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档>WM_03.质量:第一章第三节至第四节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_监理工程师_2025监理工程师_2025年监理工程师-各大机构_2025年监理-水利目标_01.精讲班-吕.桂军_讲义

WM_03.质量:第一章第三节至第四节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_监理工程师_2025监理工程师_2025年监理工程师-各大机构_2025年监理-水利目标_01.精讲班-吕.桂军_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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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M_03.质量:第一章第三节至第四节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_监理工程师_2025监理工程师_2025年监理工程师-各大机构_2025年监理-水利目标_01.精讲班-吕.桂军_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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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专用 请勿外泄 2025环球网校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精讲班-水利 第三节 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 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 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 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 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 人。 【例题·多选】根据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担质量责任的单位有( )。 A.发包人 B.勘察设计单位 C.施工单位 D.监督单位 E.监理人 【答案】ABCE 【解析】监督单位是代表政府进行工程质量强制性监督管理,不承担相关的质量责任。 一、项目法人负责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责任(根据最新规定修订)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有: (1)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明确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 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实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2)项目法人应当将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合 同文件中,应当包括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并约定合同各方的质量责任。 项目法人应当依法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 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3)项目法人不得迫使市场主体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项目法人不 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 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 (4)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并书面明确各参建单 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5)项目法人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明确工程建 设质量标准。 (6)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项目法人应当加强设计 变更管理,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程序。设计变更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擅自实施。 (7)项目法人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开展验 收工作。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的,方可通过验收。 (8)项目法人应当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组织责任单 位进行整改落实。对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报告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9)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项目法人、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质量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工 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志,载明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参建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 (10)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并督促指导其他参建单位收集、 整理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 (11)水利工程建设实行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等管理模式的,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等单位按 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质量责任,不替代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 提供最新高端VIP课程+精准押题:一建、二建、咨询、监理、造价、 第 1 页 共 6 页 环评、经济师、安全、房估、消防/等 QQ/VX:67166815学员专用 请勿外泄 (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258号), 项目法人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责有: (1)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项目实际,依法完善项目法人治理结 构,制定质量、安全、计划执行、设计、财务、合同、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 自查,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管理。 (2)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特点,依法依规选择工程承发包方式。合理划分标段,避免标段划分 过细过小。禁止唯最低价中标等不合理的招标采购行为,择优选择综合实力强、信誉良好、满足工程 建设要求的参建单位。对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推行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精简管理环节。对于实行 工程总承包方式的,要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及设计变更管理,强化合同管理和风险管控,确保质量安 全标准不降低,确保工程进度和资金安全。 (3)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质量检测和材料、设备制造供 应等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管理。要以工程质量和安全为核心,定期检查以下内容: ①检查参建单位管理和作业人员按照合同到位情况,防范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②督促参建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组织进行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按初步设计、技术标准和施 工图纸要求实施工程建设。 ③对勘察、设计单位,重点检查设计成果是否满足要求,设计现场服务是否到位、设计变更是否 符合程序等。 ④对施工单位,加强工程施工过程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设 计和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施工图纸施工、是否及时规范开展工程质量检验和验 收、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劳务工资等。 ⑤对监理单位,重点检查监理制度是否健全,监理人员到位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监理平行检测、 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关键部位旁站监督等监理职责履行是否到位等。 ⑥对监测单位,重点检查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制定和人员配备情况,监测系统运行情况,监测资料 整编分析情况,监测系统管理保障情况等。 ⑦对质量检测单位,重点检查是否按合同要求建立工地现场试验室,人员资格和检测能力情况, 质量检测相关标准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检测业务等。 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协助项目法人开展对其他参建单位的 合同履约管理,项目法人应定期对其履约行为开展检查。 (4)项目法人应建立对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对检查发现的 问题,要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处罚。问题严重的,对有关责任单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追 究经济责任、解除合同、提请相关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降低资质等级等措施进行追责问责。 (5)项目法人应切实履行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针对设计变更、工程计量、工程验收、资金结算 等关键环节,研究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手册,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全过程廉政风险防控。 【例题·多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 A.通过招标投标选择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 B.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C.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 D.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E.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答案】BE 【解析】监督单位是代表政府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理单位审查施 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质量监督单位不是通过招标投标选择而是强制监督。 二、监理单位控制 (一)监理单位质量责任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有: 第 2 页 共 6 页学员专用 请勿外泄 (1)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水利工程监理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 的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水利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 义承担水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其承担的水利工程监理业务。 (2)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对水 利工程质量实施监理。 (3)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工程监理需要和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置监 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监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制。现场监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证上岗。 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一般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 资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 (4)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归档文件 等进行审查。 (5)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和见证取样检测 等形式,复核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原材料、中 间产品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的施工。未经总 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平行检验中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按照有 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 (6)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存在隶 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 低工程质量。 (二)监理单位资质管理 (1)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 监督检查。 (2)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3)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 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持证上岗。 (4)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 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 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三、勘察、设计单位质量保证 (一)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有: (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超越 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允许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水利工 程勘察、设计业务。 (2)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划、项目批准文件进行勘 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3)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勘察、设计过 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校审、会签、批准制度。 (4)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规定 的勘察深度要求。 (5)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 设计深度要求,并注明工程及其水工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以批准的 初步设计文件以及设计变更文件为依据。 (6)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 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外,设计单 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第 3 页 共 6 页学员专用 请勿外泄 (7)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监理等有关参建单位进行交底,对施工图设 计文件作出详细说明,并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明确。 (8)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 需要和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者派驻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设计代表,及 时提供设计文件,按照规定做好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发现违反设计文件施工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项 目法人和监理单位。 (9)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并在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 求提出明确的评价意见。 (10)设计单位应当参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二)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1)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2)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 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3)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 的要求。 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 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4)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 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 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5)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 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四、施工单位质量保证 (一)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有: (1)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施工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 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施工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 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施工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水利工程施工业务。 (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 工减料。施工单位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提出意 见和建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施工质量。 (3)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 管理机构,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制。施工单位一般不得更换派驻现场的项目 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当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 的条件。 (4)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其 承包的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按照分包 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 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 设备以及单元工程(工序)等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应当有检查记录或者检测报告,并有专人签字,确 保数据真实可靠。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项目法人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 现场取样。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测业务按照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 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 第 4 页 共 6 页学员专用 请勿外泄 (6)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验收制度。单元工程(工序)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不 得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 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不 得隐蔽。 (7)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文件资料,并按 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质量问题处理等,必须保 留照片、音视频文件资料并归档。 (8)对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的工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或者重建。 (9)水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 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水利工程的保修范围、期限,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0)发生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通知项目 法人、监理单位,接受质量事故调查。 (二)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1)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 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2)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 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3)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 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 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经过发 包人的认可。 (4)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 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 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5)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有关 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6)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五、政府质量监督 (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站、站三级设 置。 (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程序及主要工作内容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 督书》。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中、小型水 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 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按规定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2)明确监督组织形式、监督任务、工作方式、工作重点等内容。跨年度工程有监督工作总计 划和年度计划。 (3)对项目法人提交的项目划分书面报告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工程实施 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发生调整时, 重新确认。 (4)对项目法人报送的枢纽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进行确认。对规程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 核备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对项目法人报送的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进行核备。 (5)按照工程质量监督依据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设备制造 安装等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检查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体 提供最新高端VIP课程+精准押题:一建、二建、咨询、监理、造价、 第 5 页 共 6 页 环评、经济师、安全、房估、消防/等 QQ/VX:67166815学员专用 请勿外泄 系运行情况,涉及各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两个方面;开展质量抽样检测,重点针对主体 工程或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部位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实体。 (6)对项目法人报送的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以及单位工程外观 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抽查,并按要求核备工程质量结论。 (7)建立质量缺陷备案台账。参加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主持的质量事故调查,监督工程质量事故 的处理。 (8)阶段验收前编写工程质量评价意见。竣工验收前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列席单位工程验收、工程阶段验收、工程竣工验收自查会议。宜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 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可列席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 (10)参加验收。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对项目法人提出的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 量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主体工程或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部位。 (11)建立质量监督工作档案。 (12)设立质量举报投诉电话、传真、电邮等方式途径,接受公众监督。 【例题·多选】在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 )。 A.旁站监督 B.对每道工序进行全部监控 C.进行抽查 D.检查参建各方的资质 E.核定质量评定等级 【答案】CDE 第四节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 一、《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产生背景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从现行标准中摘录、汇编的,是直接涉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 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公众利益,目必须执行的技术条款。 二、与质量相关的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20年版)分为四篇,包括水利工程设计、水利工程施工、 劳动安全与卫生、水利工程验收。 (一)《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1994) 1.0.3施工前应通过现场碾压试验验证碾压混凝土配合比的适应性,并确定其施工工艺参数。 4.5.5每层碾压结束后,应及时按网格布点检测混凝土的压实容重。所测容重低于规定指标时, 应立即重复检测,并查找原因,采取处理措施。 4.5.6连续上升铺筑的碾压混凝土,层间允许间隔时间(系指下层混凝土拌合物加水时起到上层 混凝土碾压完毕为止)应控制在混凝土初凝时间以内。 4.7.1施工缝及冷缝必须进行层面处理,处理合格后方能继续施工。 (二)《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 3.6.1拆除模板的期限,应遵守下列规定: (1)非承重的侧面模板,混凝土强度达到2.5MPa以上,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坏时, 方可拆除。 (2)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混凝土达到下列强度后(按混凝土设计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 计),方可拆除: 1)悬臂板、梁:跨度L≤2m,75%;跨度L>2m,100%。 2)其他梁、板、拱:跨度L≤2m,50%;2m<跨度L≤8m,75%;跨度L>8m,100%。 (三)《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T62-2020) 8.1.1 接缝灌浆应在库水位低于灌区底部高程的条件下进行。蓄水前应完成蓄水初期最低库水位 以下各灌区的接缝灌浆及验收工作。 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