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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国考常识判断
冯 泽第四篇 法律常识第一章 宪法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
本任务,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法律。
2.特征
(1)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2)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二、基本原则(党二人集中法力)
1.人民主权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
5.党的领导;
6.民主集中制。三、结构
一般来讲宪法包括三个部分:序言、正文、附则。中国宪法包括序言和正文两
部分,无附则。正文部分包括四个章节:
(1)总纲;(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3)国家机构;(4)国旗、国歌、
国徽和首都。
【知识延伸】
国旗:五星红旗
国歌:《义勇军进行曲》
国徽:中间是五星红旗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首都:北京四、新中国宪法的历史
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
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历经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1.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1988年 2.增加规定“私营经济是补充,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管理。”
(八八地权让,私营是补充)
1.增加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2.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1993年 3.增加规定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
4.“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
5.县级人大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九三是社畜,线人三改五)
1.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
地位。
2.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999年
3.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九九邓依法,公主分鸡精)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2.在统一战线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3.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
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零四三代表,建设征收地)
4.进一步明确对发展非公经济的方针,即“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
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
2004年
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5.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即“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
犯。”(鼓励非公有,私财不侵犯)
6.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7.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
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国家重人权,民族有代表)1.写入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贯彻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八学思想,发展价值观)
3.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写入宪法
4、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
(社会和生态,成就有世人)
5.加入和谐美丽、国家变为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6.民族关系:平等团结互助增加和谐(和美强复兴,民族更和谐)
2018年
7.和平发展道路,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宪法
8.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
(命运共同体,共产党领导)
9.设区的市人大和常委会可立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10.增加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区市立法规,就职须宣誓)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5年。取消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2.增加第三章第七节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设立监察委,主席可连任)第二节 国家基本制度
一、政治制度
(一)国体政体
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的社会主义国家。
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二)选举制度
1.普遍性原则
享有选举权的条件:(1)中国公民;(2)年满十八周岁;(3)未被剥夺政
治权利。(公民十八有权利)
2.平等原则
一般规定:①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
②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在选举中享有特权。
实质平等:①同票同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
②保证各地、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3.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选出的代表受选民监督,对选民负责。
间接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选出,选出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对原选举单位负责。
4.秘密投票原则
(1)无记名投票;
(2)同意、不同意、弃权、另选他人;
(3)不能亲自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
2.内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3.地位: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政权组织,
在基层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四)政党制度
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基本方针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参政职能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旗)(不包括民族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政府(不包括常委会、法院和检
民族自治机关
察院)。
(1)立法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仅指自治地方的人大)。
(2)行政管理权。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
民族自治权 和政策、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地方性经济建设、教育、科学、文
化、卫生、体育事业等。
(3)没有司法自治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1)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本质特征 (2)平等是基石,团结是主线,互助是保障,和谐是本质。
民族自治权补充: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由少数民族担任(六)特别行政区制度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
中 制定并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专属权
大会
央 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
与 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特 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别 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
全国人大常委 特区立法的
行 回,但不能撤销。
会 备案审查权
政 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一般
区 不具有溯及力。
的
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关
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系
国务院 负责管理特区的防务
任命特区行政长官及其他主要行政官员(七)宪法宣誓制度
2018年宪法修正案: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2018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宣誓制度作出修订,新的誓词为: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
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
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二、经济制度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
国家政策: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
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集体经济实行鼓励、指导和监督。
公有制 矿藏、水域、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水矿城土归国有)
经
经济
公有制主体地位还表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集体自留宅基地)
济
现在自然资源归国家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由
制
和集体所有 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
度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形式
非公有制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平等权 1.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
2.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
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
政治权利
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和自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轮班集结行事)
1.监督权: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
监督权和
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获得赔偿权
2.获得赔偿权: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
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