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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国考常识判断
冯 泽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平等权 1.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
2.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
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
政治权利
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和自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轮班集结行事)
1.监督权: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
监督权和
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获得赔偿权
2.获得赔偿权: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
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
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宗教信仰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
自由
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人身自由,即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
执行,不受逮捕。)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具体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
人身自由 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条: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
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
用并给予补偿。
劳动权。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社会经济、
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文化教育方
面的权利 休息权。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受教育权。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获得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
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文化权利和自由。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特定人的权利也可称特定主体的权利。宪法除对所有公民都普遍享有的权利
和自由作出具体规定外,还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置专门的规定,给予特
别的保护。
特定人的 主要内容有:
权利 1.妇女的权利
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残疾、退休
3.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
4.烈军属的权利第四节 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监察委
员会。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全国最高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监督机关。
2.组成
(1)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代表组成。
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军队)相结合,而以地域代表制为主的代表
制。
(2)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总数不超过3000名,每一少数民族都应有自己的代表,人口特
别少的少数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3.任期
(1)全国人大每届任期为5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
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4.职权
1.修改宪法。(人常五一提修宪,人大全体三二过)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立法权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修宪制法监实施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
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选举任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
免权
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新增)
一会两院三主席10.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1.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2.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重大决定权
1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和审批权
1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5.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审批计划和预算,改撤常委的决定,
批省建置定特区,决定战和与其他。5.会议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6.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以及其他议案,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都要经过以下四个
阶段:(1)提出议案;(2)审议议案;(3)表决议案;(4)公布法律、决议。
法律议案通过后即成为法律,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加以公布;选举结果及重
要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公告公布或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形式公布。(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1.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是隶属关系。
2.组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委
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的职务。
3.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
不得超过两届。4.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立法权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
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解释法律。(解释宪律,修制其他)
4.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
经济监
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督权
5.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6.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立法权 7.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
规和决议。(对比人大:有隶属关系可撤可改,无隶属关系只撤不改)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
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
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任 10.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免权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
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
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
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7.决定特赦。
决定权
1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
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
态的宣布。
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0.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其他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三、国务院
1.性质和地位
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2.组成和任期
(1)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
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2)它的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
任职不得超过两届。3.会议制度
(1)全体会议
①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
②每半年召开一次。
(2)常务会议
①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②每周召开一次。
4.领导制度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5.职权
立法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议权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
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领导权
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重大事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
项决定
域划分;
权
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