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内容
子公文 档管理 行 法
电 归 暂 办
国家档案局第6号令
第一条 了加 子公文的 档管理,有效 子公文的真 性、完整性、
为 强对电 归 维护电 实
安全性和可 性,根据《中 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 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施
识别 华 华 实 办
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 理 法》,制定本 法。
处 办 办
第二条 本 法所称的 子公文,是指各地区、各部 通 由国 院 公 一
办 电 门 过 务 办 厅统
配置的 子公文 系 理后形成的具有 范格式的公文的 子数据。
电 传输 统处 规 电
第三条 子公文形成 位 指定有关部 或 人 本 位的 子公文 档
电 单 应 门 专 负责 单 电 归
工作,将 子公文的收集、整理、 档、保管、利用 入机关文 理程序和相关人
电 归 纳 书处 员
的 位 任。
岗 责
机关档案部 参与和指 子公文的形成、 理、收集和 档等各工作 。
门应 导电 办 归 环节
第四条 副省 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 子公文的 档管理工作 行
级 门负责对电 归 进 监
督和指 。
导
子公文的真 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 性,移交前由形成部 ,移交后
电 实 识别 门负责
由档案部 。
门负责
第五条 子公文参照国家有关 文件的 档范 行 档并划定保管期限。
电 纸质 归 围进 归
第六条 子公文一般 在 理完 后即 向机关档案部 档。
电 应 办 毕 时 门归
第七条 子公文形成 位必 将具有永久和 期保存价 的 子公文,制成
电 单 须 长 值 电 纸
公文与原 子公文的存 体一同 档,并使两者建立互 。
质 电 储载 归 联
第八条 需要永久和 期保存的 子公文, 在每一个存 体中同 存有相
长 电 应 储载 时 应
的符合 范要求的机 目 。
规 读 录
第九条 子公文的收 登 表、机 目 、相关 件、其他 明等 与相
电 发 记 读 录 软 说 应 对应
的 子公文一同 档保存。
电 归
第十条 子公文的 档 在全国政府系 公 源网 子 件系 平台
电 归 应 统办 业务资 电 邮 统
上 行,各 子公文形成 位档案部 配置足 容量和 理能力及相 安全的系
进 电 单 门应 够 处 对
。
统设备
第十一条 子公文形成 位 在运行 子公文 理系 的硬件 境中 置足
电 单 应 电 处 统 环 设
容量、安全的 存存 器,存放 理完 档保存的 子公文,以保 档 子
够 暂 储 处 毕应归 电 证归 电
公文的完整、安全。第十二条 子公文形成 位 在 子公文 理系 中 置符合安全要求的操
电 单 应 电 处 统 设
作日志,随 自 子公文 操作的人 、 、 、 目、内容等,以保
时 动记录对电 实时 员 时间 设备 项
档 子公文的真 性。
证归 电 实
第十三条 子公文形成 位 在 子公文 档 相关 目 行 ,
电 单 应 电 归 时对 项 进 检查 检查项
目包括与 公文核 内容、 章, 核 子公文收 登 表、操作日志及相关的著
纸质 对 签 审 电 发 记
条目等,确 子公文及相关的信息和 件无缺 且未被非正常改 , 子公文与
录 认电 软 损 动 电
相 的 公文内容及其表 形式一致, 理 程无差 。
应 纸质 现 处 过 错
第十四条 档 子公文的移交形式可以是交接双方之 行存 体 或
归 电 间进 储载 传递
通 子公文 系 从网上交接。
过电 传输 统
第十五条 通 存 体 行交接的 档 子公文,移交与接收部 均 其
过 储载 进 归 电 门 应对 载
体和技 境 行 ,确保 体清 、无划痕、无病毒等。
术环 进 检验 载 洁
第十六条 档 子公文 存 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机 体上。 档保存的 子
归 电 应 储 载 归 电
公文一般不加密,必 加密 档的 子公文 与其解密 件和 明文件一同 档。
须 归 电 应 软 说 归
第十七条 档的 子公文, 按本 位档案分 方案 行分 、整理,并拷
归 电 应 单 类 进 类 贝
至耐久性好的 体上,一式3套, 一套封存保管,一套异地保管,一套提供利用。
载
第十八条 档案部 加 档 子公文的管理, 提供利用有密 要求的
门应 强对归 电 级 归
档 子公文, 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 定,采用 网的方式提供利用的, 采取
电 应严 规 联 应
妥的身份 定、 限控制及在存有 子公文的 上加装防火 等安全保密措施。
稳 认 权 电 设备 墙
第十九条 超 保管期限的 档 子公文的 定和 ,按照 档 文件的有
过 归 电 鉴 销毁 归 纸质
关 定 行。 确 的 子公文可以 行 或物理 除,并 由档案部 列出
规 执 对 认销毁 电 进 逻辑 删 应 门
文件目 存档 。
销毁 录 备查
第二十条 其他 型 子公文的 档管理可参照本 法。
类 电 归 办
第二十一条 本 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其他有关 子文件的 准和 定。
办 电 标 规
第二十二条 本 法由国家档案局 解 。
办 负责 释
第二十三条 本 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