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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观题 分科真题
2011-2021 刑诉
2018年起,法考官方不再公布试题及答案,因此此版本为考生精准回
忆版 题目和解析均校对过,仅供各位考生参考。目 录
第一节 刑诉历年真题 .................................................................. 3
一、2021年真题 .................................................................. 3
二、2020年真题 .................................................................. 3
三、2019年真题 .................................................................. 3
四、2018年真题 .................................................................. 4
五、2017年真题 .................................................................. 4
六、2016年真题 .................................................................. 5
七、2015年真题 .................................................................. 5
八、2014年真题 .................................................................. 5
九、2013年真题 .................................................................. 6
十、2012年真题 .................................................................. 6
十一、2011年真题 ................................................................ 7
第二节 刑诉参考答案 .................................................................. 8
一、2021年真题 .................................................................. 8
二、2020年真题 .................................................................. 9
三、2019年真题 ................................................................. 10
四、2018年真题 ................................................................. 12
五、2017年真题 ................................................................. 13
六、2016年真题 ................................................................. 14
七.2015年真题 ................................................................. 15
八、2014年真题 ................................................................. 16
九、2013年真题 ................................................................. 17
十、2012年真题 ............................................................. - 18 -
十一、2011年真题 ........................................................... - 19 -
2 / 19第一节 刑诉历年真题
一、2021年真题
(一)案情
某县柯城公司以竞标方式获取永新区内某地的使用权,不久因土地开发经营需要,柯城公司开始组织进行
该地块居民的拆迁补偿工作。期间,有两户“钉子户”拒不接受拆迁协议,并极力阻止柯城公司开展拆迁活动,
为此,在柯城公司股东贾某赵某的授意安排下,员工宋某、李某带领部分社会闲杂人员,多次以抛砖头、贴标
语、播放噪音等方式,干扰两户钉子户居民的正常家庭生活,因不堪其扰,两户居民向公安机关报案。宋某在
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并且有重大立功表现,公安机关经法定程序对其做撤案处理。审查起诉阶段,贾某,赵
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中赵某因未委托辩护人而申请值班律师马某帮助后,贾某及
赵某、李某被当地检察院起诉,本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舆论反响强烈。
另外,经查柯城公司在竞标上述地块时,曾以单位名义向永新区副区长行贿 200 万元,当地监察部门展开
立案。
(二)问题
1.如何理解认罪认罚中的“重大立功”?公安机关因此撤销案件应当经过何种法定程序?
2.值班律师马某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和职责是什么?如果审判时被告人仍没有委托辩护人,值班律师能否出
庭为其辩护?
3.一审法院在审理柯城公司涉嫌单位行贿一案中,如果贾某和赵某均被指控为直接责任人员,法院应如何
确定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请说明理由。
4.本案一审法院应如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该合议庭成员应如何分工?请说明理由。
5.寻衅滋事一案判决后,若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监察机关就公司单位行贿的线索调查终结移送检察
院审查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6.本案二审经审理认为,贾某和赵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李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对此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二、2020年真题
(一)案情
林某(住甲市B 区)明知洪某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网游网站,并将玩家充值到游戏里的 1.2万元转走。
林某明知张某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钓鱼网站,并窃取玩家的账号和密码,将账户内的资金转走。
甲市 B 区公安局侦查后,认为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网站,涉嫌犯罪,并将案
件移送甲市B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市B区检察院向甲市B区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证据有物价局出具的价格认定书、林某的供述、讯问林某时的全程录音录像、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
鉴定意见发表了意见等。
(二)问题
1.本案属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请问哪些地方法院有管辖权?
2.被告人庭前供述与讯问时的录音录像不一致,法院应该以哪个为准?讯问录音录像能否作为认定案件的
依据?
3.价格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书,属于何种证据类型,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证据?
4.针对电子数据的收集,法院应审查哪些内容?
5.检察机关的举证、质证的方式是什么?
6.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报告提出的意见,其性质属于什么?是否可以作为案件认定依据?法院应如何处理?
三、2019年真题
(一)案情
王某系A市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2016年9月,王某在审理本市吴某抢劫案中,违反法律规定认为吴某有
立功情节,对吴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 10年,吴某的弟弟为此向王某行贿50 万元。王某为规避法律,让其
侄子王小六收钱并保管。
2018年11月,A市监察委接到举报后对王某立案调查,调查中另查明王某在担任审判监督庭法官时犯有徇
私舞弊减刑的犯罪事实,A 市监察委对本案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受贿罪和
徇私舞弊减刑罪向A市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以王小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另案起诉。
法院审理期间,王某改变了在监察委调查和监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不认罪的态度,主动承认被指控的犯罪
3 / 19并自愿接受处罚,法院按照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王某从轻作出了判决。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没有抗诉,王
某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问题
1.本案在管辖上有无问题,请说明理由
2.王小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未经立案调查或侦查的前提下,检察机关能否径行起诉,为什么?
3.如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既涉及监察机关的犯罪又涉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关于管辖的处理的
原则是什么?
4.A市法院按照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王某从轻作出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四、2018年真题
(一)案情
王大某日和李四一起去饭店吃饭,碰见了王大的仇人张三。王大和张三发生口角,李四劝阻不成,王大用
饭店的板凳打张三的头部致其昏迷。李四将张三送往医院,但李四到达医院停车场后并未立即将张三送往就医,
而是将车停在停车场,第二天凌晨再将张三送往医院时,张三已经死亡。
1.李四供述:王大将张三打昏迷后,自己当晚10:20左右和饭店店员赵二将张三抬上自己的车,自己10:50
驾车至医院停车场,发现张三大量出血,呼吸微弱,害怕担责任所以不敢把张三送到医院,于是把车停在停车
场后,自己回去找王大商量。第二日凌晨5:00,和王大回到医院停车场,把张三送到医院时,医院认定张三已
经死亡。
2.王大证言:自己将张三打伤后,由李四送张三去医院。他后来听李四说,将人送到医院停车场的时候,
张三已经没有心跳呼吸。后其找自己商量与张三家人私了事宜,次日返回凌晨将张三送医。
3.赵二证言:当晚 10:20 左右将张三送到李四车上的时候,张三只是昏迷,仍有心跳和呼吸,他觉得如果
及时抢救,应该可以被救活的。
4.饭店监控录像:当晚10:20李四和赵二一起将张三抬上车。
5.医院停车场监控录像:当晚 10:50 左右李四的车出现在医院停车场,李四独自下车离开。一直将车留在
停车场,直到次日凌晨5:00,李四和王大又一起出现在停车场,将张三抬往医院。
6.法医死亡鉴定:张三头部被重击,蛛网膜破损,重击痕迹与饭店板凳吻合,无其他伤,张三自身有凝血
性障碍,因大量出血而死亡,但无法鉴定出具体死亡时间。
7.医院接诊记录:凌晨5:00王大和李四将张三送往医院,但医院认定张三已完全死亡。
李四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李四翻供,并提出其供述为刑讯逼供做出,实际上,他
当晚将张三送至停车场时,张三已经没有呼吸心跳,完全死亡。但迫于侦查人员的淫威他才承认张三当时并未
死亡。李四提供了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姓名、手段和时间等线索。李四的辩护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
检察机关提供的录音录像材料并不完整,未显示并没有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李四的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张三
具体死亡时间,但新的证据无法证明张三的具体死亡时间。
(二)问题
结合以上证据以及相应法律法规,法院应作出如何判决。
五、2017年真题
(一)案情
被告人李某于 2014 年 7 月的一天晚上,和几个朋友聚会,饭后又一起卡拉 OK,期间餐厅经理派服务员胡
某陪侍。次日凌晨两点结束后,李某送胡某回家的路上,在一废弃的工棚内强行与胡某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
李某坚称是通奸而不是强奸。此案由 S 市 Y 区检察院起诉。Y 区法院经不公开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
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提起抗诉,S 市中级法院改判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并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法院定期宣
判,并向抗诉的检察机关送达了判决书,没有向被告人李某送达判决书,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判决书。
(二)问题
1.本案二审判决是否生效?为什么?我国刑事裁判一审生效与二审生效有无区别?为什么?
2.此案生效后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程序要求是什么?
3.省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再审案件,
省高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省高级法院认为S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如何纠正?
5.此案在由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抗诉中,请求改判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辩称无罪,省高级
4 / 19法院根据控辩双方一致意见,是否应当做出无罪判决?为什么?
六、2016年真题
(一)案情
顾某(中国籍)常年居住M国,以丰厚报酬诱使徐某(另案处理)两次回国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
2014年3月15日15时,徐某在B市某郊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中徐某供出了顾某。我方公安机
关组成工作组按照与该国司法协助协定赴该国侦查取证,由 M 国警方抓获了顾某,对其进行了讯问取证和住处
搜查,并将顾某及相关证据移交中方。
检察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对顾某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顾某不认罪并声称受到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
证据,一审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调查证据材料,审判人员认定非法取证不成立。
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一包甲基苯丙胺和另一包重 7.6 克甲基苯丙胺判处其有期徒刑
6 年 6 个月。顾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期间,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
胺重量明确为 2.3 克并作出了补充起诉,据此原审法院以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 2.3 克、7.6 克毒品改判顾某有
期徒刑7年6个月。被告人不服判决再次上诉到二审法院。
(二)问题
1.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对控辩双方提供的境外证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本案一审法院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为2.3克的补充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4.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的改判加刑行为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
5.此案再次上诉后,二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七、2015年真题
(一)案情
某日凌晨,A 市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现一具男尸,经辨认,死者为刘瑞,达永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停
车场录像显示一男子持刀杀死了被害人,但画面极为模糊,小区某保安向侦查人员证实其巡逻时看见形似刘四
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后逃走(开庭时该保安已辞职无法联系)。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只白手套,一把三棱刮
刀(由于疏忽,提取时未附笔录)侦查人员对现场提取的血迹进行了 ABO 血型鉴定,认定其中的血迹与犯罪嫌
疑人刘四的血型一致。
刘四到案后几次讯问均不认罪,后来交代了杀人的事实并承认系被他人雇佣所为,公安机关据此抓获了另
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康雍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张文、张武兄弟。
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认定此案系因开发某地块利益之争,张文、张武雇佣社会人员刘四杀害
了被害人。
法庭上张氏兄弟、刘四同时翻供,称侦查中受到严重刑讯,不得不按办案人员意思供认,但均未向法庭提
供非法取证的证据或线索,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公诉人指控定罪的证据有:①小区录像;②小区保安的证言;③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④ABO血型鉴定;
⑤侦查预审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证明。三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无罪。
(二)问题
1.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以上证据分别进行简要分析,并作出是否有罪的结论。
2.请结合本案,谈谈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
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一部署的认识。
答题要求:
1.无本人分析、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2.结论、观点正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3.请按问题顺序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800字。
八、2014年真题
(一)案情
犯罪嫌疑人段某,1980年出生,甲市丁区人,自幼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而辍学在社会上流浪,由于生活
无着落便经常偷拿东西。2014年3月,段某窜至丁区一小区内行窃时被事主发现,遂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事主
刺成重伤夺路逃走。此案丁区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丁区法院,被害人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丁区法院以
5 / 19抢劫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10年,赔偿被害人家属3万元人民币。段某以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甲
市中级法院二审中发现段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决定发回丁区法院重新审理。
丁区法院对段某依法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结果清晰表明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便由审判员张某一人不公开
审理,检察员马某和被告人段某出庭分别发表意见。庭审后,法庭作出对段某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
(二)问题
1.结合本案,简答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2.如中级法院直接对段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
3.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4.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在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时应当如何处理被害人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
九、2013年真题
(一)案情
李某于2012年7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
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
2013 年 4 月,单位有一笔 80 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便侵吞了全部
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
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
作案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据本
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3年7月该案提起公诉。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要求排
除非法证据。
(二)问题
1.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2.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在使用主体、案件范围和适用程序上有哪些特殊要求?
3.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4.法院处理李某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步骤是什么?
十、2012年真题
(一)案情
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经查,李某有重大犯
罪嫌疑,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12年,刚刚刑满释放,案发时小区保安见李某出入小区。李某被东湖市公安
局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审讯期间,在保安的指认下,李某不得不承认其在小区他处入室盗窃3000元,后经
查证属实。但李某拒不承认抢劫杀人行为。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
等行为,3 天 3 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
会判死刑。最终,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实。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
搜查,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
案件经东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应李某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启动
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二)问题
1.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有哪些?
3.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东湖市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
4.结合本案,简要说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刑法实施的价值。
5.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
答题要求:
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
2.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3.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4.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800字。
6 / 19十一、2011年真题
(一)案情
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
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
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 3 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
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
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
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
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 A 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
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
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
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
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 年 3 月 19 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
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
证言:2010 年 3 月 19 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 C 市;(4)何某女友
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 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
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
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 3 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
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 4 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
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 A 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
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
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二)问题
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5.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 4 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为什
么?
7 / 19第二节 刑诉参考答案
一、2021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
单位名
公司股东 义行贿
贾某、赵某 柯城公司 永新区副区长
授 意安排
宋某、李某
对宋某撤案
干扰正
常生活
两户“钉子户” 公安机关
报案
(二)参考答案
1.(1)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重大立功是指:①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②
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④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
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⑤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面所称“重
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
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2)根据《公安部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
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销案件的,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撤销案件。
报请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前款规定撤销案件的,应当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宋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若需撤销案件。某县公安机关应当层报公安部,再由公安部
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某县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宋某撤销案件。
2.(1)值班律师并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根据《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值班律师
是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根据《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六条,值班律师的
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提供法律咨询;第二,提供程序选择建议;第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第四,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第五,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首先,向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其次,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
出意见;最后,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2)值班律师不能出庭辩护。根据《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提供程序选择建议,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帮助申请法律援助等
法律帮助。可见,值班律师仅提供基本的法律帮助服务,不是真正的辩护人,值班律师没有出庭辩护的资格。
3.本案中,根据《刑诉解释》第336、337条的规定,对于单位犯罪,某县法院可以从以下方面确定诉讼代
表人:第一,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柯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第二,法
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柯
城公司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
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第三,若仍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可以由柯城公司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
作为诉讼代表人。但该律师不得同时担任柯城公司或者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人员的辩护人。
第四,开庭审理时,应当通知柯城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出庭;若诉讼代表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要求某县检
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8 / 194.(1)根据《陪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
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二)根据民事
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
大的案件;(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本案中,对于涉及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鉴于其影响的重大性,问题的
复杂性和舆论的关注性,某县法院应当由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2)根据《陪审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
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本案中,某县法院在审理时,如果组成
七人合议庭。三名法官负责审理事实和法律问题,并对事实和法律问题均有表决权。四名人民陪审员,由于不
是法律专业,可以审理和表决事实问题,但不参与表决法律问题。
5.本案中,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同时,法院发现监察机关就公司单位行贿的线索调查终结移送
检察院审查起诉。问题的实质是。在二审中,法院发现可能存在新的犯罪事实该怎么办的问题。
一方面,二审法院发现可能存在新的犯罪事实,影响定罪量刑。一审裁判可视为事实不清的情形,根据《刑
诉解释》第 404 条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将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另一方面,二审法院发现可能存在新的犯
罪事实,可以套用第一审程序中法院发现新事实的处理方式,根据《刑诉解释》第297条规定,即通知检察院,
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方式均值得商榷。目前,柯城公司单位行贿问题只是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过程中,是
否提起公诉尚不确定。此外,案件已经进入二审,二审的主要功能是法律监督,需要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
法律、程序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但对于第一审没有涉及到的、可能会提起公诉的新罪名无需理会。故而本案
中,二审法院只需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未来检察院若对柯城公司单位行贿问题提起公诉,受诉法院依法
审理,(按漏罪)作出裁判即可。
6.根据《刑诉解释》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
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且有关犯罪
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没有关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分案处理,将该部分被告
人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其他被告人
的案件尚未作出第二审判决、裁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并案审理。
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多名被告人中一名被告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需要衡量该被告人的犯罪
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是否存在关联。如果存在关联,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将全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
某县法院重新审判;如果不存在关联,二审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分案处理,仅将该被告人发回
某县法院重新审判。
二、2020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
提供网络 转移资金
林某 洪某、张某 受害玩家
立案 侦查
B区公安 B区检察院 B区法院
局 移送审查 提起公诉
起诉
(二)参考答案
1.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
9 / 19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
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本案而言,甲市 B 区法院有管辖
权,林某的计算机所在地,对应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被害人财产损失地等法院均有管辖权。
2.被告人的庭前供述与讯问时的录音录像不一致,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
述和辩解进行综合判断,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是被告人供述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根据综合判断或者合法性调查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被告人庭前供述与录音录像不一致很可能是出现了非法取证行为,若能够证明系非法获取,应当依法排除。
此外,法官应当审查被告人庭前供述与录音录像的真实性,若庭前供述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纳庭前供述,
若录音录像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纳录音录像。
3.价格认定书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其属于检验报告,可以参照鉴定意见的适用程序作
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4.收集电子数据应当注意收集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但若原始存储介质不宜扣押,已经灭失或在国外
等情形,可以通过传输下载等方式提取电子数据。审查电子数据应当注重审查电子数据的关联性与完整性,收
集程序。发现电子数据存在被篡改,伪造,修改,删除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若电子数据出现其他违反法定收集程序的瑕疵,若能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否则不得作为定
案根据。
5.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应当由公诉人首先举证,举证实行一证一举,一证一质的规则,证据较多的,
可以成组出示证据。举证时一般通过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等方式出示言词证据,再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等
实物证据。在公诉方举证完毕后,辩护方才可以举证,由公诉方质证,公诉人应当紧紧围绕辩方证据的客观性,
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有针对性的质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出示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明被告人
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
按照审判长要求,或者经审判长同意,公诉人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
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对于不影响定罪量刑且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其证明
的事项、内容作出说明;对于证明方向一致、证明内容相近或者证据种类相同,存在内在逻辑关系的证据,可
以归纳、分组示证、质证。
公诉人出示证据时,可以借助多媒体设备等方式出示、播放或者演示证据内容。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需要
分开的,应当分别出示。
本案而言,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书、被告人林某的供述、讯问林某时的全程录音录像、林某窃取的被害人
的帐户的涉案金额,对方的资金流入、转出帐户,犯罪使用的计算机的扣押、封存,涉及的电子数据的提取、
鉴定等证据材料应按上述规定举证、质证。
6.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其性质不属于刑诉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不属于证据,仅是一种质
证意见,主要作用是帮助司法人员审查判断鉴定意见是否可以作为案件认定依据,其本身不可作为案件认定的
证据。
三、2019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
监察委
王某 A市法官
·立案调查
· 另查明犯有徇私舞弊减刑
移送审
的犯罪事实
审理 行贿
查起诉
检察院 吴某抢劫案
提起公诉
法院
认罪认罚
10 / 19(二)参考答案
1.本案在管辖上存在部分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就立案管辖而言:
(1)王某涉嫌受贿和徇私舞弊減刑罪由监察委调查,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监察法》第11条第2款: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
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据此,监察委立案调查王某涉嫌受贿罪于法有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
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
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案中王法官虽然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但是不属于
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王法官仍然属于职务犯罪行为,应当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
(2)王小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交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根据《监察法》第11 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王小六涉嫌掩饰隐瞒所得罪不属于检察院、
监察委立案管辖,应当交由公安机关侦查。
就审判管辖而言:
A审判管辖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
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
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王某原为A市法院法官,该院审判人员、院长与其为同事关系,应当
回避。而根据《高法解释》第1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或者其他需要回避等原因,
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
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市法院因此而不宜行使管辖权,应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管辖。王
某属于A市法院法官,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罪向A市法院提起公诉,需要考虑回避。故,
A市法院审判此案有违反法律规定。
2.不能径行起诉。理由如下:
《高检规则》第 356 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依法应当移运
审査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根据《监察法》第11 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王小六涉嫌掩饰隐瞒所得罪应当交由公安机
关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后,检察院基于审查起诉的监督权,可以直接提起公诉。如果公安机关
没立案,程序未启动,法律并没有赋予检察院直接起诉的权利。
3.一般应当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的原则。理由如下:
《监察法》第34条规定,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
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如果王某的行为既涉及监察机关的犯罪又涉及公检管辖的犯罪,应当按照上述法条处理。
4.此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1)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
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
的基本行为准则。
(2)《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原则被确立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贯穿于侦查,审查起
诉,审判阶段。
综上,王某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A 市法院按照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其从轻做出判决,此做法符合刑事
诉讼法的规定。
11 / 19四、2018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
王大 殴打致昏迷
张三 凌晨发现死亡
李四
送医,却停留停车场
(二)参考答案
根据现有证据法院可以查明的是:
案发当晚,王大用板凳直接对张三头部进行重击,造成张三受伤昏迷。
当晚10:20,李四和赵二将张三抬上自己的车准备送医。此时,张三仍有呼吸心跳,未死亡。
案发当晚10:50,李四开车将张三送到医院停车场后,独自一人离开。
次日凌晨5:00,李四和王大回到停车将张三送医,但此时张三已经死亡。
本案需要进一步查明的是,张三的死亡时间是在 10:50 之前还是之后。换言之,张三在案发当晚 10:50,
即李四将张三送往医院抵达医院停车场的时候是否还未死亡。由于李四的先前行为,即独自将张三开车送往医
院,此时张三的生命法益风险处在李四支配的特定领域——所开的车内,李四负有对生命危险的救助义务,即
将张三送往医院救治。如果不予送医救治,而是车开到停车场后将张三弃之于车内,最终张三因为得不到及时
的救治而死亡,则李四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但如果张三在案发当晚 10:50,即李四将张三送往医院抵达
医院停车场的时候,张三已经死亡,即使李四此时再送医救治也不能避免张三死亡结果的发生。张三的死亡结
果不具有避免的可能性,换言之,张三的死亡和李四的不及时送医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那么李四不构成故意
杀人罪。
就本案的证据来看,关于张三死亡时间的认定,由于张三自身有凝血性障碍,被重击后大量出血,死亡速
度可能比一般人要快,法医无法判断具体死亡的时间。根据王大的证言,案发当晚李四告诉王大:李四将张三
送到医院停车场的时候,张三已经没有心跳气息。而李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称,其将张三送到医院停车场的时
候,发现张三大量出血,气息微弱,但仍然活着。然而,在庭审的时候,李四翻供称遭到了刑讯逼供,并指出,
案发当晚,李四将张三送至停车场时,张三已经死亡。但由于侦查人员的刑讯才被迫承认张三当时并未死亡。
根据案情的内容,李四庭审中提出了刑讯的侦查人员姓名,以及刑讯的时间和地点,即向法庭提供了侦查人员
非法取证的线索,法庭启动了取证合法性的调查程序,检察机关提交了讯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材料,但提交的
录音录像材料不完整,只能显示部分时段内没有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不能全程反映争议时间段内讯问过程的
合法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第2 款的规定,“除情况紧
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
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据此,本案中录音录像未能反映部分时间段内讯问活动的,法
院应当认定在此期间不能排除有刑讯逼供的可能,由此获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由此,李四在侦查期间供述
案发当晚 10:50 其将张三送到医院时,张三还活着的供述将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剩下的证据只能证明李四
案发当晚 10:50 将张三送至医院停车场,而案发当晚 10:50张三是否死亡无法查明,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按照存疑有利被告的原则,法院宜认定张三在案发当晚 10:50 已经死亡,李四当时即使将张三送医也不能避免
张三死亡结果的发生,李四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12 / 19五、2017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
二审改判有罪
抗诉
李某强奸胡某 检方
一审无罪
(二)参考答案
1.(1)未生效。二审判决应当在宣告以后才生效,本案二审判决始终未向被告人李某宣告,也未向李某送
达判决书,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判决书也不能等同于向李某宣告判决,李某始终不知道判决的内容,因此本案二
审程序未完成宣告,判决未生效。
(2)一审裁判送达后次日开始计算上诉、抗诉期限,经过上诉、抗诉期限未上诉、抗诉的一审裁判才生效。
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普通案件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但需要送达后始生效,即二审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送达裁判文书后发生法律效力。
2.(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首先应当向S市检察院提出,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省检察院
也可以直接受理。(2)当事人一方对 S 市检决定不予抗诉而继续向省检察院申诉的,省检察院应当受理,经省
市两级检察院办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再立案复查。(3)S 市检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抗诉的,应
当提请省检抗诉。(4)省检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直接向省高院抗诉。根据案情,生效判决是由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的,所以这个时候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向与其同级的,也就是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
3.(1)经审理能够查清事实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2)经审理仍无法查清事实,证据不足的,
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3)经审理发现有新证据且超过刑诉法规定的指
令再审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省高级法院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1)提审由省高院组成合议庭,所作出判决裁定为终
审判决裁定;提审的案件应当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
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的情形。(2)省法院指令再审一般应当指令 S 市中院以外的中级法院再审,依照第二审程
序进行;如果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也可以指令 S 市中院再审,S 市中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
庭,依照二审程序进行。
5.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既可以作有罪判决也可以作无罪判决。(1)本案系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法庭
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判决有罪无罪的依据是案件事实、证据及适用的法律是否确有
错误。(2)检察机关的抗诉是引起再审程序的缘由,其请求改判无罪已经不是控诉的含义,也不是控方,不存
在控辩双方意见一致的情形。
13 / 19六、2016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
诱使携毒贩卖
顾某 徐某
抓获后供出顾某
顾某上诉
二审法院
一审有罪认定
发回重审
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明确为 2.3 克并作出了补
充起诉
(二)参考答案
1.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刑事司法协助,警方赴 M 国请求该国警方抓捕、取证属于司法
协助的范围,我国法院对境外证据认可其证据效力,本案司法协助程序符合规范,符合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人民法院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
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
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证
据。
2.不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等问题只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能做出
决定。
3.不正确。本案第二审法院基于原审法院认定的一包甲基苯丙胺数量不明,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中
检察机关明确为 2.3 克,只是补充说明不是补充起诉。补充起诉是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机关发现有遗漏的同
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
4.违反上诉不加刑。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
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案补充说明一包重量 2.3 克是原有的指控内容,不
是新增加的犯罪事实。
5.(1)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但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2)鉴于本案系发回
重审后的上诉审,第二审法院不得以事实不清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3)如果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
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应当改判,但
受上诉不加刑限制。(4)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14 / 19七.2015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
停车场录像 白手套、三棱刮刀
小区保安证言
刘瑞被杀案
嫌疑人交代杀人事实、
ABO血型鉴定
但当庭翻供称受到刑讯
(二)参考答案
1.(1)证据分析
证据①小区录像:小区录像只能证明有人杀人,但不能证明是刘四所为。
证据②小区保安的证言:小区保安是重要的目击证人,但其证言内容含糊,不能肯定是刘四杀人,且被告方
提出异议后,证人没有出庭作证,证言无法查证属实,故保安的证言不能用作定罪的证据。
证据③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手套、刮刀属于案件的物证,在勘验中提取,未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来源
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④ABO血型鉴定:ABO血型鉴定是一种只能否定不能肯定的同一认定方法,由于同一血型的人很多,血
型相同不代表一定是被告人的,但如果与被告人的血型不一致,则一定不是被告人。所以 20世纪80年代以后
血型鉴定一律采用DNA鉴定方法。故该证据不能证明现场的血迹就是刘四的。
证据⑤侦查预审中三被告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证明:第一,对待口供,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被告人庭
审中翻供,要审查是否有合理说明原因或辩解与全案证据是否矛盾;第二,本案被告先供后翻,称翻供系刑讯
所致,但没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没有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证据材料,被告人庭前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
不能相互印证;如果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可以依职权进行法庭调查;第三,共同犯罪人检举其他共犯的
犯罪事实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内容,不是证人证言,所以,共同犯罪人供述之间不能互为证
人证言。
(2)结论
综合本案全案证据,有的模糊不清,有的丧失证据资格,有的前后变化较大,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无法查实,
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相互矛盾,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得出刘四及张氏兄弟共同策划
实施杀人排他性的唯一结论,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指侦查、审查起诉都必须围绕审判程序的要求进行,只有通过审判才能
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这一改革是实现法的价值的重要举措,与实现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内在的一
致性。为保障这一改革顺利进行,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
(1)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在证据搜集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严禁刑讯逼供,严禁诱供,骗
供和指名问供,否则,这些证据就具有瑕疵,在庭审质证时可能被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既要对侦查机关移交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确定证据
是否充分,是否需要进行补充侦查,是否能够达到起诉的标准,也要对非法证据收集行为进行监督,否则,相
关证据在庭审时便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首先应当贯彻直接言辞原则,确保侦查、审查起诉收集的证据在法庭上经
过质证,尤其要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其次以审判为中心也应当贯彻证据裁判
规则,对所有事实的认定,都应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所有证据都
要经过质证,查证属实;定罪证据应当确实充分,排除其他可能性。本案中,正因为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其他
15 / 19合理怀疑,所以应对被告人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切实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促使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围绕审判程序
的要求进行,确保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达到审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标准,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
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八、2014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
做出强制医疗决定
段某(精神病患者) 丁区法院
一审判处抢劫罪
发回
重审
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二)参考答案
1.(1)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2)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
责任的精神病人。(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2.《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审程序被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
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没有明确二审程序是否可以申请复议。从理论上讲,二审是终审程序,当事
人不能再上诉,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但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只有法院
的判决、裁定才可以申诉,不包括决定。因此,如果中级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不允许复议,必将剥夺当事人的
救济权。故刑诉法第 305 条规定的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不服的,
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一审也包括二审,使得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得以保障。
3.不合法。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丁区法院有下列违法行为:(1)审理强制医疗应当组
成合议庭进行;(2)本案被告人系成年人,所犯抢劫罪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3)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
当通知段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庭;(4)段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
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4.按照《高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关于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
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民
事诉讼。丁区法院应当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判决宣告被告人段某不负刑事责任,可以在判决中就
附带的民事赔偿一并处理,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同时作出对被告人段某强制医疗的
决定。
16 / 19九、2013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
侵吞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
李某 国企80万现金
技
术
检方
(二)参考答案
1.不正确。①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采取。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③检察机
关不能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交有关机关执行。
2.①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②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
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
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现划线部分正确表述为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
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
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③适用程序上,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
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有关机关必
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3.正确。符合逮捕条件,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办案机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指
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无固定住处的,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三类案件,本案李某虽然不符合三类案件,
但他没有固定住处,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
4.①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②人民法院经审查,
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
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③庭审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可以在当事人及
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④调查程序主要是由公诉人出示、
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
性;⑤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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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
查
申请排非
指定
居所
监居十、2012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
锁定嫌疑人
抢劫杀人案 李某
刑
讯
逼
供
公安
(二)参考答案
1.在本案中,李某的供述也就是李某交代的抢劫杀人的事实、李某的鞋子等物品属于非法证据。其中,被
告人李某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被扣押的鞋子等物品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也应当予以排除。【《刑
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
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本案中,东湖市公安局、东湖市检察院、东湖市中级法院都负有非法证据排除的义务。【在侦查、审查起
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3.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东湖市中级法院应当对李某抢劫杀人作出无罪判决,对李某作出盗窃罪的判决。《刑
事诉讼法》第 60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6 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4.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刑法实施方面的价值有:第一,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
专门机关,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第二,刑事诉讼法通过明确行使侦
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主体的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及适用刑事实体
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构架;同时,由于有明确的活动方式和程序,也为刑事实体法适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
第三,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
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第四,关于程序系统的设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第
五,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5.(1)1996 年《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2010 年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
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启了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的
进程;上述《规定》对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方面,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另
一方面,明确了非法取得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排除程序。
2012年修改后的刑诉法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于排除的范围、阶段、程序等作了简要规定。主
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排除范围。第二,法庭调查,包括启动、证明、处理。第三,法律监督。对于非法证
据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
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高法解释》以专节方式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高检规则》第66条规定,对采用刑
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
法排除,不得作为移送审查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2017年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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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辩护人申
请排非性规定,从排除非法证据到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不仅是名称上的变化,更具有实质的进步和意义。首先,《规定》
扩大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其次,《规定》对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不同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分别作了规定。
再次,《规定》对不同诉讼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作了系统规定,包括启动、审查、决定、救济等多个环节。
最后,《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机制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基于此,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在日臻完
善。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确立,是价值权衡的结果:如果允许
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有时对查明案情、实现国家的刑罚权是有帮助的,但这样做又是以侵犯宪法
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违反程序公正为代价的;反之,如果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一律排除,又可能影响到对犯罪
的查明和惩治。从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人权保障的价值目标愈来愈受到重视,日渐成为一种
优位的价值理念,当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发生冲突时,各国越来越倾向于优先保障人权。
【魔方君提醒,遇到刑诉小论述,从尊重和保障人权、惩罚犯罪以维护社会秩序。提高诉讼效率,统一程
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等几个方面展开即可】
十一、2011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
公安 朱某、尤某、何某
涉
嫌
盗
窃
(二)参考答案
1.不正确。因为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当启动对证据是否为非法
取得的调查程序。本案被告人均称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并有一定证据支
持,法院在公诉人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做调查即采纳公诉人的解释,是不正确的。
2.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进行如下调查:(1)应要求公诉人向法
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
庭作证。(2)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公诉人应提请法庭通知本案讯问人员出庭作证。(3)公诉人当庭不
能举证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4)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5)对被告人供述
的合法性,如果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3.没有。因为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
作用必须均已查清,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素。本案仅根据同案犯朱某供述即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无
其他证据印证。
4.不能。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有罪,必须
证据确实充分。法庭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中,朱某、尤某在侦查中的供述笔录尚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被害人
陈述笔录和车辆被盗时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车辆被盗,不能证明谁是盗车者;监控录像只证明朱某、尤某实施
了其中一起犯罪;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 4 份证据,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因此,现有证据
没有排除何某没有犯罪的可能性,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5.(1)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依据主要是:第一,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
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第二,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2)不适当。因为这些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点问题;另外,这
些材料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能够实际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无可能的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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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