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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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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学员专用 请勿外泄 2026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速记手册 【考点1】法的形式 形式 举例 制定机关 宪法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 《**条例》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 省级、设区的市人大及常 《地名+条例》 条例 委会 部门规章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各部、委 8 《地名+规定、办7法、实施 1 地方政府规章 9 省级、设区的市政府 细则》4 8 3 国际条约 信 微 【考点2】居住权 系 联 概念 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占有、使用 题 设立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无偿押设立;自登记时设立 准 流转 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精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消 概 设 期 限 灭 念 立 限 制 【 考 点 期 按 例 1 2 期 土 人 1 3 . . . 限 】 照 : 应 地 限 地 同 从 届 合 借 由 地 当 役 上 意 属 满 同 道 当 已 役 采 权 性 , 或 取 , 约 通 事 合 土 设 权 者 书 立 随 定 行 同 人 地 居 面 土 不 生 、 约 所 , 利 住 动 形 有 地 效 限 定 用 权 承 产 式 权 时 制 ; 他 人 包 转 人 订 层 设 但 人 死 让 经 不 立 立 高 不 的 亡 , 营 【 合 得 得 】 不 的 不 权 不 同 设 超 动 , 得 、 登 ; 立 过 产 居 单 建 记 地 剩 【 住 独 设 也 余 役 供 权 用 转 设 期 权 役 消 地 让 立 限 地 灭 使 】 ; 】 用 ; 不 , 权 未 得 以 、 登 单 提 宅 记 独 高 基 , 抵 自 地 不 押 己 使 得 的 对 用 不 权 抗 动 等 善 产 意 权 【 利 第 需 的 三 役 人 , 地 ; 未 】 经 的 用 效 益 益【 物 举 权 变动 2.需役地转让时,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3.供役地转让时,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考点4】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制造、使用和销售的专有权。 8 对象 概念 条件 7 期限 1 9 4 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 8 3 信 发明 进所提出的 新的技术方 20年 新微颖性 案 系 创造性 联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 一 实用性 实用新型 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 唯 10年 的新的技术方案 保护期自申请日起计算 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 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 新颖性 外观设计 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 富有美感 15年 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 适于工业应用 应用的新设计 【考点5】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 1)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 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扫码关注更多内容 第 1 页 共 14 页 名师面授精华、央企内训、考点串讲、习题模考、考前三页纸、绝密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学员专用 请勿外泄 2)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1)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1)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 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3)物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8 4)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7 1 9 4.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 4 8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信人3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微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 系 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联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题 5.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押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准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 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精权责任。 构 机 物 科 残 全 提 构 保 学 疾 额 窨 下 供 护 试 人 、 【 计 小 残 井 列 的 、 验 的 考 算 规 疾 医 农 和 组 等 项 点 模 缴 人 疗 牧 教 织 地 目 纳 纳 6 】 服 下 服 保 学 直 免 税 增 增 务 务 险 的 接 设 征 人 值 值 机 ; 以 进 进 施 增 税 发 税 构 造 及 口 口 值 。 生 ( 的 提 相 仪 供 成 3 税 上 应 ) 减 供 关 器 残 他 : 述 税 古 免 的 技 、 疾 人 规 交 旧 ( 育 设 损 术 人 1 定 易 图 ) 养 备 害 培 专 的 , 书 农 服 ; 训 用 , 起 销 , 业 务 业 的 管 征 售 ( 生 自 , 5 理 务 物 点 额 ) 产 然 婚 , 品 人 标 未 外 者 人 姻 家 , 不 准 达 国 销 介 销 禽 残 能 由 到 政 售 绍 售 、 疾 证 国 起 府 服 的 的 牲 人 明 务 征 、 务 自 自 畜 个 尽 院 点 国 , 己 产 、 人 到 的 规 际 殡 使 农 水 提 管 定 , 组 葬 用 产 生 供 理 , 免 织 服 过 品 动 的 职 报 征 无 务 的 , 物 服 责 全 增 偿 ; 物 农 的 务 的 国 值 援 品 业 ( 配 ; , 人 税 8 助 ; 机 ) 种 应 民 ; 的 ( 耕 学 和 7 当 代 ( 达 进 ) 4 、 校 疾 承 表 ) 到 口 托 排 提 病 担 大 直 物 起 儿 灌 供 防 侵 会 接 资 征 所 、 的 治 权 常 用 和 点 、 病 学 ; 责 务 于 设 的 幼 虫 历 任 委 科 备 , 儿 ( 害 教 2 。 员 学 ; 依 园 ) 防 育 会 研 照 、 医 治 ( 服 备 6 究 规 养 疗 、 ) 务 案 、 定 老 机 由 植 , 。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9)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 馆、书画 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上述规定 的免税项目 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考点7】行政强制及其种类 种类 实施主体 7 8 方式 特征 1 (1)限制4公 9 民人身自由; 行政 8 (1)行政机关 (2)查信 3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临时性 强制 (2)不得委托 (3)微扣押财物; 控制使用权 措施 系 (4)冻结存款、汇款 联 一(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唯 (2)划拨存款、汇款; 行政 (1)人民法院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 终局性 强制 (2)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剥夺所有权 执行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考点8】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 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 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 扫码关注更多内容 第 2 页 共 14 页 名师面授精华、央企内训、考点串讲、习题模考、考前三页纸、绝密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学员专用 请勿外泄 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考点9】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2.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3.自然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8 自然人不具有工程承包的资质,不能承包建筑工程。7 1 9 【考点10】非法人组织 4 8 3 信 概念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微 1)个人独资企业 系 联 类别 2)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题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押服务机构: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准 1)可以作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精 相关 解 1 2 3 4 【 【 规 散 . . . . 代 代 代 代 考 考 定 理 理 理 理 点 点 人 人 行 行 1 1 1 2 2 任 3 1 2 必 一 为 为 】 】 ) ) ) ) 须 般 必 的 代 表 不 可 章 出 在 应 须 法 理 见 能 以 程 资 代 该 是 律 的 代 独 确 规 人 理 具 后 以 法 理 定 定 或 立 有 果 权 被 律 一 的 者 承 法 归 限 代 特 人 存 设 担 律 属 范 理 征 续 立 或 民 意 于 围 人 期 人 数 事 义 被 内 的 决 间 人 责 的 代 名 实 届 定 代 任 行 理 义 施 满 解 表 , 为 人 代 实 散 该 或 财 理 施 者 组 产 行 代 织 章 不 为 理 从 程 足 , 行 规 事 以 实 为 民 定 清 施 事 的 偿 代 其 活 债 理 动 他 务 行 解 的 为 散 , 时 事 其 有 由 出 独 出 资 立 现 人 进 或 行 者 意 设 思 立 表 人 示 承 的 担 权 无 利 限 责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委任状、已加盖 特别构成要件 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通知函告、长期合作等】 【缺一不可】 2)须本人存在过失 3)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8 1)无权代理,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7的效力 法律后果 1 2 )本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4 9 理人追偿损失 8 3 【考点13】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信申请的规定 微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 系 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 批准其建筑业联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 他企业的 一 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 唯 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 上岗的; 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扫码关注更多内容 第 3 页 共 14 页 名师面授精华、央企内训、考点串讲、习题模考、考前三页纸、绝密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学员专用 请勿外泄 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考点14】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失效及注销 失效 注销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1)有失效情形发生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8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7 1 9 【考点15】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本单位4)资质证书” 8 3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信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微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系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联揽工程的;【向外借资质】 题 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押 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准企业资质证书的; 精 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 重的 政 2 3 1 4 5 。 1 【 【 . . . . . . 府 利 相 以 不 将 规 考 考 投 互 他 用 按 承 范 点 点 资 人 向 照 包 合 串 1 1 6 7 项 名 发 与 的 同 通 】 】 目 包 义 招 工 订 投 承 中 所 投 单 标 程 立 标 揽 小 需 标 位 人 及 转 或 业 企 资 及 或 订 财 包 与 务 业 金 以 其 立 政 或 招 不 款 应 其 工 的 资 违 标 良 项 当 作 他 合 金 法 人 支 行 按 方 人 同 约 分 串 付 为 照 员 式 履 束 包 通 保 认 国 弄 行 行 保 投 的 障 定 家 虚 义 贿 障 标 。 标 有 作 务 、 的 准 关 假 , 提 , , 情 规 供 以 “ 定 骗 节 回 向 投 确 取 严 扣 招 标 中 重 保 标 或 、 落 标 的 人 者 不 实 的 ; 或 给 好 到 ; 予 评 好 【 位 其 标 干 , 向 他 委 活 内 不 好 员 ” 借 得 处 会 资 由 等 成 质 施 不 员 】 工 正 行 单 当 贿 位 手 的 垫 段 手 资 承 段 建 揽 谋 设 业 取 务 。 中 的 标 ; 的 ; 2. 规范支付行为要求 (1) 付款期限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 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8 大型企业:应当 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7内支付款项。 1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 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4的 9 ,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 8 3 算。 信 (2)检验验收要求 微 系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与中小企业约联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 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 限应当自一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唯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 验 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 起算。 【考点18】规划条件的变更 1.规划变更 《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2.规划验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 规划条件予以核 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扫码关注更多内容 第 4 页 共 14 页 名师面授精华、央企内训、考点串讲、习题模考、考前三页纸、绝密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学员专用 请勿外泄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 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3.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4.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 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 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8 【考点19】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情形7 1 9 1.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 4 8 3 2.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 信 微 3.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30万元或建筑面积<300㎡ 系 4.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 联 题 5.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押 【考点20】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条准件 精 1 书 .总 , 1 2 3 4 5 6 【 承 施 . . . . . . 依 依 施 已 有 有 考 包 《 工 法 法 工 经 保 点 满 单 建 图 应 应 场 确 证 足 位 设 设 2 1 当 当 地 定 工 施 将 工 计 】 办 办 已 施 程 工 建 程 文 违 理 理 经 工 质 需 质 设 件 法 用 建 基 企 量 要 量 工 已 分 地 设 本 业 和 管 程 的 按 包 批 工 具 【 安 理 分 资 规 准 程 备 全 签 条 包 金 定 手 规 施 的 订 例 安 给 审 续 划 工 具 ( 》 排 不 查 的 许 条 体 总 、 具 合 施 , 可 件 措 ) 备 格 工 已 证 , 施 承 相 图 经 的 需 包 纸 办 , 要 合 《 1. 及 理 征 已 同 建 承 技 该 收 经 】 筑 包 术 建 房 取 工 单 资 筑 屋 得 位 程 料 工 的 建 将 施 , 程 , 设 其 工 建 用 其 工 承 发 设 地 进 程 包 包 单 批 度 规 的 与 位 准 符 划 工 承 应 合 手 许 程 包 当 施 续 可 分 违 提 工 证 包 法 供 要 给 行 建 求 个 为 设 人 认 资 的 定 金 ; 查 已 处 经 管 落 理 实 办 承 法 诺 》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 应资质 条件的单位的; 相应资质单位的; 2.建设工 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 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 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 位 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 4.专业分包单 7 位 8 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 再分包的; 1 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 9 4 5.专业作业8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建设工程再分包 3 6.专业信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 的。 微 筑材系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考点22】转包 联 一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唯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 给 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 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 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考点23】可以不招标的特殊情况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项目; 2.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项目; 3.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项目。 扫码关注更多内容 第 5 页 共 14 页 名师面授精华、央企内训、考点串讲、习题模考、考前三页纸、绝密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学员专用 请勿外泄 4.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5.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6.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7.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8.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考点24】招标人不得设定不合理的条件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 8 7 件; 1 9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8或4者评标标准; 3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信产地或者供应商; 微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系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联 【考点25】单一来源采购 题 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押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概念 准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精行招标的,应当依照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除 适 与 用 封 开 入 ( ( 其 【 范 闭 放 围 1 2 签 考 ) ) 围 订 式 式 供 点 恶 提 的 框 框 应 2 意 供 6 架 架 商 框 】 串 虚 1 2 3 且 架 协 协 有 ) ) ) 框 通 假 添 协 议 议 下 只 发 必 架 谋 材 购 入 入 列 议 能 生 须 协 取 料 资 : 围 围 情 从 了 保 议 入 谋 金 供 供 形 证 唯 不 的 围 取 总 应 应 之 原 一 可 解 或 入 额 商 商 一 有 供 预 除 者 围 不 无 , 可 采 应 见 合 或 超 尚 正 以 购 商 的 同 者 过 未 当 随 项 紧 处 成 合 原 签 理 时 目 采 急 交 同 合 订 由 申 一 购 情 的 成 同 框 , 请 致 的 况 ; 交 采 架 不 退 性 不 的 购 协 得 出 或 能 ; 金 议 主 框 者 从 额 的 动 架 服 其 , 1 放 协 务 他 0 取 % 弃 议 配 供 的 消 。 入 套 应 其 围 的 商 入 资 要 处 围 格 求 采 资 或 , 购 格 者 需 的 ; 退 要 已 出 继 经 框 续 签 架 从 订 协 原 框 议 供 架 。 应 协 商 议 处 的 添 , 购 解 ,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 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 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8 被取消入围资格 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1加 7 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或者重新 9 4 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 8 3 信 【考点27】合同的成立 微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系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联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一 3.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唯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 约 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 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5.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6.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考点28】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履行顺序 没有先后,同时履行 有先后履行顺序 行使方 任何一方当事人 后履行一方 先履行一方 扫码关注更多内容 第 6 页 共 14 页 名师面授精华、央企内训、考点串讲、习题模考、考前三页纸、绝密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学员专用 请勿外泄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 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 拒绝其履行请求。 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 行: 行使条件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 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 求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的履行请求 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不安抗辩权: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其他 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8 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 7 1 应当恢复履行。 9 4 8 【考点29】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结算 3 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微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 系 偿承包人。 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题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押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准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精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利率 ( 当 利 当 ( ( ( 【 【 或 1 事 息 事 1 2 3 考 考 者 ) ) ) ) 人 从 人 点 点 同 因 建 建 建 对 对 应 期 3 3 标 设 设 设 0 1 欠 付 付 贷 】 】 工 工 工 的 付 款 工 款 工 买 程 程 程 物 工 时 程 市 程 卖 已 没 未 的 程 间 价 场 欠 合 实 有 交 主 价 没 款 报 款 同 际 交 付 物 款 有 之 价 利 解 交 付 , 不 利 约 日 利 息 除 付 的 工 符 息 定 率 计 的 的 , 程 合 计 或 计 付 规 , 为 价 约 付 者 息 。 则 为 款 提 定 标 约 。 也 交 交 而 准 定 未 竣 付 解 不 有 结 工 除 之 明 约 算 结 合 日 的 定 的 算 同 ; , 的 , 文 的 下 , 为 件 , 按 列 当 解 之 照 时 事 除 日 约 间 人 合 ; 定 视 起 同 处 为 诉 的 理 应 之 效 付 。 日 力 没 款 。 及 有 时 于 约 间 从 定 : 物 的 【 。 , 递 按 因 进 照 标 关 同 的 系 期 物 】 同 的 类 从 贷 物 款 不 符合约 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 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 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 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7 8 除。 1 (4)出卖人不交 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9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 4 8 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 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3批标的物解除。 信 (5)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微额达到全部价款的 1/5,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 系 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 联 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 一 唯 【考点32】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 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 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 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1)采购质量性能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2)出租检测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3)禁止出租的法定情形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予以报废, 不得出租、使用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办理注销手续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扫码关注更多内容 第 7 页 共 14 页 名师面授精华、央企内训、考点串讲、习题模考、考前三页纸、绝密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学员专用 请勿外泄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考点33】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资金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 合格 人员 3.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8 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 1 5.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9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 4 8 缴纳保险费 3 信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微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 环境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系求 联 1.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题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 全防护服装 押 准 特殊 2.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 精 事 规 故 定 1 2 3 4 5 6 【 隐 . . . . . . 对 建 明 确 按 考 落 患 施 3 材 本 立 确 保 点 规 实 , . 和 有 、 项 定 项 项 项 安 隐 3 4 生 应 设 目 目 目 目 实 全 患 】 产 急 备 安 施 安 安 管 生 排 施 预 安 全 全 全 理 产 查 项 工 案 全 生 生 生 人 管 处 目 项 事 产 产 产 员 理 理 安 目 故 费 管 制 管 安 情 全 负 应 用 理 理 全 度 况 生 责 急 有 全 体 职 ; 应 产 人 救 效 面 系 责 当 管 的 援 使 负 ; ; 记 理 安 预 用 责 入 , 全 案 ; ; 项 监 生 、 目 控 产 应 安 义 危 急 全 务 险 救 管 性 援 理 较 组 档 大 织 案 分 或 ; 部 者 分 应 项 急 工 救 程 援 , 人 及 员 时 , 排 配 查 备 处 必 理 要 施 的 工 应 现 急 场 救 安 援 全 器 7.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8.应当 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考点35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8 7 (1)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9防1安全职责 4 1)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3 ,8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信 确保完好有效; 微 2)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 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 联 备查。 一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 的唯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 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考点36】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报告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 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扫码关注更多内容 第 8 页 共 14 页 名师面授精华、央企内训、考点串讲、习题模考、考前三页纸、绝密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学员专用 请勿外泄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 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 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 30日内8伤 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7 1 【考点37】安全生产举报处理、相关信息系统和工9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4 8 1.安全生产举报处理 3 信 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微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 系 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联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题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押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准 门报告或者举报。 精 具 门 体 会 国 强 对 对 建 实 同 2 【 3 负 . . 家 制 违 生 设 施 国 安 考 安 有 。 务 对 性 法 产 行 全 点 全 安 院 行 标 经 政 生 生 严 全 3 8 为 准 营 主 其 产 产 重 生 】 他 监 情 单 管 相 工 危 产 监 有 节 督 位 部 关 艺 及 监 督 严 检 作 门 关 信 、 督 施 检 部 查 重 出 或 息 设 管 工 查 门 的 的 处 者 系 备 理 安 的 制 内 生 罚 其 统 、 职 全 内 产 决 他 容 定 材 责 的 容 经 定 有 包 并 料 的 工 和 公 营 后 关 括 淘 部 艺 方 布 单 部 : 汰 门 、 7 式 位 门 个 。 设 制 应 及 可 工 备 度 当 其 以 作 、 建 材 有 将 日 立 料 关 施 内 安 实 从 工 在 全 行 业 现 监 生 淘 人 场 督 产 汰 员 的 管 违 制 , 监 理 法 度 应 督 部 行 。 当 检 门 为 具 及 查 公 信 体 时 示 委 息 目 向 系 托 库 录 社 统 给 ; 由 会 予 建 国 公 以 设 务 告 公 工 院 , 开 程 建 并 曝 安 设 通 光 全 行 报 。 监 政 ; 督 主 机 管 构 部 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工程项 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工程项目 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8 7 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1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9 4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8式。 3 信 【考点39】建设工程抗 震性能鉴定制度 微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 ,未采取抗震设防系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 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 (1)重大建设工程; 唯 (2)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 工程; (3)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4)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5)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考点40】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管理—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评估,并将评估结 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发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对违反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扫码关注更多内容 第 9 页 共 14 页 名师面授精华、央企内训、考点串讲、习题模考、考前三页纸、绝密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学员专用 请勿外泄 新闻媒体可以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开展舆论监督。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残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 的人员,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对违反《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 提起公益诉讼。 【考点41】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 8 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7 1 9 3.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4 8 3 依据: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2)建设工信程勘察设计文件;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 文件。 微 系 4.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联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题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 押 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准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精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要 明 备 施 的 工 ; 文 1 2 3 消 件 质 5 6 【 1 ) ) ) . . . 防 , 量 工 工 考 见 按 参 在 设 不 承 程 程 点 证 照 加 消 计 担 得 监 监 取 建 建 防 4 2 文 监 同 理 理 样 设 设 产 】 件 理 意 的 单 和 工 单 品 见 实 使 责 形 位 送 程 位 和 证 施 任 用 式 的 检 法 组 具 取 工 。 或 消 : 的 律 织 有 样 程 者 防 旁 法 的 概 防 和 监 安 设 站 规 建 火 念 送 理 装 计 、 、 设 性 检 ; 不 、 巡 国 工 能 合 施 家 视 程 要 格 工 工 和 竣 求 的 质 程 平 工 的 消 量 建 行 验 建 防 责 设 收 检 筑 产 任 消 , 材 验 品 与 防 对 料 和 义 技 建 、 防 务 术 设 建 火 标 工 筑 性 准 程 构 能 , 消 配 不 以 防 件 符 及 施 和 合 经 工 设 要 消 质 备 求 防 量 使 的 设 签 用 建 计 章 、 审 筑 安 确 查 材 装 认 合 料 前 , 、 格 并 , 或 对 核 建 者 建 筑 查 满 设 构 产 足 配 工 品 工 程 质 件 程 消 量 和 需 防 设 证 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 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 认可和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检测内容 8 涉及结构安全的 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1比7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 9 量的 30%。 8 4 3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信检: 微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 土试块; 系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 浆试块; 联 一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唯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 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 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 和真实性负责。 【考点43】竣工验收备案 1.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及需提交的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扫码关注更多内容 第 10 页 共 14 页 名师面授精华、央企内训、考点串讲、习题模考、考前三页纸、绝密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学员专用 请勿外泄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 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2.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签收和处理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1份由建设单位保存,81 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7 1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9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 8 【考点44】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3 信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微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系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联计。 题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押 起计。 准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精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 工 染 因 程 防 生 施 在 在 因 建 自 治 【 产 建 工 设 噪 噪 特 动 责 考 工 设 进 任 单 声 声 殊 单 点 艺 单 入 。 位 敏 敏 需 位 要 位 4 5 应 应 感 要 缺 感 求 应 】 陷 当 当 建 必 建 当 或 建 责 按 筑 须 筑 监 按 者 筑 照 物 连 任 物 督 照 其 施 期 规 集 续 集 施 规 他 工 。 定 中 施 中 工 定 特 噪 制 区 工 区 单 将 殊 声 定 域 作 域 位 噪 需 污 噪 施 业 , 落 声 要 染 声 工 的 禁 实 污 必 防 污 作 , 止 噪 染 须 治 应 染 业 夜 声 防 连 当 防 , 间 污 治 续 取 治 应 进 染 费 施 得 实 当 行 防 用 工 地 施 优 产 治 列 作 方 方 先 生 实 入 业 人 案 使 噪 施 工 的 民 , 用 方 声 程 除 政 采 低 案 的 造 外 府 取 噪 。 建 价 。 住 有 声 筑 , 在 房 效 施 施 施 和 措 工 工 工 城 施 工 作 合 乡 , 艺 业 同 建 减 和 , 中 设 少 设 但 明 、 振 备 抢 确 生 动 。 修 施 态 、 、 工 环 降 抢 单 境 低 险 位 主 噪 施 的 管 声 工 噪 部 。 作 声 门 业 污 或 , 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考 点46】受国家保护的文物 文物受 国家保护。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 下列物质遗存: (1)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古石刻、8 古壁画; 7 1 (2)与重大历史 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9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 4 8 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 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 信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微品; 系 (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联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 族社会一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唯 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 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考点47】劳动合同的效力 1.劳动合同的生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2.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法定情形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扫码关注更多内容 第 11 页 共 14 页 名师面授精华、央企内训、考点串讲、习题模考、考前三页纸、绝密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学员专用 请勿外泄 (2)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确认与法律后果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 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48】建筑业劳动用工规范管理 1.倡导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推行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可通过自有劳务人员或劳务分包、劳务派遣等多种方式完成劳务作业。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等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在施工现场配备 8 专职或兼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7身份信息、技能状况、诚信信息、工资结算 1 9 及支付等情况。 4 8 2.落实企业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信 3 1)企业用工主体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对自有微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 系 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与自有劳务人员依法签联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 险等。 题 押 2)劳务用工管理责任。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承担相应的劳务用工管理责任。按照“谁承 准 包、谁负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精业应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 格 善 后 工 1 2 3 劳 3 6 4 5 方 作 【 ) ) ) ) ) ) ) 动 可 条 考 了 获 获 对 拒 教 要 上 件 者 点 解 得 得 违 绝 育 求 岗 ; 享 工 4 职 反 违 培 用 职 9 有 。 作 】 业 职 章 训 人 业 下 场 劳 卫 业 指 责 单 健 列 所 动 生 病 挥 任 位 康 职 产 安 教 防 和 检 。 提 业 生 全 育 治 强 查 建 供 卫 或 卫 、 法 令 筑 符 、 生 者 生 培 律 进 施 合 职 保 可 训 、 行 工 防 业 护 能 ; 没 法 企 治 病 权 产 有 规 业 职 诊 利 生 职 以 对 业 疗 : 的 业 及 自 病 、 职 病 危 康 有 要 业 防 及 复 劳 求 病 护 生 等 务 的 危 措 命 职 人 职 害 施 健 业 员 业 因 的 康 病 、 病 素 作 的 防 新 防 、 业 行 治 进 护 危 ; 为 服 入 设 害 提 务 建 施 后 出 ; 筑 和 果 批 市 个 和 评 场 人 应 、 的 使 当 检 劳 用 采 举 务 的 取 和 人 职 的 控 员 业 职 告 等 病 业 ; , 防 病 培 护 防 训 用 护 考 品 措 核 , 施 合 改 ;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考点50】工伤认定 应当 认定为工伤(需举证) 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 8 7 事故伤害的; 9 1 4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 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 3 8 信 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受到事故伤害的;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微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系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联 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 一 4)患职业病的; 唯 到伤害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 伤 害或者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 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 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 害的。 职工符合以上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考点5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 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扫码关注更多内容 第 12 页 共 14 页 名师面授精华、央企内训、考点串讲、习题模考、考前三页纸、绝密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学员专用 请勿外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考点52】和解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达成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如义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仲裁案件当事人可以在仲裁中达成和解。 【考点53】仲裁庭的组成 1.合议仲裁庭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1名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 8 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1 7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9 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4 8 3 2.独任仲裁庭 信 微 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 系 定仲裁员。 联 题 3.仲裁员回避情形 押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准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精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在 请 院管 执 最 申 ( ( 当 对 ( 辖 【 行 后 请 2 3 4 事 依 。 考 。 一 ) ) ) 执 人 法 点 当 次 与 与 私 提 设 行 事 开 5 本 本 自 4 出 立 的 庭 人 】 案 案 会 期 回 的 终 申 仲 当 有 见 避 仲 间 结 请 裁 事 利 当 申 裁 为 前 执 裁 人 害 事 请 机 行 提 决 2 、 关 人 , 构 年 仲 出 执 代 系 、 应 的 。 。 裁 行 理 代 ; 当 裁 裁 人 理 说 决 决 有 人 明 , 案 其 , 一 理 件 他 或 方 由 , 关 者 当 , 由 系 接 事 在 被 , 受 人 首 执 可 当 不 次 行 能 事 履 开 人 影 人 行 庭 住 响 、 的 前 所 公 代 , 提 地 正 理 对 出 或 仲 人 方 。 者 裁 的 当 回 被 的 请 事 避 执 ; 客 人 事 行 送 可 由 的 礼 以 在 财 的 向 首 产 。 有 次 所 管 开 在 辖 庭 地 权 后 的 的 知 中 人 道 级 民 的 法 人 , 院 民 可 申 以 法 从 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考点55】 管辖权的异议 8 人民法院受理案 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1当7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方当事人在收到起 9 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提出。 8 4 3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 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信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微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 并应诉答辩或者提系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 联 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一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异议裁唯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 【考点56】行政复议中止与终止 行政复议中止 行政复议终止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 1)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 否参加行政复议; 撤回;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能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 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3)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 4)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 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 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议权利; 扫码关注更多内容 第 13 页 共 14 页 名师面授精华、央企内训、考点串讲、习题模考、考前三页纸、绝密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二建、监理、一建、一造、二造、安全、消防、咨询、检测课程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 学员专用 请勿外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 4)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 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 6)依照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同意中止; 7)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 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8)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 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考点57】举证责任 1.被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8 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 7 1 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9 4 8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3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信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微证责任。 系 2.原告的举证责任 联 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题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 押 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准 3.证据的质证 精 以 有 2 1 3 ) ) ) 非 下 以 以 严 法 列 违 利 重 手 情 反 诱 违 段 形 法 、 反 取 之 律 欺 法 得 一 强 诈 定 的 的 制 、 程 证 , 性 胁 序 据 属 规 迫 收 , 于 定 、 集 《 不 的 暴 的 行 得 手 力 证 政 作 段 等 据 诉 为 获 手 材 讼 认 取 段 料 法 定 且 获 ; 》 案 侵 取 规 件 害 的 定 事 他 证 的 实 人 据 “ 的 合 材 以 根 法 料 非 据 权 。 法 。 益 手 的 段 证 取 据 得 材 的 料 证 ; 据 ”: 8 7 1 9 4 8 3 信 微 系 联 一 唯 扫码关注更多内容 第 14 页 共 14 页 名师面授精华、央企内训、考点串讲、习题模考、考前三页纸、绝密押题联系QQ/微信:3849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