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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卷三:http://www.xilvlaw.com/zixun/695.html
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卷三
2011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
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预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总额近
8,000 万元。但甲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乙、丙等购房人多次集体去甲公司交涉
无果,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面对疯涨房价,乙、丙等购房人为另行购房,无奈与甲公司签
订《退款协议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利息、违约金的支付要求,领回原购房款。经咨询,
乙、丙等购房人起诉甲公司。下列哪一说法准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有关要求?
A.《退款协议书》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为兼顾情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
求变更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B.《退款协议书》是甲公司胁迫乙、丙等人订立的,为确保合法合理,法院应当依据购
房人的要求宣告该协议无效,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C.《退款协议书》的订立显失公平,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
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D.《退款协议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确保利益均衡,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
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
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根据《民通意见》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
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本案中,甲公
司利用其优势地位,使得乙、丙等人放弃了数额巨大的利息、违约金的支付要求,构成显失
公平。《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
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因此为保
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A、B、D项错误,C项正确。
2、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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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
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B.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C.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无效合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
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
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本题中,甲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身体上的器官不能被捐献。因此,无论是其自
己的决定还是其监护人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均无效。A、B、C项错误,D项正确。
3、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价
格出售甲公司的一块清代翡翠。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 小时意外死亡,乙公司回函表示愿意以
该价格购买。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为由拒绝。关于该要
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无效
B.效力待定
C.可撤销
D.有效
【答案】D
【解析】
《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
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可得知,法定代
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其权限来自公司的章程,而非董事会,其所作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经
过董事会的同意,法律效力直接归于法人,所以函件发出之后,法定代表人死亡与否对要约
的效力没有任何影响,该要约有效。A、B、C项错误,D项正确。
4、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
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
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
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
【答案】C
【解析】
A 选项,《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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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
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
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本题中,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
丙,符合法律规定,该转委托行为有效。A项错误。
B选项,《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
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
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题
中,丁与丙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甲和丙之间的代理关系,因此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不能直
接约束甲和丁。B项错误。
C、D 选项,《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
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
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
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因此,丙应向
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C项正确,D项错误。
5、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欠乙10 万元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清偿8 万元。乙的行为,仅导致8 万元债务诉
讼时效中断
B.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10万元,丙要求甲承担8万元。丙的
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
C.乙欠甲8万元,丙欠乙10万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甲的行为,不会导致丙对乙
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乙欠甲10 万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自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乙的10
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
规定。
A 选项,《诉讼时效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因此,甲
主张8万元债权没有表示放弃其他2万元债权,所以10万元诉讼时效都中断。A项错误。
B选项,《诉讼时效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
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此,丙的行
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B项正确。
选项C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
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此甲的行为会导致丙对乙的债
务诉讼时效也中断。C项错误。
D 选项,《诉讼时效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
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因此诉讼时效应该自甲、丙之间的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乙
之日起中断,而不是自甲、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中断。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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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
理登记过户手续。试用期间,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现周某困难,无力赔偿。
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因在试用期间该车未交付,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B.因该汽车未过户,不知该汽车已经出卖,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C.李某有权请求周某赔偿,因周某是该汽车的使用人
D.李某有权请求周某和迅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周某和迅达公司是共同侵权人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试用买卖。
A选项,迅达公司已经将试用的汽车交付给了周某,A项错误。
B选项,《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
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因
此,试用期间汽车并未出卖,B项错误。
C、D 选项,《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
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
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
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题中,在试用期间汽车并未卖出,因此此时汽
车的使用人和所有人不是同一人,因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装成重伤,此时应由保险公司
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有周某承担赔偿责任,且由于迅达公
司并无过错,因此迅达公司不承担责任。C项正确,D项错误。
7、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
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 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
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
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
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同一物上竞存多个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
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此,丁享有的留置权最先得到受偿。根据《担保法解释》第
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
偿。因此乙享有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丙享有的质权受偿,丙享有的质权优先于甲享有的
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因此,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是丁、
乙、丙、甲。D项正确。
8、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
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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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
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
【答案】D
【解析】
A 选项,物权请求权是在物权受到妨害时物权人请求特定的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不以
对物权标的物的支配为内容,物权是指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物权
请求权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A项正确不应选。
B选项,物权的保护方法包括确认产权、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损害赔偿。
其中损害赔偿就是债权的保护方法,因此物权请求权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例如债的履
行及转让。B项正确不应选。
C选项,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派生,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C
项正确不应选。
D 项,《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
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因此,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时,也可以直接向侵害人提出请求,
物权请求权并非必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D项错误应选。
9、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
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
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
家财产
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
所有权
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
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
得其所有权
【答案】D
【解析】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从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因此长江属于国家所有,是
指长江流域的水流属于国家所有,但不表示其流域的石头也属于国家所有。且石头不是河流
的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物,属于无主动产,因此可以因先占而取得其所有权。A、B、C
项错误,D项正确。
10、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
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
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属于选择之债
B.属于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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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属于按份之债
D.属于多数人之债
【答案】B
【解析】
A 选项考查选择之债与简单之债的区分。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
和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
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本题中,债的履行标的就有一种,而非数种,因此,不属于
选择之债。A项错误。
B、C选项考查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的区分。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
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
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
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
连带责任。本题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均作出在甲不按时偿还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保函,并
未约定份额,因此属于连带责任。B项正确,C项错误。
D 项考查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的区分。按债的主体的多少,分为多数人之债和单一之
债。多数人之债,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债。本案中,乙公
司与丙公司分别向银行出具保函,是两个单一之债。D项错误。
11、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 万元,借款期限为1 年。乙在签字
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
保证期间为1 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 万元中预先扣除1 万元
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 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 万元交
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
【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
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本题中,乙丙之间并未成立保证
合同,理由在于,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其签字仅为担保“借款期为1 年”的前合同,而乙
同意接受担保的是“借款期延长为 2 年”的后合同,因此乙丙双方并未就保证合同达成合
意,因此保证合同未成立,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A、C、D项错误,B项正确。
12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
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
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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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D.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
【答案】B
【解析】
A 选项,《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
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丙通知了乙公
司,符合法律规定,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A项错误。
B选项,《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不符合
法律规定,因此戊公司能以此抗辩。B项正确。
C选项,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只有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
张权利才不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本题中,乙公司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依然属于怠于
主张权利,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C项错误。
D 选项,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不能及于其他主体。D 项错
误。
1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甲公司以1亿元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51%的股
权。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后乙公司依约履
行,甲公司却分文未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鉴于你公司严重
违约,建议双方终止协议,贵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3 日后,
乙公司又向甲公司发送《通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现终止协议,要求你方依约
支付违约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通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B.《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C.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不得提出异议
D.乙公司不能既要求终止协议,又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
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
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
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A、B 选项,甲乙公司在签订并购协议时约定了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条件,依据合同
法的规定,乙应在条件成就时通知甲主张解除合同,本题中,乙发出的《通知》并非是直接
表示解除合同,因此此时协议未解除,其后发出的《通报》是直接作出了解除协议的意思表
示,符合法律规定,协议自通报到达乙时解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C选项,根本《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被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除有异
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
协议的权利可以提出异议。C项错误。
D 选项,违约金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制裁违约行为以担保债务履行,合同的解除是因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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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违约而产生的,对于此种过错行为应当通过收取违约金的办法加以制裁。因此,合同解除
后不应当影响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只要发生可以适用违约金条款的违约行为,就应当允许当
事人追究违约方的违约金责任。D项错误。
14、2011 年 5 月 6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 6 月 1 日付款,乙公司6
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
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 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
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答案】C
【解析】
A 选项,《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
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
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丙公司未付款,乙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拒绝
甲公司要求交货的请求。A项错误。
B选项,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是债务承担协议,因此丙公司只承担了付款义务,
而没有享受合同权利。因此,丙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B项错误。
C选项,在债务承担后,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的债务人可以援引。《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
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有丧失商业信誉的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
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
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题中乙公司交付的自动扶梯出现质量问题,丙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自己的付款义务。
C项正确。
D 选项,债务承担之后,原债务人退出,新债务人参与进来,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之间
没有连带关系。本题中,甲、乙、丙三方达成免责的债务承担协议。因此,乙公司只能要求
丙公司付款,无权再要求甲公司付款,更无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D 项错
误。
1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未约定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甲公司按约
支付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后,乙公司交付了全部技术成果资料。后甲公司在未告知乙公司
的情况下,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丙公司使用该技术,乙公司在未告知甲公司的情况
下,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丁公司使用该技术。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仅属于甲公司
B.该技术成果的转让权仅属于乙公司
C.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D.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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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A、B 选项,《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
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
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
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本题中,甲
公司支付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乙公司交付了全部技术成果资料,双方对技术成果的使用
权没有约定,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也无法确定,因此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
转让权归属于双方当事人。因此A、B项错误。
C、D 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二十条规定,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
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
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
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
许可行为无效。因此,甲与丙公司签订的普通许可使用合同有效,乙与丁签订的独占实施许
可合同无效。C项错误,D项正确。
16、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
《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
载了该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
B.“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
C.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D.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
【答案】C
【解析】
A 选项,《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
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的具体内容包括:(1)决定是否署名;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
笔名、网名);署名的顺序;(2)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3)禁止他人假冒
署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本题中,诗人有权在自己
的作品上署名,且署名的方式也合法。A项错误。
B项,《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
的权利。发表权的特点包括:(1)是否公之于众,是作者的权利;(2)发表权是一次性权
利;(3)发表方式多种多样,作者可以决定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本案中,作者将视作发
表在网站上就已正式发表的作品。B项错误。
C选项,《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
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
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
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
其他权利。因此,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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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的解释(2000)》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
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
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
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本题中,该诗人未声明不得转载,甲网站也未得
到该诗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因此,丁网站可以在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的情况下转
载,但需要在转载时向该诗人支付报酬、注明出处。但该司法解释在 2006 年已被修改,其
中第三条已被废止,但该条被废止不代表未经许可的转载行为一律认定为侵权。并且,在实
践中多参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即若无禁止转载、摘编的声明,可
以不经过同意而直接转载,只需支付报酬,注明出处。
17、甲公司开发出一项发动机关键部件的技术,大大减少了汽车尾气排放。乙公司与甲
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后不久,将该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申
请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该技术转让合同未生效,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
B.因尚未依据该技术方案制造出产品,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
C.乙公司获得专利申请权后,无权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D.乙公司无权就该技术方案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答案】D
【解析】
A 选项,《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
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
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生效,专利申请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A项错误。
B选项,《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依据技术方案制造出产品不是授予专利权的条件。B项错
误。
C、D 选项,《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
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尚未终止,且申请人申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因此,专利申请的
禁止重复原则是指,同一人同日的同样发明可以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两类别,但是同样
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18、个体经营户王小小从事理发服务业,使用“一剪没”作为未注册商标长期使用,享
有较高声誉。王小小通过签订书面合同许可其同一城区的表妹张薇薇使用“一剪没”商标从
事理发业务。后张薇薇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一剪没”商标使用于理发业务并获得注册。下列
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B.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C.王小小有权自“一剪没”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D.王小小有权自“一剪没”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答案】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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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A、B 选项,由于“一剪没”是未注册商标,因此其不受《商标法》的保护。王小小与
张薇薇之间的商标许可合同的生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判断。《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
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
此,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非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且不需要报商标局备案。A、B 项错
误。
C选项考查商标的宣告无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
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
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因此,
为“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而非“撤销该注册商标”,C项错误。
D 选项考查商标的撤销,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
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
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
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
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此,商标的撤销是由于商标使用
不当,本题张薇薇为“恶意注册”而非使用不当,因此不符合撤销的条件。D项错误。
19、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
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
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
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
【答案】B
【解析】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
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利益,致使他人受
损失的事实。
A 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
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选项中,甲乙约
定的借款利息明显超过年利率36%,因此超过部分利息构成不当得利。A项不应选。
B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
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甲放
弃时效抗辩权,向乙清偿债务,乙的受领合法有效,不构成不当得利。B项应选。
C选项,甲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乙的财产损失,产生
不当得利之债。C项不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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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选项,装修工人的行为致使甲取得装修材料,因此而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造成
了邻居乙的损失,因此构成不当得利。D不应选。
20、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
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
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于刁某的行
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B.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万元
C.应向刘某家人给付4万元
D.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
【答案】D
【解析】
A 选项,刁某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刘某的利益受损,主动为刘某
办理后事并对其西瓜园进行管理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而非不当得利。A项错误。
B、C、D选项,《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
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刁某的行
为构成无因管理,其有权要求受益人即刘某的家人偿付其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该
必要费用包括:刁某办理刘某后事花费 1 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 5000
元,共1.5 万元,无因管理不能主张报酬,因此不包括刁某要求的劳务费。B、C项错误,D
项正确
21、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
由唐某偿还。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 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下
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刘某只能要求唐某偿还10万元
B.刘某只能要求黄某偿还10万元
C.如黄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
D.如唐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黄某追偿5万元
【答案】C
【解析】
A、B 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
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
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题中,婚姻存续期间黄某
以个人名义向刘某借款用于购买婚房,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刘某既可要求唐某偿还又
可要求黄某偿还。
C、D 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题中,黄某与唐某约定债
务全部由唐某偿还,因而黄某可向唐某追偿,而唐某不能向黄某追偿。C 项正确,D 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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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
22、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由可
以成立?
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
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
C.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
D.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无效婚姻。《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
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
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
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 选项,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但甲与乙登记结婚三年,此时乙
已达法定婚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八条的规定,理由不成立。A项错误。
B选项,欺诈不是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B项错误。
C选项,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婚姻无效,C
项正确。
D 选项,《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
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
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
出。
因此,受胁迫的婚姻为可撤销的婚姻,而非无效婚姻。D项错误。
23、下列哪一行为可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
A.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
B.王某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
C.李某以不再赡养父母为前提,书面表示放弃其对父母的继承权
D.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
【答案】A
【解析】
A 选项,《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
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
效。因此,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的,放弃继承有效。A项正确。
B选项,《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
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B项错误。
C选项,《继承法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
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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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选项,父母子女关系基于血缘受法律保护,不得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更改。D 项错
误。
24、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
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
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C.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网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
A、B 选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
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
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
任。本题中,丙网站收到甲的通知后立即进行了删除,没有对甲造成扩大损失,不承担侵权
责任。A、B项错误。
C 选项,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
利。本题中,乙医院未经甲同意擅自将甲的照片发布在丙网站上,并在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
的真实姓名,侵犯了甲的姓名权。C项正确。
D 选项,乙使用的甲的照片仅见鼻子和嘴部,而肖像是指完整的面部,至少可以从肖像
可以分清这是谁,故其并未侵犯甲的肖像权。D项错误。
25、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
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
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可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可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D.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公司的分立。
A 选项,《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A项正确不应选。
B选项,《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分立前的
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而没有必要再设置债权人保护程序,法律也无此规
定。因此,甲无权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B项错误应选。
C、D 选项,《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
此,C、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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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
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
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
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冒名股东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
题的规定(三)》(2014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
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
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股东应为王大伟,被冒名的王小伟对登记事项并不知情,其对公司
在债务不承担责任。A项正确,B、C、D项错误。
27、2009 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 有限责任公司。丙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
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A.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其无法与甲合作为由
B.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其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为由
C.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为由
D.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理由。
A、B、C 选项,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
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A、B、C项错
误。
D 选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D项正确。
28、张平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金地”肉制品加工厂。2011年5月,因瘦肉精事件
影响,张平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
误的?
A.因原投资人和现股东均为张平一人,故加工厂不必进行清算即可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
公司
B.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金地”
C.张平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须一次足额缴纳其全部出资额
D.如张平未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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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
A 选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
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本题中,涉及个人独资企业资格的
消灭和一人有限公司的成立。因此,对个人独资企业应进行清算,注销后再重新设立一人公
司。A项错误应选。
B选项,法律并未禁止新设立的公司采用原实体的商号,故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
继续使用原商号“金地”。B项正确不应选。
C选项,2013年《公司法修正案》删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一次
足额缴纳的规定,因此C项错误应选。
D 选项,《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
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张平未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财
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D项正确不应选。
29、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A 选项,《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因此,各合伙人可以以劳务作为出
资。A项错误。
B选项,《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因此,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
出资,而非房屋所有权,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B项正确。
C选项,《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因此,并未禁止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C项错误。
D 选项,《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
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因此合伙协议生效不以登记为要件。D项错
误。
30、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
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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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选项,《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
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第二十七条第一
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
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因此,已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孙、李不再享有执行合伙企业
事务的权限。A项错误应选。
B选项,《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
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因此,孙、李有权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B项正确
不应选。
C选项,《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
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因此钱某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C项正确不应选。
D 选项,《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
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因此,如赵
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D项正确不应选。
31、2010 年8 月1 日,某公司申请破产。8 月10日,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该公
司出现的下列哪一行为属于《破产法》中的欺诈破产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A.2009年7月5日,将市场价格100万元的仓库以30万元出售给母公司
B.2009年10月15日,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甲
C.2010年5月5日,向乙银行偿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
D.2010年6月10日,以协议方式与债务人丙相互抵销20万元债务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管理人的撤销权。《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可撤销的欺诈破产行为,
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
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A 选项,该公司将市场价格100 万元的仓库以30 万元出售给母公司的行为发生在人民
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申请一年之前,因此管理人无权对此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A 项错
误。
B选项,该公司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甲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该公司
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因此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B项正确。
C选项,《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
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二条第一款
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该公司在2010年5月5日,向乙银行偿还欠款50万元及利
息4万元,属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属于
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而非可撤销的欺诈破产行为。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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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四十四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
定的情形,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其抵销的债权债务属于企业
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三个月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抵销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D选项并未说明丙取得债
权是基于“恶意”,因此不当选。D项错误。
32、甲公司开具一张金额50 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银行。乙公司
收到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即退出票据关系
B.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包括乙公司和丙银行,但不包括甲公司
C.乙公司背书转让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D.如甲公司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依然
有效,但持票人不得向甲行使追索权
【答案】C
【解析】
选项A错误。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票
据的持有人(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对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可以主张行使票据法规定的一切
权利;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即依自己在票据上的签章按照票据上记载
的文义,承担相应的义务。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但其并未退出票据关系,其仍
应按照转让票据时自己在票据上的签章的内容承担义务。A项错误。
B选项,《票据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
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因此,持票人以外的,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属于票据债务人,按
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甲公司也是票据债务人,B项错误。
C选项,《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
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因此,乙公司背书转让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C项正确。
D 选项,《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的,汇票不得转让。因此,如果甲公司出票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
的背书转让行为无效。D项错误。
33、股票和债券是我国《证券法》规定的主要证券类型。关于股票与债券的比较,下列
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成为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主体
B.股票和债券具有相同的风险性
C.债券的流通性强于股票的流通性
D.股票代表股权,债券代表债权
【答案】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股票和债券的区别。
A选项,有限责任公司无股票发行的权利。A项错误。
B选项,债券只是一般的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比股票低,股票不仅是投资对
象,更是金融市场上的主要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高,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大,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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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涨暴跌,安全性低,风险大,但却能获得很高的预期收入,因而能够吸引不少人投进股票
交易中来。因此,股票的风险性大于债券的风险性。B项错误。
C选项。股票的流通性大于债券的流通性。C项错误。
D 选项,债券所代表的是对公司的一种债权,而股票所代表的是股东的财产权。因此D
项正确。
34、张三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损失险。某日,张三的汽车被李四撞坏,花去修理费
5,000元。张三向李四索赔,双方达成如下书面协议:张三免除李四修理费1,000元,李四将
为张三提供3 次免费咨询服务,剩余的4,000元由张三向保险公司索赔。后张三请求保险公
司按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5,000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全额支付保险金5,000元,且不得向李四求偿
B.保险公司仅应当承担4,000元保险金的赔付责任,且有权向李四求偿
C.因张三免除了李四1,000元的债务,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D.保险公司应当全额支付5,000元保险金,再向李四求偿
【答案】B
【解析】
A 选项,《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
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可向李四求偿。A项错误。
B、C、D选项,《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
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
题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未赔偿保险金之前,张三免除了李四的1000 元修理费,
因此保险公司对这1000元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剩余4000元保险金应予赔付,且有
权向李四求偿。B项正确,C、D项错误。
35、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B.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C.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D.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答案】C
【解析】
A选项,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A项错误。
B 选项,从民事诉讼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看,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B
项错误。
C、D选项,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看,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C项正确,D项错误。
36、关于民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书都具有执行力,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决书没有执行力
B.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在仲裁中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C.仲裁不需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诉讼原则上要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D.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法院是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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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解析】
A 选项,《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
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
行。因此,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决书也具有执行力。A项错误。
B 选项,《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
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
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因此,仲裁中也可
以申请财产保全。B项错误。
C选项,《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
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因此,仲裁原则上也需对案件进行
开庭审理。C项错误。
D选项,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而法院是司法审判机构,是国家机关。D项正确。
37、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在案件开庭审
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已过去1 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7,000元。关于法院对甲
增加房租的要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
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
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
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具有密切联系,但两者并不等同。诉讼标的是
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题中,诉讼标的是房屋
租赁关系,而诉讼请求是要求乙支付拖欠的房租。甲在诉讼过程将之前索要的房租金额从
6,000元增至7,000元,仅是诉讼请求的增加,而诉讼标的没有变更。A、B、D项错误,C项
正确。
38、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
B.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C.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
D.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
现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A 选项,《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
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
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体现的是处分
原则。A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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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选项,《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
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当
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体现的是平等原则。B项错误。
C选项,《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
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因此,同等原则只适用于外国
人。“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体现的是平等原则。C项错误。
D 选项,《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
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此规定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D
项正确。
39、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中级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既可受理一审涉外案件,也可受理一审非涉外案件
B.审理案件组成合议庭时,均不可邀请陪审员参加
C.审理案件均须以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
D.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均为生效判决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与审理的特点。
A 选项,《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因此,中院既可受理一审涉外案件,也可以受理一审非涉外案件。A
项正确。
B选项,《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
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因此,中院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
成。B项错误。
C选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
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
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因此,中院审理案件并非必须以开庭审理的方
式进行。C项错误。
D 选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身
的判决、裁定。”因为中院也有可能作为一审法院,因此中院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非均为生
效判决。D项错误。
40、吴某被王某打伤后诉至法院,王某败诉。一审判决书送达王某时,其当即向送达人
郑某表示上诉,但因其不识字,未提交上诉状。关于王某行为的法律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
正确的?
A.王某已经表明上诉,产生上诉效力
B.郑某将王某的上诉要求告知法院后,产生上诉效力
C.王某未提交上诉状,不产生上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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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王某口头上诉经二审法院同意后,产生上诉效力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上诉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
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
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因此,王某虽口头上表示
其要上诉,但没有递交上诉状,不产生上诉效力。A、B、D项错误,C项正确。
41、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理论,关于期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定期间都是不可变期间,指定期间都是可变期间
B.法定期间的开始日及期间中遇有节假日的,应当在计算期间时予以扣除
C.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
D.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的期间。
A 选项,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
不可变期间。绝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得改变,如上
诉期间。相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后,在通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到有关
法定事由,法院可对其依法予以变更,如一审的案件审理期间。因此A项错误。
B选项,《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
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因此,法定期间的开始日及期间中遇有节假日的,在
计算期间时并不扣除,B项错误。
C选项,《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四框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
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因此,在途时间是指邮寄的在途时间,而不是指当事人参加诉讼的
在途时间。C项错误。
D 选项,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时遇到的具体情况和案件审理的需要,
依职权决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如限定当事人提供证
据的期间等。指定期间在通常情况下不应任意变更,但如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
原确定的指定期间。D项正确。
42、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法院调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法院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
确认
B.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C.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都具有执行力
D.法院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答案】C
【解析】
A 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根
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现为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
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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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经各方当事人同
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
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A项正确不应选。
B选项,《调解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
期间,不计入审限。B项正确不应选。
C选项,生效的调解书不一定有执行力。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不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C项错误应选。
D 选项,《调解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
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D项正确不应选。
43、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
A.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
C.在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
【答案】D
【解析】
A 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
定,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
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因此这不是《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
序特定的内容。A项错误。
B选项,《简易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
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
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因此这不是《民事诉讼法》直接规
定、具有简易程序特定的内容。B项错误。
C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
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
三十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
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
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因此这不是《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定的内容。C项
错误。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
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D项正确。
44、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上诉和案件审理情况,对上诉案件作出相应裁判。下列哪一选
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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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B.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裁定发回重
审
C.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是在案件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二审的裁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
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
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
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
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
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
再次发回重审。
A 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对上诉请求的有
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非“裁定”。A 项错
误。
B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对上诉请求的有
关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以判决的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B项错
误。
C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款,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是在案件未
经开庭审理而作出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C项正确。
D 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
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
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
院可以一并裁判。因此,对于原审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原则上只能调解,除非
双方当事人同意,才可一并审理。D项错误。
45、三合公司诉两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两江公司败诉。此后,两江
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在对两江公司财务进行审核时,发现了一份对前述案
件事实认定极为重要的证据。关于该案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B.应当由海大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C.应当由大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D.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但必须由大江公司参加诉讼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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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规
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
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因合
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纠纷,应以合并后的企业大江公司为当事人。A、B、D 项错误,C项正
确。
46、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对适用条件作了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参与分配适用
的条件?
A.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的债权
B.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非自然人
C.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
D.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参与分配的条件。
A、B、C 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
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
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
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
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因此A、C 项正确,B 项错误,参与分配的被执行人应为公民或其
他组织。
D 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
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
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
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
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D项正确。
47、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
B.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
C.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
D.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相同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
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
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
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
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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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提起诉讼。
A 选项,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的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
中提出。A项正确。
B选项,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的异议都是
向执行法院提出。B项正确。
C选项,执行行为异议当事人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对诉讼标的的异议当事
人是指案外人,这里的案外人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此,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C项
正确。
D 选项,在执行行为异议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救济的手段是申请复
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的,根据情况申请再审或者另行起诉。D项错误。
48、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 20多名
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
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
D.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情况下,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没有约束力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
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
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
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
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
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七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
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
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
定代表人。
本题“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意味着这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未能推选出诉讼
代表人”意味着选不出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
意味着法院已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而协商不成,因此最终应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
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且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A、B、
D项错误,C项正确。
49、甲不履行仲裁裁决,乙向法院申请执行。甲拟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并提出下列证据
证明仲裁裁决应不予执行。针对下列哪一选项,法院可裁定驳回甲的申请?
A.甲、乙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达成仲裁协议
B.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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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裁决事项超出仲裁机构权限范围
D.仲裁裁决没有根据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认定事实
【答案】D
【解析】
《仲裁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
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
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
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
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
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
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
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A 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执行情形,A项不
应选。
B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执行情形,B项不
应选。
C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不予执行情形,C 项不
应选。
D 选项,仲裁裁决没有根据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认定事实不属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
形。D项应选。
50、根据《仲裁法》,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书生效后,在下列哪一情形下仲裁庭不可进行
补正?
A.裁决书认定的事实错误
B.裁决书中的文字错误
C.裁决书中的计算错误
D.裁决书遗漏了仲裁评议中记录的仲裁庭已经裁决的事项
【答案】A
【解析】
《仲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
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
庭补正。因此,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错误的,不可进行补正。A项不可补正应选。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
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51、甲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包
给由121 个农民工组成的施工队。施工期间,丙公司拖欠施工队工程款达500万元之多,农
民工因此踏上维权之路。丙公司以乙公司拖欠其工程款800 万元为由、乙公司以甲公司拖欠
其工程款 1,000 万元为由均拒付欠款。施工队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 5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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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驳回施工队的诉讼请求,因甲公司与施工队无合同关系。法院不应以破坏合同
相对性为代价,片面实现社会效果
B.法院应支持施工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能简单以坚持合同的相对性为由否定甲公司的
责任,从而造成农民工不断申诉,案结事不了
C.法院应当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法院一并解决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欠款纠
纷,以避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
D.法院可以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法院加强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力度,有利
于推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答案】B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
告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
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
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A、B 选项,施工队是实际施工人,因此其以发包人甲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受理。A项错误,B项正确。
C、D 选项,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
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因此法院“可以”追加而非“应当”追加。C项错误,D项正确。
52、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套房
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丙见状离家出走达3年之久。甲乙
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进行法律咨询。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A.因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故属于甲个人房产
B.丙在甲中风后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不能主张房产份额
C.甲乙的子女可以申请宣告丙失踪
D.甲本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甲乙的子女可代理甲参与甲与丙的离婚诉讼
【答案】ABC
【解析】
A 选项,《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
所有的财产,因此,甲与丙再婚后购买的登记在甲名下的房屋,为甲与丙共同所有。A项错
误应选。
B选项,丙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其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不影响其在房屋上的权利。B 项
错误应选。
C选项,《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
改稿)》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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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人。本题中,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丙并未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能
申请宣告丙死亡。C项错误应选。
D 选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
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本题甲
因中风不能自理,属于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应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可以委托其子女代为
出庭。D项正确不应选。
53、关于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回家后发现其妻乙已在另一商场以更低折扣订了一
台液晶电视机。甲认为其构成重大误解,有权撤销买卖
B.甲向乙承诺,以其外籍华人身份在婚后为乙办外国绿卡。婚后,乙发现甲是在逃通缉
犯。乙有权以甲欺诈为由撤销婚姻
C.甲向乙银行借款,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丙为帮助甲借款,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
挟,迫使其为甲借款提供保证,乙银行对此不知情。丁有权以其受到胁迫为由撤销保证
D.甲患癌症,其妻乙和医院均对甲隐瞒其病情。经与乙协商,甲投保人身保险,指定身
故受益人为乙。保险公司有权以乙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可变更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A 选项考查重大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
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通意
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
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
误解。本题中,甲购买电视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
数量等并未产生错误认识,不构成重大误解。A项错误。
B选项,《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
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
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
出。因此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是因受胁迫而结婚的,B选项中甲对乙的欺骗不属于可撤销
事由,B项错误。
C选项考查胁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
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C选项中,丁是受胁迫而为甲提供的保证,因此其有权以受到胁
迫为由撤销保证。C项正确。
54、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10 袋菊花茶,约定:“在乙公司交付菊花茶后,甲公司应付
货款10 万元。”丙公司提供担保函:“若甲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公司代为支付。”乙
公司交付的菊花茶中有2袋经过硫磺熏蒸,无法饮用,价值2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
未果,便要求丙公司付款1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丙公司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追偿8万元
B.如丙公司不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乙公司会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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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如甲公司付款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丙公司仍向乙公司付款8 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
公司追偿
D.如丙公司放弃对乙公司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仍向乙公司付款8 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
甲公司追偿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保证中的抗辩权。
A 选项,《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
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本题中,丙公司为甲
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的行为提供保证,从“若甲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公司代为支付”
这一描述中可知其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由于乙公司交付的菊花茶中有价值2万元的2袋经
过硫磺熏蒸,无法饮用,此时甲在这部分有瑕疵的合同履行上,对乙享有履行抗辩权,丙作
为一般保证人,在知情情况下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因此丙公司
只能向甲公司追偿8万元。A项正确。
B选项,丙公司享有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合同履行抗辩权,若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乙公
司付款10万元,则本享有抗辩权的2万元构成非债清偿,因此乙公司会构成不当得利。B项
正确。
C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一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
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
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因此,如甲公司付款债务诉讼时效已过,则丙公司享有甲公司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丙公
司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甲公司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项
正确。
D 选项,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不影响债务人的利益,也不影响债务追偿。因此,
丙公司放弃自身对乙公司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向乙公司付款后,可向甲公司追偿。D项错误。
55、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
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 月1 日,
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 50 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
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
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哪
些选项是正确的?
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C.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答案】BD
【解析】
A、B 选项,《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
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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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2 月1 日,法院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尽管并未办理房
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房屋自法律文书发生效力时归李某所有。A项错误,B项正确。
C、D 选项,《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
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因此,李某基于法院判决取得房屋所有权,进行处分时,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所有权变
更登记,张某虽然支付了购房款,但是没有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所有权未转移。王某是善
意第三人,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56、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
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
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
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答案】BCD
【解析】
A 选项,《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
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
此,共有性质的判定上,以按份共有为原则,共同共有为例外。A选项属于约定不明,应视
为按份共有。A项错误。
B选项,《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
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B
项正确。
C选项,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有财产,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婚
姻法解释(一)》第17 条第1 款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
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C项正确。
D 选项,《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
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
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D项
正确。
57、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某,方某将该房屋转租给唐某。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
的?
A.丁某在租期内基于房屋所有权可以对方某主张返还请求权,方某可以基于其与丁某的
合法的租赁关系主张抗辩权
B.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并已实际交付给唐某租用,则丁某无权请求唐某返还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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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
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其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D.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
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在丁某向唐某请求返还房屋时,唐某可以基于与方某的租赁关系进行
有效的抗辩
【答案】AC
【解析】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
除合同。
A 选项,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某,在租赁期内丁某可以基于房屋的所有权请求
方某返还房屋,但是方某可以基于与丁某之间的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主张抗辩。A项正确。
B选项,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给唐某,丁某可以先解除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然
后其基于所有权可要求唐某返还房屋。B项错误。
C、D 选项,若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中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
权解除租赁合同”,方某在未经丁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唐某的,丁某对租赁合同享
有单方解除权,在合同解除后,其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C项正确,D项错误。
58、下列甲与乙签订的哪些合同有效?
A.甲与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待办理公证后合同生效。双方未办理合同公证,甲交
付商铺后,乙支付了第1个月的租金
B.甲与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90%股权转让给乙,乙支付1
亿元股权受让款。但此前甲已将该股权转让给丁
C.甲与乙签订相机买卖合同,相机尚未交付,也未付款。后甲又就出卖该相机与丙签订
买卖合同
D.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将该商铺出卖给乙,但未通知丙
【答案】ACD
【解析】
A 选项,《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
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A选项中甲乙均已履行了主要义务,合同成立并生效。A项应选。
B选项,《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
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因此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B选项中,甲将已转让给丁的股权转让给乙,
属于无权处分,其与乙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且根据《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
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B项应选。
C 选项,《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
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
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只要不违反合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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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一物数卖成立的合同都是有效的,因此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C项应选。
D 选项,《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
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
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
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在未通知丙的情况下将该商铺出卖给乙,虽侵犯了丙的优
先购买权,但是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丙可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D项应选。
5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10 万元建材买卖合同后,乙交付建材,甲公司未付建材款。
甲公司将该建材用于丙公司办公楼装修,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15 万元装修款,其中5 万
元已经支付完毕。丙公司给乙公司出具《担保函》:“本公司同意以欠甲公司的10 万元装
修款担保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 万元建材款。”乙公司对此并无异议。后,甲公司对乙公司
的债务、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均届期未偿,且甲公司怠于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下列哪些表
述是正确的?
A.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应收账款质权
B.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公司可以要求并存债务承担人丙公司清偿债务
【答案】BC
【解析】
A 选项,《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
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据此可知,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
自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题中,丙公司给乙公司出具《担保函》的行为仅
为保证,并非债权人甲将其应收账款出质,不成立质权。A项错误。
B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条规定,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
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本题中,丙公司给乙公司出具《担保函》的
行为成立保证,丙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B项正确。
C选项,《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
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
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均届期未
偿,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C项正确。
D 选项,并存的债务承担意味着原债务人和债务承担人对该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丙公
司向乙公司出具保函的行为成立保证,而不是债务承担,丙公司不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人。D
项错误。
60、梁某与甲旅游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梁某参加甲公司组织的旅游团赴某地旅游。旅游
出发前15日,梁某因出差通知甲公司,由韩某替代跟团旅游。旅游行程一半,甲公司不顾
韩某反对,将其旅游业务转给乙公司。乙公司组织游客参观某森林公园,该公园所属观光小
火车司机操作失误致火车脱轨,韩某遭受重大损害。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即使甲公司不同意,梁某仍有权将旅游合同转让给韩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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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韩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韩某有权请求某森林公园承担赔偿责任
D.韩某有权请求小火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C
【解析】
A 选项,《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
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
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
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梁某与甲公司的合同非不可转
让的合同,其作为债权人有权将旅游合同转让给韩某,只要通知甲公司即可。因此,即使甲
公司不同意,梁某仍有权将旅游合同转让给韩某。A项正确。
B选项,《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甲公司不顾韩某反对,将旅游业务转给乙公司,韩某有权请
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B项正确。
C选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
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因森林公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韩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C项正确。
D 选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由于小火车司机是公园的工作人员,其
因执行工作任务给韩某造成损害的,有用人单位该公园承担赔偿责任。
61、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下列哪些选项?
A.法院判决书
B.《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中文译文
C.《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未发表且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
D.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
A 需哪些,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
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A项法院判决书符合第一款的
规定,A项应选。
B选项,同依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款,《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中
文译文不能成为著作权的客体。B项应选。
C选项,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影视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
体。另外,《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
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
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该国与我国
共同参加了《伯尔尼公约》,因此,该国国民创作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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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是否发表,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C项不应选。
D 选项,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
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中构成要件之一是“可复制
性”“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还属于意识上的东西,并不能通过某种有形形
式复制,不属于《著作权法》中说的作品。D项应选。
62、甲电视台模仿某境外电视节目创作并录制了一档新娱乐节目,尚未播放。乙闭路电
视台贿赂甲电视台工作人员贺某复制了该节目,并将获得的复制品抢先播放。下列哪些说法
是正确的?
A.乙电视台侵犯了甲电视台的播放权
B.乙电视台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复制权
C.贺某应当与乙电视台承担连带责任
D.贺某应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著作权侵权认定。
A 选项,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
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
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因此享有播放权的前提是其作品已播放,甲电视台制作了节
目后尚未播出,因此未形成广播信号,因此其尚不享有播放权。A项错误。
B 选项,《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
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乙电视台未经甲电视
台许可而私自复制了该节目,并将获得的复制品抢先播放的行为,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复制
权。
C、D 选项,《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乙电视台与贺某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
任。C项正确,D项错误。
63、甲公司获得一项用于自行车雨伞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发现乙公司生产的自行车使
用了该技术,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10 万元。甲公司的下列哪些
做法是正确的?
A.向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B.起诉时未向受理法院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该专利书面评价报告
C.将仅在说明书中表述而未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D.举证期届满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
【答案】BD
【解析】
A 选项考查专利案件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
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
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因此,专利一审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情形,应
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非按“原告就被告原则”。A项做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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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选项,《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
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专利侵
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
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因此,法
律规定是法院“可以”要求出具专利书面评价报告,而非“应当”。B项做法正确。
C选项,《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
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
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
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C项做法错误。
D 选项,《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
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
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
许。由此可知,甲公司在举证期届满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做法是正确
的。
64、甲公司通过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童声”,核定
使用的商品为儿童服装。合同约定发现侵权行为后乙公司可以其名义起诉。后乙公司发现个
体户萧某销售假冒“童声”商标的儿童服装,萧某不能举证证明该批服装的合法来源。下列
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必须在“童声”儿童服装上标明乙公司的名称和产地
B.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备案后生效
C.乙公司不能以其名义起诉,因为诉权不得约定转移
D.萧某应当承担停止销售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答案】AD
【解析】
A 选项,《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
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A项正确。
B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
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备案不是商标使用
权合同的生效要件,但未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B项错误。
C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第二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
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
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在甲公司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乙公司可以其名义起诉。C项错误。
D 选项,《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
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由于萧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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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举证证明该批服装的合法来源,其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销售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D项正确。
65、张某李某系夫妻,生有一子张甲和一女张乙。张甲于 2007 年意外去世,有一女
丙。张某在2010 年死亡,生前拥有个人房产一套,遗嘱将该房产处分给李某。关于该房产
的继承,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可以通过张某的遗嘱继承该房产
B.丙可以通过代位继承要求对该房产进行遗产分割
C.继承人自张某死亡时取得该房产所有权
D.继承人自该房产变更登记后取得所有权
【答案】AC
【解析】
A 选项,《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
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张某所立遗嘱有效,李某
可以通过张某的遗嘱继承该房产。A项正确。
B选项,《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
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
产份额。因此,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本题中,张某设立遗嘱将房屋处分给李某,丙
没有继承权。B项错误。
C、D 选项,《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
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继承
人自张某死亡时取得该房产所有权。C项正确,D项错误。
66、甲女委托乙公司为其拍摄一套艺术照。不久,甲女发现丙网站有其多张半裸照片,
受到众人嘲讽和指责。经查,乙公司未经甲女同意将其照片上传到公司网站做宣传,丁男下
载后将甲女头部移植至他人半裸照片,上传到丙网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侵犯了甲女的肖像权
B.丁男侵犯了乙公司的著作权
C.丁男侵犯了甲女的名誉权
D.甲女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ABCD
【解析】
A 选项,《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
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乙公司未经甲女同意上传照片至其网站用于商业宣传的行为侵
犯了甲女的肖像权。A项正确。
B选项,《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
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题中,
甲女委托乙公司拍摄艺术照,并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则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乙公司。《著作
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中包括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丁
男未经乙公司同意,擅自对照片进行篡改歪曲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乙公司著作权中的保护作
品完整权。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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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一
百六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
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
为。因此,丁男将甲女头部移植至他人的半裸照片上,并将拼凑后的照片上传到丙网站上,
使得甲女受到众人嘲讽和指责,其行为侵犯了甲女的名誉权。C项正确。
D 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自然人因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
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甲女有权主
张精神损害赔偿。D项正确。
67、甲系某品牌汽车制造商,发现已投入流通的某款车型刹车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即通
过媒体和销售商发布召回该款车进行技术处理的通知。乙购买该车,看到通知后立即驱车前
往丙销售公司,途中因刹车系统失灵撞上大树,造成伤害。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B.乙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
D.甲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答案】ABD
【解析】
A、B 选项,《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
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此,乙有权请求
生产者甲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要求销售者丙承担赔偿责任。A、B项正确。
C选项,《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
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本题中,甲、丙已经发
出了召回通知,因此并不存在明知该汽车存在缺陷而故意生产、销售的情况,生产商和销售
商主观上没有明知的故意,因此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C项错误。
D 选项,《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产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只要产品存在缺陷,无论生产者主观上有
没有过错,均要承担责任。D项正确。
68、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家商贸公司,就设立事宜分工负责,其中丙负责租赁公司
运营所需仓库。因公司尚未成立,丙为方便签订合同,遂以自己名义与戊签订仓库租赁合
同。关于该租金债务及其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无论商贸公司是否成立,戊均可请求丙承担清偿责任
B.商贸公司成立后,如其使用该仓库,戊可请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C.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商贸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D.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丙和商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发起人的责任。
A 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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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丙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与戊签订仓库租赁
合同,因此无论商贸公司是否成立,戊均可请求丙承担清偿责任。A项正确。
B、C选项,《公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
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只有在商贸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实际使用了该
仓库的情况下,戊可请求其承担清偿责任,并非无条件就可要求其清偿。B 项正确,C项错
误。
D 选项,丙和商贸公司之间没有连带关系,在公司成立后,戊要么请求丙承担责任,要
么在一定条件下要求商贸公司承担责任。D项错误。
69、甲、乙、丙、丁计划设立一家从事技术开发的天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设立协
议,甲以其持有的君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下列哪些情形会导致甲
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
A.君则公司章程中对该公司股权是否可用作对其他公司的出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B.甲对君则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资义务
C.甲已将其股权出质给其债权人戊
D.甲以其股权作为出资转让给天际公司时,君则公司的另一股东已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股权出资的出资方式。
A 选项,若君则公司章程中对该公司股权是否可用作对其他公司的出资形式没有明确规
定,则公司章程并不禁止以该公司股权对外出资,甲可以以其股权作为其出资。A项错误。
B、C选项,《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
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
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B选项,甲对君则公
司的出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则甲对天际公司的出资存在瑕疵,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
资义务。B项正确。C 选项,甲已将其股权出质给其债权人戊,则其已经在出资的股权上设
定了权利负担,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C项正确。
D 选项,《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在君则公司的另一股东已
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甲不能将其股权转让给天际公司,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
务。D项正确。
70、张三、李四、王五成立天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 50 万元出
资,王五以价值20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成
立后,股东的下列哪些行为可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
A.张三与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签订一份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由天问公司支
付给自己50万元
B.李四以公司总经理身份,与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将15万元的设
备款虚报成65万元,并已由天问公司实际转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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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王五擅自将天问公司若干贵重设备拿回家
D.3人决议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并进行分配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察抽逃出资的认定。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
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
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
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A选项,张三的行为属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A项构成。
B选项,李四的行为属于通过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B项构成。
C选项。王五擅自将天问公司若干贵重设备拿回家的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设备的所有
权仍归公司,王五可成立盗窃罪。C项不构成。
D选项,3人的行为属于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D项构成。
71、2009 年 3 月,周、吴、郑、王以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开办一家湘菜馆。2010 年 7
月,吴某因车祸死亡,其妻欧某为唯一继承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中,欧某不能通过继承的方
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
A.吴某之父对欧某取得合伙人资格表示异议
B.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须具有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欧某不具有
C.郑某不愿意接纳欧某为合伙人
D.欧某因夫亡突遭打击,精神失常,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人资格的继承。
A 选项,《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
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
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本选项中,由于吴
某之父不是合伙人,其对欧某取得合伙人资格表示异议的,不影响欧某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
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资格。A项错误。
B选项,《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
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
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
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欧某不具备国家一级厨师资格证,因此其不符合合伙协
议的约定,因此其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应当向其退还吴某的财产份额。B 项正
确。
C选项,《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
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
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因此,郑某作为合
伙人,由于其反对,则欧某并未经过合伙人一致同意取得合伙人资格。C项正确。
D 选项,《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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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
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
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因此,欧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只可能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能
成为普通合伙人。D项正确。
72、中国海天公司与某国小宇公司准备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签署了合资合同
与章程,但海天公司迟迟未向主管机关报批。数月后,小宇公司因报批无望准备退出,但其
为此次投资事宜已经花费70 万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表述
是正确的?
A.如最终未能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则双方之间的合资合同为无效合同
B.拟成立的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
C.小宇公司有权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请求海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报批义务
D.小宇公司可以请求海天公司赔偿其70万元的损失
【答案】CD
【解析】
A 选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因此,合资合同必须经过审批机构审批后生效,但是
合同不生效不等于合同无效。A项错误。
B 选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
司。因此,拟成立的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应是有限责任公司。B项错误。
C选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合营各方在解释或者履行
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的,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经过协商
或者调解无效的,提请仲裁或者司法解决。因此,小宇公司有权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请求海
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报批义务。C项正确。
D 选项,因海天公司迟迟未向主管机关报批,致使合营企业没能设立成功,小宇公司可
以请求海天公司赔偿其70万元的损失。D项正确。
73、2011年9月1日,某法院受理了湘江服装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
开始受理债权申报。下列哪些请求权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
A.甲公司的设备余款给付请求权,但根据约定该余款的支付时间为2011年10月30日
B.乙公司请求湘江公司加工一批服装的合同履行请求权
C.丙银行的借款偿还请求权,但该借款已经设定财产抵押担保
D.当地税务机关对湘江公司作出的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
【答案】AC
【解析】
A 选项,《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
期。虽然甲公司的设备余款请求权未到期,但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因此其属于可申
报的债权。A项应选。
B选项,《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
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
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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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
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
同。因此,法院在受理湘江服装公司的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与乙公司成立
但目前还未履行完毕的服装加工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此属合同履行的行为,而
破产债权须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B项不应选。
C选项,《破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
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因此,具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以进行申报。C项应选。
D 选项,债权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
罚,是行政法律关系,不得申报。D项不应选。
74、潇湘公司为支付货款向楚天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2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
行为甲银行。潇湘公司收到楚天公司货物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立即通知甲银行停止付款。另
外,楚天公司尚欠甲银行贷款30万元未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该汇票须经甲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效力
B.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甲银行不得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贷款未还为由拒绝付款
C.如甲银行在接到潇湘公司通知后仍向楚天公司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甲银行应承担责
任
D.潇湘公司有权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
【答案】BCD
【解析】
A 选项,《票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
金额的票据行为。第四十四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
银行承兑汇票只有经甲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效力。A项正确不应选。
B选项,《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
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因此,甲银行和楚天公司属于有直接原因关系的
票据权利人和票据债务人,甲银行可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货款未还为由拒绝付款。B项错误应
选。
C、D 选项,票据具有无因性,即使票据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
力。一旦正常出票,潇湘公司无权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付款人在进行
付款时,只需对所提示的票据进行形式审查,无实质审查义务。因此,甲银行对形式审查合
法的票据进行承兑的行为合法有效,无须承担责任。C、D项错误应选。
75、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下列哪些情
形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A.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期交纳后续保费
B.投保人虚报被保险人年龄,保险合同成立已1年6个月
C.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未告知投保汽车曾遇严重交通事故致发动机受损的事实
D.投保人未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维护之责任
【答案】BCD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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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选项,《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
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
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
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
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
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此,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在
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期交纳后续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但保险人此时还不能立即解除合
同,只有在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A项错误。
B选项,《保险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
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第十六
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
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B选项中投保人虚报被保险人年龄,且保险合同成立
不足两年,保险人可解除合同。B项正确。
C选项,《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
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
合同。C选项中,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未告知投保汽车曾遇严重交通事故致发动机受损的事
实,这一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因此保险人可解除合同。C
项正确。
D 选项,《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
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D项正确。
76、南岳公司委托江北造船公司建造船舶一艘。船舶交付使用时南岳公司尚欠江北公司
费用200 万元。南岳公司以该船舶抵押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后该船舶不慎触礁,需修理费
50万元,有多名船员受伤,需医药费等40万元。如以该船舶的价值清偿上述债务,下列哪
些表述是正确的?
A.修船厂的留置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B.船员的赔偿请求权优先于修船厂的留置权
C.造船公司的造船费用请求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D.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修船厂的留置权
【答案】AB
【解析】
A、D 选项,《海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
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A项正确,D项错误。
B,《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
偿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结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因此船员的赔偿请求权优先于修船厂的留
置权,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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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选项,造船公司的造船费用请求权属于普通债权,按照法律规定,有担保的债权优先
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因此,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造船公司的造船费用请求权。C项错误。
77、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
C.判决生效后,不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
D.原则上不公开审理,因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范围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离婚诉讼的特点。
A 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
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A项正确。
B选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
结诉讼。B项正确。
C选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
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
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
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因此,关于已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能申请再审,但是就财产分割问
题,可申请再审。C项错误。
D 选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
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因此,离婚案件原则上公开审理,仅在当事人
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情况下才不公开。D项错误。
78、关于普通程序的重要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普通程序是一审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
B.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普通程序中有集中体现
C.普通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中体系最完整、内容最丰富的程序
D.其它审判程序审理案件时遇有本程序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
进行审理
【答案】BCD
【解析】
A选项,一审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A项错误。
B选项,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个基本程序,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制度在该程序中都有集中的体现。B项正确。
C选项,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普通程序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体系最完整、内容最充
实、最完备的一个程序。C项正确。
D 选项,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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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民事案件时,该程序无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79、关于民事起诉状应当包括的内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B.案由
C.诉讼请求
D.证据和证据来源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起诉状的法定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
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
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
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因此,A、C、D项正确。
80、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
B.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C.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
以作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和参加案件的调解活动,与案件原、被告达成
调解协议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A 选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案件的当事人,具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例如:无独
立请求权第三人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在一审判决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
的,享有上诉权等等。A项正确不应选。
B、C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
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
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B项错误应选。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
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但是其可以
作为被上诉人。C项错误应选。
D 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一
款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
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
参加诉讼。D项正确不应选。
81、法院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关于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些选项是正
确的?
A.延期审理
B.按原告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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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缺席判决
D.采取强制措施拘传未到庭的当事人到庭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诉讼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A 选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
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
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
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A选项符合第一款的规定,A项正确。
B选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
若开庭审理时原告未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B项正确。
C选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若开庭审理时,被告未到庭,可
以缺席判决。C项正确。
D 选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因此,若开庭审理时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拘传被告到庭。D项正确。
82、关于法定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些认识是正确的?
A.代理权的取得不是根据其所代理的当事人的委托授权
B.在诉讼中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
C.在诉讼中死亡的,产生与当事人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D.所代理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取得行为能力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则自动转化为委托代理人
【答案】AB
【解析】
A 选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
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因此,法定诉讼代理人代理权的取得不是根据其所代理的当事人的委托授权。A项正确。
B选项,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源于法律规定,因此法定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
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B项正确。
C选项,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则法定诉讼代理人会进行变更,而当事人死亡,可导致
诉讼终结。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
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
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因此,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死亡的,
与当事人死亡的法律后果不同。C项错误。
D 选项,在诉讼过程中,若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取得了诉讼行为能力,则导致法
定代理人代理权消灭的法律后果,由于委托代理人必须获得当事人的授权,因此若无授权,
法定的诉讼代理人不能自动转化为委托代理人。D项错误。
83、根据证据理论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人证言,下列哪些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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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正确的?
A.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地作为证人
B.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C.证人在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D.“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
据”,是关于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证人的规定。
A 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不能正确表
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因此,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
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与待证事实相适应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证人。A项正确。
B选项,《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
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
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因
此,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B项错误。
C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人在
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C项正确。
D 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
说明此种情况下郑艳东证明力较低,即关于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D项正确。
84、关于证明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只有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况下,证明责任的后果才会出现
B.对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
C.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某一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必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D.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不会在原、被告间相互转移
【答案】ABD
【解析】
A 选项,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后果,这种后果只在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
伪不明的状态时才发生作用。A项正确。
B选项,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是当事人,且在针对单一诉讼请求时,证明责任只能由一
方当事人承担,不可能由双方当事人承担。B项正确。
C选项,事实真伪不明与当事人是否提供证据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只是当当事人对自己
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诉讼结果的不利,而非
必然要承担败诉的后果。C项错误。
D 选项,证明责任由哪一方承担是由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预先确定的,在诉讼中不存
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相互转移证明责任的问题。D项正确。
85、甲公司因乙公司拖欠货款向A县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
定,A 县法院向乙公司发出支付令。乙公司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没有履行给付货款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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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而是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因其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支付令失效
B.甲公司可以持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
C.A县法院应当受理乙公司的起诉
D.A县法院不应受理乙公司的起诉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对支付令的异议。
A 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
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
应选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
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因此,乙公司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没有履行给付货
款的义务,而是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属于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A县法院应当
受理其起诉,且异议成立的,支付令失效,甲公司不可以持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A、C 项
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
分。本部分含86—100题,每题2分,共30分。
86、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
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
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
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
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
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
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
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
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
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
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
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效力待定
B.为甲公司设定义务的约定无效
C.有效
D.无效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涉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
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乙丙为甲设定义务的约定有效。C项正确。
87、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
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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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
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
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
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
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
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
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
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
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关于乙公司要求担保人承担
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公司不得向丙公司和李某一并提起诉讼
B.李某对乙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
C.乙公司应先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
D.乙公司可以选择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或者向李某主张保证责任
【答案】BD
【解析】
A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
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
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
保证人为被告。因此,乙公司可以向丙公司和李某一并提起诉讼。A项错误。
B选项,《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
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
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
担保证责任。因此,李某为一般保证人,其享有先诉抗辩权。B项正确。
C、D选项,《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
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
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
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债权人
与债务人并未约定实现债权的方式,因此乙公司可以选择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或者向李某
主张保证责任。C项错误,D项正确。
88、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
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
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
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
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
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
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
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
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
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
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在刘某办理出资手续后,关
于汽车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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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张某
C.刘某
D.丁公司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第一款
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
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
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
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
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
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
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
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本题中,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张某未经抵押权人乙同意将汽车赠与刘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
分,但其没有对价因而不能善意取得,刘某并未取得汽车所有权,因此其以汽车出资的行为
构成无权处分,根据上述法条规定,由于刘某办理了出资手续,公司善意取得汽车的所有
权,此时汽车的所有权归丁公司所有。
89、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
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
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
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
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
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
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
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
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
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
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关于对赵某的损害应承担侵
权责任的主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方某
B.钱某和刘某
C.丁公司
D.摩托车主
【答案】D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
任。本题中,方某是为了躲避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属于紧急避险,因此赵某的损害
应由引起危险的人即摩托车车主承担。
90、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
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
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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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
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
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
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
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
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
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
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关于汽车维修合同,下列表
述正确的是
A.方某构成无因管理
B.方某构成无权代理
C.方某构成无权处分
D.方某构成表见代理
【答案】AB
【解析】
选项A正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
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方某
不是汽车的所有人,对汽车的损害也无过错,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其主动为丁公司维
修汽车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A项正确。
B、C选项,《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
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
为人承担责任。方某和公司之间的授权为接送客人,其在没有取得丁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其
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进行维修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B项正确,C项错
误。
D选项,《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
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
并没有说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方某有代理权,因为没有表见事由,仅构成无权代理,而非表
见代理。D项错误。
91、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
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
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
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
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
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
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
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
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
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
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关于座垫费和维修费,下列
表述正确的是
A.方某应向庚公司支付座垫费
B.丁公司应向庚公司支付座垫费
C.丁公司应向戊公司支付维修费
D.戊公司有权将汽车留置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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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A、B选项,方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座垫,该合同关系约束方某和庚公司,基于合同的
相对性原则,应由方某向庚公司支付购买座垫的费用,而丁公司不是座垫买卖合同中的义务
人。A项正确,B项错误。
C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
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本题中,丁公司的回函说明其对合同的追认,因此其是汽车维修合
同的当事人,需要向戊公司支付维修费。C项正确。
D选项,《物权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
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本题中,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给丁公司投入
运营,此时戊公司不再占有汽车,其留置权消灭。D项错误。
92、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
定合伙期限。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酒吧开业半年后,张某在经营理念上与
其他合伙人冲突,遂产生退出想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可将其份额转让给王某,且不必事先告知赵某、李某
B.可经王某、赵某同意后,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的朋友刘某
C.可主张发生其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向其他人要求立即退伙
D.可在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要求退伙
【答案】D
【解析】
A选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
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张某将其份额转让给合伙人王某,
虽不用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但应告知其他合伙人。A项错误。
B选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
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
意。因此,张某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的朋友刘某,不仅要经过王某、赵某的同意,还需要经
过李某的同意。B项错误。
C、D选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
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
合伙人。C项错误,D项正确。
93、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
定合伙期限。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酒吧开业1年后,经营环境急剧变化,
全体合伙人开会,协商对策。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事项的表决属于有效表决的是
A.张某认为“通程”二字没有吸引力,提议改为“同升酒吧”。王某、赵某同意,但李
某反对
B.鉴于生意清淡,王某提议暂停业1个月,装修整顿。张某、赵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C.鉴于酒吧之急需,赵某提议将其一批咖啡机卖给酒吧。张某、王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D.鉴于4人缺乏酒吧经营之道,李某提议聘任其友汪某为合伙经营管理人。张某、王某
同意,但赵某反对
【答案】B
【解析】
A选项,《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改变合
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合伙企业名称的改变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
致同意,A项李某反对,不属于有效表决。
B选项,《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
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B项表决的事项属于生产经营问题,不属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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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三卖”的范围,无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过半数即可。B项属于有效表决。
C选项,《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
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交易必须经全体合伙
人一致同意,C项不属于有效表决。
D选项,《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聘任合
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D中合伙人
赵某不同意,D项不属于有效表决。
94、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
定合伙期限。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林某被聘任为酒吧
经营管理人,在其受聘期间自主决定采取的下列管理措施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为改变经营结构扩大影响力,将经营范围扩展至法国红酒代理销售业务
B.为改变资金流量不足情况,以酒吧不动产为抵押,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
C.为营造气氛,以酒吧名义与某音乐师签约,约定音乐师每晚在酒吧表演2小时
D.为整顿员工工作纪律,开除2名经常被顾客投诉的员工,招聘3名新员工
【答案】CD
【解析】
A选项,《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改变合
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A项的做法不
符合法律规定。
B选项,以酒吧不动产为抵押,若抵押权实现会导致该不动产被拍卖变卖,造成处分合
伙企业不动产的后果。《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外,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B项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
定。
C、D选项,不属于《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进行的事
项,经营管理人在其受聘期间可以自主决定采取。
95、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
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
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
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
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
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
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
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
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
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
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
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
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
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
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
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
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
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
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
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关于本案管辖,下列选项正
确的是
A.张成功行使管辖异议权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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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张成功主张管辖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C.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
D.升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移送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管辖权异议与移送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
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
的,裁定将该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二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
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
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
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本
题中,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
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
异议申请。因此,张成功的管辖权异议的提出超出了法定期间,不符合法律规定。A项错
误。
B选项,《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张成
功提出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因此应
当由经常居住地平安区法院管辖。B项正确。
C选项,由于张某的管辖权异议超出答辩期间,因此法院驳回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C
项正确。
D选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
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
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
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
外。本题中,升湖区人民法院因为张成功应诉,取得了管辖权,不得再将案件移送其他法
院。D项错误。
96、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
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
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
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
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
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
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
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
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
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
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
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
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
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
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
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
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
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
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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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关于本案调解,下列选项正
确的是
A.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的做法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
B.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如不先行组织调解,将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
C.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
D.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违法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法院的调解。
A、B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
件,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离婚案件是可以调解的案件类型,依
法必须先行调解。A项正确,B项正确。
C、D选项,根据《调解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
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
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因此,在裁判作出前,当事人愿意调解的,法院还可以进行调
解。C项正确,D项错误。
97、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
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
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
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
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
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
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
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
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
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
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
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
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
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
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
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
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
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
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
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对黎明丽要求陈佳以无独立
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法院可以根据黎明丽的请求,裁定追加陈佳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如张成功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C.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
D.如陈佳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答案】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
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
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据此
可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之一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
系”,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将受原告和被告间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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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的影响,从而使权利义务有所增加或减少。在本案中,陈佳与黎明丽与张成功之间离婚
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论哪方胜诉对其权利义务都没有任何影响。因
此,她不属于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不能通知其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
加诉讼。
98、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
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
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
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
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
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
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
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
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
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
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
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
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
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
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
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
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
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
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
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下列双方当事人的承认,不
构成证据制度中自认的是
A.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存在婚姻关系
B.张成功承认家中存款36万在自己手中
C.张成功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D.黎明丽承认张成功不是张好帅的亲生父亲
【答案】ACD
【解析】
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自认制度适用案件的
范围是有限的,身份关系案件中与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事实不能适用自认制度。在有关身份关
系的案件中,如涉及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等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主张不能因为对方当
事人的承认而免除其证明责任。因为身份关系的案件涉及人身权利,这是当事人自己不能任
意处分的。本题中,选项A、C、D中提到的事实是与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事实,不能适用自认
制度。
99、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
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
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
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
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
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
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
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
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
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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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
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
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
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
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
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
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
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
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
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下列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根据
的选项是
A.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没有其它财产分割争议
B.张成功承认家中36万存款在自己手中
C.黎明丽提出张成功每月应当支付张好帅抚养费1500元的主张
D.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
【答案】AB
【解析】
选项A、B正确。张成功对黎明丽提出的有关财产的事实予以了承认,根据自认制度,
法院可以将其作为判决的根据。
选项C错误。黎明丽提出张成功每月应当支付张好帅抚养费1500元,张成功对其主张
并没有认可,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选项D错误。《证据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
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据此可知,张成功为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过程中对自己有第三者的承认,不可以在其后的
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100、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
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
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
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
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
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
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
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
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
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
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
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
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
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
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
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
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
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
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
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关于法院宣判时应当向双方
当事人告知的内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上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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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上诉期限
C.上诉法院
D.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答案】ABCD
【解析】
选项A、B、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宣告判决时,必须告
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
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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