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内容
日 录
第 1个基础概念 刑法的渊源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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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个基础概念 刑法的解释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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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基础概念 罪刑法定原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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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个基础概念 罪刑相适应原则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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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个基础概念 犯罪 构成体系(定罪 标准) .........................................................3
:
第 6个基础概念 三段论推理(定罪方法) ............................................................ 8
:
第 7个基础概念 犯罪客体与法益保护.................................................................. 11
:
第 个8 基础概念 危害行为................................................................................. 12
:
第 9个基础概念 危害结果................................................................................. 16
:
第 1个基础概念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22
0 :
第
11
个基础概念
: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制约关系…………………………………………27
第 12个基础概念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 29
:第1个基础概念:刑法的渊源
刑法的渊源, 是指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1. 刑法典
我国现行刑法是 1997 年 10 月 1 B生效。
[注意]刑法修正案是对刑法典作的小修小补, 至今已有12个刑法修正案。
2. 单行刑法
这是指国家在刑法典之外单独针对某一类犯罪规定的刑法规范。
目前的单行刑法只有一个:1998 年 12 月 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
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 附属刑法
这是指附带规定在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有些国家的法律
有此做法, 例如, 德国、日本将许多交通领域的犯罪规定在道路交通法中。
在我国, 只有刑法典和单行刑法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 因此我国目前没有附属
刑法。
[提示]上述刑法渊源是狭义的刑法渊源, 是就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而
言的, 不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广义的刑法渊源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第2个基础概念:刑法的解释
刑法学主要是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学。 解释条文, 是刑法学的基本功。 因此, 刑法
“ "
的解释历来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例如, 对故意杀人罪中的 人 需要解释。
(
—)解释的效力
1.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解释。
[注意l]刑法修正案属千立法, 不属丁立法解释, 它是刑法典本身的内容。
[注意2]刑法典中的解释性规定不属于立法解释。 例如, 《刑法》第93条规定,
“ ”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 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这不属于立法解释, 而
是刑法典的内容。
2. 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解释。
3. 学理解释:学术机构或学者个人的解释。
[效力等级]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二)解释的态度
就解释的态度而言, 有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之分。
1刑法l授课精要
@罪刑法定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机关权力, 保障国民自由, 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
一致
a
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表现
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 2题)心
a
A.第小句正确,第@@) 句错误
B.第心@)句正确,第@3)句错误
c
.第心)@@)句正确,第3)句错误
D.第心@@@)句均正确
第4个基础概念:罪刑相适应原则
客观危害性
报应刑:针对已然事实{
屋刑依据 主观恶性
{
预防刑:针对未然事实—
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
“ ”
例如,对自首之所以从宽处罚,是因为人身危险性降低了。对 入户抢劫 之所
以适用更重的法定刑,是因为比普通抢劫罪多了一项法益侵害(非法侵入住宅)。
” "
在考察不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时,不能 一刀切 ,应当具体地、个别化地判
断,在追求一般正义的同时注意实现个别正义。这便是刑罚个别化的理念(2014年第
1题)。例如,甲、乙都盗窃他人财物,甲是为了赌博,乙是为了给母亲治病。二人的
人身危险性有所不同,所处刑罚应有所区别。
第5个基础概念:犯罪构成体系(定罪标准)
关于犯罪构成体系,法考采取渐进式改革,相关信息显示以后的年份会对犯罪构
成体系进行改良。所以,2026年本书对犯罪构成体系随之改变。
原汁原味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是苏联的四要件体系。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刑法
学开始借鉴该四要件体系,取得重大进步。七十多年后的今天,苏联早已解体,而我
国的法治事业取得巨大成就。能够取得如此巨大成就,主要经验是,将马克思法治理
论中国化、时代化。同理,应将苏联的四要件体系中国化、时代化,形成一种新时代
改良版的四要件体系。这种犯罪构成体系吸收了阶层式体系的有益理念。@
心 [答案] D。
@ 马克思工程教材没有采取原汁原味的苏联版四要件体系。 例如, 我国采取苏联版四要件体系的教材中,
没有 ”期待可能性”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违法性认识错误的避免可能性) ” 等阶层式体系的概念, 而马工程教
材吸收了这些概念。
3过笙竺题
[结论]两大功能冲突时, 优先保障人权。
例如,影片《肖申克的救赎》中, 被冤枉而坐牢的男主角, 越狱后如果被抓了回
来, 要不要判他脱逃罪? (越狱案) 如果侧重保护法益(监狱秩序), 则应判脱逃罪。
如果侧重保障人权, 则不应判脱逃罪。司法解释的结论是:优先保障人权, 不以脱逃
罪论处。CD
第8个基础概念:危害行为
犯罪是
一种危害行为。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三项特征:
1. 有体性。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 包括积极举动和消极静止。这是行为的客观特
征。基于此, 人的内心思想再邪恶, 只要没有付诸行动, 不是危害行为。思想无罪。
2 . 有意性。行为是人有意识实施的。这是行为的主观特征。基于此, 梦游、 癫痛、
无意识的反射举动等不是刑法上的行为。
3. 有害性。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这是行为的实质特征。基于此, 现代刑法认为,
同性恋等行为没有法益侵害性, 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一
( )危害行为的判断1:制造危险
危害行为: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生活行为:行为对法益没有制造危险。
[注意]根据客观主义立场, 定罪应先看客观上有无危害行为。行为人虽然主观上
有犯意,但客观行为对法益没有制造危险的, 不属于危害行为, 即使偶然发生危害结
果, 也不能因此将其行为认定为危害行为。
[提示]考题用主观来诱导考生先入为主, 是常考套路。
例1 (2006年第13题), 甲想杀死乙, 劝乙(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在雷雨天去森
林里采蘑菇。乙便去,被雷击死。甲的劝说行为并未给乙的生命制造危险, 不属于危
害行为, 与乙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实际上, 当确定甲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后, 由于不符合因果关系中 “ 因 " 的要求, 便不需要再进一步判断因果关系的问题。
例2 (2013年第5题), 甲欲伤害乙,送乙一双溜冰鞋, 希望乙溜冰时摔伤。乙果
然摔伤。甲的赠送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属于生活行为, 与乙的受伤没有刑法上的因果
关系。
例3 (2019年试题), 甲抢劫到乙的财物后逃跑, 警察丙为了追赶甲, 闯红灯, 被
车撞死。甲的抢劫行为已经结束, 现在是逃跑行为, 逃跑行为未对丙的生命制造危险,
不是危害行为, 与丙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构成抢劫罪, 但不构成抢劫罪
致人死亡。
心 参见1983年8月31 B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因错判在服刑期 “脱逃” 后确有犯罪其错判服刑期限可
否与后判刑期折抵问题的电话答复》。 该司法解释至今有效。
12过笙竺题
第9个基础概念: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制造的法益侵害事实包括危险和实害结果。广义的危害结果包括危险和
实害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实害结果。
一、 时间角度的法益侵害事实
“
从时间角度看, 一般的犯罪发展过程是 行为制造危险一危险发展一现实化为实
"
害结果 。 行为成立犯罪, 至少要求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根据危险的程度大小, 危
险包括具体危险与抽象危险。
1. 故意犯罪的发展过程
开始 预备阶段 肴手 实行阶段 既遂
抽象危险 具体危险 实害结果
(1)抽象危险。这是指行为对法益的危险仅达到抽象缓和的程度。 例如, 甲欲杀
乙, 扲着刀前往乙家途中被抓捕。 此时甲的行为对乙的生命尚未产生具体现实的危险,
但巳产生抽象缓和的危险, 也即抽象危险。 这种危险距离实害结果还比较遥远。甲的
这种行为属于预备行为, 预备行为对法益的危险是抽象危险, 所以预备阶段的预备犯
和中止犯属于抽象危险犯。
(2)具体危险。这是指行为对法益的危险达到了具体紧迫的程度。 例如, 甲欲杀
乙, 抓住乙, 举刀要砍时被抓捕。甲的行为对乙的生命产生了具体紧迫的危险, 属于
具体危险。 这种危险距离实害结果巳经比较临近和紧迫。 甲的行为属于着手后的实行
行为。实行行为对法益的危险是具体危险。实行阶段的中止犯与未遂犯属于具体危
险犯。
(3)实害结果。实害结果也称为侵害结果、危害结果, 是指行为对法益造成了实
际侵害结果。 例如, 甲用刀杀死了乙, 乙的死亡是故意杀人罪的实害结果。 该实害结
果被视为既遂结果。既遂犯属于实害犯。
2. 过失犯罪的发展过程
故意犯罪有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既遂犯之分。 过失犯罪没有这些区分, 没
有既遂与未遂之分, 只有成立与否问题。
过失犯罪的成立条件: (1)客观上, 第一, 有危害行为, 也即对法益制造危险的
行为;第二, 有实害结果;第三, 危害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主观
上, 对危害行为会造成实害结果存在过失心理。 行为人如果只有危害行为, 对法益只
制造了危险, 没有制造实害结果, 则不成立过失犯罪。因此, 过失犯都是实害犯, 不
存在危险犯。
16刑法 l 授课精要
2.偶然避险
偶然避险的辨认标准 范例 观点展示 处理结论
避险认识不要说:成立紧急避
险,只要求客观上避免了危险, 甲成立紧急避险,不构成
在避免危险这一点 甲以毁坏财物 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结 故意毁坏财物罪
上,没有做到主客 的目的砸坏乙
论:偶然避险成立紧急避险
观相一致,也即客 的汽车玻璃,
甲不成立紧急避险,成立
观上避免了危险, 却碰巧救了被
避险认识必要说:成立紧急避 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是由
但行为人主观上没 锁在车里的快
有认识到这一点 要窒息的小孩 险,要求主观上具有避险认识。 于甲制造了好结果,所以
结论:偶然避险不成立紧急避险 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既
遂,而构成未遂
一
第12个基础概念:主客观相 致原则
一、 犯罪故意的概念
第14条 翌竺自己的行为全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重翌或者竺竺这种结果发
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故意由两个要素构成:认识因素(明知) +意志因素(故犯)。
“ "
第一,注意区分刑法上的故意与生活中的 故意 。例如,甲在夜里为了盗窃仓库
“ ” “ “
的物品,打开打火机,结果造成火灾。 打开打火机 在生活上是 故意 实施的,
也即有意识的举动,但不是犯罪上的故意。 甲不构成放火罪,而是失火罪。
第二,注意区分刑法上的故意与行政违法的故意。 例如,甲违反交通法规,闯红
灯,不慎撞死一人。 甲违反交通法规,属于违反行政法的故意,但不是刑法上的故
意。 甲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一过失犯罪,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换言之,认识到行为
违反规章制度并不表明行为人一定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发生,更不表明行为人希望或
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2012年第5题)
二、 犯罪故意的分类
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或可能) +希望。例如,甲用刀割喉,杀死乙。 甲对乙的死
亡是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 +放任。
例1, 甲想杀死乙,向远处的乙开枪,看到丙在跟乙交谈,估计可能会打中丙,但
29刑法 l 授课精要
甲不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 构成抢劫罪既遂和故意杀人罪既遂, 并罚。
例2 (a), 甲欲强奸乙女, 乙反抗, 甲为了制服乙, 将乙打成重伤, 进而奸淫。甲
的伤害行为是为了强奸, 属于强奸罪的实行行为, 构成强奸罪(故意)致人重伤。
例2 (b) (2007年第12题), 甲欲强奸乙女, 乙激烈反抗, 咬断甲的舌头, 甲极其
愤怒, 将乙直接抬死。甲的杀人行为不是为了强奸妇女, 而是为了泄愤报复, 不是强奸
罪的实行行为, 而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 因此, 甲不构成强奸罪(故意)致人死亡,
而构成强奸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既遂, 并罚。注意, 甲若带着奸尸的目的而杀死乙女,
该杀人行为不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 因为强奸罪的实行行为的对象是活着的妇女。
例2 (C), 甲欲强奸乙女, 练过散打的乙将甲制服, 欲将甲扭送至公安机关。甲为
逃跑, 掏出弹簧刀将乙捅成重伤。甲构成强奸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既遂, 并罚。(2023
年试题)
(2)拘禁行为
一
同 个拘禁行为, 究竟构成绑架罪、抢劫罪还是拐卖罪, 要看带着什么目的。
例如, 甲实力控制乙女, 甲构成何罪, 由目的决定:
CD
甲若仅有拘禁目的, 则构成非法拘禁罪。
@甲若带着奸淫乙的目的, 则构成强奸罪。
@甲若带着向乙的家人要钱的目的, 则构成绑架罪。
a
甲若带着向乙要钱的目的, 则构成抢劫罪。
@甲若带着出卖目的, 则构成拐卖妇女罪。
@甲若没有出卖目的, 乙若是儿童, 则甲构成拐骗儿童罪。
(3) 一个行为可以带着两个目的, 想象竞合
例1 (2012年第16题), 甲为了非法拘禁乙, 大力反扭乙的胳膊,致其胳膊折断
(重伤)。此时伤害行为是为了拘禁乙, 也是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甲的一个伤害行
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重伤), 想象竞合, 择一重罪论处, 定故意伤害
罪(重伤)。
例2, 甲既有奸淫目的, 又有取财目的, 将乙女打晕, 然后奸淫得逞, 准备取财
时, 行人路过, 抓捕甲, 甲被迫逃离。对甲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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