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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次宪法修改的背景
1、自1982年宪法四次修宪的背景
①1988年4月12日,七次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增加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
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②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宪,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等重要修改。
③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宪,增加“实行依法治国,建
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重要内容。
④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增加“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
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
二、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
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修改宪
法,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
历史意义。宪法修改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
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自2004年修改宪法以来,党和国家事
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
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
发生历史性变革。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为全面贯彻党的十
九大精神、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中的重大作用,需要对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
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
宪法修改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全面依法治国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实
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必
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
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坚持依法
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完
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的必然要求,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
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宪法修改是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发展的必然
要求。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
建设和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国体和政体等国家的根
本制度,确立了国家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
奋斗目标等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我国宪法是一
部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
宪法。1954年宪法诞生后,一直处在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过程中。
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4次
修改。通过4次宪法修改,我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
中紧跟时代步伐,不断与时俱进,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
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
我国宪法应该坚持与时俱进,更好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
新经验、新要求。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
势、新任务,对我国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是必须的、适时的,是符合
宪法发展规律、符合时代发展和实践需要的。
三、宪法修改的原则和要求
1、宪法修改的原则
作为国之根本、法之源泉,宪法修改关系全局,影响广泛而深远。
宪法修改要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注重从政
治上、大局上、战略上分析问题,注重从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上思考问题,切实维护宪法权威性,真正实现宪法目的,彰
显宪法价值。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确定了宪法修改必须贯彻以下原
则。
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
领导。”修改宪法,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立法活动,
必须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到宪法修改
全过程,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守程序是法治之始。党领导人民制
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党带头遵守宪法法律,体
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
义法治”的内在统一。宪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宪法修改实践
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逐渐形成了一些成熟的政治惯例。严格依法按程序修改宪法,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是遵
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是对法治精神的恪守。
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
之所废在逆民心。”人心向背,是决定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兴亡的
根本性因素。宪法作为法之统帅、法律之母,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
中体现。宪法修改要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充分体现人
民的意志。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才能确保宪法修改反映
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宪法既不能频繁修改,又
不能一成不变,需要在连续性、稳定性和适应性之间寻求平衡。我
国1982年宪法延续的修改原则是只作必要性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
改,能通过宪法解释解决的不作修改,以利于宪法稳定,利于国家
稳定。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这次宪法修改仍然坚持对宪法
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的原则,是要对各方面普遍要求修改、实践证明成熟、具有广泛共识、需要在宪法上予以体现和规范、非改不
可的,进行必要的、适当的修改;对不成熟、有争议、有待进一步
研究的,不作修改;对可改可不改、可以通过有关法律或宪法解释
予以明确的,原则上不改,以保持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从中央政治局决定启动宪法修改工
作,到召开会议听取《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稿
在党内外一定范围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再到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
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都很好地贯
彻了上述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原则。这次宪法修改一定能充分体
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使我国宪法更好
发挥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作用。
2、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确定了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为宪法修改
提供了方向指引。宪法修改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旗帜引领方向,
道路决定命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和国家的长期实践充分证明,
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
只有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我们才能团结带领全党全国
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新中
国成立100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赢得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更加幸福美好的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承载着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和探索,寄托着无数仁人志士的夙
愿和期盼,凝聚着千千万万革命先烈的奋斗和牺牲,是历史和人民
的选择。要发展中国、稳定中国,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
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定不移坚持和发
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修改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
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沿着正确方向胜利前进。
宪法修改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共产党宣言》发表以来的实践证明,马克思主
义只有与本国国情相结合、与时代发展同步、与人民群众共命运,
才能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创造力、感召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国
内外形势变化和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尤其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
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
的矛盾,促使我们必须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新时代坚持和
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这个重大时代课题。围绕这个重大时代课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
心的党中央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
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紧密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以全新的视野深化对共产党执
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进行艰辛
理论探索,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成为全党
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宪法修改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这是时代发
展的要求,是党心所向,民心所望。
宪法修改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鲜明特点和优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三者具有内在统一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
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
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
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坚持党是宪法修改的领
导核心;人民当家作主就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宪法修改中体
现人民的需求和愿望;依法治国就是要严格遵循宪法修改的程序。
坚持三者有机统一,对确保宪法修改的科学性、民主性、法治性具
有重要意义。宪法修改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
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
求。党的十九大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政治论断,确定了新
的奋斗目标。通过宪法修改,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
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
根本法,体现党的最新执政理念,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是
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具有重要的宪法
理论意义和政治实践意义。
牢牢把握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
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更好
体现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
提高党长期执政能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
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
宪法保障。
四、筑牢奋进新时代的宪法根基
对我国现行宪法作部分修改,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
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
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
重大举措,是大势所趋、事业所需、党心民心所向,必将为新时代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
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坚持依法治国首
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中央决
定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目的是通过修改使我国宪法更好体现人民
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提高中国
共产党长期执政能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
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这次宪法修改,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各地区各部门各方
面共提出数千条建议。这是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
聚共识的过程,体现了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当代中国宪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
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观时而制法,因事
而制礼”。我国宪法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
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这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条基本规律。从
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至今,我国宪法一直处在探索实践
和不断完善过程中。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分别进行了5次
修改。实践证明,我国宪法是同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的实践探索紧
密联系在一起的,既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又推动宪
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是我国宪法发展的必由之路。
“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宪法只有不断适
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
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
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修改国家主席任职
方面的有关规定,为了贯彻和体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增
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这次宪法修改,根据新时代坚持
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任务,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
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
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
体现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这对于全面贯彻
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更好地发
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
人民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
深远历史意义。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
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只有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
才能推动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以这次宪法修改为契机,加强宪
法实施和监督,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
法,在全党全社会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把依法
治国、依宪治国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必将凝聚起奋进新时代、
筑梦新征程的磅礴力量,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法治轨道上
行稳致远。
五、宪法修改内容学习
第三十二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
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
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自力更生,
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
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
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
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
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
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
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
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
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
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
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
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
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三十三条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
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包括全体
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
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
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
国统一战线”。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
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
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
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
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
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
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
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
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第三十四条 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
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第三十五条 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
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
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
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
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
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
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
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
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
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
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
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
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
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
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
力。”
第三十六条 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第三十七条 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
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
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
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第三十九条 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
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
会主义的公德”。这一款相应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
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
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四十条 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
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十一条 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
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第四十二条 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
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第四十三条 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
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
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第四十四条 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六)监督国务
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
检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十一)根据国家监
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
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
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
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修改为:“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
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
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
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四十六条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
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六)领导
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八)领
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
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
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
准后施行。”
第四十八条 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
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
检察院检察长。”
第四十九条 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
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五十条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
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一条相应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
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
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
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五十一条 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
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
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
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修改为:“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
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
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
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 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
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
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
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
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
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
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
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
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相
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