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内容
学员专用 请勿外泄
2025环球网校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目标控制》精讲
第九节 费用支付
本节内容:
一、费用支付的原则
二、费用支付的分类
三、费用支付的程序
四、清单项目的支付、
五、合同管理项目的支付(清单项目之外的支付)
二、费用支付的分类
1.按支付的时间分类
按照工程款支付时间的先后划分,可分为:
前期支付(如开工预付款)
中期支付(亦称期中支付、进度付款)
交工验收后的支付
竣工验收后的支付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的最终结清支付
2.按支付内容分类
按照工程款支付内容是否为工程量清单的款项划分,可分为:
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支付
工程量清单外的项目支付
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支付习惯上称之为清单支付,
包括:
单价子目的支付
总额子目的支付
计日工,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暂列金额、暂估价、
工程量清单外的支付习惯上称之为合同支付,包括:
工程变更费用
合同价格调整,材料价差调整
索赔费用
质量保证金
逾期交工违约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
提前交工奖金等
三、费用支付的程序
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工程款支付申请,监理机构负责编制支付证书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报送
建设单位核准支付。
在监理机构内部,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编制
支付证书,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报送建设单位核准拨款。
费用支付的工作程序可以分为:
期中进度付款的支付程序
竣工验收后的支付程序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最终结清的支付程序
(一)期中进度付款的支付程序
是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每月所发生的付款申请、审查和支付工作。
1.承包人递交付款申请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
度付款申请单(一般为月结账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2.监理人的审查
提供最新高端VIP课程+精准押题:一建、二建、咨询、监理、造价、
第 1 页 共 6 页
环评、经济师、安全、房估、消防/等 QQ/VX:2069910086学员专用 请勿外泄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
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
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3.期中支付证书的签发
(1)监理人审核并修正承包人的支付申请后,计算付款净金额(计算付款净金额时,应将需扣
留的保证金和扣回的预付款从承包人月报表中应得的金额中扣除)。
(2)将付款净金额与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最低限额比较。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
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
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
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若净金额大于最低限额,监理人应向发包人签发期中支付证书,
副本抄送承包人。
(3)除了特殊项外(如计日工、暂列金额和费用索赔等),监理人签发的期中支付证书中的支付
数量应基本正确;对工程变更、费用索赔等支付项目,如一时难以确定,监理人可先确定一笔临时付
款金额。
4.发包人的付款工作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
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付款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
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二)竣工验收后的支付程序
1.承包人的竣工支付申请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竣工支付申请的审定与竣工付款证书的签认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
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 由监理人向承
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 , 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
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 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
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
期支付的,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
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办理。
(三)最终结清的支付程序
1.最终支付申请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
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
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
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
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
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
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
期支付的,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第 2 页 共 6 页学员专用 请勿外泄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最终结清时,如果发包人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不足部分
的赔偿责任。
四、清单项目的支付
(二)总额子目的支付
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的工程项目多数是总额支付项目,其“工程数量”均为“1”,计量的“单
位”为“总额”。
例如保险费、竣工文件资料整理费用、承包人的驻地建设费用等都属于总额支付项目。
这些项目的特点是总额包干,因此,在合同有关文件中被称为总额支付子目。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总额子目”工程进行计量,即按照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分期支付比例,或者分期等量数额提出计量申请,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
(三)计日工的支付
合同中通常含有计日工明细表,表中列有不同劳务、材料、施工设备的估计数量,计日工单价由
承包人报价,然后将汇总的计日工价合计在投标总价中。工程实施中,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
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予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合同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员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
后列入进度付款。
(四)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
生产条件的资金。有时简称安全专项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5%;
若发包人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时,按最高投标限价的1.5%计。
安全生产费用是工程施工合同费用中的一项专项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
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在评标和合同谈判时,安全生产费用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工程实施中,专款专用,分阶段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计量和支付。
(七)暂列金额的支付
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的第1.1.5.4条中规定,暂列金额是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
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暂列金额下的项目具有如下特点。
1.项目的不确定性
2.金额的不确定性
3.承担单位的不确定性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
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
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条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规定,
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八)暂估价的支付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
专业工程的金额。
暂估价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于不同类型的材料与专业工程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
例题: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的是( )。
A.安全生产费
B.计日工
第 3 页 共 6 页学员专用 请勿外泄
C.暂列金额
D.暂估价
答案:D
解析: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
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五、合同管理项目的支付(清单项目之外的支付)
(一)开工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
工程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预付款、设备预付款。
1.开工预付款的含义
是一项由业主提供给承包人用作开办费用的提前付款(又称前期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
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2.开工预付款的支付条件。
开工预付款的支付条件包括施工项目中标人与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提交了履约
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已经进场等。
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开工预付款的金额相等。
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不得将该开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
专款专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向银行索赔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3.开工预付款的额度规定、计算和支付
预付比例在合同工程的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一般为5%-30%,通常约定为有效合同价的10%。
所谓有效合同价,是指工程量清单第100章至第700章的合计金额,不包括计日工、暂列金额、
暂估价等费用。
承包人向监理机构提交开工预付款的支付申请,监理机构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编制完成支付
证书报送发包人支付。
4.开工预付款的扣回
开工预付款属于发包人的预付,因此要在进度付款中扣回。
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
价 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
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实际工作中扣除的三种方式:
(1)分次等额扣回法:
如在工程开工后第5个月开始分4次等额扣回,计算简单,也有利于施工单位保持一定的流动资
金进行工程施工。
(2)按时间等额扣回法:
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全部予以扣回。
其扣回的时间开始于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工程量清单项目累计支付金额超过合同总价20%的当月,
止于合同规定竣工日期前3个月的当月。在这段时间内,从每月进度款支付证书中等额扣回。
(3)固定比例扣回法:
扣回时间开始于期中支付证书中工程量清单累计支付金额超过合同价值的30%的当月,止于支付
金额达合同价值的80%的当月。在此期间,按期中支付证书当期完成的工程款占合同价值50%的比例
予以扣回。
(二)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一定比例的材料、设备款项,以供购进将用于和安装在永久工程中
的各种设备、材料之用。
2.材料、设备预付款的预付
预付比例一般不低于60%,按照合同工程项目的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多数高速公路工程项
目的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预付的比例为70%-75%。
3.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扣回
第 4 页 共 6 页学员专用 请勿外泄
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
回期不超过3个月。多数工程项目规定为3个月内等额扣回。
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
(三)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与返还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
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支付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
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扣留质量保证金时的计算额度或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本月完成的工程价款+本月完成的计日工+本月应支付的暂列金额+根据
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额+费用和法规的变更发生的款额。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
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
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
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2.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应向发包人
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返还承包人。
(四)工程费用变更
1.工程变更的依据
工程变更令和监理人对变更项目所确定的变更费用清单(工程变更清单)
支付采用列入进度款支付证书的形式进行,支付货币的种类与其他支付项目相同,即按承包人投
标时提出的货币种类和比例进行付款。
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关于工程变更的规定
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15.1款指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
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高程、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变更权和变更程序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15.2款指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
擅自变更。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15.3款对变更的提出程序明确规定如下:
(3)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
书面建议后的 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变更估价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15.3.2款对变更的估价程序明确规定如下: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天内,
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天内,根据约定
的估价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提供最新高端VIP课程+精准押题:一建、二建、咨询、监理、造价、
第 5 页 共 6 页
环评、经济师、安全、房估、消防/等 QQ/VX:2069910086学员专用 请勿外泄
4)变更指示(指令)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15.3.3款对变更指示规定如下: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5)变更的估价原则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15.4款对变更的估价原则明确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
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
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
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