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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30)_26法考-三色笔记-最新版_新版2,两个主体都差不多,看自己选择

  • 2026-06-09 01:37:22 2026-06-09 01: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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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信息

文档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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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大小
0.479 MB
文档页数
4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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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9 01:37:22

文档内容

202 5 刑诉法 三色笔记 必背考点 【注意:红色代表知识点非常重要;蓝色代表重要;黑色代表一般重要】目 录 基础理论.....................................................................................................................................1 诉讼制度.....................................................................................................................................4 普通程序...................................................................................................................................21 特殊程序...................................................................................................................................42基础理论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法 1.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的法律规定和立法解释>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规定>地方性法规 2.刑诉和刑法的关系 刑诉对于刑法而言既有工具价值,也有独立价值 “刑诉≈程序”,“刑法≈实体” 实际就是实体和程序的关系。共有四种关系(实体—实体;实体—程序;程序—实体;程序 —程序)。实体更多的是名词,程序是动词 第一步: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是刑诉(程序)→刑法(实体)的价值。因此(实体—实体; 实体—程序)不当选。实体开头的都不对 第二步:找到“程序→程序”,只体现独立价值 第三步:找到“程序→实体”,判断如果程序服务于正常定罪量刑,就是工具价值;如果程 序制约正常定罪量刑,属于独立价值 “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无罪”这四个词属于实体处分,是实体,例如不 立案时初查的结果 常见实体:诉讼时效;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无罪;加重刑罚;自首;立功 常见程序:上诉;侦查;发回重审;排除非法证据;刑事和解 3.刑诉与宪法 (1)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 (2)宪法的许多规定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 实施来实现 (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和任务 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与社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任务:尊重保护人权(所有人的人权,不光是犯罪嫌疑人) (三)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运用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来抑制犯罪 2.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者应当并重。程序的公开和透明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程 序的约束既是排除非法证据,也包括补正瑕疵证据。程序的约束作用不会因简易程序而减弱, 只是提高效率,不会削弱约束作用 3.诉讼效率与公正: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四)基本范畴 1.目的 刑诉的目的:维护社会秩序(根本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直接目的) 1理论分类: 家庭模式:国家与个人模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目的) 实体真实主义:实体优越于程序,程序服务于实体。区分积极实体主义(只看实体,不看程 序),一个都跑不了;消极实体主义(既看实体,兼顾程序)防止伤及无辜 正常程序主义:正当程序进行,惩罚犯罪和保障人员应当并重 2.价值 (1)秩序:维护社会秩序+维护诉讼秩序 (2)公正(核心):实体公正(结果)+程序公正(过程) (3)效益:效率+效益 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是针对于刑诉和刑法的关系而言的,秩序、公正、效益是针对刑 诉独自而言的 3.职能 (1)控诉:检察院、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辩护: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 (3)审判:法院 4.构造 (1)职权主义诉讼:法官积极主动 (2)当事人主义诉讼:当事人积极主动 (3)混合式诉讼:日本为代表 (4)横向构造(每个阶段控辩审三方的关系) (5)纵向构造(侦控审的关系)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程序法定) 立法上有法可依+司法上有法必依 (三)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检察院:上下级领导关系,检察一体,集体独立。上级可以对下级发布指令 2.法院:上下级监督关系,每一级独立+集体独立。上级不得干涉下级审判活动 (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公安侦查;检察院检察、法律监督;法院审判 (五)检察监督——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 (六)各民族各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 1.应当提供翻译 2.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的语言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1.但不一定提供法援 2.仅公检法有义务保障辩护权,其他机关没有,如:监委会、司法局等 (八)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无罪推定) 21.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提起公诉为界) 2.由控方证明有罪 3.疑罪从无(起诉和一审) (九)认罪认罚从宽《刑诉法》第15条★ 1.认罪: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1)一罪承认主要事实即可 (2)数罪承认所有罪行 2.认罚: (1)要结合退赃退赔情形:阳奉阴违不属于认罚 (2)嫌疑人享有程序选择权:可以适用速裁、简易或者普通程序 3.从宽 (1)实体上从轻(基于量刑情节,给予从宽幅度) (2)程序上从简(更轻的强制措施、轻缓的程序处理、更便利的程序)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诉法》第16条★ 1.情形:情节显著轻微、犯罪过时效、特赦、告诉才处理、被告死亡(显、时、特、告、死) 2.处理: (1)立案:不立案 (2)侦查:撤销案件 (3)审查起诉:不起诉 (4)庭前审查阶段,退回人民检察院 (5)审判: ①显,判无罪不追究 ②时、特、告,裁定终止审理 ③死,原则裁定终止审理,现有证据能认定无罪,判无罪 (十一)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注意】核心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但不能说只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 告人的辩护权 (十二)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3诉讼制度 一、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专门机关 1.侦查机关: (1)公安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 (2)国家安全机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 (3)监狱: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2.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上下级领导关系)——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3.审判机关:法院(上下级监督关系) (二)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 (1)种类: ①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②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 ③附带民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2)被害人 ①救济权:报案控告权;复议、复核;申诉;自诉;申请抗诉 ②委托诉讼代理人 ③无起诉权、撤诉权、上诉权、抗诉权 (3)自诉人 ①能撤能上,自行举证,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②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但提起自诉后,身份转变为自诉人 (4)嫌疑人、被告人 ①防御性权利(针对合法诉讼行为):辩护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最后陈述权 ②救济性权利(针对权利被侵犯):复控上申变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上诉权等) (5)附民当事人 ①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检察院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②公诉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可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 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③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只能参与民事诉讼部分审理,对刑事部分审理不能参与发言 ④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若对一审裁判不服,只能针对民事部分判决、裁定上诉 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可以提起反诉 2.其他诉讼参与人 4(1)法定代理人 ①家长,不能代替陈述、服刑、道歉 ②未成年案件,可补充陈述 ③全权代理,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约束 (2)诉讼代理人 ①律师/亲/友(限于授权,不能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 ②公诉案件,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民当事人可审查起诉之后委托 ③自诉案件,随时委托 ④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⑤权利: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申诉、控告权 【注意】近亲属(刑诉中,仅指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姊妹)不属于诉讼参与人,可作 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 (3)辩护人 ①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才叫辩护人 ②公诉案件中,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委托;被告人随时委托 ③自诉案件中,被告随时委托 (4)证人 ①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 ——利害关系人,也可是证人(证明力弱) ——生理或精神缺陷者,也可是证人,行为与智力要相符 ——不可替代性,最好亲眼目睹(传闻证据规则) ②证人优先原则,同时具备证人或其他参与人身份时,首先充当评价 ③陈述客观事实,不含主观臆测(意见证据规则)排非规则,证据效力(个别询问/核对证 言/翻译) ④刑事诉讼中单位不能成为证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作为书证 (5)鉴定人 ①中立,言词证据 ②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无利害关系(否则回避) ③鉴定人签名,对鉴定意见负责,公章不取代签名 ④刑诉活动中,当事人不能自行委托鉴定人,民诉可以 ⑤仅侦查机关可以设立鉴定机构 ⑥要求出庭条件:对证言/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出庭,法庭认为必要(审查必要 性) (6)翻译人员 ①对象:外国人、无国籍人、少数民族人员、盲聋哑人 ②方式:经过公检法指派、聘请 (7)不属于诉讼参与人 5①近亲属 ②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勘验、检查;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对技术性证据材料审查并提出 意见;就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 ③见证人 【总结】 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1.被害人 1.法定代理人 2.自诉人 2.诉讼代理人 3.犯罪嫌疑人 3.辩护人 范围 4.被告人 4.证人 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5.鉴定人 6.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6.翻译人员 实体条件: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 与案件结局没有必然利害关系 特点 程序条件:拥有广泛诉讼权利 没有当事人诉讼权利广泛 二、管辖 (一)立案管辖 1.公诉 (1)公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2)监察机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类犯罪 (3)检察院 ①检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侵犯公民权利/司法公正) 【注意】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具备侦查、起诉,审判、监管职责人员。可以包含狱警、人民 陪审员,但不包含监察委员会的监察人员 拘搜逼暴虐,私滥玩徇失——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 监管人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执行判决、裁 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 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14罪) ②公安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案件,若检察院要立案侦查需经省检批 准(公安、检察可管) 2.自诉 (1)亲告罪:记忆口诀:侮辱诽谤加虐待,暴力干涉加侵占 (2)公兼自:记忆口诀:轻伤重婚加遗弃,住宅通信加劣品,知产四五三年内(①故意伤 害案;②重婚案;③遗弃案;④非法侵入住宅案;⑤侵犯通信自由案;⑥生产、销售伪劣产 品案;⑦侵犯知识产权案;⑧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刑罚 的案件。) (3)公转自:记忆口诀:有证据,侵人财,需追责,公检怠,均具备,可转自(被害人有 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现有证据证明曾经 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63.交叉管辖 (1)监察公检法交叉: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监察为主,其他协助(《监察法》第34条) (2)检察与监察:属于监察委立案管辖的原则上必须移送,二者有交叉情形的,以协商作 为原则 (3)公安与检察:在侦查中涉及对方管辖的案件时,应移送;如果涉及主罪属于其中一个 机关,则以该机关为主侦查 (4)公诉与自诉 ①亲告罪:告知被害人向法院自诉 ②其他:可一并立案一并侦查一并审理 (5)自诉与公诉: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二)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1) 基层法院 除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其他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恐怖活动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3.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国恐无死没缺) 4.没收违法所得程序 5.出逃境外之缺席判决 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管辖流转:①上可审下;②下不可审上;③就高不就低(未成年除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①犯罪地(行为+结果)为主 被告人居住地为辅——自然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单位:登记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 机构所在地 ②最初受理的法院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2)特殊地域管辖 ①外国人犯罪 ——国际公约罪行:被抓获地、登陆地、入境地 ——在国外: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现居住地 ②中国交通工具在国外 ——船舶:最初停泊地、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 ——航空器:最初降落地 ——国际列车:有协定按协定,无协定由始发或前方停靠中国车站所在地 ③中国人在国外 ——驻外使、领馆内: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 7——境外: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现居住地;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 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现居住地 ④内水、领海:犯罪地、被告人登陆地、被告人居住地 ⑤列车上的犯罪 ——运行中:前方停靠站、始发站、终点站 ——非运行中: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对应的法院;途径车站抓获:车站地也可以管 ⑥漏罪——原审地、服刑地、犯罪地 ⑦新罪——服刑地为主,脱逃时犯罪,犯罪地被抓获+发现——犯罪地 3.移送管辖 (1)上可审下,下可求上,上可退回 (2)上级法提审的,应当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检 (3)基院认为可能无期死刑案件,应当移送中院--需要移送中院案件,应当报请院长决定, 书面请求移送,中院不同意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 (4)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①重大、复杂案件;②新类型的疑难 案件;③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5)二审发回案件,检撤诉后又向下级法提起公诉的,下级法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原二审法, 原二审法可根据情况将案例移送原一审法或其他法管辖 4.指定管辖 (1)情形 ①上级主动指定:管辖不明;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法院审判更适宜 ②下级请求 ——管辖不宜:可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 上一级法院可以自己管,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的同级管 ——管辖争议:协商——层报共同的上级法院 (2)案卷移送 ①公诉:退回检察院 ②自诉: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5.并案管辖 (1)被告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可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管辖 (2)其他案件在侦查/起诉阶段的,也可协商并案,过分迟延除外 (3)并案处理的,由最初受理地的法院管辖,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 (4)二审发现其他犯罪事实,二审法决定并案的。应当发回一审法,由一审法作出处理 (三)网络犯罪管辖 1.沾边就管 2.被告、犯嫌实施犯罪行为的服务器/网络服务提供者/被侵害系统及管理者所在地 3.被告/被害/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系统所在地 4.被害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财产遭受损失地 8三、回避★ (一)适用人员—审判人员、法官助理、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 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理由 1.身份关系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鉴、辩、诉、翻 (4)与本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5)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2.请客送礼、违规会见(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高法解释》第28条) 3.跨阶段回避的例外 (1)审查起诉阶段参加自行补充侦查的人员(《高检规则》第35条) (2)发回重审后又进入二审或者死刑复核或法定刑以下的复核(《高法解释》第29条) (三)申请回避 (1)提出申请(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申请公诉人回避,并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检作出决定 (3)不属于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不得复议 (4)决定主体★ ①审判人员——院长——审判委员会 检察人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侦查人员——侦查机关负责人——检察委员会 鉴定人、翻译人员:谁指派聘请谁决定回避 ②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法院应当休庭,通知检察院 (5)被驳回申请的人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原决定机关 四、辩护与代理 (一)诉讼地位:独立+维护合法权益+专门维护者 (二)有效辩护:贯穿全过程(体现在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法律援助辩护) (三)辩护人的范围与人数 1.范围 (1)正面范围 律师;人民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亲友 (2)禁止范围 ①绝对禁止——记忆口诀:无限人、无自由、受刑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②相对禁止——记忆口诀:公检法安监监利害,开除吊销陪审老外(法院、检察院、公安、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监察机关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9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职业证书的人) ③职业禁止——法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离任后不得担任原单位的辩护人;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任职单位的辩护人(但 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除外) 2.人数(1-2人):不能为2名以上的同案被告或关联被告辩护 (四)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阅卷权《刑诉法》第40条 (1)时间: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 (2)内容:案卷材料=诉讼文书+证据材料(内部讨论记录不可) (3)非律师需要经法检许可 2.会见通信权《刑诉法》第39条 (1)会见权: ①律师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法援公函(三证) ②48小时内安排(看守所),要保证见到 ③一般不限制会见时间和次数,不被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④限制会见:国恐(侦查阶段),需经侦查机关许可 ⑤核证(审查阶段,侦查阶段禁止核证/阅卷) (2)通信权 可检查信件内容,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不告密,国公人串毁案件除外 (3)非律师需经法检许可 3.调查取证权《刑诉法》第41、43条 (1)律师专有调查取证权,申请调查取证权则是律师与其他辩护人均享有 ①向控方:检/法许可+本人同意 ②向辩方:本人同意 (2)申请调查取证 ①对于律师的申请,检察院、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检察院、法院亲自调取,不 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调取 ②律师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申请检察院调取公安;审判阶段,律师申请法院调取公安 4.提出意见权 (1)提要求应当听:①侦查终结;②审查批捕;③死刑复核 (2)应当听:①审查起诉;②批捕未成年;③二审不开庭;④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 案件;⑤速裁案件审理 5.其他权利——参加庭审权;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权;救济权(向检察院申诉、控告); 知情权;拒绝辩护权 (五)辩护人的诉讼义务 1.特定证据开示义务:犯罪嫌疑人不在场、年龄小、精神病 102.保密义务,例外:准备/正在实施国公人 (六)种类 1.自行辩护:贯穿于诉讼始终,任何阶段都可以 2.委托辩护 (1)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 师) (2)被告人:随时 3.法律援助辩护 (1)特点 ①前提:没有辩护人 ②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过程 ③主体:只能由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辩护 ④机关: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 (2)情形 ①申请法律援助辩护: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 ②应当法律援助辩护:盲、聋、哑;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 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未成年人;缺席审判特别程序 ③可以法律援助 (七)拒绝辩护 1.律师拒绝嫌犯、被告: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或被利 用从事违法,除外 2.犯嫌、被告拒绝律师 (1)应当法援对象★ ① 盲精未,死无缺 ②正当理由,可拒绝1次,法院审查 ③第2次不予准许 (2)其他被告 ①第1次拒绝,应当准许,可另行委托或自行辩护 ②第2次拒绝,自行辩护 ③无辩护人休庭 (3)拒绝辩护后没有辩护人,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4)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至15日止,但被告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 时间除外 (5)有多名被告的,部分被告拒绝辩护,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对该部分被告人另案 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6)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被告人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 人的意见,由其确定人选 11(八)值班律师 1.地位:法律帮助者≠辩护人 2.派驻地点:法院、看守所等场所 3.前提:未委托未法援 4.职责 (1)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2)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引导、帮助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 (3)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代理申诉、控告 5.权利 (1)会见权(国恐案件,侦查阶段需许可) (2)阅卷权(可以查阅) (3)提出意见权 6.保障 (1)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2)尽量保障不同阶段值班律师的同一 (3)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设施 (九)刑事代理——公诉案件产生的时间:审查起诉之日 五、刑事证据★ (一)基本特征 1.客观性:客观存在的材料 2.关联性(不具有关联性——类似行为;品格证据;特定诉讼行为;特定事实行为;被害人 过去的行为;表情) 3.合法性:主体合法+形式合法(警犬辨认、心理测试结论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程序合法 (二)基本原则 1.证据裁判原则:认定事实依靠证据+证据具有证据能力+证据在法庭上查证属实+达到法定 的证明标准 2.自由心证原则:自由判断+内心确信 3.直接言辞原则 (三)法定种类 1.物证:以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与痕迹 2.书证: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 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证人只能是自然人;一个人可以同 时既是被害人,也是证人 5.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孤证不能定案) 6.鉴定意见:必须书面 12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办案人员在诉讼中制作) 8.视听资料(模拟信号)、电子数据(数字化形式)——【形成于案发过程中】 (四)理论分类 1.按照材料来源:原始证据VS传来证据 2.按照与案件主要事实证明关系 (1)直接证据:可以用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孤证不能定案,即只有一 个直接证据的不能定案 (2)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①证据已经查证属实;②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③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④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 有唯一性。⑤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3.按照表现形式:言词证据(鉴定意见、辨认笔录)VS实物证据 4.按照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有罪证据VS无罪证据 (五)出庭 1.证人: (1)应当出庭: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三有) (2)强制出庭: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3)拒绝出庭后果: ①轻微训诫,严重院长批准10日以下拘留 ②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2.鉴定人 (1)应当出庭:有异议+有必要(两有) (2)拒绝出庭后果: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六)证据规则 1.调整证明力 (1)关联性规则: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2)补强证据规则:有证据能力+担保主证据真实+有独立来源 2.调整证据能力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①范围 Ⅰ供述(不含辩解) ●暴力+痛苦——排除;无例外 ●威胁+痛苦:以暴力或损害合法权益不含诱骗——排除;无例外 ●限制自由——可以是法定办案场所外讯问;不要求痛苦 ●刑讯逼供后的重复供述——例外:换人换阶段 Ⅱ证人证言 暴、限、胁—不要求痛苦 13Ⅲ物证、书证 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影响公正+不能补正 ②审判中排非程序 Ⅰ启动 ●依申请或依职权 ●申请时应当提供线索 ●法院应当告知,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庭审才发现的除外 Ⅱ庭前会议 ●可了解排非情况,听取意见——可审查申请,但不得调查 ●检可撤回证据,人可撤回申请,都不得反悔 Ⅲ庭审调查 ●开庭后宣布审查结果 ●当庭调查或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 ●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说明材料不能单独证明合法 ●标准——确认非法或不能确定合法,就排 Ⅳ二审申请排非 ●申请排非+定案根据的证据一审未审查 ●不服一审中有关证据合法性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 ●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申请的 (2)传闻证据规则(针对证人证言) (3)意见证据规则(针对证人证言):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的事实,不得陈述对案件 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4)最佳证据规则(针对书证) (5)自白任意规则(针对供述):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做出的自白(有罪供述), 才具有可采性(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七)证据的审查认定 强制性排除 1.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且不能证明物证和书证的来源 2.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没有个别进行、没有核对、没有提供翻译 3.被告人供述:地点不符,未录像、未翻核、讯问未成年人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未到 场 4.鉴定意见:无裁量性排除,有问题都要排 5.辨认笔录:个别混杂有暗示,不是侦查人员来主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伪造篡改不真实 7.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经法院通知拒不出庭 (八)收集和运用 1.行政证据: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刑事证据 142.监察证据:可以作为刑事证据(《高法解释》第76条) 3.未移送 (1)证据材料:应当通知检察院移送——未移送的,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事实作出认定 (2)讯问录音录像:可以通知检察院移送——未移送的,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应 当排除。无法证明真实性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九)证明 1.对象 (1)需要证明的事项:实体法事实(定罪+量刑)+程序法事实 (2)免证事项:知晓常识规律,生效推定无异议 2.责任 (1)特点:与诉讼主张相联系;证明责任=提出责任+说服责任;与不利后果相联系 (2)主体: ①公诉案件、没收案件:检察院 ②自诉案件:自诉人 ③被告人:不证明自己无罪(少数持有型犯罪承担提出责任),若被告人在否认指控之外提 出新的积极主张,则需要对新的积极主张承担证明责任 3.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立案:有犯罪事实 (2)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3)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有罪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六、强制措施 (一)拘传 1.主体:公检法决定和执行(不得少于两人) 2.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令状:拘传票、拘传证 4.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饮食和必要的休息 时间,两次拘传的间隔一般不少于12小时 5.地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县、市 6.拘传VS传唤 区别 拘传 传唤 是否为强制措施不同 是 否 强制力不同 具有强制性,拘传是强制措施 不具有强制性,传唤不是强制措施 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对象不同 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 人 原告人和被告人 拘传必须出示《拘传证》(公、 传唤多数情况需要《传唤通知书》, 需要法律文书不同 检)或《拘传票》(法) 但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 15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 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二)取保候审★ 1.主体:公检法决定,公安、国安执行 2.适用条件 (1)正面——记忆口诀:徒刑以下,危险不大,人道主义,超期羁押(①可能判处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③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④羁押期限 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2)反面——记忆口诀:累暴主犯,自伤自残,取保很难(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 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严重暴力犯罪及其他严重犯罪的不得取保,但有上述第三、第 四项情形的除外) 3.方式(二者择一) (1)保证人 ①1至2人;无力缴纳保证金;未成年或满75的;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 ②保证人条件:无牵连;有能力保证;有自由;有住处 ③义务:(保证人应当出具保证书)监督、报告 ④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保证金(考虑人+案件):成年人1000以上,未成年500以上,收取退还找银行 4.义务 (1)法定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有变化,24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 ③传讯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串供 (2)酌定 ①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接触特定人员+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②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5.违反义务的后果 (1)已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2)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 予以逮捕 (3)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公安 执行 6.期限:12个月(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三)监视居住★ 1.主体与取保候审相同 2.适用条件(《刑诉法》第74条) 16(1)符合逮捕条件 ①出于人道主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 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 ②采用监视居住更为适宜 ③羁押期限届满的需要 (2)符合取保:本该取保但没人没钱 3.方式 (1)住所监视居住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①情形:无固定住处;国、恐案件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批准 ②通知:除无法通知外,应当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刑诉法》第75条) ③折抵刑期:1:1(管制);2:1(拘役、有期) 只有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才会折抵刑期 4.遵守规定(《刑诉法》第77条)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地 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 ③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三证件) ④传讯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串供 5.期限:6个月(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四)拘留 1.主体:公、检决定;公安执行 2.先行拘留(《刑诉法》第82、170条)——记忆口诀:认预发捕,企毁名流留(①正在预备 犯罪、实行犯罪/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②被害人/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③在身 边/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 者串供可能的;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⑦流窜作案、结伙作案(二人以上) 多次作案(三次以上);⑧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⑨监察 移送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先行拘留。) 3.拘留证,紧急情况出示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公安部规定》第125条) 4.24小时:送看+讯问+通知(除无法通知/国、恐有碍侦查)(三步同时发生在24小时内) 5.异地拘留:应当通知当地公安,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6.期限 (1)公安机关:3+7;7+7;30+7(《刑诉法》第91条) (2)检自侦:14/17天 (3)监察移送:10天/14天(《刑诉法》第170条) (五)逮捕 1.主体:检察院批准;法院、检察院决定;公安执行 2.适用条件《刑诉法》第81条 (1)一般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徒刑+有危险 17(2)径行逮捕: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10年;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徒刑+曾经故意 犯罪或身份不明 (3)转化逮捕: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可以逮捕 3.必须出示逮捕证 4.24小时:讯问+通知(除无法通知);立即送看 5.外国人逮捕 (1)国政交难案件:层报最高检批复,依据批复做决定 (2)一般案件: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 6.审查批捕 (1)处理:批捕或不批捕 (2)应当讯问:【口诀】有疑问有要求有违法,未成年精神病盲聋哑,重大疑难复杂、认罪 认罚 ①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反复且与其他证据矛盾时,此 时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 ②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③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④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⑤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⑥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3)期限:已拘留7天;未拘留15天—20天 (4)救济:原机关复议,上一级复核。 (5)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 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7.羁押必要性审查 (1)启动:依申请/依职权/依建议 (2)部门:捕诉部门 ①侦查和审判阶段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 ②审查起诉阶段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应当直接释放/变更 (3)应当建议释放/变更:没有犯罪;徒刑以下;可能超期;符合取保、监居 (4)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审查 (5)审查方式:社会调查;组织听证 七、附带民事诉讼 (一)成立条件 1.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1)撤回公诉——先调解,调不成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其另行提民诉 (2)判无罪——先调解,调不成一并作出刑附民判决或告知另行提民诉 182.原告:检法害亲(检察院;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近亲属) 3.被告:共告监继(在逃的不得列为被告)(共监继不来,可以缺席;无法送达,也可另诉) 【注意】1.刑事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 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4.赔偿范围 (1)赔偿 ①人身侵犯受到的物质损失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 ②财物被毁坏的物质损失 (2)不赔 ①精神损失一般不予受理(例外:驾驶机动车;达成调解、和解协议) 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④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过努力才能争得的物质利益 ⑤引起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 (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1.提起 (1)立案后,一审宣判前,二审提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提起民诉 (2)漏人的法院应当告知对其他人可以起诉 2.审理 (1)刑民一并审理为主,先刑后民审理为辅 (2)调解 ①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 ②达成协议又提起附民,法院不予受理(违反自愿合法的除外) ③应当制作调解书(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 ④调解不成,一并判决 (3)财产保全 ①启动:依申请或依职权 ②种类: 诉前保全:只能依申请;必做担保,15日内未提附民,解除保全;应当48小时内裁定是否保 全;立即执行;管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诉中保全:可依申请、可依职权;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紧急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是否 保全;管辖: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 (4)不到案的处理 ①附民原告人——按撤诉处理 ②刑事被告人以外的被告人——缺席判决 ③刑事被告人以外的被告下落不明,或用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无法送达可能导致审判过分迟 19延,可以告知另行提起民诉 (5)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一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八、期间、送达 (一)期间 1.计算 (1)单位:时、日、月(不包括开始的时、日) (2)特殊情形 ①最后一日为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在押期间,不可顺延) ②不包括在途时间,交邮的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 2.重新计算 (1)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之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补充侦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审理期限):①公安补充侦查;②检察院补充侦查 (3)重新计算审理期限:①法院改变管辖②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③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3.不计入:不讲真实姓名、精神病鉴定、中止审理、脱逃 4.期间耽误: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在障碍消除后5天之内申请,法院审查,作出裁定 (二)送达 1.直接送达:需要有送达回证;交给收件人或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 2.留置送达:拒收可以邀请见证人或者拍照、录像(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 4.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可邮寄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5.转交送达:适用于军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20普通程序 一、立案 (一)立案的概念和特征 特征:立案时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必经程序,法定机关的专门活动 (二)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区分报案、举报和控告: 报案 举报 控告 主体 一切单位和个人 被害人以外 只能是被害人 内容 有犯罪事实发生 事实+人 事实+人 (三)立案的程序 对案件材料的接受: 公检法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先接受,口头和书面都可以 对案件材料的审查: 公安机关的调查核实,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因为还没有立案 对不立案的救济: 公安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要告诉控告人原因,不服的可采取措施有:①向公安复议或向上 级公安复核。②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③向法院提起自诉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不服的:向法院提起自诉 起诉阶段对不起诉不服的:7天内向上级检察院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自诉 审判阶段对判决无罪不服:未生效判决申请检察院抗诉;生效判决向检察院或法院申诉 行政机关对自己移送的案件不立案不服的,3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检察院对自侦案件不予立案不服的,控告人10日内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议 【注意】只有被害人才能复议、复核,其他人没有资格 (四)立案监督 启动:检察院可依职权启动,也可以申请启动 主体:控申部门受理,捕诉部门实施监督 对象: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 程序: 对公安立案案件的监督 公安7天内书面向检察院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立案或撤案;理由成立的,10天内通 知申请人;公安在收到立案通知后15日内立案或立即撤案,公安不服的,可要求检察院复议, 复议不服,可要求上级检察院复核;公安拖延不立案也不申请复议的,检察院发纠正违法通 知书或协调上级处理 监督的四个层次:一是书面说理;二是通知立案或撤案;三是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四是协商 上级处理 21对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监督 捕诉部门发现侦查部门立案或不立案错误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改正,建议不被采纳 的,报检察长决定 二、侦查★ (一)概述 1.主体:公、检;法院不侦查;监察机关“调查” 2.比例原则,见人下菜 3.司法控制,强制性措施(要求批准,事前监督,犯嫌)/任意性措施(事后监督) (二)对非法侦查行为的救济 1.申诉控告的主体: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当、辩、诉、利) 2.申诉控告的条件:不放人、不退钱、乱扣乱用不解除 3.申诉控告的程序:先向作出行为的机关申诉、控告,不服再向同级检察院申诉 【注】检察院自侦案件,先向作出检察院申诉、控告,不服再向上一级检申诉 (三)侦查行为 1.讯问嫌疑人 (1)时间:一般12小时,特殊不超过24小时 (2)地点: ①已羁押:看守所②未羁押:现场、住处、指定地点、检察院、公安 (3)讯问人员: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不得少于2人(不要求每次审讯人员都一样) (4)程序 ①应当告知诉讼权利,认罪认罚 ②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公安自侦案件一般可以录像,对无期、死刑、重大案件应当录像。检 察院自侦案件应当每次录音、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 ③自行书写供述应当准许 2.询问证人被害人 (1)地点:现场、单位、证人提出的地点、检察院、公安机关 (2)应当同步录音录像:重大或重要证人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3.勘验、检查 (1)主体:检查妇女身体只能是女工作人员或医师 (2)应当邀请无关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 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3)需要勘查证 (4)被害人不可以强制检查,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强制检查 (5)侦查实验:应当对侦查实验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4.搜查 (1)搜查妇女身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22(2)原则上需要搜查证,执行拘留逮捕+紧急情况,可无证搜查 (3)搜查的时候应当有三方人员在场:搜的人、被搜的人、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 5.查封扣押冻结 (1)对象:证明有罪或无罪的财物、文件 (2)不需要扣押证,扣押邮件、电报、电子邮件需经公检批准 (3)提取电子数据:以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以直接提取为例外,以打印拍照为补充 【注】3、4、5项——需要见证人(不得担任见证人:有职权、影响大、不能辨别和表达) 6.鉴定 (1)个人负责制;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意见上手写签名,鉴定单位的公章不能取代鉴定人的 签名 (2)告知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申请补充、重新鉴定,重新鉴 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7.技术侦查 (1)主体:公安、国安、检察院决定,公安、国安执行 (2)对象:犯罪嫌疑人及与犯罪有直接关联的人 (3)范围:——记忆口诀:国恐黑毒侵人权,人在逃(①公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 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②检察院: 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③在逃犯: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 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4)期限:——记忆口诀:N个3(技术侦查每次有效期3个月,但是没有次数限制) (5)程序:市一级公安批准 (6)秘密侦查(县级负责人批准) ①隐匿身份:不得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人身危险 ②控制下交付(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财物的犯罪活动) (7)证据 ①应当随案移送 ②采取保护措施 ③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制作新的存储介质 ④应当经过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必要时可在庭外核实 ⑤裁判文书中可以表述证据,不得表述身份和设备、方法 8.辨认 (1)单独辨认 (2)混杂辨认(7人10照片5物品;物品照片公安10张,检察院5张) (3)不得暗示 (4)只有犯罪嫌疑人可以成为被辨认的人,证人和被害人不能被辨认 9.通缉 (1)主体:公安、检察院、监察决定,公安发布 23(2)对象: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逃犯 (3)权限:超出管辖报有权决定的上级 (四)侦查终结 1.移送起诉:将移送情况告知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 2.撤销案件:不应追究责任 (五)侦查羁押期限《刑诉法》第156—160条 1.一般:2个月 2.案情复杂:延长一个月(2+1)——上一级检察院 3.交流广集且重大复杂:延长两个月(2+1+2)——省级检察院 4.十年以上:延长两个月(2+1+2+2)——省级检察院 5.特殊原因:无期限——最高检报请全人常 (六)补充侦查、补充调查 公安侦查案件 检察院自侦案件 监委会自侦案件 检察院不批捕的,要 侦查、调查 决定不批捕的,捕诉部门交 说明理由,需要补侦 阶段 侦查部门,告知补侦提纲 的,通知公安 检察院审查需要补侦 捕诉部门制作补侦提纲,原 检察院审查,认为需要补 审查起 的,既可退回公安补 则上交侦查部门补侦,例外 侦的,原则上退回监委机 诉阶段 侦,也可自行补侦 自行补侦 关补侦,必要自行补侦 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侦 审判阶段 只能由检察院补侦 查 (七)侦查监督 核准追诉: 无期、死刑犯罪已过20年追诉期限,不再起诉,如果必须追诉的,最高检批准 强制措施:核准前可采取强制措施,批准期间不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是否可公诉:未经最高检核准,不得提起公诉 【总结】核准期间,可强制、可逮捕、不停侦,不起诉 程序:一律报最高检,检察长批准 三、起诉 (一)起诉制度 1.方式:公诉独占主义VS公诉兼自诉主义(我国: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2.原则:起诉法定主义(无裁量权)VS起诉便宜主义(有裁量权) (二)审查起诉 1.管辖:与审判管辖相对应 2.必经步骤:讯问嫌疑人,听取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 3.留置变更《高检规则》第142—146条 (1)应当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2)在10—14天决定强制措施 4.认罪认罚 24(1)应当告知权利和认罪认罚,听取意见 (2)签署具结书 ①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 ②不需要签署的例外(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盲聋哑;精神病;未成年人法、 辩有异议 5.提前介入 (1)公安案件可以主动或被动介入 (2)监察案件需监察机关商请 6.特殊情形 (1)漏人、漏罪:要求公安补充侦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 直接公诉 (2)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或补充调查还有新罪:应当移送监察/公安;已经查清的:提起公诉 (3)核准追诉前不得提起公诉 7.期限(《刑诉法》第172条) (1)一般案件1个月,重大、复杂可以延长半个月 (2)速裁案件:10天内决定是否起诉,有可能判1年以上有期的,延长至15天 8.结果 (1)提起公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不起诉(《刑诉法》第175—182条) ①情形 法定不起诉:没有犯罪事实或刑诉法第16条 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 证据不足不起诉(1次补侦可以不起诉;2次补侦应当不起诉) 特别不起诉:认罪认罚+重大立功或重大利益+最高检核准=公安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 不起诉 ②程序 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宣布、立即生效(除了附条件不起诉书作出生效) 普通案件检察长批准,检自侦+监察案件,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送达:公安或监察机关、被不起诉人、被害人 ③救济 被酌定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向原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先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后法院起诉或者直接起诉 公安机关:同级检察院复议,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监察机关向上一级检察院复议 ④处理 对人:立即释放;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对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检察院提出没收申请 25(三)撤回起诉: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程序倒流 【程序倒流】公安或监委会调查的案件:犯罪另有其人,做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退回, 建议重新调查 检察院自侦案件:发现法定不诉情节,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四)追加补充起诉:漏人、漏罪 (五)变更起诉:身份、事实、罪名、适用法律错误 四、刑事审判概述 (一)特征:职权性、亲历性、公开性、程序性 (二)模式 1.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混合式 2.我国控辩式 (三)原则 1.审判公开: (1)应当不公开:【记忆口诀】国秘个私未成年(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 开审理。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可以不公开:当事人申请涉及商业秘密 2.直接言词: (1)直接:在场(见人+见证据) (2)言词:口头 3.辩论原则: 公开辩论,控辩双方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辩论 4.集中审理原则: (1)不换庭/不换人/不中断 (2)原则上,换人应当重新审理 (四)审级制度 1.两审终审制:至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 2.例外: (1)一审终审:最高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2)两审不终:死刑案件、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五)审判组织 1.独任制:基层法院简易(3年以下)、速裁程序(审判员)一审案件 2.合议庭 (1)人数组成: ①一审: ——基层、中院: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陪审员共3人或7人 ——高院:审判员3人至7人或审判员+陪审员共3人或7人 ——最高院:审判员3人至7人 26②二审:审判员3人或5人 ③死刑复核:审判员3人 ④应组合议庭:没收程序、境外被告人的缺席审判、强制医疗、减刑假释 (2)评议:少数服从多数;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应签名 3.陪审员: (1)消极条件:——记忆口诀:公检法安监司人,公仲律工,开吊惩处失信人 (2)选任程序:候选人、人选、参审案件随机抽选 (3)任期:5年,一般不连任 (4)案件范围:申请公共群体,关注社会影响 (5)职权 ①3人庭:与审判员一致 ②7人庭:对法律适用只能发表意见 (6)法院指引:不得干扰独立审判 4.审判委员会——应当提交讨论案件:死刑、抗诉、本院再审 五、第一审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1.庭前审查(程序性审查) (1)审查内容——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通过审阅起诉书等方式来形式审查,不审查起诉书指控的事 实是否存在 (3)审查期限——7日 (4)处理结果 ①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②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③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检察院 ④法院认为检察院起诉移送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需要补充材料——应当通知检察 院在3日内补送 ⑤宣告被告人无罪,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⑥检察院撤诉,没有新事实和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⑦刑诉法第16条第2~6项: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 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 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或者退回检察院 ⑧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 2.庭前准备 (1)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①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②开庭5日前——通知当事人、法代、辩护人、诉代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及拟当庭出示的 27证据 ③开庭3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其他诉 讼参与人的通知书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④开庭以前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2)庭前会议 ①召开情形 可以召开: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 议 应当召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 索或者材料的 ②会议内容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 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庭前会议中不直接对非法证据作出排除决定 ③会议程序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④公诉人参加: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参加。 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⑤检察院建议召开: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 议 3.开庭审理 (1)开庭 ①公诉人、被告人、法律援助律师必须到庭 ②被害人人数众多,且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可以推选若干代表人参加 (2)法庭调查 ①原则:先控方、后辩方;先言词证据,后实物证据 ②发问被告:除书记员都可以问;除公诉人,需要审判长许可 ③发问人证:谁提请通知的,谁先问;依职权出庭,审判长确定 ④物证:举证方出示后,对方辨认并发表意见 ⑤专家辅助人: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出庭不得超过二人(多种意见可相应增加) ⑥法庭调查权:无搜查权;须经当庭质证可作为证据(非关键证据、有利量刑证据、前科文 书,庭外征求意见,无异议除外) ⑦发现自首、坦白、立功材料未移送:应当通知检察院移送 (3)法庭辩论 ①先控方再辩方 ②公诉人发表其与起诉书不同的意见,属于变更、追加、补充或撤回起诉的,法院应当要求 28以书面方式提出,未提出的,就事实依法裁判 (4)最后陈述(《刑诉法》第281条) 不可剥夺,不可代替(未成年案件,法定代理人可补充陈述) (5)评议宣判 ①评议秘密 ②宣判公开(当庭5日送达;定期当庭送达) ●判决——有罪:罪名不当可以改变罪名;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或需要补查补证的, 应当通知检察院。(《高法解释》第297条) 无罪:确定无罪、证据不足的无罪 不负刑事责任:未达责任年龄、精神病 ●裁定终止审理 (6)不能履职 ①庭审后、评议前——更换人员重新开庭 ②评议后、宣判前——不改变原结果,由其他人宣判,署原合议庭成员之名 4.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理 (1)警告训诫,强行带出法庭,拘留、罚款,暂扣存储介质或设备 (2)被赶出或罚款后,签署具结保证书,经法庭许可,可以继续担任 (3)擅自退庭,无理不来,被拘留具结后再次赶出,不得继续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5.庭审中断 延期审理 中止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被告人脱逃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 情形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 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4.变更、追加起诉 原因 诉讼本身的原因 人为因素、不能抗拒的因素 预见性 可预见 不可预见 6.审理期限:2+1+3+X(《刑诉法》第208条) 7.量刑程序 (1)相对独立 (2)量刑建议 ①数罪应当对个罪和总和刑期分别提出量刑建议 ②共同犯罪应当对每个人提出 ③可制作量刑建议书,速裁程序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 (3)量刑意见:自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 8.认罪认罚案件审理 (1)量刑建议 29①一般应当采纳 ②不采纳的情况:不够罪、不追究、不自愿、不承认、不一致 ③罪名不一致,应当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④明显不当可调整,不调整或调后仍明显不当,应依法判决 (2)从宽:一般应当从轻,可以减轻 (3)审判阶段认罪:可以不再通知检察院提出或调整量刑建议,应当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9.单位犯罪条件 (1)诉讼代表人 ①遴选:首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难以确定,应当由单位委托 ②出庭:开庭审理应当通知诉讼代表人出庭; 不出庭:老大无正当理由可以拘传,正当理由检察院确定;其他人由检察院确定 (2)审理障碍 ①单位半死——追究单位+自然人;单位全死——追究自然人 ②合并分立后,以原单位为被告,罚金以新单位财产及收益为限 (二)自诉案件 1.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自诉人不撤回起诉,应当裁 定不予受理;对已经立案的,经过审查缺乏罪证的,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 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2.调解:公转自除外;应当制作调解书,签收生效 3.和解: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应 当进行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和解、撤诉并非出于自 愿的,不予准许 4.撤诉 (1)裁定按撤诉处理: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 (2)申请撤诉:审查自愿性 5.反诉 (1)反诉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2)自诉人撤回自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3)自诉案件二审提出反诉的,法院应当告知另诉 6.可分性:放弃对共同侵害人中的部分侵害人的诉权的,在一审宣判后,不得对其提自诉, 可另提民诉 7.审理期限(《刑诉法》第212条) (1)被羁押的——记忆口诀:2+1+3+X (2)未被羁押的: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三)简易程序VS速裁程序 区别 简易程序 速裁程序(集中开庭、逐案审理) 30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适用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 2.认罪认罚 范围 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3.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4.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盲聋哑;精神病;影响大; 盲聋哑;精神病;影响大;不认罪罚;辩无 不适用 不认罪;不构罪;辩无罪 罪;未成年;不调和 程序 不构罪;不负责;不承认; 不构罪;不负责;不承认; 转化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不真心;疑难、复杂、重大争议 1.检察院可以建议,但须法院、被告人同意 提起 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三年以下——可合议可独任 组织 审判员一人独任 可能判处超过三年—合议庭 审限 20日;可能判决超过3年-1.5个月 10日,超过1年-15日 1.不受普通送达期限的限制 2.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辩论 1.不受普通送达期限的限制 3.应当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 2.简化法庭调查、辩论 4.应当当庭宣判 程序 3.应当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 【应当庭询问被告人定罪量刑以及适 4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用速裁程序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的自愿 性、真实性、合法性,并核实附民赔偿 情况】 1.公诉案件检察院应派员出庭 出庭 检察院应派员出庭 2.应当通知辩护人出庭 (四)判决、裁定、决定 判决 裁定 决定 对象 实体问题 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 程序问题 阶段 审判 审判、执行 侦查—执行 机关 法院 法院 公检法 形式 书面 书面或口头 书面或口头 未生效判决 部分未生效裁定 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效力 可以上诉、抗诉 可以上诉、抗诉 部分可申请复议一次 六、第二审程序 (一)启动 1.上诉救济 (1)被告人/自诉人/法定代理人,有权上诉 (2)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同意,可提上诉-当法辩近 (3)附民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可对附民部分上诉 (4)缺席审判中,近亲属可上诉 (5)上诉无需特定理由,口头/书面 2.抗诉救济 (1)检抗诉,需一审裁判(未生效)确有错误,书面(上抗下,同级提) (2)被害人无上诉/抗诉权,只能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请求检察院抗诉 3.上诉、抗诉期限 (1)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为5日,判决、裁定文书送达次日起算(不同 31于民诉) (2)刑诉中附带民事诉讼中,上诉抗诉,适用刑诉规定(上诉期限为10日、5日,不是15 日、10日) 4.程序 (1)上诉 ①上诉人通过一审法院上诉,一审法院审查,3日内移送上一级法院 ②上诉人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第二审法院3日内将诉状交一审法审查,一审收到后3日内移 送上一级法(即既可通过一审法上诉,也可通过二审法上诉,直接通过二审法上诉的,二审 法应将材料移交一审法审查) (2)抗诉 ①检察院向上一级法院提抗诉,通过原审同级法院提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 ②上级检认为抗诉不当,应当听取下级检意见,仍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撤回抗 诉,并通知下级检察院 (3)撤诉 ①检察院在抗诉期内撤回,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抗诉期满后撤回,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可 以裁定准许,认为原判有无罪判有罪、轻罪判重罪情形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审理 ②被告/自诉人,上诉期内撤回,应当准许;上诉主体是否提起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 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③期后撤回,应当审查,认为原判有错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审理 ④死立执上诉,上诉/抗诉期内准许,期后不予准许 (二)审判原则 1.全面审查原则(事实和法律) (1)共犯也全面二审审查 (2)上诉的被告死亡,对死亡的被告人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有证据证明无罪的,经审理应 当判决无罪 2.上诉不加刑 (1)仅有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加刑 ①不加刑,指不得对被告的刑罚执行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 ②如缓刑变实刑,盗窃变抢劫但刑期不变(抢劫执行时不能假释) (2)不加刑的例外 ①检抗诉/自诉人上诉 ②二审发回重审,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检补充起诉以外,原审法院不得加刑 ③原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检抗诉的,二审改判不得重于原审法院第一次作出判决的刑罚 ④检抗的是重审裁判,重审的二审裁判可重于重审裁判,但不能重于原一审裁判 (3)具体规定 ①同案审理案件,上诉被告与未上诉被告都适用不加刑原则 ②原判罪名不当,可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32③原判罪数不当,可改变罪数,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执行的刑罚 ④原判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延长缓刑考验期 ⑤原判没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 ⑥原判没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不得增加 ⑦原判刑罚畸轻,必须改判的,应当二审裁判生效后,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⑧共同犯罪中,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抗诉,或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上诉的,二审不得对其 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3.部分发回重审 (1)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且与 其他同案被告无关联的,可对部分被告发回重审 (2)原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上诉或检察院抗诉的,其他被告尚未二审裁判的,二 审法院可以并案审理 (三)审理 1.方式(开庭/不开庭) (1)应当开庭 ①上诉或抗诉人对事实、证据有异议 ②死(死立执+死缓)上诉 ③检抗诉 ④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上诉,同案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仍应当开庭审理 【注意】未上诉,未被抗诉,未被申请出庭或法院认为没必要到庭的被告人,可不参加二审 庭审;若其要求出庭,应当准许,可参加调查和辩论 (2)可以不开庭审理 对上诉、抗诉案件,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诉讼程 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听取 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代意见 2.地点 (1)无严格限定 (2)案件发生地、原审法院所在地、二审法院所在地 3.程序 (1)二审开庭的,原则上按一审程序审理(有不同之处) (2)开庭审理的,同级检应当派员出庭,法院及时通知检查阅案卷,阅卷时间不计入审限 (3)二审提交新证据的,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阅、摘抄或者复制 (4)上诉或没上诉的,都可委托辩护人辩护 4.附民二审 (1)附民部分上诉,且刑事部分正确(全面审查),只处理附民部分,刑事部分上诉期满生 效 (2)但发现刑事部分错误,对刑事部分启动再审,并将附民一并审理 33(3)刑事部分上诉,附民部分上诉期满生效 (4)但发现附民部分错误对附民部分启动再审 (5)公诉案件,二审新增附民/附民反诉,调解,调不成告知另诉 (6)自诉案件,二审反诉,不可调解,直接告知另诉 5.自诉二审调解和解 (1)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自行和解 (2)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一审裁判视撤 (3)和解结案的,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四)审理结果 1.若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若认定事实正确,法律适用有错或量刑不当,应当改判 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查清改判或发回重审 4.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 5.二审裁判宣告之日起生效 6.发回再上诉 (1)二审法院组合议庭,不开庭审理 (2)应当讯问被告人,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 (3)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量刑适当,应当依法维持 (4)若认定事实正确,法律适用有错或量刑不当,应当依法改判,但受上诉不加刑限制 (5)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得再发回重审,应当查清改判,或依法判决无罪 (6)程序违法仍可再次发回(无次数限制) (五)审限 1.2个月审结 2.死/附民/交集流广/大疑复,经高院批准,可延长2个月 3.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最高院批准 (六)法定刑以下判决核准程序 1.未上诉抗诉的,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法院复核:同意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 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发回重审(适用一审程序)或按二审提审(上报过程不能直接改判) 上诉抗诉的。上诉抗诉的,上一级法院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依前款规定层 报最高法核准 2.特殊情况从轻处罚报核程序 一审未判法定刑以下,二审可以改到法定刑以下,也应当层报复核 3.最高院复核后处理 (1)核准,作出核准裁定书 (2)不予核准,作出不予核准裁定书,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法院或指定其他下级 法院重审 ①发回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可直接改判 34②最高院可核准或发回,但不能直接改判 (七)特殊假释的核准 上报过程中,同意的,报最高院;不同意的,裁定撤销假释 七、死刑复核程序 (一)概述 1.全面审查,不开庭(书面审理),无陪审员,组合议庭(3名审判员) 2.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人提要求的,应当听取 (二)死立执复核 1.报请复核 (1)中院判死立执,未上诉抗诉的,上诉抗诉期满10日内报请高院复核 ①高院同意的,应当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院核准 ②高院不同意的,可以发回重审/提审 (2)中院一审判死立执,上诉抗诉到高院,二审维持死立执的,高院应当作出裁判后10日 内报请最高院核准;高院一审判死立执,未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最高院核准 (3)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最高院、高院都可以核准 (4)对于中级人民法院报核的案件,高级法院经过复核不同意死刑的,可以①提审(改判) ②发回 2.复核程序 (1)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讯问 (2)对辩护律师:可以听意见,应当听取要求(辩护律师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10日 内向最高院提交有关手续,1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 (3)最高检对最高法:可以提意见 (4)最高法对最高检:应当通报 3.最高院核准结果(三个发回,两个核准,一个可改可发回) (1)原判事实和法律适用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直接核准;没错核准 (2)原判某一事实或法律适用瑕疵,但死刑无不当,可纠正后核准;瑕疵纠正 (3)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复核期间发现新事实证据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违反程序, 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见错发回 (4)不应当判死刑的(量刑问题)、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必要时,可 依法改判;不死必要才改判 (5)发回重审 ①发回一审法院,应当开庭,若重审后再上诉到二审,不得再发回,程序违法除外(适用二 审发回再上诉的规定) ②发回二审法院(中院上诉到高院),可不开庭,只能提审,原则不得再发回一审,特殊情 况报请最高院核准 ③发回复核法院(未上诉),二审程序提审/发回重审 (6)三个发回:事实不清、新的事实、违反程序 35(7)两个核准:全部正确,直接核准;纠正瑕疵,裁定核准 (8)一个可改可发回:事实对,罪不该死,可改判,可发回 (9)另行组庭 原则上另组合议庭,例外,新事实证据/量刑问题(无错不另组庭) 4.共同犯罪裁判生效问题 (1)一审有人上诉,一审裁判全不生效,全案进入二审 (2)二审裁判宣告生效,但死立执最高院核准后生效 ①对同案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需要被羁押的,交付执行。但是若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 的,应当在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人交付后执行 (3)最高院不能直接改判原二审已生效裁判,但可以启动再审修改 5.最高检法律监督 死刑复核案件不开庭审理,检察院不能出庭监督,只能通过书面审查、提出意见、讯问、听 取等方式进行监督 (三)死缓(二审)复核程序 1.中院判死缓,高院核准 2.高院核准结果 (1)事实与法律适用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应当裁定核准 (2)事实正确,法律适用有错或量刑过重可依法改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查清改 判或发回重审 (3)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 (4)应当讯问被告人 (5)复核死缓案件不得加重刑罚 八、审判监督程序 (一)申诉制度 1.主体 (1)当事人(当法近/利害关系案外人/受委托律师)对生效裁判不服,可以向检察院/法院 提出申诉(没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不得申诉) (2)申诉不停止原裁判执行 (3)不满足10种法定重审情形,应当先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不撤回的,书面通知驳回(先 软后硬) 2.向检察院申诉 (1)申诉 ①向生效法同级检察院申诉,应当依法办理 ②向上级检申诉,上级检可交由生效法同级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大疑复), 上级检可直接受理 ③申诉失败后找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申诉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受 理 36④经两级检察院办理且省检复查的,不予抗诉的,没新事实证据,原则不再复查,但可能无 罪或裁判有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⑤生效法的下级检无权受理申诉 (2)抗诉 ①生效法同级检有权受理申诉,但无权受理抗诉 ②认为裁判确有错误,应当提请上一级检抗诉,上级检审查后,认为需要抗诉的,应当向同 级法提出(上对下,同级抗) ③启动再审,检察长决定,无需报检委会 3.向法院申诉 (1)申诉程序 ①向终审法院申诉,由终审法院审查处理(若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且申诉人对第一审判 决提出申诉,可由一审法院对其申诉审查处理) ②向上一级法院申诉,告知找终审法/直接交由终审法审查处理/大疑复可直接审查处理 ③直接向上级法申诉,上级法应告知申诉人向下级法提出 ④最高院/上级法院可指定终审法以外的法院对申诉审查 ⑤死刑案件,向核准法院申诉,可由核准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交由原审法院审查。原审 法院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处理意见,层报核准法院审查处理 (2)申诉期限 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申诉,超过2年原则不予受理,除非可能无罪/期限内申诉未受理/大疑复 (3)审查期限 应当3个月作出决定,最迟不超过6个月 4.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1)对象不同 ①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②而上诉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2)主体范围不同 ①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委托的律师 ②上诉的主体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 护人及近亲属 (3)受理机关不同 ①受理申诉的机关既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也包括上述各级法院的同级检察 院 ②受理上诉的机关只能是原审法院及其上级法院 (4)期限不同 ①申诉为一般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两年内 ②上诉对判决、裁定的期限分别为10天、5天 (5)后果不同 37①申诉不停止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②上诉必然引起二审程序,导致一审判决、裁定不能生效 (二)法院启动再审 1.生效法,及以上 2.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裁判确有错误,可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3.对于法律适用有错,大疑复,不宜原审,也可提审 4.原则指令原审法院以外下级法院审理,若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查明纠错),也可指令 原审法院审理 5.若原审法审理,应当另组合议庭 (三)检启动再审 1.上对下,同级抗(唯一特例最高检对最高法) 2.最高检发现各级法院/上级检发现下级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 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四)重新审判 1.基本程序 (1)原则不全面审查,针对申诉/抗诉/决定再审理由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全面审查 ①原一审案件,依一审程序审判,可上诉/抗诉 ②原二审案件,依二审程序审判,终审裁判 ③再审按一审程序审理,发现被告其他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分案更适宜的,可分案审 ④对决定再审案件,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检抗诉启动的除外(没有二审决定书这个文 件) ⑤谁启动,谁决定强制措施 ⑥可不开庭(按一审程序,原则开庭,但原审被告/自诉人死亡或丧失能力的案件除外) ⑦开庭审理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⑧没被针对的被告可不出庭 ⑨除检抗诉外,再审一般不加重刑罚;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犯的刑 罚 ⑩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月内审结,最迟不超6月 (2)撤诉 ①检申请撤诉,开庭审理前撤抗诉的,应当裁定准许 ②申诉人撤诉,在再审期间撤回申诉的,应当裁定准许;但认为原判错的,应当不予准许, 继续审理 2.原审效力 (1)再审期间,不中止原裁判执行 (2)但可能改判无罪,或可能减刑致刑期届满的,可决定中止执行 (3)必要时,可对被告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3.审理结果 38(1)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抗诉,维持原判;事实或法 律瑕疵,量刑适当,纠正维持 (2)身份信息有误,裁定更正 (3)认定事实正确,法律适用有错或量刑不当,应当改判 (4)依二审程序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查清改判或发回重审 (5)原裁判事实不清、证诺不足,经审理可查清的,应当改判;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或 不能认定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判决宣告被告无罪(疑罪从无) 九、涉外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一)涉外程序 1.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1)外国人:外国国籍、国籍不明、无国籍人 (2)国籍确认:证件无法查明以无国籍人对待 (3)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适用范围 (1)涉及外国人犯罪的 (2)涉及刑事司法协助的 3.出境 (1)限制出境:被告人 (2)暂缓出境:必须到庭的证人 4.探视、申请会见: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院提出 5.委托辩护与代理 (1)只能委托中国律师 (2)属于可以法律援助的对象 6.使用中国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1)使用我国语言、文字,应当提供翻译 (2)诉讼文书为中文本 (3)不通晓中文的,应当提供外文译本(不盖章) 7.境外证据可以作为证据,来源不明或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十、执行★ (一)执行机关 1.法院:无罪免刑要钱要命 2.监狱:有期(超过3个月)无期和死缓 3.公安:拘役、剥夺、有期(3个月以下)驱逐 4.社区矫正机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二)死刑立即执行 1.最高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地点:刑场或指定羁押场所 393.方法:枪决或注射 4.会见 (1)申请会见近亲属,应当告知,应当通知 (2)无法联系或拒绝会见应当告知 (3)录音录像留遗言,可准许 (4)会见未成年子女,需监护人同意。影响人身心健康的,可视频会见,且监护人应当在 场 (5)近亲属以外的亲友,经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会见 (6)场所:一般在羁押场所 5.暂停执行 (1)情形——记忆口诀:同犯到案停死刑,怀孕立功他坏行 【注】①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②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③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④罪犯揭发重大犯 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⑤罪犯怀孕的;⑥判决、裁定可能有影 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2)处理 ①怀孕:应当改判;②有错误/有其他犯罪/有重大立功: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 审;③无错误:裁定继续执行 (三)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1.主体:一审法院,可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没收财产可会同公安) 2.时间:罚金可分期(延期、减免);没收财产不可分期,应立即执行 3.顺序——记忆口诀:医先退债罚没(先民后刑) 【注意】医疗费——优先受偿权——退赔被害人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 产 4.追缴赃款赃物:第三人善意取得不追缴,恶意追缴 (四)死缓的变更 1.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请最高法核准之后执行 2.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死缓期间重新计算,报最高院备案 3.无故意犯罪: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意见,报高院裁定 (五)监外执行 1.对象 (1)有期、拘役:自病/孕哺/不理,可以监外 (2)无期:孕哺,可以监外 2.主体 (1)交付执行前:法院 (2)交付执行后:监狱提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批准;看守所提意见,设区的市一级 以上公安批准 403.监督: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 4.收监 (1)情形:不符合条件、严重违规、情形消失 (2)主体:谁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谁决定收监 (3)送交执行:①法院、公安决定收监的:公安送交收监执行;②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收监 的:监狱收监执行 5.特殊情形 (1)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脱逃的,不计入执行刑期 (2)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看守所 (六)社区矫正 1.执行地:一般是居住地,多个的,以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 2.电子定位:严重违法违规(期限N个3月) 3.程序: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需经批准 4.解除终止 (1)解除:期满或赦免(好事) (2)终止: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死亡(坏事) 5.缓刑假释撤销 (1)法院:①发现漏罪或新罪:审理新罪案件的法院;②其他原因:原审法院或者执行地 法院 (2)可同时提请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 (3)律师可参与审理,但不得提出意见 (七)减刑、假释 1.裁定主体 (1)死缓的减刑、无期的减刑和假释:服刑地的高院裁定 (2)其他:服刑地的中院裁定 2.审理组织:审判员或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3.审理方式 (1)应当开庭:重大立功/重大关注/破格减刑/不同意见/职务黑金 (2)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假释案件——应当提讯 4.监督:检察院提意见 41特殊程序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一)一般规定 1.犯罪嫌疑人/被告 (1)一般不用戒具(需要可以使用) (2)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可以用) (3)检审查批捕/法决定逮捕的,应当讯问未成年被告,听取辩护人意见 (4)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原则1次,法代到场(讯问犯嫌被告无限制) (5)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或暴力伤害案件,询问被害/证人应当录音录像,尽量1次 完成 (6)讯问女性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7)应当通知法代到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共犯,可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 (8)审判时不满18,应当法援 (9)年龄判断分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 2.合适成年人 (1)犯嫌被告其他成年亲属,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未成年保护组织代表 (2)法代可代为行使未成年的诉讼权 (3)法代无法到场,合适成年人可代为行使法代的到场权/知情权/异议权等 (4)未成年明确拒绝合适成年人到场,且有正当理由的,检可准许,征求意见后通知其他 合适成年人到场 (5)职责:提意见,签字,作保证人,开庭前和休庭时会见未成年 (6)法院对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被告,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保证人 3.制作社会调查报告 检、辩护,均可制作社调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材料,非证据 4.认罪认罚 (1)未成年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代/辩护人共同在场下,签具结书 (2)法代/辩护人有异议的,可不签具结书,不影响从宽处理 (3)盲聋哑、精神病可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5.指定异地管辖 未成年案件,必要时,上级法可指定下级法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6.少年法庭 (1)被告被指控时不满18,法院立案时不满20,应当少年法庭审 (2)立案时不满22的在校生犯罪 (3)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案件 (4)更适宜的其他案件,可以少年法庭审 42(5)共同犯罪中有未成年被告的或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适用,由院长决定 7.分案审理 (1)大小共犯,一般分案,不宜分案,特殊保护 (2)检分案起诉,应当分案审理,但是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 8.其他细节 (1)审判时不满18,一律不公开审理,学校与未成年保护组织可派员到场 (2)简易程序,应当被告/法代/辩护人同意 (3)被告被指控时不满18,开庭时已满18不满20,一般应当通知近亲属到庭,经法庭同意, 近亲属可发表意见 (4)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隐私的保护措施 (5)法代可补充陈述 (6)法庭辨认结束后,法庭可对被告进行教育,判决有罪的,审判后应当教育,其他人可 以参加 (7)宣判时,通知法代到场,不能到场通知合适成年人 (8)宣判后,向成年亲属送达判决书 (9)对被捕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被告,法院应当与教育部门配合,保证其接受义务 教育 (10)参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陪审员从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二)附条件不起诉 1.适用条件 (1)未成年(12—18),四/五/六,一起悔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1年以下,悔罪表现,可以附条件不诉) (2)检应当听公安/被害/犯嫌法代辩护人的意见,制作笔录附卷 (3)被害是未成年的,还应当听被害的法代诉代意见 (4)未成年犯嫌在押的,作出附条件不诉后,应当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2.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 (1)犯嫌或法代(不包含辩护人和适格成年人)对决定有异议,检原则上应当提起公诉, 但无罪辩解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诉) (2)起诉前,撤回异议,仍可不诉 (3)犯嫌对条件、考验期有异议,检可依法采纳,不采纳的,释明理由(不能因此提起公 诉) (4)被害异议,向上一级检申诉,不能自诉(对未成年的特殊保护) (5)公安异议,可向同级检复议,可向上级检复核 3.考察机关 (1)作决定检监督考察,监护人配合加强管教 (2)迁居不换检,迁入地检只能协助 4.考验期限 43(1)6个月~1年;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2)考验期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3)考验期可在法定范围内适当缩短或延长 (4)期满作出终局不诉决定前,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不用再听公安意见) 5.应守义务意见 服从监管,报告情况,批准离开接受教育 6.撤销不诉 考验期间,新罪漏罪/严重违规,撤销附条件不诉,提起公诉 7.犯案记录封存 (1)检作出终局不诉决定后,应当封存档案,能开具无犯罪证明 (2)法院封存,犯时<18,被判5年以下,定罪免刑 (3)原则不向单位/个人提供,仅司法办案查询法院对可能需要封存案件,不得旁听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一)适用条件 1.公诉+自愿(公诉,被害自愿和解) 2.民间3四五(侵犯人身/财产权利,故意犯罪,可能判3年以下),过失7以下(过失犯 罪可能判7年以下,渎职除外) 3.不适用民间纠纷和解案件:雇黑寻聚多职 (1)雇凶伤害他人 (2)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3)涉及寻衅滋事 (4)涉及聚众斗殴 (5)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犯罪 4.累犯不适用,5年内又故意犯罪 (二)和解结果 1.公可提从宽处理建议 2.检可提从宽处理建议/可作不诉决定 3.法可依法从宽处罚 (三)和解协议 1.被告人应当在签署之后即时履行 2.双方和解,但实行不能即时履行全部义务的,法应当制作附民调解书 3.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全部履行,又提附民的,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 明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四)代为和解 1.经被告同意,其近亲属可代为和解 2.被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法代可代为和解;但不能代替道歉 443.被害死亡,近亲属可(不是代为和解)与被告和解,应当经处于最先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 属同意 4.被害无/限制行为能力,法代/近亲属可代为和解 三、缺席审判程序★ (一)适用条件 1.国恐贪 (1)国恐:重国恐,在境外,及时审,高检核(最高检检察长决定) (2)中院一审,犯罪地/居住地/指定地 2.病半年 缺乏受审能力,或无法表达意愿,法代或近亲属可代为申请/同意恢复审理(缺席审判)基 院/中院一审 3.死无罪 (1)法院受理后,被告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2)但有证据证明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无罪 (3)包括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情形(存疑无罪) (4)一审二审,被告死,无罪缺席判 4.死再审 (1)再审中,被告人死亡,可以缺席审理 (2)有证据证明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无罪 (3)虽构成犯罪,但原判量刑畸重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4)再审(纠错),被告死,无罪或罪重了,缺席判 (二)审理方式、证明标准 1.作出有罪判决,应当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审理中发现认定罪名不属于规定罪名,应当终止审理 3.可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可一并处理 (三)其他细节 1.对出逃境外的缺席判决案件,符合适用条件/属于本院管辖/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不合 条件/没有管辖,应当退回;材料不全,30日内补送,不补送应当退回检 2.确认送达+被告不来 3.到案重新审理 4.应当法援,近亲属可申请参加诉讼,一审开庭前提出 5.近亲属可上诉(单独上诉权),检可抗诉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一)适用条件 1.贪恐重大犯罪,通缉1年不到案,应当追缴(违法所得) (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恐怖组织相关犯罪;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 骗/毒品/电信诈骗/网络诈骗) 452.被告死亡,应当追缴(违法所得) (二)其他细节 1.违法所得包含工具(本人所有)/赃物/孳息(违法所得转化为其他财产,也视为违法所得) 2.检向法书面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举证(公安不是申请主体,公安认为符合,写 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给检) 3.检向法申请后,法院不是立马公开审理,而是先发公告(15日内发公告,公告期6个月, 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4.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申请原则上在公告期内提出,公告期满后,能够说明合理理由的, 法院应当准许 5.材料不全的,通知检在7日内补送;7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检 6.犯罪地/居住地中院管辖,合议庭审 7.有人来开庭,没人来可不开,开庭检派员 8.法院可以查封扣押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对其财产无需主张证明责任;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对其财产主 张证明责任 10.到案终止没收程序 11.非法财产属于或高度可能的都可裁定没收,赔偿除外,裁定没收或裁定驳回申请,解除 查封、扣押措施 12.可上诉抗诉(5日) 13.上诉主体:犯嫌、被告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 五、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一)适用条件 公暴继定(危害公共安全、有暴力行为、经过鉴定为精神病人、有继续实施的可能性) (二)启动方式 1.公报告检,检申请启动强疗程序,基院管辖检公诉(公安不是启动主体) 检发现公安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不启动的,可要求公安在7日内说明不启动原因。理由不 成立,应当通知公安启动 2.法在检公诉时发现并依职权启动强疗程序 3.公安执行,检监督 4.管辖:施暴行为地基层院,被申请人居住地基层院 (三)其他细节 1.公可临时约束,可送至精神病院(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不以家属能够控制为前提), 在法院没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之前,不能送至强制医疗机构 2.合议庭(可以有陪审员),可不开庭审理;不开庭,被告及法代申请 3.被申请人可不出庭,出庭的,在法院调解辩论阶段,可发表意见 4.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听取被害人及法代意见 5.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法代到场、应当法援 46(四)审理结果 1.被申请人:直接决定强疗;驳回申请,严加管护;驳回申请退回检 2.被告人:判决不负刑责,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决定强疗;判决无罪或不负刑责,严加管护; 继续审理作出判决 (五)审限 1个月内作出是否强疗决定 (六)不服救济 1.被决定人/被害人/近亲属不服,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复议,不中止执行 2.检不服,20日内,提书面纠正意见(监督权),法应当另组合议庭审理,1个月内作出决定 3.不能上诉抗诉,无二审 (七)解除 1.医疗机构报决定法解除,申请驳回,6个月后,可再次申请;初次不受限制 2.必要时,可开庭,通知检出庭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