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内容
2025
商经法
三色笔记
必背考点
【注意:红色代表知识点非常重要;蓝色代表重要;黑色代表一般重要】目 录
商法......................................................................... 1
经济法......................................................................38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47
环境资源法..................................................................51
知识产权法..................................................................53商法
一、公司概述
公司法知识图览:
股东出资 出资方式/程序、出资瑕疵、出资责任
发起人、章程、注册资本、发
设立(出生)
起设立、募集设立
股东资格 资格的取得和确认、代持股/冒名、
股东
一股二卖
股东会、董事会、
组织机构
查阅权、新剩利、股权转让、
监事会
股东权利 召集股东会、股东代表诉讼、重整申请、
一人公司、上市
解散公司
特殊公司形式
公司
任职资格
公司法
收益分顺序、公 财务会计制度 董事、高管 任免
公司存续
积金
义务/法律责任
合并、分立
公司担保、对赌
协议、股权让与 公司经营
任职资格
担保
监事
人格否认诉讼、股
相关诉讼
任免
东代表诉讼、股权
终止(死亡)
回购诉讼、决议效
力诉讼、解散公司
解散、清算
诉讼
(一)独立人格
1.名义独立:公司以自己名义从事民商事及诉讼活动
2.财产独立
(1)出资要转移所有权
(2)出资之后的抽逃出资属于侵犯公司财产权
3.责任独立
(1)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是无限责任
例外:法人人格否认
公司法人性 公司债,公司还
例外:未履行/未足额履行出资
1★4.人格否认
(1)常见情形: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抽逃出资、股东利用其控制
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以上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横向人格否
认制度)
(2)公司人格否认之诉
①债权经生效裁判确认,另行提起【被告:股东;第三人:公司】
②一并提起债权、人格否认之诉【共同被告:公司、股东】
③直接以股东为被告提起人格否认之诉【法院释明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
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债权人
未告公司,先告股东 被告:股东和公司为共同被告
应当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债权人
告公司、股东
人格否认诉讼
被告:公司、股东
原告:债权人
告完公司、告股东 被告:股东
公司为第三人
④举证:原则,由债权人举证;例外,一人公司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3)后果
①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权利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个案约束力,一事一否认
(二)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2.范围、内容、限制一致
3.二者始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终于注销登记之日(不是吊销)
4.经营范围:章程规定+登记,超范围合同效力→相关规定确定
(三)分类
1.分公司、分支机构
(1)有营业执照,可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
(2)无法人资格,责任最终总公司承担,名称体现总公司字样
2.子公司:独立责任、独立名称、有法人资格、独立诉讼主体地位、同一般公司有营业执照
3.有限公司:人资两合性+封闭性,股东变更投票看人数,其他看表决权
4.股份公司:资合性+开放性
2★(四)担保制度
1.对外担保限制: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不得超过章程限额
2.对内担保限制:只有股东会可以决议,关联股东回避,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3.越权担保
(1)债权人善意:合同有效,公司担责
(2)债权人恶意:合同无效,公司不担责
①债权人、担保人均有错,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②仅担保人有错,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
③债权人有错,担保人不担责
(3)分支机构越权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均不担责,相对人善意除外
(4)善意的认定:是否为形式审查
①决议伪造变造、程序违法、签章不实、金额超限额→不得主张非善意
②对外→审查决议、人数、签字;对内→审查决议、表决、签字
4.救济:公司起诉或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5.一人公司可为股东担保,公司担责,无法清偿+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可要求股东连带
(五)公司章程
1.性质
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公开性
2.生效与变更
(1)生效:书面形式+全体股东同意并签名或盖章
(2)变更
①有限公司: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②股份公司: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章程的任意性与公司法的强制性
(1)有限公司
①原则:绝大部分事项都可自由约定
②例外:必须法定,不可约定的事项
有限公司董事会表决“一人一票”
“大事”表决2/3
监事会组成=股东+职工代表,且职工代表不少于1/3
(2)股份公司:基本上都法定,体现监管的严格性
(3)与发起人的协议区别
①发起人协议:约束发起人,对后加入股东没有约束力
②章程:约束内部股东+董监高,对外无约束力
二、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31.发起人
(1)合伙性质、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2)人数
①有限公司:1—50人,无国籍、无住所要求
②股份公司:1—200人,无国籍要求,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注册资本
(1)登记注册的资本
(2)在章程中记载,且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3)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4)股份公司
①发起设立: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②募集设立:实收股本总额
(二)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方式
(1)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
(2)在发起人认购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无此规定】
2.募集设立方式
(1)是指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一部分,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
象募集
(2)募集设立程序
①发起人认购:发起人认购不得少于股份总数35%;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②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两书【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两协议【与证券公司签承销协议、
与银行签代收股款协议】;法定验资【必须验资机构验资】
③设立登记:董事会应当授权代表,于公司成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
立登记
(3)成立大会的职权
①审议筹办报告
②表决通过公司章程【章程是发起人制定的】
③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④对设立费用审核;对发起人非货币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3.公司形式变更
①有限→股份,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②股份→有限,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设立责任
1.设立中发起人之间的关系为合伙性质,签订发起人协议
(1)发起人内部:不履行要承担违约责任,内部追偿和责任分担按照发起协议
(2)对外(公司、债权人):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起协议没有约束力
42.设立失败:发起人连带
3.设立成功
(1)合同责任:法人名义,法人承担【例外,发起人为自己利益,公司不担责(相对人善
意除外)】;发起人名义,相对人可以选择法人/发起人
(2)侵权责任:公司承担,可向过错发起人追偿
三、股东的出资
(一)出资的形式
1.禁止: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出资
2.货币:无比例/数额限制+违法所得货币出资有效;追缴应拍卖/变卖股权
3.实物
(1)应当评估作价+转移所有权
(2)无权处分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
(3)不动产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权
(4)土地使用权:仅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资;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
指定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4.股权
(1)条件:合法持有+可转让+无瑕疵+无负担+转移手续+估价
(2)瑕疵补正
①违反合法持有/可转让/无瑕疵/无负担/转移手续→合理期间补正
②未估价的→法院委托评估机构估价
5.加速到期
(1)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不需要提前缴纳出资,只需要按约定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全体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2)例外
①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有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准破产)
②债务产生后,恶意延长出资期限(恶意延长)
③公司解散/破产
★(二)出资责任
1.未按期缴足出资(出资违约)
(1)情况:未按期足额存入货币/未转移财产权
(2)对其他发起人的责任【按期足额】:构成违约
(3)对公司的责任:连带
发起人连带,可向违约者追偿
(4)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①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
②发起人连带,后可追偿【但,后加入股东不连带】
2.出资不实(仅限于非货币财产出资)
5(1)情况: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
(2)判断
①以出资时的价格来判断是否出资充足
②陷阱: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不属于出资不实
(3)对其他发起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4)对公司的责任(同出资违约):连带
(5)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同出资违约)
①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
②发起人连带,后可追偿
3.抽逃出资
(1)情形:(3+N)
①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②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
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④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对其他发起人无须担责
(3)对公司的责任:返还(出资本息)+协助者(其他股东、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连
带
(4)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①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补足出资
②协助者(其他股东、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连带
(5)抽逃出资的数额:以股东出资数额为限,超出部分按侵害公司财产权处理
(6)垫付出资人不承担责任
4.增资瑕疵
(1)情形:股东增资时未履行/未全面履行义务
(2)对其他股东不承担违约责任
(3)对公司责任:增资瑕疵股东补足出资+董事/高管(未尽忠实勤勉)承担相应的责任【董
事/高管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股东追偿】
(4)对债权人的责任:补充+董高相应(可追偿)
(5)不存在连带责任和违约责任
5.出资瑕疵的影响
(1)对该股东限权:【新剩利】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可作相应的合理限制
(2)解除股东资格:有限公司股东未出资/抽逃全部出资+公司催告在合理期内仍不缴纳/
返还,股东会决议可解除股东资格
(3)另行募集:股份公司认股人未按期缴纳+催告仍未缴纳,可以对该股份另行募集
(4)瑕疵股权:可转让
6①受让人知情→受让人和股东连带
②受让人不知情→不担责
(5)时效:诉讼时效抗辩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四、股东资格
(一)股东资格的取得和确认
1.文件证明
(1)出资证明书→证权证书
(2)股东名册→法定证明文件
(3)应当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注意】出资证明书与股东名册冲突:以股东名册为准;登记与股东名册:内部以股东
名册为准,外部以登记为准
2.股权归属争议处理
(1)确认股东资格诉讼:公司为被告、与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为第三人
(2)当事人已履行出资义务/继受取得股权→可请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
并办理登记
★(二)代持股
1.协议有效
(1)内部: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权益,但仅能要求名义股东返还分红,不能要求公司
(2)实际出资人显名条件:参照对外转让股权规则(新法变动)
2.名义股东
(1)是股东,有股权,承担补足出资等出资责任
(2)内部:可依据代持股协议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3)转让股权是有权处分,合同有效,参照善意取得,第三人取得,实际出资人可要求赔
偿
(三)冒名股东:冒名者承担责任,被冒名者无权无责
★(四)一股二卖
1.效力:
(1)二卖行为属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二卖合同有效
2.对受让股东的救济
(1)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有过错的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股东权利义务
(一)股东的查阅复制权
1.章程、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
2.会计账簿的查阅
7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1)前置程序: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2)不正当目的→可拒绝查阅+15日内书面说明理由【情形有:股东同业竞争、为了向他
人通报、前3年内曾查账向他人通报】
3.查阅复制诉讼
(1)诉讼主体
①股东是原告:需起诉时为股东,但有初步证据表明其持股期间权益受损的除外
②公司是被告
(2)赔偿责任
①股东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②依法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③董事、高管失职,未依法制作或保存文件,给股东造成损失
★(二)利润分配请求权
1.一般有约定从约定,实缴补充;股东未履行或出资有瑕疵的,可以合理限制利润分配请求
权
2.利润分配请求权诉讼
(1)诉讼主体
①公司是被告
②其他股东+一审辩论终结前+基于同一分配方案申请→可列为共同原告
(2)诉讼前提
①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的有效决议
②未提交→法院驳回
(3)分配利润的期限
①步骤:决议载明时间>章程规定>均未规定/超1年→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
②决议时间超过章程时间→可撤销
(三)有限公司股东的优先认缴权(认购权)
1.有限公司
(1)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
(2)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股份公司无优先认缴权
(四)股东的义务
1.控股股东
(1)出资额或持股比例占公司总额50%以上
(2)出资额或持股比例低于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实际控制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特别义务
(1)不滥用控股股东地位
8(2)不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3)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义务
4.关联交易
(1)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经股东会同意不可成为抗辩事由
(2)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可请求相关内部人赔偿;公司未起诉→股东可提代表诉讼
(3)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情形+公司未起诉→股东可提代表诉讼
★六、股权的转让和回购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对内转让:无限制、自由转、无优先购买权、无需通知
2.对外转让程序: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
面通知其他股东。
(1)其他股东同等条件有优先购买权
(2)两个以上的股东都想受让:协商→出资比例
(3)优先购买权期限:章程确定的期限优先;通知确认的时间至少30天;通知未载明或少
于30天,30天为准
(4)同等条件:综合考虑转让股权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期限等因素;不符合同等条件:
放弃优先购买权
(5)转让股东反悔:股权不转让,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东赔偿其他股东的损失
(6)损害优先购买权
①情形: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②其他股东不想买:不得仅要求确认转让合同/股权的效力,而不主张优先购买
③其他股东想买:可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期间,知道或应知同等条件之日起
30日,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优先购买权消灭;行使的后果,转让股权归其他
股东,第三人可以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④股权转让合同一般有效
3.章程限制:可以对转让有限制(但不能过度限制导致股权无法转让,否则条款无效)
4.继承:股权可直接继承,章程另有规定除外;无优先购买权,章程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除
外
5.离婚
(1)协商一致+半数同意+均放弃优先购买→配偶成为股东
(2)协商一致+半数不同意+同等条件购买→分割转让出资财产
(3)半数不同意+不购买→视为同意,配偶成为股东
6.股权强制执行
(1)无需同意,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法院通知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
(二)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
91.不分对内对外,转让自由,无优先购买权
2.场所:证交所/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
3.股东限制
①发起人: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禁转
②原始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禁转
4.董监高限制:
(1)任职期间:每年最多转让持股25%
(2)公司上市的,上市起1年内禁转
(3)离职日起半年内禁转
(三)股权回购
1.有限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1)起诉目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2)情形:(口诀:五五合分转,公司续命改章程)
①连续5年盈利且连续5年不分红
②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③应当解散却修改章程存续
(3)原告:异议股东
2.股份公司股份回购
(1)原则: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份;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例外:
股权回购情形 回购程序
应当股东会决议,自收购之日起10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应当股东会决议,6个月转让或注
3.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销
要求收购;
4.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1.依照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经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司债券; 2.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3.应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4.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交易方式进行
5.信息披露
七、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一)任职资格
1.范围:高管→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10的其他人员
2.禁止担任的条件(口诀:无限制人贪污犯,笨蛋经理,加老赖)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贪污、贿赂、侵占、挪用等经济犯罪/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破产清算/被吊销/责任关闭的公司+董事/厂长/经理/法定代表人+个人责任+未逾3年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失信执行人
3.违反任职的处理:公司的选举、委派、聘任无效,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解除
职务
(二)义务
1.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2.绝对禁止
(1)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另立账户存储
(3)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4)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5)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3.相对禁止
(1)借贷/提供担保
(2)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3)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4.违法义务的后果
(1)赔偿
(2)非法收入归入公司
(3)股东代表诉讼
★(三)股东代表诉讼
1.情形:董监高或他人害公司
2.前置程序:书面交叉请求
(1)董高害公司:请求监事会
(2)监事害公司:请求董事会
3.董事会/监事会接受:公司直接诉讼
(1)原告:公司
(2)被告:害公司的董监高或其他人
4.拒绝/30天不起诉
(1)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适格股东
①有限公司:所有股东(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
②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合计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
11③其他股东相同诉讼请求列为共同原告
(3)被告:害公司的董监高或其他人
(4)第三人:公司
(5)被告可反诉股东,不能反诉公司(因为起诉的不是公司)
5.胜诉利益归公司,合理费用公司承担
6.可调解
(1)经过公司决议机关通过,法院认可
(2)决议机关:章定/未定则股东会
7.对比:股东个人直接诉
(1)董高害股东:原告→股东;被告→董、高
(2)胜诉利益:归受害股东个人
八、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职权
1.最高权力机构
2.宏观经营:决定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3.决定公司变更: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分红/补亏方案;作出决议,增资减资/
合分散/变形式;修改章程
4.一级人事管理
(1)决定/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及其报酬
(2)可随时决议解除董事职务,无论任期是否届满
(3)无因解除损害董事合法权益的,应合理补偿
(二)董事会职权
1.日常经营决策机构: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定公司变更方案:制定方案(分红补增减资本合分散变更公司形式\财务预算决算等)
3.公司内部管理
(1)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2)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4.高管人事管理
(1)聘/解经理
(2)根据经理的提名聘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5.审计委员会(新增)
(1)股份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设置中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
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2)组成
①3名以上
②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12③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3)程序
①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②审计委员会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三)经理职权
1.具体经营: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组织实施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公司内部管理
(1)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2)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3.公司中层人事管理:提名和解聘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人的聘/解聘
(四)监事会职权
1.公司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2.列席董事会会议,对决议事项质询、建议
3.对董事、高管:监督、纠正、建议罢免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5.检查公司财务
6.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1)有权调查,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
(2)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对比
股东会 董事会 经理 监事会
选举和更换董 1.建议罢免
1.提请聘任或解聘高管
人事权 事、监事,并决 聘任或解聘高管 董事、高管
2.决定聘任或解聘中层
定报酬 2.监督、纠正
决定经营方针 决定经营计划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
生产经营 和投资计划 投资方案 划和投资方案管理机构 无权
(宏观) (中观) (对董事会负责)(微观)
决定公司内部管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管理机构 无权 无权
理机构的设置 置方案
(六)特殊类型公司的组织机构
★1.一人公司
(1)特征
①股东一人:自然人/法人,不能是合伙企业
②不设股东会,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由章程规定(可三会全无)
③有限责任公司;无注册资本最低限制;股东可分期/一次缴纳出资
13(2)再投资限制
自然人、法人设立一人公司无限制
(3)财产混同: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对公司债务连带【举证责
任倒置】
2.国有独资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唯一且法定,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
职权
(2)董事会:应有职工代表,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正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
成员中指定
(4)限制董事、高管:董高未经同意,不得兼职
3.上市公司
(1)股东会决议并特殊表决(出席会议+表决权2/3以上)
①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②担保金额>资产总额30%
(2)关联董事回避
①不得表决、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表决
②会议: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与表决通过
③出席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
(3)独立董事
①任期≤3年,连任时间<6年
②原则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③占比至少1/3,至少1名会计专业人士
④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撤换
★九、公司决议
内容 诉讼
1.决议内容无瑕疵
有效决议 (略)
2.决议程序无瑕疵
1.原告:股东、董事、监事
无效决议 决议内容违法
2.被告:公司
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
2.会议未进行表决的。
尚未成立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 1.原告:股东、董事、监事
的决议 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不合章程规定 2.被告:公司
的。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规定的通过
14比例的。
1.作出决议的程序违法。例如:忘了
1.原告: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一
通知小股东开会。
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
2.作出决议的程序违反章程。
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有关公
3.决议的内容违反章程。例如,股东
司决议效力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会决议的分红时间9个月内分,章定时
2.被告:公司。
可撤销的决议间决议生效30天,可撤销。
3.第三人: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
(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系人,可列为第三人。
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4.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的,不可撤销。例如,章程规定提前
内,请求法院撤销。法院可以应公司的
15天,但这次开会提前3天才通知,
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而全体股东都参加,其乐融融讨论。)
决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未成立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
后果
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十、公司担保决议(有限/股份规则相同)
(一)程序
1.非关联担保
(1)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章程由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2)章程有限额的,不得超过限额
2.关联担保
(1)为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
(2)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二)越权担保的处理
1.相对人善意
(1)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
(2)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3)善意的认定
①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决议进行合理审查
②例外: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或应知决议系伪造、变造
2.相对人非善意
(1)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2)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承担过错责任
15(三)例外:无决议有责任
1.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2.为全资子公司担保
3.担保合同由单独/共同持有公司2/3以上股东签字同意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5.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与其订立担保合同
★十一、公司经营中的股权让与担保、对赌协议
(一)股权让与担保
1.定义:债务人/第三人+股权形式上转让+提供担保
2.合同的效力
(1)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
①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有效
②债权人直接取得所有权的→无效
(2)约定一定期间后由债务人回购,到期不回购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无效
3.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不履行到期债务+权利已公示
4.债权人并非“名义股东”,对出资义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赌协议
1.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赌
(1)没有无效事由,就有效,无需审查
(2)如对赌失败,会涉及债权人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故能否履行需法院审查
2.与目标公司对赌
(1)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法院审查
①保护其他股东→审查是否属于抽逃出资
②保护公司债权人→审查是否履行回购程序,主要是减资程序等
③经审查→回购,未履行减资程序→法院驳回
(2)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赔偿金钱,法院审查
①保护其他股东→是否属于抽逃出资
②保护公司、债权人→是否符合分配利润程序
③经审查→赔偿,没有利润,或虽有利润却不足→法院驳回或部分支持,今后公司有利润,
投资方可另行起诉
十二、公司收益分配
(一)公积金
★1.法定公积金
(1)提取比例→当年税后利润的10%
(2)累计额>公司注册资本50%→可不再提取
(3)法定公积金转资本→留存金额>转增前注册资本25%
2.任意公积金:是否提取以及提取比例均由股东(大)会决议
163.资本公积金
(1)发行股份所得溢价款列为资本公积金
(2)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不能弥补公司亏损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4.用途:补亏/扩产/增资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法定顺序
1.分配
(1)违反上述法定顺序的决议→无效
(2)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应退还公司
2.具体分配比例→约定优先、实缴补充
3.利润分配的法定期限:6个月
4.顺序:
1.提取比例为税后利润的10%
2.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
3.转为资本时,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任意公积金无数额限制)
税后利润 补亏 法定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 分取红利
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可提
法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的,应当
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1.有限公司:实缴出资比例
不足以弥补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2.股份公司:持有股份比例
度亏损的,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十三、公司的增资、减资
(一)增资程序
1.股东(大)会决议
(1)有限公司→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2)股份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2.出资程序
(1)有限公司→按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份公司→认购新股按缴纳股款的规定执行
3.变更登记:变更决议/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
(二)减资程序
1.股东(大)会决议
(1)有限公司→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2)股份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2.减资程序
17(1)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2)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报纸公告
(3)债权人自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提
供担保
3.变更登记:自公告之日45日后申请+提交减资公告证明和债务清偿、担保说明
4.等比例减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减资弥补亏损
(1)前提:公司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2)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
的义务
(3)无需通知、无债权人保护制度: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因公司的偿债能力没有下降,故债权人无权要
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十四、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一)程序
1.均需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
2.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无需经过清算程序)【增资除外】
3.作出决议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增资除外】
4.办理相应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二)对债权人
1.分立、增资:无风险,债权人不可以要求提前清偿/担保
2.合并、减资: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起30日内/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提前清偿/
担保
3.分立后的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
定的除外
4.合并后的公司:对之前各公司的债务继承
(三)变更登记
1.法人→非法人/非法人→法人:先注销登记,再设立登记
2.法人→法人/非法人→非法人:只需要变更登记
★十五、公司的解散、清算
(一)解散
1.一般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2/3以上表决权)
(3)公司合并/分立
182.强制解散
(1)主管机关决定
(2)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3.司法解散
(1)原因
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僵局):两年不开会/两年无决议/董事长期冲突+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
②不得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受损/公司亏损、财产不足偿还债务/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未进行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③公司出现上述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公示
(2)原告
①单独/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②其他股东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以共同原告或第三人身份参诉
(3)被告
①公司(不是告股东)
②告其他股东:告知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否则驳回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4)同时又申请清算:对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司法解散程序优先)
(5)保全:股东提供担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法院可以保全
(6)调解
①应注重调解:不违反法律、法规前提下,可通过“回购、受让、减资、分立”等方式解决,
避免解散
②经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权的,应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权转让或注销
③股份转让或注销前,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7)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有效
(二)清算
1.适用
(1)解散的公司都应清算
(2)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无须清算、破产解散适用破产清算程序
2.自行清算
(1)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董事为清
算义务人
(2)成员:清算组由董事组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3)责任: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3.指定清算
(1)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
(2)利害关系人(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担保人)可申请法院指定
19(3)成员: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4)法院可依申请/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4.清算组职权
(1)清理财产
①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清算方案:自行→股东(大)会确认;指定→法院确认
③财产分配顺序:费用→职工→税款→债务→股东
(2)规定期限未申报债权,可在清算终结前补充申报
(3)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无关的经营活动
(4)代表公司参与诉讼
①公司名义
②成立→清算组负责人;未成立清算组→原法代参加诉讼
5.简易注销: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
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十六、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人
(1)企业债务
①先以企业财产清偿→再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有顺序)→
内部追偿
②有限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例外:表见普通合伙(执行合伙事务):该有限合伙人(就
该笔债务)+所有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入伙、退伙
①普通合伙人:入伙→入伙前+入伙后的债务,无限连带责任【前后都承担】;退伙→对退伙
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无限连带责任【只承担前】
②有限合伙人:入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前后都承担,但有限责任】;退伙
→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3)转化
①普伙转有伙:对转前的债务“无限连带责任”;对转后的债务“有限责任”
②有伙转普伙:前后均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协议
(1)绝对禁止:约定也不可以
①普通合伙企业: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分享分担;有限合伙可以约
定全部利润归部分合伙人,但不能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亏损
②普通合伙人:不得同业竞争(自我交易是相对禁止)
③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不得以劳务出资
(2)相对禁止:合伙协议/一致同意的除外
20①普通合伙人:不得“自我交易”,但协议可另约定;对外转让财产份额,一致同意+优先购
买,但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②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自我交易”“同业竞争”自由,但协议可禁止
(二)普通合伙
1.合伙人:全部是普通合伙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数≥2人
2.财产:私自转移或处分财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合伙企业对执行合伙事务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退伙
(1)自愿退伙
(2)当然退伙
①自然人死/法人死/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丧失资格/份额被全部强制执行
②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合伙人一致同意可转有伙,否则退伙
③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①未出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事务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事
由发生
②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退伙生效;有异议,30日内起诉
(4)后果
①因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退伙人+其他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②退伙后发生的债务,退伙人不承担责任
(5)继承:继承人同意+合伙协议/合伙人一致同意,继承合伙人资格(否则按照退伙处理)
(三)有限合伙
1.合伙人范围:至少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各1个,人数2-50人(法律可另行规定)
2.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事务执行
(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不视为执行事务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经营建议、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③获取财会报告;涉及自身利益可查阅会计账簿
④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权,督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3)表见普通合伙:第三人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交易,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
合伙人相同的责任
(4)相对禁止:有限合伙人可同业竞争;可自我交易(合伙协议禁止的除外)
4.继承:继承人可以直接取得有限合伙人资格
5.退伙事由:丧失行为能力、丧失偿债能力不能成为退伙事由
(四)特殊普通合伙
211.名称:应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2.责任承担
(1)部分合伙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企业债务
①先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对外承担后,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赔偿
②企业财产不足,故意/重大过失的合伙人无限连带,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
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非因故意/重大过失的企业债务,先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企业财产不足,全体合伙人无
限连带
(五)易混对比
1.份额处分易混对比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之间可自由转,
无规定,可以自由转让,无优 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
内部转让 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
先购买权 合伙人无优先购买权
权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无 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 过半数同意,其他股
对外转让
优先购买权 有优先购买权 东有优先购买权
强制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通知;其他合伙人(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权利质押 质押默示允许,协议可禁 登记设立质权
否则质押行为无效
2.查阅会计账簿对比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除“不正当目的”,
会计账簿 有权、无限制 涉及自身利益可查 公司不可以拒绝股 无权查阅
东查阅
★十七、破产
(一)破产概述
1.破产原因和申请
(1)债务人
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申请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未出现现实的不能清偿)→仅可申请重整
(2)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①可申请:重整、破产清算
②不能申请和解,和解只能由债务人申请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认定: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
他人管理财产;法院强执无法清偿债务、扭亏无望
(4)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只看债务人自身情况
2.受理
22(1)受理后效果
①受理后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②禁止所有个别清偿行为(受理后的个别清偿无效)
③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执行要中止;保全措施要解除
④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2)不属于抗辩理由(要受理)
①连带责任人未丧失清偿能力
②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不需要提前交)
③未提交财产状况说明等材料(之后由管理人去查明)
(3)不予受理和撤回
①受理前,申请人债权清偿或消灭→裁定不予受理,但不影响其他人再次申请破产【如果上
述清偿属于可撤销的个别清偿,管理人可撤销】
②受理后,申请人请求撤回→法院一般不予准许,除非债务人确实不具备破产原因
(4)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
①由管理人决定→解除或履行
②管理人决定履行+应对方要求提供担保→对方应当履行
③管理人不提供担保→解除
④破产申请受理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解除
⑤收到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对方→解除
3.管理人
(1)产生与更换
①法院指定;辞职经法院许可;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回答询问
②债权人会议申请可向法院更换管理人【不能自己更换】
(2)职责
①对外代表债务人进行诉讼和行使权利(决定是否履行合同、追回权、撤销权等)
②对内管理内部事务(必要开支,印章,账簿等)
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召开后,由债权人
会议决定)
④对重大财产的处分,应制作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3)管理人报酬列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权人对报酬有异议,向法院提
出
4.债权人会议
(1)组成:全体债权人(包括有担保的债权人)+职工+工会代表
(2)决议
①一般事项:出席+过半数+占无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
②特殊事项:出席+过半数+债权总额2/3以上(和解要求无担保的债权人);【通过重整计划
(+分组均通过);通过和解协议】
23(3)有担保的债权人: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无表决权【重整有表决权】
(4)债权人委员会
①债权人代表+1名职工/工会代表;总人数≤9
②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权(行使所有职权)
③决议过半数通过、载明不同意见
④管理人处分重大财产做方案提交表决,处分前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
★(二)破产债权
1.债权申报的期限
(1)30日≤法院确定的期限≤3个月
(2)逾期申报
①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②只能参加尚未分配的财产的分配,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③费用补充申报人承担
(3)程序终结而未申报,债权不能再得到清偿
2.可申报
(1)民商(平等主体)的债(行政罚款不得申报、税无需申报)
(2)财产之债(身份/行为之债不申报,但因此产生的财产损害可以申报)
(3)有效、受理前成立的债(受理后作为共益债务)【无需到期】
(4)【包括】设定担保的债权;未到期债权(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条件、附期限
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求偿权(已还/未还,均可申报);
连带债权人申报,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受托人请求权;票据付款人产生的请求权;
利息请求权;保证债权
★3.不得申报:职工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取回权;罚金和罚款;债权人参加债权人
会议的费用;已过诉讼时效、无效债权;申请受理后,应付款项的滞纳金;违约金
4.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1)已替债务人还债、作为普通债权申报
(2)未替债务人还债,可申报将来求偿权,债权人已全部申报的除外
5.债务人的保证人破产
(1)债权人可申报保证债权,未到期视为到期
(2)一般保证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辩
(3)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其管理人享有求偿权
6.债务人+保证人均破产
(1)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分别受偿,但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
(2)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7.债权异议:管理人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债权人不服管理人解释、调整/管理人不解释、
不调整→债权人可提债权确认诉讼【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
★(三)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241.破产费用
(1)必要的破产程序开支(法院诉讼费/管理人工资/分配管理财产的费用)
(2)受理申请前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执行费用,参
照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受理申请前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作
为破产债权清偿)
2.共益债务
(1)为了使债务人财产保值(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负担的成本
(2)受理之后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劳务工资【受理之前发生的不属于
共益债务,属于破产债权】
3.清偿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 < 破产费用→终结破产程序
(3)债务人财产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4)债务人财产 < 破产费用/公益债务→按比例清偿
★十八、破产程序
(一)重整
1.重整期间
(1)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不含“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2)担保
①原则上暂停行使
②例外:恢复行使【担保物权人申请+法院审查担保物是否为重整所必须】
(3)借款有效,可为借款设定担保
(4)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5)董监高不得对外转让股权
(6)债务人可以申请自行管理→管理人监督,可向法院申请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
重整期间
法院裁定受理重整 债权人会议讨论通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 达成,执行重整
之日 过重整计划 整计划未达成) 计划
起点 不是“重整期间”
终止重整程序(终点)
2.重整计划通过
(1)谁管理谁制作;分组表决
(2)组内双重多数决(人数过半,债权2/3);每一组都通过,重整计划才通过
25(3)法院裁定批准,重整终止转执行
3.重整计划的执行:债务人执行+管理人监督
4.计划执行不能的后果
(1)之前重整程序的清偿是有效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2)之前分配过的,暂停分配【其他同顺位债权人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
配】
(3)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有效
(二)和解
1.申请:只有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申请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直接/受理后宣告破产前
2.和解协议表决
(1)出席人数过半+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双重多数决)
(2)不需要分组表决
(3)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
(三)破产宣告后的清算程序
1.时间点:破产宣告裁定作出,只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不可再转换
2.财产清偿
(1)别除权优先清偿: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2)在建工程价款优先于别除权清偿
(3)清偿顺序: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个人社保等>统筹社保、税>普通债权
十九、破产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
1.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
(1)债务人所有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
(2)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可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
(3)执行回转的财产
(4)设定担保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但担保物权人有别除权(优先受偿不受影响)
(5)破产程序受理后债务人财产的增值
★2.破产撤销权追回的财产
(1)受理1年前:无法撤销
(2)受理前1年内
①恶意的可撤销(无偿转让;不合理价格交易:恶意设定财产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放弃债权)
②例外:未到期债务在受理前到期,不可撤销
(3)受理前6个月内
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清偿未到期债务→可撤销
1年线 半年线 受理日
所有清偿,都有效
前6月
后6月
26
A段 B段 C段 D段
1.一般清偿都有效 1.一般清偿都无效 受理后★3.行使追回权追回的财产
(1)对出资人追回
①出资人未缴,可要求补缴,不受期限限制
②不得以认缴出资未至缴纳期限、超过诉讼时效抗辩
(2)对董监高追回
①范围:出现破产原因时,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绩效奖金、普遍拖欠职工工资下获
得的工资性收入)+侵占的企业财产
②追回处理:绩效奖金、其他非正常收入、高工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平均工资范围内的
→按职工债权
★(二)不是债务人财产(取回权)
1.没有所有权的
(1)基于仓储/保管/租赁等占有使用他人财产
(2)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该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由管理人决定解
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2.取回权行使
(1)权利人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
理人提出
(2)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可以
取回,但自负费用】
(3)对不易保管的财产,管理人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后,权利人可取回该变价款
3.在途货物
(1)出卖人通知承运人/通知管理人主张取回
(2)限于货物在途时提出主张
(3)货物运到之后再主张的,不支持,只能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4.被破产企业无权处分
(1)第三人善意取得,物权归第三人→原权利人可以救济
(2)被违法转让毁损灭失的
①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未交付债务人,或代偿物已交付但可与债务人财产区分的可取回
②已交付且无法区分的,无法取回,损失者可以救济
(3)救济按照时间处理
27①受理前发生转让→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②受理后发生转让→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5.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取回权(出卖人或买受人破产)
(1)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
①买受人支付价款
②未依约支付价款/不当处分的,出卖人可请求返还标的物
③支付总价款75%以上或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不可主张返还
(2)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出卖人可请求返还标的物
★(三)破产抵销权
1.受理前互负债务
2.不论种类是否相同,不论债权是否已经到期(附条件的也可以抵销)
3.单向
(1)只能由债权人(非破产企业)提出
(2)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管理人可提出
4.抵销权自管理人收到抵销通知之日起生效
5.未抵销的债权列入破产债权,参加破产分配
6.禁止抵销的情形
(1)受理后取得债权(不需要明知)
(2)受理前1年内取得债权+明知要破产
(3)受理1年前不管是否明知,都可以抵销
(4)3个月内可主张抵销无效:受理前6个月具有破产原因但恶意负债或取得债权
(5)注意:股东欠公司的出资、滥用权利所负的债务不可抵销公司欠股东之债
二十、票据法
(一)票据(支票、本票、汇票)的特征
1.无因性
(1)原则上票据权利行使不问发生原因
(2)例外
①直接当事人之间无真实的交易/债权债务关系
②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未履行义务
2.要式性:票面记载/票据行为严格法定,否则影响效力
3.文义性:票据上权利义务的内容以票面文字记载为准
4.设权性: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
5.流通性:可以转让
(1)无记名票据→交付
(2)记名票据→背书交付
(二)票据权利的种类
1.首次权利:付款请求权→持票人首先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282.第二次权利:追索权
(1)概念:付款请求权未实现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的权利
(2)对象:背书人/出票人/汇票的其他债务人
(3)原因
①到期被拒付
②到期前有拒付风险
(4)行使条件:提供被拒绝承兑/拒绝支付证明
①拒付时承兑人/付款人必须出具证明文件,否则承担民事责任
②持票人不能提供的,丧失追索权
(5)行使规则
①前手的连带责任
②选择性→挑谁都行
③追索一人后对其他人仍可追索
④被追索人清偿后取得持票人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与消灭
1.取得
(1)原则上,给付对价【例外:税收/继承/赠与无偿取得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2)手段合法:欺诈/偷盗/胁迫/明知而恶意取得→不享有票据权利
2.消灭:行使期限内不行使即消灭
3.利益偿还请求权:持票人因时效/记载事项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
★(四)票据权利的瑕疵
1.票据变造
(1)变造前签章→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2)变造后签章→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3)不能辨别→视同在变造前签章
2.票据更改
(1)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更改+签章证明
3.票据涂销
(1)权利人故意所为=票据更改:非故意所为行为无效,票据依原记载事项生效
(2)非权利人所为=票据伪造、变造
4.签章瑕疵
(1)伪造签章
①假借他人名义在票据上进行票据行为
②伪造签章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③其他签章人仍按票据文义承担票据责任
④伪造签章人、被伪造签章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
29(2)代理签章
①可以委托签章,票据上应表明代理关系
②无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签章的,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③超越代理权限签章的,就越权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
①其签章无效
②但不影响其他签章效力
二十一、证券法
(一)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1.持股信息披露
(1)5%→3日内通报公告+期限内禁止交易,违规买入部分36个月不得行使表决权
(2)5%±5%→3日内通报公告,事实发生之日到公告后3日内禁止交易,违规买入部分36
个月不得行使表决权
(3)5%±1%→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
2.要约收购
(1)收购期限:30日≤X≤60日
(2)期限内行为限制
①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②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③不得撤销收购要约
④可有条件变更收购要约: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禁止情形:降低收购价格、
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缩短收购期限、其他】
(3)允许不同种类股份可以有不同收购条件
★(二)信息披露
1.披露内容
(1)定期披露
①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
②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2)重大事件立即披露
(3)自愿披露信息
(4)公开承诺信息
(5)【注意】董监高书面确认披露文件,无法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或有异议的,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
2.披露责任
(1)情形:未按规定披露;披露文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投资者损失
(2)责任主体(连带赔偿)
①发行人
30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③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保荐人、承销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时不担
责)
★(三)投资者保护
1.普通投资者特殊保护制度: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时,举证责任倒置(即证券公司需要积极
证明自己无过错才不担责)
2.征集投票权制度
(1)概念:是指征集人代替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2)征集人: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投资者保护机构
(3)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4)禁止有偿征集
(5)违规损利要担责
3.先行赔付制度
(1)委托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
(2)被委托人→投资者保护机构
(3)流程:委托人委托→被委托人与投资者达成协议,委托人先行赔付→赔付后向发行人
及其他连带人追偿
4.投资者纠纷解决
(1)调解→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2)投保机构持股提出派生诉讼→不受持股时间(180天)和比例(1%)的限制
(3)投保机构诉讼代表人制度
①存在代表人诉讼
②法院已经发出公告
③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④被委托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为已确认的所有权利人向法院登记诉求,但明确不参加诉讼的除
外→明示退出,默示加入
二十二、保险法
(一)保险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解除(人身+财产):
(1)法定解除权:无须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
(2)例外,被保险人/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通知保险人
(3)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保险公司解除
(1)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人身+财产)
①保险公司解除+不赔偿。故意:不退保费,重大过失:退保费
②例外,保险公司知道+收取保费/超过30日,保险人的解除权消灭;合同成立超过2年,保
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没如实告知概括性条款/保险公司没有询问的范围
31(2)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保](人身+财产)
①保险公司解除+不赔偿+不退费
②夸大(发生了事故)的,合同有效,按实际损失赔偿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人身+财产)
①保险公司解除+不赔偿+不退费
②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刑事强制措施致其伤亡(人身+财产)
①保险公司解除+不赔偿+不退费
②交足2年以上保费,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保险公司可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安全没有尽到应尽责任
(财产)
4.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财产)
(1)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2)未及时通知的,保险公司可按合同约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解除的,退还保费
5.年龄不真实(人身)
(1)符合承保范围:不可解除,但可增加保费或退还多收部分
(2)不符合承保范围
①解除+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②不得解除:知道解除事由30日后;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人知道投保人误报年龄仍收取
保费
6.合同中止起2年没复效(人身):解除+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7.被保险人自杀(人身):2年内:解除+不给付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杀都要赔)
(二)人身保险
1.受益人
(1)确认: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
①投保人指定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无效
②法律对受益人没有行为能力和保险利益的要求
(2)变更: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
①投保人变更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无效
②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作出
③应通知保险人,未通知对保险人不发生效力
④生效: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
(3)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确定
①被保险人是劳动者:公司为劳动者投保,只能指定劳动者及其近亲属为受益人【不能指定
单位自己】
②仅约定“身份”:为自己投保,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保自己,事故时】;
32为他人投保,按保险合同成立时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保他人,成立时】
③约定“姓名+身份”: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未指定受益人
(4)死亡顺序推定: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
的遗产)
(5)权利丧失: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2.死亡险
(1)限制
①原则: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险
②例外,父母可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险:无需被保险人同意和认可金额;但不得超过限
额(仅限于父母,不包括其他监护职责的人)
③成年无行为能力人,不能投保死亡险
(2)被保险人同意:死亡险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合同的保险金额(书面/口头认可),
否则无效;法院应主动审查
(3)自杀
①2年内:一般情况自杀,不赔【保险人举证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赔【受益人
或继承人负举证责任】
②满2年:赔
3.理赔
(1)顺序
①有合格受益人: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
②数位受益人中有人死亡/放弃/丧失受益权:该受益人应得份额按合同约定处理;无约定/
约定不明【顺序/份额均未约定→平均享有;仅约定份额→按比例享有;仅约定顺序→同一
顺序平均享有→后一顺序平均享有;顺序/份额均约定→同一顺序按比例享有→后一顺序按
比例享有】
(2)转让: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有权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
(3)继承: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①受益人丧失/放弃受益权+无其他受益人
②未指定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③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无其他受益人
(4)第三人侵权:可双份求偿,保险金+赔偿金(故人身保险中保险公司无代位追偿权)
(三)财产保险
★1.代位求偿
(1)财产保险才存在代位权
(2)行使
①保险人赔偿之后以自己名义行使:不超过保险人的赔付金额
②对象: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不可以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非故意造成)
行使;保险人可向投保人代位求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
33(3)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债权:保险人赔偿之前放弃,不赔偿;之后放弃,放弃无效
(4)保险人通知义务
①第三人接到通知前已赔:不需要再赔偿给保险人(不能代位),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主张返
还
②第三人接到通知后还赔:需要再赔偿给保险人(可以代位),第三人向被保险人主张返还
2.保险标的转让
(1)通知
①被保险人/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②通知后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应赔偿
(2)继受:转让后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3)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①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赔偿
②保险人自收到通知30日内可增加保费/解除合同,解除的,相应退还保费
(4)免责条款不受保险标的物转让影响,对受让人依然可以适用
3.特殊保险制度
(1)责任保险
①赔付规则: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给第三者
怠于请求:第三者可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若保险人赔偿给被保险人,第三者依然可要求保险人赔偿,赔偿后可请求被保险人返还。
②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等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2)重复险
①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融总和超过保险价值
②赔偿金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请求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二十三、信托法
(一)信托设立
1.采信托合同设立的,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
2.采其他书面形式设立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二)信托当事人
1.委托人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可以是受益人/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3)义务
①合法的信托目的
②确定且合法的信托财产
(4)权利
①法定情形下要求受托人调整管理方法
②申请撤销信托财产的处分行为
34③解任权:法定情形下解任受托人/申请法院解任受托人
④变更受益人或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2.受托人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2)可以是受益人,不得是同一信托唯一受益人
(3)义务
①按规定为受益人最大利益处理事务
②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③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固有财产,二者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④不得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交易/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相互交易【例外,受托人/受益人
同意+以公平的价格交易】
(4)权利
①依约取得报酬
②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可辞任【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职责】
③处理信托事务的费用、第三人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先行支付的,优先受偿
3.受益人
(1)可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权利
①可行使委托人的权利
②自信托生效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③可依法转让/继承信托受益权
④信托受益权可用于清偿债务
⑤共同受益人的受益权: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对信托利
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
(三)信托财产
1.范围
(1)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
(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取得的财产
2.委托人死亡/终止的情况:
(1)有唯一受益人→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遗产/清算财产
(3)非唯一受益人→信托存续+信托受益权作为遗产/清算财产
3.受托人死亡/终止的情况:
(1)信托财产不作为遗产/清算财产
(2)禁止抵销
①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生的债权,不得与固有财产所生债务相抵销
②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生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四)公益信托
351.概念:为公益目的设立的信托
2.信托财产:公益信托的财产和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
3.受托人:经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确定;无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
4.信托监察人
(1)应设置信托监察人
(2)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受益人利益
二十四、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人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地位 独立法人 非法人组织
投资人 自然人/法人 自然人
投资人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 投资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财产独立性 独立法人财产权 无独立财产,财产属于投资人
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的投 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投资人个人缴纳个
税收
资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 人所得税
二十五、外商投资法
全部/部分由外国人投资+
依中国法律+中国境内登
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法》实施5年内,保留原
形式:中外合资/中外合作
组织形式实施;5年后,组织形式适
/外资企业
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
投资准入阶段 享受国民待遇
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准入特别
管理;负面清单之外,国民待遇;负
外 商
负面清单 面清单之内,审核制,不适用国民待
投 资
遇;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
法 投资促进措施
布
同等适用各项政策;平等参与标准化
工作/政府采购;可通过资本市场融
具体措施
资;县级以上政府可在法定权限内制
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等
不实行征收(例外:公共利益需要+
法定程序+及时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投资保护 保护财产权
外国投资者所获出资、利润等可依法
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36依据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
保护知识产权 合作;禁止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对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增
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制约 加其义务、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干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负面清单之外,无需审批,但要备案;
准入负面清单审批制度 负面清单之内,实行审批与行政许可
制度
禁止投资领域:不得投资,否则合同
无效;
法律责任:责令停止投资、限期处分
股份/资产,恢复到实施前的状态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但不得没收投资
限制投资领域:违反限制性准入特别
准入负面清单的合同效力 管理措施,合同无效;裁判作出前,
当事人采取补正措施,合同有效
生效裁判作出前,负面清单调整;不
属于禁止或限制投资的领域,合同有
投资管理
效
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的投资合同,合
同未经批准、登记的,合同有效
依照《反垄断法》接受经营者集中审
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企业
查
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报送内容和范围:按确有必要原则确
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不
得再要求报送
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无起诉和复议权利)
37经济法
★一、反垄断法
(一)垄断协议
1.判断标准:排除、限制竞争
2.类型
(1)横向垄断协议:同业竞争者之间(限价限量和限新,分割市场联合抵制交易)
(2)纵向垄断协议:上下游之间(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
低价格)
3.豁免情形(目的正当)
(1)对外贸易/对外经济领域:直接豁免
(2)社会公共利益/研发改进技术/提高企业效率/经济不景气(还需证明:不会严重限制竞
争+对消费者有利)
4.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达成已实施/达成未实施,都要处罚;主动报告+提供重要证据→可酌情减
轻或免除处罚;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民政部门撤销登记,不是“反垄
断执法机构”)
(2)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注意:经营者承诺采取具体措施,中止调查;经营者履行承诺,终止调查】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支配地位的认定:综合考虑
(1)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和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
术;对该经营者的依赖程度;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2)【注意:独家经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大≠市场支配】
2.支配地位的推定:市场份额
(1)1个经营者→市场份额达1/2
(2)2个经营者→市场份额达2/3【不足1/10的,不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3个经营者→市场份额达3/4【不足1/10的,不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的行为
(三)经营者集中
1.行为表现:合并/股权并购/合同等→本质是控制权的转移/施加决定性影响
2.申报程序
(1)事先申报:不允许事中/事后补报
(2)免予申报(母子公司+兄弟公司):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和丙公司50%以上股份,甲、乙、
丙合并→不申报,乙丙合并→不申报
383.法律责任:只要违法实施集中,都要受到处罚(即使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1.混淆行为:“搭便车”“蹭热度”,足以引起误认【新增:域名、网站名称、网页】
★2.虚假宣传:对商品的各方各面作了虚假宣传,足以引起误认【新增:协助刷单者,同等
处罚】
3.商业贿赂:账外暗中
4.诋毁商誉
(1)主体:经营者、非经营者(记者、媒体)民事侵权
(2)行为:捏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虚假宣传 诋毁商誉
区别 虚假地说“自己好” 虚假地说“别人坏”
相同点 都是“虚假的、引人误解的”信息
5.侵犯商业秘密
(1)不得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
(2)基于信赖,自愿跟随离职员工去新单位交易的(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3)反向工程(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6.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技术手段+妨碍、破坏他人合法网络经营行为
7.非法有奖销售:单次抽奖金额大于5万的,不累计
8.法律责任
(1)赔偿数额:损失多少→获益多少→500万以下+支付合理开支(≠全部开支)
(2)责任竞合:民事优先、一事不二罚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消费者权利: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获取赔偿权
★2.经营者义务
(1)缺陷产品召回义务
①经营者负责召回
②不得向消费者收取费用
(2)质量保证义务:耐用商品+装饰装修,6个月内出现瑕疵,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
证责任
(3)7天无理由退换货义务
①消费者自担运费
②例外:定作、鲜活、数字化、时效性、特殊商品经确认
3.法律责任
(1)违约责任(瑕疵):欺诈(退一赔三,500保底)
(2)侵权责任(缺陷)
①故意+严重损害(损失+损失的2倍以下赔偿)
②可赔精神损失费
39(3)特殊纠纷处理
①展销会:【期间: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结束:展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销售者或服务者
承担】
②营业执照:所有人+借用人
③广告经营/发布/推荐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
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承担连带责任
④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明知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
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承诺更高标准的,应当履行承诺。
四、产品质量法
1.抽查检验制度
(1)随机抽取,禁止重复
(2)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2.产品瑕疵责任(违约)
(1)找销售者赔偿(合同相对性)
(2)例外免责:已事先明确告知
3.产品缺陷责任(侵权)
(1)可找销售者/生产者赔偿
(2)例外免责:未流通、不存在、不能发现
4.诉讼时效3年,交付10年后丧失
五、食品安全法
1.适用范围: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其他→《食品安全法》
★2.食品安全标准:国无地有,国有地废,企业可严
环保标准(排污标准) 食安标准
标准 有国标,仍可制定“地标”,但要严于“国家标准” 有国标则无地标
原因 环境和地域、气候有关 食品安全和地域、气候无关
★3.食品召回制度
(1)召回对象
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②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2)召回主体
①规则:谁造成的问题,谁来承担召回责任
②具体:生产者召回、经营者召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强制召回
(3)召回处理
①向县食安部门报告;无害化处理提前报告,必要食安可监督
40②因标签/说明书瑕疵+明示补救措施→可继续销售(非食品本身问题)
4.法律责任
(1)经营者与生产者(不真正)连带
①广告经营/发布/推荐者:涉及生命健康+造成损害,连带
②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者:明知应知+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审核资质,连带
(2)混淆对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食品安全法》
适用领域 生活消费品,不限于食品 食品领域
生产不符合安全 标签、说明书重大瑕疵
欺诈(出售假 明知商品缺陷+
标准/销售明知 (影响食品安全且会对
适用对象 货、价格欺 严重后果【侵
不符合安全标准 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
诈)【违约】 权】
的 【轻微瑕疵可退不赔】
损失+损失的2
退一赔三,最 退货及赔偿损失+价款10倍或损失3倍(最
赔偿标准 倍以下赔偿(共
低500元 低1000元)
计3倍)
无效抗辩 ①知假买假②赠品③检验合格证④未造成人
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
事由 身损害抗辩
六、商业银行法
1.商业银行的设立及业务规则
(1)设立:适用《公司法》《商业银行法》
①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许可证,工商部门领执照
②实缴注册资本,国十市一村五千,调整就高不就低
③分支机构设立经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批准、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④总行拨款不超过资本总额60%
★(2)贷款规则
①实现担保物权,2年内处分
②关系人不能信用贷款,可担保贷款且条件同等
(3)同业拆借:闲钱可拆出,拆入只应急(禁投禁贷)
(4)业务禁止:分业经营;禁风投(信托/证券/非自用/非银行)
2.银行业的监管
(1)监管机关
①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管银行的)
②中国人民银行(管钱的)(两汇拆债券借款准备金)
★(2)监管措施
①可查阅、复制、保存有关信息
②冻结需要申请司法机关;阻止出境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
③违反审慎经营:(限人)限股东、限董高的有关权利;(限钱)限分红、限资产转让;(停
41业务)暂停部分/开设业务、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④接管银行:【条件】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经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决定;【后果】管理权
被接管,银行主体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期限】1年(最长2年)
⑤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3)银行破产:清算费用>职工债权>个人储蓄存款本息>税款>破产债权
七、土地管理法
1.土地使用权及争议处理
(1)出让土地(有偿)
①出让合同: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②变更用途: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2)划拨土地(无偿):用于公益/非营利;不得随意流转
(3)耕地保护制度
①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有占有补,可出力可出钱,最后省政来验收
②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粮棉油糖菜,科研高标准;【划定标准】80%;经国务院批准
③禁止闲置耕地:1年内复耕,1年以上缴闲置费,连续2年被收回
(4)土地争议及解决途径
①权属纠纷(地是谁的):先协商;政府处理【一方是人:或乡或县;单位之间:县级以上】;
起诉
②侵权纠纷(谁害了谁):先协商,后起诉
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可协商、可仲裁、可诉讼
★2.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1)土地征收制度
①征收批准:国务院,永基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其他省政府批准,报
国务院备案
②征收程序:多数人认为征收方案不合法时,才召开听证会
③征收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等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则
①条件:被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经依法登
记
②限制: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宅基地
①内部成员自由流传
②一户一宅,不批新宅
③自愿有偿退出
(4)临时用地
①审批程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与该部门或集体组织、村委会签订临时使用
土地合同;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42②限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临时使用不得超过2年
八、城乡规划法
1.建设规划的种类
(1)城镇体系规划
①全国:国务院审批
②省城: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意见交本级政府研究处理后,报国务院审批
★(2)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①总体规划: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意见交本级政府研究处理后,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期限一般为20年;规模设施和公共,水农绿化和环境,遗产灾难禁开发
②详细规划:【控规】根据总体规划编制;【修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政府可组织编制;
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2.城乡规划的实施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①出让地:规划部门规划土地用途→签订出让合同→领取许可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土
地
②划拨地: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批准、备案、核准建设项目→规划部
门核发许可证→县级以上政府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划拨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规划部门核发许可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核实
(4)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①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②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规、市容、安全、交通,不准许
(5)违章建设的处理
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罚款
②当事人违反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县级以上政府可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
强制拆除
(6)建设规划变更
①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②不符合控规,不准许
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房地产开发(合同)
(1)一方具有资质即可
(2)可补正
2.房地产转让
(1)出让土地
①条件:(两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建成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一金)支付全部出让金;
43(一投资)完成投资25%以上
②变更:(双审批)原出让方+规划部门
(2)划拨土地:条件→经审批【需要办理出让手续的,由受让方办理;无需办理出让手续
的,由转让方上缴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
3.商品房预售:预售条件
(1)(三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无,合同无
效,但可补正)
(2)(一金)支付全部出让金
(3)(一投资)完成投资25%以上
(4)(一备案)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未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5)(专款专用)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4.房屋租赁
(1)划拨方式取得
(2)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十、财税法
★(一)个人所得税法
1.纳税人
(1)居民纳税人
①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是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居住≥183天
②境内外全部所得
(2)非居民纳税人
①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183天
②境内所得
(3)纳税年度:公历1.1-12.31
2.应纳税所得
(1)综合所得
①具体类别(超额累进税):工资、薪金所得→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
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劳务报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二者都是,收入额=
总收入减除20%】;稿酬所得→收入额=总收入减除20%,再按70%计算
②计算方式:合并计算
③税额计算:综合所得-生计费(6万)-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2)其他所得
①具体类别: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②计算方式:分别计算
(3)公益捐赠的扣除:未超过30%的部分
3.税收优惠项
(1)免征:奖金
44①级别:省级政府、中央部委、解放军军级单位
②类别: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
(2)减征
①情形: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②程序:省级政府确定幅度和期限,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企业所得税法
1.纳税主体
(1)居民企业:境内成立/境内有实际管理机构→境内外所得
(2)非居民企业:境外成立且无实际管理机构,但在境内设立场所、机构或有境内收入→
境内所得和与机构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
2.纳税规则
(1)不属于税收范围:三政不征税(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2)扣除
①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公益捐赠(≤12%)
②加计扣除:残疾工资+研发开发费用
3.税收优惠
(1)免税:国债分红非营利
(2)减税
①农、林、牧、渔业
②公共基础设施
③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④技术转让所得
4.增值税、消费税、车船税
★(1)增值税:免税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工具;古旧图书;直
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试验和教学的进口的物资和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
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口诀:
自、古、避孕、科、援、残】
(2)消费税
①征税对象【高耗能、高污染、高档消费品】:烟、酒、成品油、250毫升以上排量的摩托
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鞭炮、焰火、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宝石、高档手表、
游艇、木制(不是竹子)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口诀:烟酒油、车鞭球,化
妆珠表海里游,木筷子、木地板,涂料电池高污染】
②免税:出口(不包括进口)
(3)车船税
①免税:军警救外渔
②可减免税:新农受灾和公共
③纳税申报:产生时间→获得所有权/管理权的(当月);纳税时间→按年纳税
45(三)审计法
1.双重领导制
(1)对本级政府+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2)审计业务以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为主
2.审计权限
(1)查询账户
(2)查阅资料;封存资料、资产
(3)冻结存款,需向法院申请
(4)暂停拨付、使用有关款项,需通知财政部门
3.审计程序
(1)审计前:3日前送通知;特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直接审
(2)审计中:不少于2人;出示证件+审计通知书副本
(3)审计后:先征求意见再报告
4.救济途径
(1)监督救济:上级责令变或撤;必要可以直接改
(2)行政救济
①财务:可复议可诉讼
②财政:本级政府裁决,“一裁终局”
46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
1.试用期条款
(1)试用期时间限制
劳动合同期限 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3个月 3个月≤X<1年 1年≤X<3年 ≥3年
试用期 不得约定试用期 最长1个月 最长2个月 最长6个月
(2)禁止重复约定试用期
(3)工资限制
①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正常岗位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②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保密条款
(1)约定义务,不约定则没有
(2)可有偿,可无偿
3.竞业限制条款
(1)主体:【两高一保】高管/高级技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内容
①期间最长为离职后2年
②有经济补偿金
(3)违反的后果
①劳动者违反:支付违约金,单位可要求继续履行
②单位违反: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请求解除限制;主动提出解除→可请求单位
额外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
4.服务期条款
(1)前提: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技术培训
(2)违约金金额
①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培训费用
②实际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违反的后果
①劳动者违反:支付违约金
②单位违反:劳动者无需支付违约金
二、劳务派遣
1.派遣岗位的性质:临时性≤6个月、辅助性、非主营业务、替代性
2.单位的义务
47(1)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小时工/无工作期间要发
工资/禁止自我派遣/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费/告知派遣协议内容
(2)接受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派遣工数量不超用工总量10%/同工同酬/禁止连续用工期
限分制订立/禁止再派遣
3.劳务派遣纠纷
(1)劳动者工伤
①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②用工单位应当协助
(2)劳动者致他人损害
①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②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用工单位致劳动者损害:用人+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用人单位致劳动者损害:用人单位承担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1.劳动者提出
(1)协商解除/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日:无补偿金
(2)用人单位有过错:有补偿金
2.用人单位提出
(1)协商解除/劳动者客观不能胜任(提前30日通知/多支付1个月工资)/裁员:有补偿
金【排名最后≠不能胜任】
(2)劳动者有重大过错:无补偿金
(3)经济性裁员
①前提: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重整
②程序:裁员20人以上或占员工总量10%以上→提前30日向全体员工或工会说明情况→听
取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③优先留用:较长期限/无固定期限/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需扶养老人或未成年人
④优先招用:6个月内,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人员
(4)限制解除:禁止预告解除、经济性裁员:职业病/工伤/医疗期内/孕产哺/连续工作15
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有过错仍可任意解除】
3.解除的后果
(1)经济补偿金:不满6个月→半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1个月工资;满1年→
1个月工资
(2)经济赔偿金
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②金额为补偿金的2倍
(3)经济赔偿金、补偿金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能并存
★(四)劳动争议的解决
481.劳动仲裁前置
2.举证责任
(1)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2)例外: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
3.仲裁时效
(1)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
(2)欠薪且在职:不受限,但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起
4.仲裁管辖: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分别申请→合同履行地优先
5.一裁终局
(1)小额追索(报酬、医疗费、补偿金/赔偿金;不超过12个月)
(2)劳动标准(工时、休息休假、社保争议)
★(五)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
单位不签,双罚 单位不签,无固定期限
(11个月×2) 合同+双罚(11个月×2)
单位不签,无惩罚
用工之日 1个月内 满1个月--1年 满1年
(1月1日) (1月31日) (2月1日-12月31日) (第2年1月1日)
劳动者不签,终止+无补偿 劳动者不签,终止+有补偿 劳动者不签,继续工作
(不终止合同)
社会保障法
一、概述
1.工伤、生育单缴制;其余双缴制
2.劳动者死后,遗属享有(遗属津贴)
二、养老保险
1.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15年:按月领取养老金
2.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得提前支取
3.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因病/非因公死亡,遗属可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4.病残津贴:未达退休年龄时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医疗保险:医保不支付工伤、第三人、境外、公共卫生
四、工伤保险
1.不算工伤:罪酒毒杀+与工作无关
492.用人单位已参保
(1)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福利+5/6级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项目
3.用人单位未参保
(1)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当用人单位不支付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追偿
4.第三人侵权
(1)工伤单独认定
(2)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可兼得
(3)医疗费不能重复要
5.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劳务派遣单位为承担的工伤保
险责任的单位。(因为工伤保险关系依附于劳动合同关系)
6.用人单位参保,发生工伤,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56级的伤
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他款项均由社保支付。
五、失业保险
1.领取条件(同时满足)
(1)缴满1年
(2)非自愿中断就业
(3)失业登记且有求职要求
2.领取时限
(1)计算:1—5年,12个月;5—10年,18个月;10年以上,24个月
(2)再次失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期限可合并计算
(3)停止领取:就业/征兵/境外/退休/拒不接受指定工作、培训
六、军人保险法
1.军人伤亡保险
(1)退役工作后旧伤复发,视同工伤
(2)罪酒毒杀不享受
2.入伍前+服现役+退伍后,三阶段年限(合并计算)
3.不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罪酒毒杀(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或自杀)
50环境资源法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规划环评
(1)总体规划
①环评对象:土地利用、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
②环评程序: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环评;先环评后开工
(2)专项规划
①环评对象: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
开发等
②环评程序:规划上报审批前组织环评,并附送报告书;先环评后开工
★2.建设项目环评
(1)分类管理
①重大影响:报告书全面环评
②轻度影响:报告表,专项环评
③影响很小:登记表+备案,无需环评
(2)环评程序
①发生重大变动:重新评价
②建设中不符合审批的环评:后评价
③核设施/绝密工程/跨省/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④跨区争议:共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3.建设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关系
(1)二者不得重复
(2)项目有评价,规划不评价;规划有评价,项目要简化
★二、环境保护制度及法律责任
1.相关制度
(1)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使用
(2)环境标准制度
①国家标准: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制定
②省级标准:省政府制度+报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备案;国家标准中未规定的,省级可以制定;
国家标准中已经制定的,省级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3)总量控制制度
①超过排污总量、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省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暂停审批其环评
②超过排污总量:县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③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关闭
(4)环境保护税制度:四类应税对象: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噪声污染
51(5)生态保护制度
①红线制度: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
②补偿制度: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政府补偿资金;国家指导地方补偿
③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限制引进外来物种
2.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①超标排放:环保局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报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②违法排放:罚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
续处罚
(2)民事责任
①无过错责任
②环评、监测等机构弄虚作假:连带责任
(3)环境公益诉讼
①主体: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无违法记录
②不影响受害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三、自然资源法
1.森林法
(1)权属争议:【争议解决前,不得砍伐,涉及公共利益的除外】
①单位之间:县以上政府:起诉
②一方是人:或乡或县:起诉
(2)采伐管理
①无需许可证:房屋自留地零星林木、保护区以外竹林
②盗伐:补种1-5倍树木、5-10倍罚款;可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③滥伐:补种1-3倍树木、3-5倍罚款;可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临时占用审批
①不得超过2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②经县以上林业部门批准
③期满后1年内需恢复
2.矿产资源法
(1)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
(2)探矿权与采矿权
①优先取得:享有探矿权的主体,在探矿区域内,有权优先取得采矿权
②权利转让:探矿权人在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后,经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3)矿区争议:协商→县级以上政府处理;【跨省争议:省级政府协商→国务院处理】
52知识产权法
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的归属-作者
(一)一般情形
1.创作作品:自然人是作者
2.法人/非法人组织是作者:由法人/非法人组织主持+担责,作品代表其意志
3.署名+有相应权利即为作者
(二)特殊情形
1.汇编作品:汇编人享有著作权
★2.合作作品:
(1)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
(2)行使
①可分割使用:分开使用,但保证互不侵权
②不可分割使用: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又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
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
3.视听作品
(1)电影、电视剧类型
①制片者享有著作权
②编剧、导演等享有署名权以及获得报酬
(2)其他类型:约定>归制作者,作者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3)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4.职务作品
(1)原则:作者享有著作权
(2)例外(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著作权,作者仅享有署名权)
①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单位担责+四图一软件
②三社两台(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
★5.委托作品
(1)有约定从约定
(2)未约定则属于受托人
6.原件所有权转移
(1)著作权归属不转移
(2)美术、摄影作品原件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转让未发表美术、摄影作品原件,
受让人可展览原件,不侵犯发表权】
7.其他类型
53(1)匿名作品
①作者身份不明: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②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2)遗著著作权人“死后”
①著作权属于自然人:人身权由继承人/受遗赠人保护,财产权在保护期内依法转移
②著作权属于法人/非法人组织:财产权在保护期内由承受权利义务者享有/国家享有
★(三)著作人的权利
1.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
①一次性权利
②受保护期限制
(2)署名权
(3)修改权
①文字性修改、删节→不构成侵权
②未经许可,改编作品,侵犯的是“改编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作者有权修改或授权他人 只有当该权利被侵犯时,作者才会行使保护作
权利角度
修改 品完整权
一般性质比较严重的行为,比如歪曲、篡改,
一般只对作品内容的改
侵权严重程度 常带有对作者人格或感情的曲解,甚至丑化作
动,不涉及作者人格
者人格的行为
2.著作财产权
(1)复制权:盗版→侵犯复制权+发行权
(2)发行权
①公开陈列→侵犯展览权
②未经许可,上传到网站供他人下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3)出租权:限于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
(4)展览权:原件所有权人“云展览”→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5)表演权:酒店、咖啡馆等经营性单位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侵权
表演主体不同划分为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
概念:由表演者进行的表演;
现场表演
权利行使:歌星在演唱会上演唱歌曲,应当征得词曲作者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概念:通过各种机械装置展现、播送已经录制的表演活动的行为
机械表演
权利行使:酒店播放背景音乐,应当征得词曲作者同意,并支付报酬
(6)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名称 内容 举例
54是指著作权人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转播,向
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是,不包括信息网络
传播。 电视台晚上9点放电视剧,
广播权 广播权,只包括一个环节:以有线无线的方式传播, 观众到时收看,不可自主选
公众没有自主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择时间
广播组织权,属于邻接权,是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
播放的广播、电视所享有的权利。
腾讯网站将综艺节目上传
著作权人以有线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公众可以在
信息网 到网站,观众可以自主选择
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络传播 时间进行观看。
主要包括两个环节:以有线无线方式公开传播;公众
权 包括两个环节:网站上传+
自主下载选择时间和地点来获得作品
用户下载
(7)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未经许可演绎、汇编侵权,演绎人享有著作权,但要承担
侵权责任
【改编权≠修改权;改编权属于“演绎权”;修改权属于人身权,没有产生新作品、没有出
现新作者】
(8)放映权、摄制权
(四)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转让
1.著作财产权可以许可使用、转让;著作人身权不可以
2.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
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
3.合同中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行使
4.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5.无约定,为专有许可使用
(五)著作权的保护期
1.永久保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终身+50年
(1)作品类型:自然人的文字、美术、音乐、摄影作品等,不包括视听作品
(2)权利类型:发表权、财产权
(3)特殊规定: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保护期在2021年6月1日前已经届满的不再保
护
3.创作完成(或发表)+50年
(1)作品类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品、职务作品、视听作品
(2)权利类型:发表权、财产权
★(六)对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1)一般规则:不许可,不付费
55(2)具体情况
①个人学习、研究、欣赏
②转换性使用
③媒体→新闻、政治/经济/宗教时事性文章、公众讲话
④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
⑤公益→科研教学、六馆保存版本、汉译少、阅读障碍、免费表演
⑥机械复制
2.教科书汇编的特殊规则:不许可,要付费
(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邻接权)
【著作权是作者的权利,邻接权是传播者的权利;著作权是基础,没有作品就没有作品的传
播,也就没有传播者的权利。《著作权法》赋予“出版者、表演者、录制者、播放者”四类
主体有邻接权】
1.出版者
(1)图书出版者
①权利:享有专有出版权,有权许可、禁止他人使用其图书版式设计;修改权
②出版要签合同+给报酬;重印、再版要通知+给报酬;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
作权人可终止合同
(2)报刊出版者:享有修改权、先载权、转载权
2.录制者
(1)权利:许可权、获酬权
(2)义务
①原则要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
②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
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③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双许可、双付费
④录制者要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3.表演者
(1)权利
①表明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②许可权、获酬权
(2)被许可人的义务:使用作品应取得许可+支付报酬
(3)职务表演
①约定>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
②由演员享有的,单位可在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
表演权 表演者权
主体 作者 表演者
联系 表演者表演他人作品,应当征得作者同意并支付报酬
564.播放者
(1)权利:转播、录制以及复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
(2)义务
①播放他人未发表作品:应取得许可;支付报酬
②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可不经许可;支付报酬
③现场直播表演: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支付报酬
④播放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取得许可;支付报酬
⑤播放录音制品:不需许可;支付报酬
5.许可他人出租的特定规定
(1)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表演者许可并付费+录制者许可并付费,不需词曲作者许可,不付
费
(2)广播电台、电视台公开传播录音制品:不需许可;向录音制作者、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商场作为背景音乐公开播送录音制品:著作权人许可并付费+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八)侵权纠纷的解决
1.原告:相关权利人;被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
2.侵权损害赔偿顺序: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法定赔偿(500-500万)
3.赔偿数额: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举证责任:被诉侵权人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证明“合法授权、合法来源”
商标法
(一)注册商标
1.分类: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可用特殊地名)、证明商标(可用特殊地名)、防
御商标、联合商标
2.构成要素
(1)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可视性标识、声音、三维标识(立体商标)”
(2)商标本身有/经过使用后有了显著特征
(3)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冲突
3.禁用标志:特定标志、违反公序良俗、特殊地名
4.禁注标志:缺乏显著特征
★5.驰名商标的保护
(1)未注册+驰名:同类+禁注禁用、无赔偿
(2)注册+驰名:全方位保护+禁注禁用、有赔偿
(二)注册商标的申请、期限、转让和适用许可
1.原则
(1)申请在先原则
①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不愿
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
57申请。
②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2)诚实信用原则
(3)自愿注册原则
(4)对等原则
(5)优先权原则
2.程序
(1)在核定适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改变标志应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2)商标代理机构
①中国人或中国企业可以自行办理/委托办理
②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应当委托办理
③代理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④明确告知事项(可能存在法定不得注册的情形)
⑤不得接受委托的事项:不以使用为目的;可能损害/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
先注册他人已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商标局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
(4)初步审定商标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5)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
3.注册商标的期限
(1)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
①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另外有6个月宽展期)
②期满未续展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③自注销之日起1年内,对与该商标相同/类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④续展注册没有次数的限制
4.转让
(1)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同一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应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
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3)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另有约定除外)
5.使用许可
(1)许可人应当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商品质量
(3)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商品质量
(4)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必须注明
(5)商标许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
(三)注册商标的无效
581.无效的理由及处理
(1)商标标识违法
①商标局宣告无效→不服,申请复审→不服,向法院起诉
②其他单位或个人请求商标评审机构宣告无效→不服,向法院起诉
(2)商标侵权: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商标评审机构宣告
无效→不服,向法院起诉【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时间限制】
2.无效的后果
(1)视为自始不存在
(2)自宣告无效之日起1年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3)对已了结事项,无追溯力
(4)因商标注册人恶意造成他人损害的要赔偿
(四)注册商标的撤销
1.撤销理由
(1)擅自改变注册事项且责令改正期满仍不改正
(2)成为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
(3)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
2.撤销后果
(1)公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日起终止
(2)自撤销、宣告无效或注销之日起1年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
核准
3.撤销程序:商标局撤销/不予撤销→不服,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起诉
★(五)商标的侵权行为
1.商品同+商标同→假冒
2.近似+易混淆→仿冒
3.反向假冒→擅自更换商标+商品再流入市场销售
4.制造、销售假标
5.只处罚故意帮助:帮助行为
6.其他损害
7.善意侵权:能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是侵权,不赔偿
8.以“未使用注册商标”抗辩: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必须提供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的证据,否
则不赔偿
59专利法
一、专利权的客体
(一)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二)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1.违反国家法律
2.科学发现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服装吊牌等设计
(三)授权条件
1.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
2.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以下情形不丧失新颖性:为公共利益、国际展览会、学术或技术会
议、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二、专利权的主体
(一)职务发明创造
1.本职工作
2.履行本单位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
3.离开原单位后1年内作出,与在原单位工作有关
4.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
(二)委托发明
1.专利权: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受托人
2.受托人转让专利申请权,委托人同等条件优先受让
3.受托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
(三)合作发明
1.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2.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一方反对)
3.一方声明放弃的,除另有约定,另一方或其他各方可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放弃
权利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一方放弃)
4.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其他各方同等条件优先受让,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转让)
★三、专利申请
(一)申请原则
1.先申请原则【同一日申请的,协商,协商都不成的,都驳回,各自作为商业秘密,平等保
护】
2.单一性原则
(1)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一件专利申请限于一项发明/实用新型/一项外
60观设计】
(2)同人同日可申请两种【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
发明专利,先获的得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
以授予发明专利】
3.优先权原则
(1)国际优先权: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国家)第一次
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
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时享有的优先权
(2)国内优先权: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
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1.订立书面合同
2.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专利期限
(一)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5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二)期限补偿
1.发明专利申请日满4年+实质审查满3年→授予发明专利,专利权人请求可给予期限补偿
2.新药上市:补偿期限≤5年,总保护期≤14年
五、发明的临时保护制度
(一)发明申请公布到授权公告期间
临时保护期
2019.1.1 2020.7.1 2020.12.31
申请日 公开日 专利授予日
(二)公布后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三)诉讼时效
1.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使用之日起3年
2.专利授予之日前知道或应当知道自专利授予之日起3年
★六、专利侵权行为
(一)侵权的一般要件
1.有效专利+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有侵害行为
2.合法来源抗辩
(1)限于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行为:原则上,是侵权,要停止,不赔偿
(2)善意使用者+支付合理对价:不停止,不赔偿
3.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抗辩:侵权,但不停止
61(二)不构成侵权的行为
1.可用“现有技术抗辩”:有证据证明+申请日前已有
2.符合专利耗尽:专利产品/直接产品+合法售出:后续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无制
造)
3.符合“先用权”: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使用或者完成制造/使用必要准备+原有范围内
4.临时过境
5.非商业使用
6.药品行政审批的需要
★七、专利侵权纠纷诉讼
(一)特殊规则
1.赔偿顺序
(1)实际损失/侵权所获得利益
(2)难以确定的,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合理确定
(3)均难以确定,3万-500万
(4)加重责任:故意侵犯,情节严重,可在上述办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赔
偿数额
2.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
(1)独占许可:被许可人可单独起诉
(2)排他许可:被许可人,可代位起诉,也可共同起诉
(3)普通许可:原则上,被许可人不享有起诉权【例外,许可合同中约定;经权利人书面
授权】
(二)被告提出专利无效抗辩的处理
1.侵权诉讼是否中止诉讼
(1)答辩期内,请求宣告发明无效,可以不中止诉讼
(2)答辩期内,请求宣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无效,应中止诉讼
(3)答辩期届满后,请求宣告无效,不应当中止诉讼
2.宣告无效的复审程序
(1)专利复审机构作出无效决定:法院先行裁驳
(2)专利无效决定被判决撤销:权利人另行起诉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