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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联考真题答案详解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联考真题答案详解
专业基础课
专业基础课
一、单项选择题 罚。对此类特殊的处理方式应该重点记忆。考生应
一、单项选择题 罚。对此类特殊的处理方式应该重点记忆。考生应
1.【答案】 D 当注意区分,如果行为人在自己伪造货币之后,又运
1.[答案】 D 当注意区分,如果行为人在自己伪造货币之后,又运
【 【 解 解 析 析 】 】 本 本 题 题 考 考 查 查 的 的 是 是 刑 刑 法 法 中 中 的 的 认 认 识 识 错 错 误 误 。 。认 认 输 输 、 、 出 出 售 售 他 他 人 人 伪 伪 造 造 的 的货 货 币 币 , ,应 应 当 当 以 以 伪 伪 造 造货 货 币 币 罪 罪 与 与 出 出 售 售 、 、
识 识 错 错 误 误是 是 指 指 行 行 为 为 人 人 对 对 自 自 己 己 行 行 为 为 的 的 法 法 律 律 性 性 质 质 、 、后 后果 果 和 和 有 有 运 运 输 输 假 假 币 币 罪 罪 数 数 罪 罪 并 并 罚 罚 。 。
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认识错误可以分为法律 5.【答案】 D
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认识错误可以分为法律 5.【答案】 D
认 认 识 识 错 错 误 误 和 和 事 事 实 实 认 认 识 识 错 错 误 误 。 。 本 本 题 题 中 中 甲 甲 将 将苏 苏打 打误 误 认 认 为 为 [ 【 解 解 析 析 】 】 所 所 谓 谓 犯 犯 罪 罪 既 既 遂 遂 , , 是 是 指 指 犯 犯 罪 罪 人 人 完 完 整 整 地 地 完 完成 成
毒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又分为客体 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本题中
毒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又分为客体 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本题中
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和因果关系错 甲已经完成了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全部行为,
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和因果关系错 甲已经完成了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全部行为,
误。其中手段错误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的认识发 已经构成了抢劫罪的既遂,答案为D。行为人在发现
误。其中手段错误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的认识发 已经构成了抢劫罪的既遂,答案为D。行为人在发现
生
生
了
了错
错
误
误
。
。
本
本
题
题
中
中
甲
甲
将
将
苏
苏
打
打
误
误
认
认
为
为
毒
毒药
药
符
符
合
合
对
对
犯
犯
罪
罪
被被害害人人身身份份后后主主动动退退回回钱钱包包属属于于犯犯罪罪既既遂遂后后的的补补救救
手段认识的错误,故答案为D。 行为。
手段认识的错误,故答案为D。 行为。
2.【答案】.A 6.【答案】 A
2.【答案】 A 6.【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重大立功。重大立功是犯罪 【解析】 本题考查对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认
[解析】 本题考查重大立功。重大立功是犯罪 【解析】 本题考查对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认
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 定。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
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 定。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
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 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
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 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
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 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题中司机的行为
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 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题中司机的行为
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 完全符合了侵占罪的对象条件(遗忘物)、行为条件
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 完全符合了侵占罪的对象条件(遗忘物)、行为条件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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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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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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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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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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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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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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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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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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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罪
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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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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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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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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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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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 承认),因此是侵占罪,A正确。职务侵占罪,是指公
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 承认),因此是侵占罪,A正确。职务侵占罪,是指公
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本案中 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
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本案中 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
甲获得线索,揭发了丙,并说服丙的同案犯乙揭发丙 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与职务
甲获得线索,揭发了丙,并说服丙的同案犯乙揭发丙 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与职务
的罪行,并查证属实,二人均符合立功的条件。又因 侵占罪相对应的是以国家工作人员为特定主体的贪
的罪行,并查证属实,二人均符合立功的条件。又因 侵占罪相对应的是以国家工作人员为特定主体的贪
抢劫杀人属于重大罪行,所以甲乙均属于重大立功, 污罪。像此类相似的罪名可以相互对比着记忆。
抢劫杀人属千重大罪行,所以甲乙均属于重大立功, 污罪。像此类相似的罪名可以相互对比着记忆。
故答案为A。 7.【答案】 B
故答案为A。 7.[答案) B
3.【答案】 C 【解析】 根据《刑法》的规定,缓刑的法律后果
3.[答案] C 【解析】 根据《刑法》的规定,缓刑的法律后果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的 有:(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的 有:(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
认定。所谓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 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
认定。所谓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 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
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 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2)被宣告缓
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 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2)被宣告缓
人的行为。判断绑架罪的关键在于利用被害人亲属 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
人的行为。判断绑架罪的关键在于利用被害人亲属 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
等人的关心向其勒索财物或实现犯罪人的其他目的。 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
等人的关心向其勒索财物或实现犯罪人的其他目的。 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
而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 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
而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 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
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定罪的关键在于是否 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
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定罪的关键在于是否 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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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在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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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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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的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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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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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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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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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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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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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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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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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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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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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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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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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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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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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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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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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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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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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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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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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犯
罪
罪
分
分
子
子
在
在
缓
缓
刑
刑
考
考
钱财,故属于绑架罪;后因勒索财物未果转为出卖,其 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
钱财,故属于绑架罪;后因勒索财物未果转为出卖,其 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
行为又符合了拐卖儿童罪的构成。甲在犯意转化前 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违反人民法院的禁止令,情节
行为又符合了拐卖儿童罪的构成。甲在犯意转化前 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违反人民法院的禁止令,情节
后后分分别别基基于于两两种种不不同同目目的的实实行行了了两两个个犯犯罪罪行行为为,,分分别别 严严重重的的,,撤撤销销缓缓刑刑,,执执行行原原判判刑刑罚罚。。本本题题中中甲甲在在缓缓刑刑
构成了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两种罪名,应当数罪并 期间犯新罪,应当对其前后所犯两罪进行数罪并罚。
构成了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两种罪名,应当数罪并 期间犯新罪,应当对其前后所犯两罪进行数罪并罚。
罚,因此答案选C。 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在其最高刑期5年之上、总和
罚,因此答案选C。 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在其最高刑期5年之上、总和
4 4 . . 【 【答 答 案 案 】 】 A A 刑 刑期 期8 8年 年 之 之 下 下 决 决 定 定 执 执 行 行 的 的 刑 刑 期 期 。 。 故 故 答 答 案 案 为 为 B B 。 。
[【解解析析]】 根 根据据《《刑刑法法》》的的规规定定,,伪伪造造货货币币并并出出售售 8 8. .[ 【 答 答 案 案 ) 】 C C
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 【解析】 A选项中对于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轻
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 [解析】 A选项中对于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 或 减 减 轻 轻处 处 罚 罚 , ,情 情 节 节 较 较 轻 轻 的 的 可 可 以 以 免 免 除 除处 处 罚 罚 , ,而 而 非 非 应 应 当 当 。 。 B B 因 因 婚 婚 姻 姻 关 关 系 系 的 的 延 延 续 续 而 而转 转化 化 为 为 夫 夫 妻 妻 共 共 有 有财 财产 产: :( ( 1 1 ) )一一方 方
选 选 项 项 中 中教 教 唆 竣 他 他 人 人 犯 犯 罪 罪 没 没 有 有 成 成 功 功 的 的 , , 是 是 教 教 唆 峻 犯 犯 的 的 未 未 遂 遂 , , 的 的 婚 婚 前 前 财 财 产 产 ; ; (2 ( ) 2) 一 一 方 方 因 因 受 受 到 到 人 人 身 身 损 损 害 害 获 获 得 得 的 的 赔 赔 偿 偿 和 和
根据规定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不是应当。D选项中 补偿,如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
根据规定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不是应当。D选项中 补偿,如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
尚
尚
未
未
完
完
全
全
丧
丧
失
失责
责任
任能
能力
力的
的
精
精
神
神
病
病
人
人
犯
犯
罪
罪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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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
可
以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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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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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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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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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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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确
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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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
只归
归一一方
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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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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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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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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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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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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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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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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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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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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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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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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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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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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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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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中
只
只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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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符
符合
合
法
法
律
律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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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活
用
用
品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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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5)
夫
夫
妻
妻一一
方
方
个
个
人
人
财
财
产
产
在
在
婚
婚后
后产
产生
生的
的孳
孽
关于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息、自然增值都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一方因身体伤
关于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息、自然增值都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一方因身体伤
9
9
.
.
【
【答
答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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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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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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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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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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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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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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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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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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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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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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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案
应
应
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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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所谓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 择B。
【解析】 所谓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 择B。
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14.【答案】 A
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14.【答案】 A
证件、印章的行为。本题中甲为逃避处罚,通过私刻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质权的客体。所谓质权,
证件、印章的行为。本题中甲为逃避处罚,通过私刻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质权的客体。所谓质权,
公章的方式将暂扣的电动三轮车骗回,已经符合了该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交给
公章的方式将暂扣的电动三轮车骗回,已经符合了该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交给
罪的犯罪构成。另外,由于被扣的车仍属于个人财 债权人占有或控制,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
罪的犯罪构成。另外,由千被扣的车仍属于个人财 债权人占有或控制,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
产,因此将其骗回并不算诈骗。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得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
产,因此将其骗回并不算诈骗。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得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
10.【答案】 A 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的范围限于动产和财产
10.【答案】 A 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的范围限于动产和财产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的是伪证罪和诬告陷害 权利,不动产和不动产权利不可以作为质押物。因此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的是伪证罪和诬告陷害 权利,不动产和不动产权利不可以作为质押物。因此
罪的区别。二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伪证罪是可以发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出质,答案为A。
罪的区别。二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伪证罪是可以发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出质,答案为A。
生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而诬告陷害的行为只能 15.【答案】 B
生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而诬告陷害的行为只能 15.[答案] B
发生在立案之前。本题中甲是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 【解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代理人不得滥
发生在立案之前。本题中甲是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 【解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代理人不得滥
的过程中做了虚假证明,因此属于伪证罪。 用代理权。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三种情形:自己代理,
的过程中做了虚假证明,因此属千伪证罪。 用代理权。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三种情形:自己代理,
11.【答案】 C 双方代理,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
11.【答案】 C 双方代理,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 串通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代理人与相对人应当承担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 串通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代理人与相对人应当承担
权利按照权利作用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 连带责任。本题中魏某与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代理人
权利按照权利作用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 连带责任。本题中魏某与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代理人
和形成权。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 与相对人恶意串通,因此本题选B。
和形成权。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 与相对人恶意串通,因此本题选B。
除
除
他
他
人
人
干
干
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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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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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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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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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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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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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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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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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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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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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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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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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请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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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他
人
人 1166..[【答答案案
]
】 BB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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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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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行
为
为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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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不
为
为一一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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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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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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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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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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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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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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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解
析
析
】
】
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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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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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于
诉
诉
讼
讼
时
时
效
效
的
的
请
请
求
求
权
权
包
包
括
括债
债
权
权
请
请
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形成权是指当事 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可以按债权的种类
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形成权是指当事 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可以按债权的种类
人
人一一
方
方
可
可
以
以
以
以
自
自
己
己
的
的
行
行
为
为
使
使
法
法
律
律
关
关
系
系
发
发
生
生
变
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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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
权 分
分
为
为
基
基
于
于合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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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请
请
求
求
权
权
、
、基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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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侵
侵权
权
的
的
请
请
求
求
权
权
、
、基
基
于
于不
不
利。本题中,乙拒绝甲要求其履行债务的请求,符合 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请求权。而下列物权请求权不
利。本题中,乙拒绝甲要求其履行债务的请求,符合 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请求权。而下列物权请求权不
抗辩权的条件,属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答案应该选C。 适用于诉讼时效: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所有权确认以
抗辩权的条件,属千同时履行抗辩权,答案应该选C。 适用于诉讼时效: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所有权确认以
12.【答案】 D 及基于身份、相邻关系和共有关系所产生的请求权。
12.[答案】 D 及基于身份、相邻关系和共有关系所产生的请求权。
【解析】 《民法典》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
【解析】 《民法典》第35 条第1款规定:"监护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
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
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 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 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
的 的财 财 产 产 。 。 ” ”因 因 此 此 ,监 ,监 护 护 人 人 在 在 处 处 分 分 被 被 监 监 护 护 人 人 财 财 产 产 时 时 须 须 以 以被 被 对 对 象 象 发 发 行 行 的 的企 企业 业 债 债 券 券 本 本 息 息 请 请 求 求 权 权 ; ; ( ( 3 3 ) ) 基 基 于 于 投 投资 资 关 关 系 系
监护人利益为前提,本题中甲的行为并非为了被监护 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
监护人利益为前提,本题中甲的行为并非为了被监护 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
人利益,因此无效。 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这是因为(1)(2)中的权利
人利益,因此尤效。 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这是因为(I) (2)中的权利
1
1
3
3
.
.
【
【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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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案l】
B
B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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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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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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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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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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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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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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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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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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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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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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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
适
用
用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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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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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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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效
将
将会
会
导
导
【解析】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 致民众的切身利益受损,而(3)中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解析】 《民法典》第1062 条规定:“夫妻在婚 致民众的切身利益受损,而(3)中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 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将违背公司资本充足原则,并且不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 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将违背公司资本充足原则,并且不
产
产,
,归
归
夫
夫
妻
妻
共
共
同
同所
所
有
有
:
:(
(一一)
)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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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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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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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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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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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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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劳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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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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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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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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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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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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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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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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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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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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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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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东
及
及
公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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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
债
权
权
人
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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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利
益
益
保
保
护
护
,
,
( ( 二 二 ) )生 生 产 产 、 经 经 营 营 、 、 投 投 资 资 的 的 收 收 益 益 ; ; ( ( 三 三 ) ) 知 知 识 识 产 产权 权 的 的 收 收 所所以以AACCD均D不均正不确正,确因,因此此,,只只有有BB选选项项完完全全正正确确。。
益 益; ;( ( 四 四 ) )继 继承 承或 或 者 者 受 受 赠 赠 的 的 财 财 产 产 , ,但 但 是 是 本 本 法 法 第 第 一 一 千 千 零 零 六 六 1177.. 【 【答答案案 】 】 AA
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
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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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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腆
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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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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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家
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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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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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释
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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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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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一步
步明
明 所
所谓
谓善
善
意
意
取
取
得
得
,
,是
是
指
指
无
无
权
权
处
处
分
分
人
人
在
在
不
不
法
法
将
将
其
其受
受
托
托
占
占
有
有
确 确 , ,下 下 列 列 财 财 产 产 原 原 则 则 上 上 应 应 为 为 夫 夫 或 或 妻 妻一一方 方 个 个 人 人 财 财 产 产 , ,且 且不 不 的 的 他 他 人 人的 的 财 财 物 物 ( ( 动 动 产 产 或 或 者 者 不 不 动 动 产 产 ) ) 转 转 让 让 给 给 第 第 三 三 人 人 的 的 , , 如 如受受让让人人在在取取得得该该动动产产或或不不动动产产时时系系出出于于善善意意,,则则受受让让
为
为
可
可
能
能
发
发
生
生危
危
害
害
社
社
会
会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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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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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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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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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为
为
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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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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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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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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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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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
没
有
有
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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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其成立 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
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其成立 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
需要具备下列几个条件: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受 果的情况。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需要具备下列几个条件: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受 果的情况。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过
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过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 失犯罪不可能存在未完成形态,故A选项错误。另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 失犯罪不可能存在未完成形态,故A选项错误。另
经 经 登 登 记 记 , ,不 不 需 需 要 要 登 登 记 记 的 的 已 已 经 经 交 交 付 付 给 给 受 受 让 让 人 人 。 。 本 本 题 题中 中 丙 丙 外外,,共共同同犯犯罪罪需需要要具具备备共共同同犯犯罪罪人人都都是是故故意意犯犯罪罪这这一一
诱诱使使无无权权处处分分人人乙乙低低价价出出卖卖电电脑脑,,显显然然不不符符合合善善意意取取 条 条 件 件 , , 过 过 失 失 犯 犯 罪 罪 由 由 于 于 不 不 具 具 有 有 犯 犯 罪 罪 的 的 意 意图 图 , ,无 无 法 法 和 和 他 他 人 人
得 得 的 的 条 条 件 件 , ,故 故 此 此 时 时 丙 丙 已 已 经 经 无 无 法 法取 取 得 得 所 所 有 有 权 权 , ,而 而 遗 遗 失 失物 物 构 构成 成 共 共 同 同 犯 犯 罪 罪 , ,故 故BB正 正 确 确 。 。 且且《 《 刑 刑 法 法 》 》明 明确 确 规 规 定 定 , ,过 过 失 失
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甲依然是电脑的所有权人。 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故C正确。《刑法》
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甲依然是电脑的所有权人。 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故C正确。《刑法》
18.【答案】 A 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
18.【答案] A 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
【 【 解 解 析 析 ] 】 根 根 据 据 《 《 合 合 伙 伙 企 企 业 业 法 法 》 》 的 的 规 规 定 定, ,合 合 伙 伙 企 企 业 业 意 意伤 伤 害 害 致 致 人 人 重 重 伤 伤 或 或 者 者 死 死 亡 亡 、 、 强 强 奸 奸 、 、 抢 抢 劫 劫 、 、贩 贩 卖 卖毒 毒 品 品 、 、放 放
的 的 下 下 列 列 事 事 项 项 应 应当 当 经 经合 合伙 伙 企 企 业 业 人 人 一 一致 致同 同 意 意 : : ( ( 1 1 ) )改 改变 变合 合 火 火 、 爆 爆 炸 炸 、 、 投 投 放 放 危 危 险 险 物 物 质 质 罪 罪 的 的 , , 应当 应当 负 负 刑 刑 事 事 责 责 任 任 。 。 由 由 于 于
伙 伙 企 企 业 业 名 名 称 称 ; ;( (22 ) )改 改 变 变 合 合 伙 伙 企 企 业 业 的 的 经 经 营 营 范 范 围 围 、 、 主 主要 要营 营 上 上 述 述 行 行 为 为 都 都 是 是 故 故 意 意 犯 犯 罪 罪 , ,因 因 此 此DD选 选 项 项 也 也 正 正 确 确 。 。
业 业 场 场 所 所的 的 地 地 点 点 ; ; ( ( 3 3 ) ) 处 处 分 分 合 合 伙 伙 企 企业 业 的 的不 不动 动 产 产 ; ;( ( 4 4 ) )转 转 2 2 3 3 . . 【 【答 答 案 案 ] 】 A A B BD D
让 让 或 或 者 者 处 处 分 分 合 合 伙 伙 企 企业 业 的 的 知 知 识 识 产 产 权 权 和 和 其 其 他 他 财 财 产 产 权 权 利 利 ; ; [ 【 解 解 析 析 ] 】 刑 刑 法 法 规 规 定 定 的 的 洗 洗 钱 钱 罪 罪 的 的上 上 游 游 犯 犯 罪 罪 为 为 : :毒 毒 品 品
( ( 5 5) )以 以 合 合 伙 伙 企 企 业 业 为 为 他 他 人 人 提 提 供 供 担 担 保 保 ; ;( ( 6 6 ) )聘 聘 任 任 合 合 伙 伙 人 人 以 以 犯 犯罪 罪 、 、黑 黑 社 社 会 会 性 性 质 质 的 的 组 组 织 织 犯 犯罪 罪 、 、恐 恐 怖 怖 活 活 动 动 犯 犯罪 罪 、 、走 走 私 私 犯 犯
外 外 的 的人 人 担 担 任 任 合 合 伙 伙 企 企 业 业 的 的 管 管 理 理 人 人 员 员 。 。 本 本 题 题 中 中 仅 仅 有 有 A A 选 选 罪罪贪、贪污污贿贿赂赂犯犯罪罪、、破破坏坏金金融融管管理理秩秩序序犯犯罪罪、、金金融融诈诈骗骗
项 项 甲 甲 有 有 权 权 单 单 独 独 实 实 施 施 。 。 犯 犯 罪 罪 。 。 此 此 为 为 高 高 频 频 考 考 点 点 , , 务 务 必 必 铭 铭 记 记 。 。
19.【答案】 C 【特别说明】关于D选项集资诈骗罪,《刑法修
19.【答案】 C [特别说明】 关于 D选项集资诈骗罪,《刑法修
【 【 解 解 析 析 】 】 本 本 题 题 中 中 甲 甲 临 临 摹 摹 乙 乙 摄 摄 影 影 作 作 品 品 的 的 行 行 为 为 实 实 际 际 正 正 案 案 ( ( 十 十 一一) ) 》 》提 提 高 高 了 了 集 集资 资诈 诈骗 骗 罪 罪 的 的 法 法 定 定 刑 刑 , ,最 最 高 高 可 可 判 判
上 上已 已经 经侵 侵 犯 犯 了 了 乙 乙 的 的 著 著 作 作 权 权 中 中 的 的 复 复 制 制 权 权 。 。 复 复 制 制 权 权 , , 即 即 以 以 处 处无 无 期 期 徒 徒 刑 刑 , , 加 加 大 大 了 了 对 对 单 单 位 位 犯 犯 集 集 资 资 诈 诈 骗 骗 罪 罪 的 的 处 处 罚 罚
印 印刷 刷 、 复 复 印 印 、 、 拓 拓 印 印 录 、录 音 音、 录 录 像 像 、 、 翻 翻 录 录 、 、 翻 翻 拍 拍 等 等 方 方 式 式 将 将作 作 力 力 度 度 。 。
品 品制 制 作 作 一一份 份 或 或 者 者 多 多 份 份 的 的 权 权 利 利 , , 虽 虽 然 然 甲 甲 已 已 构 构 成 成 了 了 侵 侵 权 权 , , 2 2 4 4 . .[ 【 答 答 案 案 ] 】 C CDD
但 但 其 其 油 油 画画上上仍仍有有其其智智力力成成果果的的体体现现,,因因此此也也受受到到著著作作 [ 【 解 解 析 析 ] 】 所 所 谓 谓 数 数 罪 罪 并 并 罚 罚 , , 是 是 指 指 对 对 在 在 法 法 定 定 时 时 间 间 界 界 限 限
权 权 的 的 保 保 护 护 。 。 内 内 所 所 犯 犯 数 数罪 罪 分 分 别 别 定 定 罪 罪 量 量 刑 刑 后 后 , ,按 按 照 照 法 法 定 定 的 的 并 并 罚 罚 原 原 则 则及 及
2 2 0 0 . .【 【 答 答 案 案 】 】 C C 刑 刑 期 期计 计算 算 方 方 法 法 决 决 定 定 其 其 执 执 行 行 的 的 刑 刑 罚 罚 期 期 限 限的 的 制 制度 度 。 。 适 适 用 用
【 【 解 解 析 析 】 】 根 根 据 据 《 《 专 专 利 利 法 法 》 》 的 的 规 规 定 定 , , 宣 宣 告 告 无 无 效 效 的 的专 专 数 数 罪 罪 并 并 罚 罚 时 时 , ,必 必 须 须 注 注 意 意 的 的 是 是 在 在 刑 刑 罚 罚 执 执 行 行 完 完 毕 毕 之 之 前 前 新 新 犯 犯
利 利 权 权 视 视为 为 自 自 始 始 即 即 不 不 存 存 在 在 。 。 宣 宣 告 告 专 专 利 利 权 权 无 无 效 效 的 的 决 决 定 定 , ,对 对 的的或或者者新新发发现现的的罪罪。。并并且且,,所所犯犯数数罪罪必必须须要要为为不不同同种种
在 在 宣 宣 告 告 专 专 利 利权 权 无 无 效 效前 前人 人民 民法 法院 院 作 作出 出并 并 已 已 执 执 行 行 的 的 专 专 利 利 类 类的 的 罪 罪 。 。 而 而AA选 选 项 项 中 中 由 由 于 于 已 已 经 经 执 执 行 行 完 完 毕 毕 , ,不 不 得 得 再 再 并 并
侵 侵 权 权 的 的 判 判 决 决 、 、调 调 解 解 书 书 , , 已 已 经 经 履 履 行 行 或 或 者 者 强 强 制 制 执 执 行 行 的 的 专 专利 利 罚 罚 。 。BB选 选 项 项 由 由 于 于 所 所 犯 犯 的 的 都 都 是 是 同 同 种 种 的 的 盗 盗 窃 窃 罪 罪 行 行 为 为 , ,亦 亦 不 不
侵 侵 权 权 纠 纠 纷 纷 处 处 理 理 决 决 定 定 , ,以 以 及 及 已 已 经 经 履 履 行 行 的 的 专 专 利 利 实 实 施 施许 许 可 可 合 合 适 适用 用 数 数 罪 罪 并 并 罚 罚 。 。 所 所 以 以 答 答 案 案 应 应 为 为 C C D。 D。
同 同和 和专 专利 利 权 权转 转 让 让 合 合 同 同 , ,不 不 具 具 有 有 追 追 溯 溯 力 力 。 。 但 但 是 是 因 因 专 专利 利 权 权 2255.. 【 【 答 答案案 】 】A ADD
人 人 的 的 恶 恶 意 意 给 给 他 他 人 人 造 造 成 成 的 的 损 损 失 失 , ,应 应 当 当 给 给 予 予 赔 赔 偿 偿 。 。 据 据 此 此可 可 [ 【 解 解 析 析 ] 】 当 当 抢 抢 劫 劫 罪 罪 中 中 出 出 现 现 杀 杀 人 人的 的 行 行 为 为 时 时 , ,如 如 何 何 区 区
知 知, ,由 由 于 于 不 不 具 具 有 有 追 追溯 溯 力 力 , ,所 所 以 以 合 合 同 同 有 有 效 效, ,并 并 且 且 转 转 让 让 人 人 无 无 分分抢抢劫劫与与故故意意杀杀人人的的罪罪数数问问题题,,关关键键是是要要看看杀杀人人行行为为
须 须 向 向 受 受让 让 人 人 返 返 还 还 专 专 利 利 权 权 转 转 让 让 费 费 。 。 是 是基 基 于 于 什 什 么 么 目 目 的 的 并 并 发 发 生 生 在 在什 什么 么 时 时候 候 。 。如 如果 果 是 是出 出于 于 杀 杀
二、多项选择题 人目的,而后产生取财的目的的,则应当认定为故意
二、多项选择题 人目的,而后产生取财的目的的,则应当认定为故意
21.【答案】 ABD 杀人罪和盗窃罪的数罪并罚;如果是通过杀人来进行
21.(答案】 ABD 杀人罪和盗窃罪的数罪并罚;如果是通过杀人来进行
【解析】 此处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指的是 抢劫或者在抢劫过程中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则以抢劫
(解析】 此处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指的是 抢劫或者在抢劫过程中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则以抢劫
《
《刑
刑
法
法
》
》
第
第
11
11
条
条
规
规
定
定
的
的
:
:
(1
(
)
1)
民
民
族
族
自
自
治
治
地
地
方
方
的
的
变
变
通
通
规
规
罪
罪一一
罪
罪
论
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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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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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果
是
是
在
在
抢
抢
劫
劫
行
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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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完
成
成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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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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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
杀
人
人
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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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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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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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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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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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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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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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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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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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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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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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国人
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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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刑
事
事
责
责
任
任
规
规 的
的,
,则
则
应
应
该
该
以
以
抢
抢
劫
劫
罪
罪
和
和
故
故
意
意
杀
杀人
人
罪
罪
数
数
罪
罪
并
并
罚
罚
。
。
因
因
此
此
,
,
定 定 ; ;( ( 3 3 ) ) 香 香 港 港 特 特 别 别 行 行 政 政 区 区 的 的 规 规 定 定 。 。 这 这 些 些 都 都 是 是 对 对 在 在 我 我 国 国 本本题题应应选选择择AADD。。
领
领域
域
内
内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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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罪
问
问
题
题
所
所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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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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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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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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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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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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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为AABB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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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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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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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答案】 BCD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
22.【答案] BCD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
【解析】 所谓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 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解析] 所谓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 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甲的受伤是因为司机乙执行工作任务引起 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
本题中,甲的受伤是因为司机乙执行工作任务引起 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
的,而乙对该交通事故又负全责,那么根据侵权责任 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因此,答案
的,而乙对该交通事故又负全责,那么根据侵权责任 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因此,答案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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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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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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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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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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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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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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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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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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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AACCDD。
。
害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也出现了甲受伤的损害事 三、简答题
害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也出现了甲受伤的损害事 三、简答题
实 实 , ,甲 甲 的 的 受 受 伤 伤 与 与 乙 乙 的 的 交 交 通 通 肇 肇 事 事有 有 直 直 接 接 的 的 因 因 果 果 关 关 系 系 , ,因 因 3 3 1 1 . .【 【 答 答 案 案 ] 】 刑 刑 法 法 中 中 的 的 法 法 条 条 竞 竞 合 合, ,是 是 指 指 行 行 为 为 人 人 实 实
此 此 乙 乙的 的 用 用 人 人 单 单 位 位 公 公 交 交公 公 司 司 应 应 当 当承 承 担 担赔 赔 偿 偿 甲 甲 损 损 失 失 的 的 施 施 一一个 个 犯 犯 罪 罪 行 行 为 为 , ,同 同 时 时 触 触 犯 犯 数 数 个 个 在 在 犯 犯 罪 罪构 构 成 成 上 上 具 具 有 有 包 包
责 责 任 任 。 。 容 容关 关 系 系 的 的 刑 刑法 法 规 规 范 范 , ,只 只 适 适 用 用 其 其 中 中一一 个 个 刑 刑法 法 规 规 范 范 的 的
2 2 77..[ 【 答 答 案 案 】 】 A A C C D D 情 情 况 况 。 。
【 【 解 解 析 析 】 】 建 建 筑 筑 物 物 区 区 分 分 所 所 有 有 权 权 分 分 为 为 专 专 有 有 部 部 分 分 所 所有 有 对 对 法 法 条 条 竞 竞 合 合的 的处 处 理 理 原 原 则 则是 是 : : ( ( 1 1 ) )特 特 别 别 法 法 优 优 于 于 普 普 通 通
权 权 、 、 共 共 有 有 部 部 分 分 所 所 有 有 权 权 和 和 成 成 员 员 权 权 三 三 部 部 分 分 。 。 成 成 员 员 权 权 是 是 指 指 建 建 法 法 , , 适 适 用 用 特 特 别 别 法 法 条 条 排 排 斥 斥 普 普 通 通 法 法 条 条 ; ; ( ( 2 2 ) ) 在 在 法 法律 律 有 有 特 特 别 别
筑 筑 物 物区 区分 分 所 所 有 有 人 人 基 基 于 于 建 建 筑 筑 物 物 的 的 构 构 造 造 、 、权 权 利 利 归 归 属 属 及 及 使 使 用 用 规 规定 定 的 的 情 情 形 形 下 下 , , 依 依 法 法 律 律 规 规 定 定 。 。
上 上 的 的 密 密 切 切联 联 系 系 而 而 形 形 成 成 的 的 , ,作 作 为 为 建 建 筑 筑 物 物 管 管 理 理 团 团体 体 之 之 成 成 员 员 [ 【 点 点 评 评 ] 】 本 本 题 题 是 是 对 对 刑 刑 法 法 基 基 本 本 概 概念 念 的 的 考 考 查 查 , ,第 第 一 一 小 小
所 所 享 享 有 有 的 的 权 权 利 利 , , 其 其 主 主 要 要 内 内 容 容 即 即 为 为 管 管 理 理 权 权 。 。 因 因 此 此 答 答 案 案 问 问 考 考 查 查 的 的 是 是 法 法条 条 竞 竟 合 合 的 的 基 基 本 本 概 概 念 念 ; ,首 首 先 先 应 应 该 该明 明晰 晰 法 法条 条
AACCDD正 正 确 确 。 。 竞 竞 合 合与 与法 法条 条 竞 竟 合 合 犯 犯 的 的 联 联 系 系 。 。 所 所 谓 谓 法 法 条 条 竞 竞 合 合 , ,指 指 的 的是 是 刑 刑
2 2 88. 【.【 答 答 案 案 】 】 AA B BDD 法 法 中 中 有 有一一 些 些 条 条 文 文 之 之 间 间 在 在 内 内 容 容 上 上 存 存 在 在 重 重 复 复 或 或 交 交叉 叉 的 的 情 情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提存的适用条件,所谓提 况。而法条竞合犯是指一行为同时触犯存在法条竞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提存的适用条件,所谓提 况。而法条竞合犯是指一行为同时触犯存在法条竞
存存,,是是指指由由于于债债权权人人的的原原因因而而无无法法向向其其交交付付履履行行标标的的 合合关关系系的的数数个个法法条条的的犯犯罪罪形形态态。。本本题题中中需需要要明明确确法法
物 物时 时, ,债 债 务 务 人 人 将 将 该 该 标 标 的 的 物 物 交 交 付 付 给 给 提 提 存 存 机 机 关 关 以 以 消 消 灭 灭债 债务 务 条 条竞 竞 合 合 的 的 核 核 心 心 , ,即 即一一个 个行 行 为 为 、 、构 构 成 成 包 包容 容 数 数 罪 罪 、 、适 适 用 用一一条 条
的 的 行 行 为 为 。 。 提 提 存 存 的 的 条 条 件 件 包 包 括 括 以 以 下 下 几 几 方 方 面 面 : :( (1 I ) ) 须 须 有 有 因 因 债 债 规 规 范 范。 。 法 法 条 条 竞 竞 合 合 的 的 处 处 理 理 原 原 则 则 已 已 经 经 考 考 查 查 过 过 多 多 次 次 , , 尤 尤 其 其 需 需
权 权 人 人 的 的 原 原 因 因 使 使 债 债 务 务 人 人 难 难 以 以 履 履 行 行 债 债 务 务 的 的 客 客 观 观 情 情 况 况 发 发 生 生 。 。 要 要 注 注意 意法 法律 律 有 有 特 特 别 别 规 规 定 定 的 的 情 情 况 况 。 。
(2)须提存标的物适宜提存。(3)须经法定程序进 32.【答案】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为:
(2)须提存标的物适宜提存。(3)须经法定程序进 32.【答案]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为:
行 行。 。 A AB B D D 选 选 项 项 均 均 符 符 合 合 提 提 存 存 的 的 条 条 件 件 , ,正 正 确 确 。 。 而 而 C C 选 选项 项 由 由 ( ( 1 I ) ) 客 客 体 体 为 为 国 国 家 家 食 食 品 品 安 安 全 全 监 监 督 督 管 管 理 理 制 制 度 度 ; ;( (2 2) )客 客 观 观 方 方
于 于 是 是 因 因 为 为债 债务 务人 人 的 的 原 原 因 因 导 导 致 致 债 债 权 权 人 人 拒 拒 绝 绝 接 接 受 受 , ,因 因 此 此 无 无 面面为为实实施施了了滥滥用用职职权权或或者者玩玩忽忽职职守守的的行行为为,,导导致致发发生生
权 权提 提 存 存 。 。 重 重 大 大 食 食 品 品 安 安 全 全 事 事 故 故 或 或 者 者 造 造 成 成 其 其 他 他 严 严 重 重 后 后 果 果 ; ; ( ( 3 3 ) )主 主 体 体
29.【答案】 BCD 为特殊主体,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国家机关
29.【答案】 BCD 为特殊主体,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国家机关
【 【 解 解 析 析 】 】 一 一 般 般 情 情 况 况 下 下 , , 作 作 为 为 绝 绝 对 对 权 权 的 的 物 物 权 权 是 是 优 优于 于 工 工 作 作人 人 员 员 ; ;( (4 4 ) ) 主 主 观 观 方 方 面 面 为 为 故 故 意 意 或 或 过 过 失 失 。 。
作为相对权的债权的,但在买卖不破租赁和预告登记 【点评】 本题考查的是刑法分则中具体罪名的
作为相对权的债权的,但在买卖不破租赁和预告登记 [点评] 本题考查的是刑法分则中具体罪名的
所 所 产 产 生 生 的 的 “" 债 债 权 权 物 物 权 权化 化 ”” 的 的情 情况 况 下 下 , , 则 则 突 突 破 破 了 了 物 物 权 权 的 的 优 优 犯 犯 罪 罪 构 构 成 成 , , 食 食 品 品 监 监 督 督 渎 渎 职 职 罪 罪 是 是2 2 0 0 1 13 3 年 年考 考试 试大 大 纲 纲 当 当 中 中
越 越 性 性 。 。 所 所 谓 谓 买 买 卖 卖 不 不 破 破 租 租 赁 赁 , ,即 即 在 在租 租 赁 赁 关 关 系 系 存 存 续 续 期 期 间 间 , , 新 新 增 增 的 的 考 考 点 点 , ,但 但 在 在 去 去 年 年 没 没 有 有 在 在真 真 题 题 中 中 出 出 现 现 , ,而 而 在 在 今 今年 年
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 被搬上了试卷。因此,对于往年新增但当年未考的考
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 被搬上了试卷。因此,对于往年新增但当年未考的考
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 点务必重点掌握。
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 点务必重点掌握。
由由否否认认原原租租赁赁关关系系的的存存在在并并要要求求承承租租人人返返还还租租赁赁物物。。
[
【
特
特
别
别
说
说
明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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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
刑
法
法
修
修
正
正
案
案
(
(十 十一一)
)》
》
中
中
修
修
改
改
了
了
食
食
作 作 为 为 买 买卖 卖 不 不 破 破 租 租 赁 赁 原 原 则 则 的 的 延 延 伸 伸 , ,不 不 动 动 产 产 抵 抵 押 押 物 物 上 上 的 的 租 租 品品监监管管渎渎职职犯犯罪罪,,增增加加药药品品监监管管渎渎职职犯犯罪罪,,进进一一步步细细
赁 赁 关 关 系 系 也 也 受 受 到 到 了 了 特 特殊 殊 保 保 护 护 : :抵 抵 押 押 权 权 设 设 立 立 前 前 抵 抵 押 押 财 财 产 产 已 已 化 化 食 食 品 品 、 、药 药 品 品 渎 渎 职 职 犯 犯 罪 罪 情 情 形 形 , , 加 加 重 重 了 了 药 药 品 品 监 监 管 管 人 人 员 员 的 的
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 责任。修改后的罪名是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保护
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 责任。修改后的罪名是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保护
响 响 。 。 而 而 预 预 告 告 登 登 记 记 指 指 当 当 事 事 人 人 约 约 定 定 买 买 卖 卖 期 期 房 房 或 或 者 者 转 转让 让 其 其 的 的客 客 体 体 扩 扩 大 大 到 到 食 食 品 品 和 和 药 药 品 品 安 安 全 全 , , 客 客 观 观 方 方 面 面 修 修 改 改 为 为 : :负 负
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 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 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预告登记制度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
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预告登记制度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
被规定在《民法典》中,其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权 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被规定在《民法典》中,其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权 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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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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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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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 解 析 析 】 】 根 根 据 据 《 《 商 商 标 标 法 法 》 》 的 的 规 规 定 定 , , 认 认 定 定 驰 驰 名 名 商 商标 标 品品药药品品安安全全违违法法行行为为未未按按规规定定查查处处的的;;((33))在在药药品品和和
应 应 当 当考 考 虑 虑下 下列 列 因 因 素 素 : :相 相 关 关 公 公 众 众 对 对 该 该 商 商标 标 的 的 知 知 晓 晓 程 程 度 度 ; ; 特 特殊 殊 食 食 品 品 审 审 批 批 审 审 评 评 过 过 程 程 中 中 , ,对 对 不 不 符 符 合 合 条 条 件 件 的 的 申 申请 请 准 准 予 予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 许可的;(4)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 许可的;(4)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5)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考点,其他量刑制度如自首、立功、数罪并罚与缓刑都
移交的;(5)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考点,其他量刑制度如自首、立功、数罪并罚与缓刑都
33.【答案】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1)二 是极容易在简答或者论述中出现的题目,对于它们的
33.【答案】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1)二 是极容易在简答或者论述中出现的题目,对于它们的
人以上都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概念、构成、适用和意义都要重点掌握。
人以上都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概念、构成、适用和意义都要重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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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已经经发发生生,,并并与与某某一一人人或或数数人人实实施施的的危危险险行行为为之之间间有有 利利受受到到侵侵害害时时,,权权利利人人在在法法律律规规定定的的限限度度内内,,自自己己采采
因果关系;(4)加害人不明,即无法确定何人的行为 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的行为。
因果关系;(4)加害人不明,即无法确定何人的行为 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的行为。
实际造成了损害后果。 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措施包括两类:(1)自卫行
实际造成了损害后果。 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措施包括两类:(I)自卫行
【点评】 多数人侵权可以分为共同侵权行为,共 为。自卫行为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
[点评】 多数人侵权可以分为共同侵权行为,共 为。自卫行为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
同危险行为以及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这几种 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
同危险行为以及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这儿种 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
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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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相互对比记忆方能全面掌握。 和紧急避险两种形式。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本人
起相互对比记忆方能全面掌握。 和紧急避险两种形式。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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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扶养养协协议议是是双双方方法法律律行行为为;;((22))遗遗赠赠是是单单务务、、无无偿偿的的 侵侵害害采采取取的的防防卫卫行行为为。。其其成成立立条条件件包包括括::有有现现实实的的不不
法律行为,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 法侵害发生;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防卫目的
法律行为,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 法侵害发生;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防卫目的
(3)遗赠是死因行为,而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行为与 是为了保护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或公共利益;
(3)遗赠是死因行为,而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行为与 是为了保护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或公共利益;
死因行为的结合;(4)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必须 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避免本人
死因行为的结合;(4)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必须 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避免本人
是 是具 具 有 有完 完全 全 民 民 事 事 行 行 为 为 能 能 力 力 的 的 自 自 然 然 人 人 或 或 集 集 体 体 组 组 织 织 , , 而 而 遗 遗 或或者者他他人人的的民民事事权权益益或或者者公公共共利利益益受受到到急急迫迫的的危危险险
赠赠中中的的受受遗遗赠赠人人不不受受此此限限;;((55))遗遗赠赠中中的的受受遗遗赠赠人人必必 所 所 造 造 成 成 的 的 损 损 失 失 而 而 采 采 取 取 的 的 避 避 险 险 行 行 为 为 。 。 其 其 成 成 立 立 条 条 件 件 包 包 括 括 : :
须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接受遗赠的明确意思表示,否则 有急迫现实的危险存在;该危险关系到本人或他人的
须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接受遗赠的明确意思表示,否则 有急迫现实的危险存在;该危险关系到本人或他人的
视为放弃受遗赠权,而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无须 民事权益或公共利益;方法适当;不得超过必要的限
视为放弃受遗赠权,而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无须 民事权益或公共利益;方法适当;不得超过必要的限
在遗赠人死亡后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可以直 度。(2)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
在遗赠人死亡后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可以直 度。(2)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
接依协议取得遗产。 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
接依协议取得遗产。 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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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所在。有关继承的法律制度是简答题当中的““常 为。自助行为的成立条件包括:目的是为保护自身权
差别所在。有关继承的法律制度是简答题当中的 常 为。自助行为的成立条件包括:目的是为保护自身权
客”” ,尤其是遗嘱继承更是反复考查。在复习时应该 利;情势急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方法适当;不得超
客 ,尤其是遗嘱继承更是反复考查。在复习时应该 利;情势急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方法适当;不得超
将每个制度予以明晰,只要清楚地掌握概念特征,便 过必要的限度。
将每个制度予以明晰,只要清楚地掌握概念特征,便 过必要的限度。
可顺利解答。 【点评】 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是重要考点,经常
可顺利解答。 【点评】 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是重要考点,经常
四、论述题 以选择题的方式考查,文运法硕建议各位法律硕士
四、论述题 以选择题的方式考查,文运法硕建议各位法律硕士
3 3 5 5 . .【 【 答 答 案 案 】 】 累 累 犯 犯 是 是 指 指 因 因 犯 犯 罪 罪 受 受 过 过 一 一 定 定刑 刑 罚 罚 处 处 ( (法 法 学 学 ) ) 的 的 考 考 生 生 重 重 点 点 复 复 习 习 该 该 知 知 识 识 点 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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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1)犯罪发生时,犯罪 事故,致行人死亡,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1)犯罪发生时,犯罪 事故,致行人死亡,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
人已满18周岁;(2)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件。(2)在对甲量刑时,应注意的情节有:①交通肇
人已满 18 周岁;(2) 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件。(2)在对甲量刑时,应注意的情节有:心交通肇
((33))前前罪罪被被判判处处有有期期徒徒刑刑以以上上刑刑罚罚,,后后罪罪也也应应被被判判处处 事事后后逃逃逸逸。。甲甲在在撞撞倒倒行行人人后后,,为为了了逃逃避避法法律律追追究究而而驾驾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4)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 车离去,其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具有适用较重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4) 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 车离去,其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具有适用较重
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档次法定刑的情节,但甲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因逃
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档次法定刑的情节,但甲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 因逃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是:(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 逸致人死亡”" 。②自首。甲在逃跑后,基于个人意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是:(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 逸致人死亡 。@自首。甲在逃跑后,基于个人意
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 愿,自动回到事故现场,向警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应
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 愿,自动回到事故现场,向警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应
织犯罪;(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被判处的 认定为自首。(3)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乙作为乘
织犯罪;(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被判处的 认定为自首。(3)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乙作为乘
刑罚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3)因危害国家安全犯 车人虽然指使肇事者甲逃逸,但因受害人的死亡与甲
刑罚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3)因危害国家安全犯 车人虽然指使肇事者甲逃逸,但因受害人的死亡与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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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的逃逃逸逸行行为为之之间间没没有有因因果果关关系系,,故故对对乙乙不不应应以以交交通通肇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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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事罪罪的的共共犯犯论论处处。。交交通通肇肇事事后后,,单单位位主主管管人人员员、、机机动动
述犯罪。 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
述犯罪。 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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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犯论论处处。。在在此此案案中中,,显显然然被被害害人人的的死死不不是是因因为为得得不不到到 法 法》 》第 第 1 177条 条 第 第 1 1 款 款 规 规 定 定 承 承 担 担 保证 保 责 证 任 责 , 任 而 ,而 《 《 担 担 保 保 法 法 》 》 第 第
救救助助,,反反而而被被害害人人随随即即就就被被送送到到了了医医院院但但是是仍仍然然抢抢救救 1177条条第第11款款是是关关于于一一般般保保证证方方式式的的规规定定,,双双方方对对保保证证
无 无 效 效 死 死 亡 亡 。 。 方方式式的的约约定定存存在在矛矛盾盾,,应应当当视视为为保保证证方方式式的的约约定定不不明明
【【点点评评】】 本 本题题主主要要考考查查的的是是交交通通肇肇事事罪罪以以及及对对 确确。。根根据据《《民民法法典典》》规规定定,,当当事事人人对对保保证证方方式式约约定定不不明明
共共犯犯和和量量刑刑的的认认定定。。刑刑法法的的案案例例分分析析题题一一般般都都是是以以 确确的的,,按按照照一一般般保保证证承承担担保保证证责责任任。。((33))本本案案中中的的反反
罪罪名名判判定定以以及及如如何何量量刑刑为为主主要要考考查查方方式式。。因因此此,,只只有有 担担保保合合同同有有两两个个::一一个个是是乙乙公公司司与与甲甲公公司司签签订订的的抵抵押押
牢牢记记各各个个罪罪名名的的犯犯罪罪构构成成以以及及类类似似罪罪名名之之间间认认定定的的 合合同同,,另另一一个个是是乙乙公公司司与与丙丙公公司司签签订订的的保保证证合合同同。。
关关键键,,才才能能顺顺利利解解答答。。此此外外,,对对于于各各种种量量刑刑情情节节必必须须 ((44))乙乙公公司司应应先先就就甲甲公公司司抵抵押押的的房房产产行行使使抵抵押押权权,,行行
予予以以重重点点掌掌握握,,这这是是完完成成案案例例分分析析的的基基础础性性知知识识点点。。 使使抵抵押押权权后后仍仍不不能能实实现现追追偿偿权权的的,,可可要要求求丙丙公公司司承承担担
3388..【【答答案案]】 ((11))本本案案涉涉及及的的相相对对法法律律关关系系有有:: 保 保证 证 责 责 任 任 。 。 根 根 据 据 《 《 民 民 法 法 典 典 》 》的 的 规 规 定 定, ,被 被 担 担 保 保 的 的 债 债 权 权 既 既有 有
① 心 甲 甲 公 公 司 司 与 与 A A 银 银 行 行 之 之 间 间 的 的 借 借 款 款 合 合 同 同 关 关 系 系 ; ;@ ②甲 甲 公 公 司 司 物物的的担担保保又又有有人人的的担担保保,,没没有有约约定定或或者者约约定定不不明明确确,,
与与乙乙公公司司之之间间的的委委托托合合同同关关系系;@;③乙乙公公司司与与AA银银行行 物物的的担担保保由由债债务务人人自自己己提提供供的的,,债债权权人人应应当当先先就就该该物物
之之间间的的保保证证合合同同关关系系;;@④甲甲公公司司与与乙乙公公司司之之间间的的抵抵 的的担担保保实实现现债债权权。。
押押合合同同关关系系;;@⑤甲甲公公司司与与丙丙公公司司之之间间的的委委托托合合同同关关 【 [点 点 评 评 】 】 理 理 清 清 法 法 律 律 关 关 系 系 , , 是 是 解 解 决 决 民 民 法 法 案 案 例 例 题 题 的 的基 基
系系;;@⑥乙乙公公司司与与丙丙公公司司之之间间的的保保证证合合同同关关系系;;@⑦乙乙公公 础础。。所所有有的的民民法法案案例例都都是是由由一一系系列列的的法法律律关关系系构构成成
司司与与甲甲公公司司之之间间因因乙乙公公司司履履行行保保证证责责任任而而产产生生的的债债 的的,,而而构构成成这这些些法法律律关关系系的的又又是是一一系系列列的的民民事事行行为为。。
权权债债务务关关系系。。((22))丙丙公公司司应应按按一一般般保保证证承承担担保保证证责责 只只要要将将隐隐藏藏在在题题干干中中的的民民事事法法律律关关系系和和民民事事法法律律行行
任任。。本本案案中中,,丙丙公公司司与与乙乙公公司司在在保保证证合合同同中中约约定定保保证证 为为一一一一提提取取出出来来,,民民法法案案例例题题便便能能迎迎刃刃而而解解。。
方方式式为为连连带带责责任任保保证证,,同同时时又又约约定定丙丙公公司司按按照照《《担担保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