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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经法知识框架_法考真题相关_2026年8科知识框架

  • 2026-06-09 07:37:15 2026-06-09 07: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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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信息

文档格式
pdf
文档大小
4.421 MB
文档页数
21 页
上传时间
2026-06-09 07:00:31

文档内容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 社会法人 成立社团+设立登记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设立 设立中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从事民事活动,其订立的合同有效。设立成功的,由公司承担责任,设立失败的,债务 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由发起人享有连带责任 特征:具有独立财产、具有独立名义、独 立承担责任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只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有约束力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公司章程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概况、股东概况、发起人概况以及其他事项,股东应在盖章上签字、盖章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对公司债务 章程修改需要股东会的特别多数决,即表决权之2/3以上通过 承担连带责任 认缴(发起设立) 认缴制是指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无需在公司成立时实缴出资。 典型情形:股东转移公司财产、股 实缴(募集设立) 实缴制是指以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为公司注册资本,股东需在公司成立时实缴全部出资。 东与公司人格混同 法 1、股东会特决修改章程 人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 人 2、优先认购新股权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格 内部程序 3、增资缴纳发起增资或募集增资 赔偿责任 否 4、增资瑕疵: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尽法定注意义务和勤 内部:滥用公司人格 认 基 增资 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管承担相应责任 公 的股东对公司、其他 总 本 增资减资 外部程序:依法登记生效要件 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司 论 制 法律效果 法 度 减资 内部程序:股东会决议 外部:滥用公司人格 外部程序:通知公告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请求担保、依法登记生效要件 的股东就公司债务对 货币出资(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应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形式 条件:可依法转让、可评估、不违法 商 总公司和分 非货币出资 1、土地使用权 公司:分公 法 类型 2、不动产和知识产权:登记+交付(处分行为+转移占有) 司不是独立 股东出资 3、股权:可转让、无瑕疵和负担、已转让、已评估 的法人,分 公司财产不 股东不按照章程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内部 独立、责任 公 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向公司履行补缴责任,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公 不独立 以公司组织关 司 概 总 出资责任 外部:债权人可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司 母公司与子 系为标准 概 念 论 特殊责任:有限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恶意受让人对该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可向该股东追偿 述 法 公司:子公 出资债务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不能随意免除,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不能抵消 司是独立的 情形:虚构债之关系、虚假分红、关联交易、其他抽回出资行为 法人,独立 参与民事活 公 内部(返回责任):公司、其他股权可请求该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 抽逃出资 动,独立承 司 外部(补充责任):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担责任 分 连带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类 财产权的限制: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可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以信用基础为标准:人合公司;资合 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无果的,股东会决议可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应依法减资或由其他 出资不履行的法定责任 股东或第三人出资 以是否公开发行股份及股份是否可以 举证责任倒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自由转让为标准:封闭公司;开放公 股东范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都可以充当股东,无行为能力要求 司 原始取得:认缴出资,公司成立后即取得股东资格,无需考虑出资来源 取得方式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继受取得:因转让、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股东权利的取得 生效:股东名册(对公司)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对抗:工商登记(对第三人)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股权代持合同具有相对性: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法院支持实际出资人 股东权利的取得 保护公司对于股东名册的信赖,公司基于股东名册向股东分红;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起 关 实体 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 诉的,被告不得以履行信息披 联 露、经股东会同意等法定章定程 交 股权代持 实际出资人可依法主张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实际出资人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名义股东做第三人 序为由抗辩 易 程序 保护第三人: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参照适用善意取得 冒名出资: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工商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担责。类似无权代理,对被冒名人不发生效力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怠 于起诉的,股东可以依法提起代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 1、原股东与受让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具有相对性 表诉讼 2、受让人与股东签订股权买卖合同,达成股权转让之合意,并经其他股东同意,可请求股东履行买卖合同,配合办理 实体 股东名册变更 内部:需股东会决议,除被担保人 一股二卖 3、保护第三人对于工商登记的信赖,股权转让后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原股东处分股权时,参照适用善意取得 外,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公 程序 受让股东依法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受让股东做原告,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决 司 担 外部:公司与外部善意第三人订立的 保 投资合同、担保合同有效 - 1 -分红权: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 例分红的除外 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优先认股权:有限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全体 财产权 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利润10%) 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盈利分配与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总论 知情权 补亏:弥补公司的亏损(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股东会的提议召开权、召集主持权(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管理权 用途 扩营: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诉权 增资: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 1、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列公司为被告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股东提交载明具体方案的股东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益,公司抗辩理由 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不经过清算,直接结合为一 不成立的,法院判决分红 个公司 3、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方案的股东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法院应驳回其诉 合并 内部:股东会2/3资本多数决,资产清理 讼请求,但是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益,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分红权 外部:通知公告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或偿债、办理登记、债权债务 的除外 关系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 4、分红决议作出后,在决议载明时间内分红,未载明时间,以章程规定的时间为 股东权利 概念:一个公司,订立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 准,决议、章程均未规定或超过一年的,在决议作出1年内完成分红 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 分立 内部:股东会2/3资本多数决,资产清理 5、决议载明的分红时间超过章程规定,股东可依法撤销该时间的规定 基 公 外部:通知公告债权人、办理登记、债权债务关系由分立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范围: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复制权、查账权;股份公司股东查阅权 总 本 司 论 制 变更 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 限制:不正当目的包括竞业、为了向他人通风报信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查阅请求之日 法 度 3年内,曾向他人通报信息,损害公司利益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公 知情权 司修改章程延期经营的,异议股东享有股权回购请求权 滥用: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 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 自愿解散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须经2/3以上表决权决议通过 保护: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剥夺知情权的违法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商 概念: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董监高或股东以及第三人的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 行政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于起诉时,公司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起诉害公司的人,所获赔偿归于公 分论 法 强制解散 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破产解散:适用破产法 有限公司:任一股东,相同诉求的其他股东做共同原告 1、僵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股 原告 东会僵局2年未开会、2年未形成决议;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 股份公司:连续180天持股,且持股比例1%以上 基 股东大会解决) 公 代表诉权 本 总 前置程序:董事会、监事会拒绝起诉、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司 条件 2、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制 论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 度 法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 3、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司法解散 被告为害公司的人,公司为第三人 公司解散 先解散、后清算 胜诉利益归公司,公司承担参加诉讼的合理费用 程序 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不成立:未开会、未表决、出席人数或表决权违法违章、表决未通过等其他 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内容违法或主张无效 成立清算组 可撤销:程序违法、程序和内容违章可撤销,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公司决议诉权 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法院不予支持撤销请求 财产清算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发起人在未缴 诉讼主体:公司为被告,否定决议效力者为原告。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 程序 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外部善意相对人:决议被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 资不抵债 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 董监高任职禁止《公司法》第146条 清算责任 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 清算 连带清偿责任 绝对禁止:挪用公司资金、公款私存、侵占佣金、泄密 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内部:保护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利害关系人利益。清算组成员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怠于起诉,股 相对禁止:借贷担保、自我交易、竞业侵占商业机会 东可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效果:董事、高管违反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并承 外部:保护债权人利益 董监高行为禁止 担损害赔偿责任 董高与外部善意相对人从事的法律行为有效 - 2 -- 3 - 的会事监设不者或会事监,事董的上以3/1,东股的权决表上以01/1表代:开召 议会时临开召议提事监的司公 持主和集召东股的多最资出由议会会东股次首:持主和集召 定规有另程章司公是但,东股体全知通前内日51开召议会议会于应:东股知通 外除的定约有另东股体全者或 外除的定规有另程章司公,权决表使行例比资出照按东股由议会会东股:议决 )关机思意、关机力权(会东股 关有定决,事监、事董的任担表代工职由非换更和举选:权事人、1 项事酬报的事董 ,案方损亏补弥和配分益利,案方算决预务财度年准批:权务财、2 权职 告报的会事监、会事董准批,券债行发 营经的司公定决;算清;式形改散分合、程章改资减增:权策决、3 划计资投和针方 构机织组 议决的会东股行执:权行执 度制理管本基、置设构机理管部内、案方资投、划计营经理管营经:权理管 )关机政行、关机行执(会事董 项事酬报其及人责负务财、理经副、理经司公聘解者或任聘定决:权任聘 人三于少得不,表代工职+表代东股:成组 事监任兼得不员人理管级高、事董 )关机督监(会事监 权案提;权持主集召、议提;)权诉、权正纠求要、权议建免罢、权务财查检(权督监 由自:让转部内 方理合的悉收认确能他其者或面书以项事让转权股其就应,权股转外东股:权意同 同不上以数半东股他其,让转意同为视,的复答未日03,意同求征东股他其知通式 让转意同为视的买购不,买购当应东股意同不,的让转意 让转愿自 多,)限期款付、式方付支、格价、量数(件条等同知通:使行 使行例比资出按,的权购优张主东股个 让转部外 日03知通常正 间期斥除 )观主(日之知应或知明,知通不法违而权购优害损 年1)观客(日之记登权股,日03 股 权 护保不,的权买购先优张主不 权买购先优 转 司公限有 让 偿赔害损求请可,的权购优使行法无因原身自非东股他其 护保 与 利权张主东股让转向,护保人三第 异 议 使行张主东股他其,时化变生发承继因东股人然自:承继 股 持支予不院法,的权买购先优 东 除排 股 偿赔赖信的东股让转和权悔反的东股让转 权 视,的权买购先优使行不,天02间期斥除,权买购先优有是但,权意同有没东股他其,时让转制强:让转制强 回 灭消利权该,利权该弃放为 购 权 外除的定规有另程章,格资东股承继可人承继法合其,后亡死东股人然自:承继 任责带连担承不人权债的东股义名为作,的疵瑕有资出东股:保担与让权股 权股其购收格价的理合照按司公求请以可东股的票对反投议决会东股对:念概 公 营经期延、的产财要主让转立分并合、红分不年5续连司公:司公限有 商 权购回权股东股议异 论分 司 立分、并合:司公份股 法 法 诉起内日09则否,议协购收权股成达内日06日之过通议决会东股自:间时使行 ,资独人法或资独人然自明注中记登司公在当应。司公任责限有的东股人法个一者或东股人然自个一有只、1 明载中照执业营司公在并 司公任责限有人一个一立设资投能只人然自个一、2 司公人一 司公于备置后字签东股由并,式形面书用采应,时议决出作东股,会东股设不、3 任责带连担承务债司公对应,的产财己自东股于立独产财司公明证能不东股、4 )性会社与性放开(司公的任责限有担承限为份股持所以东股,份股额等为分本资部全指是司公份股:念概 立设集募、立设起发:式方 所住有内境国中在上以数半且,人 002-2:数人人起发 会大立创,成组人股认、人起发由会大立创,会大立创司公开召持主内日03起日之足缴款股自当应人起发:会大立创 立设 司公份股 过通数半过权决表持所人股认的议会席出经须必议决的会大立创;席出人股认、人起发的数半过数总份股表代有应 人股认、人起发,时立设未司公,司公立设不议决会大立创或会大立创开召期按未人起发、份股足募期按未:败失立创 本股回抽得不 的议会席出经须必议决出作会大东股,)权一股一(权决表一有份股一每持所,议会会大东股席出东股:会东股 过通数半过权决表持所东股 过通数半过的事董体全经须议决,行举可方席出事董的数半过体全有应司公份股:会事董 构机织组 发已前份股行发开公司公;让转得不内年1起日之立成司公自,份股司公本的有持人起发:让转份股 让转得不内年1起日之易交市上所易交券证在票股司公自,份股的行 会事监 )权购回议异、值保、债转股、励激权股、并合、资减(外例,权股司公本购收得不般一司公:购回份股有限合伙是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法人合伙企业。有限合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共同出资、共担盈亏、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概念 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合伙事务管理;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 概念 的高度人合性的无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任,管理合伙企业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合伙人 2个以上50个以下,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及警察 设立 设立 可以用使用权出资;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出资 出资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普人执行,有人不执行 执行方式 全体合伙人执行。一人或数人执行;执行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 合伙事务执行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 异议权;执行权 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 表见普伙 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 监督权;知情查账权 参与决定普人入伙、退伙 决定权 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事务争议的决议 约定⸺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改变:名称、经营范围、地点 合伙事务决议 建议权 处分: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一致决事项,合伙协议约定的除外 选择会计所 选择权 经营 担保: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 获取权 知情权 有人权利 忠实义务 自我交易一致决;竞业绝对禁止 查账权 盈亏分担 顺序 约定-协商-实缴出资-平均 独占盈亏禁止 合 合伙财产优先清偿(合伙)债务 不能清偿,全体合伙人连带 代表诉 有 普 债务清偿 诉权 经营 个人财产优先清偿(个人)债务 不能清偿⸺合伙收益⸺强制执行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优先购买权) 直接诉 限 伙 通 对内通知 合 合 转让 担保权 份额处分 对外一致决,优购权,约定除外 伙 企 伙 出质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行为无效;善意第三人损失赔偿 有人可以同企业交易、同业竞争,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忠实义务 企 企 业 条件、程序 一致决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亏损必须共同 业 业 盈亏分担 入伙 外部 入伙前债务无限连带 承担 法 后果 内部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有约定的除外 个人财产⸺合伙收益⸺或强制执行企 约定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业中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 有限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 单方退伙 约定合伙期限,符合情形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 权) 法定 自愿退伙 议约定的义务 有人自由预告外转,约定除外 通知退伙 未约定合伙期限 无不利,提前30日通知 份额处分 入伙、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自由出质,约定除外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有人对入伙前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 入伙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 担责任 破产 客观情形,事由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 当然退伙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发生之日退伙 法宣告死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 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 强制退伙 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 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当然退伙 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 过错损害合伙利益,一 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 致决,送达书面通知 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入伙、退伙 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除名退伙 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不得退伙 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起诉 退伙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有人死亡或者终止,其继承人或权 手动继承 资格继承 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利承受人可取得该有人资格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对退伙前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企业 退伙 合伙人的资格继承 无限人继承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不能继承⸺份额退还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内部 约定除外 内部 退伙结算,返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的后果 需对原身份期间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 外部 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外部 身份变更 带责任 特殊行业限制 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仅剩有人的,解散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 特殊后果 特殊责任承担方式 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仅剩普人的,转为普通合伙 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全体合伙人无限连带 - 4 -投资设立企业 股权收购 外商投资 投资新建项目 其他 外资和外企概念 中国境内设立,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 概念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经营实体(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全部或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 外商投资企业 境内登记设立的企业 一个自然人投资 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 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 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及其投资的待遇 准入国民待遇 设立 无需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 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 无需最低注册资本 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 准入国民待遇+负面清单 个 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无法人资格 人 特定领域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 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得投资 独 自行管理:投资人本人直接管理 责令停止、限期处分、恢复原状、没收 负面清单禁止投资 违法所得 法律责任 资 事务管理 委托管理:投资人委托他人管理 投资准入 个 相应法律责任 聘任管理:投资人聘任他人管理 企 外 人 符合条件才能投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限期改正,采取措施满足准入要求⸺逾 负面清单限制投资 商 业 独 期不改正,适用禁止投资规则 法律责任 投 资 基本制度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绝对禁止 相应法律责任 资 法 企 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国民待遇,内外一致原则 法 业 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负面清单以外领域 外 法 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特许经营 委托管理、聘任管理禁止行为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 商 平等适用各项政策 立帐户储存 相关立法应征求意见 投 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应及时公布 立法 相对禁止 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县级以上政府⸺制定促进和便利外商措施 投资促进 资 平等参与标准化制定、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 标准化 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公平竞争参与 政府采购 法 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 可依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融资 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 征收禁止和例外 例外:特殊情况+公共利益 投资人决定解散 收益自由处分 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保护知识产权 投资保护 解散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依法行政 侵犯权益:协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投诉 解散与清算 其他 组织形式及活动准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 组织管理 自行清算或法院指定 经营者集中⸺接受审查 集中 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 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安全审查 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投资管理 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 信息报告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罚款 法律责任 遵守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税收、会计、外汇方面法律 守法 违法查处,纳入信用系统 法律责任 - 5 -股东认缴的出资是债务人财产 全部财产 债务人财产 承担出资责任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受理时+受理后破产程序终结前 诉讼费;管理费;人工费 破产费用:财团债务 继续履行合同之债;继续经营之债 破产财团合同之债 破产财团无因管理之债 共益债务:财团债务 破产财团致人损害之债;管理人 破产财团侵权之债 管理破产财团致人损害之债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财团不当得利之债 申 重整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法人企业, 随时清偿 请 重整(积极拯救) 置备重整计划,进行营业债务整理,通过重整计 程 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先清偿破产费用 划并经法院批准后生效的程序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 序 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按比例清偿 的 和解是债务人提出与债权人达成了结债务的协 和解(消极挽救) 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类 议,并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程序 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赠与;低价卖、高价买;供物保;弃债权;提前偿 欺诈行为 型 清算是清理债务人的财产和债务,于破产宣告之后,对全体 破 和 清算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 原则 撤销权 产 转 债权人公平分配的程序 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申 换 申请人必须从中选择一种程序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 偏颇行为 请 与 破 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例外 受 产 人身效果 妥善保管财产及资料;按要求进行工作,如实回答询 理 受 问;列席债权人会议;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 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 理 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董监高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不予撤销 裁判执行程序的清偿有效 破 破 后 财产效果 债务人个别清偿无效;第三人对管理人给付 的 产 破产受理前的,原权利人通过破产债权清偿 产 企 法 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三人善意取得 程 程 律 管理人有选择权 破产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权)清偿 序 业 序 效 对特殊合同效果 除斥期间:2个月或30日 第三人善意取得 果 待履行合同 破产受理前的,第三人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债务人财产 的 的 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担保要求权 第三人未善意取得 =破产财产 破 通 通 破产受理前后,第三人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权)清偿 一般取回权 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依法设立的律所、 用 资格 用 产 会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代位物取回 规 规 任免 任免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时指定 破产受理前的,通过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代位金代位物取回 则 法 则 无法区分的,通过债权救济 取回权 2 1 报酬 法院确定 破产受理前后,作为共益债务(权)清偿 1 接管权、调查权; 受理破产申请时,债务人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条件 破产财团⸺管理权、处分权 决定权;处分权 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要求交付货物 限制 出卖人取回权 管 一般职责 代表债务人⸺代表权 理 标的物到达前主张 人 代表债权人⸺提议权、撤销权 行使时间 标的物到达前主张过,到达管理人后,仍可主张 报告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义务、不辞任义务 受理前互负债务,不论债的种类和期限 行使条件 职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法院许可 债务人(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债权 责 重大行为的许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报告债权人 和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 可和报告义务 委员会⸺报告法院 担保债权人恶 义 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 意抵销合法 恶意抵销禁止和无效 务 重大(处分)行为 转让;物保;弃权;履行合同 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抵销权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 事先制作管理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 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 会议表决⸺未通过,不得处分 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事先表决, 重大处分的程序 实施处分10日前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破产企业股东对破产企业所负担的出资债务 破产企业的股东不能以下列债务 实施前报告 或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要求其说 破产企业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关联交易损害破产企业而对 抵销其对破产企业享有的债权 明或提供依据,要求纠正⸺拒绝纠 破产企业负担的债务 正的,请求法院决定⸺法院认为不 破产宣告后 清算程序 妥的,责令停止处分⸺管理人纠正 暂停 重整程序 行使时间 或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 法院裁定和解之日 和解程序 别除权 担保财产的清偿余额归入破产财产,债权的清偿差额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受偿 效力 别除权优先于共益债权,共益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 - 6 -原因与申请 谁管理谁制备 重整计划制备 重整程序 有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涉及出资 分组表决 期间 人权益的,应设出资人组表决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各组:人头过半数+债权额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2、须为法院受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债权 决议规则 各组都通过 一般规定 3、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通过后的批准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 4、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 批准 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 申报 已代偿的,以求偿权申报;未代偿的,以将来求偿权申报 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的强行批准 担保人在清偿全部债权后,可代替债权人受偿;债权人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 受偿 的债权受偿前,不得代替债权人受偿,但是在其承担担 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 保责任范围内可请求债权人返还超额受偿的部分 案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 担保人担责后,不能向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追偿 后的债务人追偿 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破产,不申报债权也不通知担 未申报的债权按同类债权处理 拘束力和效力 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申报债权 免责 保人,导致担保人不能预先追偿的,担保人在可能受偿 不惠及第三人: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 的范围内免责,担保人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 债权人承诺失效 债权人可申报债权,主债务未到期,保证债权视 债权申报 债权人受偿前,在与同顺位债权达到同一比例后,继续接受分配 执行障碍 重整计划的执行 保证人破产 为到期-分配额提存,确定后分配;保证人担责 企 后-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继续有效 破 产 业 债权人分别全部申报,不超过债权总 债务人免责 执行完毕 保证人、债务人都破产 额;在一方破产程序中受偿部分,不扣 程 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必须提交相关证据,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申请与裁定 破 减;保证人担责后-对债务人无求偿权 序 连带债务人数人都破产 其债权人分别全部申报 要约:债务人发出 的 和解程序 产 成立 类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 承诺:出席会议债权人人头过半数+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三分之二以上 连带债权人申报 和解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型 法 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法院认可,终止和解程序,破产程序终结 生效 2 通 职工债权 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法院不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宣告破产 用 利息债权 附利息债权自破产受理时停止计息 规 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则 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 未申报的债权按同类债权处理 拘束力和效力 待定债权 不惠及第三人: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 程序 债权登记-债权确认-债权异议-债权人知情权 和解协议无效的,宣告破产 效力瑕疵 现场表决;非现场表决-3日内告知结果 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同等比例范围内的受偿,不返还 表决 和解协议的执行 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受影响的,参加表决;不受影响 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 债权人承诺失效 的,不参加表决 债权人受偿有效,在与同顺位债权达到同一比例后,继续接受分配 执行障碍 召开表决程序违法 担保继续有效 债权人会议 会议 撤销 内容违法 债务人免责 执行完毕 越权表决 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申请 申请与受理 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更换审查监管管理人、继续或停止 债务人营业之职权 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授权 破产宣告 概括授权禁止 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别除权 表决:全体过半数人头决,异议记录载明 债权人委员会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变价、分配 破产清算程序 监督:债权人会议监督、向债权人会议汇报工 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社会保险等 作、法院指导 欠缴除前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破产清偿顺序 普通债权 连带责任存续 破产程序终结 - 7 -表明“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 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汇票必须记载事项 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流通性、设权性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付款人在持票人提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示票据时,应当履行付款责任 汇票 出票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 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概念和特征 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 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 居住地为出票地 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不可分性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 支票 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概念 单纯性:背书不得附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背书连续: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 票据行为的原因关系存在瑕疵,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无因证券 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取得 背书 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和独立性 限制背书 负责效果 票据权利的取得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 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恶意 期后背书 例外规则 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转让背书 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 无偿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先于其前手的权利 以依法无常取得票据 票 票 回头背书 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据 票据权利未产生:票据无效 汇票 所有债务人对所有债权人 法 据 本票 质押背书 载明“质押”背书 票据权利已消灭:除权判决生效 总 表明“保证”的字样 支票 票据变造、伪造、票据行为 物的抗辩 则 法 保证人签章 的无权代理 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特定债务人对所有债权人 成立 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 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无限人签章:个别签章无效 票据权利的抗辩 未记载保证日期 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所有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持票人没有票据权利 保证 保证具有独立性,被保证人签章无效,保证签章依然有效 人的抗辩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以及保证人之间就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 直接前后手 效力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者,保证依然有效,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 特定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 非直接前后手:存在直接的 保证人的代位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 民事债务关系 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灭失,不存在挂失止付 绝对丧失 自由承兑 票据丧失 遗失、被盗、丢失 相对丧失 承兑 完全承兑 票据权利的救济 挂失止付⸺防止他人冒领 单纯承兑 承兑 对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 公示催告⸺防止善意受让,仍能行使权利 救济 提示承兑 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 普通诉讼--失票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及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 付款损失的承担 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付款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法定情况下,持票人向其前手,也就是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 追索 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 票据债务人的连带责任 - 8 -表示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证券的概念 持股限制 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 概述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 证券发行市场(发行人⸺投资人) 持股禁止 证券市场 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 证券流通市场(投资人⸺投资人) 禁限证券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证券交易 保密义务 交易行为 当依法为投资者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投资者的信息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但依法实施员工 公开发行 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 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证券服务人员持股限制 和人员,在该证券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证券发行 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 基本条件 短线交易收入归入 人员,在该证券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证券,由此 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非公开发行 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间接发行 收购方式 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其他合法方式 设立发行 发行方式 5%,3日内报告通知公告,期限内禁止买卖 增资发行 证 概述 达到5%后,每增减5%,报告公告,事实发生至公告3日内,禁止买卖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券 通知、报告、公告、禁止买卖 达到5%后,表决权每股减1%,通知公告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法 违法买入有表决权股的,36个月内,对该违法超过比例部分的股 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首次发行新股条件 份没有表决权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 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上市公司收购 要约收购 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要约收购 公告收购报告书 股票发行 证监会依法负责发行申请的注册 基本条件 收购期限和条件 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证交所按规审核发行申请 收购完成 注册制 证券发行 收购行为完成 无利害关系 收购人转股限制 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 不接受馈赠 提案权、表决权征集 参加申请注册人员行为禁止 不持有证券 表决权征集 征集人披露义务,禁止有偿征集 不私下接触 违法征集的赔偿责任 尚未发行的,予以撤销,停止发行 发行人欺诈虚假宣传陈述对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等可委 先行赔付 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先赔偿,后追偿 发行人还本付息 撤销注册 调解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 投资者权益保护 人、保荐人过错推定的连带 撤销发行注册决定 纠纷解决 诉讼 发行人虚假陈述,回购证券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提起代表诉讼,不受持股比例和期限的限制 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 诉讼标的同一种类。一方人数众多的,可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回证券 证券公司承销 代表人诉讼 法院公告通知投资者登记 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承销团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最长不超过90日 承销期限 溢价发行的,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承销价格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按国务院的规定并经证监会批准 证券承销 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发行失败 证券机构 行为限制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担保 证券公司核查义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虚假宣传 不正当竞争手段 证券公司行为禁止 其他 - 9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负有支付保费义务 体检不免告知义务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金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 被保险人:约定保险事故可能在其财产或人事上发生的人 年龄不真实的后果⸺保费:多退少补 保险合同订立 受益人:保险金受领人,人身保险中由被保险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人身保险利益:合同订立时 保险标的:作为投保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保险利益原则 财产保险利益:事故发生时 订立 诺成、不要式 多种形式、可追认 代签和代写 代签:补交保费视为追认;代写:经签字确认;保险公司收费视为承诺 保险合同订立 保险合同形式 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 明知无异议 其他形式 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 记载内容不一致的处理 以投保单为准;非格式条款为准;时间在后的为准;手写部分为准 认可保险金额的形式 同意 投保人任意解除权 保 保险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书面撤销视为合同解除 保险人约定、法定外,不得解除 险 法院审查义务 法 保险合同 询问告知主义 询问争议:保险公司举证;询问应当明确具体 保险人故意、重大过失不告知,保险人有解除权 总 合同无效,父母同意除外 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为其投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 保险人的解除权 除斥期间:30日;不可抗辩期间:2年 则 宣告死亡:赔 弃权规则:保险人恶意 宣告死亡 保险人解除权限制 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虚报事故或夸大损失 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内:赔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义务 “无人”禁止,未成年子女除外 ⸺解除或加费 危险是重要的、持续的、订立时不可预见的 投保 降低保费 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保险价值明显减少 死亡保单处分禁止,未成年子女除外 交付后转移风险的,受让人继受被保险人权利 被保险人同意 权利继受 转让后,受让人继受保险之债,保险人无需再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 继承后,受让人承继保险之债 看继承法规定 法定继承人 受益人的指定 空档期 通知保险人后,保险人答复前,发生事故⸺赔 人 不同主体:合同订立时 受益人争议 施救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身 保 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 同一主体,事故发生时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所支 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保 施救费用和勘察费用 勘察费用 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险 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 险 保险公司负担费用 防止或减少损失的必要合理费用 身份关系变动,认定未指定 合 法 对物 法定物权变动 变更意思表示发出生效:(经被保险人同意) 同 对人 法定债权让与 通知对抗 受益人变更 受益人 条件 履行义务;以自己名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可向投保人代位 取得 自动;诉讼时效其取得开始计算 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可转让其权利 第三人免责,保险人代位权受限制 保险合同订立前 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弃权事实,导致被保险人不能代位的,返还相应保金 无受益人 被保险人弃权 受益人的权利与丧失:“法定 保险合同订立后 赔偿前弃权,保险人免责;赔偿后放弃,无效 受益人”⸺保险金的继承 受益人弃权或失权 代位权 保护 被保险人过错损害代位权⸺扣减或返还保金 财 未约定份额和顺序,均享 被保险人已从第三人受偿,相应扣减 产 被保险人双重获赔 债权让与⸺通知对抗第三人 未约定份额,约定顺序,同顺序均享 部分受益人死亡失权弃权: 部分受益人死亡失权弃权 保 代位权排除 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其他组成人员非故意造成保险事故 约定份额,未约定顺序,按比例 约定⸺法定 险 限制 被保险人的保护⸺不真正连带之债 合 管辖 以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确定 约定份额和顺序,同顺序按比例 同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之诉与代位权之诉可以合并审理 诉讼 遗产处理,向持保单的继承人给付有效 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可以申请变更当事人⸺被保险人同意,准许;不同意,做共同原告 直接对第三者赔 推定受益人先死 保险公司直接赔 被保险人请求直接赔 裁判确认;协商一致;能够确定的其他情形 被保险人、受益人失权,约定除外⸺投保人有解除权 诉讼时效: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 解除 限制:被保险人、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 第三者请求 投保人解除无效⸺被保险人、受益人有介入权 和解协议 保险人可依据和解协议担责 保险公司拒赔⸺保险人负举证责任:证明系自杀 责任保险 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判决执行未果的,第三者可继续向保险人求偿 自杀的举证责任 合同解除 保护第三者 被保险人赔偿前,不得向被保险人赔 被保险人系“无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负举证责任 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前,向被保险人赔偿,不免除其对第三者的责任 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存在因果关系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 保险公司负担费用 意外死亡⸺赔 共同侵权 连带责任,外部赔偿,内部追偿 - 10 -登记对抗 设立 资格 完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抵押船舶转让禁止 船舶抵押权 知情权 抵押权从属性 委托人 效力 抵押权冲突:看登记时间 调整管理方法请求权 权利 消灭和物上代位 撤销权 工资⸺人身损害⸺税费⸺救助⸺财产侵权损害 内容 解任权 船 同一顺序的,有两个请求的,同时受偿 舶 海 海商法概述 调整海商运输关系 资格 完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倒序原则 担 商 善管义务 船舶优先权应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保 船舶所有权 登记对抗 行使与转移 船舶优先权 海事请求权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 物 法 信托财产和受托人财产分别管理义务 权 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信 义务 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义务 法院强制售出 消灭 托 保存、报告、保密义务 船舶灭失 当 受托人 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船舶时消灭 船舶留置权 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支付义务-以信托财产为限支付信托利益 事 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 担保物权关系 信托财产确定 成立条件 人 约定协商无偿,处理事务不 报偿请求权 当的、未恢复原状前-不得请 书面形式 求报酬 成立 信托合同形式: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 信托财产债务,受托人以自有 财产支付的,就信托财产优先 其他书面形式:受托人承诺时⸺信托成立 成立 信托法 权利 优先受偿权 受偿,处理事务不当的,自有 遗嘱信托⸺依继承法规定 信 财产赔偿 托 信托财产登记⸺依法应当登记的,如果未补办登记,信托不生效 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可辞 设 辞任和留守 任,在新受托人上任前,留守 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立 信托受益权 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全体受益人弃权,信托终止;部分收益人弃 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受益人 放弃收益权 权:信托文件-其他受益人-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信托无效 生效 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法院裁定;共同 撤销权和解任权 受益人之一撤销,对全体受益人有效 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委托人依法依规变更受益人或处分信托受益权⸺受益人侵权、 变更 其他 受益人同意、信托文件规定 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托 委托人依法依规解除⸺委托人系唯一受益人,受益人对委托人 解除 重大侵权、受益人同意、信托文件规定 除斥期间:1年,自明知或应之之日起算 信托可撤销 的 变 不因为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丧行为能力、解散、 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取得的信托利益 独立于委托人财产 撤销或破产而终止 更 情形 独立于受托人财产 范围 与 终止:文件规定、违反信托目的、目的已经或不能实 独立于受益人财产 终 现、协商、撤销或解除 止 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财产归属⸺信托文件⸺受益人或其继承人 信 终止 ⸺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托 可以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 财产执行 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财 可留置信托财产或对信托 产 法律效果 受托人请求报酬 其他 财产的权利归属人请求 信托财团的债权不能与受托人自己的债务抵销 受托人做出清算报告⸺受益人或信托财产权 抵销禁止 利归属人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报告事项解除责 A信托财团的债权不能与B信托财团的债务抵销 任,不正当行为除外 - 11 -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主体 横向 固定价格、限制数量、分割市场、抵制交易 内容 限制新技术新产品 无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 主体 纵向 固定价格、固定最低价格 内容 情形 合并、股权资产收购控制、合同、其他 罚款 事先申报制度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垄 申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撤销 申报标准(国务院规定) 断 申报与豁免 技术进步、提高效率、竞争生态 协 已经形成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 豁免 豁免 议 公共利益、缓解危机、外贸利益 受同一经营者控制的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 已实施⸺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罚款 初审30日⸺进一步审查90日(延长最多不超 程序 过60日) 未实施⸺罚款 商务部的审查 反 禁止集中 法代、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有个人责任 行政责任 决定 的,可处100万以下罚款 允许集中,附加条件 垄 法律责任 主动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减轻或免除 行政责任 恢复原状、复议前置 断 法律责任及救济 损害赔偿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 法 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 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才违法 民事责任 损公益,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公益诉讼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 滥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处理建议、改正情况书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 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 市场支配地位推定 用 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关 市 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 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场 “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反映企业综合经 支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因素 济实力的其他因素” 配 垄断价格、低价倾销、拒绝交易 地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位 强制交易、搭售行为、差别待遇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罚款 行政责任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 12 -虚假商业宣传 现场检查 概念 虚假交易宣传 询问、要求提供资料 广告主:无过错责任 查询、复制 措施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过错推定责任 虚假宣传 查封、扣押财物 对涉嫌不正当竞 检查措施 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组织:连带责任 查询账户 争行为的调查 社会组织、个人 依法行政,查询结果及时公开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连带 法律责任 广告经营者 损失⸺获益⸺500万以下赔偿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已赔偿,不正当竞争不重复赔偿 禁止重复赔偿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没、吊 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不是收货地 管辖 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 概念 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品标识⸺擅自使用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恶意获取 主体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姓名 恶意使用 混淆 经营活动标识⸺擅自使用域名、网站名称、网页等 情形 违约披露使用 其他 反 侵犯商业秘密 教唆引诱帮助侵犯商业秘密 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类型 不 恶意获取披露使用 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其他特点 举证 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涉嫌侵权人负担举证责任 正 产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 不混淆 不正当竞 民事责任:侵权责任 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商业混淆行为 当 争行为(二)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停止违法行为、罚没 地名 竞 刑事责任 连带责任 民事责任 争 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善意侵权免赔 法律责任 不正当竞争 情形 无奖或内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没、吊,替 行政责任 法 行为(一) 最高奖的金额超五万 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非法有奖销售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 民事责任:民事合同有效 受交易相对方委情形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 情形 法律责任 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行政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情形 传播虚假信息构成诋毁商誉,有特定损害对象 接受双方 如实入账 商业贿赂 诋毁商誉 民事责任 侵权 雇主责任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罚款 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 擅自插入链接 罚、没、吊 行政责任 非法使得用户修改关闭卸载网络产品或服务 情形 恶意不兼容 利用网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妨碍其 其他妨碍破坏行为 他经营者提供的网络服务或产品 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13 -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 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获得赔偿权、结社权 消费者权利 获得有关知识权、受尊重权 个人信息保护权、监督批评权 事故发生单位、治疗单位→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 处置与报告 监管部门报告 缺陷商品召回、标明与明码标价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本级人 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 民政府+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接到报告后上报 格式条款限制、瑕疵担保 经营者义务 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销毁证据 消费者的权利 违约退货、无理由退货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 与经营者的义务 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 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消费者组织 用或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推荐商品或服务 食品安全法 消法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柜台责任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网络平台交易提供者责任 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首负责任制 关系生命健康的,无过错责任 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 厂家无过错:只要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均要承担赔偿责任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 消 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 法律责任 善意商家无过错,可免行政处罚,但不可免民事责任 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费 经营者欺诈的惩罚性赔偿 法律责任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明知缺陷,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10倍或者 者 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惩罚性赔偿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可向其要求赔 法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 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持有人要求赔偿 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抗辩事由:生产者、消费者不能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法 问题为由抗辩 违约 产品质量责任 责任认定 产品质量标准与抗辩 必须是“缺陷”产品 含义 产品质量责任 食品药品 集中交易市场-承担连带责任 购买者、使用者、第三人 权利主体 与产品缺陷责任 纠纷司法 挂靠经营-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 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对外连带 解释 产品缺陷责 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无过错责任 任(侵权) 法律责任 中介机构责任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生产者 1、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首先承担民事责任 投入流通的,引起损害的缺陷不存在的 免责事由 责任 惩罚性赔偿 2、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 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可向生产者、消费者主张支付价 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 过错责任 销售者 参照适用:赠品、化妆品;消费者协会提起的公益诉讼参照适用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 陷产品的供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内责任 相应赔偿责任 检验机构 未作为,连带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 其他责任主体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 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连带 不能对其主张侵权 第三人过错致害 - 14 -发包 取得 合同生效,取得承包经营权 承包合同 集体组织合并分立,不影响合同 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约定无效 主体 承包方 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 家庭成员平等权利,全体成员登记在册 发包地⸺使用权、收益权 取得 权利 内容互换-发包方备案;内转发包方同意; 城市城区土地和其他 国家土地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处分权 内容 物权变动-登记对抗;强迫流转-无效 先国有化,后出让 内容 土地经营权⸺处分权 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集体土地所有权 补偿权 生产,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 非农禁止 权利期限 耕地:30+30;草地30~50+相应延长;林地30~70+相应延长 非农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土 法定债权债务关系 非农禁止、合理利用 地 家庭承包经营权 军事外交、基础设施、公共事业 进城无需退出,引导自愿流转 公共利益征收 所 承包期内,收回禁止 交回或收回,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相应补偿 安居工程、城镇建设、公共利益 有 保护 承包期内,调整禁止 2/3多数决+乡府和县主管部门批,约定除外 情形 永久基本农田 权 保护和继承 妇女未取得承包地的,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国务院批准 继承 承包收益、林地可承包继承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农 流转方式 出租、入股、其他方式⸺发包方备案 收益归承包方 村 流转原则 自愿有偿、非农禁止、承包期内流转、受让方有资质、内部成员优先 公告-听取意见-听证-签约 程序 土地征收 取得 土 流转合同 不超过一年,可不签 公平、合理补偿 地 流转期限5年以上可登记,登记对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 承 土地经营权人权利 收益权、补偿权、处分权 补偿 土地经营权 内容 偿费、社会保障费 包 土地经营权担保 承包方担保/受让方担保⸺承包人书面同意并向发包人备案 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土 法 合同解除 承包方 非农、抛荒、严重损害生态环境、其他 法定债务关系 非农、抛荒、损害土地或破坏生态,承包方不解 招、拍、挂 地 合同终止 发包方 出让 除合同⸺发包方终止+损害赔偿 先交钱,后用地 法律责任 非农建设⸺行政处罚+发包方制止、损害赔偿 法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荒地⸺拍照挂方式承包或折股承包经营、股份合作经营 取得 外转 2/3多数决+乡政府批 资信审查 优先承包权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划拨 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权 流转 出租、入股、抵押、其他方式 土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继承 收益继承 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地 其他 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 协商、调解、仲裁、起诉 使 家庭承包 用 房地产开发 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 1年不动工:交费;2年不动工:收回;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前期工作迟延除外 农用地 权 四荒土地 支付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其他方式承包 条件 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 集体土地使用权 房 完成开发总额25%以上 经营用地 年限 原年限—已使用年限 地 出让土地 用途 改用途 原出让人+市县政府城市规划部门同意+改协议+调出让金 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公益用地 非农用地 产 公共利益收回 一户一宅,符合规划 管 提前收回或续期 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公共利益外,批准 宅基地 理 乡府审批,出卖赠与出租后,不再分配 房地产转让 法律效果 要式行为、合同之债概括移转 法 报批⸺受让方办出让手续 手续 报批⸺不办出让手续,转让方将土地收益上交 划拨土地 抵押 缴纳应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优先受偿 出租 租金中土地收益上缴 - 15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设立、变更 全国:10亿;城市:1亿;农村:5千万 符合法定最低要求的注册资本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拨付资金不超过总行资金60% 分支机构 设立、运作 六月未开业;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就业吊销 变更重大事项;变更大股东⸺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 须批转的变更事项 变更董高 需审查事项 监管范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审查 关系人借用贷款禁止 防控金融风险 关系人担保贷款平等待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 整改 防止资产流失 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 董监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关系人 贷款业务 防范股东和管理层的道德风险 前款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条件 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 损害赔偿、民事借款合同一般有效 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 被接管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改变 没、罚、停、吊 行政责任 信用危机处理与接管 效果 银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及时处分 行 审慎规则 业务管理 银 期限 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投资禁止:信托、证券、企业、非自用不动产、非银行金融机构 商 业 业 行 监 原因 违法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接管、重组或撤销 撤销 银 督 后果 清算 业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超过75% 行 管 阻止出境⸺通知出境机关 流动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不低于25%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法 理 接管、重组或被撤销期间的处理 董高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冻结财产⸺申请法院 法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金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超过10% 查询账户 其他 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人的监管 申请法院冻结 结汇、售汇 违法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和终止;违法的业务活动⸺改正,罚没;情节严重的:停业、吊销 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借款 擅自任命董高、拒绝监管、违法信息披露、违反审慎规则⸺罚款;情节严重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 借出“闲钱”、借入“救急” 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范围 的,停业,吊销 财务报告 法律责任 违规报告⸺改正、罚款 存款准备金 责令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解散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 警告、罚款 解散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 取消任职资格、行业禁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法院宣告,法 接管、解散、撤销、破产、清算和终止 院组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和人员 程序 成立清算组 破产 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清偿顺序 用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 16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 企业收入总额 居民个人 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 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 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纳税人 财政拨款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 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 非居民个人 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不征税收入 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 不满183天的个人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 实体税法(1)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 国债利息收入 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综合所得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 免税收入 3%-45%超额累进税率 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35%超额累进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经营所得 税收优惠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个税缴纳 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20%比例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 20%比例税率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 财产转让所得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 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 其他优惠措施 财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保险赔款 生产经营纳税人 实施对象 税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纳税期之前 适用时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 责令限期缴⸺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逃税迹象,责成担保⸺不担保 提起条件 税款保全措施 法 免税 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审批 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 冻结、扣押、查封 人员的所得 手段 期内缴纳,解除;期内未缴,税收强制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实施对象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 纳税期后 适用时间 实体税法(2) 减税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提起条件 税收强制措施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不正当关联交易减少应纳税额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审批 纳税调整 关联企业恶意不分红或少分红 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 手段 恶意不正当避税 综合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未扣缴;境外所得;移民;非居民 离境清税 税款征收 纳税申报 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收取;其他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扣缴义务人的手续费 2% 税收与有特定物担保债权:看欠税时间是否发生在担保设定之前 税收优先权 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警用车船 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 免征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3年内,可要求补缴,不得要求滞纳金 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少缴、未缴的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 有关人员的车船 殊情况的(10万),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税款追征 程序税法 车船税法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收车船税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 不受期限的限制 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 纳税人合并分立 减税或免征 减税、免税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处分不动产 须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依法申 省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 纳税争议 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可以依法起诉 法律责任与争议 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定期 或议或诉 处罚争议 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 17 -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2、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吗,并办理登记 环境标准制度 权利归属 地标高于国标,地标为省级地标,地标备案,应当执行地标 3、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总则 概念: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一般禁止,例外允许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1、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 2、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 现场检查权:县级以上环保局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有权对 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予批准 环境保护法的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并应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矿产资源勘查 基本制度 4、矿区范围公告、变更(原审批机关批准+原发证机关重新发证) 的登记和开采 扣押查封权: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 的审批 县级以上环保局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可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备、设施 5、非经同意,禁止采矿 总量控制: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 6、关闭矿山需提出相关报告和材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监督管理制度 区,省级以上环保局应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7、地质现象与文化古迹保护和报告 排污许可: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 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1、国务院地质局审批发证 预警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 2、特定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国务院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和颁发 3、其他的矿产、储量中型的,省级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重点排污单位公示 4、其他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依法制定 建设项目应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 信息公开制度 应编制环评书建设项目的公示 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 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矿产资源的勘查 勘查资料保护和有偿使用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 环 公益诉讼 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 1、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矿 环 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应全文公开) 境 产 境 2、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国家环保局制定监测范围,监测机构应使用符合 矿产资源的开采 资 资 保 环境监测 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 3、建设工程,先行了解矿产资源的分布和开采 源 护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 4、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 法 源 法 跨行政区域污染防治 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人采矿 法 环境法的 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等,推广 农村环境综合治理 集体矿山企业的关闭、搬迁和联合经营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人采矿 基本规则 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 生态保护 线,实行严格保护等 1、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采矿、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各级政府应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 2、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损失赔偿,没收越界开采的 政府监管责任 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 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3、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除以罚款 1、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 4、违法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2、抗辩事由: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污 环境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 染者不承担责任,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 5、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地质局有权责令改正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责任 3、环境民事诉讼的特征:失效3年 6、盗窃、抢夺矿产品和财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和 按日连续处罚: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 7、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 处理程序 正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8、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 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责任 擅自开工的法律责任: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 9、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中介机构和单位的连带责任 协商-省级以上政府处理,跨省的,省级政府协商,协商不成,由国务院处理 矿区范围争议 上级环保局对下级环保局工作工作人员的处罚 争议处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救济 行政拘留 - 18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讨论协商;异议协商完善;公示或告知 规章制度 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律责任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组织与个人承 协商一致订立;连续工作满10年 劳动合同的种类 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过错性辞退和非过错性辞退 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 禁止自派遣,禁止短期分割用工,禁止再派遣 扣押证件收取财物禁止;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 法(2)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尚无不利后果 1个月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 劳动者不愿签订,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 内 劳动合同的订立 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济补偿,但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以小时计酬为主,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支付2倍工资,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要件 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1个月-1年 时间要求 劳动者不愿签订,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 非全日制用工 可书面,可口头 经济补偿 禁止试用 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同时向劳动者最多支付11个月双倍 超过1年 工资 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不补偿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总工资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单方解除合同,不支付违约金 缴纳 培训条款和服务器约定 职工的缴费基数→本人工资 劳动者严重过错,用人单位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 基本养老保险 支付违约金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领取条件∶ 法定退休年龄+累计 15 年 竞业期最长2年,原单位在禁止期限内,按月给付经济补偿 对象 在职员工 单位解约:额外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 社 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单位违约:如果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 会 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约定 劳动与 保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劳动合同 险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劳动者违约:违约金+遵守竞业义务 劳动合同的内容 社会保障法 受到事故伤害的 法(1) 法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认定为工伤 患职业病的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非全日制用工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 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其他 试用期约定限制 工伤认定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试用期 视同工伤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不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 不得超过2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 试用期时间 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故意犯罪的 不得超过6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不视为工伤 醉酒或者吸毒的 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 自残或者自杀的 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争议、社会保险争议、企业改制纠纷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范围 不属于 行政争议;民事争议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双方协商解除 劳 过错解除⸺单方解除权:基于单位过错⸺补偿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者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动 管辖 无过错解除⸺任意解除权:预告(30日,3日)⸺不补偿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争 过错解除⸺单方解除权:基于劳动者过错⸺不补偿 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无过错解除⸺单方解除权: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议 1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 小规模;不胜任、情势变更⸺无法履行 仲裁 时效 基于履行不能(病4期155不适 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大规模:经济性裁员⸺无法履行 用;老弱病残孕)⸺补偿 处理方式 举证责任倒置 期满、退休、死亡、法定 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者自愿主动离职;劳动者因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 不补偿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一裁终局 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到1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经济补偿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赔偿补偿不并用 诉讼 仲裁前置,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法院不直接接受劳动争议纠纷 - 19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国家、国际组织标识、官方标识 客体 不保护的对象:违法的发明创造、不属于发明创造的、属于特定领域的发明创造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注册商标 社会利益、公共利益(民族歧视、欺骗性、有害良俗和不良影响) 条件: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只有新颖性要求,但 地域限制 不得与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冲突 商品的通用元素 申请:发明专利(初步审查-早期公开-实质审查-授权登记公告),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 取得 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授予专利 直接表示商品特点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注册商标, 但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诉讼时效3年,专利授权日前已知的,自授权日起算 商品的自身形状 除专利法另有规定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 缺乏显著特征的 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 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使用 驳回 其专利方法 注册商标 警告、罚款 不得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 专利权 发明和实用新型 不使用却恶意注册商标 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商标申请时-异议 制造权、销售权、许诺销售权、使用权、进口权 独占的实施权 商标已经注册的,宣告无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 外观设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 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内容 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不得和在先利益冲突 独占实施、排他实施、普通实施 许可实施权 权利人请求宣告商标无效,无效异议期为5年(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 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转让权 外国优先权:6个月-协议、国际条约、相互承认 首次出售后专利权一次用尽 知 优先权 国际展览会中的优先权:6个月-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 先用人权的实施权 识 专 商 一般侵权行为:使用假冒、仿冒、销售、制造、销售商标标识、故意帮助侵权 利 标 临时过境 专利权的合理使用 限制 产 法 法 其他侵权行为:将商标作字号使用、驰名商标的使用、将商标作域名使用 非营利实施 权 举证责任倒置 行政审批需要 法 一般注册商标 侵权损害赔偿 善意侵权免责,不承担行政责任 买卖合同成立即销售 诉讼时效为三年 对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加工获得的后续产品进行再加工的,不侵权 应权利人请求:销毁假冒商标 帮助侵权和教唆侵权 专利权保护 恶意诉讼-进行处罚 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所涉专利 通用元素的合理使用 善意侵权 专利侵权 通用形状的合理使用 国益、公益侵权可付费使用 商标侵权 商标的合理使用 先用权 获益举证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 商标的连带使用(指示性使用) 约定赔偿 未注册的,同类保护-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保护 注册的,跨类保护-可能受害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相关部门 驰名商标不得使用和宣传 - 20 -以印刷、复制、括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 复制权 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 概念: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概念: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 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舞蹈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 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客体:作品 作品、试听作品、设计图形作品和模具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其他智力成果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 信息网络传播权 不予保护的对象:官方法律、决议、文件、译文、单纯的事 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是侵权行为 创作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 实消息、历年、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为,不考虑行为能力,儿童、 例外:教研、盲人、公务、测试 精神病人都可以成为作者 1、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法定许可 一般主体 2、继受人:因继承、赠与、遗赠或受让等法律事实取得著作财产权的人 复制传播权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资料,应取得制片者的许可,并付酬 3、外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同 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首次在中国出版的,依法享有著作权)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应取得录像制作者、著作权人许 广播权 可,并付酬 概念:是指在以有作品基础上,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 作性劳动而产生的作品 中国签订的 广播权不包括网络传播 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使用演绎作品需要得到双重许可 仅限于视听作品、软件 出租权 使用权 拍电影电视剧不是演绎 仅限于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展览权 1、作者之间存在创作合意和共同创作的行为 如音乐作品、文学作品 表演权 主体 合作作品 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全体作者 仅限于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 放映权 3、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由合作作者协商一致行使;协商不成 摄制权 的,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 翻译权 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改造权 财产权 内容 著 改编权 著 概念: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作 作 汇编权 权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 权 视听作品 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 法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许可使用权 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转让权 知 特殊 视听作品中的其他作品的著作权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 主体 定不明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获得报酬权 识 概念: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职务作品 特征:一般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必权利人同意的无偿使用,不得影响作品的无偿使用 产 单位视为作者 个人学习使用 合理使用 权 概念:是指作者接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 媒体使用(时事新闻、政治经济宗教的时事性文章、公众集会讲话) 委托作品 公务使用 类型 法 没有订立合同或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 人有使用权 教育、文化保存、交流使用 限制 著作权 著 特殊群体使用 作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特征:主要是作品传播者使用,有偿,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不适应法定许可 权 美术作品 但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享有原件所有权和原件展览权,其他权利仍由 报刊转载 法定许可 法 著作权人享有 录音者制作录音制品 类型 摄影作品不包括身份证照片、工作证照片等非独创性的照片 两台播放已经发表的作品 摄影作品 编写出版教科书 照片上的顾客享有肖像权、隐私权等,作品使用应当取得顾客同意 出版者权 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通过发行、广播、网络传播、表演、展 发表权 演员、歌唱家、演奏者、舞蹈家、朗诵者的针对其表演活动的权利 表演者权 邻接权 览、放映等使用作品的方式来行使 录制者(唱片公司、录像公司)针对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内容 人身权 署名权 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播放者(电台、电视台)针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 播放者权 修改权 报刊、期刊社可以对作品做文字性修改、删节 1、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2、有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权利保护 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3、损害赔偿:故意侵权的、情节严重的,按照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赔偿,权利使用费难 以计算的,500到500万元的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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