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内容
《民法》 考试重点及做题技巧
第一部分: 试卷结构分析
民法是专升本法学类专业课考试, 法学类总共考3科,方便是: 政治、 外语和民法,民法考试
时间为: 共计15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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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题型分布
试卷分布 题型 题量 分值 总计
第1卷 单项选择题 35 2分/题 70
简答题 3 10分/题 30
第 I卷 论述题 1 20分/题 20
案例分析题 2 15分/题 30
总计 150分
第二部分: 试卷考点分析
一、 选择题: 选择题题型都是单项选择题。
根据历年的选择题题型分析: 民法总论约占10题,物权约占7题,债权约占6题,人身权、 婚
姻家庭约占5题, 继承权约占3题, 民事责任约占4题。
考试技巧: 会做的题目认真作答,认真看题目要求。 有一定基础并不会做的题
目可以根据试卷上同类型的题目,进行排除作答。 什么都不会的题目, 统一选
同一个选项, 比如选C, 以提高得分。
二、 简答题
二、 简答题主要考察考生的记忆与理解能力, 答题时按要点作答,若没有按照要点作答,意
思正确,也给分。
考试技巧: 不会的题 目您必须作答,有回答就有分数,不能空。 不会作答的题
目,根据试卷同类型题目的题干和答案自由发挥作答。
例如: 2021年真题第三道简答题:
38.简答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2分)
(2)行为具有关联性。 (2分)
(3)行为人具有共同过错。 (3分)
(4)损害结果具有单一性。 (3分)
考试技巧: 您作答时可能没写全, 只要您答案与正确答案意思有部分对的上或
意思相近, 都会得分。
三、 论述题
论述题是考察考生的记忆与理解能力, 一般题型就是论述某种行为、 特征、 区别与方式。
答题时按要点作答,若没有按照要点作答, 意思正确,也给分。
考试技巧: 不会的题目您必须作答,有 回答就有分数,不能空。 不会作答的题
目,根据试卷同类型题 目的题干和答案自由发挥作答, 只要答案与正确答案意
思部分对的上或意思相近, 都会得分 。
例如: 2021年真题:
39.论述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与法律后果。
答: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分)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分)
(3)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3分)(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3分)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4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1)
返还财产。(2分)(2)赔偿损失。(2分)
案例分析题先给材料,然后会逐一按点来提问题,问题的形式一般为先判断,
后说明原因。
:题目您必须作答,有回答就有分数,不能空。比如下题第(1)问,
回答有权得3分,分析出原因才得2分。
不会分析的,根据试卷同类型题目的题干和答案自
由发挥作答,只要分析的内容支持自己的判断,都会得分。
例如:2021年真题:
请回答:
(1) 甲与丙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 乙是否有权请求丙返还花瓶?为什么?
答: (4分)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3分)
(4分)丙基于交付取得花瓶所有权,且乙与丙之间没有合同关系。(4分)
第一部分 总则
(1)制定法:
④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①宪法;
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②民事法律;
⑥国际条约。
③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
③公平原则; ⑤公序良俗原则;
①自愿原则;
④诚实信用原则; ⑥绿色原则(新增)
②平等原则;
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
的对象);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务的资格。
:《民法典》第 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这一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与自 然人的生命存续时间一致。
《民法典》 第 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
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 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民法典》 第1155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
出时是死体的, 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范
(1)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围 (2)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
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
效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果
(1) 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范围
(2)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2) 纯获利益(接受赠与) 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3)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效果
(4) 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面法律行为(抛弃),无效
(1)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范围 (2)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效果 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而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 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经 常居
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①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②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③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④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⑤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宣告失踪,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 并
由财产代管人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40条的规定.宣告失踪需具备以下条件:
①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②经利害关系人申请;③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宣告死亡,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
制度。根据《民法典》第46条的规定,自然人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受宣告人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为2年);(4年/2年/随时)
②经利害关系人申请;③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1)概念: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
经营户。
(2)责任承担规则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 分
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 经
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①财产权与人身权(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
②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民事权利的效力特点);
③绝对权与相对权(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
④主权利与从权利;⑤原权利与救济权;⑥既得权与期待权;⑦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1)公力救济,又称“国家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损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 以
保护。
(2)私力救济,又称“自我保护”是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 利
人 自己采取各种合法、必要的手段,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的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④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⑤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①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②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④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委托代理。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为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授权代理。
法定代理: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进行的代理。
法定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
2、代理权的行使与终止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①禁止自己代理;②禁止双方代理;③代理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与无权代 理
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①行为人无代理权;
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也即存在“外表授权”;
③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即不知无权代理人所为的行为系无代理权;
④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即具备代理的表面要件。
善意相对人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主张代理有效,也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其所实施的
行为,从而使代理无效。
(四) 返还财产; (八) 赔偿损失;
(一) 停止侵害;
(五) 恢复原状; (九) 支付违约金;
(二) 排除妨碍;
(六) 修理、重作、更换; (十)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 消除危险;
(七) 继续履行; (十一) 赔礼道歉。
(1)不可抗力;(2)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4)其他法定事由。
①动产与不动产;②主物与从物;③原物与利息;④可分物与不可分物;⑤特定物与种类物;
⑥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⑦有主物与无主物;⑧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1)确认物权;(2)返还原物;(3)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4)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5)损害赔偿。
(1)征收;(2)善意取得;(3)拾的遗失物;(4)拾的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5)取得利息;(6)添附,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统称,广义的添附还包括加工在内。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
住 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 重
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法律允许抵押的财产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
产一并抵押
(1)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分类:
①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单方或双方负有义务) 赠与、买卖
②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法律有无专门规定并是否赋予其特定名称) 保险
③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是否须支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 雇佣、保管
④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 担保
⑤主合同和从合同。(合同的主从关系) 担保
⑥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需要付出相应代价) 租赁、赠与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在未为对待给付
之前,有权拒绝先给付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效力主要在于对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
权利。如果对方履行了债务,该权利即消灭。
(1)违约责任: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①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②客观上有违约行为;③不存在免责事由。
①继续履行;②赔偿损失;③定金;④违约金;⑤采取补救措施。构成要件:
(1) 须一方获得利益;(2) 须另一方受有损失;
(3) 须一方获益和另一方受损之间有因果联系;(4) 获益没有合法依据。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侵害的权利。
肖像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自己的肖像,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1)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
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可撤销婚姻: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撤销权人可基于法定事由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民法
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
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
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
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
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2)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婚姻的义务;(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父、母或成年子女对亲子关系有请求确认或否认的权利。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
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 婆
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女婿.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
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 后
果。 特征:(1)侵权责任以违反法定义务为前提;
(2)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3)侵权责任具有优先性。
(1)加害行为;(2)损害事实(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3)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故意、过失)。
(1)受害人故意;(2)第三人原因;(3)自甘风险;(4)自助;
(5)被侵权人过错;(6)其他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