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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8
7
1
9
4
8
3
信
微
系
联
题
押
准
精
8
7
1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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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微
系
联
一
唯
名师面授精华、央企内训、考点串讲、习题模考、考前三页纸、绝密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6')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
法律部门
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24多/25单】
【口诀:仙民正经蛇行术】
(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2)法律规范的
法的形式
外部表现形式;(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4)法律规
的4层含义
范的地域效力。8
【19多】 7
第一节(2') 【口诀:窗外1等雨】
9
建设工程法律基础 4
8
3
法的形式 宪法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
【23多/25单】 条微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
系
联
(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
题
法的效力层级
押 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5)需要
【20多/22多】
准 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精
第
建
二
设
节
工
(
程
4
物
' )
权 制 度
物
所
物
更
【
用
【
2
/
4
2
权
有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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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单
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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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的
权
的
转
单
物
多
多
/
保
设
让
/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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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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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
护
立
、
2
1
5
单
单
单
单
方
、
消
多
】
】
/
式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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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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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诀
、
:
土
基
【
不
动
使
占
确
险
地
地
口
动
产
用
用
认
;
承
使
诀
产
:
权
一
权
请
包
用
:
:
交
、
分
利
求
经
权
四
登
付
收
】
;
修
营
、
地
记
时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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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
居
一
时
生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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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住
居
生
效
、
原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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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
效
处
物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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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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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
地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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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
更
使
役
载
除
换
用
权
于
妨
或
权
不
碍
者
、
动
或
恢
宅
产
消
复
登
除
原
记
危
状
簿时)
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1单/23单
【口诀:留地址】
24单/25单】
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
8
7
1
单位作品:完全归9单位所有
4
8
职务作品:①信一3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
著作权主体 有,单位可微以优先使用;②特殊职务作品作
【24单 25单】 者享有署系名权,其他权利归单位享有
联
委托一作品:有约定:按照约定;
唯 无约定:属于受托人
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
(自然人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
著作权的
获得报酬权: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保护期限
【23单】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
第三节(1') 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
建设工程知 作品: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
识产权制度
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权的保护对 【口诀:新创实】
象和授予条件
【22单/24单】 外观设计:新颖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
【口诀:新美工】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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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6')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5
【23多/24单】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象 注册商标
第三节(1')
建设工程知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
识产权制度 【19单】 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10年
8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7
【21单/23多/25单】
延期9:1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
4
在8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3
信
侵权微行为的归责原则:①过错责任原则;
②系无过错责任原则;③公平责任原则
联
题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
押 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准
精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第
建
权
四
设
责
节
工
任
(
程
制
4
侵
度
' )
侵
【
权
2 4
责
单
任
/ 2
主
5 单
体
】
共
承
教
分
受
权
第
自
侵
同
担
唆
别
害
人
三
甘
权
危
责
侵
侵
人
的
人
风
责
险
任
权
权
有
责
过
险
任
行
;
、
:
过
任
错
:
(
为
②
帮
①
错
;
:
不
故
:
不
助
连
或
②
第
得
意
①
能
侵
带
者
故
三
请
或
能
确
权
责
故
意
人
求
重
确
定
:
任
意
:
承
其
大
定
具
连
:
行
担
他
过
;
具
体
带
①
为
责
参
失
②
体
侵
责
有
人
任
加
除
按
侵
权
任
过
不
者
外
份
权
人
错
承
承
)
责
人
:
:
担
担
任
:
连
减
责
侵
带
轻
任
权
责
侵
人
任
自助行为:受害人采取措施不当造
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 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
【24单】 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8
建筑物、构筑物7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
1
害责任:建设4 9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8
3
建筑物、信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致害
责任:微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
建筑 物和物件 系
损害责 任【24 不联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侵权人承担责任
单/25多 】
一
唯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
责任:堆放人、行为人承担责任
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窖井等地
下设施致害责任:施工人、管理人承担责任
一般纳税人:13%、9%、6%、0(采
用抵扣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
增值税的 额-当期进项税额)
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3%
第五节(1')
(采用简易法)
建设工程税
收制度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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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6')
(1)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不征收增值
(2)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税的情形
(3)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26新增】
(4)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
第五节(1') 环境保护税
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
建设工程税 的纳税人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8保 护税的纳税人。
收制度 7
1
9
应税大气污染物:污染物4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
8
3
应税水污染物:污染信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
环境保护税
微
的计税依据
应税固体废物污系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联
应税噪声污题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
押
行政法的 依法行政准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
基本原则 信原则精、高效便民原则、监督与救济原则
第
建
政
六
设
法
节
工
律
(
程
制
2
行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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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行
的
【
行
的
【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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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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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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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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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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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强
类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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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5
多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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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制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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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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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①
③
产
行
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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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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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
口
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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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施
口
政
款
财
口
诀
诀
扣
营
告
强
或
诀
强
;
物
诀
:
:
许
活
、
制
者
:
制
③
;
:
法
警
可
动
通
措
财
先
执
拍
④
拍
理
证
、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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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物
封
行
卖
排
滞
正
两
件
资
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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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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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
、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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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①
③
口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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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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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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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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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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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依
碍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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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
低
产
②
制
押
处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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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资
停
罚
公
财
罚
处
恢
谐
留
质
业
款
民
物
款
理
复
音
等
、
(
、
人
;
或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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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谐
级
责
没
身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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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
状
派
音
、
令
收
自
冻
滞
、
;
之
:
吊
关
违
由
结
纳
扣
⑤
华
销
闭
金
法
;
存
金
押
代
出
许
、
发
所
②
款
;
的
履
行
亮
可
限
得
查
、
②
场
行
)
模
证
制
、
封
汇
划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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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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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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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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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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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站
收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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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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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
款
施
限
⑤
法
柳
、
或
制
行
财
)
开
政
】
物
展
拘
;
生
留。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
【24单】 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种类 主刑:①管制;②拘役;③有期徒刑;④无期徒刑;⑤死刑
【19单/21单
/22单/24单】 附加刑:①罚金;②剥夺政治8权 利;③没收财产;④驱逐岀境
7
1
(1)累犯 4 9
8
3
(2)自首和立功 信
微
刑罚裁量 (3)数罪并罚 系
【24单】 联
(4)缓刑
一
第七节(2') 唯
(5)减 刑
建设工程刑
事法律制度
(6)假释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建设工程常见犯罪行为及罪名
【21单/22单/25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
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串通投标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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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筑市场主体制度(10')
(1)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出生→死亡)
(2)民事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
自然人 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24单】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自然人不具有工程承包的资质,不能承包建筑工程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8: (1)依法成立;(2)能够独
7
立承担民事责任;1(3)有法定代表人
法人 9
4
【19单/20 法人的分类:3 8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信
单/23单】 【口诀:营非特】
微
系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
联
题
个人独资企业
押
非法人组织的类准别 合伙企业
精
【24单】
第
建
的
一
筑
一
节
市
般
(
场
规
2
主
定
' )
体
代
委
止
【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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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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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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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单
单
种
理
形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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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类
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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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表 见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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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失
(
终
【
理
委
法
1
人
民
5
止
简
托
定
)
)
取
事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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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代
代
作
消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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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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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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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计
无
期
被
托
能
完
来
根
得
师
权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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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力
了
源
据
法
事
理
代
届
者
;
,
于
法
人
务
人
理
满
代
(
不
委
律
资
所
或
:
或
理
4
想
托
的
格
等
)
者
效
者
人
/
人
规
的
代
代
不
力
专
代
辞
的
定
律
理
理
能
待
业
理
去
授
而
师
人
人
干
定
服
事
委
权
发
事
或
的
了
务
务
托
行
生
务
者
法
,
机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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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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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被
人
一
构
成
(
代
、
代
、
方
;
3
理
)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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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
代
人
法
存
2)
理
死
人
在
被
人
亡
组
了
代
丧
;
织
】
【20单/23单】
表见代理:无权有效
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中不当或违法行
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对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9单】 8
7
违法代1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9
4
8
3
信
微
系
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
联
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
建筑业企业 资质条件
一
唯
【25单】 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第二节(1')
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 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
建筑业企业
【19单/24单】 专业承包资质、专业作业资质
资质制度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
【20单/24单】 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施工企业资质的告知承诺制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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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筑市场主体制度(10')
有效期为5年;期满3个月前,向
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建筑业企业资质
的延续和变更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
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
第二节(1') 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建筑业企业
撤回:合法取得后8, 企业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资质制度 7
企业资质证书的 1
撤回、撤销、吊
撤销:主要由4于9发证机关/人员的原因非法取得证书
8
3
销和注销 吊销:合信法取得后,因违法而受到吊销处罚
【22单/25多】 微
注销系:资质证书作废
联
禁止无资质、越级、以题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押
准
精
建
建
【
单
造
造
2
】
4
师
师
单
的
考
/ 2
初
试
5
始 注
给
处
给
纪
记
给
违
库
予
理
予
违
录
予
纪
,
3
其
的
其
规
期
其
违
长
年
当
违
当
行
限
当
规
期
内
次
纪
次
为
为
次
行
记
申
该
违
全
记
5
全
为
录
请
年
科
规
部
人
部
记
的
注
的
目
行
科
专
科
人
特
册
严
考
为
目
业
目
专
别
(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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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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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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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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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
成
1
试
术
试
技
重
期
0
纪
绩
条
成
人
成
术
违
需
违
无
)
绩
员
绩
人
纪
参
规
效
无
资
无
员
违
加
行
效
格
效
资
规
继
为
的
考
的
格
行
续
(
处
试
处
考
为
教
6
理
诚
条
理
试
(
育
,
信
)
,
诚
3
后
条
并
档
并
信
方
)
将
案
将
档
可
其
库
其
案
申
违
,
请)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由本人保管和使用
册和延续注册
不予注册的情形(11条)
第三节(3' ) 【口诀:年龄超过65,执5吊2外项3】
【20单/21单/23单/24单】
建造师注册
执业制度 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1以7 8 上 建设工程施工项
目负责人的情形:4
9
8
①同一工程相邻3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信
②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建造师的 微
执业行为
③因非承系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20单/22
120天(联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单/24单】
一
可唯以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情形:
① 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②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③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建造师基本 (8条):可做可不做
“接受继续教育”
权利和义务
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24单/25 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多】 (7条):应当做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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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筑市场主体制度(10')
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
优良信息:一般3年
用信息分类及公开
【20单/21单/25多】 不良信息:6个月~3年,并
8
不得低于相7关行政处罚期限
1
9
4
(1)利用8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3
信
(2微)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系提示:不包括“违法分包”】
联
列入建筑市场主体
题(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
“黑名单”的情形押
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
【22单】 准 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
精
第
建
信
四
筑
用
节
市
体
(
场
系
3
主
建
' )
体
设
施
(
【
工
5
2
大
0
单
单
类
位
/
、
2
不
1
4
单
良
1 条
/
行
2
情
2
为
单
形
记
/
)
2
录
3单
认
/
程
(
工
定
25
质
4
程
标
单
)
量
款
准
】
经
安
,
法
全
且
院
事
拒
判
故
不
资
是
承
“
工
主
工
主
决
,
履
质
“
揽
违
程
要
程
要
或
受
行
不
无
业
法
安
是
质
是
仲
到
生
良
资
务
接
全
干
量
干
裁
行
效
行
质
不
到
不
活
不
活
机
政
法
为
”
良
活
良
时
良
时
构
处
律
认
或
行
”
行
“
行
“
裁
罚
文
定
“
为
或
为
安
为
质
决
的
书
标
超
认
“
认
全
认
量
,
确
准
资
定
接
定
”
定
”
认
定
(
质
标
活
标
出
标
出
定
的
6
”
准
后
准
问
准
问
为
条
义
干
(
干
(
题
:
题
拖
)
务
活
5
违
2
了
(
了
欠
:
条
4
的
了
法
条
5
主
)
条
的
)
要
:
)
事
:
主
:
”
要
了
是
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条):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随机8 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24单】 7
1
9
4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8
3
信
优化 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
微
【24单 】
系
联
规范合同订立及财政资金约束保障
一
唯
第五节(1')
营商环境制度
付款期限
中小企业款项
支付保障
【24单/25单】 禁止变相拖欠
规范保证金收取和结算:投标
防范账
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
款拖欠
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明确迟延支付责任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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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工程许可法律制度(4')
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主体:建设单位
(1)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许可证
的核发【24
(2)乡、村庄规
7 8
划 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
第一节(2') 单/25单】 (3)临时建 4 设9批准: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控制性详细3 8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
信
微建设单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
系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规划条件的变更
联
【24多/25单】 题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
押
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准
精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建设单位
不
证
【
军
【
需
和
口
临
2 3
要
开
诀
时
单
办
工
:
抢
/ 2
理
报
纪
险
4单
施
告
念
】
】
工
的
农
许
情
民
可
形
小
(
(
已
2
1
经
)
)
办
依
依
理
法
法
该
(
建
(
(
(
筑
应
应
建
1
筑
2
3
4
和
当
当
)
)
)
)
筑
物
办
办
农
作
军
限
抢
工
和
理
理
民
为
用
额
险
程
古
建
用
自
文
房
以
救
用
建
设
地
建
物
屋
下
灾
地
筑
工
批
低
保
建
的
及
批
等
程
准
层
护
筑
小
其
准
的
规
手
住
的
工
型
他
手
修
划
续
宅
纪
程
工
临
续
缮
许
的
的
念
建
程
时
可
,
建
筑
性
筑
活
房
活
动
屋
动
建
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的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申请条件【21 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第二节(2')
单/23 单/24
建设工程施工许 可
单/25单】 (4)已经确定施
8
工企业
7
(5)有满足施1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
9
技术资料,4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
8
实承诺书3,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信
微
(
系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联
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
一
唯 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
延期;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口诀:233】
延期开工、核验
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
和重新办理批准
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21单/22单/23
单/24单/25单】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
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
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
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
报告的批准手续。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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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9')
工程总承包模式
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模式
平行发包模式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
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总承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
包项目的发包 应的工程设计资质8 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
7
【21单/22多/ 应资质的设计单1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9
23多/24单】 4
第一节(1') 违法发包的3 8 情形:(5条)
建设工程发承 【区分: 信 违法发包的主体是建设单位;
微
包的一般规定 违法分包的主体是总承包单位】
系
联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
题
建设工程 可押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
准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精
建
的
【
建
【
设
范
2 0
设
2
工
围
单
2
工
单
程
和
/ 2
程
/
法
规
4
2
单
分
5
定
模
单
】
包
招
标
】
标
准
违
转
挂
(
②
(
会
用
组
【
法
包
靠
2
重
1
公
国
织
口
分
:
:
)
)
要
共
有
或
诀
包
A
B
规
范
承
以
设
利
资
者
:
:
模
围
揽
A
备
益
金
外
外
不
的
标
:
工
、
、
投
国
国
该
名
准
①
程
材
公
资
政
大
分
义
:
大
,
料
众
或
府
公
的
承
①
型
“
等
安
者
贷
鸡
分
揽
施
基
全
货
全
国
款
】
了
工
工
础
部
物
的
家
、
(
程
单
设
”
的
项
融
援
主
(
项
施
转
采
目
资
助
体
借
合
、
给
购
;
的
资
结
资
同
公
B
≥
②
项
金
构
干
质
≥
用
2
全
目
的
中
)
4
0
事
0
0
部
;
项
,
0
万
业
万
或
③
目
钢
元
等
元
者
使
结
;
关
;
部
用
构
系
分
国
除
社
使
际
外)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100万元
【口诀:四块两毛一】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
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
第二节(5') 用农民工 7 等8 特殊情况而不适宜招标的项目
1
建设工程招
(2)4需
9
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标投标制度 8
3
可以不招标的特殊情况 信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19单/23单】 微
系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
联
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一
唯
(5)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
供者<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公开招标:招标公告、不特定
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21多/23单/25单】
邀请招标:投标邀请书、特定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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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9')
招标的条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
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
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施工、货物招标的,投标保
8
投标保证金 7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1
9
建设工程招标 4
8 勘察、设计等服务招标的,投
【21单/22单多/23 3
信 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单多/24单/25多】
微
投标系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联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题
押 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
准 术规格的项目,可以两阶段
两阶段招标
精
单
关
标
投
提
【
投
提
位
系
或
标
交
提
标
交
招
【
负
的
者
文
的
示
文
投
标
简
责
不
未
件
;
:
件
标
人
记
人
同
划
的
(
拒
的
文
不
:
为
单
分
拒
2
收
提
件
)
得
招
同
位
标
收
≠
交
截
逾
设
标
一
,
段
情
否
、
止
期
定
人
人
不
的
形
决
修
时
送
不
不
或
得
同
:
】
改
间
达
合
得
和
存
参
一
(
、
之
的
理
限
“
在
加
招
1
撤
前
)
;
的
制
钱
控
同
标
回
未
(
条
投
”
股
一
项
:
通
3
件
标
有
、
标
目
)
过
:
人
关
管
段
投
不
资
(
之
的
理
投
标
按
格
7
间
,
要
条
预
的
都
求
)
审
公
在
密
的
平
第
封
申
竞
二
的
请
争
阶
。
人
】
段提交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
第二节( 5') 建设工程投标
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建设工程招 【20单/2021 单
标投标制度 /22多/23 单多/ 联合体投标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
24多/25单多】 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8
7
联1合体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9
4
8
3 属于
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微
系
视为
联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
唯
不得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禁 止投标人其他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的自主权
(2)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
招标投标公平 (3)得在标准招标文件和标准资格预审中设置的内容
竞争审查规则
(4)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
(5)信用评价中不得制定的政策措施
(6)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保证金的政策措施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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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9')
开标的时间: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8
开标的地点:招标文1 7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9
建设工程开标 开标的参加人:8招 4 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
【20单/25单】 信
投标文件的微拆封: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
文件的密系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
联
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
题
押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招标人的代表
准
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精
第
建
标
二
设
投
节
工
标
(
程
制
5
招
度
' )
建
【
2
建
【
4
设
2
多
设
2
2
1
工
多
/
工
单
2
程
/
5
程
/
2
单
2
评
3
中
2
多
】
多
标
标
/
/ 2 3 单 】
详
评
与
细
标
初
评
的
步
(
推
(
招
审
准
评
1
荐
2
标
备
审
)
)
的
人
招
招
中
与
标
标
标
中
人
经
综
法
人
候
标
也
评
合
律
根
选
人
在
评
可
审
评
、
据
人
在
严
标
以
的
估
行
评
确
中
格
委
授
最
法
政
标
定
标
保
员
权
低
法
委
中
通
密
会
评
投
规
员
标
知
的
应
标
标
允
会
人
书
情
当
委
价
许
提
发
况
否
员
法
的
出
下
决
会
其
的
进
其
直
他
书
行
投
接
评
面
标
确
标
评
的
定
方
标
情
中
法
报
形
标
告
(
人
和
7条)
出之日起30日内 ,签订书面合同
资格预审文件: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招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投标异议处理
【21单/24单/25多】
开标:在开标现场8提 出
7
1
评标结果:在中9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4
8
3
投标人或者信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
符合法律微、行政法规规定 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
系
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投诉
联
招标投标投诉处 理
对
一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
【20单/24多/25单】 唯
结果的投诉,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
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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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9')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4条)
【简记:主要适用于8不 能或者不
7
竞争性谈判 宜采用招标方式的9 1 采购项目】
【24单】 8 4
根据符合采信购3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且报价最微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系
适用范围联: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
货源充题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询价
押
【24多】
根准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精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
非
三
招
节
标
(
采
3
购
' )
制 度
单
【
框
框
一
2
架
架
4
来
单
协
协
源
/
议
议
2
采
5
采
采
单
购
购
购
】
的
的
适
分
用
类
范
(
要
购
(
(
围
3
继
金
1
2
)
)
)
:
续
额
必
只
发
多
从
1
封
开
须
0
能
生
频
原
%
闭
放
保
的
从
了
次
供
式
式
证
唯
不
、
应
框
框
原
一
可
价
小
商
架
架
有
供
预
格
额
处
协
协
采
应
见
优
度
添
议
议
购
商
的
先
、
购
采
采
项
紧
法
小
,
处
购
购
目
急
额
且
采
(
一
情
零
添
购
主
致
况
星
购
的
要
性
不
采
资
方
或
能
购
金
式
者
从
总
)
服
其
额
务
他
不
配
供
超
套
应
过
的
商
原
要
处
合
求
采
同
,
购
采
需
的
第一阶段
质量优先法
封闭式框架协
议的评审方法 直接选定
【24单/25单】
第二阶段 二次竞价
8
7
顺1序轮候
9
4
8
3
合作创新采购方式 信
微
系
联
一
唯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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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8')
合同订立的形式: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
【23单】
有效合同:自始有效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的效力
未撤销:自始有效
【20多/23单/24单/25单】
可撤8销 合同
7
1 已撤销:自始无效
9
4
8
3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后有效
信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全面微履行原则、诚信履行原则、绿色履行原则
第一节(2') 系
合同的基本规定 联 同时履行抗辩权
题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押 先履行抗辩权
【24单/25单】准
精 不安抗辩权
施
违
【
工
约
2
合
0
责
单
同
任
/
无
2
的
1 单
种
/
类
23单
(
业
(
用
/2
1
资
2
有
4
)
)
单
质
资
承
没
】
或
质
包
有
者
的
人
资
超
建
未
质
越
继
采
赔
违
定
筑
取
的
资
续
取
偿
约
金
施
得
实
质
履
补
损
金
工
建
际
等
行
救
失
企
筑
施
级
措
业
业
工
的
施
名
企
人
择
义
借
一
的
适用
可以合并适用
效的情形
【20多/21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
单/23/24单】
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因 转包、违法分包 建设
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
8
工程施工合同
7
1
一般9: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
4
3
的8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信
微(发包人原因)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
开工日期
通知开工
系 具备开工条件的: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
【21单/24 联
第二节(4') 多/25单】 一 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
建设工程施工 唯 迟的: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
合同的规定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
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验收合格之日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
竣工日期
拖延验收: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 之日
【20单/22单】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
自使用: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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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8')
有约定:按照约定
垫资本金
无约定:工程欠款
工程垫资及利息 有约定:按照约定(约定的
【23单】
8
利 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
7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
垫资利息 1
9 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4
8
3
信 无约定:无息
微
系 有约:依约
联
计付标准
欠付工程价款利息 题 无约:按同期同类贷款利
【21单】 押 率或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准
精 起算时间:逾期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
建
合
二
设
同
节
工
的
(
程
规
4
施
定
' )
工
应
【
】
建
优
【
2 4
付
2
设
先
2
多
2
0
款
单
工
受
单
/ 2
时
/
程
偿
/
5
2
2
单
间
5
价
权
1
单
多
】
款
/
有
无
约
约
顺
期
人
不
价
:
位
限
应
属
款
按
:
:
当
于
的
约
承
最
给
优
利
①
②
③
包
长
付
先
息
工
工
工
人
不
建
受
、
程
程
程
→
得
设
偿
违
已
未
未
抵
超
工
范
约
实
交
交
押
过
程
围
金
际
付
付
债
1
价
:
、
8
交
的
+
权
个
款
逾
损
价
付
:
人
月
之
期
害
款
的
提
→
,
日
支
赔
未
:
交
其
自
起
付
偿
结
交
竣
他
发
算
工
金
清
付
工
债
包
程
:
之
结
权
当
日
算
人
事
文
人
件
起
之
诉
日
之日
(1)债务已经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
合同权利义务终
(3)债务人依法
8
将 标的物提存
止的情形 7
(4)债权人免1除债务
【20单//25多】 4 9
8
(5)债权3债务同归于一人
信
微
(6
系
)其他情形:如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
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委托合同终止
联
一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唯
双务、有偿合同
特征
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
第三节(2') 一般为不要式合同
【20单/21
相关合同制度
多/24单】 交付前:出卖人
风险承担的
基本规则
标的物毁损、灭 交付后:买受人
失风险的承担
风险承担的特殊规则:由买
受人/出卖人承担的特殊情形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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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8')
标的是货币
一般是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的特征
多为有偿合同
一般是诺成合同
借款合同 贷款人的义务:①按照
8
约 定的日期、数额提
【21多/24单】 供借款;②不得预先在7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
1
9
4
8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
3
信 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微
民间借贷合同的
系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
利息和利率规则
联 定不明的:视为没有利息
题
押 禁止高利放贷
准
精签订主体:保证人和主债权人
第
相
三
关
节
合
(
同
2
制
' )
度
保
【
多
证
2
/
0
2
合
单
5 单
同
/ 2
】
1
保
的
特
证
内
征
合
容
:
同
要式、从合
(
核
(
②
(
(
的
同
1
心
3
2
4
范
连
)
)
)
)
、
+
围
带
被
必
保
债
保
单
责
保
备
证
务
证
务
任
证
条
的
人
、
保
的
款
方
履
无
证
主
式
行
偿
债
:
债
、
无
息
金
有
权
①
务
诺
约
、
和
约
的
一
的
成
定
违
实
定
种
般
期
合
:
约
现
:
类
保
限
同
主
金
债
按
、
证
:
债
、
权
照
数
;
非
权
损
的
约
额
必
及
害
费
定
:
备
其
赔
用
条
利
偿
款
有约定:按照约定
(5)保证
期间 无约定/约定不明:主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8
标的物是有体7物、非消耗物
1
9
4
转移财产8使用权
3
信
特征 双务微、有偿合同
系
联诺成合同
一
唯 具有期限性和持续性
租
【
赁
20
合
单
同
/22 定期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不得超过
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单/24单】
①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
租赁 租赁期限或约定不明的
合同
类型 不定期租 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
赁合同 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③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未采用
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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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8')
标的是完成特定的工作
交付的标的物是定作物
具有一8定 的人身性质
7
特征 1
9
承4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必须是以自己的
8
3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的工
信
微作成果,非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
系 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合同
联
【20单/21 题承揽人的合同解除权 :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
单/24单】 押承揽人可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定作人逾
准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精
第
相
三
关
节
合
(
同
2
制
' )
度
【
运
2
输
2 单
合
】
同
特
定
同
征
作
解
人
除
的
权
合
当
托
承
客
双
事
运
运
体
务
人
人
人
是
、
具
是
和
承
有
法
同
完
任
成
成
有
同
托
运
偿
定
意
成
意
工
承
特
一
运
人
、
的
作
揽
解
将
解
殊
人
人
的
诺
,
前
人
除
除
主
性
,
之
运
成
定
损
权
权
要
可
:
但
外
送
合
作
失
:
:
承
以
收
大
的
行
同
人
的
承
定
揽
随
货
部
第
为
可
,
揽
作
工
时
人
分
三
,
以
人
人
作
解
有
时
人
不
应
解
在
除
时
候
是
当
未
交
除
承
合
和
是
运
赔
经
由
合
揽
同
送
偿
定
第
同
人
的
损
作
三
,
完
货
失
人
人
造
物本身
多为定型化合同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
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
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
8
7
1
9
4
8
3
信
微
系
联
一
唯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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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16')
(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2)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
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3)向施工
8
单 位提供真实、
准确和完整1 7的有关资料
9
4
(4)8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
3
环信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微
【21单/24单/25单】 系(5)不得提出违反安全法
联
规的要求以及压缩合同工期
题
押 (6)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
准
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精
第
建
关
责
一
设
单
任
节
单
位
制
(
位
的
度
2
和
安
' )
相
全
勘 察 单 位 的 安 全责任
(
设
(
(
(
(
(
(
(
1
强
7
8
9
2
1
2
3
)
)
)
)
)
)
)
)
制
按
落
装
建
明
勘
勘
加
性
照
实
修
设
确
察
察
强
标
法
安
工
单
施
文
作
职
准
律
全
程
位
工
件
业
工
进
、
设
和
违
安
满
严
技
行
法
施
拆
法
全
足
格
术
设
规
“
除
行
关
建
执
培
计
和
三
工
为
键
设
行
训
工
同
程
应
点
工
操
和
程
时
的
承
并
程
作
职
建
安
担
提
安
规
业
全
的
出
全
程
道
要
法
指
生
德
求
律
导
产
教
责
意
的
育
任
见
需要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23多/24单/25单】
(3)对“三新”等工程的施工
安全提出措施建议
(4)对工程设计成果负责
8
(1)对建设工程7安全生产的总体监督
1
9
工程监理单位 (2)审查安8全 4 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3
的安全责任 信
【2 2多/24单】 (3)依微法处理施工安全事故隐患
系
(联4)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一
唯(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
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
报废、注销
不得出租、使用 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的建筑起重机械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
【20多/21多】
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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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16')
申领机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领取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程序 需要提交的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证明符合安全生产条
8 件的相关文件、材料
7
1
受理、审查与颁9发许可证
4
8
3
第二节(1')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信:(12条)
施工安全生产 【20单/21单】 微
许可证制度 系
联 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题期
【22单/25单】 押 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
准 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精
安
的
【
安
【
【
全
变
2
全
简
2
3
2
生
更
单
生
记
单
产
与
】
产
:
/ 2
许
注
许
主
4 单
可
销
可
要
】
证
证
由
的
于
撤
行
建
安
制
销
政
变
注
更
立
全
和
的
机
更
销
后
健
生
安
情
关
名
的
1
全
产
全
形
/
0
人
称
情
日
全
责
生
:
员
、
形
内
员
任
产
(
导
地
:
,
5条
致
址
企
到
)
非
、
业
原
法
法
破
发
施
安
施
专
取
定
产
证
工
全
工
职
得
代
、
机
单
生
单
安
证
表
倒
关
位
产
位
全
书
人
闭
办
主
工
安
生
】
:
、
理
要
作
全
产
应
撤
变
负
全
生
管
当
销
更
责
面
产
理
在
手
人
负
管
人
变
续
对
责
理
员
机
的
构
职
和
责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
规章制度
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施工单位的安
全生产责任【2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1单/22单/24单 人员的配备要求
多/25多】
风险分级管 安7 8 全 风险分级管控:应判定为
控与安全事 9 1 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4条)
4
故隐患排查 8
3
治理制度 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微
加强对从系业人员的人文关怀
联
建立一健全安全生产的群防群治制度
唯
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连带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三节(5') 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安全职责
施工单位安全 【21单】
生产责任制度 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负责上报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分包单位应当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
承担的法定安 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
全生产责任 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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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16')
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施工单位负责人施
工现场带班制度 施工现场带班的特定情形:①超过一定规
【2024多】 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
②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
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2024单/25单】
第三节(5') 8
7 7条权利
施工单位安全 1
9 【提示:权利可做可不做】
生产责任制度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4务
8
【20单/22单/24单/25多】 3
信 3条义务
微 【提示:义务应当做】
系
施工单联位的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①全员
培训题,合格上岗;②被派遣劳动者的教育和
培押训;③建立教育和培训档案
施工单位 准
安全生产
精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教
【
需
施
大
【
育
2
要
工
工
2
4
1
培
多
编
方
程
单
训
】
制
案
范
/ 2
专
的
围
4 多
项
危
】
①
筑
吊
的
【
建
起
篮
其
口
筑
重
安
他
诀
“
开
手
【
“
下
【
电
机
装
特
:
危
挖
架
口
超
暗
口
工
械
拆
种
电
大
工
工
诀
危
诀
挖
;
司
卸
作
信
”
程
程
:
大
:
工
②
机
工
业
司
工
;
;
手
”
挖
程
建
;
;
。
机
程
③
⑥
机
工
大
、
筑
⑤
⑦
安
:
模
拆
(
程
坑
高
架
建
经
拆
①
板
除
基
:
】
大
子
筑
省
吊
基
工
、
)
深
模
工
起
级
(
坑
程
爆
拆
基
板
;
重
以
吊
支
;
破
破
坑
工
③
机
上
篮
护
④
工
膜
程
、
建
械
人
)
与
起
程
(
地
筑
安
民
机
降
重
模
起
装
政
(
水
吊
)
重
拆
府
起
工
装
掉
信
卸
建
重
程
工
(
号
工
设
机
;
程
吊
司
;
主
)
②
;
)
索
⑥
管
架
土
⑤
土
工
高
部
子
方
脚
】
;
处
门
】
④
作
认
建
业
定
组成: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
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
【口诀:环临安稳(文)】
计提依据: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8
7
1 ①矿山工程3.5%
9
4
第四节(4') 3 8 ②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
信
施工现场安 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
微
安全生产费用
全防护制度 系
【22单/24单/25单】 提取标准 ③水利水电工程、
联
(可根据需要 电力工程2.5%
一
适当提高)
唯
④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
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
⑤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
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
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主要责任人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
【20单/23单/24单】
落实消防安全职责的具体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7条)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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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16')
一般事故
较大事故 死亡人数、重伤人数、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直接经济损失
【21单/23单/24单】
重大事故 【口诀:313、151】
特别重大事故
事故报告主体:事故现场有关人员8→ 立即 报告
7
本单位负责人→立即 如实报告当1地负有安全生
9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
8
3
信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微
事故报告 ②事系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0单/25 联
单】 事故报 题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押
告内容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
准
精 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
施
事
援
五
工
故
和
节
生
的
调
(
产
应
查
3
安
急
处
' )
全
救
理
【 2
事
1 单
故
/
调
2 2
查
单 】
事
查
事
故
主
故
调
体
调
⑤
①
人
②
较
一
未
特
重
已
查
员
认
大
般
造
别
大
经
明
伤
定
事
事
成
重
事
采
事
亡
事
故
故
人
大
故
取
故
情
故
:
:
员
事
:
的
发
况
的
事
事
伤
故
事
措
生
及
性
故
故
亡
国
故
施
的
直
质
发
发
的
务
发
经
接
和
生
生
一
院
生
过
经
事
地
地
般
(
地
、
济
故
的
的
事
或
的
原
损
责
市
县
故
授
省
因
失
任
级
级
:
权
级
、
政
政
县
有
政
府
府
级
关
府
(
(
政
部
(
或
或
府
门
或
授
授
可
)
授
权
权
委
:
权
有
有
托
有
关
关
事
关
部
部
故
部
门
门
发
门
)
)
生
)
单位组织调查
查组应
当履行 ③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的职责
④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8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7故:15日内做出批复
事故处 理时限 9 1
【24单/25单】 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 8 出4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
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3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信
微
(1)具有
系
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
(2)具联有符合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人
员数量一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且专业结构合理,其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中监唯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应当具备的条件
【24单/25单】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监督工
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
第六节(1') (4)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
政府主管部门安 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全生产监督管理
(1)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
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施工安全监督人员 (2)具有两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应当具备的条件
(3)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24单】
(4)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证书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19
名师面授精华、央企内训、考点串讲、习题模考、考前三页纸、绝密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15')
强制性标准
国家标准
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
推荐性标准
【21单/25多】
地方标准
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
8
7 规划阶段:建设项
1
9 目规划审查机构
4
8
3
信 勘察、设计阶段:施工
微 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监系督管理机构及分工
联 施工阶段安全:建筑
题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押
施工、监理、验收阶段:
准
工程建设强精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
工
一
程
节
建
(
设
1
标
' )
准
性
【
建
主
2 2
标
设
体
2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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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的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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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
5
2
单
施
抗
任
1单
】
震
和
/
相
义
关
务
监
督
检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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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监督
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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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
定
查
、
、
规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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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
工
材
安
方
设
加
划
、
用
、
程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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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计
固
、
施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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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和
和
勘
工
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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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
设
质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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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
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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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备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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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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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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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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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检
阶
阶
设
收
指
件
查
段
段
南
的
、
的
的
、
内
抽
责
责
手
容
查
任
任
、专项检
是
查
否符合强标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
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
建设工程抗震 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性能鉴定制度 ①重大建设工程
8
; ②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
【24单】 设工程;③具有7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
1
重要纪念意9义的建设工程;④学校、医院等人员
4
密集场所
3
8的建设工程;⑤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
的建设信工程
微
国系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联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
一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
无障碍设施建设
唯
【2024多】
各参建单位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义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
工单位、住建主管部门等
经费落实
第二节(3')
宣传教育:国家建立无障碍环
无障碍环境 无障碍环境建
境建设相关领域人才培养机制
建设制度 设保障措施
【24单/25单】 标准与法律建设: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
等组织可以依法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无障碍环
境建设标准的建议
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机制
无障碍环境建
设监督管理 对违反《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定损
【2024单多】 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 20
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名师面授精华、央企内训、考点串讲、习题模考、考前三页纸、绝密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15')
(1)依法发包工程
(2)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
始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3)建设单位的禁止性行为:①不得迫使
承包人低于成本价竞标;②不得任意压缩
合理工期;③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
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质量
8
(4)依法报审施工7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
1
9
建设单位的质 4
(5)依法实行8工程监理:①国家重点建
量责任和义务 3
设工程;②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③成片
【21单/22单/
开发建设微的住宅小区工程;④利用外国政
24单/25单】
系
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联
【口诀:外国大片】
题
押
(6)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开工前办理
准
精 (7)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第
建
关
责
三
设
单
任
节
单
位
和
(
位
的
义
3
及
质
务
' )
相
量
勘
质
察
量
、
责
设
任
计
和
单
义
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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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1
)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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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依
组
建
5
1
2
3
4
法
织
)
)
)
)
)
设
进
竣
依
依
勘
勘
设
单
行
工
法
法
察
察
计
位
装
验
规
承
、
单
依
的
修
收
范
揽
设
位
据
消
工
并
设
工
计
提
和
防
程
移
计
程
必
供
设
设
交
对
的
须
的
计
计
建
建
勘
执
勘
深
、
设
筑
察
行
察
度
施
项
材
、
强
成
工
目
料
设
制
果
质
档
等
计
性
必
量
案
的
业
标
须
责
选
务
准
真
任
用
实
与
:
、
义
除
准
务
确
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
【21单/24多】
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设计
交底: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7)依法参与建8 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7
1
(8)设计单4
9
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8
3
(1)依法承担信工程监理业务
微
(2)不得系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
联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
一
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唯
( 3)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1)法
工程监理单 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位的质量责 文件;(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任和义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
【20单/24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
单/25单】
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
(4)工程监理
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的职责和权限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
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工程监理的形式: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
21
(6)工程监理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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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15')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总分包单位的 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
质量责任 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1单/24单】
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
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
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施工单位在施7 8 工 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
1
【22单/24单/25单】 纸有差错4的9,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8
3
资质分类:信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微
建设工程质量
省级住系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检测机构资质
第四节(3') 联
施工单位的质
【20单】 有题效期为5年。需要延期的,有
押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 前申请顺延
量责任和义务
准
精见证取样: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
施
验
单
见
和
【
单
建
【
工
制
/
证
送
2
/
设
2
2
1
2
1
质
度
5
取
检
单
4
工
单
单
单
量
【
样
/
程
/
】
2
】
2
检
2
2
的
4
4
单
返 修
隐
知
见
涉
【
涉
比
蔽
建
证
及
口
及
例
工
设
下
结
诀
结
不
验
施
程
单
,
构
:
构
得
收
工
在
位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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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安
低
不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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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施
全
方
全
于
合
程
蔽
建
工
的
见
的
有
格
中
前
设
单
试
证
试
关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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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位
块
,
块
技
现
施
程
的
、
乙
、
术
质
工
质
现
试
方
试
标
量
单
量
场
件
取
件
准
问
位
监
试
和
样
和
中
题
应
督
验
材
】
材
规
当
机
人
料
料
定
通
构
员
在
见
应
对
现
证
取
施
工
场
取
样
工
程
取
样
数
单
中
样
和
量
位
送
的
返
检
30
修
的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
【20单/23单】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
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7 8有 完整的技术档
1
案9和施工管理资料
4
竣 【 工 20 验 单 收 / 2 应 1单 当 / 具 24 备 单 的 /2 法 5单 定 】 条件 信 3 8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
微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系
联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
一 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第五节(3') 唯
建设工程竣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工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23单/24单】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1)住建部规定应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住建部门申请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21单/24单/25单】
(2)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验收,报住建部备案 + 抽查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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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15')
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建设单位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8
国家实行7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1
9
4
单位8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
3
建筑工程节能验收 能信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20单/22单/24单】 微
第五节(3')
系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
联 检合格,且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合格的基础上,
建设工程竣
题 进行外墙节能构造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和设备
工验收制度
押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
准
收的条件后方可进行
精
竣
【
应
【
建
工
2
提
2
设
1
0
验
单
交
单
工
收
/
的
/
程
/
2
备
2
档
4
质
5
单
案
单
案
量
】
】
资
保
料
修书
工
建
建
程
程
设
设
所
建
城
勘
位
竣
单
单
在
设
建
察
形
质
质
工
位
位
地
单
档
、
成
量
量
验
应
的
保
位
案
设
的
保
保
收
当
县
存
应
馆
计
工
修
修
备
自
级
,
当
报
、
程
范
期
案
工
以
1
在
送
施
文
围
限
份
表
程
上
工
一
工
件
留
一
竣
地
程
套
、
立
备
式
工
方
竣
符
监
卷
案
两
验
人
工
合
理
后
机
份
收
民
验
规
等
向
关
,
合
政
收
定
单
建
1
格
府
份
后
的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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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建
由
3
建
应
单
日
设
个
设
将
位
起
主
月
工
本
移
1
管
内
5
程
单
交
日
部
,
档
内
门
向
案
向
备
工
案
质量保修责任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
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
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8
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7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
【口诀:地基、基础是终身; 9
4
防水是5年;其余都和2有关】 3 8 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
第
建
六
设
节
工
(
程
2
质
') 【2 0单/21多/24单/25单】
微
信
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
系
量保修制度
联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
一 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2年
唯
缺陷责任期:一般 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0多/24单】
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
工程质量保证金【
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1单/24单/25单】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
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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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和历史
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3')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
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
大气污染防治
【21多/22多/24单】 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封闭围挡:一般路段≥1.8m;主要路段≥2.5m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
8
扩建与供水设7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的建设项目
1
9
饮用水水8源4 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
水污染防治 3
改建、信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3单/24单/25单】
微
饮系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
联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
第一节(2') 题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建设工程环 押
境保护制度 准 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
精 理制度: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
固
【
噪
【
体
2
声
2
受
1
0
废
单
污
多
国
物
/
染
/
家
2
2
污
2
防
1
保
单
多
染
治
护
】
/
环
2
的
3
境
多
文
防
】
物
治
噪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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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产
工
必
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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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噪
生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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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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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
究
、
声
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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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
励
禁
感
、
社
敏
声
,
续
以
将
建
医
会
感
的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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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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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建
生
工
端
险
物
卫
利
筑
筑
产
作
处
废
集
生
等
物
施
工
业
置
物
中
、
的
集
工
艺
的
为
和
区
文
建
中
作
要
除
导
生
域
化
筑
区
业
求
外
向
活
:
教
物
域
,
或
。
对
垃
用
育
为
,
但
者
建
圾
于
、
主
禁
抢
其
筑
混
居
机
的
止
修
他
垃
入
住
关
区
夜
、
特
圾
建
、
团
域
间
抢
殊
进
筑
科
体
进
险
需
行
垃
行
施
要
细
圾
化分类
【提示:受国家保护的文物一定是重要且具有一定价值的】
【19单/21单/25单】
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国家享有管辖权
水下文物的保护 8
7
国家享有辨认1器物物主权
9
4
8
(13)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信
微
系
(2)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联
第二节(1') 申报历史文 化名城、 一 (3)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施工中历史文化 名镇、名村的条件唯
(4)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
遗产保护制度 【22单】
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
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
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
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一般不得进行其
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文物保护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
【20单/21 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单/24单】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
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
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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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建设工程劳动保障法律制度(10')
按照就业方式划分:①全日制劳
动合同;②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 划分:①固定期限劳动
劳动合同的分类
合同;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③以完成一
【19单/22多/24多】
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8
按照劳动合1同7主体的数量划分:①个人劳
9
动合同;4②集体劳动合同
8
3
应当订立信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形式
微
【20单/25单】 例外系: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联
题必备条款: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
押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
准
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
精
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
第
劳
一
动
节
合
(
同
5
制
' )
度
劳
效
无
【
劳
【
劳
动
或
效
2
动
2
动
1
0
合
者
的
单
合
单
合
同
部
情
】
同
】
同
无
分
形
的
变
内 容
用
主
(
(
(
方
人
要
2
3
1
违
)
)
)
单
负
休
护
约
秘
背
用
违
以
位
责
息
、
定
密
真
人
反
欺
变
人
休
劳
条
、
实
单
法
诈
更
或
假
动
款
补
意
位
律
、
名
者
;
条
:
充
思
免
、
胁
称
投
⑥
件
试
保
情
除
行
迫
、
资
劳
和
用
险
况
自
政
手
法
人
动
职
期
和
订
己
法
段
定
等
报
业
、
福
立
的
规
或
代
事
酬
危
培
利
或
法
强
乘
表
项
;
害
训
待
变
定
制
人
人
⑦
防
、
遇
更
责
性
之
、
社
护
保
等
劳
任
规
危
会
守
动
、
定
,
保
合
排
使
险
同
除
对
;
的
劳
不
⑧
动
影
劳
者
响
动
权
劳
保
利
动
的
更的情形 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
双方协商解除:劳资双方协商一致
即时解除(直接告知解除):6条情形
用人 8
【提7示:劳动者有过错】
单位 1
9
单方 8 4预告解除:3条情形
3
法定 信【提示:劳动者无错,但对公司没用了】
解除微
系 经济性裁员:3类人员优先留用
劳动合同的解除
联
【20多/21多/22多/
一 即时解除(直接告知解除):6条情形
23多/24多/25单】
唯 【提示:用人单位有过错】
直接解除(不需提前告知):暴力、
劳动者
威胁等手段
单方法
【提示:危及劳动者人身生命安全】
定解除
预告解除:30日书面/试用期提前3天
【提示:用人单位无错,劳动者自己
不想干了】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6条情形)
【提示:期满/其中一方主体不在了】
【22单】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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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建设工程劳动保障法律制度(10')
三方主体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的主体关系特征
【20多/24单多/25单】 劳动8者 聘用与使用分离
7
1
9
4劳务派遣用工属于补充形式
8
3
劳信动者工资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
微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低工资标准:①延长工作时间工资;②中班、夜
系
【24单/25单】 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
联
题 境、条件下的津贴。
押
工资支付时间保障:一般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准
精
特殊情况工资保障:假期工资保障、
第
劳
资
二
动
支
节
用
付
(
工
保
2
和
障
' )
工
工
【
农
付
【
资
2
民
保
2
4
4
支
单
工
障
多
付
】
工
制
】
保
资
度
障
支
制度
农
农
农
民
民
民
工
工
工
额
合
工
列
【
或
工
工
工
外
同
资
入
提
引
资
资
资
工
解
保
失
示
发
基
保
专
作
除
障
信
:
严
本
证
用
工
工
、
联
恶
重
保
金
账
资
资
参
合
意
不
障
制
户
保
保
加
惩
拖
良
制
度
制
障
障
社
戒
欠
社
度
:
度
、
会
名
工
会
原
非
活
单
资
影
则
因
动
的
达
响
上
劳
工
情
到
的
不
动
资
形
数
】
低
者
保
:
额
于
原
障
2
标
条
1
因
准
%,不超过3%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 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情形:3条
信联合惩戒管理
不得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情形:3条
当事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期限为3年,
自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8
7
产生职业病9危1害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的职业卫生要求
劳动安全卫生管 4
8
理制度的内容 用人单位3应当在劳动过程中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信
【 24单】 微
劳
系
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联
保障妇女就业权,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三节(1')
一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唯
劳动安全卫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及有毒有害工作
生和保护
【21单/24单】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加班或夜班
禁止使用童工(不满16周岁)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16~18周岁) 不得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四级体力劳动
【22单/25单】
进行定期身体健康检查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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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建设工程劳动保障法律制度(10')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7条
【提示:主要围绕8工 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
工伤认定 7
1
【22单/24单】 视同工伤的情4形9:3条
8
3
不得认定信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3条
微
工系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被保险
联人为与该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题
第四节(1')
押工伤保险所遭受的风险是职业伤害和危险,
工伤保险制度 准
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和因职
精
停
工
工
伤
属
者
【
留
保
于
2
和
1
薪
险
劳
单
用
期
的
动
/
人
2
一
特
争
2
单
多
般
征
议
位
/
不
纠
2
因
4
超
纷
单
为
过
的
/
“
2
1
5
范
劳
业
工
工
工
2
劳
单
个
围
动
原
伤
伤
伤
动
】
月
(
争
因
保
保
保
”
9
议
对
险
险
险
条
而
处
职
是
的
实
)
发
理
工
一
权
行
:
生
的
健
种
利
无
劳
的
原
康
强
和
过
动
纠
则
和
制
义
错
纷
:
生
性
务
责
合
命
保
是
任
法
造
险
不
原
、
成
对
则
公
的
应
正
危
的
、
险
及时、着重调解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的组成:职工代表+企业代表
劳动争议调解程序的启动方式:①当事人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
②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24单】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
8
第五节(1') 调解协议生效后1 7,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劳动争议的解决
(≠强制力)4
9
,当事人应当履行
8
3
劳动争信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劳动行
微
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
系
联
仲裁申请:口头、书面
一
劳动争议仲裁 唯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
【24单/25单】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
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
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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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9')
诉讼和解:可以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达成和解
和解 8
7
【22单】 仲裁和解:可以请1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
9
作出裁决书,也4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8
3
信
未经司法确认:无强制执行力
人民调解 微
经司法系确认为有效:具有强制执行力
联
应题当调解:离婚案件,但不应久调不决
押
第一节(1') 准不得调解: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
建设工程争议和 精
催告程序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解 、 调 解 制 度
仲 裁
法
仲
【
协
院
裁
2 4
议
调
调
单
的
解
解
】
类 型
可
①
养
仲
调
解
当
以
关
裁
解
书
事
调
合
独
不
系
庭
达
或
人
解
同
立
制
案
在
成
者
自
和
中
的
作
件
作
协
根
愿
好
的
仲
调
;
出
议
据
调
的
仲
裁
解
③
裁
的
协
解
离
裁
协
书
能
决
,
议
的
婚
条
议
及
前
仲
的
,
案
的
款
时
,
裁
结
仲
件
情
履
可
庭
果
裁
;
形
行
以
应
制
庭
②
:
案
先
当
作
应
维
件
行
制
裁
当
持
调
作
决
调
收
解
调
书
解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协议的内容
【20单/25单】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8
对当事人:只能7申请仲裁
1
9
4
第二节(2') 对仲裁机构8:只能仲裁约定事项,不能超裁
仲 裁协议的效力【 3
仲裁制度 信
21单 /24单/25单】
对法微院:排除法院对仲裁事项的诉讼管辖权
系
联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一
仲裁庭的组成 唯 合议仲裁庭(3名仲裁员)
【20单/22单/24单 】
独任仲裁庭(1名仲裁员)
执行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
仲裁裁决执行 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3单】
申请执行期间: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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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9')
级别管辖: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
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
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合同诉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8
7
1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9
4
8
特殊地 3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
专信属管辖
民事诉讼的 域管辖 微 遗产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死亡
法院管辖 系
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20单/24 联
单/25单】 题 侵权行为诉讼: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押
准
协议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
精
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多
上
指
管
移
而
个
有
定
辖
送
将
当
第
管
管
管
权
管
案
事
三
辖
辖
辖
的
辖
件
人
人
权
权
:
异
:
移
:
:
法
的
上
议
发
送
公
有
院
法
级
:
现
给
民
独
并
院
法
提
本
有
、
立
存
起
院
交
院
管
法
请
时
诉
指
答
没
辖
人
求
的
,
定
辩
有
权
和
权
管
由
管
状
管
的
其
/没
辖
最
辖
期
辖
法
他
有
确
先
间
权
院
组
独
定
立
提
织
立
:
案
出
请
原
的
求
告
法
权
向
院
2
管
个
辖
以
诉讼参加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1单/24多】 诉讼代理人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口诀:近亲
属推荐律师】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
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三节(3') 8
民事诉讼制度 证据的种类:当事人1的
7
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
证据
料;电子数据;证
8
4人
9
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3
【21单/2 4单】 不能单独作为信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5条)
微
【简记:不能使人完全信服的瑕疵证据】
系
联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
一
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唯
(1)请求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适用诉讼时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
民事诉讼时效 效的请求权 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20多/21多/
(3)请求支付抚养费、
22单/24单】
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一般:3年
自权利人知道权
利受到损害之日
诉讼时效期 特殊:4年
间及起算
自权利受到
最长:20年
损害之日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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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9')
起诉和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7日内立案
开庭审理:普通程序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诉讼中止(暂停)和终结(结束)
判决和裁定
民事诉讼的
第三节(3') 简易程序(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和
审判程序
民事诉讼制度 小额诉讼(在立案8 之日起2个月内审结)
【24单】 7
1
第二审程序:4 9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8
3
信 当事人申请再审
微
审判系监督程序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联
题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押
准
精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第
行
四
政
节
复
(
议
1
制
' )
度
不
的
/
行
【
2
能
范
5
政
2
单
1
申
围
复
单
】
请
【
议
/ 2
复
2
申
4
4
单
议
单
请
】
(
(
(
的
3
4
2
具
行
复
行
申
)
)
)
有
政
议
政
请
行
行
行
普
复
申
行
复
政
政
政
遍
议
请
为
议
机
机
法
约
参
期
之
的
关
关
规
束
加
限
日
形
对
对
、
力
人
:
起
式
行
民
规
的
:
可
6
:
政
事
章
0
决
复
以
日
口
机
纠
或
定
议
自
内
头
关
纷
者
、
申
知
提
、
工
作
行
命
请
道
出
书
作
出
政
令
人
或
行
面
人
的
机
等
(
者
政
员
调
关
规
民
应
复
的
解
制
范
)
当
议
奖
定
性
;
知
申
惩
、
文
被
道
请
、
发
件
申
该
任
布
请
免
人
等
(
决
官
定
)
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范围
【21单/22单/24单/25单】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
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级人民法院
一般:8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7
行政诉 1
讼的法
地域管辖
8
限4
9
制人身自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
3
院管辖 信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微
移送管辖系与指定管辖
联
管辖一转移与管辖权异议
第五节(2') 唯
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原告
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人
行政诉讼被告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
共同诉讼人
诉讼代理人
起诉的时间: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行政诉讼的起诉 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4单/25单】
起诉的形式:口头、书面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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