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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汇总
第一部分 总论
1. 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
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 民法渊源概念及种类、基本原则、适用原则
一、民法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制定方式和法律规
范的表现形式。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借以表现的各种形式。通俗讲也就是法官
判案的法律根据。
民法的存在形式,有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之分。
二、民法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
制定法是指我国不同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以
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制定法是我国民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宪法,民事
法律,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中的民事规范,地方性法规,最
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等
2.习惯法
法律有成文法与习惯法之分,除成文法之外,世界各国大抵也都承认习惯法是民
法的渊源。
3成文法与不文法
法典及成文的单行法等,属于成文法;习惯法及判例法等,属于不成文法。大陆
法系的国家,采用成文法主义。
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属成文法主义。英美法系各国,采不成文法主义。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2. 自愿原则
3. 公平原则
4. 诚信原则
5. 公序良俗原则
6. 绿色原则
四、适用规则
1.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3. 新法优于旧法
4. 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3.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
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
(2)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对等
(3)权利救济和补偿性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4.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自
己的意愿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3.绝对权和相对权
5. 关于自然人的相关知识点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
自然人既包括本国自然人,也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二、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如下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2.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统一性。
3.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和内容的广泛性。
4.民事权利能力的不可转让性。
5.民事权利能力的普遍性。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民法典第 15 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
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五、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取得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民事主体实施
合法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还包括民事主体因实施违法行
为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狭义的民事行为能力,仅指民事主体以其合法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能力。
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
根据【民法典第18条第2 款】16-18 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自己主要生活来源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18周岁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能
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单方无效,
双方待定】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活动。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追认,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一律无效。
6.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要件
1)宣告失踪的概念及要件
宣告失踪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为
失踪人并为之设立财产管理人的法律制度。其要件有:下落不明慢2年
【民法典第41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
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
计算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无顺序先后的限制)
8类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
子女
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受理: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4)公告期3 个月;【民事诉讼法】第185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
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届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
回申请的判决。
(5)撤销: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无顺序限制宣告死亡的概念及要件
宣告死亡,是指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公民死亡应具备以
下要件和程序。
(1)公民下落不明达法律规定的期限。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4年,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宣告 死亡的申请;在意外
事件中,下落不明的期限缩短为2年。意外事件且证明,即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
然人不可能生存的,随时。
(2)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同宣告失踪)
(3)受理同宣告失踪
(4)公告:一般一;意外一;意外且证明三个月
(5)宣告:被宣告死亡的人,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
因意外 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死亡的日期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的设立应当有利
于保护失踪人财产。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无顺序和人数的限制;有争议或者
无人代管找法院;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
妻离:自动消除【自动恢复-结过婚;向民政部门书面声明】
子散:一方有权单方送养子女【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无效;8 以下收养人
同意】
家破:个人合法遗产开始继承【已经发生无权变动的,不能请求返还】
人亡:视为自然死亡
7. 有关监护的相关知识点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
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民事制度
承担监护职责的人称监护人,被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叫被监护人。
二、监护的设定
法定监护;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监护;指定监护;成年人意定监护;委托监护
1.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由被监护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的监护。近亲属包括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
(如争当监护人或推脱监护职责,又不能协商确定监护人),在被监护人的近亲
属中指定监护人的监护。
三、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监护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三种:
(1)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担任其监护人。(离婚也是法定)(2)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由该未成年人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必须经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32条】单位监护人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
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担任。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下列人员担任:
(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
(5)其他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其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
门担任。
四、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是指监护人依法所应承担的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
权益进行保护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其生命健康权不受不法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证被监护人在生活方面的基本需求;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保证其财产权不受非法侵犯:非为被监护人
的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设定权利,履行义务,如订立合同、参加继
承、接受赠与等;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证被监护人的身心发育和成长;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8. 有关法人的相关知识点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1.法人的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
会组织。
2.法人的特征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一经成立即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故组成法人的某一自然人退出或者死亡,不
影响法人的存续,这一点区别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
格。
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相比较,也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法人不能享有某些属于自然人固有的因身体、生命、年龄、亲属关系等产
生的权利义务。
如基于自然人固有的性别、年龄、亲属关系的权利义务,法人不能享有。法人不
得成为继承人,但可成为受遗赠人。法人只有名称权、名誉权等不以肉体为前提
的人格权。(2)法人的权利能力的内容具有不一致性。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其设立目的的
限制,设立的目的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同,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都是相同的。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法人成立时发生,于法人依法撤销或解散时终止;
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承担
义务的资格。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五、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在时间上是一致的。二者同时发生,
同时消灭。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
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不能超过其权利能力的范围。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其权力机构或法定代表人来实现的。法人一经登
记完毕,即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设立法人代表人制度,由代表人代表
法人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此代表人的行为,亦即法人的行为。法人为社会组
织体,必须经由自然人代其为之。此代法人进行法律行为的自然人,称为法定代
表人。
9. 有关合伙的相关知识点
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指由2人以上的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协议,公共出资,共
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普通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普通合伙是指由2个或2 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
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普通合伙的基本特征:
(1)依协议自愿成立。
(2)共同出资、共享利润,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
(3)合伙是由2 个以上的合伙人所组成的组织。
(4)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2 个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合伙的财产
普通合伙财产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1.普通合伙财产的范围
普通合伙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是
指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二是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普通合伙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普通合伙财产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具体表现为:
(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
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
财产份额,但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3)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因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
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依法退伙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合伙人不得请
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也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
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普通合伙事务执行是指为实现合伙目的而进行的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
事务的执行主要涉及如下问题:
1.合伙人的执行权与表决权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有关事项作出的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对外合伙事务的执行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
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
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合伙企业对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
合伙事务执行人享有的权利有:
(1)提出异议权。(2)知情权。(3)监督权。
合伙事务执行人承担的义务有:
(1)报告义务。(2)忠实义务。(3)竞业禁止义务。(4)交易禁止义务。
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
1.普通合使损益的分配
普通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债务承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际出资
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债务的承担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普通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的概念、条件及效力
1.入伙的概念
入伙是指非合伙人加入已成立的合伙,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入伙的条件
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是合伙企业存在的基础.因
此,合伙企业接纳新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3.入伙的效力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样的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
定的,从其约定。
新入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强制性规定。
(二)退伙的概念、形式及效力
1.退伙的概念
退伙是合伙人在合伙存续期间退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退伙的形式
根据退伙的形式不同,可将退伙分为自愿退伙、除名退伙和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指合伙人依约定或单方面向其他合伙人声明退伙。
除名退伙是指当某合伙人出现除名事由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合伙人除
名,而使其丧失合伙人资格。
法定退伙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又称当然退伙。
3.退伙的效力
规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又称当然退伙,
(1)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
(2)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3)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其应
当分担的比例分担亏损。
(4)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特殊普通合伙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合伙形式。如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
特殊普通合伙的特征:
1.业务范围特殊
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
2.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
一、有限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有限合伙,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的合伙形式。
有限合伙具有如下特征:
(1)其内部设置了与普通合伙形式有根本区别的两类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人仅投入资金,并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合伙的债务,对合伙债务仅负有限责任,不执
行合伙事务,对外不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而普通合伙人除投入资金外并要负责合
伙事务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必须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出资,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只要经
全体合伙人同意,他就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普通合伙人出资形式较为灵活。
(3)有限合伙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且偏重于人合性。
(4)有限合伙人享有特殊权力,主要有:
①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
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
质。
④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
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转让其财产份额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
有限合伙的设立需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主体要件方面
《合伙企业法》第61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
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2.合伙协议要件方面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了具备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
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3.出资要件方面
《合伙企业法》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但依《合伙企业法》第 64 条的规
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名称要件方面
依《合伙企业法》第62 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
"字样。
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合伙企业法)第 77 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
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退伙
1.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7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之一情形时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
《合伙企业法)第 79 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
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有限合伙人继承人的权利
《合伙企业法》第 80 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
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
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承担
《合伙企业法》第 81 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
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5.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 82 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
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0.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
律关系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
的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11.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也称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或构成要件,是指依照
法律的规定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可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
殊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
同要件。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也称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或构成要件,是指依照
法律的规定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可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
殊成立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
同要件。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1.主体合格
主体合格,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内容合法
我国《民法通则》把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所以,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
共利益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3.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心意思相一致。
12.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
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它不需要任何人的主张,从行为开始起就没
有法律约束力。但无效的民事行为也是一种民事行为,不能说无效的民事行为没
有任何法律效力。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即不满8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
为的精神病人,以及法人超出经营范围违反禁止性法律实施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
为。
2.虚构的民事行为与恶意通谋的民事行为
虚构的民事行为,又称虚假的民事行为,指行为人虽已实施、但却根本无意使其
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如订立假合同的行为。
3.恶意通谋的民事行为
恶意通谋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双方恶意通谋故意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
益的行为。它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其要件有:
(1)行为人双方有恶意通谋的故意;
(2)行为人双方有恶意通谋的行为;
(3)行为人双方有通过恶意通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而获取不法利益的
目的。
4.违反法律、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属性之一是合法性。因此,违反法律的行为没有民事法律行
为的效力,是无效民事行为。
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民族优良的风俗习惯。违反公序良俗的,没有法律行为
的效力。如代孕。
13.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行为人对行为有重大误解,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明
显不公平,因此,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
这种民事行为的特征是:行为在撤销之前有效,撤销之时,行为自始无效,也就
是撤销的效力,及至行为开始时。因此,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叫相对无效的民事
行为。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一)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
1.须有错误认识
所谓错误认识,既包括表意人方面的错误,也包括受意人的误解。
2.须当事人不了解其错误
即当事人属无意中犯了错误。如果是故意搞错的,那就属欺诈或虚伪行为,而不
再是误解行为。
对行为性质认识错误。如把有偿当无偿,把买卖合同当赠与合同。3、对对方当
事人认识错误。
不包括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识错误。
如将甲错认为丙与之签订合同构成重大误解。若将一精神病人误认为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含义: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显
失公平【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成立时利益失衡】
(三)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
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以给法人的荣
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
14.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
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2.特点
效力待定行为的特点,是行为人已完成行为,行为外表已健全,但其效力却有赖
于第三人表示是“同意”还是“不同意”,第三人的行为属于辅助行为,在作出前该
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该行
为若经有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有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
定为无效。
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无代理权人所为之“代理行为”对本人是没有效力的,但若本人事后追认,就成为名正言顺的“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若本人否认,则该行为对行为人生效。
3.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4.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这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
【民法典第 171条】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
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
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
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5. 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代理,是指行为人根据他人的授权或者法律的规定,以该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
行为,而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该人的行为。
代理是一种至少有三方(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
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4.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
16. 代理的类型
一、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
1.授权行为委托代理产生的依据,是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
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授权的效力。
授权行为一般为不要式行为。
2.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也叫代理证书、委托证明,它是授权委托人制作并且交给代理人用以
明确代理关系及代理权限的文书。
3.委托代理关系与基础法律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指需要委托代理进而发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合同
法律关系。包括委托合同关系、雇佣合同关系、合伙合同关系等。
4.代理权的范围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效果直
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资格。
二、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行
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置的代理,一般是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某种隶属
关系而产生的,其确定带有强制性。
三、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单位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为被监护人在其一
定范围的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朋友中指定代理人;在不能由法院指定的情形下,可
由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义务并拥有指定权的单位来指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中,被指定的人称为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
因,不得拒绝担任。
17. 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人的义务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代理行为,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超越
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除被代理人追认的以外,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
由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所为民事活动不加制止的,
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代理权的限制
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但被代理人同意或者
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但
被代理人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害被代理
人合法利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18. 代理权的消灭
代理权的消灭,又称代理权的终止,指代理人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失去代理
权的情形。代理权终止后,代理关系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
否则将会构成无权代理。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有共同的,也有各自不同的。
一、代理权消灭的共同原因
在各种代理中都能引起代理权消灭的原因,归纳起来包括两种:
1.本人死亡
代理是为被代理人利益而设立的,如果被代理人(本人)死亡,就会出现没有代
理行为后果承受者的局面,所以,代理权因本人死亡而消灭。
2.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是由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其最基本的要求是代
理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委托代理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三、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代理权的消灭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指定代理的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的。
(3)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的。
19. 诉讼时效的相关知识点诉讼时效
原则上适用于请求权,常见的是债权请求权;
例外:存、劵、资、救、人
存: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劵: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的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资: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救: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人: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
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伤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
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时效,期间为3 年;
(2)短期诉讼时效,民法典规定的适用于以下情况的诉讼时效为1 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
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 年的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
由特别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二、诉讼时效的开始
诉讼时效的开始,即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
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注意:
无限行为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人终止之日
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
18周岁之日起计算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
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的法律制度。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
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法定
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的法律制度。
五、诉讼时效的延长
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权利人有特殊理由不能主张权利而给
予适当延长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延长适用于所有的诉讼时效。
六、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第二部分 物权
1.动产与不动产的概念 不动产,是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
值的有体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动产是动产,就是不动产之外的物,是指在性质上能够移动,并
且移动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如电视机、书本。动产通常并不
附着于土地。
2. 原物与孳息的概念
原物是指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基于自然属
性能产生收益的物,如能结果实的果树、生幼畜的母畜等;基于法律
规定产生收益的物,如能收租金的出租屋、生息的本金等。孳息物是
原物产生之物。依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称天然孳息,依法律规定产生
的孳息称法定孳息。
3.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或管领特定的物,并且排
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
物权是与债权相互区别而存在的,因而,物权的法律特征也是与债权相比较
而显现出来的。物权的法律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物权是绝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
2.物权是对世权
这是物权在效力范围方面的特征。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但义务主体是不
特定的人,即除权利主体之外的一切人都负有不得侵犯该物权的义务。
3.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指权利人无需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够直接行使自己的权利。
4.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物权具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
妨碍的性质;另一方面,内容相同的物权之间具有相互排斥的性质,即同一
物上不容两个以上相同内容的物权并存。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及其物,向实际占有人主张其权利。
6.物权具有优先权
物权的优先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外即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当物权与债权
同时存在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二是对内物权相互间的效力。
4.物权的客体
一、物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为民事权利主体
所支配和控制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或经济价值的物质形态。
二、物的分类及其意义
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物进行不同的分类。物的主要分
类可以概括为:
1、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分为特定物与种类物。
2、动产与不动产
根据物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物可划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4.主物与从物
这是以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对物进行的划分。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物按其分割或分开后是否显著减低价值或其经济用途划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原物和孳息物
这是以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为标准对物进行的划分。
5. 物权的类型
自物权
他物权
6. 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
一、请求确认物权
当物的权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物权人可以请求确认物权。
请求确认物权的内容,一是确认权属;二是确认内容。
二、请求返还原物
物为无权占有人占有时,物权人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三、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四、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物遭到他人的侵害,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使物
回到原来的状态。
恢复原状不能造成侵权人过重的负担,如果恢复原状会造成侵权人不合理的经济
负担,应当适用赔偿损失的物权保护方式。
五、请求损害赔偿
物权受到侵害,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赔偿金钱以弥补自己损失。
7. 物权的变动以及公示方法
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变更、消灭。就物权主体而言,物权的变动即为
物权的得丧变更。它是民事权利变更的一种具体现象,是物权法律关系运动
的基本形式。物权变动的变质,是人与人之间对于权利客体的支配关系的变
更。
一般物权变动=有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继受取得【公示生
效主义】
特殊物权变动=无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原始取得【善意取
得】
物权公示,是指物权在设立和变动时,必须将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通过一
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
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因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动产物
权以交付作变更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权利享有与变更的公示
方法。
一、动产交付
动产物权的产生和变更,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交付为其公示方式,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
交付的方式可以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
二、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
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
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 物权变动的原因
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包括单方法律行为与双
方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与事件:事实行为,如商品的生产与制造。 行政行为或法院判决,公法上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也可以引起
物权的变动。
9. 不动产登记制度
1)异议登记制度
更正登记:
事由: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任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
处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有证据证明登记
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预告登记:
事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
效力: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处理: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2.预告登记制度
情形:解决房屋买卖中的“一房数卖”问题
对象:基于房屋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债权”
效力: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经纪之日起 90 日内未申请
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10. 善意取得
口诀:卖方一个,买方两,还有一个公示管全家
卖方无权处分
买方主观上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买方客观上支付合理对价
已经完成公示
重点:盗赃物、遗失物、埋葬物、隐藏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11.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所有权的概念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
2.所有权具有完全性。
3.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所有权是一种具有恒久性的财产权。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5.所有权具有社会性。
法制社会中,没有绝对的权利,所有权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
12. 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
一、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对于不动产,我国目前允许取得所有权的,只有房屋以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为不动产取得原因的法律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
同以及互易合同;二是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采用特定方式。我国将登记作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
的特别生效要件。登记的作用主要在于:一是由有关机关对该项权利转移事
宜进行审查,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二是将此项权利变动公之于众,以保护
第三人的利益。
二、不动产所有权的丧失
不动产所有权的丧失是指不动产所有人因某种法律事实而丧失其所有权。引
起不动产所有权丧失的原因主要有:
(1)所有人抛弃不动产的所有权,即不动产所有权人主动放弃其对不动产的所
有权。
(2)出让人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如出卖。
(3)不动产灭失。
(4)所有权被强制消灭。
(5)所有权主体消灭。
13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
一、先占
先占是指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而占有无主的财产。
二、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
偿还。
三、发现埋藏物
所有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四、善意取得
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
权人不得清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五、添附
所谓添附,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相结合,从而形成一种新
形态的财产。
六、天然孳息之取得
天然孳息是一种动产,天然孳息由产生孳息的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
拾得遗失物:
发现他人的遗失的动产并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拾得人返还义务;通知
义务;保管义务;享有必要费用请求权;悬赏报酬请求权;有例外;自发布招领
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先占:
基于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财产,从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构成
要件:须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对象是无主财产,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或禁止性规定】
添附:
数个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成一物或由所有人以外的人加工而成为新物。
14.相邻关系与相邻权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
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时,给予相邻人便利和接受相应限制而发
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权是指相邻中的一方请求他方给予便利和方便的权利。
15.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共有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
权。其中,共同所有权的享有者称为共有人,而其标的则称为共
有物。共有的主要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
从主体看,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从客体看,共有的财
产只能是同一项财产。从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看,共有除引起共
有人与非共有人之间外部的民事法律关系外,同时还必然引起共
有人之问内部的民事法律关系。
16.共有的种类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17. 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分割
共有财产的管理
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管理权。在按份共有中,虽然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是每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都有管理的权利。
共有财产的分割
(1)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
分割共有财产时,在不损害财产经济价值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实物
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等三种办法。
(2)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
共有人之间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按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
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活、生产的实际需要。共同共有
财产分割的,共有人之间不存在优先购买权。
18. 用益物权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的概念
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
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特征
(1)目的为取得物的使用价值
(2)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物权法承认动产用益物权
(3)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是一种独立物权
1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承包合同,对发包人的土地、森林、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享有的从事经营性使
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
2)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3)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依承包合同取得的对土地等自然资源直接
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1)对承包的自然资源享有经营自主权,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2)对承包的自然资源享有经营性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3)有权将承包的自然资源转让或转包给第三人,但应经发包人同
意。
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1)须按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地对标的物进行经营性使用和
收益,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须对标的物连续增加投入,以维持和提高自然资源的生产率。
不得进行破坏性利用、掠夺式收益或荒弃。
(3)须依法律和承包合同向国家纳税。
(4)须依承包合同向发包人交付约定的费用,包括实物和款项
20.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村民依法对批划给自己建造住宅的集体土地享有的使用、收
益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限于村民。
(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依法批准划拨给村民用于住宅建造所使用的集体
所有的土地。
(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是为依法建造、保有个人住宅、庭院而对批划的土
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1.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
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地役
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地役权具有如下特征:
(1)地役权的权利主体为需役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2)地役权是利用他人土地的用益物权。
(3)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他物权。(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5)地役权具有期限性。
22.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
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
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担保物权以取得或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5)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23.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
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依法
享有的就该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的特征具有如下特征:
(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2)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
(4)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5)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质权
质押权,是为了担保,也称质权,也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
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财产
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我国,质押权的特征除须债权人占有质物、标的物不能为不动产外,其余基本
等同于抵押权。
一、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务的
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清偿,以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实体财产以外的
可以让与的财产权利为质物而为债权人设立的担保。
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法律特征
留置权的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
(1)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2)留置权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并就债务人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
含义: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 有
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为留置权人
构成要件:
1.债权已到期
2.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动产的占有和债权的发生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4.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留置权人不得行使留置权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留置权人不得行使留置权:
(1)双方有不得行使留置权的特别约定的。
(2)行使留置权将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如不得留置债务人定做的身份
证、户口簿、毕业证等。
(3)行使留置权将与留置权人所应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如承运人只能在货物
到达地留置货物,而不得在货物发运地留置货物。
24. 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
通说认为,占有指占有人对于物有控制与支配的管领力的事实状态。在占有法律
关系中,主体为管领物之人,即占有人;客体为被管领之物,即占有物。
二、占有的分类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是否基于合法原因取得的占有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是否误信且无怀疑
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在事实上是否直接管领其物
4.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是否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
2.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又称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夺或妨害
时,请求侵害人返还原物或者请求防止及除去妨害的权利。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
三种: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又称回复占有请求权)、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又称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又称占有妨害预防请求权)。其
适用的情形与条件,与物权请求权的相应情形大致相同。第三部分 债权
1. 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
利和义务关系。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
的一方称为债务人。
债务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债反映财产流动关系。
(2)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3)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
(4)债的目的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实现。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和多样性。
2. 债的分类
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简单之债与复杂之债
3.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获得利益,而使他人遭受损失。不
当得利是债的发生依据之一,因为得利之人,其取得利益缺乏法
律依据,故应将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就在他们之间产生了
以返还不当得利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
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4. .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5.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息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
的权利。
6.代位权成立需具备 4 个要件: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债权已届清偿期,且该债
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债权但不
去行使。
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需债务人已迟延履行。
7.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
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
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
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成立要件
撤销权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以下要件:
(1)须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 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2)须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具有恶意。8.合同特征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合意。
(2)合同是双方意愿的体现,成立必需有两个及以上当事人。
(3)合同以确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9.合同的分类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旅游合同;无名:借用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三个无偿:赠与,保证,借用;
三个可有偿可无偿:委托,保管,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买卖,赠与;定金,自然人借贷,保管,
借用】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为本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10.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发出的,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
其中,发出要约的人称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人称相对人或受要约人。在商业
活动和对外贸易中,要约又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
2.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的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向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3)要约须能包括足以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必须包含合同主要条款且内
容明确。
3.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其内容包括要约的生效、对要约人的
效力和对相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1)要约生效的时间。
(2)对要约人的效力。
(3)对相对人的效力。
4.承诺的方式
作为意思表示的承诺,其表示方式应与要约相一致,即要约以什么方式作出,
承诺也应以什么方式作出。
5.承诺的生效时间
依我国现行《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承诺于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如已以通知方式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
6.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于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撤回承诺的通知须先时或同时与承诺到达
要约人,才能发生撤回的效力。承诺撤回合同未成立,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
销。
合同成立的时间
通常,承诺生效时间即为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成立的地点
(1)要式合同成立的地点:要式合同以完成特别手续的地点,为合同成立
的地点。
(2)不要式合同成立的地点。不要式合同的成立地点,通常由当事人约定,
可以是要约生效地、承诺生效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当事人无约定的,一般
以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依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构成了
合同的内容。
1.提示性条款
合同的提示性条款,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示范和提示作用的
合同条款。
2.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
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适用于不特
定的相对人;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特点;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
位。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我国《民法典》
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
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过程。
合同履行的原则(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构成违约责任)
适当履行的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合同履行的内容
履行主体
履行标的
履行地点
履行期限
履行方式
履行费用
合同的变更
1.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包括合同的主体、
内容和客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或客体的变更。现代
民法所称合同变更多指狭义而言,而将合同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的转让。
合同变更的内容
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以下情形:
(1)标的物种类的变换、数量的增减、品质的改变、规格的更改等;(2)履行
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结算方式等履行条件的变更;(3)合同的性质的
变更,如因合同债务的违反而产生了损害赔偿债务;(4)合同的担保方式的变
更;(5)合同的附款的变更;(6)其他内容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的内容变更的效力原则上仅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
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债
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合同解除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二
者的条件不相同。
合同解除的条件
1.约定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2.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和效力
1.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口头书面均可,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就发生解除效果。
2.合同解除权效力:合同终止。
第四部分 人格权
1.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并且没
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如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荣誉权等。
特征: 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人身权直没有接的财产内容
人身权具有专属性质,属于专属权
人身权属于绝对权和支配权
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不可剥夺性
2. 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实现自己的
独立人格必须具备的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
肖像权、隐私权等。可以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
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
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具体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
权。
特征:
(1)人格权是非财产性的权利,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
(3)人格权是专属权。
(4)人格权是支配权。
(5)人格权是绝对权。
(6)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普遍享有、一律平等的权利。
(7)人格权须经法律认可。
3.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
含义: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内容的人格权
主体:自然人
客体: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
侵权:实施加害行为致人死亡,又无违法阻却事由(受害人自杀的,行为人
不构成生命权侵权;协助受害人自杀的,行为上构成生命权侵权)
请求权基础:自然人享有生命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身体权
含义:自然人维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和完全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
体组织的人格权
主体:自然人
内容:身体完整性保持权;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
侵权:实施加害行为致使受害人身体的完整性遭受破坏(排除自伤)
请求权基础:自然人享有身体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健康权
含义: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机能、心理机能的健全正常运作和机能正常发挥,
进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
主体:自然人
内容:健康维护权;劳动能力保持权
侵权:实施加害行为致使受害人生理、心理机能无法正常发挥
请求权基础:自然人享有健康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害他人的健康权
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支付丧葬费
2.支付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补助费
3.赔偿医疗费
4.赔偿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5.支付交通费、住宿费
6.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侵害生命权,赔偿义务人向权利人支付死亡赔偿金。一般地,金额按受诉地法院
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20年计算
4.姓名权与肖像权;名誉权与隐私权
姓名权
含义: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主体:自然人;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
内容:决定权、使用权、变更权和许可权,但是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客体: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等,
参照运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侵权形态:
干涉: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
盗用:未经允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 假冒: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但是披露真实姓名、曾用名不属于
侵犯姓名权。
肖像权
含义: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
权
主体:自然人
内容: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
己的肖像
客体:肖像
侵权形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
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
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
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等方式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合理使用: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
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展示特定公开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的其他行为
名誉权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
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指社会公众对特定的公民的道德、
能力、思想等方面的评价。法人的名誉指社会公众对特定法人的财产状况、
信用、行业声望、是否尽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评价。
和荣誉权区别:荣誉权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享有的、因自己突出贡献和
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
隐私权
所谓隐私,指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
名誉权的行为。仅有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侵害隐私权的方式主要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对他人行踪进行监视监
听、窥视他人私生活、披露他人隐私等。
5. 身份权概念与特征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
利。
身份权具有如下特征:
(1)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2)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
(3)身份权也不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权利。
(4)身份权的内容具有权利义务的一体性。
(5)身份权必须以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或资格为前提。
6.荣誉权的概念
荣誉是特定的人从特定的组织依法获得的积极评价。荣誉权是民事主
体依法享有的保持自己的荣誉称号,并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荣誉权
中的荣誉既是特定组织对特定人的评价,那么荣誉权就与特定的人身
不可分离,是不能转让,也不受非法剥夺的。
7.配偶权的概念和特征
配偶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与妻互为配偶的一种身份权。
配偶权有以下法律特征:
配偶权主体的特定性。
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利益。
配偶权具有排他性。
配偶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8. 亲权的概念和特征
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的管教
和保护的权利。它是源于父母子女这一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
一种专属于父母的权利。从其内容来看,亲权实际上是权利与义
务的统一体。
亲权具有以下特征: 亲权的主体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
亲权的内容具有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亲权具有专属性。
亲权的设立是为了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以保障其健康
成长。
亲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
9. 亲属权的概念和特征
亲属权仅指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
的民事权利。它有如下法律特征:
亲属权是基于血缘、收养等形成的亲属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
亲属权具有一定的依附性。
亲属权具有补充效力。
亲属权的主体受一定范围的限制。
10.具体人格侵权形态汇总表
生命权:死亡
身体权:肢体、器官或者其他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行动自由
健康权:生理、心理机能的正常运转和发挥
姓名权:干涉、冒用、假冒
肖像权:丑化、污损、伪造、制作、使用、公开
名誉权:侮辱、诽谤
荣誉权:非法剥夺
隐私权: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第五部分 婚姻家庭
1. 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
2. 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结婚也叫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
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2) 特征:
行为主体为异性男女
行为性质为身份法律行为
结婚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有效条件
3. 结婚的实质要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民法典第 1046 条)
双方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民法典第 1047 条:男不得早于 22 周
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
双方均无配偶(无配偶:未婚、丧偶、离婚)
不存在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属关系
4. 结婚的形式要件
结婚的形式要件即结婚程序,也就是婚姻成立的法定手续。
我国《民法典》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
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
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司法解释: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 1049 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
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
时计算
5. 事实婚姻
未依据《民法典》第 1049条的规定办理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 月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
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 月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
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
照本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处理(即依照同居关系处理)
6 无效婚姻
7.可撤销婚姻
1)含义:
因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已经成立的婚姻缺乏结婚的某
个要件,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效力的婚姻归于无效
2)情形: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撤销婚
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
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注意:行为人以另一方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
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方式让违背真实意思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
典》第1052条所称的“胁迫”。
(2)患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民法典第1053条)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3)撤销权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4)撤销机关:法院
5)撤销时间:1 年(1)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
(3)患有重大疾病婚前未告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6)法律后果
(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和义务
注意: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
被撤销时,才确定该
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2)财产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为
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3)子女处理: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4)损害赔偿: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
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8. 夫妻人身关系
1)夫妻关系:
(1)地位平等
(2)夫妻姓名权
(3)平等从业权
(4)监护职责权
(5)扶养权: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
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6)家事代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
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
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7)相互继承权
2)父母子女关系
(1)抚养赡养义务
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
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眼球成年自
怒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2)监护职责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
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尊重父母婚姻
(4)遗产继承权
(5)非婚生子女地位平等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
年子女的抚养费
(6)继父母子女关系(7)亲子关系的确认或否认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
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
认亲子关系
(8)人工受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的,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
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9.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
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
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具体来说:
一、法定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归共同所有
3.知识产权的收益
发表或获得稿酬之一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
原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
例外: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5.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
置补偿费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
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
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
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
产
一方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掉落的果实,系天然孳息,属于一方个人财
产
一方婚前的房屋或收藏玉石,婚后升值了,该升值系自然增值,属于一方个
人财产
7.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
在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夫妻财产制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赔偿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
6.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
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
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
1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和分割
1).处理
原则: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
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例外: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需夫妻双方一致同意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
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可按照借
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2).分割
原则:
不予支持
例外:
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
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
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
1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
1).婚前:
原则: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欧主张权利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
例外:债权人能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原则: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例外: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
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另一方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财产所有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注意: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
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 登记离婚与协议离婚
登记离婚
一、登记离婚的概念: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
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在我国,
又习惯称之为协议离婚、两愿离婚、合意离婚。
二、离婚登记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对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
议。
(2)双方当事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登
记离婚。
(3)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三、离婚登记的程序
离婚登记同结婚登记一样都要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去办理登记手续。根据
《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离婚登记在程序上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
骤。
协议离婚
1.条件: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
等事项协商一致意见
2.程序: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 30 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
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
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
1.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调解: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
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3.法定情形:
重婚或由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不准离,分1年,再次提,应当离
一方被宣告失踪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的,一方请求离婚的,
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
特殊保护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当征得军人的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
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 6 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
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
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 36 条第 1 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
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
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第3 款规定“应当准予离
婚”情形,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13.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1.情形:
重婚的或由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由其他重大过错
2.责任主体: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与第三人无关
3.请求权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
4.责任性质:物质和精神
14. 离婚后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2 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2 周岁的子女,
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
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子女抚养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
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探望权
1.主体: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 协助
的义务;
2.行使: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中止:
事由: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申请主体: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
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机关:人民法院
4. 恢复:
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由人民法院决定
离婚后财产关系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
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
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2)离婚时的经济
补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
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3)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
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
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4)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
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六部分 继承
1.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指将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所
有。死者遗留的财产及财产权利称为遗产,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
承人,有权继承死者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继承人和被继承人都只能是自然人继承人主要包括:配偶 、子女,包括生子女和养子女继子
女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2.继承的特征
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
继承权与一定的身份相关联。
继承权的实现须依赖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
继承人取得遗产是无偿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注意:相互由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难以确定死亡时
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的,辈份不
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
承。
3. 继承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养老育幼、扶助残疾人的原则
互谅互让,和睦团结
4.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之时所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这一概
念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
第二,遗产是公民的个人财产;其三,遗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
5.遗产的范围遗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几项:
(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
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注意:
自然人因侵害行为(加害行为)致死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
自然人死亡后,因第三人侵害行为(加害行为)而导致死者人格利益受到侵害,
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并非遗产;
夫妻共同财产情形下,必须先剥离一半给配偶,另一半方为遗产;
因赌博、嫖娼或买卖毒品而产生的违法之债并非遗产
被继承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若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属于遗产。
指定受益人保险金不属于遗产,由受益人取得。
不属于遗产:
被继承人的人格权、身份权不属于遗产(著作权的发表权属于遗产)
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属应得的抚恤金
被继承人个人承包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个人承包产生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
被继承人享有的国家、集体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被继承人享有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使用权
6. 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开始的时间。
①公民自然死亡的时间。
公民自然死亡的时间,一般以我国医学上公认的标准和医院出具的死
亡证明的时间为准,可包括因病死亡、被害死亡、意外事故死亡。
②人民法院宣告或判决的死亡的时间。宣告死亡时间为判决作出之
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宣告死亡,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为死亡日期。
7. 继承权取得时间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权有两种取得方式,一种是法定继承权的取得,一种是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
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定继承包括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订立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
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纠纷解决: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
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
产。
8. 法定继承
1)含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无效的情况下,
继承人依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
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2)情形: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3)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
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胎儿、丧偶
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论再婚与否均可
作为第一顺序的拟制继承人;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代位继承属于第一顺序的
拟制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例外: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
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除非被继承
人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
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基本所有制组织所有;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
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继承养
父母的遗产外,还可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因为有扶养关系而取得继父母的继承权的继子女不影响享有其生父母的继
承权
9. 遗嘱继承
1)适用条件:
没有遗赠抚养协议
立有遗嘱且合法有效
遗嘱继承人没有放弃、丧失继承权,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6种形式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
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
口头遗嘱;危机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名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
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代书人和其
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
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
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效力
一般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
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无效遗嘱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处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部分;
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的份额的,对应
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10. 遗产的处理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
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
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
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
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
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
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11.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1)遗赠:
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组织、个人(对象)
沉默后果: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 60 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
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遗嘱:
对象:法定继承人
沉默后果: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
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
含义: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
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主体:遗赠人只能是自然人,扶养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
组织 解除: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
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
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
人以外的组织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效力:最优
4)限定继承: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
任;
5)遗产已分割尚未清偿债务的处理
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承担过债务清偿责任;
有法定继承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清偿;不足的,剩余债务由遗嘱
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比例偿还,但以遗产价值为限;
无法定继承的,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比例偿还,但以遗产价值为限
12 继承权的丧失与放弃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权的丧失,实质是对继承权的剥夺。
继承权丧失的原因包括下列几种情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包括过失,故意杀害则不论既遂还是未遂,均丧
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如果是因为其他目的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不构成丧失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确有悔改表现,得到被
虐待被遗弃人生前宽恕的,不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继承权丧失的确认。人民法院有权依法确认继承权丧失,其他任何机关、
团体和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力。
(6)继承权丧失的后果。
继承权丧失的后果,是国家依法剥夺自然人取得共死亡近亲属遗产的权利。同时,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不得代位继承。
继承权放弃:
放弃时间: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做出。
放弃的方式
1)书面方式。这是基本的方式。因为放弃继承是单方法律行为,被放弃的遗产
将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没有其他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全部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
将按无人继承的遗产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
2)口头方式。如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分别或者同时向其他继承人口述
放弃继承的意见。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
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放弃继承撤回: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作出后,要恢复继承权,需经法院作出决定。放弃继承权必须
在继承开始之后和遗产分割之前表示,恢复继承权则必须在遗产处理之前表示,
否则法院不予支持。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之前,作
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七部分 侵权责任法
1.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所应
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即民事违法行为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1)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损害的民事权利为目的。
(3)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民事责任中也还有部分非财产性
的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三种侵害人格权);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则属于危害正在进行,不适用于诉讼
时效。财产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4)民事责任的范围与违法行为造成的权利损害相适应。一是指
造成损害的结果不同,适用责任形式不同。造成财产损害,适用财产
责任形式;二是指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应根据损失的大小确定承担民
事责任的范围。
2.民事责任的种类
1)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
人身权利损害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性质主要是财产责任,如赔
偿损失、恢复原状等,少数的也可以是非财产性质的,如赔礼道歉、
恢复名誉等责任方式。2)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
的法律责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
不得违反,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在性质和
内容上都属于财产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一
方或双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由于自己的过错而给缔约相对
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4.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2)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
联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有过错。
5.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
(5)因一方过失至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6.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特征有:
(1)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有效的合同。
(2)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可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
(3)违约责任可以有免责条款。
7.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非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公
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8.侵权行为的分类
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种类型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具备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直接由行为
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即使不同时具备一般侵权行
为构成的要件,法律规定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必须承担民事责
任的侵权行为。
9.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由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人对其不法行
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损害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侵权行为
人对自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该民事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
征:
(1)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人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不由当事人约定,具有强制性。这与违约责任相区别。
(2)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
法人,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是国家机关,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
他行为的责任主体范围相对要窄。
(3)从承担的责任方式上看,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既可以适用财产
责任方式,也可以适用非财产的责任方式。
一般侵权责任要件:行为人主观过错、行为违法、相对人权益被侵害、
有因果联系
10.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等。
11.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
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2.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需要具备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违法行
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等四个构成要件。
13.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紧急避险、意外事件、行为
人有过失
14. 共同侵权1)含义: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侵权
完人: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无限人:原则上不成立共同侵权,由教唆、帮助者单独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时,教唆者、帮助者与监护
人承担按份责任
3)共同危险行为
含义: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实际侵害行为
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
责任:对外连带,对内均等
免责:指明具体侵权人
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原因力竞合:任何一个侵害人的单独行为都足以独立造成该损害后果成立共同侵
权;承担连带责任;A/B=C
原因力结合:任何一个侵害人的行为都不足以单独导致该损害结果,而必须结合
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导致该后果或各个加害行为分别导致不同的结果;承担按份
责任;A+B=C
15.精神损害赔偿
1)性质:必须存在严重的精神痛苦才可主张
2)主体:自然人
3)依据:
原则:与侵权之诉一并提起
例外: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
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适用范围
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例如:因生命,身体,健康受到侵害的;亲权,配
偶权;抱错小孩,拐卖小孩等情形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16.七类特殊主体责任一、监护人责任
1.责任主体:原则上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文能力人造 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
监护人赔偿
2.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
3.免责事由: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被监护人由独立财
产的,监护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特殊情形处理:
委托监护:原则上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父母离婚: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侵权责任,前者不能独立承担的,
另一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时不满 18 周岁但诉讼时满:有经济能力的,本人承担,不足部分监护人适
当赔偿;无经济能力的,监护人承担,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二、教育机构责任
1.责任主体: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期间为在校期间,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视为在校期间
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错推定(推定学校有过错,由学校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过错
3.免责事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三、用工责任
单位用工
1.归责原则:
内部关系:过错推定原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外部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
2.责任主体:
内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外部关系:职务行为: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
员追偿;非职务行为:自己承担;劳务派遣: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
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个人用工
1.归责原则:
内部关系:过错责任原则
外部关系:相对无过错
2.责任主体
内部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
的责任;
外部关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
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由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3.第三人侵权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
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
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四、帮工责任
1.责任主体: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
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被帮工人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归责原则:内部:过错责任原则;外部:无过错责任原则
3.第三人侵权: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
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
以向第三人追偿;
五、定作人责任1.责任主体:定作人
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3.免责事由: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
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责任。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1.责任主体: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
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3.责任承担:
一般: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
共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
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哟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
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七、安保义务人责任
1.责任主体:宾馆、商场、银行、机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3.免责事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4.第三人侵权: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
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
者承担补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7.特殊行为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的基本原理
1.外部关系: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外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2.内部关系: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第三人原因: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
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责任承担: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产品警示语召回和惩罚性赔偿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
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
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
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
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条件
惩罚性赔偿条件:仅限于产品领域;责任主体仅限于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仅
限于故意;严重的人身伤害赔偿;赔偿数额要适当
环境污染
1.责任主体:污染者
2.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3.免责事由:
行为人主张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不能免责
行为人主张自己排污符合规定的标准不能免责
行为人主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能免责
不可抗力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的,免责4.举证责任:法定免责事由和因果关系
5.数个污染者:
无意思联络,每个污染者的排污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且每个污染者的排污行为都不足以全部损害的,承担按份责任;
6.诉讼时效:3年
7.惩罚性赔偿: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
机动车侵权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特殊情形的处理
租赁、借用: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承当相应的赔偿
责任
转让并交付未登记: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转让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盗抢:原则由盗抢人承担赔偿责任,使用人不是同一个人,与前者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
人追偿
逃逸: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挂靠: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擅自驾驶:同借用,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医疗损害责任
1.责任主体:医疗机构
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1)一般过错: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
承担赔偿责任
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医务的,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3.免责事由:不配合;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