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内容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试卷 人占有财产转移给自己占有的盗窃行为,成立盗窃罪。
3. 将钱某的储蓄卡与身份证交给尹某取款2万元的行为
试卷四 性质。
答案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因为高某 不是盗
一、【参考答案】
窃信用卡,而是侵占信用卡,利用拾得的他人信 用卡取款的,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 社会
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高某唆使尹某冒用,故属于信用卡诈
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在党 的领导下
骗罪的教唆犯。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治理
答案二:构成盗窃罪。因为高某是盗窃信用卡,盗 窃信
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 法治实施体系、严密
用卡并使用的,不管是自己直接使用还是让第三者使用,均
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备的党内法
应认定为盗窃罪。
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 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
(二) 夏某的刑事责任
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
1. 夏某参与杀人共谋,掐钱某的脖子,构成故意杀
严格司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
人罪既遂。(或:夏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
能力现代化。
想象竞合,理由与高某相同)
(二)从立法环节来看,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
2. 由于发生了钱某死亡结果,夏某的行为是钱某 死
系,加强宪法实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
亡的原因,夏某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
(三) 宗某的刑事责任
质量这个关键。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要贯彻社会主义
宗某参与共谋,并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成立故意杀
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要完善立法体
人既遂。宗某虽然后来没有实行行为,但其前行为与钱某死
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
亡之间具有因果性,没有脱离共犯关系;宗某虽然给钱某打
性、针对性、有效性。
过电话,但该中止行为未能有效防止结果发生,不能成立犯
(三)从执法环节来看,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
罪中止。
建设法治政府。法律的生命力和法律的权威均在于实施。建
(四) 尹某的刑事责任
设法治政府要求在党的领导下,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
1. 尹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从客观上说,
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
该包属于高某犯罪所得,而且尹某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
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
罪所得的行为;尹某认识到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因而具备
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明知的条件。
(四)从司法环节看,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 2. 尹某冒充钱某取出2万元的行为性质。
力。要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 答案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尹某属于冒用 他人信
为,加强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 用卡,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正义。 答案二:构成盗窃罪。尹某虽然没有盗窃储蓄卡,但认
二、【参考答案】 识到储蓄卡可能是高某盗窃所得,并巨实施使用 行为,属于
(一) 高某的刑事责任 承继的共犯,故应以盗窃罪论处。
1. 高某对钱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是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三、【参考答案】
还是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关键在于 1. 不能。理由是预约虽是合同,其目的在于订立主合
如何处理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
答案一:虽然构成要件结果提前发生,但掐脖子本 身有 法解释,当事人签订认购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将来
致人死亡的紧迫危险,能够认定掐脖子时就已经 实施杀人行 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
为,故意存在于着手实行时即可,故高某应对钱某的死亡承 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但是,法
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签订正式合同。
答案二:高某、夏某掐钱某的脖子时只是想致钱某 昏迷 2. 甲应对丙承担违约责任。甲应说明买卖标的物上有
没有认识到掐脖子的行为会导致钱某死亡,亦即缺乏既遂的 负担的事实而未说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合同有效
故意,因而不能对故意杀人既遂负责,只能认定高某的行为 的情况下.应该纳入违约责任中。
是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 象竞合。 3. 按照我国《民法典》第221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后,
2. 关于拿走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的行为性质, 甲再处分房屋的,不产生物权效力。即乙对房屋的交付请求
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死者的占有O 权具有物权性优先权,可以对抗所有的未登 记的购买人。
答案一:高某对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成立侵占 4. 预告登记后,甲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罪,理由是死者并不占有自己生前的财物,故手提 包和5000 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果甲不履行,将对第三人承
元现金属于遗忘物。 担违约责任。
答案二:高某对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成立盗窃 5. 如果甲不履行合同义务,丙可以选择实现抵押 权或
罪,理由是死者继续占有生前的财物,高某的行为属于将他 者向保证人丙主张保证责任。无论丙还是丁履行 担保责任后,
622都有权向甲追偿。(或:丙、丁可向甲追偿,也可以要求对 司组织之自由原则, 故而鸿捷公司不能主张继续履行的违约
方(丙或者丁)承担一半的份额) 责任。至于能 否主张骐黄公司的赔偿损失责任,则视骐黄公
6. 不得主张无效。即使没有处分权,也不影响合同效 司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而这在本案中,骐黄公司并不存在
力。不可以主张房屋登记过户为无效.对于善意的乙不得主张 明显的过错,因此鸿捷公司也很难主张该请求权。
无效。 3. 不可以。丁主张新股优先认购权的依据为《公司
7.不成立。由于双方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关 系存 法》第34条,即“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 照实缴
续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 的出资比例认缴岀资”;不过该条所规定的原股 东之优先认
四、【参考答案】 购权,主要针对的,是增资之股东大会决议就新股分配未另
1.商玉良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因为,商玉良主张 行规定的情形;而且行使优先认购权
被抵押的翡翠观音属自己所有,即法院将翡翠观音用以抵偿
杨之元的债务的判决是错误的,该执行异议与原判决有关,
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 商玉良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 规
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27条
规定,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
3. 第三人撤销之诉在适用上的特点:
① 诉讼主体: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须是当事人
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应当具备诉的利益,即其民事权益
受到了原案判决书的损害。商玉良是原告. 杨之元和胜洋公
司是被告。
② 诉讼客体:损害了第三人民事权益的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书。
③ 提起诉讼的期限、条件与受理法院:期限是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条件为: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判决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
益。受诉法院为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特点:
① 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得追加案外人为当 事人;
适用二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
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并在重审中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
② 其他程序内容与通常的再审程序基本相同。
4. 商玉良不可以同时适用上述两种制度(或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3条,第三人提起撤 销之
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
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
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
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 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 为原判
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应当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 第三人撤销之
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参考答案】
1. 《1号股东会决议》为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内
容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程序上符合股东会 决议的程
序。
2. 不可以。首先应确定骐黄公司与鸿捷公司间签订的
新股出资认缴协议,自本案所交代的案情来看,属 于合法有
效的协议或合同,这是讨论违约责任的前提。其次,依《民
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 续履行、采取补
救措施与赔偿损失三种,但在本案中,如果强制要求骐黄公
司继续履行也就是强制其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则在结果上
会导致强制骐黄公司加入公司组织,从而有违参与或加入公
623还须遵守另一个限制,即原股东只能按其持股比例或实缴出 4. 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
资比例,主张对新增资本的相应部分行使优先认购权。该增 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
资计划并未侵害或妨害丁在公司中的股东地位,也未妨害其 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股权内容即未影响其表决权重,因此就余下的860万元的新 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如起诉状内容欠缺或有其他错误
股,丁无任何主张优先认购 权的依据。 的,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
4. ((2号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决议。内容不违 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 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
法,也未损害异议股东丁的合法利益,程序上,丁的持股比 诉状。
例仅为14%,达不到否决增资决议的三分之一的比例要求。这 5. 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日 内
两个决议均在解决与实施公司增资1000万元的计划,由于 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送判决书。宣判时,
《1号股东会决议》难以继续实施,因此《2号股东会决议》 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是对《1号股东会决议》的替 代或者废除,后者随之失效。 七、【参考答案】
5. 只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完毕新的注册资本的变更 略
登记后,才能产生新的注册资本亦即新增注册资本的法律效
力。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只有经过工商登记,才能产生注册资
本的法定效力;进而在公司通过修改章程而增加注册资本时,
也同样只有在登记完毕后,才能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定效
力。
6. 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可准用《公司法解
释(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认可公司债权人的 这项请
求权,即在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公司债务时,各股东所认缴的
尚未到期的出资义务,应按照提前到期的方法来处理,进而
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参考答案】
1. 公司的设立登记为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规 定,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 事项可以
设定行政许可。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
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 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
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的设立 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
进而取得从 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符合“行政机关根据公
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
定 活动”,为行政许可。公司的变更登记指公司设立登记事
项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改变,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变更的登
记。
对变更登记的性质认识不尽统一,有两种主流看 法。一
种意见认为是行政许可,理由是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
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 变更时未依法办理
变更登记的,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一意见认为是行政
确认。理由是变更登记并不决定公司的身份或资格,只是对
民事权利的确认。
2. 乙、丙、丁为原告,被告为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分局。
本案中,针对区工商分局的决定,乙、丙、丁申请复议。如
市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26 条第2款规
定,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 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和行政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故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分局为
共同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5 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的
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 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故乙、丙、丁为原告。
3. 本案的审理裁判对象是市工商局撤销区工商分局通
知的行为。如果市工商局维持了区工商分局的行为,那么原
行政行为(登记驳回通知书)和复议决定(撤销决定)均为
案件的审理对象,法院应一并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