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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知识点6、建设工程投标(1-2分)
(一)对投标人要求
【投标人资格审查-2种无效】(利害关系、隶属关系)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
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无效
(二)投标文件的提交、修改、撒回和撒销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简记为:
截止前是撤回;截止后是撤销)
撤回:5日内退还保证金
撤销:不退保证金
(三)联合体投标(3种无效+大型结构复杂+低+连带+招标人接受)
项目 内容
内涵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适用范围 大型或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
资格要求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由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确定资质等级(就低原则)
资格预审通过后 ·联合体不得增减、更换成员
·联合体各方不能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
·联合体成员不能再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法律责任 ·联合体内部-通过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联合体对外-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四)招投标中禁止行为
【1.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属于投标人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相互串通投标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视为投标人相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互串通投标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与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人串通投标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提示:此知识点注意与招标人排斥、限制投标人区分开
知识点7、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和中标(1-2分)
(一)开标
项目 内容
时间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开标、
【注意】:开标日=投标文件截标日
地点 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人数 ≧3人
主持人 招标人
参加人 所有投标人+公证人员
开标程序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也可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报价等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记录,并存档备查
(一)开标
【重点】开标是分水岭
开标=投标截止时间(二)评标
项目 内容
评标机构 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临时工作机构
组建方 招标人
成员(两类人) ■招标人的代表
■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8年+高级)
专家库抽取+利害关系人不行(近亲属+项目主管或监督部门+利益关系+行政或
刑事处罚)
人数 ■5人以上的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1.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
拒收(当场就能发现) 否决投标(当场不能发现)(7个重大偏差) 要求澄清、说明(细微偏差)
逾期送达的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 含义不明确的内容
字;
未密封的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明显的文字计算错误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 (①大写和小写不一致,以大
件; 写为准;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 ②总价与单价不一致,以单价
投标报价, 为准,除非单价小数点有明显
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错误;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 ③不同文字投标文件发生异
高投标限价; 议,以中文文本为准)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作出响应;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
为。
(三)中标
项目 内容
·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
·最低投标价法
·其他评标方法
确定中标候选人(1-3人) 评标委员会
评标报告(不签字且不说理由视为同意)
确定中标人的主体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
【中标规则】
项目 内容
一般中标规则(国有) 应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可以按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
①放弃中标; 人为中标人,也可以要求重新招标
②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
③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
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
④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
形;
【履约保证金】(1)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总额的10%;(X≦10%)
提交人 防范 额度
投标保证金 所有投标人 不审慎投标 估算价≤2%,且≤80万
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 不履行合同 合同价≦10%
知识点8、招标投诉异议、时间总结(1分)
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 资格预审文件截 招标人收到异议后 招标人不答复,或 最先收到投诉的行
异议 止时间2日前 3日内答复,答复 投标人 政监督部门负责处
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 投标文件截止时 前暂停招投标活动 对招标人答复不服 理,受理投诉之日
间10日前 的,可以向招标办 起30个工作日内
对开标提出 开标现场当场提 招标人当场回复并 投诉 作
异议 出 书面记录 出书面处理决定;
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收到异议后 需要检验、检测、
期间 3日答复,答复前 鉴定、专家评审
暂停招投标活动 的,所需时间
其他违法 知道或应当知道 直接向招标办投诉 不计算在内
事实 起10日内
【招标程序的时间要求汇总】
招标人发出(第一份)招标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日前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招标文件 ≥5日
招标人修改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截止时间3日前
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异议 资格预审截止时间2日前
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
退还保证金 收到撤回通知≤5日
签订合同≤5日
签订合同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日
知识点9、竞争性谈判VS单一来源采购VS询价(1-2分)一、单一来源采购
概念 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 符合其中之一: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
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二、询价
适用范围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浮动空间小) 例如:政府采购油笔
询价 成员 ■采购人的代表
小组 (两类人) ■有关专家
人数 ■3人以上的单数
■其中专家不得少于2/3
过程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3人)
■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确定符合要求且报价最低者,且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三.竞争性谈判(类似最低报价法)
适用范围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不能或不宜招标)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谈判小组 成员 ■采购人的代表
(两类人) ■有关专家
人数 ■3人以上的单数
■其中专家不得少于2/3
过程 1.确定邀请谈判供应商名单(≥3人,只有两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也可以)
2.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谈判
3.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4.从候选人中确定符合要求且报价最低者,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四.竞争性磋商(类似综合评估法)
适用范围 非价格因素对采购需求满足影响重大的采购项目:(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
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
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
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略综合 货物项目价格 30%-60%
评分 服务项目价格 10%-30%
知识点10、框架协议采购(1分)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
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但主管预算单位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通过签订时间、
地点、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满足需求的,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3)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
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适用范围 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
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订立框架协议
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
(1)-(4)
分类 封闭式(主要) 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除经过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得
增加协议供应商的框架协议采购。
开放式 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
加入
系统外
系统内
目录
程序 (1)集中采购机构制定采购 调查对象:采购人和供应商
需求(有效期内不得变动) 人数:调查对象一般各≥3
(2)确定最高限制单价 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应当通过需求
调查,并根据需求
(3)框架协议期限 货物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服务项目框架协议
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一.封闭式框架协议
评审方法(确定第一 价格优先法 其他
阶段入围供应商) (类似最低价法)
质量优先法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以及对质量有特
(类似综合评估法) 别要求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
合同授予(确定第二 (1)直接选定(主要方式) 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
阶段成交供应商) (2)二次竞价 适用于采用价格优先法的采购项目
(3)顺序轮候 适用于服务项目
二.开发式框架协议采购程序
评审方法(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 征集人应当发布征集公告,邀请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
合同授予(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 (1)直接选定 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
三.框架协议解除
入围供应商退出 封闭式框架协议 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
框架协议开发式框架协议 入围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退出
入围资格或者框架协议 (1)恶意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解除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履行后仍不履
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解除后 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或者重新
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