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内容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学习备考要点:
1.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主要条款
2.安全生产条件通用要求
3.平安工地建设
4.危险源识别
5.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风险,基本要求,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措施,风险评估报告及其评审)。
6.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双重预防机制,交通运输部修订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基础清单、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重大事故隐
患基础清单等)
7.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8.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危大工程的类别和范围、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等)。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编制步骤,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
案、现场处置方案等)。
10.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事故等级划分、事故报告和调查、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
原则等)。
11.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辨识,编制,审批,监督检查,指令、记录,报告等)。
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主要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主要条款★★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条款★★★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主要条款★★
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的主要条款★
五、《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条款★
六、《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的主
要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主要条款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
中据实列支。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
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
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
报。
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报告。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
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
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
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
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例-单选题】以下不属于安全生产方针的是( )。
A.安全第一
B.预防为主
C.综合治理
D.以人为本
答案:D
解析: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条款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及装修工程。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
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
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
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
监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
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
要责任。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
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
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
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
论证、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