一般原则
新法优先 特别法优先
(2)特殊情形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国务院裁决。立法法
【图示】法的效力层级四、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
人大只管本级常委会(改或撤)特殊:全国人大撤销自治区的自治法规
常委会后面跟撤销,撤销本级政府和下级人大、人大常委会
政府改变撤销下级政府与本级政府部门立法法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
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相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法
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
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5.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7.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
撤销授权。立法法
※【经典考题】
1.【2022年山东-行政执法】(多选)关于我国法律渊源的效力层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宪法的效力一定高于法律
B.行政法规的效力一定高于地方性法规
C.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一定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D.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一定高于部门规章立法法
2.【2022年山东-行政执法】(单选)关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
办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办法应当由国务院审批
B.该办法解释主体是国务院
C.国务院有权更改不适当的规定
D.自发布之日起30天内,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起诉讼2
CHAO GE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
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宪法确定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和根
本任务(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本质是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宪法概述
修宪权 我国的修宪权专属于全国人大。
修改方式 全面修改、部分修改。
提议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表决通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修宪程序
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告予以公布。
解释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
监督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概述
(二)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主要规定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宪法最主要、最
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宪法在
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根本法的地位,而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
利的有效保障,这是从根本上确认民主制度的地位,故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概述
二、我国宪法的结构
宪法的结构是指一部宪法典是怎样构成的,是如何把宪法的内容编排、组合成为一个有机整
体的。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包括:序言和正文。我国宪法结构没有“附则”。宪法概述
三、宪法发展历程
(一)我国宪法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由
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1982年宪法,分别于1988年、
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了5次部分修改。宪法概述
(二)我国历次宪法修正案的重点内容
1.1988“私”“土”,
2.1993“正”“市”,
3.1999“长”“治”“分”“非”,
4.2004“我们都是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三个代表下,有人权、买社保、唱国歌;鼓励、支
持、引导 + 合法财产受保护,征收征用要给钱”。补充:法治与法制:
区别 要求 形态 产生时间 与专制、人治的关系
法制 有法律制度即可。 静态 与国家同时出现 共存(Eg.封建社会)
1.有法;2.良法、善法;3.严格 出现于资本主义民
法治 动态 排斥
落实,树立法的最高权威。 主社会
联系 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法治是法制的前途与归宿。宪法概述
◆2018年宪法修正案
第32条修正案:在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推动物质文明、
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33条修正案: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第35条修正案: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36条修正案: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第37条修正案:国家机构中增加“监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39条修正案: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40条修正案:增加宪法宣誓制度。
第45条修正案:取消国家主席的连任限制。
第52条修正案:规定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任期及职权。3
CHAO GE国家制度与标志
一、国体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
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国家制度与标志
【知识拓展】
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
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根本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
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国家制度与标志
二、政体
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及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
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政权机关。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
关。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这四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环节,就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现。国家制度与标志
(二)选举制度
选举的基本原则:
(1)普遍性原则。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平等原则。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一张选票的效力相同。本行政区
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致相等。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3)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全国、省级、设
区的市级的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国家制度与标志
(4)秘密投票原则。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
人代写。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5)差额选举原则。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
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
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国家制度与标志
直接选举(县、乡) 间接选举(市以上)
选区划分—选民登记—
选举程序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投票—当选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投票—当选
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县
选举机构 级以上地方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由
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主持) 各级人大主席团主持;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
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
格长期有效。
选民登记 —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
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投票+获得过半数选票
当选 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
(双过半)。选举主持:
1.只要是直接选举(县、县级市、市辖区、乡)——选举委员会主持
(1)济南市历下区人大代表的选举由( )主持
(1)在进行济南市历下区人大代表选举时由( )主持2.如果是间接选举,需要区分情况(下级人大选上级代表)
(1)统筹协调、汇总名单:选上级代表时,是上级人常
(2)主持会议、安排投票:选上级代表时,是本级人大主席团。
比如:济南市历下区人大选举济南市人大代表
统筹安排谁来主持?投票时谁来主持?
考试如何应对?
(1)济南市人大代表的选举由谁来主持?(统筹安排)
(2)在进行济南市人大代表选举时,由谁来主持(投票时)国家制度与标志
三、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
方相互关系的形式。国家结构的基本形式包括单一制和复合制,复合制又分联邦和邦联。
(一)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
我国属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国家制度与标志
(二)我国行政区划的审批制度
建置(设立、撤销、更名) 区域划分(行政区域界线)
省 全人大(决定特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国务院
国务院(国务院可以授权省政府,批准县、
市,县 国务院
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
乡镇 省政府 省政府
村 县政府 县政府
口诀:乡找省、村找县、县级以上国务院,全国人大批省建,市县边界可授权。国家制度与标志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
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注意: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
2.自治机关
《宪法》第12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
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国家制度与标志
3.自治权力
(1)立法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变通权。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
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治安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
部队。
(4)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自治机关在执行任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
言文字,必要时可以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国家制度与标志
(四)特别行政区制度
1.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的权力
(1)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2)制定、修改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
注意: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全国范围,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
力。香港特区是根据宪法第31条设立,而特区实行的制度亦是根据宪法制定。国家制度与标志
2.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别行政区的权力
(1)解释基本法。
(2)发回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
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以将该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发回后该法律立即失效。
(3)法律实施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将全国性的法律在特区实施。
(4)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补充:国务院对特区的权力
(1)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管理特区防务。
(3)任免特区政府主要官员,澳门包括检察长。
(4)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进入战争状态或因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特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害
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
的法律在特区实施。国家制度与标志
3.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1)立法权:依据基本法制定自治范围以内的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生
效。
(2)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
的行政事务。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依据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5)实行独立的税收和预算制度;自行发行货币;可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单
独同各国家、各国际组织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自行负责维护社
会治安。国家制度与标志
(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
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
要求和提出建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
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居民委员会在市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街道
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也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
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国家制度与标志国家制度与标志
四、国家的经济制度
(一)基本经济制度
《民法典》第206条中提到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
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
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制度与标志
(二)财产权制度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1.国家所有
(1)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属于国家专有。
(2)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以外,均属于国家所有。
2.集体所有
(1)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均为集体所有。
(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所有制形式 财产
绝对归国家所有 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
既可归国家,又可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原则上归国有,例外归集体)
归集体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归集体,例外归国有)
绝对归集体所有 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国家制度与标志
五、国家标志
(一)国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的比例为三比二,旗面左
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颗星较大,位于左面;其它四颗较小,环拱于大星的右面。
(二)国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三)国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四)首都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4
CHAO GE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禁止不合理差别对待,允许存在合理差别。
对特殊主体的保护:
国家保障妇女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国家和社会保障;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享有物质帮助权;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政治活动进行国家管理的最基本权利,是进行国家管理的基础
和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
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首要、基础)、出版、集会、结社、
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
结社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集会游行示威5天前书面向公安机关申请,公安机
关接到申请后在举行日期的2日前,书面告知是否批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宗教信仰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
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
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
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自主、自办、自传;
不允许公开传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四)人身自由权
1.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
逮捕;(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
民的身体。”
2.人格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
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住宅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
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
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
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
密。”
注:生命权,首先是人的权利,不仅是公民权利。具有不可处分性。
(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但在价值上是充分尊重和保障生命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五)诉愿权(监督权+取得国家赔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
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
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2)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
压制和打击报复。
(3)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
的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六)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
1.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者的休息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3条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2)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3.物质帮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
力的情况下(目前,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公民在遇到地震等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可以获得
物质帮助),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4.受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
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文化权利与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
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
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6.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
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
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服兵役。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
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5.依法纳税。
6.其他基本义务。5
CHAO GE中央国家机关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性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
大问题。
(二)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
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中央国家机关
(三)会议召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
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中央国家机关
(四)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立法权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中央国家机关
2.人事任免权
(1)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3)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
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4)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5)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6)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总结人事任免权
1.全国人大
(1)选举:一常一委两高三主席;
(2)提名+决定:主席提名决定总理、总理提名决定其他、军主提名决定其它
2.全国人大常委会
提名+决定:总理提名决定其它、军主提名决定其它、院长提名任免其它、检察长提名任免
其它、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名任免其它中央国家机关
3.重大事项决定权
(1)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2)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3)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4)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5)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6)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中央国家机关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性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中央国家机关
(二)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
干人。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
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中央国家机关
(三)重要职权
1.立法权
2.监督权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3.重大事项决定权
(1)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2)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3)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4)决定特赦;
(5)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中央国家机关
三、国家主席
(一)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对内对外代
表国家。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依法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的职权。
(二)组成和任期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没有连任届数限
制。中央国家机关
(三)重要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
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
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
协定。中央国家机关
四、国务院
(一)性质
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对外而言,就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对内而言,它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二)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
超过两届。中央国家机关
(三)重要职权
1.立法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3.重大事项决定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
建置和区域划分;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国家机关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负责国家最高军事决策和军事指挥,是
全国最高军事领导机关。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总结:
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人常、国务院、两高
向全国人大负责:中央军委、监察委员会
不负责不报告:国家主席中央国家机关
(二)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
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由于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特殊性质,
宪法没有规定中央军委主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职权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
军事委员会令公布。中央国家机关
六、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地位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
人的干涉。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国家机关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
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
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期与同级人大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央国家机关
七、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
干涉。中央国家机关
(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和领导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从属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领导地方各级
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
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各级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
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央国家机关
八、监察委员会
(一)性质、设置
1.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2.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知识拓展】领导体制:双重领导,双重负责
领导: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
的工作。
负责: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
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中央国家机关
(二)组成
1.组成人员
(1)监察委员会人员组成。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2)监察委员会人员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3)监察委员会任职限制。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央国家机关
2.派驻、派出制度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
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
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派出机关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派驻或者派出监
督单位、区域等的公职人员开展监督,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按规定与地方监察委员会联合调查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或者移
交地方监察委员会调查。
未被授予职务犯罪调查权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发现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
向派出机关报告,由派出机关调查或者依法移交有关地方监察委员会调查。中央国家机关
(三)监察对象和职责
1.监察对象: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
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中央国家机关
2.监察机关职责
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
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
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
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中央国家机关
3.监察权的行使
监察委员会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的关系: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
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未排除人大、党和上级监察委】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中央国家机关
【知识拓展】留置程序
留置程序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
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
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情形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
通缉 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
机关决定。中央国家机关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
时间
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决定 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
通知 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
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
刑期折抵
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宪法
※【经典考题】
1.【2022年山东-行政执法】(判断)依法服兵役既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光荣义务。
( )
2.【2022年山东-行政执法】(判断)我国现行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进行了六次修
改。( )
3.【2022年山东-行政执法】(判断)未被授予职务犯罪调查权的,派驻监察机构发现监察对
象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地方监察委员会调查。( )
4.【2022年山东-行政执法】(判断)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宪法
5.【2022年山东-行政执法】(单选)下列关于法治与法制的关系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法制与专制相对立,有专制就没有法制
B.法制与人治可以并存,法治与人治不能并存
C.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有法治一定有法制
D.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宪法
6.【2022年山东-行政执法】(单选)关于地方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下列说法正
确的是( )。
A.街道办事处有权指导该辖区内居民委员会的政策宣传工作
B.区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构
C.某居委会换届选举,上届主任林某不得再次参选
D.镇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需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宪法
7.【2024年广东-行政执法】(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 )
8.【2024年广东-行政执法】(判断)我国现行宪法共有四章,分别是第一章“总纲”;第二
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 )宪法
9.【2024年广东-行政执法】(单选)王某,中国籍,23岁,大学毕业,未就业,未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B.王某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C.王某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D.王某有服兵役的权利和义务宪法
10.【2023年广东-行政执法】(单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关于国务院行使
的职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B.任免各部部长
C.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D.公布法律宪法
11.【2022年广东-行政执法】(单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除因国家安全或者
( )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
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A.公共利益
B.打击违法行为
C.社会利益
D.追查刑事犯罪宪法
12.【2022年广东-行政执法】(单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我国公民的基本
义务,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的义务
B.公民有维护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C.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D.公民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