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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最高权:国家在国内享有最高统治权,注意一国境内的网
络空间亦属于该国的主权范围
对外独立权:在对外交往中,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的
主权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内外事务
自保权:自卫权与国防建设权,指当国家遭受外国武力攻击
时,有权采取单独或集体的武力反击措施。自卫的前提是遭到
了武力攻击,同时自卫行动应该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的要求
对内政的判断是重点。内政一般以领土为基础,但范围不与领土完全对应,
这也就意味着,发生在一国领土范围内的事项并非一定属于内政。判断某一
不干涉内政原则
事项是否属于内政,要看其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且该事项的完
成不能违背已确立的国际法规则和国家应承担的国际义务 国际法是在国家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主要以国家间协议制定,用
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适用范围为国际关系,最为主要的是国家间关系,这意味着国家
与其反政府武装等团体间的问题不适用这一原则 国际社会不存在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
国际法的概 与国内法的立法
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 法机构,国际法规则主要是由国家在平等
应注意这一原则并非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凡是符合《联合国宪 国际法的概 念、渊源和 国际法的概念 方式不同 基础上以协议方式共同制定的。
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许的,包括国家对侵略行为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念、渊源和 基本原则
的自卫和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下的武力使用 与国内法法律关系的 国家是国际法最为主要的主体,个人
基本原则 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 一般不被承认为国际法的主体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国际法的特点
国际社会不存在超越国家的强制机构,
该原则是指在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奴役下的被压迫民族具有自主决定自己的命 与国际法强制力的依
国际法的强制实施是通过国家单独或
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国 据和方式不同
集体的行动实现的
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十分严格的,仅能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应当 际
民族自决原则 不如国内法完善与发达
重点掌握
法 国际法渊源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方式。各类国际法渊源
民族分离主义活动以该原则为依据的行为不被国际法允许。国际法明确禁止任
的判断(尤其是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及其法律拘束力应当重点掌握。
何国家假借民族自决名义,实行制造、煽动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坏他国国家统
导
一和领土完整的任何行动
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
国际义务包括国家作为缔约国参加条约而产生的义务,也包括因国际 论 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
习惯而产生的义务 国际条约
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对于联合国的成员国,《联合国宪章》特别规定了宪章中的义务优先
条约一旦生效,即且仅约束缔约国
于其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中的义务
物质要素:反复实践
构成要素
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者以国内 心理要素:法律确信
国际法的概
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国际责任
国际层面 念、渊源和 国际法的渊源 国家间文书、实践
国际法不干预一国国内法制定,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别义务
基本原则 国际习惯 证明途径 国际组织和机构各种文件
直接适用,指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
可以直接适用 国家国内法的有关文件
国际法与
同时适用,例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 国内法的 与惯例的区别 国际习惯具有法律拘束力;惯例没有强制法律拘束力
公约》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 民商事领域的条约
关系 概念: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原则
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同时适用
一般法律原则
价值:填补司法机构审理案件时没有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时的空白
转化适用,WTO文件、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需转化后适用
司法判例
如何适用需要结合条约本身情况进行具体考察 民商事以外的条约 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学说
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在国内适用时没有做区分,民事范围
国际惯例的适用次序排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注意是”可以但非必须 国际习惯 国际组织决议
“作为国内法和条约的补充
- 1 -一般问题,简单多数制
重要问题,三分之二多数制,主要包括与维持 表决规则
国际和平安全的建议、理事国选举、新会员接
纳、会员国权利中止或开除会籍、实施托管、
预算和分摊 联合国大会 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内部事项的决议仅对会员国有拘束力 国 独立权,包括自主性和排他性
决议效力
际
其他事项的决议仅具有建议性质,没有拘束力 平等权
法 国家
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表决采一国一票制。15个理事国 自保权,包括国防权与自卫权
主
=5个常任理事国+10个非常任理事国
体 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但
属地管辖权
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不适用于在领域内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和外国财产
国家的基本权利
实质性事项:大国一致原则,需要包括常任理事 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领土内外,适用范围
属人管辖权
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才可通过。缺席或弃权不视 包括法人、船舶和航空器
为否决。记忆:推荐接纳新会员国货秘书长人 表决制度 国
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侵害了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
选;建议终止会员国权利或开除会员国属于实质 安全理事会
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的
性事项 际
罪行
构成要件
是否为程序性事项的争议事项:采大国一致原则 联合国体系 管辖权
法 且该行为根据行为地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
为制止和平的破坏、威胁和侵略行为的决定,依 保护性管辖权 的罪行
宪章作出的职能决定,对于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 的
行为人进入受害国被依法逮捕
都具有拘束力
实现方式
决议效力 主 或通过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
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作为当事国的理事国
不得投票,但有关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其可以
体 着重记忆适用的国际犯罪行为类型,包括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
投票,且常任理事国有一票否决权 国 普遍管辖权 道罪、海盗罪、灭绝种族、贩毒、贩奴、种族隔离、实施酷刑、劫机等,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国际组织 际 与 这类管辖权仅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区域内行使
法 主要表现为司法豁免,传统意义上表现为绝对豁免原则,也就是一国国内法院对其他国家的一切财产和行为豁
托管理事会
主 国 免。随着商业活动的发展,目前也出现了限制豁免主义,表现为国家商业行为不享有管辖权。至今,前者依然
是有效的国际习惯法规则,而各国对后者的观点和做法尚不一致
国际法院 体
际
明示放弃 通过协定、合同、声明或特定函件表示的放弃
秘书处 主权豁免
法 与特定诉讼相关的行为表示,如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正
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 联合国专门机构 默示放弃
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
豁免权的放弃
不是国际法主体,应具有跨国性、非政府性和非政治性、非营利性、志愿性 律
国际非政府组织 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法律
联合国可给予咨商地位、观察员身份,有权出席会议、提交报告、接受委托
责
一国仅为援引豁免或对诉讼中有待裁决的财
国家机关的行为;以其资格职务从事的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 不应视为放弃的情形
产主张一项权利之目的而介入诉讼
他实体的行为;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 任
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上述国家机关或授权人员以此资格执行职务内 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
可归因的行为
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但注意只有已经和正
一国未在另一国法院的诉讼中出庭
在组成的新国家才被视为新国家行为;特定人员行为在国外的私人身份
国
不法行为,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 构成条件
继承: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注意着重记忆不同领土变动情况下继承的不同规则
际
国际不法行为,是违背一般国际义务的行为 条约继承
法 国家 不继承:人身性条约、政治性条约,前者是与国际法主体资格有关的条约,后者是与和
违背国际义务
平友好关系、同盟互助等相关的条约
国际罪行,是违背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的行为 主
国 体 不动产:随领土一并转移
同意,需满足明确、事先、自愿,且该义务不属于国际强行规范
际 国际法上的继承 财产继承
动产:凡是与所涉领土生存或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不论其地理位置,都应属继承国
对抗与自卫
法
不法性的排除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律 继承:国家债务、地方化债务,前者是一国对他国所负任何财政义务,后者是以国家
名义所借,用于国内特定地方的债务
责
危难或紧急状态 债务继承
任 不继承:地方债务,注意与地方化债务区分,地方债务是地方政府承担的对他国或国
国家责任制度,指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如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责任的承担 际组织所借之债;国家对外国私人所负之债;私人对外所负债务;恶债
双重责任制度,指由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的赔偿责任,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 注意承认是承认者对被承认者出现这一事实作出的单方面行为,同时,承认是一项自主行为,而非法律义务
责任,并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如核损害、核动力所致损 国际赔偿责任
承认可以由明示或默示表明,前者包括声明、函电、条约等;后者主要以行为表现,注意不能构成默示
害的责任承担 国际法上的承认
承认的情形主要包括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等
营运人赔偿制度,指无论营运人是国家还是私营企业,都由营运人直接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包括对新国家的承认、对新政府的承认以及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
- 2 -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是一国内水的一部分,沿海国对该水域及其资源享有完全排他主权
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组成。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外国船舶非经同意不得进入 内海及有关制度
国家对于位于港口的外籍船舶有管辖权,享有豁免和政府公务船外,刑事管辖方面,沿岸国通常只对 领土和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包括对领土的所有权及排他的领土管辖权
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且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的情况予以管辖
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域,不大于 12 海里 领土主权会受到国家自愿的一般性限制,如无害通过、外交官特权和豁免等;也会受到根据条约产生的
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主权支配和管辖之下 领海及领海制度 特殊限制,如共管、租借等,限制的合法性取决于相关条约的合法性
通过必须为无害,与通过没有关系的任何行动皆为有害 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也即无须事先通 先占对象为无主地
沿海国对无害通过不得歧视;不得仅因此收费;对航行 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可以连续不停迅速通 先占国应具有取得主权的意思,且这种意思被公开表明
危险妥为公布;可以规定分道航行;必要时为国家安全 过。潜水艇无害通过应浮出水面并展示旗帜 先占 先占方式为有效占领
先占国应采取实际控制,如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等
可暂停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领海以外毗邻领海,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的区域 目前世界上已基本不存在可予先占的无主地
不是国家领土,国家不享有主权,仅有在此区域内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方面管制的权利,且不及上 一国公开、不受干扰、长期占有他国领土,从而获得该领土的主权
毗连区
空,管制权包括防止和惩处两方面 时效
合法性存在争议,目前已基本没有普遍适用意义,我国不承认该取得方式的合法性
毗连区的法律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属经济区或为公海
自然添附 领土的自然增加,如河口三角洲、涨滩等
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
国 传统方式 添附 人工添附 领土的人为增加,如围海造田等,人工添附不得损害他国利益
沿海国拥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不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
历来具有合法性
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沿海国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 专属经济区
际
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事项拥有管辖权。 一国直接以武力方式占有他国领土从而取得主权
征服
所有国家在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路线经沿岸国同意), 非法
以及与这些海洋自由有关的其他国际合法用途。 法 领 领土的取得方式 强制割让,指一国通过武力迫使他国割让领土,是非法取得
土 割让
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不是沿海国领土,但是 非强制割让,指国家自愿通过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包括领土买卖、赠与、
上
国家在此享有某些排他性的主权权利。 互换等。是合法方式。
沿海国有依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专属性的,任何人未 殖民地人民根据民族自决原则从原殖民国独立出来成立新国家
的
海 殖民地独立
经沿海国明示同意,都不得从事勘探和开发其大陆架的活动。沿海国拥有在其大陆架上建造使用人工岛屿和设 现代方式 合法
施的专属权利和对这些人工设施的专属管辖权。 大陆架 洋 空 在符合国际法的前提下,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对有争议地区的归属进行表决,
公民投票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其他国家的船舶和飞机有在大陆架上覆 法 以达成各方都接受的表决结果,以此决定领土的变更
水城和水域上空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间
传统边界,是默示协议确定的边界,通常采习惯中形成的边界,因此容易出现存在争议的情况
所有国家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上铺设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电缆和
边界
管道,不得加以损害。
划 条约划定边界,一般采两国签订边界条约,根据边界条约实地勘界、树界碑,双方
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
制定界标文件的方式确定
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自由,科学研究自由
分
公海中航行的船必须且只能悬挂一国旗帜,方便旗船可视为无国籍船 公海 相邻国家共同责任,两国可协议确定对界标维护进行分工
边界和边境制度
管辖权的例外包括临检权(登临权,有合理根据,造成损失要
两国均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灭失;一方发现上述情况
承担);紧追权(由有管辖权的范围向公海紧追主体连续不断,视 公海上的管辖权包括船旗国管辖和普遍性管辖 界标的维护
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界标
听信号,进入本国或第三国领海终止)
类似领海,但并非领海。群岛国对群岛水域(包括上空和底土)拥有主权 群岛水域 边境制度 国家有责任严惩移动、损坏或毁灭界标的行为
所有国家的船舶享有通过群岛水域(不包括内水)的无害通过权。群岛国可以指定适当的海道及其上空的空中
原则:使用不应损害邻国利益
航道,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享有通过该海道和空中航道的权利
边境土地的使用与界水的利用
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而又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对界水享有共同使用权
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一部分和公海及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国际航行海
峡中,都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制度指专为连续不停和迅速通过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 重点记忆《南极条约》有关冻结南极领土要求的规定!对南极领土不得提出新的或者扩
飞越,也包括以合法的由海峡沿岸国驶入驶出为目的的通过 南极地区 大现有要求,《南极条约》不构成对任何现有的对南极领土主张的支持或否定,条约有
在该海峡中有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适用公海自由通过制度 国际航行的海峡 效期间进行的任何活动也不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领土要求的基础
适用无害通过的国际航行海峡,是由一国大陆和该国岛屿构成的海峡,且该岛向海一面的海域有一 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北极国家 享有北极大陆和岛屿的领土主权,拥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特别协定制度是指某些海峡的通过制度是由专门针对该海峡缔结的国际公约规定的 北极地区 北极外国家 享有依法开展科研、航行和开发活动的权利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北极海域有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适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法律原则。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
国际海底区域 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外国航空器未经地面国许可,
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不得飞入或飞经其领空。与领海不同,外国航空器在他国领空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实行平行开发制,区域资源的开发活动一方面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进行,另一方面由缔约国有效
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
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海底局以合作的方式进行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危害民航安全罪行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但各国没有强制引渡的义务。国
责任的共同性是指环境作为全人类共同利益所在,保护环境需要所有国家的合 家可以依据引渡协议或者国内法决定是否予以引渡。如果嫌疑人所在国没有相关协议规定引渡
作与努力。由于环境本身的整体性,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应承担共同的责任, 义务,并决定不予引渡,则应在本国作为严重的普通刑事案件进行起诉,使此种行为受到惩处
包括:保护和改善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并防止损害其管辖范围外的环境;各国应 国际航空法与
广泛参与国际合作,在环境方面相互合作和支持等等。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外层空间法 国家承担责任,无论政府部门或非政府部门从事。损害赔偿由发射国(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
责任的区别性是指由于各国工业、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不同,及其在环境恶化 国家以及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承担
成因中所起作用不同,因此,不应要求所有国家都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而应 第四节 国际
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发达国家应当对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给予更多 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造成的损害,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承担绝对责任;发射国
外层空间法律体系
的帮助,承担更大的责任。 环境保护法 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于其他国家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承担过错责任
对于可再生的资源应在保持其最佳再生能力的前提下利用;对于不可再生的资源,应在保
当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国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第三国造成
存和不使其耗尽的前提下利用 可持续
损害时,如果是在第三国的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前两国对第三国负绝对责任;如果
应将保护环境与经济及其他方面的发展结合起来,不能以环境否定发展,也不能以发展牺牲环境 发展原
对地球表面以外的第三国外空物体造成损害前两国依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自然环境及资源的拥有和利用,不仅是当代人类不分种族、民族平等享有的权利,还 则
应该是后代人类同样享有的权利
- 3 -国民待遇指国家给予其境内外国人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家或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
国国家或国民的待遇
外国人法
外国人的待遇
律地位 差别待遇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不同
的待遇
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在于发展中国家交往中,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某些特殊
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发达国家同样的优惠
根据国家政府间协议属于免签人员的;持有效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持
我国采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混合制 出生取得
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
国籍的取得 中 外国人免办签证的情形
我国否认双重国籍,故被批准加入中 国或者地区口岸,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且不离开口岸,
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加入取得 国 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
国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 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自动丧失 籍
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外国人法律 外国人的入境、 (按两国协议移管除外);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
外国人不准出境的情形
国籍的丧失 制 地位 居留和出境 境的;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 经批准丧失中国国籍 度 国 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际 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月在
法
外国人停留居留 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境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
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否则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学习
上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的 本国国民不引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双重犯罪原则,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
个
国法律都认定为是犯罪的行为
引渡 可引渡的罪行
人 不应视为政治犯罪的行为:战争罪、反和平罪、反人类罪、
政治犯不引渡
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非法劫持航空器、侵害外交代表
罪名特定原则,指对于该罪犯,请求国只能以请求引渡时所指定的
罪名进行审判或处罚
引渡的后果
略 国际人权法
如果以其他罪名进行审判或将罪犯转引渡给第三国,一般须经原引出国同意
侵害是由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所致,也即该行为将引起国家责任
外国人法律
是国籍国对其国民在居住国受到侵害
地位 国籍继续,指从受害行为发生到外交保护结束,受害人持续拥有
外交保护 时可予采取的一种措施,行使外交保
保护国国籍
护需满足三项条件
用尽当地救济,指受害人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必须用尽当地
法律规定的一切救济手段
庇护是指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
给另一国的行为
庇护 庇护是基于领土的行为,域外庇护没有国际法依据
国家不存在给予外国人庇护的一般义务,可以选择
- 4 -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建立应以双方协议进行
使馆的建立
建立和互设使馆之后,一国也可以单方面暂时关闭使馆,甚至断
绝与另一国的外交关系,经另一方同意后,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
将已有的外交关系升格或降级
代表派遣国
国家之间领事关系的建立以其双边协议确定,除另有声明外,两国
保护派遣国人民利益 领事机构
间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亦即建立领事关系,但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
的建立
谈判和交涉 使馆的职务 断绝领事关系
调查和报告 外 领馆馆长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受国承认准予执行职务。领馆馆长每
次奉派任职,应由派遣国发给委任证书,领馆其他人员的委派由派遣
促进友好关系 国自由决定
外 交
馆长和武官:派遣须事先征得接受国同意,接受 被派遣国召回;领事证书被撤销;接受国通知派遣
交 领馆人员
国不同意无须说明理由 关 领馆人员职务终止 国不再承认该员为领事馆人员,即被宣告为不受
外交代表的派遣 关 的派任
领 欢迎的人或不能接受;领馆关闭或领事关系断绝
其他人员:可直接派遣,无须征得接受国同意
系 系
事
接受国可以随时通知派遣国,宣告某一领事官员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任
馆舍不得侵犯 法
关 何其他领馆馆员为不能接受
与
档案不得侵犯 系
未经馆长许可不得进入领馆工作区,如遇火灾或
领 法 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行动时,可推定馆长同意
外交信差执行职务时,人身不可侵犯
馆舍不得侵犯
通讯自由 使馆
馆舍及财产一般不得征用,如有必要可征用
外交邮袋不可开拆或扣留 事
领馆 档案不得侵犯
使馆免纳捐税
关
领事邮袋:一般不得开拆或扣留,有重大理由可
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
通讯自由
系 在派遣国代表在场下开拆
使用国家标志
领事特权
人身不可侵犯,除犯有严重罪行或执行
不得被搜查、逮捕或拘留;接受国有保护义务 人身不可侵犯 外交特权 法 和豁免 已生效判决外
与豁免
寓所、财产、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管辖豁免 不受接受国司法和行政关系,但存在例外
刑事完全豁免 作证义务:对职务所涉事项无作证或提供公文义
领事官员
务,除此之外不得拒绝,但拒绝也不得强制
行政:免户籍和婚姻登记、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
不实行行政制裁 豁免放弃与外交豁免相同
民事:一般具有豁免权,但存在例外 管辖豁免 人员 领事免一切对个人和物的课税,但间接税、遗产税、服
务费等不在免除之列
免除作证义务
豁免权可由派遣国明示放弃,但对管辖豁免的放
弃不可视为对执行豁免的默示放弃
不是在职务终止时终止豁免,而是在该员离
特权和豁免的终止
境之时或给予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之时终止
- 5 -条约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前约,先约失效
条约当事国部分相同:同为两条约当事国的,后约优于先约 产生冲突的为同一事项
条约当事国部分不同: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条约 条约的冲突解决
无论条约当事国是否相同,适用条约中有关条约
产生冲突的事项为条约本身有规定的
优先级的专门规定
缔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
原则:条约未经第三国同意对第三国既不创设义务,亦不创设权利
决定批准和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第三国创设义务: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所创设义务的取消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条约和重要协定的缔约权主体
或变更也须经第三国同意 予以批准和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例外
为第三国创设权利:不必书面明示,可推断同意 管理具体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 一般规则 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
协定;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
除条约特别规定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
同规定的条约、协定;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条约解释规则
作准文本以外的译本,仅可在解释条约时用作参考
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决
两种以上文字的 缔结程序 条约和重要协定
各种文字的作准约文中,条约的用于应被推定为有相同意义 定。加入书由外交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条约的解释规则
适用以上规则不能消除分歧时,应采用顾及条约目的及宗旨的最 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接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具体手续
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 由外交部办理
根据条约本身规定 条约的效力、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
条约当事方共同的同意 适用和解释 条 条 缔约程序中无须出具全权证书的主体 使馆馆长
单方解约和退约(一般不经其他缔约国的同意,不得单方面 约 驻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代表
终止或退出条约) 约 的
条约明文准许保留的,一般不需要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
缔
条约履行完毕 法 如果从谈判国有限数目以及条约的目的的和宗旨看,该条约在全体当
结
条约因被代替替而终止 事国的全部适用是每一当事国同意受该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则保留
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保留的接受
条约履行不可能
有关条约若是一个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则保留一般须经该组织有权机
可能终止或暂停
条约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 关接受
施行的原因
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由其他缔约国决定是否接受一项保留
条约保留
战争 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
些条约规定
缔约他方对违约行为的对抗可以终止或暂停施行的方式进行,但需
一方违约
满足必要和成比例的原则,且这种违约行为应当为重大违约 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
保留的法律效果 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
情势发生不可预见的根本性变化
适用于该两国之间
情势构成当事国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 条约的终止
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无论未提出保留
和暂停施行
情势变迁将根本改变依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范围 情势变迁 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
确定边界的条约不适用情势变迁原则
如果情势的改变是由于一个缔约国违反条约义务或其他国际义
务造成的,该国家不能援引情势变迁终止或废除有关条约
如果其他当事方在接到通知满3个
拟终止、退出或暂停施行
月后未提出反对,则作出通知的当
条约的当事方应书面通知
事国可以实行其所拟采取的措施
该条约的其他当事方,并 法律后果
如果其他当事国提出反对,则该条约各当事国应 应说明拟对条约采取的措
通过和平方法解决争端 施及其理由
- 6 -法官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中分别独立选举,只有在这两个机构同时获得绝对
多数票方可,在选举过程中常任理事国没有否决权
法官对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就任前曾参与该案件 法官
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如一方当事国有本国国籍的法官,他方当事国也有权选派一人
作为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如双方当事国都没有本国国籍的法官,双方都可各选派
法官一人参与该案的审理
联合国会员国
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份声明,表示愿意接受
国际法院管辖、保证执行法院判决及履行相关其他义 对人管辖 武力,只有在符合《联合国宪章》的条件下运用
务的国家
平时封锁,只能由安理会决定采取,否则不合法
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
事国 强制方法 干涉,不合法
诉讼管辖权
自愿管辖: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可在争端发生后, 反报,不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但也不是现代国
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联合国国际法院 国 际法所主张的行为
协定管辖: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缔约各方同意将 报复,在符合必要性和比例原则以及其他国际法
对事管辖 际
有关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则的前提下仍然可以使用
任择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可以通过发 管辖权 争 解决国际争端 除非特别约定,谈判或协商
表声明,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承认国 的传统方式 谈判与协商 的当事[国没有达成有拘束力
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无须另行订立特别协议 端 协议的义务
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等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 斡旋,第三国本身不参与谈
的
构,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判,也不提出任何方案
国家、团体、个人无权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咨询管辖权 国际争端解决之 和 调停,第三方以调停人的身份,
就争端的解决提出方案,并直接
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有关问题的解决及 法律解决方法 平 政治解决方法 斡旋与调停 参加或主持谈判,调停国提出的
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方案本身没有法律拘束力
解
判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对当事国产生拘束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 斡旋和调停者可是国家、组织或
判决的执行 个人,争端当事方或第三方可对
如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可向安理会提出申斥;安理会可以作出建议或决 决
有关的行动加以拒绝,但不应视
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
为不友好
自行选择争端解决方式
调查与和解
如自行选择的和平解决争端方法失败,经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导致有
拘束力的裁判的强制程序解决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强制程序
的争端解决机制
处于平等并列地位的机构可供选择: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法庭、
特别仲裁法庭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行使主权权利的争端可以不适用强制程序
不适用强制
对于像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涉及历史性海湾所有权的争 程序的例外
端,缔约国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来排除强制程序的适用,对此中国发表了
声明,涉及上述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 7 -可以交战双方或一方宣战为标志,也可在一方使用武力的行为被另一方、第
三方或国际社会认为已构成战争行为时开始
外交和领事关系一般自动断绝
战争的开始 条约关系发生变化
经贸往来禁止
“条约无规定”不解除当事国义务
法律后果 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国家财产,除属于使馆的财产档案等
“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义务 外,可予没收;对占领区内属军事性的敌国动产可以征用;对不
基本原则 动产可以使用;具有军事性的不动产,可于必要时予以破坏;对
区分对象原则
于其境内的敌国人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但不得没收
战
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原则
对作战手段和 交战国对其境内的敌国公民可实行各种限制,如进行敌侨登
争
方法的限制 记,强制集中居住等,但应尊重其人身和财产
禁止过分杀伤力的武器
国际法上
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方法 与 的战争 敌对行动的停止 包括停战、无条件投降、停火与休战
战争的结束
主要内容
战争状态的结束 缔结和平条约、联合声明及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
禁止改变环境的战争手段和方法 武
领土主权受到尊重
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方法
装
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 中立国权利 人员权益应得到保护
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
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 冲
有权与其中任一方保持正常的外交和商务关系
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
难者的保护
假装具有平民或非战斗员的身份 构成背信弃义 突 中立国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交战国提供军事
的行为 不作为的义务 支持或帮助,而交战国不得在中立国领土或其管
战时中立
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或其他非冲突方国家的标志 法 辖区域从事战争行为
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
中立国有义务防止交战国在其领土或其管辖范围内
保护对象:战时平民、伤病员、战俘 利用其资源准备从事敌对行动以及战争相关的行
对战时平民和战争 动,防止交战国在其领土或其管辖区域内装备船舰
不仅适用于传统战争,而且包括其他武装冲突 中立国义务 防止的义务
受难者的保护 或增加船舰武装。而交战国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
其境内或其管辖区域内的中立国使节及国民遭受虐
交战国中有非缔约国,对缔约国也有拘束力 特点
待,以及中立国人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可对非缔约国适用
中立国须容忍交战国根据《战争法》对其国家和人
民采取的有关措施,包括对其有关船舶的临检,对
容忍的义务 其从事非中立义务的船舶的拿捕审判、处罚或非常
征用。而交战国须容忍中立国与他方交战国保持正
常的外交和商务关系
- 8 -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一
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亲属、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物之所在地法,是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或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通
常用来解决有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行为地法,是以当事人的行为地为连结点的系属,包括合同缔结地
法、合同履行地法、婚姻举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包括加害行为地
和损害发生地法)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按其意愿自主协 定性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议选择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合同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现在扩展至 系属公式的种类
包括直接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
侵权、婚姻家庭和继承领域 反致
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法院地法,是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一般用于解决有关程序
查明主体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但当事人
问题的法律冲突、诉讼离婚
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最密切联系地法律,是与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最常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
用于合同适用领域 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国 人民共和国法律
旗国法,是运输工具所使用的旗帜或旗帜标识所属国的法律,常用来解
当事人对外国法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无异议的,法
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中所产生的法律冲突问题 际
院可予确认,存有异议的,法院应通过审查认定
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
私
指一国在依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双边冲突规范,只规定一个系属而不直接规定适用何国法律 适用外国法时,如其适用将与自己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便可排
适用冲突规
法 公共秩序保留 除外国法的适用,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5条,外国法律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且同时适用于某种民 冲突规范 范的制度
冲突规范的类型 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
商事法律关系 和准据法 理 共和国法律
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能选择其
指为维护其国家和社会重大利益,无须借助法律选
论
一,可供选择的法律没有优先级的区分
择规范的指引而直接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
强制性法律规范
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能选择其 部
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
一,选择有限制条件或优先次序
根据我国《涉外解释(一)》第8条,强制性规定包括
分 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
区际法律冲突,指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
的;涉及环境安全的;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
说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
的;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等
6条,外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
系区域的法律
指当事人故意制造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
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
人际法律冲突,指同一国家中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宗教、部落或阶级 法律规避
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成员的民商事法律之间在效力上的冲突,我国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我
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国《法律适用法》第2条,应适用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准据法的确定
时际法律冲突,指先后于同一地区施行并涉及相同问题的新旧法律或前后
法律规定之间在时间效力上的冲突,根据《涉外解释(一)》第2条,应当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先决问题,指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主要问题所必须首先要加以解决的其他
问题,根据《涉外解释(一)》第10条,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
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
- 9 -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现在居所地法律
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 自然人权利能力、行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
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协议选择依协议
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 知识产权
没有选择的,适用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
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依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权利能力和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知识产权侵权 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行为能力
没有选择的,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人民法院应当将法人的设立登记地认定为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法人的登记地
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
代理的法律适用 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
的法律
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遗嘱的法律适用 继承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
代理、信托、时效 信托的法律适用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时效的法律适用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遗嘱管理的法律适用
不动产物权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有协议的按协议
一般动产
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
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动产物权
有协议的按协议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婚姻条件 运输中的动产
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
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 涉外结婚 国 有价证券 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
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物权
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 际 权利质权 适用质权设立地法
结婚手续
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有关船舶所有权的法律冲突,适用船旗国法
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民 船舶物权 有关船舶抵押权的法律冲突,适用船旗国法
人身关系 有关船舶优先权的法律冲突,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商 有关航空器所有权的法律冲突,适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 夫妻关系
民用航空器物权 有关航空器抵押权的法律冲突,适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
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婚姻的法律适用 事 有关航空器优先权的法律冲突,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财产关系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
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
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关
有协议的按协议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 合同的法律适用 当事人意思自治
者国籍国法律 系 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
协议离婚 最密切联系原则 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补充原则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
的
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 涉外离婚 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
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婚姻与家庭 是“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
法
适用法院地法 诉讼离婚 一般侵权行为 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将意思自治引入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定在侵权行为发生后,
律
父母子女关系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
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适 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的 产品责任侵权 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用 法律适用 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 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网络途径侵犯人格权 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债权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
抚养
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特殊侵权行为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
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 海上侵权
监护 适用船旗国法律
人权益的法律
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票据当事人能力
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侵权
适用行为地法 票据行为方式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
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适用出票地法 追索权行使期限 商事关系
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适用付款地法 持票人责任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居所地法
适用付款地法 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 没有共同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 10 -普通地域管辖 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
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
特别地域管辖 讼,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
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
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仲裁协议未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 不动产、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一所在地
但根据仲裁协议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
可以确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的,应 继承遗产纠纷一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遗产所在地
专属管辖
当认定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
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我国法院有专属管辖权
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中规定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
的仲裁构或者仲裁地 不得以书面协议排除专属管辖权,如果协议仲裁,仲裁协议有排除专属管辖的效力
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
当事人协议选择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 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
力适用的法律,应当作出明确的意思 级别管辖
表示,仅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不能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重大涉外案件
作为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
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法律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
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 符合下列情形的,人 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
拒绝管辖 原告的起诉,告知其 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 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
国
首次开庭前提出 提起诉讼 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际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 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申请撤销的期限和撤销机构
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 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 国 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商
仲裁协议
际 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
国 平行诉讼的解决
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 商 事 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撤销的法定理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 事 际
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争 民
仲裁庭的组成或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仲
事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
裁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议 诉 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对于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 的 讼 高级人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获准许的
权上诉或申诉,检察院也不能提起抗诉
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撤销后的救济
解
涉外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后,当事人可以依据重新达成的仲
依照《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申请仲裁保全、申请撤销或者执
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决 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
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其他国际商事案件
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承认与执行的机构
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条约方式;外交途径;使领馆途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向代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业务代
域外送达方式
办人送达;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送达;不能使用前述方式的公告送达;直接送达
法院决定予以承认与执行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
承认与执行的期限
个月内作出裁定,在裁定后6个月内执行完毕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 请求书:应直接送交执行国中央机关,无需通过任何其他机关转交;请求书应以执行地国
的承认与执行 文字作成或附其译文
法院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报请高级法院进
代为取证
行审查;如果高级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 国际司法协助 可以拒绝执行请求书的理由:请求事项不属于执行地国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请求书的执行
和执行,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将会损害执行地国主权和安全
后,方可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 决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
逐级上报 只能向在中国的其本国公民取证
该审查意见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上报最
高人民法院 域外取证 领事取证 取证方式不得违反中国法律
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特派员取证 我国原则上不允许这种方式取证,仅特殊情况下可特许
主要存在于英美法国家,公约未规定该方式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
我国规定未经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不得在我国自行取证
- 11 -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公约的适用范围
经由拍卖的销售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注意记忆不适用公约的合同类型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XW FCA CPT CIP D AT DAP DDP,注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适用于任何单一运输方式或
意记忆交货地点、风险转移、办理运输
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 电力的销售
方、办理保险方、办理进出口手续方
传统的四组贸易术语
交付货物、提前交货、质量担保、权利担保、
FAS FOB CFR CIF,注意记忆交货地 卖方义务
知识产权担保的地域限制与主观限制
点、风险转移、办理运输方、办理保险 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的术语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
方、办理进出口手续方
买方义务 支付货款、接收货物、检验货物
虽然买方负责运输,但买方和卖
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
方可以同意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在 国
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
装货开始后向卖方签发已装船提
装船批注提单和FCA术语 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 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
单,后再由卖方向买方做出交 际
条款的修改 《国际贸易术 买卖的风险转移
单,即使采用了这种可选机制, 《联合国国际货 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
语解释通则》
卖方对买方也不承担运输合同条 货 物销售合同公约》 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
款的义务 买方了
物
CIF保险需至少符合类似于中国人民保 风险转移 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
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平安
买 其他情况下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
险” CIF和CIP术语下对
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 以外的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
投保险别的规定
CIP对卖方有义务取得保险的要求有所 卖 或买方已知货物交由他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
作出的主 《2020年通则》
提高,相当于我国的“一切险“
要修改 主要内容
交货时间问题可以要求实际履行
在FCA、DAP、DPU、DDP术语下,卖方或买方可使用自己的
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措施 交货不合格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修理或减价
运输工具安排运输
根本违约或宽限仍不交货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DPU术语的货物交付目的地可以是任何地 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方,但若该地点不在“运输终端”,卖方
将DAT改为DPU 不付款不收货的可以要求实际履行
应确保其准备交付货物的地点是能够卸货 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措施
的地点 根本违约或宽限仍不履行义务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在运输义务和费用中加入与安全有关的要求 预期违反合同、中止履行义务的适用条件、分批交付的货物无
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效的处理方法、保全货物、买方或卖方所进行的其他补救
- 12 -根据签发提单时是否已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根据收货人抬头不同,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班轮运输 提单的种类 根据是否有不良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根据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
根据是否付费,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正本提单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民事责任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
自然灾害全部损失、部分损失 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中的共同海损、意外事故赔
平安险 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价值加运费加保险费计算
部分损失中的单独海损、所有
卸货港所在地要求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给当地海关或港口当局的
外来风险导致的损失不赔
国
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或依法变卖处理,或
所有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
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的
和意外事故)均承保赔偿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
水渍险 际 承运人责任的免除
的主要险别 物的责任承担
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
所有外来风险导致的损失都不赔
国
国 货 其他收货人的
所有海上风险加一般外来风险导 际
一切险 际 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的
致的损失均承保赔偿
物 货
货
仓至仓条款:保险人的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 物 实际托运人的诉权 在FOB价格下,实际托运人具有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主张货物的权利
物
运
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开始,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的 保险期限 运
诉讼时效为1年(无论侵权违约)
运
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时止
输
输 输 适航义务
《海牙规则》下承运人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保 最低限度的义务
与 管货义务 适当和谨慎配载货物、卸下货物,对于管货不当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应负责
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险
发货人应对每批货物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运单,由发货人签字后向始发站提出,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保 运输合同的订立
从始发站承运货物时起,运输合同即成立
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的除外责任
险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签发运单时起至终点交付货物时止,按运单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 承运人的责任及责任期间
承运货物的铁路部门应对货物负连带责任
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承运人的留置权 铁路当局对货物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权的效力以货物交付地国家法律为依据
海洋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
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铁路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货物全部灭失时的金额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在货物受损时,铁路的赔偿应与货价减损金额相当
的主要内容
在逾期交付的情况下,铁路应按逾期长短,以运费为基础向收货人支付规定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的逾期罚金
在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情况下可以免责,比如标准内的途耗、货物自
然性质引起的货损等
当事人依运输合同向铁路提出的赔偿请求和诉讼,以及铁路对发货人和收货人有关
支付运费、罚款和赔偿损失的要求和诉讼应在9个月内提出
诉讼时效
有关货物逾期的赔偿请求和诉讼应在2个月内提出
- 13 -信用证是银行依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
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信用证的概念
这是一种银行信用,银行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
开立假信用证
国
汇付是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委托银行主动将
货款支付给卖方的结算方式,这是一种商业信用 汇付 际 信用证欺诈 “软条款”信用证 信用证中规定的限制性条款,或信用证的条款不清,责任不明,使信用
证的不可撤销性大大降低,因而对受益人非常不利,例如暂不生效条款
托收是由银行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单据,向付款人 贸
汇付和托收 信用证 伪造单据
收取货款或承兑、交付单据或按其他条件交付单据
的结算方式,这是一种商业信用 易
以保函换与信用证相符的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
托收
托收的流程:卖方发货、取得单据;将汇票、单 支
指在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可例外于信用证
据、托收指示书银行、银行审单;汇票、单据、托
独立原则(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原则),由买
收指示书寄代收行;指示付款或承兑;买方付款或 付
方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发禁止令,禁止银行付款
承兑后,银行交单;通知;付款
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
不应裁定或判决止付信用证的情形
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 14 -倾销:出口价格小于正常价值
实施条件 损害: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且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因果关系:倾销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不得将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归因于倾销
调查机关:商务部,涉及农产品时会同时涉及农业部
发起方式:国内产业申请发起;商务部自主发起
调查 调查内容:是否存在倾销、损害、因果关系;是否有足够的国内支持者
资料的提供:商务部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
如不能如实提供资料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反倾销
调查终止:申请人撤销;无足够证据;倾销幅度<2%;进口量或损害可忽略不计;商务
部认为不宜
管制清单
临时措施:临时反倾销税;提供担保
临时管制
价格承诺
禁止出口
纳税人是进口经营者
应当申请出口许可的管制物:危害国家
最终反倾销税 税额不超过倾销幅度
安全和利益;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
出口许可 出口管制的主要制度
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 措施 对象原则上是终裁决定公布后的进口产品;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取临时
具;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 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的产品或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
对
的产品追溯征收
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的;
外 实施期限不超过5年,经复审可适当延长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
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管控名单
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
贸
将管制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
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
中国的对外 “多退少不补”
对等反制措施 易
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
贸易法
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行政处罚 贸易救济措施
管
出口国专向性补贴:由出口国政府确定;由出口国法律确定;特定区域内;以出
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
口实绩为条件;以使用本国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
可以在五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出口许可申请 理
从业禁止规定 实施条件 损害与反倾销一样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制
可以禁止其在五年内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
因果关系
因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 法律责任
度
得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 反补贴 调查与反倾销调查类似
刑事追究 临时措施:与反倾销类似,期限不超过4 个月
信用惩戒 措施 承诺:出口国政府承诺取消或限制补贴;出口经营者承诺修改价格
域外追责 最终反补贴税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绝对增加;相对增加
实施条件 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因果关系
保障措施 调查与反倾销调查类似
临时措施:提高关税
最终保障措施:提高关税、数量限制
措施 非歧视实施
实施期限: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一定条件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 10年
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
- 15 -与进出口有关(包括进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的 从一国境内向另一国境内提供服务,如通过电信、网络等
跨境服务
任何关税和费用 跨境提供咨询服务
进出口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法 在一国境内向来自另一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如一国
境外消费
居民到另一国境内旅游、求学等
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手续 适用方面
《服务贸易总协定》
一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提供服务,
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商业存在
如一国的机构到另一国开设银行、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等
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经
一国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进入另一国境
销和使用的法律规章和要求方面的待遇。只有原产
自然人流动 内提供服务,如一国的医生、律师到另一国境内
于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才能享有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 直接提供医疗或法律咨询服务
原则
边境贸易
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小组的前提条件
普遍优惠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专家小组由3人组成,特殊情况下5人
世
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区域经济安排)
专家小组成立后6个月内提交报告,紧急情况下
专家小组的设立及
允许以收支平衡理由偏离最惠国待遇义务 例外情形 界 是3个月,复杂争议可书面请求争端解决机构延
对争议事项的审查
期,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9个月
允许对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倾销进口或补贴进口征收
贸
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关税与贸 专家组对争端方没有提出的主张,不能作出裁
定,即使相关专家提出了这样的主张
易总协定》
易
允许因一般例外或国家安全例外偏离最惠国待遇义务
只有争议当事方才可提出
可对某一成员或某些成员豁免最惠国待遇义务 组
上诉案件由上诉机构7名成员中的3人组成上诉庭审理
政府采购例外
国民待遇的例外 织 争端解决程序 上诉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由
仅对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例外 国 该专家小组所作的法律解释
民
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本国产品的 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撤销专家小组的调查结果
待 上诉评审程序
与国民待遇义务不符 和结论,但没有将案件发回专家小组重新审理的权利
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 遇
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 原 对上诉事项的决定应自上诉之日起60天内作出,最多
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 则 也不得超过90天
不得实施的与贸易
限制企业用于当地生产所需或与当地 有关的投资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 上诉机构的报告应该在提交缔约方后30日内由争端
生产相关的产品的进口 争端解决制度 解决机构通过,并由争议各方无条件接受,除非争端
与普遍取消数量 解决机构一致决议不通过该报告
限制企业进口需要使用的外汇
限制义务不符
专家小组或者上诉机构的报告通过30天内,有关缔约方
限制企业出口或供出口产品的销售
执行程序 必须向争端解决机构通报其打算采取的措施,否则可能
引起撤销减让或交叉报复
违反性申诉:申诉方须证明被诉方违反了有关条款,申
诉成功,被诉方需要废除或修改有关措施
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的争端类型
非违反性申诉:申诉方只需证明其利益受损或丧失;申
诉成功,被诉方需要作出补偿
- 16 -见索即付担保
缔约国国民
备用信用证 信用担保 国民待遇对象
意愿书 在缔约国有住所或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
国际融资担保
动产担保
发明专利(申请期限12个月)、实用新型(申请期限12个月)、外观设
不动产担保 物权担保 优先权对象 计(申请期限6个月)、商品商标(申请期限6个月)
保函载明见索即付 浮动担保
《巴黎公约》
成员国应对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展览会上展出的
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
独立保函的界定 临时性保护 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以注册的商标,
交易示范规则
给予临时保护
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
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当事人以独立 国 外国人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由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作出
专利商标保护的独立性
保函记载了对应的基础交易为由,主张该保函性质为一般保证或 决定,不受他国决定的影响
连带保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适用《民 际 第
法典》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融 作者国籍标准:公约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由惯常居所地的非成员国国民
独立保函的开立时间为开立人发出独立保函的时间 资 六 国民待遇原则 作品国籍标准: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
知识产权的
独立保函一经开立即生效,但独立保函载明生效日期或事件的除外 开立时间和生效 法 或者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
章 国际保护
独立保函未载明可撤销,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开立后不可撤销
《伯尔尼公约》 自动保护原则 享有和行使成员国法律和公约规定的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国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受 独立保护原则 享有和行使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不依赖于在来源国是否受到保护
益人请求开立人依据独立保函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际
付款责任 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
开立人以基础交易关系或独立保函申请关系对付款义务提出抗辩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保函欺诈的除外 经 对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进行版权保护
版权
独立保函载明的到期日或到期事件届至,受益人未提交符
增设电脑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合独立保函要求的单据 见索即付担保(独立保函) 济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独立保函项下的应付款项已经全部支付 商标 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适用于服务标记
法
独立保函的金额已减额至零 独立保函权利义务终止 禁止利用地理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开立人收到受益人出具的免除独立保函项下付款义务的文件
领
权利内容 地理标志 禁止利用商标做虚假的地理标志暗示行为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的 域 禁止字面真实但有误导的地理标志
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的 可以拒绝提供专利保护的种类包括:疾病诊
专利
的 断、治疗方法、外科手术方法;动植物新品种
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 欺诈认定
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确 居民税收管辖权指一国政府对于本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来自境内及境
其
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的 外的全部财产和收入实行征税的权力
居民税收管辖权
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 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行使,是以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税收居所的法律事
他
实为前提的,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
受益人和开立人之间因独立保函而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开立人住所地或被 两种税收管辖权
来源国税收管辖权指一国政府针对非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该国境内的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独立保函载明由其他法院管辖或提交仲裁的除外 法
管辖权 所得征税的权力
当事人主张根据基础交易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确定管辖法院或提交仲裁的,
律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依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纳税人承担的是有限的纳税义务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货币汇兑险 征税国对纳税人主张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基础是认定纳税人有来源于该
制 征税国境内的所得,各项所得或收益一般可划分为四类:营业所得、投
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承保险别 国 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
政府违约险
度 际 不报送纳税资料
战争与内乱险
税 谎报所得额
具备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国籍的自然人
逃税
在东道国以外某一会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 法 虚构成本
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 合格投资者 国际逃税与避税 伪造账目
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MIGA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 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
合格投资者也可以是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以及多数 国 避税 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定价
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 征税对象的转移
际 利用避税港避税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在投资性质上,必须能对东道国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必须与东道国的 投 国内立法
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
资 国际合作
在投资类型上,原则上限于股权投资 合格投资
法 国际逃税避税的防止 CRS“共同申报准则”: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自动报告财
在投资时间上,必须是新的投资,即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注册之后才 务信息,是自动、无需提供理由的交换
开始执行的投资 境外税务居民所控制的公司拥有的金融账户在25
必须是发展中国家 万美元以下的
不受CRS影响或影响较小的情形
同意MIGA承保特定风险 合格东道国 投资海外房产、珠宝、艺术品、贵金属等不属于
金融资产的品类,不需要申报
投资可以得到公平平等待遇和法律保护
MIGA在支付或同意支付保险金后,有权代位向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索赔 代位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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