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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环球网校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精讲班-水利
第一章 水利工程质量控制概述
第二节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体系
一、法律法规
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相关标准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百九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七百九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
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
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
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
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
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2019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
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
质量管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
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规定了各方
质量责任,细化了质量责任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
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
第六条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
单位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2.其他规范性文件
2023年2月,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六提升建设工程品质(十三)强化工程质量保
障。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制、永久性标牌制、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强化
质量责任追溯追究。落实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质量。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
化,实施工程施工岗位责任制,严格进场设备和材料、施工工序、项目验收的全过程质量管控。完善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加强运营维护管理。强化工程建设全链条质量监管,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
测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探索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力
量辅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将企业工程质量情况纳入招标投标评审,加
强标后合同履约监管。
2023年8月,水利部印发《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实施意
见》提出了水利工程质量工作目标:到2025年,质量第一意识更加牢固,质量管理体系更加完善,
质量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质量管理能力明显提高,工程质量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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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35年,水利工程品质显著提升,工程效益明显增强,先进质量文化蔚然成风,创新能力大
幅提高,高素质人才队伍全面建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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