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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水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
《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
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国家法律。
(一)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有关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
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
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目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
护。
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
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
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
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二)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有关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诽避监
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
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
料和产品。
第四十八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
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二、《水法》相关规定
《水法》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国家法律。
现行的《水法》重视水资源与人口、经济社会、生态与环境的协调关系,强调在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中对生态与环境的保护,提出了很多水利工程生态保护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
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第二十二条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
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六条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
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
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
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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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
自然净化能力。
第三十一条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
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三、污染防治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
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法律。
具体制度包括:河长制、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建设项
目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防治水污染设施“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收费
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及排污削减核定制度、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及收费制度、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制度、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制度、水污染事故处置制度、限期治理和现场检查制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
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
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一系列防治大气环境污染的基本制度。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要求。
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
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
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八十二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
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是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身体健康,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的法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
四、生态保护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人们在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活动中应遵循的法律。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
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
资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是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
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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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
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为加大对大江大河的生态保护,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
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
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
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而制定。
第五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
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
栖息地。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
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而制定。
第五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
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
栖息地。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是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
维护生态平衡而制定。
第十条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
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是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而
制定。
五、自然资源保护相关法律规定
(一)土地资源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
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而制定。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三十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
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而制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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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而制定。
第四节 环境保护政策体系
一、环境保护政策制度
环境问题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忽视环境保护,人类社会必将为自身的发展而付出代价。随着环境问
题的凸现,1973 年 8 月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
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32字环保工作方针。
1974 年 10 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正式成立,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
规定,审定全国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单选题】()年10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正式成立。
A.1971
B.1972
C.1973
D.1974
答案:D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环境保护政策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具体包括三大政策八项制度,即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强化环境管理”这三项政策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
“排污收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排污申报登记与许可证”“限期
治理”“污染集中控制”等八项制度。
【多选题】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环境保护政策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具体包括三大政策八
项制度,其三大政策包括()。
A.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B.谁污染,谁治理
C.强化环境管理
D.环境影响评价
E.限期治理
答案:ABC
二、新阶段生态文明建设方略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一个重
要部分,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强调要建
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推动形成绿
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中国的生态环境治理走上了标本兼治的快速路。
二、新阶段生态文明建设方略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一个重
要部分,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强调要建
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推动形成绿
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中国的生态环境治理走上了标本兼治的快速路。
三是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健
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四是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
生态文明建设。
五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
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六是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形成世界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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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
(四)高质量发展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为新时代下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
向,同时也提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时代课题。高质量发展根本在于经济的活力、创新力和竞争力。
绿色发展是我国从速度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高质量发展是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根本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色发展是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污染问题的根本之策。
(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我们要
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
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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