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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理论法
三色笔记
必背考点
1
【注意:红色代表知识点非常重要;蓝色代表重要;黑色代表一般重要】目 录
法理学.................................................................................................................................................1
宪法学...............................................................................................................................................14
习近平法治思想..............................................................................................................................33
法制史...............................................................................................................................................38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47法理学
一、法的本体
(一)法的定义★
1.法的概念的争议
(1)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的根本分歧:法律和道德之间有无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2)实证主义: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考虑权威制定和社会时效两个要素。
关注实然法。
①分析法学派——权威性制定为首要要素或唯一要素。恶法亦法,重视法的秩序价值。
②社会法学派——社会实效为首要要素或唯一要素。
③现实主义法学——真正的法律存在于法官的判决中。
(3)非实证主义: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必备要素,但不排除权威性制定和社会时效两个要素。
关注应然法。
①自然法学派——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唯一的定义要素,法与道德存在必然联系。恶法非法,
强调法的正义价值。
②第三条道路——既考虑内容正确性,又考虑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
【口诀】分析找权威,社会看实效;自然仅道德,第三要结合
2.法的本质
(1)阶级意志性
①体现统治阶级整体意志(非单个人意志)
②反映被统治阶级某种要求/愿望(但不反映其意志)
③统治阶级意志并不一定是法
(2)法的物质制约性——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决定性因素而非唯一因素
3.法的特征
(1)规范性
①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
②社会规范,非自然规范/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
③调整人的行为,不针对思想
(2)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体认可/抽象认可)
(3)普遍性
①普遍适用——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法具有普遍约束力
②平等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近现代才有);不是事实平等,不是均等;允许合理区
别
(4)国家强制性与程序性
①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1②任何规范都具有强制性
③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5)可诉性
①可作为起诉、应诉、案件审判的依据
②其他社会规范不具有可诉性
【口诀】国家(强制力)饭(社会规范)制定(或认可)成(程序性)扑(普遍性)克(可
诉性)
4.法的作用★
(1)规范作用(针对人)
①指引作用——引导本人还未发生的行动
②强制作用——对已违法行为的制裁
③评价作用——评价他人行为的合法性
④教育作用——通过已发生的行为对不特定一般人进行示警
⑤预测作用——对未发生的行为预估其行为或结果
【口诀】教(教育)育(预测)抢(强制)瓶(评价)子(指引)
(2)社会作用(针对社会)
①三领域——社会经济、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
②两方向——维护阶级统治(政治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社会职能)
(3)法作用的局限性
①法律不是万能的,反对法律万能主义与法律中心主义
②法自身条件的制约——法的滞后性、语言表达力的局限等
③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④法以社会为基础,不可能超出社会需要“创造”社会
⑤法是社会规范之一,也受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
5.法的价值★
(1)秩序——一种稳定的法律状态,是其他价值的基础
(2)自由
①法的最高价值,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
②限制
a.伤害原则——不能伤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b.冒犯原则——禁止公然违背公序良俗
c.家长主义原则——阻止相对人自我伤害,或为帮助个人增进其利益
d.法律道德主义原则(狭义)——禁止私下发生的没有危害后果的违背道德的行为
(3)正义——具体表现为公正平等,但不排斥合理差别,是法的评价标准
(4)人权
①人生而为人享有的权利,属于道德权利
②需要加以法律化,但人权不等于法律权利
2(5)价值冲突解决原则
①价值位阶原则——不同位阶的价值冲突时,优先保护高位阶
②比例原则——个案中具体权衡价值的优先地位,做到损害最小
(二)法的要素★
1.法律规则
(1)逻辑结构
①假定条件:法律适用的前提条件
②行为模式:可为(可以)/应为(应当、必须)/勿为(禁止、不得)
③法律后果:合法后果/违法后果
什么时间生效、什么地点生效、对什么人生效
假定条件
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可为模式 可以做/可以不做 权利行为模式
行为模式 应为模式 应当做/必须做
义务行为模式
勿为模式 禁止做/不得做
肯定性法律后果,又称合法后果
法律后果
否定性法律后果,又称违法后果
(2)分类
①规定的内容不同——授权性(可为);义务性(命令性、禁止性)
②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确定性(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委任性(机关);准用性(条文)
③对人们行为限定的范围和程度——强行性(不允许更改);任意性(允许意思自治)
2.法律原则
(1)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①内容
a.法律原则——抽象模糊,着眼于“共性”和“个性”
b.法律规则——明确具体,着眼于“共性”
②适用范围
a.法律原则——适用范围广
b.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③适用方式
a.法律原则——不以全有/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个案可以用多个原则,也可以用原则的
一部分)
b.法律规则——全有/全无适用于个案(适用或不适用)
(2)适用条件
①规则优先适用,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②实现个案正义,可优先适用法律原则,但须有更强理由
3【注意】法律原则VS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明确具体,着眼于共性,防止或 不仅共性,而且个别性,笼统模糊。为法
内容不同
削弱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官的自由裁量留下了一定的余地
适用范围 某一类型的行为 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其适用范围宽广
适用方式 要么适用,要么不适用 不以全有或全无之方式应用于个案
应该做。它直接要求规范主体做 应该是。它是规范主体的行为符合某种性
性质不同
某种行为 质或者目标。它是规则的前提和基础
穷尽规则: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
个案正义:法律原则不得径行适用,除非旨在实现个案正义
适用条件
更强理由:若无更强理由,不适用法律原则。主张原则方有举证责任
3.法律规范的表达
①规范性条文: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②非规范性条文(技术性规定):术语界定、生效日期、公布机关——独立存在没有意义
③不是所有法律规范都由条文表达,也不是所有条文都表达法律规则
④法律具有语言依赖性,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法律语句”的形式来表达
⑤规范语句:命令句(应当、必须;禁止、不得);允许句(可以)
⑥陈述句:不直接使用道义助动词,可根据语义推出规定权利/义务
4.权利义务
(1)分类
①法律规定不同——普通权利义务(基于普通法律规定);基本权利义务(基于宪法规定)
②主体范围不同——绝对权利义务(针对不特定人);相对权利义务(针对特定人)
③主体性质不同——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国家权利义务
(2)联系
①结构上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②总量上两者大致相等
③等级特权社会强调“义务本位”,民主法治社会强调“权利本位”
④二者发展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
(三)法的渊源★
1.正式渊源(我国)
(1)宪法:根本法+最高法+母法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法律)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地方性法规: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5)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民族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监察法规、军事法规
4(8)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是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2.非正式渊源(我国)
(1)习惯
社会习惯,该社会事实上的共同情感理性的体现。《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
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判例或指导性案例(判例法为英美法系的正式渊源)
①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
②最高院大力推行的“案例指导制度”和“类案检索制度”
(3)党的政策、国家政策等
①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②在我国,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属于法的非正式渊源
3.正式法源的效力原则
(1)不同位阶——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2)同一位阶
①原则: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②特殊:同一制定机关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3)位阶交叉
①民族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做变通的,依变通
②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冲突时,三步走:交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
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③部门规章之间或者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冲突时,由国务院裁决
④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的司法适用
(1)一般情况:优先适用正式渊源
(2)可能适用非正式渊源:无法可依、导致个案极端不公正、有歧义
(四)法的效力
1.对人效力
(1)属人主义(国籍)——适用于本国公民
(2)属地主义(地盘)——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
(3)保护主义(利益)——任何侵害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国籍+地域,都受到该国法律追究)
(4)折中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注意】大多数国家采用折中主义原则,包括我国
2.空间效力
(1)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内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
(2)一国法律也可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航空器
3.时间效力
(1)生效——公布之日/该法律规定具体时间/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5(2)失效——明示失效;默示失效(本质是新法优于旧法)
(3)溯及力
①通说:法不溯及既往
②例外: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法律具有溯及力。刑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某些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有可能溯及既往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1.法律部门
(1)划分标准
①主要标准: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种类的不同
②辅助标准: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方法的不同
(2)有的社会关系由多个法律部门调整,有的法律部门可以调整多种社会关系
2.法律体系
(1)特点:国内法(不含国际公法);现行法(不含尚未生效、已经失效的法律);统一
法
(2)我国的法律体系
①横向——七大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
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②纵向——多个层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六)法律关系
1.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
承担者,包括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和国家
(2)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①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不一定同时存在
②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2.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1)物——得到法律认可;能为人类认识和控制;能够给人带来某种利益;具有独立性
(2)人身——活人身体不是法律上的物;不得进行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
界限
(3)精神产品——智力成果/无体财产
(4)行为结果——物化结果/非物化结果
3.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1)权利指的是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权利=允许+豁免
(2)义务指的是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必须性。义务=命令+禁止
【注意】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64.分类
(1)产生依据不同
①调整性法律关系——基于合法行为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②保护性法律关系——行为人做出了违法行为,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惩罚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2)主体地位不同
①纵向法律关系——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
②横向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主体多少、权利义务是否一致
①单向法律关系——权利人只享有权利、义务人只履行义务,如不附条件的赠予
②双向法律关系——权利人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如买卖合同关系
③多向法律关系——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如担保
(4)法律关系的地位
①第一性法律关系——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
的法律关系
②第二性法律关系——由第一性法律关系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
【注意】债权债务是第一性法律关系,担保是第二性法律关系;违约、侵权是第一性法律关
系,诉讼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5.特点——合法性、意志性、权利义务性
6.产生、变更和消灭
(1)必备条件: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关系
(2)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
(3)法律事实
①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②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自然事件(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社会
事件(革命、战争、罢工等)
③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七)法律责任
1.竞合:同一主体实施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并且相互冲突而又不能同时追
究
2.免责事由★
(1)时效免责——刑法中的追诉时效,民法中的诉讼时效等
(2)不诉免责——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
(3)协议免责——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协商同意免责(主要适用于民事案件)
(4)自首、立功免责
(5)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免责
(6)人道主义免责等
【注意】免责不等于无责
74.法律制裁
(1)定义——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2)种类——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3)与法律责任的关系——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结果是制裁或体现,责任≠制裁,有责
任不一定有制裁,有制裁一定有责任
二、法的运行
(一)立法
1.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划分)★
(1)国家立法权:全人大/全人常制定法律
(2)地方立法权:省市人大/人常制定地方性法规+特区立法会制定特区法律
(3)行政立法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省市政府制定行政规章
【注意】法律绝对保留:犯罪刑罚、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司法监察制度
(4)民族立法权:自治区/州/县人大制定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5)授权/委托立法权:立法机关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制定特定法规
2.立法程序★
(1)提案
①向全人大——两团、两央、两高、三委
【注意】“两团”为主席团和一个代表团;“三委”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国家
监察委员会;“两央”为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为最高人民法院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②向全人常——委员长会议、两央、两高、国家监察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
10人以上
(2)审议
①全人大审议
a.提前一月发法律草案给代表
b.表决前,提案人要撤回的,要主席团同意
c.草案有重大问题研究,给常委会研究,下次全国人大会议报告
②全人常审议
a.7天前发给常委会成员,一般要审议三次
b.全人常“三读”程序
·三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但
有例外
·两次: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一次: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遇有紧急情形的
c.特殊程序
·因撤回而终止:交付表决前的提案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
审议终止
8·暂不交付表决: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可视情况,决定将
法律案暂不交付表决,由有关机关进一步审议
·其他终止审议:被置审议满2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2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
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3)表决通过
①法律案——全人大全体代表或全人常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②宪法修正案——全人大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
(4)公布
①公布主体:一般法律——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主席团
②公布载体
a.法律——全人常公报(标准文本)、中国人大网、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b.行政法规——国务院公报(标准文本)、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口诀】人大一个月,常委会一星期,撤回需同意,两年即终止。法律相对多,宪法绝对多,
文件报网,公报为准
3.立法审查★
(1)事前审查(依职权批准)
批准对象 批准机关 批准内容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合法性审查,4个月内决定
自治区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合法性审查
自治州、县条例 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合法性审查,是否可以变通
【口诀】区州市提一级,自治县提两级,常委会合法性
(2)事后审查(主动)
法规 制定主体 备案主体 审查主体 审查方式 审查内容
法律 全国人大或常委会 / 全人大 改变/撤销 合法性+合理性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全人常 全人常 撤销 合法性
省级地方性 省人大及 全人常、 全人常 撤销 合法性
法规 其常委会 国务院 省人大 改变/撤销 合法性+合理性
设区的市的 设区的市人大及其 全人常、 全人常 撤销 不合法
地方性法规 常委会 国务院 省人大 改变/撤销 合法性+合理性
自治区条例 自治区人大 / 全国人大 撤销 合法性
自治州、自 全人常、
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全人常 撤销 合法性
治县条例 国务院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国务院 国务院 改变/撤销 合法性+合理性
省级政府规 国务院、 国务院 改变/撤销
省政府 合法性+合理性
章 本级人常 本级人常 撤销
设区的市的 设区的市政府 国务院、 国务院 改变/撤销 合法性+合理性
9政府规章 省人常、 省政府 改变/撤销
省政府、
本级人常 撤销
本级人常
【记忆技巧】领导关系:合法性+合理性,改变或撤销;监督关系:合法性,撤销
例外:
·地方人常对本级政府+下级人大+下级常委会,是监督关系
·全国人大对全人常批准的自治区条例,只审合法性,只能撤销,不能改变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法规,统归全国人大审查
【口诀】备案找上级,人大不备案,规章只到国务院
(3)事后审查(被动)
审查对象 提请主体 审查内容 审查机关
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
司法解释、行政法规、
省人常(审查要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是否同宪法、法律相抵触 全人常
其他所有机关、团体、组织
例、单行条例
和公民(审查建议)
其他所有机关、团体、组织 是否同宪法、法律和行政
规章 国务院
和公民(审查建议) 法规相抵触
4.立法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为:
①国务院裁决适用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
②国务院裁决适用部门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国务院裁决
【记忆技巧】能搞自己搞,自己搞不定,共同上级搞
(二)法的实施
1.执法和司法
(1)主体: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司法→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2)范围:执法→全面性;司法→特定性
(3)本质:执法→主动性和单方性;司法→被动性
2.守法:指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合法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
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活动。
3.法律监督
(1)国家法律监督体系(核心):权力机关、行政、监察和司法机关
(2)社会法律监督体系:党、公民、新闻舆论等
(三)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1.目标——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
可预测性(形式法治,有优先性);正当性(实质法治)
102.步骤——大前提(法律规范)+小前提(案件事实)→结论(案件裁判)
3.法律发现
(1)强调影响裁判的心理与社会等外在因素
(2)决定性作用:法律人自身的直觉和偏好
4.法的证成★
(1)内部证成——从前提到结论之间的证成,即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
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
(2)外部证成——对推理前提的证成,即大前提、小前提是合理的、正当的
(3)内部证成需要外部证成支撑;外部证成的过程包含内部证成
【注意】内部证成求结论,外部证成求前提
(四)法律解释★
1.种类
(1)文义解释——通常含义/字面意思
(2)主观目的解释——立法意图+立法资料
(3)体系解释——联系其他条文
(4)历史解释——历史事实,参照过去的做法,多为否定性解释
(5)比较解释——参照国外资料
(6)客观目的解释——参照法律本身的目的解释,通常联系社会发展和社会道德等
(7)解释位阶——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2.当代中国法律解释体制
(1)正式解释
①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明确含义/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
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法在审判工作中/最高检在检察工作中
具体应用法律问题
③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部门
(2)非正式解释
①学理解释:学者或其他个人组织作出
②任意解释:司法活动中的当事人、代理人或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作出
(五)法律推理★
1.演绎推理
(1)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过程
(2)三段论:大前提(法律规范)、小前提(案件事实)、结论(判决)
(3)涵摄:解决法律推理大小前提之间的落差
2.归纳推理
(1)从个别到一般的推论
(2)只要有一个反例,结论就是假的
3.类比推理
11(1)从个别到个别的推论
(2)依据案件事实的相似性——类似事情类似处理
4.反向推理
(1)明示其一否定其余——不同事情不同处理
(2)结论可靠的情形:重视法的安定性价值的规范、例外条款
5.当然推理——依据案件事实性质的轻重进行的推论,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
6.设证推理——对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效力最弱
(六)法律漏洞★
1.概念——法律依其规范目的应当规定,但却没有规定
2.分类
(1)是否完全没有规定——全部漏洞(完全没有规定);部分漏洞(有规定,但不完整)
(2)表现形式——明显漏洞(应该规定未规定);隐藏漏洞(应当有例外规定的没有规定)
(3)产生时间——自始漏洞(本来就有漏洞);嗣后漏洞(客观情况变化导致的漏洞)
3.漏洞填补方法
(1)目的论扩张——立法者词不达意,结合立法目的,扩大法条的适用范围
(2)目的论限缩——立法者言过其实,结合立法目的,缩小法条的涵盖范围
三、法的演进
(一)法的起源和发展
发展途径
(1)法的继承——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国际法不能被继承)
(2)法律移植——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
(二)法的传统与现代化
1.法系★
(1)划分标准——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
(2)大陆法系(民法法系)
①法的渊源——正式渊源主要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
②法的分类——分为公法和私法
③诉讼程序——“纠问式审判”,法官在审判中处于主导地位,作用非常突出
④法典编纂——比较重视大而全的法典,尤其是民法、刑法等核心部门
⑤法律思维——法官一般采用演绎型思维
(3)英美法系(普通法系)
①法的渊源——正式渊源包括高级法院发布的判例法
②法的分类——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
③诉讼程序——“对抗式审判”,法官是中立的裁判者,律师的作用较突出
④法典编纂——单行法较多,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
⑤法律思维——法官常用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4)社会主义法系——中国大陆地区、香港的英美法系、澳门和台湾的大陆法系(中
12国包括三大法系)
2.现代化
(1)标志——法与道德分离;法成为形式法;法具有形式合理性;法对现代价值的体现和
保护
(2)类型
①内发型法的现代化(缓慢改革)——自发+自下而上+缓慢渐进(主要在西方)
②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快速革命)——被动+依附+反复(中国为外源型)
(3)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外源型,肇始于清末修律,属于立法主导型
(三)法治理论
1.法制——法律制度的总称,法与国家同步产生,有国家就有法制
2.法治
(1)内涵
①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
②良法之治——法律本身是良法;所有人都服从它
③人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
④国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
(2)有法制未必有法治
四、法与社会
(一)法与科技——科技的发展影响法律的调整范围,法律可以保障科技的发展
(二)法与道德★
1.联系
(1)产生上——都从原始习惯演变过来
(2)形式归属上——都是社会规范,具有社会规范性、概括性、连续性、稳定性等
(3)内容上——都蕴含一定社会价值
(4)功能上——都是社会调控手段
(5)发展水平上——都是文明进步的标尺
2.区别★
法 道德
产生方式 建构性:制定或认可 非建构性:自发演进形成
存在于人们的内心和社会舆论中,或
表现形式 国家机关创制的规范性文件
以语言的形式被记载下来
调整范围 一般关注和规范外在行为,不过问动机 主要关注内在动机,也调整外在行为
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可操作性 无特定、具体的表现形式,标准模糊,
内容结构
较强,但较为僵硬 灵活度大,但易生歧义
主要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
实施方式 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等方式加以强制实施
冲突解决 具有可诉性 不具有可诉性
13宪法学
一、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概述
1.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内容:规定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②效力最高:最高行为准则、是法律的母法、普通法不得与宪法相违背
③制修:程序最严格,1/5全国人大代表or常委会有权提出修改议案(600人,普通法30
人)。2/3代表同意通过,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形式公布实施
【口诀】51全人常,临时开会提修宪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以规范公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根本出发点保障基
本权利居于核心和支配地位
【口诀】控权保民
2.宪法区分于普通法律的特点——根本性、最高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
3.本质——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4.分类
(1)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蒲莱士提出)
①成文宪法:有统一法典
·1787《美国宪法》世界第一成文宪法
·1791《法国宪法》欧洲第一成文宪法
②不成文宪法:无统一法典,零散分布——英国
(2)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蒲莱士提出)
①刚性宪法:不同于一般法律——一般是成文宪法国家
②柔性宪法:相同于一般法律——一般是不成文宪法国家
(3)制宪机关的不同
①钦定宪法(皇帝):1889日本《明治宪法》;1908中国《钦定宪法大纲》
②民定宪法(人民):美国宪法;《魏玛宪法》
③协定宪法(协议):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1830《法国宪法》
5.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82年宪法规定)
①最高权力由人民享有
②我国宪法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程序;
专章形式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基本人权原则
①源于“天赋人权”学说
14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入宪,我国宪法第一次引入“人权”概念
(3)法治原则
①1999年修正案(正文)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②2018年修正案(序言)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4)权力制约原则
①资本主义国家表现为分权(制衡)原则,社会主义国家表现为监督原则
②一府一委两院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③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宪法的作用
(1)立法——宪法确立了法律体系的框架,是立法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与依据
(2)执法——一切执法活动都不能违宪
(3)司法——我国宪法并未司法化,宪法本身不能直接作为法官判案的依据
(4)守法——依法治国的前提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的前提是依宪执政
(二)宪法的发展历史
1.1787年美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近代宪法的标志
2.1791年法国宪法——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3.1918年《苏俄宪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与《魏玛宪法》都被视为现代宪
法的开端
4.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5.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
宪法性文件
6.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我国正式颁行的第一部宪法
7.1954年宪法——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三)宪法的渊源和宪法典结构
1.渊源
(1)宪法典——成文宪法国家最重要的宪法表现形式
(2)宪法性法律
①成文宪法国家:除宪法典外,规定一国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法律
②不成文宪法国家:所有规定宪法问题的法律
(3)宪法惯例
①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已经存在
②违反宪法惯例不算违宪
(4)宪法判例——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形成(不是我国的宪法渊源)
(5)国际条约——取决于各国的参与和认可
2.宪法典结构
(1)序言——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2)正文
15①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原则(总纲)
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③国家机构
④国旗、国歌、国徽、首都(2004年国歌规定写入宪法)
(3)附则——附则与正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我国没有附则)
(四)宪法规范
1.概念——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
2.分类
(1)确认性规范;(2)禁止性规范(限制性规范);(3)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4)
程序性规范
(五)宪法的效力
1.对人效力——我国宪法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国籍);在特定条件下,外国人和法人也可
以成为某些基本权利的主体
2.领土效力——及于国土的所有领域,但不同领域的适用有差异
(六)宪法的制定★
1.制宪权和修宪权都是根源性的国家权力,制宪权为原生性权力,修宪权为派生性权力
2.主体:制定——人民;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3.程序
(1)设立制宪机关: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没有制宪权,代表人民行使制宪权
(2)公布宪法: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全国人大公告形式公布
(七)宪法的修改★
1.机关:全国人大
2.程序
1954年宪法规定了修改的机关是全国人大,通过需要全体代表2/3
1975年、1978年宪法只规定了修宪的机关是全国人大,未规定具体程序
提案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代表
通过要求 全体代表的2/3以上
公布机关 全国人大主席团
修宪建议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3.宪法修改的内容★
(1)1982年五次修改
①基本经济制度:93市场99所有制04财产权(市场经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
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②非公有制经济:88私营是补充,99非公是重要,04鼓支引监管(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的补
充,非公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并进行监督和管理)
③土地制度:88土地转让,93家庭联产,99统分结合,04土地征收
④人权保障:04引三权:人权、财产权、社保权(国家尊重保障人权,建立健全同经济发
16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保制度)
⑤国家机关:人大任期,93县,04乡,人大3改5(县乡人大代表的任期3年改为5年,
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⑥统一战线:93党04建18复兴(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致力于中
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⑦其他:93国营改国有,99反革命改危害国家安全,04国歌入宪和主席进行国事活动
(2)2018年修改
党的领导最本质,正副主席无限制。监察机关入宪法,爱国战线来复兴
公职要宪法宣誓,核心价值要倡导。设区市有立法权,社会法制变法治
二、国家的基本制度
(一)国家性质(国体)★
1.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我国的国体
2.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
(1)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是参政党,亲密友党
(2)共产党对民主党派是政治领导,非组织人事领导
(3)政治基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4)政治领导,组织独立
3.爱国统一战线——三大任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
4.政协——不是国家机关;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政治协商
(二)基本经济制度
1.概述
(1)自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以来,经济制度构成现代宪法的重要内容
(2)我国1999宪法,规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
方式并存
2.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1)全民所有制经济:生产资料全民所有,也叫国有经济
(2)集体经济:生产资料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
(3)所有制形式
①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绝对归国家所有
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原则上归国有,例外归集体
③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归集体,例外归国有
④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绝对归集体所有
3.非公有制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非公鼓励支持引导监督管理(2004年)
4.国家对不同经济态度
(1)国有经济——保障、巩固、发展
(2)集体经济——保护、鼓励、指导、帮助
17(3)非公经济——保护、鼓励、支持、引导、监督、管理
5.对财产的态度
(1)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为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征收补偿
(三)基本文化制度
1.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制度
2.我国宪法的规定:发展教育事业+科学事业+文学艺术事业+开展公民道德教育
(四)基本社会制度
1.概念与特征
(1)基本社会制度是为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的生活权利,以及为营造公平、安全、有序的生
活环境而构建的制度体系
(2)社会制度以维护平等为基础,以保障公平为核心,以捍卫和谐稳定的法治秩序为关键
2.内容
计划生育、人才培养、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制度
(五)政权组织形式★
1.所谓政体,是指统治阶级用来组织自己的政权,实现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是统治阶级为
了反对敌人、维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政权体系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权组织形式
【注意】五级人大,四级常委专委,三级秘书长
3.人大制度特点
(1)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
(2)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和制度
(3)各级人大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4)人大可以产生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不受任何国家机关
的监督)
(5)人大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六)国家结构形式
1.单一制:一部宪法、一套中央机关体系、地方权力由中央授予、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2.联邦制:联邦和各成员国各有各的宪法、各有各的一套中央机关体系、权力来自于各州的
让与、公民既有联邦的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
3.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七)我国的行政区划★
1.横向——普通行政区划、民族自治地方区划、特别行政区划
2.纵向
(1)省、县、乡三级制
(2)基层政权:城市——县级市和市辖区;农村——乡镇
3.区划设立变更★
18(1)全国人大——批准省级的建置(设立、撤销、更名);特区的设立
(2)国务院
①省级行政区划界线的变更
②市级县级的建置(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划界线的变更等
(3)省级政府
①乡级的建置(设立、撤销、更名)和区划界线变更
②根据国务院授权,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
设立、撤销、合并、更名 区域界线变更
省级 全国人大批准 国务院批准
市重大变更、自治州变更: 市变更:
市级 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授权省政府批准
县重大变更、自治县变更: 县、市辖区变更
县级 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授权省政府批准
乡级 省政府批准 省政府批准
【口诀】省大变全人大,乡大小变省政府,市县区变国授省,其余都找国务院
【注意】处理边界争议由民政机关,具体协商——报上级——民政部门调解——调不成,民
政提方案,本级政府定
(八)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自治地方——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民族乡不是自治机关
2.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和政府(首长)
【注意】自治机关不包括常委会
3.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①自治区、州、县的人大有权制定,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变通规定
②变通规定不得违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
(2)变通权——上级国家机关的命令和政策,如不适合民族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报请该
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或停止;该上级机关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答复
(3)自主管理地方财政——自治州、县决定减税或免税,须报省级政府批准
(4)对外交流——自治区、州的自治机关可与国外进行科教文卫等方面的交流
(5)对外贸易——经国务院批准,可开辟对外贸易口岸和开展边境贸易
(6)组织公安部队——经国务院批准,可组织公安部队
【口诀】宪民基专不得变,变通批准六十天,减税批准省政府,边贸口岸国务院,公安批准
国务院,自治县不交流,区州科卫国务院
(九)选举制度★
1.基本原则
19(1)普遍性
①权利能力:中国公民+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②行为能力:
a.精神病人——有选举权利能力,不能投票,选举委员会确认停止行使选举权
b.刑事追诉羁押(被逮捕、刑事拘留)期间——法检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
③实际投票
a.人身自由受限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机关共同决定可在流动票箱投
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等其他选民代投
b.受拘役、行政拘留的可回原选区投票
【口诀】两拘可回原选区
(2)平等性———人一票,同票同权;选区平等;合理差别(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
(3)直间并用
①直接选举:乡级、县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②间接选举:市级以上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
(4)秘密投票——无记名投票
①代写:文盲、残疾人(代写人不要求有行为能力,自己信任即可)
②代投:书面委托+选举委员会认可+选民+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三人
【注意】间接选举不得代投
(5)差额选举原则——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人数
①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
②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1/5至1/2
【口诀】直选346、间选10、12、15
2.基本程序
(1)选举主持
①间接选举:同级人常主持,实施的下级人大主席团负责
②直接选举:县乡设选委会,县人常领导,成员由县人常任命,市以上人常指导
(2)选区划分(只针对直接选举)
①选区划分可按居住状况,也可以按照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②每个选区1-3名代表
(3)选民登记(只针对直接选举)
①一次登记,长期有效
②选举日的20日前公布选民名单,5日内向选委会申诉,3日内处理,不服的选举日的5
日前起诉,法院应当在选举日前判决
(4)候选人提名
①政党、人民团体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推荐;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合推荐;间接选举提名、
酝酿候选人时间不得少于2天
【口诀】单位可单可联合,个人必10个,谁能投找谁推,间选不少于两天
20【注意】推荐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代表人数(最多顶格推荐)
②介绍候选人:推荐者和主持人应当介绍,选民要求,应当组织见面(应当介绍、提前一天)
③直接选举多于应选名额1/3至1倍,协商+预选,协商前置
④间选多于1/5至1/2,直接预选
⑤15日前公布候选人名单,7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5)投票
①直接选举: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且获得参选选民过半数选票
②间接选举: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
【口诀】直选双过半,间选单过半
③选举的票数多——全局无效;单张选票多选——作废
④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得票相对多的当选
⑤票数相等不能选定,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票数多的当选
【注意】票数多——直接选举:得票数不少于参选票数的1/3;间接选举,获得全体过半数
选票
(6)公布——选举结果由选委会(直选)或人大主席团(间选)予以公布
(7)代表资格审查
①负责机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只是负责审查并提出意见
②报告谁:县以上人大常委会、乡人大主席团
③谁决定:县以上人大常委会、乡人大主席团
④无效情形:境外资助;贿选;非法手段;造假;报复
3.代表的补选、罢免和辞职
(1)补选
①代表在任期出现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间接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一个
②即可差额,也可等额
(2)罢免
①直接选举
a.提出:选民30人以上(乡)或50人以上(县)
b.受理:县人常
c.通过:原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
【口诀】乡3县5县人常,选区过半
②间接选举
a.提出: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闭会时常委会主任会议或1/5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
b.受理:本级人大;闭会时本级人常
c.通过:罢免机关全体人员过半数;向上一级常委会备案和公告
【口诀】间选主席过十一,主任过五一,各自过半,丢人要报告
(3)辞职
①直接选举
21a.提出:乡代表——向乡人大书面提;县代表——向县人常书面提
b.通过: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或乡人大过半数,予以公告
②间接选举
a.提出:向选举他的人大的常委会书面提出
b.通过:常委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公告
【口诀】县找县,乡找乡。辞职必书面,一律全过半。间选回到原人常,丢人要报告
(4)暂停职务
①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②正在服刑:被判管制、拘役或有期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5)资格终止
①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
②未经批准两次不参加本级人大会议
③丧失行为能力;丧失中国国籍;被剥夺政治权利
【记忆技巧】走了、懒了和傻了,代表资格终止了
4.人大代表的权利
(1)言论免责权——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人身特别保护权
①县级以上
a.非现行犯——开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本级常委会同意,不受逮
捕或刑事审判
b.现行犯——只需报告
②乡级代表——无论是否现行犯,只需报告
(3)物质保障权——人大代表参加选举,不需要自己出钱,而由国库开支
【口诀】乡报告。县以上,除现行,都得批,主席团,常委会
(十)特别行政区制度★
1.权利分配
(1)中央管
①宪法、特别行政区的法只能由全国人大修改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基本法
③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宣布特区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可以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的法律在
特区实施;外交;防务;任命行政长官与主要行政官员,澳门特区检察长
(2)特区管
①立法权:报备、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发回,法律立即失效
②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本地案件不用上最高法、最高检
③外事事务权:非国家、非政治;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名义
④维治安、不征税、发货币、用资源
2.政治体制
22(1)机构职权
①行政长官:特首。对中央政府和特区负责,不需要对立法会负责
②审判:香港——四级法院;澳门——三级法院
③公诉:香港——律政司;澳门——检察院
(2)官员任职资格
①行政长官:香港——40、20、永、中、无;澳门——40、20、永、中
②政府主要官员:香港——15、永、中、无;澳门——15、永、中
③司法官员:香港——首席法官(永、中、无);澳门——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永、中)
④立法会主席:香港——40、20、永、无、中;澳门——15、永、中
⑤一般议员:香港——永,外国人不超1/5;澳门——永
【注意】40:年满40周岁;20:连续居住满20年;15:连续居住满15年;永、中:特区
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无:在外国无居留权
(3)行政机关
①特首
a.产生:选举或协商产生;国务院任命
b.任期:每5年一任,可连任1次
c.必须辞职
·客观不能——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两次拒绝后请辞——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
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原议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两次被拒后仍请辞——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
的立法会仍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②机关
a.香港设立廉政公署和审计署,对行政长官负责
b.澳门设立廉政公署和审计署,廉政专员和审计长对行政长官负责
(4)司法机关
①所有的法官,由行政长官任命
②香港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须立法会同意,报全人常备案
③澳门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免,需报全人常备案
④澳门检察长由行政长官提名,中央政府任命;检察官由检察长提名,行政长官任命
(5)就职宣誓
①宣哲是特区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
②主体
a.香港: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官员
b.澳门: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和检察官
③内容:拥护特区基本法,效忠特区等,澳门的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
院院长,检察长在就职时,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国
23④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
⑤拒绝宣誓或故意不当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丧失就职资格,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3.香港国家安全法
(1)根据《宪法》《香港特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安的法
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而制定
(2)制定流程:全人常制定→全人常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行政长官公布
(3)效力:香港特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
(4)机关
①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安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
②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行政长官担任主席,下设秘书处,秘书长(行政长官提名+国务院
任命);所作决定不受司法复核
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配套:警务处设立相关部门;律政司设立专门检控部门
(十一)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1.村民会议
(1)村委会召集,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或2/3以上户代表参加,决议到会过半数通过
【注意】1/10以上村民或者1/3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
【口诀】十村三代村民会
(2)职权
①撤销或变更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②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连续两次评议不称职,职务终止
③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报乡政府备案
④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事项: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可以授权给村民代表会议)
(3)村民会对村委会是领导关系,村委会向村民会负责报告工作
2.村民代表会议
(1)村民代表占村代会组成成员4/5以上,妇女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成员1/3以上
(2)村代会由村委会召集;村代会每季度召开一次;1/5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
代会
【口诀】五一代表村代会
(3)撤销或变更村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3.村民委员会
(1)设立——乡级政府提出,村民会议同意后,报县级政府批准
【口诀】乡提出、村同意、县批准
(2)组成——3-7人,必须有妇女,5年,可以连选连任
(3)选举
①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
②村民名单:本村户籍——18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非本村户籍——居住满1年+村
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24③差额选举: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过半票数当选
④委托选举:书面+本村+有选举权+近亲属
⑤罢免: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过半票数通过
(4)村务监督
①村务三公开:一般事项每季度;财务收支每个月;重大事项随时公布
②监督机构:由村民会或村代会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
督机构成员
③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由县级政府农业、财政部门或者乡级政府负责
4.居民委员会
(1)设置: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政府决定
(2)居民公约:居民会议制定,报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政府和它的派出机构备案
(十二)国家标志
1.国旗
(1)每日升挂国旗:天安门广场、新华门、全人常、两央两高、全国政协、外交部、边防
口岸
(2)工作日升挂国旗: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常、地方政府、地方法检、地方政协
(3)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4)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
(5)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
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2.国歌: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3.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4.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广告、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私人庆吊活动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形式平等+实质平等(注重保护弱者)
【注意】合理差别:满18周岁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性别保护,妇女的孕期保护;民
族差异
2.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
会游行示威自由-负责人在举行5日前申请,公安在2日前回复)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生命权(宪法未明文规定)、人格尊严(宪法未规定具体内容)、狭义的人
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通信秘密
5.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主体为劳动者)、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
丧失劳动能力)
6.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权、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7.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监督权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25四、国家机构★
(一)概述
1.体系
(1)5级人大——国、省、市、县、乡都有人大
(2)4级常委专委——国、省、市、县有人大常委会和专委会
(3)3级秘书长——国、省、市人大常委会和政府中有秘书长
(4)两院一委只到县——国、省、市、县有法院、检察院、监委会
2.组织和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责任制原则
①集体负责制——人大及常委、法院、检察院
②个人负责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1.概述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1)全国最高权力机关; (1)全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性质
(2)国家立法机关 (2)国家立法机关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全国人大常
全国人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组成 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
军队、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组成
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5年,换届:
(1)一般:本届全国人大期届满
(1)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均为5年;
的2个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
(2)与全国人大在任期结束的时间上略有不同:
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
下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全国人大
任期 (2)如遇到不能选举的非常情况,
的任期即告结束。但上届人大产生的常委会,须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委员2/3以
在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后才能结束
上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
(3)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超2届
本届人大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
1年内,必须完成换届
262.职权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1)监督宪法的实施;
(2)解释宪法;
(3)法律解释(包括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法规权 (4)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普通法律;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5)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普通法律,在全国
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修改,
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
(1)人事决定:
(1)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副主席、
①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
中央军委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
名,决定国务院的其他组成人员;
任、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
②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
长、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主席
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
团提名,投票产生)
【口诀】决定政府+军委
【口诀】选举一常两高三主席,国家
(2)人事任免:
监察委主任
①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
(2)决定产生:
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人事权 ①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副院
理人选;
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②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
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
其他组成人员(副总理、国务委员、
高检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
部委行署正职、秘书长)
事检察院检察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检
③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
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
【口诀】任免两院一委除正职;两院一委只到
④决定国家主席公布
县,人大选正职,人常搞其他,地方检察长,
【口诀】决定政府+军委
同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常批准
(1)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预算部分调整的
审批权;
(2)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
(1)审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预算;定;
重大事
(2)批准省级行政区建置; (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项决定
(3)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制度; (4)规定专衔级制度;
权
(4)决定战争与和平 (5)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6)决定特赦;
(7)在人大闭会期间,宣布战争状态;
(8)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
27(9)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
入紧急状态
3.会议制度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1)会期:常规一年一次,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有 (1)会期:每两个月一次,如果
必要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经 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秘密举行; (2)主持:委员长召集并主持,
(2)召集: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
(3)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预备会议——选举本次 议;
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主持全体会议; (3)人数:过半数委员出席才能
(4)人数:2/3以上代表出席 召开
4.议案程序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般议案:
一般议案:
机关提案: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
机关提案: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全
最高检、专门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国
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国家监察委、主席团;
家监察委;
【口诀】两央两高三委一团
【口诀】两央两高三委
个人提案: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代表联名
个人提案:10名以上委员联名
质询案: 质询案:
提案权: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代表联名; 提案权:10名以上委员联名;
质询对象:一府两院一委 质询对象:一府两院一委
罢免案:
(1)提案权:主席团、3个以上代表团或1/10以上
代表可对全国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的人员提出罢免 无
案;
(2)通过: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撤职案:
(1)根据国务院总理或委员长会议的
提请,撤职国务院的其他组成人员;
撤职案:无此权力 (2)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请,撤职
中央军委的其他组成人员
【口诀】撤职对象是两央,首长都能提,
国务院加上委员长会议
是否列入议程: 是否列入议程:
(1)机关议案必须列入; (1)机关议案必须列入;
28(2)个人议案由主席团决定 (2)个人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
公布:
公布:
(1)法律议案由国家主席公布;
(1)法律议案由国家主席公布;
(2)宪法修正案由主席团公告;
(2)其他决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行
(3)选举结果及其他议案,既可由国家主席公布,
公布
也可以由全国人大自行公布
5.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1)概述
①共和国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
②友谊勋章——外国友人;共和国勋章——杰出人士
③不可出售、经营、出租,可以被撤销
(2)程序
①提出: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会议
②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
③授予:原则——国家主席根据常委会决定授予;例外——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
接授予外国友人友谊勋章
6.专委会与调委会
(1)领导:均受人大及人常领导,彼此间无隶属
(2)设立:专委会常设,调委会不常设,乡级无
(3)组成:均必须为人大代表,专家只能做顾问
(4)列席
①可发言,不可投票、表决、审议议案
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应当邀请其他专委会成员列席
(三)国家主席★
1.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副主席
2.任期:每届5年,可以连选连任
3.职权:公布权、宣布任免权、外交权、荣典权
(四)国务院
1.性质: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发改、民族等,无国资委)、
审计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秘书长
3.国务院所属机构
(1)办公厅: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秘书长领导,设副秘书长若干人
(2)组成部门:国务院所属部委行署,正职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由全人常根据总理提
名任免,副首长由国务院任免;组成部门的调整,由总理提出,全人常决定。部长负责制。
(3)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
29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2-5人,由国务院任免。
4.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5.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改或撤国务院工作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决定和命令
(3)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任免、培训、奖惩行政人员
(4)决定省级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6)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
(7)对外事务的管理权
【注意】总理负责制:国务院的各项工作由总理负责并承担责任
6.会议制度
(1)全体会议:国务院全部组成人员:每两个月一次,讨论决定政府报告等重大事项
(2)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每星期召开,讨论立法等重要事项
7.审计机关
(1)在总理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五)中央军委★
1.性质:武装力量最高领导机构
2.组成: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无秘书长
3.任期:五年。连选连任
4.领导体制(主席负责制)
(1)对外: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不报告工作,不接受质询
(2)对内:提名副主席、委员;签署军令
(六)监察委员会★
1.地位
(1)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国家最高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进行监察
(2)监察委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3.任期——5年。国监委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
4.领导体制
(1)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2)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监督(无报告工作)
(七)人民法院
1.地位
(1)审判机关
30(2)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领导体制
(1)上下级是监督关系
(2)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八)人民检察院
1.地位
(1)法律监督机关
(2)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领导体制(双重从属制)
(1)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2)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九)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1.会议召集
(1)地方人大——县级以上:本级人常(乡:上一届主席团)
(2)地方人常——常委会主任召集
(3)人大会议2/3以上,常委会会议过半数出席,会议始得举行
2.临时召集:县级以上人常(乡主席团)认为有必要,或1/5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集本
级人大会议
3.一般议案
(1)地方人大
①机关提案:主席团、常委会、专委会(县级以上)、政府
②个人提案:代表10人以上(乡镇5人以上)
(2)地方人常
①机关提案:主任会议、专委会(县级以上)、政府
②个人提案:常委会5人以上(县3人以上)
4.质询案
(1)地方人大:提案主体——代表10人以上
(2)地方人常:提案主体——委员5人以上(县3人以上)
5.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撤职案
(1)针对对象:一府一委两院除正职
(2)提案主体:一府一委两院、本级人常主任会议、本级人常1/5以上组成人员
(3)提案要求: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4)通过要求:无记名投票,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十)地方政府
1.地位:地方各级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2.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3.领导机制(双重从属制)
31(1)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2)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注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
4.工作部门(只到县)
(1)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由本级政府报请上一级政府批准+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2)受本级政府统一领导,并受上级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业务指导或领导
5.派出机关
(1)行政公署:省、自治区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设立
(2)区公所:县、自治县政府经省级政府批准可设立
(3)街道办事处:县级市、市辖区政府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可设立
【口诀】省设国批是公署,县设省批区公所,区设上批街道办
五、宪法的实施和保障
(一)监督和保障
1.监督对象
(1)规范性法律文件——下位法不违反上位法
(2)行为的合宪性——行为不能违宪
2.监督方式★
(1)事先审查(生效前)——批准
(2)事后审查(生效后)——备案、改变或撤销
(3)附带性审查(我国无)——司法审查制度: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审查
(4)宪法控诉(我国无)——公民向宪法法院或者其他机构提出控诉
(二)宪法宣誓
1.主体——人大人常选举产生+一府一委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2.组织宣誓
(1)全人大产生的→主席团组织;全人常产生的→委员长会议组织
(2)例外:监察委/最高法/最高检(除正职)→自己组织;驻外全权代表→外交部组织
3.仪式——挂国旗/国徽+奏唱国歌
32习近平法治思想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述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1.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
(1)国际: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经济、科技、文化、安全、政治
等格局都在发生深刻调整
(2)国内:我国正处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日益繁重
2.形成和发展的逻辑
(1)历史逻辑:凝聚着中国共产党人在法治建设长期探索中形成的经验积累和智慧结晶
(2)理论逻辑: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反映了创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内在逻辑要求
(3)实践逻辑:在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之中完善形成的,
并会随着实践的发展而进一步丰富
3.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特色
(1)原创性: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重大原创性贡献。
(2)系统性: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系统完备、逻辑严密、内在统一的科学思想体系。
(3)时代性: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回答了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性问题,开启了法治
中国新篇章。
(4)人民性:法治建设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
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
(5)实践性:以破解法治实践难题为着力点,并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
1.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
的最新成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原创性贡献【新】
2.是对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
3.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遵循
4.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思想旗帜,为实现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高质量发展
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武器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一)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1.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之魂
2.全面依法治国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3.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4.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5.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336.【新】要牢牢把握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即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
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式
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
国情的中国特色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1.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2.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新】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保证各
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
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
督制度,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密切人大代表同人
民群众的联系
3.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
4.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新】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
同富裕的现代化,要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
(三)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四)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1.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
2.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3.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宪治国,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
作,科学回答了宪法如何更好促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性问题
4.坚持依宪执政。坚持依宪执政,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执政理念,体现了我们党
对执政规律和执政方式的科学把握
5.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1)【新】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
是我国宪法制度的最显著特征和最大优势。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才能
更好发挥我国宪法制度的显著优势和重要作用
(2)【新】宪法是我们党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据。第一,宪法集中
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具有根本性、全局性、
稳定性、长期性,第二,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重大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
有总括性、原则性、纲领性、方向性。第三,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
地位,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法律规范,是国家一切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总源头,具
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第四,宪法经实践证明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
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
(五)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41.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
命
2.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3.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4.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六)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1.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2.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3.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4.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5.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6.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
建设
1.“共同推进、一体建设”是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
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点,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三
者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推动三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2.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1)必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
系
(2)权力必须关进制度的笼子
(3)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
(4)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
3.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需要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
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1)法律要发挥功能,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
(2)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
(3)【新】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第一,坚持和发展新
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
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
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第二,加快推进市城
社会治理现代化,提高市域社会治理能力。第三,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推进扫黑除恶常
态化,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第四,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营造见
义勇为社会氛围,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4)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
(八)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1.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352.坚持科学立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3.坚持严格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4.坚持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
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5.坚持全民守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6.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
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
(九)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1.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迫切需要
3.加强国际法治合作
2.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
4.提高涉外法治工作能力
(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1.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2.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
3.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4.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新】第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学教育和法学理
论研究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第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法学教育和法学理
论研究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第三,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努力培养造
就更多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扎实法学根底的法治人才。第四,坚持遵循法学
学科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分类建设和管理法学院校。第五,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
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
践规律,汲取世界法治文明有益成果,推动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高质量发展
(十一)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1.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
2.领导干部应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3.领导干部要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要求
(一)发挥法治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1.以法治保障经济发展【二十大增补】
(1)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
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2)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3)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4)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5)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
2.以法治保障政治稳定——保障政治安全、政治稳定是法律的重要功能
363.以法治保障文化繁荣
4.以法治保障社会和谐——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
5.以法治保障生态良好——要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对生态环境予以最严格的保
护,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予以最严厉的制裁,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正确处理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关系
1.政治和法治
(1)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
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
(2)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全面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3)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
力
(4)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发扬斗争
精神
(5)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为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2.改革和法治
(1)法治和改革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二者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
必须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2)要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3)要有序推进改革,该得到法律授权的不要超前推进。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
一、相衔接,确保改革和法治实现良性互动
3.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
(1)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2)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
(3)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
为良法善治
(4)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
4.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
(1)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
治党,依规管党治党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
(2)完善党内法规体系
(3)坚持依规治党带动依法治国
(4)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
37法制史
一、西周时期的法制内容
(一)指导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的要求:敬天、敬祖、保民
2.礼刑并用
(1)关系: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互为表里
(2)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强调贵族的法律特权
(3)刑: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4)礼: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五礼(吉凶军宾嘉)
【注意】吉(祭祀)、凶(葬礼)、军(行军打仗)、宾(迎宾待客)、嘉(冠婚)
(二)法制内容
1.婚姻法律
(1)三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3)解除
①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口多言、盗窃
②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2.继承法律: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3.契约法律
(1)买卖契约——质剂(质活、剂死)——官府制作、质人专门管理
(2)借贷契约——傅别(一分为二)
(3)大质小剂,官府制作,质人管理,借贷傅别
4.司法诉讼制度
(1)周天子为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小司寇,基层由乡士负责具体司法事宜
(2)狱讼:讼为民案,审理民案为听讼;狱为刑案;审理刑案为断狱
(3)判案: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内容
(一)成文法的公布
1.第一次:郑国子产铸刑书
2.第二次:晋国赵鞅铸刑鼎
3.意义: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明确了“法律公开”原则
(二)法经(李悝)
1.历史地位:《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2.内容
(1)《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38(2)《具法》——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列在最后,适用于各篇,定罪量刑中
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
【口诀:盗贼头子,畏惧发神经】
3.商鞅变法
(1)强调法的普遍性——改法为律
(2)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颁布《分户令》《军爵律》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取消封分制,
建立郡县制,强化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4)贯彻法家“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的思想——以法治国、轻罪重刑、不赦不宥、鼓
励告奸、实行连坐
三、秦代的法制内容
(一)主要罪名
1.危害皇权罪:谋反;泄露机密;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诅咒、诽谤;妄言、妖言;非所宜
言;投书;不行军令等
2.渎职罪
(1)见知不举——知道犯罪而不纠举,与罪犯同罪
(2)不直——故意量刑不当
(3)失刑——过失量刑不当
(4)纵囚——故意判无罪
3.侵犯财产和人身自由罪
(1)盗窃为重罪、按照盗窃数额量刑
(2)共盗:5人以上共同盗窃
(3)群盗: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二)主要刑罚
1.笞刑、肉刑、死刑(弃市、戮、磔、腰斩、车裂、枭首、族刑、具五刑)
2.徒刑:城旦春、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
3.流放刑:迁刑和谪刑
(三)定罪量刑原则
1.根据身高确认刑事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身高判断标准;未成年犯罪,
不负或减轻刑事责任
2.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为“端”,过失为“不端”(过失并不是完全不处罚)
3.累犯加重
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5.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6.自首减轻处罚
7.诬告反坐
(四)司法制度
391.中央设廷尉,审理全国案件
2.设御史大夫和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3.地方郡守、县令兼理司法
四、汉代的法制制度
(一)法律思想
1.上请——给有罪的贵族优待
2.恤刑——儒家:矜老恤幼
3.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时期确认,卑幼隐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隐匿卑幼犯死罪宽
待
(二)春秋决狱
1.要旨——论心定罪,强调动机,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动机邪恶的即使
未遂也不能免除刑责,主观上没有恶意可以从轻处理,分有首犯、从犯、既遂和未遂
2.司法原则
(1)主观动机符合“忠”“孝”精神,虽构成社会危害,也可减免刑事处罚
(2)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虽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严惩
3.影响
(1)积极:以《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断案依据,是对传统司法和审判的积极补充
(2)消极:但也为司法擅断提供依据
(三)文景帝废肉刑
1.起因:缇萦上书救父
2.文帝:越改越重(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
3.景帝:笞三百改为笞两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并颁布《筆令》
(四)秋冬行刑
1.秋天霜降后冬至前执行死刑
2.影响:唐律“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
五、魏晋南北朝的法制内容
(一)《曹魏律》
1.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称《魏律》或《曹魏律》
2.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3.八议入律: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二)晋律(《泰始律》)
1.在“刑名律”之后增加“法例律”,充实了刑法总则
2.与《北齐律》相继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制度
3.张斐、杜预为之作注,具有法律效力,注释后的律典又称为《张杜律》
(三)《北魏律》
1.《北魏律》和《陈律》正式确定了“官当”制度,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
2.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由皇帝批准执行死刑
403.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杖刑”
【口诀】北魏当官死
(四)《北齐律》
1.12篇法典体例;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
2.首次规定“重罪十条”置于律首
【注意】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3.对《开皇律》乃至《唐律疏议》都有直接影响,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
(五)司法制度
1.北齐设置大理寺
2.晋代设御史台、治书御史
六、隋唐朝的法制内容
(一)隋唐法律
1.隋(《开皇律》)
(1)正式确立笞、杖、徒、流、死新五刑体例
(2)创设“十恶”条款
(3)继承发展贵族官僚特权法律——八议、例减、赎刑、官当(增加区别公罪与私罪的官
当标准)
2.唐
(1)《武德律》——唐代首部法典
(2)《贞观律》——确定唐律的主要内容与风格,对《永徽律疏》影响很大
(3)《永徽律疏》——元代起又称为《唐律疏议》。迄今保留最完整的最早的一部法典,
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4)《唐六典》——中国首部行政法典,《狱官令》第一次规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当时
称为“换推”
(二)唐律
1.特点:礼律合一;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立法技术完善
2.影响: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
启后的重要地位。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
3.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4.六杀
(1)谋杀:二人以上合谋杀人的行为
(2)故杀:激情杀人,事先无预谋
(3)斗杀:斗殴杀人,一般处以绞刑
(4)误杀:打击错误,斗殴中错杀旁人
(5)戏杀:游戏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
(6)过失杀:一般的过失杀人
5.六赃
41(1)适用官员: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
(2)适用平民:强盗;窃盗
(3)坐赃:官员平民皆适用
6.保辜:针对伤人罪设置辜限——辜限内死→故意杀人罪;辜限外死→故意伤害罪
7.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原则
①自首:犯罪未举而投案,可免罪但退赃
②自新:犯罪被举后投案,属于被迫投案,只能减轻处罚
(3)类推原则
(4)化外人原则:外国人相犯,同一国籍者(属人主义适用法律);不同国籍者(属地主
义适用法律)
(三)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唐在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审判权)、刑部(复核权)、御史台(监察)
①大理寺:正卿少卿为正副长官,刑事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和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流徒案件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奏请皇帝批准,对刑部的死刑案件及重大疑难案件有权重审
②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
权,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③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
难案件的审理,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注意】唐宋时,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明清时,大理寺复核,刑部审判
(2)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中央或地方重案)
(3)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地方重案,不便解往中央)
(4)都堂集议: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审理重大死刑案件
(5)唐代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
2.刑讯制度
(1)可刑讯逼供,但程序法定+特权老残不得用刑
(2)人赃俱获经拷讯拒不认罪→据状断之(根据证据定罪)
七、宋朝的法制内容
(一)立法
1.《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2.编敕:宋代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效力高于法律,临时性,一次性
(二)民事制度
1.契约制度(双方合意)
(1)买卖契约:绝卖(一般买卖)/活卖(附条件买卖)/赊卖
(2)借贷契约:负债(借款不付息)/出举(借钱付息);禁止高利贷
42(3)租佃契约:明确租金和纳税条款,佃农过期不交地租,由官府代为索取
(4)典卖契约:又称“活卖”,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但保留回赎权的一种
交易方式;加剧贫富差距
(5)租赁契约:对房屋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对人畜牛马的租赁称为庸、雇
2.离婚制度
(1)同唐制七出三不去,但存在变通
(2)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
(3)夫亡,妻改嫁的不得转移家族财产
3.财产继承
(1)兄弟均分,允许在室女部分财产继承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相同的继承权
(2)(南宋)绝户财产的继原则
①立继(夫亡妻在);命继(夫妻俱亡)
②继子地位不如女,女未嫁得四分之三遗产,继子四分之一
③女出嫁,则女、子、官府各三分之一
(三)刑罚变化
1.折杖法:宋太祖建隆四年颁布,除死刑外,均可折换为臀杖、脊杖。但对反逆、强盗
等重罪不适用
2.配役:主要是刺配,是黥刑的复活
3.凌迟:源自西辽、法定南宋,千刀万剐,到《大清现行刑律》才被废除
(四)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沿唐制,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宋太宗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
2.翻异别勘——诉讼过程中犯人翻供的(翻异),由另一法官或司法机关重审(别勘)
3.《洗冤集录》——南宋宋慈编著;被奉为中外法医学经典;世界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医
学著作
八、明朝的法制内容
(一)立法
1.立法思想
(1)坚持明刑弼教——最先源自宋代朱熹
(2)重典治世与重典治吏,严厉打击官员贪腐
2.重要法典
(1)《大明律》:名列为总则,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格局;律文比唐律简,精神严于宋律
(2)《明大诰》:加重刑罚;滥用法外之刑;重典治吏;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3)《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属于行政法
(二)刑罚原则
1.重其所重(盗贼钱粮),轻其所轻(风俗教化)
2.军民分诉分辖制,刑罚从重从新
(三)司法制度
431.司法机关
(1)中央:三法司——刑部审判/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纠察
(2)地方
①地方司法分省、府、县三级
②省设提刑按察使司,有权判处徒刑以下的案件
③在乡设立“申明亭”,由乡里素笔、里长主持调解
2.会审制度★
(1)三司会审:中央刑部、太理寺、都察院对重大疑难案件共同审理
(2)九卿会审(圆审):皇帝交付的案件/已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3)大审:5年一次,太监干预司法
(4)朝审:死刑复奏制度,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吏部或户部尚书主持
3.廷杖与厂卫
(1)廷杖: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行,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
(2)厂卫特务机关:东厂西厂,严重干扰司法工作、奉旨行事、三法司无权更改,非法逮
捕行刑,不受法律约束
九、清朝的法制内容
(一)立法
1.清代律例:条例(单行刑事法规)/则例(单行行政法规)/事例(皇帝发布)/成例(经
过整理编订的事例)
2.《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蓝本,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也是中国传
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3.《大清会典》:行政法典,一共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遵循“以典
为纲,以则例为目”
(二)司法机关
1.中央:沿袭明制,刑部(审判)/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纠察)
2.地方:州县、府、省按察司和总督(巡抚)四级
(1)州县有权决定笞杖刑,徒刑以上上报
(2)府和省按察司只有复核权,无定案权
(3)总督有权决定徒刑案件,复核流军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
(4)死刑案件必须复审并上报中央
(三)司法制度
1.秋审:国家大审,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每年秋八月
2.朝审:刑部判决重案/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的复审,霜降后10日举行
3.秋审、朝审后的处理:情实(属实→执行)/缓决(属实但危害不大→减为军/流)/可矜
(属实但可疑→减为徒/流)/留养承
4.热审:京师笞杖刑案件的重审,小满后10日至立秋前1日举行
十、清末民初的法制内容
44(一)清末
1.变法
(1)宪法类
①《钦定宪法大纲》:强调皇帝专权、人民无权;是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②《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形式上缩小皇帝权利,相对扩大议会和总理权力,但仍强调皇
权至上,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2)刑法类
①《大清现行刑律》:废酷刑,增新罪,改律名为刑律
②《大清新刑律》: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但仍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
(3)民商法类
①《大清民律草案》:未颁布,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②《钦定大清商律》:清朝第一部商律(《商人通例》+《公司律》)
2.司法改革
(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
(3)四级三审制
(4)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3.领事裁判权(中国司法权的丧失)
(1)领事裁判权:治外法权,法律依据是《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虎门条约》
(2)观审:外国人是原告,其所属国领事官员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
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
(3)会审公廨:凡涉外案件,必须有领事馆员参加会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
讼也由外国领事馆观审并操纵判决
(二)民国
1.1912年《临时约法》
(1)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
(2)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扩大参议院权力
2.1913年《天坛宪草》——北洋政府时期第一部宪法草案(被袁世凯废除)
3.1914年《袁记约法》——用总统独裁否定责任内阁制,用有名无实的立法会取消国会,
是军阀专制全面确定的标志
4.1923年《贿选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5.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规定总统独裁;确立“五权分立”
十一、民主时期的法制内容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内容
(1)规定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2)规定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45(3)规定公民权利义务
(4)规定外交政策
2.历史意义
(1)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
(2)肯定革命胜利成果,提出斗争方向,具有划时代性
(3)经验不足,左倾思想,存在一定缺陷
(二)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1.内容
(1)明确主要任务抗日、团结、民主
(2)选举制度;保障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三三制”;男女平等
(3)“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总方针保障经营自由
(4)普及文化教育
2.历史意义
(1)以反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人民、调节抗日阶级利益、改善工农生活、镇压汉奸反
动派为基本出发点
(2)系统反映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要求和抗战时期宪政主张,是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总结
(三)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1.确立人民代表会议为管理政权机关,各级权力机关由参议会过渡为人民代表会议制度
2.规定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有逮捕审讯行为;司法独立
3.保障耕者有其田原则,采取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
4.规定人民政治上的各项自由权利;边远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少数民族聚居区享有民族
区域自治的权利
【总结】法制史之最
·《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永徽律疏》中国历史上保存最完整,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古代成文法典
·《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形式规定了法官回避制度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宋代的《洗冤集录》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明大诰》是中国法制史上最普及的法规
·《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大清新刑律》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最早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1789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与基础
·魏玛共和国时期德国是世界经济立法和劳动立法的先导
·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全面规定了法人制度
46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一)司法
1.特征——独立、法定(被动)、交涉、程序、普遍、终极
2.公正
(1)实体公正=结果公正;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标
(2)程序公正=过程公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3)体现:合法、司法公开、平等、程序参与、结果正确、人员中立/廉洁
3.效率(兼顾)——时间+资源利用+成本
4.独立
(1)审判独立:法官个体独立、法院整体独立
(2)检察独立:检察系统对外独立,内部上命下从
(二)法律职业道德
1.特征——政治性、职业性、实践性、正式性、更高性
2.依据行业不同,道德上有不同要求
3.本质属于道德规范,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被法律规范明示认可的除外)
二、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一)审判制度
1.原则:司法公正+审判独立+不告不理+直接言词+及时审判
2.制度:两审终审制+审判公开制+人民陪审员制度+审判监督制度
3.法官任职条件★
(1)禁止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
被仲裁委员会除名
(2)限制条件
①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公职人员、律师、仲裁员、
公证员等;
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
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③法官从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④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
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任职回避——夫妻、直系、三代旁系不得同时担任:同一法院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审
委会委员;同一法院的正副院长和审判员;同一法庭的正副庭长和审判员;上下相邻两级法
院的正副院长
4.奖惩
47(1)奖励:司法公正传经验/成绩显著有贡献/提出建议被采纳/指导调解宣法治
(2)惩戒
①惩戒委员会——最高法和省级设立,由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数)、其他从事法律职业人员
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②决定——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③救济——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并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二)法官职业道德
1.忠诚——不从事有害活动+不发表有害言论
2.公正——独立+回避+中立+效率+抵制人情案关系案
3.廉洁——拒收当事人钱物+不从事营利活动+未决案件不发表意见
4.为民——以人为本+司法能动+便民+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
5.文明——司法礼仪+司法/道德修养+约束业外活动
(三)法官职业责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检察制度和检察官职业道德
(一)检察制度
1.检察一体化原则
(1)检察长负责制+检委会集体领导=双重领导
(2)上下级是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
(3)各地/各级检察机关之间有职能协助义务+检察官之间职务可相互转移和代理
2.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人民群众监督原则(人民监督员制度)
(1)产生:参与案件由司法行政机关随机抽选
(2)监督对象: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执法活动
4.任职条件/任职回避/奖惩→同法官
(二)检察官职业道德
1.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同法官(法官还要文明)
2.担当——坚决打击犯罪+公正执法,执法公开+敢承认工作中的问题
四、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道德
(一)律师
1.任职条件
(1)禁止条件:受过刑事处罚(除过失犯罪);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
无/限制行为能力
(2)限制条件:公务员不能兼任执业律师;可兼任人常组成人员;只能在一个律所执业
2.利益冲突
(1)同时代理双方/先后代理双方/对方当事人或被代理人是自己同事或近亲属→不得接受
委托
48(2)例外:刑诉+本县仅一所+委托人同意/非诉+双方共同委托→律所同事可代理双方
3.执业要求——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正当竞争(不得低价争揽业务)
(二)律所
1.设立人三年内未受停止执业处罚
2.律师除名需备案,奖励不用批准
3.不得兴办企业
五、法律援助制度★
(一)特点
服务无偿性、人员多样性、工作统一性、对象广泛性
(二)因经济困难成为法援对象的情形
1.民事、行政案件: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4)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2.不审查经济状况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家暴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3.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刑事诉讼
1.一般情形——经济困难+办案机关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
2.可以援助情形(告知)——智力残疾共同犯,重大影响和抗诉
3.应当援助情形(通知)
(1)未成年人;
(2)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3)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5)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6)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7)强制医疗案件
4.兜底
49(1)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通知法援机
构指派辩护人
(2)值班律师应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四)救济
1.公检法不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的——不服通告找检察
2.对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有异议——不服援助找行政,不服行政可复诉
六、公证制度
(一)公证机构
1.不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2.应当具备——名称+场所+2名以上公证员+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二)公证员
1.任职程序:本人申请→公证机构推荐→所在地司法行政机构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国
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省司法行政机关发证
2.任职禁止: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罚;被开除公职;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
3.禁止义务:同时在两机构执业;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利害关系公证;私自出具公证书
(三)公证对象
1.可以办理:合同、继承、赠与、遗嘱、拍卖、婚姻状况、出生死亡、公司章程、有无犯罪
记录等
2.不予办理:无/限制行为能力人+无监护人;恶意(虚构/隐瞒/不合法/不真实/违背道德);
不缴费;有争议;不属于公证范围(鉴定评估/没有法律意义)
(四)公证程序
1.可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公证员不得代理),但遗嘱/生存/收养等与人身有关系的必须
亲自办理
2.遗嘱公证
(1)原则——2名公证员共同办理
(2)例外——1名公证员+1名见证人+见证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五)公证救济
1.复查:认为公证书错误→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处提出复查
2.诉讼: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公证员职业道德
1.内容:忠于法律+尽职履责+爱岗敬业+规范服务+加强修养+提高素质+廉洁自律+尊重同行
2.执业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顺序是公证机构先赔,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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