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档>2019主观题(答案及解析)_法考真题相关_真题(02-26)_2.主观题(2002-2025)_2002-2022真题(word版本仅供参考)_2014--2022答案解析(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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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真题(回忆版) 试卷三一、【参考答案】 3. 洪某构成加重形态的抢劫罪(致人死亡)或标准形 党的十九大要求,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 态的抢劫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数罪并罚(预估 3分)。 洪某实施了两个行为。笫一个行为是抢劫的暴力行为,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 第二个行为是抛“尸”行为。实际上洪某第二个行为导致赵 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 某死亡,但是洪某以为第一个行为导致赵 某死亡。洪某发生 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在党的领导下、 了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 误又叫“事前的故意”。 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 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 关于事前的故意主要有两种 观点。 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 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 观点一:洪某构成加重形态的抢劫罪(致人死亡)。 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 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 若认为洪某两个行为实际上是属于一个抢劫行 为,洪某 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 诚信的法治政府。 对此行为持有概括的抢劫故意,则洪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 (一)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 亡)。 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 观点二:洪某构成标准形态的抢劫罪与过失致人 死亡罪 法 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 可 应数罪并罚。 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 若认为洪某分别实施了抢劫行为和抛“尸”行为,则洪 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 不得法外 某第一个行为构成标准形态的抢劫罪,第二个行为过失导致 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 了赵某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两个行为触犯两罪,应 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 数罪并罚。 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4. 蓝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二)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 共同犯罪人应对共同犯罪的犯罪行为及犯罪结果负责任 论证、 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 蓝某、洪某构成共同犯罪,其共同故意的内容 包含对赵某死 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 亡结果的罪过,因此蓝某应对赵某的死 亡结果承担责任。 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 机制,未 (二)洪某骗取贷款、租车质押、诈骗一案 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1. 洪某对银行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不构成骗取贷 款罪 (三)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 O 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 (1)洪某在骗取贷款时,仅为经营,并没有非法占 有 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目的,所以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四)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 (2)洪某虽然主观上有骗取贷款的故意,客观上也 有 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 度 使用虚假产权证明做担保的骗取贷款的行为,但由于洪某及 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 时归还贷款,所以不属于给金融机构造成严 重损害结果或具 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 有严重情节的行为。因此不构成骗取 贷款罪。 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 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 2. 洪某对B公司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制审核制度。 合同诈骗罪要求被骗人具有财产损失。本案中, 客观上 (五)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 B公司并无财产损失。主观上,洪某明知B公司不可能有财产 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 损失,洪某没有合同诈骗的故意。因此洪某对B公司不构成 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 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 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3. 洪某对C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 (六)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 洪某客观上有伪造车辆行驶证与购车发票,在C 小贷公 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 司办理抵押贷款的贷款诈骗行为,主观上不想 归还贷款,有 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 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有贷款诈骗的故意。因此洪某对C公 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 司构成贷款诈骗罪。 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 财政预算、公共资源 (三)洪某行贿白某、李某一案 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 1. 洪某构成行贿罪。 的政府信息公开。 客观上洪某具有为谋求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 二、【参考答案】 白某5万元的行贿行为,主观上有行贿的故意。因此洪某构 (一)洪某、蓝某抢劫一案 成行贿罪。 1. 洪某、蓝某成立共同犯罪。 2. 白某构成受贿罪(斡旋受贿)。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白某客观上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 (1)洪某、蓝某具有共同抢劫的故意;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李某)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洪某谋取 (2)客观上两人有共谋行为,洪某有使用暴力的抢劫 不正当利益而收取5万元的受贿行为,主观上有受贿故意, 行为,蓝某有取财的抢劫行为,两人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故白某构成受贿罪。 (3)因此两人成立共同犯罪。 3.李某不构成犯罪。 2. 洪某、蓝某构成抢劫罪。 李某假装答应受贿,实际是为抓获洪某,其客观上,行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截取他人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所以不构 洪某、蓝某有共同抢劫的故意,客观上有共同抢劫的行为, 成犯罪。 所以两人均构成抢劫罪。 609(四)洪某、青某盗窃、信用卡诈骗一案 首。 1. 洪某、青某成立共同犯罪。 洪某虽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其如实供述了司法机 洪某、青某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具有共同犯罪 关所不掌握的其他罪行(盗窃罪),构成自首,可以从轻、 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减轻处罚。 2. 青某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3. 洪某检举黄某、程某杀人案,构成重大立功。 青某客观上有使用他人信用卡取钱的信用卡诈骗行为, 黄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属于重大犯罪。洪某检举黄某与 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信用卡内金额的目的,具有信用卡诈 程某的一起犯罪事实,并经公安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 骗的故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洪某成立盗窃罪。 (八) 关于追诉时效 (1)洪某客观上有盗窃8000元及信用卡的盗窃行为, 洪某所犯抢劫罪已过追诉时效,不应追究其该罪的刑事 主观上有盗窃故意,构成盗窃罪。 责任。 (2)洪某客观上有盗窃信用卡并教唆青某使用的行为, 《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主观上有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故意,构成盗窃罪。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 (五)黄某教唆程某伤害周某一案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1. 黄某、程某成立共同犯罪。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黄某、程某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具有共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 同犯罪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 检察院核准。” 2. 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洪某1995年所犯之罪,当时并未立案,不适用追诉时 (1)程某客观上实施了砍人至轻伤的行为,虽然介入 效的延长制度。2016年洪某交代此犯罪事实之时,已过最长 了周某白血病的介入因素,但被害人特殊体质的介入因素不 追诉时效20年。因此如果不经最高人民 检察院核准,不应追 影响因果关系,所以程某客观上实施了伤害的行为,造成了 究洪某所犯之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周某死亡的结果。 三、【参考答案】 (2)程某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但对死亡结果只能 本案在管辖上存在部分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持过失心态。 (一)就立案管辖而言: (3) 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1、王某涉嫌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罪由监察委调查, 3. 黄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符合法律规定。 (1)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犯罪行为 根据《监察法》第11条第2项规定:“对涉嫌贪污贿 负责任。因此,客观上黄某应对周某死亡结果负责任,理由 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 如上。 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 查。”据此, (2)黄某主观上明知周某有白血病,依然教唆程某将 监察委立案调查王某涉嫌受贿罪于法有据。 周某砍至轻伤,这属于明知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仍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 积极追求的主观心态,其主观存有杀人的故意。 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 院在对诉 (3)黄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4. 程某单独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 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 (1)程某客观上实施了敲诈勒索周某40万元的行为, 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案中王法官 主观上具有敲诈勒索周某40万元的故意,构成敲诈勒索罪。 虽然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但是不属于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 (2)犯罪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构成犯罪 未 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王法官仍然属于职务犯罪行为,应 遂。根据财产犯罪“控制既遂说”本案中程某并未 取得4 0 当由监察机关 进行调查。 万元财产.系属意志之外原因所致,故程某构 成犯罪未遂。 2、王小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交由公安机 (六)程某暴打黄某一案 关进行侦查。 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 根据《监察法》第11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9条的 程某客观上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主观上有故意 规定,王小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属于检察院、监 伤害致人重伤的故意,故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致人重伤)。 察委立案管辖,应当交由公安机关侦查。 (七)关于洪某的量刑情节 (二)就审判管辖而言: 1. 洪某交代对C公司的诈骗(贷款诈骗)的事实,构 1. A市法院审判管辖违反法律规定。 成坦白,不构成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 (1)一般自首要求犯罪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 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 犯罪行。洪某是被动归案,不符合一般自首条件。 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 (2)特别自首要求犯罪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所不掌握 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 的其他罪行,洪某交代的犯罪事实(诈骗)正是司法机关所 民法院管辖。” 掌握的罪行。因此洪某不构成特别自首。 王某属于A市人民法院法官,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受贿 (3)洪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罪和徇私舞弊减刑罪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需要考虑回 2. 洪某主动交代自己所犯盗窃罪的事实,构成特别自 避。因此,A市人民法院审判此案违反法律规定。 6102. 不能径行起诉,理由如下: 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 三人。” 《高检规则》第35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 4. 不构成人格混同。公司法层面上的人格混同是指公 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有依法 应当移运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审查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对于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 人格混同一般表现为,公司与股东之间或者关联公司之间的 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 公诉。” 主要人员,财产等方面的混同,没有区分。本案中承租人擅 根据《监察法》第11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9条的 自使用出租人的财产,不构成人格混同。 规定可知,王小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交 由公安 5.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及 机关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后,检察院基于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有 查起诉的监督权,可以直接提起公诉。如果公安机关没立案, 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程序未启动,法律并没有赋予检 察院直接起诉的权利。 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 3. 一般应当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 的原则。理由如下: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 《监察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 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A未经其妻 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 一般应当 同意以个人名义对外作出保证担保,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所需所负的 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王某的行为既涉及监察机关的犯罪又涉及公检管辖 6. 无效。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票据即 的犯罪,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处理。 已经丧失流通性,而依照担保物权的有关理论,作为质押标 4. 此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的的权利必须具有可让与性,所以岀票人记载 (1)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 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刑 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 规范作用,为国家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 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 则。 (2)《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愿意 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 原则是刑 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综上,王某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A市人民法院按 照认 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其从轻做出判决,此做法符合刑事诉讼 法的规定。 四、【参考答案】 1. 以物抵债协议,一般我们认为有效。我国法律没有 规定代物清偿制度,而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又无特别约定的 情况下,应当认为其系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 立并生效。【但本案中,债权未到期,甲乙双方签署的以物 抵债协议是否属于让与担保,还是流质契约,不确定。两者 的区别在于是否有清算环节。一般认为,让与担保协议有效, 流质契约无效。本 题可能考的考点就是以物抵债协议,并没 有考查让与 担保或流质契约】 2. 债务人甲公司有大量财产可以清偿会构成对撤销权 行使的障碍。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合法有效。甲 公司将其价值1.2亿元的办公楼当作8000 万元抵偿给乙公司, 抵债价格达不到市场价格的70%,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 第19条的规定可知,属于价格 明显不合理。但是甲公司还 有大量财产可以清偿,抵债行为不影响甲公司偿债能力,对 债权人不造成损害, 且乙公司对甲公司负债并不知情。故根 据《民法典》第 538条的规定可知,丙公司不得主张撤销权。 3. 丙方为原告,甲方为被告,乙方为第三人。本案系 撤销权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 “债权 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 只以债务人 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 611“不得转让”的票据不能设定质押。 条件是:(1)申请撤诉是当事人(本案中为李 某)真实意 7. 不构成重复起诉。前面己公司起诉甲公司要求其提 思表示;(2)被告(本案中为市消防支队)改变被诉具体行 供轮胎,后面己公司因甲公司提供的轮胎质量大不如以前, 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 定,不超越或者放弃 起诉甲公司让其解除协议,赔偿损失。两次起诉的诉讼请求、 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 权益;(3)被告(本案 诉讼标的不同,两个案子的案由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中为市消防支队)已经改变或者决 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8. 有权。《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人民法院在 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4)第三人(本案中为建设单位)无 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 异议。 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 5.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 序为基本原则。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法》 等法律的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对撤销该通知的行为申请 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 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给其合法权益 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 造成损害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理。 6. 根据《消防法》第4条、《行政诉讼法》第72条及 9. 其他未完结的诉讼中止审理。管理人代表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的 管理人接管财产后,恢复审理。 解释》第91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市消防支队 在一定期限 10. (1)影响债务人的担保权。根据《企业破产法》 内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尚需被告市消防支 队调查或者裁量的, 第75条的规定可知,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 定财产享 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李某的请 求重新作出处理。 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2)影响财产权利人 的财产取回权。 选做题(二)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6条规定:“债 务人合法占有的他 1. 成立。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 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 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 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 事先约定的条件。”(3)根据 《企业破产法》第82条的规 按照实缴的岀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 定可知,债权人参加讨论 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并分组 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 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进行表决形成草 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4条的规定可 ”因此,甲公司决定增资1000万,B公司主张按照实缴比例 知,债权人 参加法院召开的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 优先认购,但是全体股东约定 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 行表 决。(4)《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1款规定:“经人 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 缴出资的除外。 民 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 有 2. 不成立。《公司法》第34条并没有直接规定股 东对 约束力。”(5)《企业破产法》第93条第2款规定: “人 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比例增资份额有无优先认购权,本 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 计划中作出 题中也未明确甲公司章程中有关于此种情形的约定。因此B 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 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 公司主张对其他股东放弃的优先认缴的部分也行使优先认缴 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 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权不能成立。 五、【参考答案】 3. 取得。公司法没有关于质权的规定,根据《担保 选做题(一) 法》第78条第3款的规定可知,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 让的有 1. 属于。因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通知》虽然是 关规定。《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有限 责任公司的 以通知的形式作出的,但是该通知行为是市消防支队行使职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 权。”质权的设立 权对外做出的影响特定相对人(李某)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 也可以适用该条,所以股东之间取得 股权质权并不为法律所 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 释的规定,该行为 禁止,且无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因此D公司取得了 B公司 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自身持有的甲公司 20%的股权上设立的质权。 2. 属于行政确认。因为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行 4. 取得。丙公司是否取得质权应当参照《民法典》 第 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 311条的规定予以认定。尽管B公司质押给丙公司 的甲公司 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 17%股权可能属于为E公司代持的,但B公 司作为甲公司的记 本案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通 知》是公安机关消防机 名股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公 司确实不知代持关系,且 构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予以认定、确认的行 质权已经办理登记。综上,丙 政行为,一旦消防设施被消防机构评定为合格,那就视为消 防机构在事实上确认了消防工程质量合格,行政相关人也将 受到该行为的拘束。备案结果通知含有消防竣工验收是否合 格的评定•所以该行为应当定性为行政确认。 3. 被告可以撤销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2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 法〉的解释》第8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 讼撤诉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被告在二审期间可以改变 被诉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消防支队诉讼过程中撤销了备案 通知,属于被诉行政行为的改变,所以被告市消防支队可以 撤销行政行为。 4. 可以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可知,撤诉的 612公司取得了股权质权。 5. E公司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 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4 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 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 判决、裁定的人民法 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 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 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 成立的,裁定驳回.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准许实现 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 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因此E公司 的救济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如果进入执行程序,E公司应在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 结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要求B公司承担购尝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 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 书面异 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 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 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 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 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 法解释》第464条规 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 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第2款规定:"名义股东处 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 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由于B公司名 义股东的原因导致实际出资人E公司损失的,E公司可以请 求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6. ⑴B公司无权提出执行异议.B公司与E公 司之间存 在着代持股协议,该代持股协议不存在无效 等瑕疵事由则 有效,故B公司与E公司应受该代持股 协议的约束.换言之, B公司不能向E公司主张股权 是自己的,也就无权对被执行 人E公司主张执行异议. (2) D公司无权提出执行异议.D公司是对B公司自己 享有的20%股权享有质权.而对于B公司代持 E公司的17%的 股权无质押权,因此无权提出执行 异& 0 E公司无权提出执行异议.本案中是E公司 的债权 人丁对E公司的财产申请执行,其作为被执行人来说,无权 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若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存在违法, 则可以对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但本案中未涉及,综上 无权提出执行异议. ④丙公司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丙公司对B公司代持E 公司17%的股权享有质权,因此其有权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