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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兑仓
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大米1000吨,总价款为400万元,甲公司坚持乙公司一次性付清价款。
1.乙公司无法一次性支付400万元,于是第一次交易失败
2.乙公司找到丙银行,希望丙银行向自己发放贷款 400 万元,用于支付价款,但是丙银行要求对此承担担保,现在乙公司无法
提供担保,于是第二次交易失败。
3.为保证各方的利益诉求,于是出现“保兑仓”
(1)“保兑”没有“仓”
★在没有“仓”的三方法律关系中,本质上甲公司就充当了“仓”的监管职责
甲乙丙三方签订《三方合作协议书》,约定:
甲←→乙 买卖合同
甲←→丙 ①委托关系②连带责任保证
乙←→丙 ①委托关系②借款合同③金钱质押
①丙银行签发 400 万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甲公 此时乙丙之间构成“委托关系”即:乙公司作为出票人,丙公司作为付
司 款人,甲公司作为收款人,丙公司根据乙的委托向甲支付货款;同时也
属于“借款合同”即借款加利息共计 480 万元
②乙公司在丙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并按照约定分 此时乙丙之间构成“金钱质押合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
期存入保证金,汇票到期日前乙公司存入的保证金总 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
额需要达到 480 完,汇票付款义务到期后,丙银行有 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
权在 480 万元范围内自保证金专户扣划以充抵丙银行 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乙公司的债权
③丙银行根据乙公司交付保证金的情况,向甲公司签 此时甲丙之间构成“委托关系”即:丙公司为控制货源,防止甲一次性
发提货单,甲公司根据提货单确定的数额向丙银行指 将货物交付给乙后,乙跑路,委托甲按照自己的指示定量地交付货物
定的人(乙公司或者其他人)发货
④汇票到期日,就已经存入保证金与承兑汇票之间的 此时甲丙之间构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即:对汇票到期日已存入保证
差额部分,由甲公司与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金和汇票间的差额,甲公司对银行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其是对承兑汇票
之间的差额即货款本金 400 万程度呢连带责任,对于利息 80万并不承担
责任
【权利行使】若自汇票到期之日,乙公司仅向保证金账户存入200万元
①汇票到期日,乙已经存入的保证金与汇票金额(400)之间的差额,甲公司和乙公司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②对于利息80万只能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甲公司对于该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2)“保兑”引入“仓”
在上述案例基础上,丙银行不让甲公司进行监管,而是找了一个仓库公司丁,即甲乙丙三方约定“丙银行根据乙公司交付的保
证金情况向甲公司签发提货单后,甲公司根据提货单确定的数额将大米交付给丁公司,存入仓库,并以丁公司监管的大米为标
的物设立动产质押”。此外,甲乙丙丁四方约定
①丙银行根据乙公司支付保证金的情 此时丙丁之间成立“委托关系”即:相当于此
况,向丁公司签发提货单,丁公司根据 时的“丁”就是上述的甲,都是为了保障丙控
提货单确定的数额向乙公司交货 制货源
②丁公司必须保证所监管货物的市场 此时乙丙之间成立“动产流动质押合同”即乙
价值不得低于200万元 公司作为出质人,以丁公司(债权人委托的第
三人)监管的货物为标的物,为丙公司设立质
押,此时债权人是间接占有
【权利行使】①对于保证金与汇票金额之间的差额,存在3个担保:Ⅰ乙公司的金钱质
押Ⅱ甲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Ⅲ处于丁公司监管下,乙公司为此设立的动产流动质押
②对于利息 80 万,存在 2 个担保:Ⅰ乙公司的金钱质押Ⅱ处于丁公司监管下,乙公司
为此设立的动产流动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