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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框架_法考真题相关_2026年8科知识框架

  • 2026-06-09 08:01:26 2026-06-09 07: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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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
pdf
文档大小
4.661 MB
文档页数
23 页
上传时间
2026-06-09 07:37:55

文档内容

重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判定,区别于公法关系,若公权主体非以行政职权而 责任独立,即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出资人、创办人不对法人的债务负责,除非发生“人格否认”。 核心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是以平等身份与民事主体从事交往活动的受民法调整 提醒!即使一人公司也是独立责任 特征 大陆法系的学理分类: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成员的集合,有团体意思,财 了解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并能够判断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多表现在权利行使的限制、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主要考察学理 产法人是财产的集合无团体意思 法人的分 民 义务的拓展等方面。公序良俗多用于限制当事人的“自治” 分类和立法分 我国立法分类:营利法人(“营利”指向出资人和设立人分配利润)、非营利法人(包 类问题 法 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 类的交叉 括以公益目的非营利法人和其他非营利目的的非营利法人。提示!公益法人必须是公益 概 ⸺法律事实 掌握法律事实的种类及主要区别,尤其能够理解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的区别 目的)、特别法人(包括四种,考试非重点) 述 主体 (见总则编各分章节,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强调!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的区别在于前者没有意思机关 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监督机关 法人机关 法人 债权客体—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民事 注意!法人的分支机构不是法人机关,也不是独立民事主体 法律 客体 掌握主物和从物的判断及归属原则:从物物理上独立于主物,功能上附属于 地位: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属于代表行为, 不同于代理,不需要授权,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时,人 关系 主物。区分意义在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一并移转 格被公司吸收 物权客体—物 法定代表人 (例外是权利) 掌握原物的孳息和判断及归属原则:(1)天然孳息必须要与原物分离否则 要点:公司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善意相对人而言,其实施的法律行为有效。此 属于原物的部分;归属上除另有约定外,有用益物权人的归用益物权人,没 外,法定代表人更换未变更登记的,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 法律关系 有的归所有权人;(2)法定孳息的归属,除另有约定外,按交易习惯 人 的内容 营利法人必须登记;事业单位法人以登记为原则,不登记为例外;社会团体法人以登记 法人的设 与 民事权利的立法体系(总则编第六章) 为原则不登记为例外;财团法人必须登记;机关法人无需登记 立登记 非 根据效力范围及作用方式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其中(1)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最后法人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法人 法人成立、变更、终止 法 请求权只具有请求力而不具有支配力,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均属请求权, 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 设立 人 总 法律关系 只是权利基础不同(2)抗辩权是为了对抗请求权的请求权能而非消灭请求权 承担连带债务 中的 组 的内容即 (3)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适用出除斥期,效果是期间经过权利消灭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法人成立的,第三人有 法人 织 则 权利义 民事权 根据义务人的范围分为:绝对权、相对权,前者包括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 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若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 务,民法 利的学 后者主要指债权 编 问题多从 理体系 非法人组织不是法人之外一切组织,非法人组织必须经登记设立 权利的视 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从权利主要指保证债权、定金债 非法人组织虽然没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一 角观察 权以及担保物权,区分的意义在于,主权利移转的从权利一般一并移转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非法人组织 自力救济和 自力救济不具备违法性不构成侵权,自力救济包括正当化防卫、紧急避险、 免责事由 自助行为;第三人实施的正当防卫同时还构成民法典的“见义勇为”条款 非法人组织区别于法人的核心要点在于前者责任不独立,当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出资人或设立人要承担无限责任 (提醒!这里的无限责任也属于补充责任,仍以非法人组织先不能清偿为前提) 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资格问题,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权利能力不存在差别,人人平等;行为能力因个人情况不同而有差异 法律行为系最重要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后者不受主体意识的支配,前者不然;行为分 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前两者属于表意行为,后者则否;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 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以及年满16周岁但是能自己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VS事实行为,后者无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由法律规定,事实行为不存在效力问题,亦 法律行为的体系地位及判断 行为能力因民事主体各异而有差 不考虑行为能力。事实行为包括合法,非法两方面 行为能力 别,影响行为能力的因素是年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VS情谊行为,后者并不追求法律效果,不成立合同关系,但不排斥侵权的成立 法律行为的判断 和精神状态。行为能力类型三分 无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VS戏谑行为,后者具有戏谑成分,不产生法律效果 法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当然监护人、其次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两委或一部同意);成 VS行政合同,后者不适用民法典调整 监护 年人无当然监护人,按顺序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两委或一部同意)担任监护人 单方法律行为,由一个意思表示构成 成年人意定监护 形式上必须书面,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监护 监护事由发生前可以任意解除 多方法律行为,由两个意思表示,且达成一致构成 单方、多方、决议 监 要点: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只有其父母可 当遗嘱生效时,另一方有监护能 多方法律行为与决议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对向性的一致,如合同, 决议行为,属多方法律 护 遗嘱监护 以遗嘱指定监护人 力的,不应认定遗嘱监护的效力 后者是共向性的一致,如公司设立协议 行为,典型如公司决议 的 意定监护 法律行为的分类 在委托监护下监护人仍然是委托人而不是受托人,对接侵权责任法 种 委托监护 民法典中的法律行为以财产行为为基础 以法律行为所指向的效果不同将法律行为分为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法 自 类 1189 法律行为以非要式为原则,要式为例外,但注意即使是 以法律行为要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需要特定的形 其他 律 然 仅限于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且未成年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不得通过协议 重要 人 协议监护 要式行为也存在“履行治愈规则” 式可将法律行为分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分类 行 监护 监护逃避监护职责 为 处分行为,根据处分的对象不同可以再分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根据是否直接导致权利变 指定监护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法院有权指定,申请无先后顺序 动,可将财产行为分为处分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处分行为必须要求处分权,对应的负担行为是设定义 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行为和负担行为 监护人的职责 务的行为本身不要求处分权,典型意义是无权处分的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 与监护资格的 只有法院有权撤销监护人资格 内心意思不表示于外的,无法律意义 客观要件:表示行为 撤销与恢复 监护资格的恢复的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行为人确有悔改表现+经其申请+考虑被监护人 意思表示及其 主观要件:行为意思、表示意识、效果意思 未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 的意愿+法院视情况决定 的构成要素 不构成意思表示意义在于,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无意思 不构成意思表示的典型情形: 财产代管人的权限仅限于清债、追债, 宣告失踪 制度目的⸺确定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具有原、被告资格 表示=无法律行为=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如梦游、拍卖场招呼朋友 若为其他事项的属于无权处分 对话的意思表示(指受领人可以同步受领),表意的人的意思表示自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指意思 制度目的在于消除不确 无意外的,自判决做出之日视为死亡日期; 死亡日期认定 相对人了解时生效 表示需要相对人受领),根据 定的人身财产关系 有意外的,意外发生之日为视为死亡日期 受领人是否在场的不同,意思 注意数据电文的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指受领人不可以同步受 法律行为的核心 注意!被宣告人实际并未死亡的,则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 特殊规则 领),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表示生效的时点判断也不同 意思表示 宣告死亡 死亡宣告的效果 婚姻关系消灭,继承开始 能力,其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继续有效 的类型 因为不存在信赖利益保护所以意思表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指意思表示不需要相对人受领),如遗嘱 财产关系⸺继承取得要返还,无法返还的适当补偿⸺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不返还⸺侵权要赔偿 示完成时生效 死亡宣告 (1)明示:如口头明说 撤销的法 婚姻关系⸺未再婚婚的自行恢复,但有向婚姻登记机构书面反对声明的除外 (2)默示,通过行为推知,如将车停在停车场 意思表示的类型 律后果 亲子关系⸺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无效 提醒!沉默只有在当事人有约定或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视 (3)单纯的沉默(指不作为) 为意思表示 - 1 -先成立后生效 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要求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实践行为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 法律行为的 的成立和 标的物;要式行为需要满足法定的形式,如遗嘱;整体而言民法典以双方、诺 成立条件 生效 成、不要式为原则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请求权的请求权能受到限制,义务人因此而获得抗辩权。 诉讼时 注意!经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并不因此而消灭,其受领权能仍然保有,债务人清偿的, 效的功 法律行为原则上成立即 对此需要从反面掌握效力瑕疵原因,即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 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能 生效,除有效力瑕疵 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行为附条件和期限是当事人对 对比负担,负担虽属于广义的附款,但无法 诉讼时效涉及公共利益,属于强制性规范,其中止、中断、延长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自 意义 诉讼时效 法律行为效力的自我调节 律行为效力调节功能 由约定的无效,当事人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也无效(但事后抛弃的不禁止,属于行使处分 性质 权) 附条件、 条件和期限的区别: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必定会发生,期限必然会到来,比如死 附期限的 条件、期限 亡的具体时间不确定,但人必然会死。条件则否 1.原则上,债务人应在一审中提出时效抗辩,二审中没有新证据的不得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诉讼时效的 法律行为 援引规则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 2.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条款,也不得就时效问题进行主动释明 拟制条款 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在支、形、请、抗,四类权利中,只有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且原则上只有债权请求权适 诉讼时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包括纯获益行为);(2)双方虚假的法律行为 用诉讼时效,例外的是,未经登记的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也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 无效的 效的适 法 无效(因为表意不真实),例外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或公序良俗 情形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要求停止损害、排除妨害、赔礼道歉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用范围 无效的 而无效;(4)恶意串通无效(因损害他人) 律 法律行 一般规则是请求权可得行使之时(即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并注意下 行 为 (1)自始无效(溯及力)、当然无效(区别于宣告无效);(2)注意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 无效的 列细则 为 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典型的部分无效情形如、定金超过 20% 的部分无效 、租期超 后果 过20 年的部分无效等;(3)无效之后发生恢复原状 (返还财产) 和赔偿损失的后果 1.债务有清偿期的,自清偿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 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 可撤销法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法律行为(错误认识来源于内因);(2)因受 提示!第三人欺诈的相对人知 诉 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 律行为的 欺诈而实施的法律行为(错误认识来源于外因);(3)因胁迫而实施的 情的,受欺诈人才可以撤销, 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讼 可撤 种类 法律行为(意志受强制);(4)因乘人之危而导致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 但是第三人胁迫无此限制 的起算点 时 销的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效 总 法律 关于 (1)撤销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其行使须受除斥期间的限制;(2) 撤销权必须依诉行使,即撤销权人只有通 行为 过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区别于单纯形成权,后者以通知方式行使即可);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与 则 撤销 (3) 撤销权的享有者为,受欺诈者、受胁迫者、发生重大误解者、因显失公平而遭受损失者;(4)行使撤销 自该法定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期 权的 权的法律后果,可撤销行为自成立时起已经发生效力,但因撤销权的行使而溯及既往地失去效力,可撤销民事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 间 编 要点 法律行为一经撤销,其法律后果与无效相一致,即,自始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起计算 二 效力未定 效力未定的情形 (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为(2) 无权代理行为 (3) 无权处分行为 民法典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主观时效),为弥补对债务人保护上的缺 诉讼时效 的法律行 效力未定并非法律行为的终局状态,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是指,符合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但尚 陷,立法规定的20年的客观诉讼时效时间(客观时效),后者自权利发生之日起 期间的长 为 效果 不发生效力;待效力得到补正 (如追认)后,确定生效;如果得不到补正,则确定地不生效 计算,不适用中止、中断,仅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 短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 中断的法律效果是诉讼时效期 代理是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的延长,它的适用的对象仅限于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适用代理,另外部分法律行为依性质不得 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代理 间重新计算,导致诉讼时效的 诉讼 代理),代理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总则)从事民事活动,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不同于代表,代表人的实施代 概述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 中断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两类, 时效 表行为时不存在独立人格 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注意!不是达成转让协议时) 债权人行使权利与债务人承认 的中 根据代理权的来源不同,代理可分为法定代理和意定代理,前者被监护制度吸收 债务,注意司法解释的两个细 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 代 节:代位权诉讼和债权转让 代理权 在意定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权来自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授权行为属于单方行为 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 理 日起中断 关于滥用代理权,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均存在效力补正,恶意串通是连带责任 中止的含义及效果: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法定 在代理的基本架构上,代理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个特殊形态,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无权代 事由,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待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 理被表述为“狭义无权代理” 期间届满。注意:一律重算6个月 效的中 无权 对于以代理为考查对象的题目,应首先考虑代理人是否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没有代理权,但是有权利外观, 止 代理 中止的事由:不可抗力、无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继承人、权利人被控制 有代理权。如代理人无代理权,则进一步考虑题面给定 2.表见代理的形成可归咎于被代理人的过错 的事实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构成表见代理的,应认定代 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相对人催告权⸺善意相对人撤销 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须承受代理行为的后果);如不构成表 权⸺未追认的,要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 见代理,则成立狭义无权代理 追认的,在相对人和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 2 -从归属上来看,登记不等于所有权,登记仅具有权利推定功能,但不意味着登记不会 存在错误(联系更正登记),同时注意登记错误与信赖利益第三人的保护问题 更正登记的适用条件时,登记存在错误,但当事人对 不动产登 错误无争议,若有争议的,登记机关无法办理更正登 更正登记及适 记对于物 记,只得异议登记 用条件 权归属的 物权具有支配效力,其支配的对象是特定物(例外情况下权利可以 意义 成为物权客体),其支配效力表现为,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无 是无法实现更正登记的后续措施,异议登记的法律效果 异议登记及 登记的其 物 需他人意思介入即可实现,不仅是所有权,定限物权也是如此。对 提示!不能简单地认 是使记载于登记簿上的物权失去公信力,从而使第三人 法律效果 他问题 权 比债权,后者并不具有支配力,其实现方式只得请求债务人履行 为物权是人对物的权 无从主张根据登记的公信力善意取得不动产物权 的 利,应当与之同债权 物 特 从考试意义上来看,物权法定原则,对识别物权具有重要作用, 对比把握 预告登记的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实现将来的 权 性 简言之,没有被物权编确定为物权的权利,即使以物为标的物, 登 物权(如期房买卖),预告登记的效果是,使买受人 预告登记及 记 的 但仍不属于物权(如房屋租赁权并不属于物权) 的债权具有了一定物权的效力: 在进行预告登记后,未 法律效果 特 经登记权利人的同意,房屋出卖人不得另行处分该房 实证法物权种类 ⸺除所有权外,还包括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 性 屋;实施处分行为的,该处分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海域使用权也属于特别法规定的一种用益物 及 权),担保物权(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与留置权) 当事人要想通过法律行为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不动产物权,原则上必须登记,不 类 登记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不动产所有权、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 不动产登 型 物权种类法定 ⸺违反该原则设立物权的,不产生物权效力,如当事人设定不 均采登记生效主义),这一点要注意与买卖合同等效力的区分(重要考点) 记对于物 物权的类型 与内容法定的 动产质权;或者设定可转让的居住权 权变动的 基于法律 意义 该原则亦存在例外(主要集中在用益物权中) (1)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 意义 行为物权 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要件;(2) 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变动不 非典型担保,不成立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其不能发 变动 关于非典型担保 以登记为其要件;(3)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是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生物权效力 交付是动产所有权移转和动产质权设立必备条件 现实交付,指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简易交付,先占有,后转让,即先他主占有后自主占有,物权变动 物 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 该原则正面表现为所有权不并立,但更重要的是反面,包括 自让与物权的协议生效时设立 交 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或两 所有权和定限物权不排斥,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排斥、担 交付的类型 排他 指示交付,即返还请求权的让与,一般认为物权自物权让与的通知 付 权 个以上内容不互相容的物 保物权之间不排斥(提醒:担保物权利用的是物的交换价值 观念交付 物 效力 到达占有人时设立 权:相比之下同一标的物之 而非物的使用价值,因而可以并立)、用益物权之间未必排 权 编 上可以设立数个债权 斥(如地役权) 占有改定,先自主占有,后他主占有,即先买卖,后再行租借等, 变 物权自后一行为达成协议时设立 动 一 提示!关于排他效力和优先效力的关系,前者解决是否能并存, 但不解决实现顺序,后者交给物权的优先效力来解决。如果两个 在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交付同样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的,不具备对抗效力,即不得 物权无法并立,则不用考虑优先效力 对抗善意第三人(该善意第三人原则上应该是对特殊动产有直接交易利益的第三人,典型指一物二卖 中已经获得交付的后手买受人)。简言之,交付变动、登记对抗 a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依裁判文书等发生的物权变动:这里的裁判文书仅限于形成判决,不包括给付判决和 物权之间的 b数个担保物权并存,原则上成立在先的具 非基于法律行为 确认判决,如共有物分割判决是形成判决,要求对方移转所有权的是给付判决,纵使 广义上的物权优先效 优先效力 有优先性,但有四个例外,见后文 非基 发生的物权变 法院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后者物权也不会直接变动 于法 物 优先效力 力问题还包括物权与 c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并存,成立在先的具有优先性 动, 无需考虑 权 债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依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物权变动均自被继承人死亡 律行 公示对设权的影 的 物权优先于债权 时发生 为的 响,但是后续处 物权 效 a基本原理:一物之上既有债权又有 的例外:买卖不 分行为必须以公 依事实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典型如建造房屋、拆毁房屋等,物权的设立和消灭均不 变动 力 物权的,无论物权是否成立于债权 破租赁与预告登 示为前提 依初始登记和涂销登记确立,而是自事实行为发生时发生物权变动,如房屋造好就取 前,物权均具有优先于该债权的效力 记制度(见后 得物权 物权优先 文) 于债权 c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当债务人被宣 告破产,如果破产人所有的某物已经 (1)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以物 (1)返还原物:a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是动产或不动产的 为某债权人设定了抵押权,则该抵押 权之享有为前提。如物权因物毁损灭失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具有占有权能的用益物权人或担保物权人, 权人在抵押人破产的情况下仍可以行 等原因而消灭,物权请求权不再存在 如质权人;b该请求权针对的对象是无权占有人,即现在占有 使抵押权,此为破产法上的别除权 (2)物权请求权虽是物权效力的一种 其物但缺乏占有本权的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 追及效力是指,物权一经成 体现,但物权请求权并不是物权这种支 注:占有本权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 物 立,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到何 配权,它本身而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权 典型表现,所有权被侵夺的,所有权人有权根据追及效力追夺,所 (2)排除妨害:所谓妨害,指的是以占有以外的方法不法地 追及效力 人之手,物权人均可以要求 (3)虽为独立的请求权,但物权请求 请 有权人并不因此丧失所有权。⸺注意善意取得 权不能与物权相分离而单独存在 阻碍或侵害物权人对物的支配的,物权人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 求 物 对其主张物权之效力。相比 之下,债权仅具有相对效力 (4)一切请求权原则上均可适用债权 (3)消除危险:物权人对物的支配虽然没有发生现实的妨 权 权 的有关规定,物权请求权亦可 害,但是存在被妨害的威胁的,物权人享有消除危险请求权 保 护 典型如损害赔偿请求权,另外,修理、更换、重做等亦是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 3 -善意取得是指出让人与受让人间,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移转登记或动产的交 付,即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且满足其他要件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所有 所有权是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全面支配的物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 所有权概述 权的制度。其本质在于牺牲所有权以保障他人的善意信赖 益、处分权能,相较于定限物权属于完全物权 (1)受让人善意:受让人不知无权处分且无重大过失的,对动产而 言,信赖占有的可以认为善意,善意的时点在于交付时,非事后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 略 动 (2)合理价格:民法典只要存在合理价格受让即可,不要求实际支 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建筑物区分所有并非单一的所有权形态,其内 付(但至少存在对待给付义务,赠与不可发生善意取得) 善 容包括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以及包括对共有部分及共同事务的管 意 (3)已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简易交付,唯独不能是占有改 理权 取 定 业主的建筑物 得 适当关注专有部分及共有部分的识别 区分所有权 (4)转让合同有效:若买卖合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不发生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 管理组织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适当注意表决规则 不 (1)受让人善意,不动产受让人的善意为误认不动产登记簿权属登 注意物业服务合同⸺见物权编 动 善 记,注意这里不包括对产权证的误信(公示效力以登记簿为准) 产 意 (2)合理价格,同动产 善 取 共有是相较于单独所有的特殊形态,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但无论哪种类型, 共有的基本问题 意 得 其含义均为由多数主体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上述分类只是共有人内部样态的不同 (3)已登记 取 所谓按份共有,指的是数人依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的形态。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 (4)转让合同有效,同动产 得 基本内涵 有独立处分的能力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典型问题是质权的善意取得,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所有权善意取 份额的确定 如未经债权人允许将他人之物出质于他人的,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可以取得 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得适用的扩张 质权 均属原始 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地转让其共有份额,而无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这里 取得 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即便符合善意取得的上述条件,受让人也不能确定 按 的处分包括以份额设定抵押 地、终局性地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遗失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 ⸺意 份 在共有人对外转让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虽然无权表示反对,但却可依法主张 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对于遗失人的此项返还请求权,受让人不得以善意对抗 义在于原 共 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注意: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的,除非当事 之。此两年期间届满而遗失人未提出原物返还的,善意受让人可确定地取得遗失物的 权利上的 有 人另有约定,其他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负担消灭 所有权 遗失物 所 善意取 有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请求按照转让时各 同时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如果受让人系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 遗失物,善意受让人尽管仍不能确定地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但是,所有权人等权利 得的特 权 物 自共有的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殊规则 人在向其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其在受让标的物时所付的费用 取 按份共有 优先购买权的例外,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 得 权 人对共有 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 遗失物善意取得的规则可类推适用于埋藏物、漂流物 的 份额的处 编 分及优先 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出让人 所有权人并不因遗失所有物而丧失所有权,因此,他可以要求拾得人返还原物 特 购买权 对其他按份共有人的通知中载明的时间而定;通知未载明或载明的时间短于十五 拾得人或负责处理遗失物的有关部门对遗失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过,此时应适用有关无偿保管的 别 二 日的,为接到通知之日起的十五日;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 规 规定,即保管人仅在故意或有重大过失时才对遗失物的毁损、灭失负赔偿责任。如果拾得人有侵占的意 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 共 思,并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则需依侵权法的一般规则承担责任。 拾 定 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 有 得 起六个月 依我国法律,拾得人不得向失主要求报酬,但可要求后者承担其所支出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须注意的 遗 按份共有人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 是,这里所称的“必要费用”必须是拾得人实际所支出的费用,而不能理解为类似有偿保管的保管费 失 定该合同无效 (而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受让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遗失物返还问题常与悬赏广告相联系。如失主为寻找遗失物而发布悬赏广告的,则悬赏广告发生独立的 物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效力:一旦拾得人返还了遗失物,失主应按照广告中的承诺支付约定的报酬 共同共有,指数人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一物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类型,4种: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遗产共同共有、合伙共同共有 针对的对象仅限于无主动产,包括因他人抛弃而成为无主之物,以及自始无主之物 先占无主物 当当事人没有约定为共有类型时,先考察是否存在共同共有关系,否则认定为 占有人以据为己有的意思 共有类型的识别 按份共有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 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 添附 共有物 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 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的处分 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 注意与地役权问题的区分:(1)在发生机制上,地役权是当事人间通过订立地役权合同、以意定的方式 共有物 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 设定的,地役权的内容充分体现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而相邻关系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无须以当 相 的分割 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 事人的合意为基础;(2)在效力上,地役权只有经过登记,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相邻关系并 非独立的权利,不存在登记的问题 邻 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关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 民法典规定的几种相邻关系(了解即可):邻地利用关系、排水用水关系、建筑相邻关系、固体污染 系 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物、气响等侵入的防止等 因共有产生的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 债务关系 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 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 4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之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以变价权和优先 受偿权为内容的他物权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确立了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这三种担保物权 (1)从属性:担保物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其成立以债权成立为前提,并因债权之移转而 移转,因债权之消灭而消灭。例外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 担保物 权的一 (2)不可分性:担保的债权即便发生部分让与、部分清偿或消灭,担保物权仍为担保所有各部分 担 般原理 债权或余存的债权而存在。担保物权存续期间,即便担保物被分割或部分灭失,分割后的各部分或 保 余存的部分仍为担保全部债权而存在 物 (3)权利行使的附条件性:担保物权即便发生效力,对物权人而言,也只是获得了在将来行使变 权 用益物权的逻辑是对物以物权方式的利用,这一点不用于债权方式利用,后者如租房 价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潜在可能性。如果到期债务人正常清偿了债务,则担保物权因主债权的消灭 的 基本问题 从正面来看,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我国《民法典》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 而消灭 特 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五种用益物权 (4)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利用的并非物的实体,而是其交换价值;为强化担保物权的功能,法律 征 规定,在担保物因灭失、毁损等而受有赔偿金、保险金等替代物时,基于担保物权之价值权的属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设置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的、以农业生产为内容的用益物权 性,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该替代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业用地 指的是人保(保证)和物保并存 混合担保的识别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主体限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包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采合同生效主义,依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设立,无需登记,登记机构 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 实现规则 担 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仅具有确权作用 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 关于 保 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混合 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奉行登记对抗主义,这里的移转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互换、转让 担保 权 (1)担保人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约定相互追偿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就向债务人不 土地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项权能,民法典规定其可以独立于土地承包 能追偿的部分,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分担 经营权而移转,但关于其权利属性有争议,大家只需掌握具体规则即可 (2) 数担保人间无前述约定,但在同一份合同书中为担保的表示,则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 追偿规则 土体经营权问题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不限于本村成员,可以对外流转 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 (3) 多个第三人各自提供担保的情形,担保人之间不能要求分担 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 由于不动产仅能作为抵押权的客体,故一物之上出现多种担保物权的情形仅可能针对动产发生。此处解决 的即是同一动产上同时存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时的实现顺序问题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都是为了在地面营造住宅等建筑物而创设的用益物权,其中,前者 权 设立在国有土地之上,后者设立在集体土地之上 (1)无论留置权发生先后,一律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受偿 担保 (2)抵押权和质权同时存在,且抵押权设立在先的,依先设立的抵押权是否经过登记分别处理。第一, 物权 编 用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立 如该抵押权经过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设立在后的质权。第二,如该抵押权未经登记,质权优先 竞合 益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有土地 三 物 (3)质权设立在先而抵押权设立在后的,无论在后的抵押权是否登记,先设立的质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多层次性,现代建筑技术可以支持对地表、地下 (如建地下商业街)和地上 (如 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其核心特点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 基本内涵 建造高架道路) 的多层次利用 《民法典》第 397 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设立 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 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房地一体” 抵押财产 宅基地使用权 略 规则 的范围 《民法典》第417 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 居住权是设立在他人房屋之上的居住、使用房屋的权利 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 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居住权可以依居住权合同设立,也可以依遗嘱方式设立 房屋(建成及在建)、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 适用对象 居住权的法定内容:登记设立,不得转让、不得继承,居住权为用益物权,属有期物权,居住权期限届满或 居住权 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1)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登 (2)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办理抵 记 居住权的约定内容,原则无偿,但可有偿;原则自住,但可出租 押登记手续 设 抵押权 地役权则是为了便利自己不动产的利用而对他人不动产进行物权方式利用的权利 (3)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 登 立 (一) 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记 地役权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地役权的设定,须涉及两笔土地,即供役地和需役地。地役权存在于供役地 但是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 的 之上 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效 抵 需役地与供役地不以相互毗邻为必要,这一点区别于相邻关系 (4)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 力 押 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 合 地役权 所谓“自己”、“他人”,均不限于土地的所有权人。结合物权法律制度实践,主要是指土地承包 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同 经营权人之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之间、宅基地使用权人之间的地役权关系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原则上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所以当事人除另有约定外,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 企业动产、船舶等(包含在建)、其他动产 适用对象 登 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 (1)抵押合同一经有效订立,即可发生抵押权设定的效果 记 对 地役权的设立采合同生效主义,登记具有对抗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 (2) 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尽管不影响抵押权在当事人之间的存在,但是,抵押 登记的 抗 抵押权 得对抗供役地的善意受让人 权人不得以此权利对抗善意第三人 效力 的设立 a 必须是抵押财产的买受人;b该买受 (3)即使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 规则 人必须是在正常经营活动购买抵押财 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前述“买受 产;c 买受人已支付价款;d买受人已 经取得抵押财产的占有和所有权 人”同时满足4个条件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抵押合同中的“流押”条款 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 5 -抵押权为从权利,其效力要受到其依附的债权效力的制约。根据《民法典》第 419 条的规定,抵押权行使的 抵押权行 期间即为其所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院不再保护抵押权的行使,抵押权已消 使的期间 灭,故此抵押人可以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九民纪要》) 提示!不动产不存一物多押,若为之,则因违反物权的排他效力导致后续设权行 所谓浮动抵押,指的是作为抵押人的经营者与抵押权人约定,以其现有的和将有的所有经营性动产作为 基本 为无效,一物多押问题只用来解决动产被多次抵押后的受偿顺序问题 一个集合客体并在其上设立抵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行 一物多押 内涵 使变价和优先受偿的权利 及抵押权 《民法典》第414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 能够作为抵押人在自己的财产上设立浮动抵押权的必须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主体限 浮动 的顺位 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等经营者,非经营者不得为他人设立浮动抵押权 制条件 抵押 (二)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权 抵押权的客体是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其具体 相 (三)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构成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设立抵押权后,抵押财产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为已支付价款的他人 客体的不 关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所取得的,该财产退出浮动抵押的范围:设立抵押后行使抵押权前,抵押人新取得的原材料等 确定性 要 动产则自动成为浮动抵押的客体 点 抵押权(三) 第416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 法律依据 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 浮动抵押的设立方法与以单一动产为客体设立抵押权的通常情形一致,即需由抵押人与债权人 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登记的,该抵押权不得对抗善 设立 “超级优先 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方式 意第三人 权规则” 《民法典》第 416 条实际上主要针对的是抵押人先前已在自己所有的动 应用情形 同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也设立于特定的抵押物之上,然而与一般抵押权不同,在设立最高额抵 产上设立浮动抵押的情形,其立法目的是为此类抵押人创造再融资的可能 基本 押权时,该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并不具体确定,而只是确定了一个不得超出的最高限额以及确定 内涵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 债权额的相应期间,而在此期间究竟将发生多少债权尚不确定 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 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依《民法典》第 423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 (即该抵押权所 抵押权顺位的 最高 担保的债权) 确定:(一)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 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 担保债 变更与放弃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 额抵 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 新的债权不 权确定 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押权 可能发生;(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 的情形 物 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产或者解散;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行为。 相 权 同一债权受两个以上抵押权担保,且抵押人均为债务人以外之第三人的,如数个抵押人对于担保份额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 债权转 关 和顺序没有明确约定的.抵押权人可就任一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不得提出份额抗辩,各抵押人 约定的除外 让问题 要 编 共 内部关于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不得对抗抵押权人 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行使等方面,法律未做出专门规定的,应适用有关一般抵押权的规 最高额抵 点 同 定。例如,在最高额抵押权是否需要登记的问题上,应区分标的物的类型而分别适用登记 押权的设 四 抵 抵押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既可向债务人追偿,也可向其他抵押人要求其应承担的份额 生效主义或登记对抗主义 立 押 如果共同抵押中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则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首先就债务人提供的 质权,是指债权人为担保债权,而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或可转让的财产权,在债权届清偿期而未受 质权 抵押物实现抵押权 抵押权(二) 清偿时,能够就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以其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移转质押财产占有的担保物权。 内涵 法律 第405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 注意流质条款,思路与流押一致 签订书面质押合同 依据 抵押权的影响 质权的设立 注意交付方式,不得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 交付质物 抵押权与 承租权在先的(抵押权设立时承租人已取得抵押财产的承租权的),在抵押 动产质权须移转标的物的占有,故质物的孳息由作为占有人的质权人收取更为便 租赁债权 权实现时承租人仍有权对抵押物的受让人主张租赁债权,即主张租赁合同 利。《民法典》第 430 条第 1款规定,除质权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 孳息收 仍可继续履行直至租期届满。注意!这里的租赁关系应指定期租赁关系 物所产生的孳息。不过,此孳息并不由质权人无偿取得,而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 取权 要点有二 费用,然后再充抵原债权的利息,最后充抵原债权 如果抵押权设立在先而租赁合同订立在后,则承租人不得以此租赁关系对 质权人在取得出质人同意情况下的转质的,转质权优先于质权 转质权 质 质权基 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意味着,如因抵押权的实现而使抵押物为他 权 本问题 人取得的,承租人不得向新所有权人要求在租期届满前继续履行抵押合 根据《民法典》第 433 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 人 同。不过,此时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质权保 的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 全权 权 基本含义:抵押权的保全是指抵押权面临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将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 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利 抵押权人的救济措施 抵押权 质权系以占有为基础的物权,在质权受第三人侵害时,质权人可以行使占有返还、 物上请求权 的保全 面对抵押人减少抵押财产价值的行为,抵押权人可在多个层次上保全抵押权: 首先要求停止行 妨害排除和消除危险等物上请求权 为:其次可要求恢复价值(如修缮) 或另行提供补充性担保;最后,在上述措施无效的情况下,可 质权的效力 (1) 妥善保管质物。质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质物,因其过失导致质物 在债权到期之前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 妥善保 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对出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不得 管义务 质权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 使用质物 人的 质权 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 (2) 返还质物。债务人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消灭,质权也随之消灭,此时质权人 返还义务 义务 抵押期间,抵押 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 对质物的占有即丧失了权利基础,而应向出质人返还 人可以转让抵押 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 财产。当事人另 外;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权 基本内涵 有约定的,按照 权利质权的标的物须为具有可转让性的财产权。根据《民法典》第 440 条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 其约定。抵押财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 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 汇票、本票、支票; (二) 债券、存款单:(三) 仓单、提单;(四) 可以 哪些权利可以成为 产转让的,抵押 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 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权利质权的客体 权利 抵押物 权不受影响 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 (六) 现有的以及将来的应收账款;(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质权 的转让 消灭的除外 书面权利质权合同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权利质权的 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注意:对于汇票质押,《担保制度解释》第58 设立规则 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条增加了必须做“质押”背书记载的要求 公示 方式 2.以《民法典》第 440 条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出质的,均自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权利质权 - 6 -占有,指人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与控制的事实。其中,对物进行管领和控制的 人,称为占有人;被管领和控制之物,称为占有物。 占有本身并不是一项权 利,而仅仅是一种法律事实,但该种事实仍受到法秩序的保护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其债务人的动产而具备法定条件的,在 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以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而为占有所做的区分 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得留置该动产的法定担保物权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以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为标准所作的区分,后者判的基础 占有的概念及类型 留置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法定性意味着,只 在于占有媒介关系,指自己不直接占有其物,而基于一定法律关系 对于直接占有人有 基本问题 要法定的留置权发生条件具备,无须考虑债务人的意思即可直接 返还请求权,从而对其物有间接管领力的占有,如出质人、出租人、出借人等的占有 成立留置权 占 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有本权的占有,无论本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有 法定担保的物权的成立只需要考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即可 区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主要意义在于:有权占有人因权源的存在,可持续地保 的 持占有状态,他人请求其交付占有物时,有权占有人可予以拒绝 类 1.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客体必须是动产,占 型 有必须合法、该动产并不必须要属于债务人所有 善意占有和 恶意占有, 根据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其有占有权源为标准,可将无权占有区分为 例外是企业间的留置,为 这是对无权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具有重要的意义:(1) 2.须留置物与其担保的债权属于 了商业交往的便捷商事主 占有的进一 动产的善意取得,须以受让人取得占有时以善意为要件;(2) 在行使返 同一法律关系。具体而言,指的 体之间的留置权不要求同 步分类,有 还请求权的所有权人与占有人的关系上,如在占有人是否可获得孳 物 是债务人所享有的动产返还请求 一法律关系,但是必须要 权占有无所 息、是否可就必要费用向所有权人求偿等方面,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 构成要件 权与债权同属于一个法律关系 满足持续经营,且不属于 谓善意、恶 有人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立法的基本思想是: 须宽待善意占有人 留 权 第三人所有 意可言 占 置 有 权 编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推定占有人为物权人。举例来说,如果某 人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占有某物,则应推定该人为所有权人。如果他人 占有的权利 五 4.存在法律不允许留置的情形,如承运人不得主张对其运送的 对该物的权利归属有异议,则应由该他人负举证责任,证明该物并非 推定效力 抢险救灾物资进行留置 归占有人所有 (如证明为占有人盗窃等) 占有的效力及保护 1.留置标的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留置标的物,留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 占有保护请 置权的发生使得债权人得以该权利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权(留置效 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 占有的保 求权不同物 力为一次效力) 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 护效力 权请求权! 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2.变价处分和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人或质权人在发生债务人不履行 到期债务时即可行使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不同,留置权人在留置标的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 占有物的 物后,还不能立刻行使变价权。根据《民法典》第 453 条的规定, 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使用收益 效力 标的物被留置后,留置权人应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的宽限期达成一 致,当事人未就此达成一致或约定不明确的,除非留置物为鲜活易腐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 对占有物所 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否则需给债务人不少于60日的履行期(变价处 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 支出的费用 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之间的关系 分和优先受偿效力为二次效力) 支出的必要费用 的偿还 3.收取留置物的孳息。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产生的天然孳息与法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定孳息。对于其所收取的擎息,留置权人首先应以其充抵收取擎息的 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 占有物毁损灭失 费用,其次再充抵所担保债权的利息,最后充抵原债权本身 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 的赔偿责任 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 7 -广义的合同指双方法律行为,包括除了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外,还括旨在引起物权、知识产权、身 广义的合同 合 份关系等各种法律后果的合同 民法典118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 提示!本条所称“其他规定”,如民法典无 同 “物债二分”指的是物权变动效力与债权合同效力的区分,非 的 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 权代理制度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 广义合同的区分 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 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就其受到的 狭义的合同仅指引起债权债务关 概 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合同编的规定对其他合同而言具有参照适用效力⸺第四百六 系的合同,民法典的合同编指的 狭义的合同 念 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是狭义合同,意义有二 债的概 债之关系是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一定为行为的法律关系,权利主体和义务 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 念特征 主体具有特定性,这与物权关系的对物性、对世性有着明显的不同 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 债之客体的特定性并不需要如物权客体的特定性程度那么高,只要在债的关 用本编规定 系发生时,债的客体即具有确定性或至少已具有了可以加以确定的标准即可 债的特征(对 区分的意义:有名合同按照合同编的直接规范判断。对于无名合同,适用 是根据合同是否有规 有名合同与 比物权) 作为债之客体的特定行为称为“给付”,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态。 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范名称所作的分类 无名合同 “作为”系积极的给付,要求债务人积极地做出一定行为以满足债权人的 利益;“不作为”系消极的给付,如邻里之间约定周末上午不得弹钢琴 区分的意义: 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 按照合同中仅有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还是双方均 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仅在双务 对待地负有给付义务,可将合同区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 双务合同与 债的内容包括债权与债务两个方面,二者具有对应性,即债权人所享有的 合同中发生,单务合同中不存在这 合同。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属于典型的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 权利即为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 合 些抗辩权 而赠与、借用、无偿保管合同等则属典型的单务合同 意定之债:指依当事人的意思,通过实施法律行为而设立的债。意定之债包括合 同 区分的意义:民法诺成合同为原则,实践 根据合同的成立除当事人合意外是否尚须标的物的交 意定之债和 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目前通说认为,悬赏广告属于单方允诺之债 合同为例外,在我国法律上,实践性合同 付,可将合同区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性合同。因合意即 诺成合同与 编 法定之债 法定之债,指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债。典型的法定之债包括侵权之债、无因管 包括: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可成立的是诺成合同,在合意之外,还需标的物的交付 实践合同 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定金合同和借用合。(保、定、借、借) 作为特别成立要件的,是实践性合同 一 区分的意义:民法以不要式为原则,要式为例外,对要式合同而言,特定形式 根据合同的成立 债 债的 金钱之债即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金钱给付义务为内容的债。金钱之债的特殊性 (主要是书面形式) 系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欠缺此要件的合同不成立。但《民 是否需要具备特 的 种类 主要在于:金钱之债,不发生不能履行;因不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形,故在债务人不 履行金钱之债时,债权人始终可要求实际履行 法典》第 490 条确立了一项形式缺陷弥补的规则,即实际履行可弥补形式的 定的形式,可以 要式合同与 概 缺陷,从而使要式合同在未践行要式的情形下,仍然能够成立并发生效力, 将合同区分为要 不要式合同 述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 式合同与不要式 金钱之债和 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 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合同 非金钱之债 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非金钱之债,指除金钱之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此种合同中,第三人对债务人无直接的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 债以外的债,债务人不履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 向第三 给付请求权。债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 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 合 行非金钱之债的,债权人 用过高; 人履行 的,仍回归合同的相对性,由债务人向 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 同 原则上可以要求实际履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的合同 对方当事人 (债权人) 承担违约责任。 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 的 行,但是存在《民法典》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 此种合同称为⸺非纯正利他合同 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 580 条第1款的例外 种 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 此种合同中,第三人虽非合同当事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 根据合同的效 类 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 人,但只要不在合理期间内明确拒 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 力是仅约束当 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事人双方,还 绝,则对债务人有直接的给付请求 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是同时涉及第 原则上,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债权,而不得向相关第三人主张债权。无论是 权:在债务人不履行时,该第三人可 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 三人利益,可 束己合 合同之债还是侵权行为之债,抑或是其他债的关系 直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此 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 以将其区分为 同与涉 种合同称为⸺纯正利他合同 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在合同关系中,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债权人的违约请求权仅能针对债务人,如第三 束已合同和涉 他合同 人造成了债权人固有利益 (如所有权、人格权) 的损害,则债权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对债的相对 由第三 此种合同中,违约责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他合同。合同 性的理解 人履行 任就只能在合同双方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 当然以束已为 合同当事人一方内部达成了责任分担约定,不得对抗另一方当事人,如连带债务人内部之 的合同 当事人之间来主张 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原则,以涉他 间的达成的债务份额的约定,并不能对抗债权人 为例外 如果第三人自愿代债务人清偿,则通常 当事人在合同中所做的处分限制约定,仅在当事人间具有效力,有违反者应承担违约责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 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尤其是第三人对 任,但是处分限制约定并不真正影响受让人取得财产权的物权 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 于债务的履行具有利害关系的,更应该 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 允许第三人的自愿清偿),并因此种清 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 偿而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法定债 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权转移) 预约常表现为认购书、预订书等 预约合同, 预约合 如上述这些协议已经清晰地体现了当事人未来订立本约的意思,则这些协议本身即已具 是以未来订 同与本 备合同的效力 立本约为内 约合同 容的合同 预约合同的效力⸺双方均有义务按先前约定的交易条件订立本约(如依具有预约性质 的认购书,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 (即不订立本约)的,对 方当事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8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约阶段违反“先合同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避免给 基本 区分的意义在于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考察合同是否 对方造成损失的通知、保护等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内涵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 已成立不遵循要约、承诺的思维方式,而是看双方当事人是 合同订 承诺或者其他方式(基本方式) 否在正式的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民法典规 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仅发生在合同不成立、被撤销或无效的情形,责任人并非 立的方 与违约责 定: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 违反合同义务,而是在缔约阶段未尽法律要求的义务;违约责任则以合同有效为前 式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 任的区分 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 提,并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发生 合同的订 (特别方式) 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缔约过 立与效力 泄露商业秘密、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 缔约过失 失责任 首先,要约必须在内容上具体确定,所谓内容 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还包括不正当地终止缔约谈判而不及时通知对方;在缔约谈判 的行为样 (二) 具体确定,是指要约已经具备合同成立的全部 《民法典》第 473 条列举的寄 中未尽保护对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而导致对方受损等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态 必要条款,受要约人无需再就未来合同的内容 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 与要约人进一步协商,而仅需要表达同意缔约 告等确定地具有要约邀请的性 缔约过失责任为损害赔偿责任,其在赔偿范围方面,与违约责任存在明显不同:根 缔约过失 的意思即可导致合同成立 质。至于商业广告和宣传,原则 据《民法典》第 584 条的规定,违约责任指向履行利益(期待利益)的赔偿,其赔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识别 责任的赔 上属于要约邀请,但是,就法考 偿范围包括应得而未得的利益;而缔约过失责任指向信赖利益的赔偿,其赔偿范围 其次,要约要表现出要约人受其意思表示拘束的 偿范围 而言,如给定具有具体确定内容 仅包括为缔结合同而支付的成本、费用等 意思。判断表意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受要约拘束的 的商业广告,且广告给出了有效 意思,可以依据商业上的通行标准进行,例如, 期,则可认定为要约 (1)当事人未确定履行地点的,应区分给付的对象确定履行地: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 凡内容具体确定并为受约人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如 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 履行 “请于15 日内答复”等),即可认定为要约 关于履 行。(2)另外,注意第 512 条”网购合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 地点 行地 所谓要约的撤回,是使尚未发生效力的要约不再发生效力,即阻止要约的生效。撤回以要约尚未发生 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此类合同中交货义务的履行地为债权人所在地 要约的撤回 点、履 效方为前提,因此撤回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应该不晚于 (之前或同时)要约到达的时间 未明确约定的,视为无期限,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随时履行或请求对方履行,但应给对方 履行 行期 何为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指使发生效力的要约失去效力,具体而言,要约一旦被撤销,受要约人 一定的准备时间 期限 限、履 的撤销? 即失去了承诺资格 行费用 履行债务可能需要支付费用(如运费等),此费用通常由负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如果由于债 履行 的补充 要约原则上可以撤销,但有例外,一是要约人在其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权人的原因导致履行费用增加的(如债权人临时变更送货地点),增加的费用应由债权人承担 费用 规定 要约的撤销 要约是否可撤销? (如“请于 15 日内答复”“有效期 10 日”等),二是受要约人主观上有理由 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在客观上为履行合同作了合理准备工作的 选择之债与简单之债相对应,后者的标的自始确定在一宗单一的给付之上,不存在选择的余地 应该在什么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 选择权是形成权,依选择权人单方的意思 选择之债主要因选择权的行使而发 选择之 时间撤销? 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表示 (通知对方当事人) 即可发生改变法 生特定化。选择权由当事人约定或 债及其 合同的订 律关系的效力,即将选择之债变成简单之 法律规定,在无约定或规定时,应 履行规 合同的履 主 债,债之关系视为自始即在选定的给付上 归属于债务人。选择权人怠于行使 则 行(一) 合 立与效力 体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 做出,要约的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 (如构成要约的商业广 告),任何人都具有承诺资格;要约具有特定相对人的,仅该特定相对人才具有承诺的资格,第三 确定 选择权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一) 要 选择之债 同 人对受要约人所作的所谓“承诺”仅具有要约的性质 求 选择之债也因所谓“给付不能” (不能履行)而发生特定 的特定化 注意,对此不能理解 化:当备选的给付仅剩余一宗时,选择余地消失,选择之 编 原则上,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 反义解释: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 成给付标的自始不存 债即在余存的给付之上确定。但是,如果给付不能是由于 合 内 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 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 在而认为当事人之间 对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则没有理由剥夺选择权人的选 同 二 容 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出任何变更,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未成立合同关系(常 承诺的要件 择权,后者仍可自由做出选择,如其选择已经不能履行的 履 要 见误区)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 给付,则相当于选择了要求对方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行 求 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的 债之关系,依主体人数为单数或复数为标准,可以区分为单一之债或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根据 特 要约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在此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给付标的是否可分又可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的履行规则,应当按照按份之 殊 时间要求 债与连带之债的不同进行区分学习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时,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只要受要约人没有当即作出承诺,要 规 按份之债,是多数债权人按份分享债权或多 基本 约立刻失去效力;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提醒!按份之债以标的可分为前提 按 则 数债务人按份分担债务的多数人之债 内涵 份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 因迟发而迟到 按份之债的履行规则:在按份债务,每个债务人仅对自己负担的债务负清偿之责:在 履行 之 多 承诺的 要约人的(如最后一天发),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按份债权,每个债权人仅有权就自己享有的份额向债务人主张(因此债务人内部无 规则 债 数 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 追偿的问题,区别于连带之债)。份额不能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即均等分 人 未迟发而迟到 (迟延) 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 之 的特殊规则 连带之债以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为前提。在连带债权中,每个债权人均 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基本 债 可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全部债务;在连带债务中,债务人为复数且每个债务人均有 内涵 的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义务履行全部债务 (无份额抗辩) 履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行 格式条款使用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 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 内 方的提示义务 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 追 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偿 连 未履行提示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 注意!不是 格式条款的法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 带 律规制 义务的法律 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 整个合同无 比例分担 之 后果 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效 债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 格式条款 (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 注意!格式条款 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的特别无 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无效不影响其他 绝 效事由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条款的效力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 对 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效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 力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事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项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9 -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权的效力原则上不及于第三人,但是当债务人与第三人之 三种抗辩权行 三种抗辩权只有在双务合同中才存在,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债务才对等地存在,才构成一 间的关系危及债权人利益时,法律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确保责任财产的完 使的前提条件 种利益上的相互制约,才产生了三种抗辩权。在单务合同中,绝不发生上述任何一种抗辩权 整,以排除对其债权的危害。因此,债的保全属于债的对外效力,是债的相对性的例外 基本 原理 债的保全在于确保债的一般担保,而非增加一般担保 (如保证) 或者增强债的效力 (如担保物权)。在这一点上,债的 适用的条件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保全区别于债的担保 同时履行 法律 此种情形,合同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反之,若一方 怠于行使权利的判断:只要不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就构成怠于行使。如 (1)债务人怠于行使到 抗辩权 效果 先履行的,未履行的一方不得再提同时履行抗辩 仅仅是催收,只要不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仍可能构成怠于行使债权 期债权(包括从权利) 法律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依据 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代位权 3.债权已届履行期 的构成 适用条件 当事人互负债务,但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后履行的一方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 要件 4.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 顺序履行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具体表现是:后履行一方在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 法律后果 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 抗辩权 同约定时,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或相应的请求 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得行使代位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法律依据 《民法典》536: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 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 法律 不安抗辩权发生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而且,仅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可能 民 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 依据 合同的履 享有该抗辩权 法 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未届清偿期债权 行(三) 适用 典 人的代位权 条件 制度目的,当负担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先履行的一方有权 新 第一,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即将发生时效期间届满,唯有向次债务人主 债权 中止自己的履行行为,尽管他原本负有先行履行的义务。法律赋予此项抗辩权,主要是为了保护 增 张权利方可中断,而债务人未主张权利:第二,次债务人被宣告破产, 应用 人代 先履行一方不至于在明知对方有极大可能不能对待履行的情况下而被迫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遭 债务人未进行破产债权申报。注意,债权人依据此条行使代位权无需 场景 位权 受损失 向法院提出,而是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或向破产管理人申报 合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负举证责任,须证明对方的确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如 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范围,以保全债权为限。即代位权行使所获得 同 不安抗 法律 其主张不成立,即无证据证明对方的确存在此种情形,则不安抗辩权不成立,当事人因主张此不 的价值,应当与所需保全的债权的价值相当 的 辩权 后果 成立的抗辩权而导致其违约的 (如迟延履行),须承担违约责任 代位权的行使 保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并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 合 及诉讼安排 全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的,次债务人当然可以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对抗 行使的具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同 债权人。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成立,则可以有效地阻却代位权的效力,法院应判决 体理由 (三)丧失商业信誉;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如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抗辩事由,则次债务人也应能够援用 编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 代位权行使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 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的法律效果 三 法律 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 依据 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司法解释将“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界 (1)债务人方面有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包括两类第一 情势变更 定为“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 类,债务人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 情事变更的认定应把握这样几个要素: 客观情况的变化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在订立合同时无 判断 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同时 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法预见;客观情况的变化幅度大,超出了正常商业风险的范畴。若是在商业风险范围内,则当 要点 将“明显不合理的高价”界定为“高 限。第二类: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 事人须依合同承受商业风险,不得提出变更或解除 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 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 债权人 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手段,包括担保物权、保证、定金等。本图将担保物权置于物权编部分,将保证合同置于“典型合 三十” 担保 撤销权 的范围 同”部分,此处仅说明“定金” 行使的 (2)债务人的诈害行为损害债权: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必须危及债权的实现,才有保全责任财产的 定金的基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之目的而预先向他方给付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定金一般都 客观要 必要。如果债务人的行为虽然减少了其财产,但是并未危及债权的实现,就不存在对债权的损害 本内涵 表现为一笔金钱,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以金钱以外的物之给付充当定金。 件 (3)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成立后:债权成立以前之债务人的行为,原则上并不会影 需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定金的合意,订立定金合同 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预期,因此不是撤销权撤销的对象 债 定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债 定金合 定金应实际支付。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定金合 债务人无偿减少财产及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的,受让人(受益人)的主观因素无关紧 债权人撤 的 同的订 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成立。当事人虽就定金达成 务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发生定金的效力。实 要,其对于债务人的诈害行为是否知晓并不影响债权人的撤销权 销权行使 债权人 担 立 一致,但未实际给付定金的,不发生定金的效力 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 的主观要 撤销权 保 更定金合同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的,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尚 件 需具备主观要件,即“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之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主合同必须有效。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如果其所担保的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也无效 债权人之撤销权,仅在以诉的方式行使时,才能发生撤销的法律效果。具体来说债 行使 充抵价金和返还的效力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债务人侵害债权的行为 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 定金的 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应以债务人及其相对人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撤销权案件 行使 债权人撤销 定金罚则 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 效力 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对象 权的行使 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541 条规定,债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 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 行使 替代赔偿效力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务人行为发生起 5 年内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期间 - 10 -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指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清偿 (履行)、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五种原因 清、销、 不仅是所有债之消灭的原因,而解除仅适用于合同之债,且合同解除并不一定终局性地消灭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 解、免、 权债务关系,而仅仅是使被解除之合同原先的权利义务 (所谓“原给付义务”) 消灭,伴随着合同的解除,当事 合同的转让是指债的关系在保持同一性的情况下而发生主体的变更 提、混 合同转 概述 人之间返还财产、违约损害赔偿等新的给付义务 (所谓“次给付义务”) 发生 债的移转可能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如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也可能基 让概述 依《民法典》第 559 条,债权消灭的,其从权利也消灭 于法律之规定而发生,如债权或债务因法定继承,再如买卖不破租赁 清偿,指债之关系因债务人完全履行债务而导致债的消灭。注意!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只有满足全面、适时、在履行地 债权可以全部让与也可以部分让与,债权让与自让与合同生效 点、以恰当的方式等要求,从而使债权得到满足,才能构成清偿。债务人方面虽有履约行为,但履行不完全的,其履行不能 时发生效力,不需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不通知债务人的不 概述 消灭债的关系,债务人须对不完全履行负责 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债权不得让与 法律依据⸺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债权让 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与的限 数项债 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制 清 务的清 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偿 偿冲抵 小结:期、保、重、顺、比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 冲 注意:无论是否得 禁止转让 同笔债务的利息、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 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 债权 抵 以对抗第三人,均 债权特约 履行费清偿冲抵 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 让与 不影响违约责任 的效力 清偿 得对抗第三人 指的是债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清偿,法律对此的态度是一般予以认可,规范有二 代 (1)债权由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 为 (1) 对于一般的债权,尤其是财物之债,第三人自愿清偿的,除非债务人明确反对,债权人不得 清 拒绝受领;如果第三人对于债务的消灭有利害关系,则即使债务人反对,债权人也不得拒绝受领 (2)债权的从权利随同移转(但专属于债权人 让与人 偿 自身的除外),注意担保物权:受让人取得从权 (2) 债权的性质不适于第三人清偿的(劳务之债原则上均不得由第三人清偿),或 与受让 债 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 当事人约定必须由债务人本人清偿的,则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的清偿 人之间 权 占有而受到影响 代物 代物清偿的法律效果,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区分效果有二,(1) 债的更新 (合意变 让 (3)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清偿 更),即消灭旧债,产生新债;(2) 新债清偿,即产生新债,但旧债在新债被清偿前不消灭 与 合同权利 (1)债务人一经获得通知,债权让与即对其生效 的 合同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双方解除以意思自治为条件,考试不考 受让人 效 义务终止 (1)含义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债务人一切得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事由,均 约定解 与债务 力 (一) 可对抗新债权人 除权 (2)约定解除权不同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自动解除,本质是法律行为附 人之间 了终止条件 (3)可以主张抵销,这里的抵销不同于一般抵 销,不要求主动债权到期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注意:通常情形下,债务人一方违反主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义务的,才会构成根本违约,对方才享有解 合 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务的同一性,而依合同将债务移转于 合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除权;但是,如果从合同义务的不履行也会 概述 他人承受 同 同 单 法 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导致对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对方当事人 免责债务承担必 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因债务承担而免去 转 方 定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也可解除合同 仍未履行; 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免责也存在全部免责和部分免责) 债 让 编 解 解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 《买卖合同解释》第19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 由于债务加入并不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因 务 除 除 实现合同目的; 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 四 此,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后,通知债权 并存的债务承担 承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 人即可成立债务加人;或者第三人直接向债 (又称为债务加 担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 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 权人表示,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入):指债务人 的 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的,即可成立债务加入 类 与承担人一起债 债务加人与提供保证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其 型 任 所谓任意解除权,指解除权人无须出具任何理由即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务,债务加人的 最显著的区别是意思表示不同,保证以主债 债务 合 意 任意解除权不可以推而广之,民法典只规定了两种;(1) 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 (第787条): 法律后果是其在 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 承担 同 解 (2)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均可任意解除合同 (第933 条) 其愿意承担的范 保证债权的意思表示为前提;而在债务加入 解 除 能够任意解除合同的,并非完全没有代价。如造成对方损失的,解除一方应赔偿损失 围内与债务人承 中,加入人以与原债务人之间具有共同承担 除 担连带责任 解除权属于形成权,适用除斥期,具体而言,(1)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2) 当事人没有约定 债务的意思为内容。注意:当事人之间的协 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算;(3) 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期限,但对方作出催告 议无法判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应当认 的,除斥期间为催告后的合理期间。在前述除斥期间内,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 定为保证(有利于债务人) 单方 解除 这里的解除权不属于形成诉权,因此,仅需以通知相对人的方式即可行使该权利。解除的表 解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 权的 除 示既可以直接明确作出,亦可以“最后通牒”的方式表明如果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不履 法律依据, 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 行使 权 行则合同将被自动解除 民法典565 债权人主张抵销 债务承的 行 解除权既然是形成权,自然无需取得对方的同意。对方有异议的,可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后果 使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 的 与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行使不同,解除权不需要依诉讼行使。如 注意,此种情形并非自判决时发生解除 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方 果解除权人未通知对方解除,而是直接诉请法院解除的,如果原 效力,判决书只能确认而非创设当事人 式 告的确享有解除权,则解除的效果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解除的效力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 合同解除后,原先由该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归于消灭。合同没有履行的,当然也就没有再履行的问题 (因已不存 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法律 在债务);而合同已经履行的,由于履行的法律基础已经丧失,合同当事人不再具有保有履行利益的法律原因,因此,应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 依据 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债的概 合同 恢复原状,如将受领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当事人。不具备恢复原状条件的,则可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解除 括承受 合同解除对所谓一时性合同 (如买卖合同) 而言,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对于持续性合同 (如租赁合同) 而言,解除 合同承受须征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未征得对方当事人 理解 的效 仅具有面向未来的效力 同意的,概括转让合同不发生效力 要点 力 解除并不影响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即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 - 11 -违约,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学理上,依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样态, 违约的 可将违约进一步分为不能履行、履行拒绝、迟延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包括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等 形态 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预期 违约 预期违约的效果是: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等到履行期限届满 抵销是当事人就互负种类相同的给付,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意思表 概述 1.根据《民法典》第577 条的规定,违约责任通常为严格责任,即只要债务人有违约行为则原则上不问 示。抵销分为双方合意抵销与单方抵销(法定抵销) 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须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注意不可抗力,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根据 违约责任的 约定抵销: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 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不过,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归责原则和 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2.《民法典》规定了一些减轻违约责任的事由,主要包括债权人未采取减损措施 (第 591条)和债权人对 免责事由 法律 法定抵消: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损害发生也有过错 (第592条) 等情形 依据 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 注意:只有非金钱债务存在不能实际履 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行的情形,金钱债务不存在这一问题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 抵销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 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 附期限 债的标的不适用于强制履行,如人身性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质的债,但是此种情形,对方(守约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实 单方抵销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 债务属于同一 单方抵销 方)可以请求其(违约方)负担由第三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 际 种类(最为常见者,均为金钱债务);(3) 主动债权 (即抵销人的债权) 必须是到期 权行使的 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高; 履 债权,因为如果对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到期,则因期限利益在对方而不能抵 条件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行 销。注意:在具备抵销条件的情况下,抵销权实际上为双方当事人所享有 本条第二款所称之当事人包括了守约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方和违约方,也即,违约方也可因自 抵销权 抵销权是形成权,只需通知对方当事人即可实现抵销,而无须对方当事 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 己不能实际履行的的状态下请求解除 的性质 人同意。作为形成权行使的一般要求,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合同(避免合同僵局),但是不能免 提存是债务人使其债务消灭的一种方式。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本可通过履行尽早摆脱债 除自己的违约责任,第二款民法典新 务,以免承担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如出卖人未交付标的物的,需要对其加以保管),但 增 如果由于债权人方面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法律应为债务人提供一种替代 概述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 违 清偿的方式,这就是《民法典》第 570 条规定的提存。提存的实际意义在于:以提存机 赔偿 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 损失 约 合 关替代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并赋予其相当于清偿的法律效果,从而使债务人的债 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务及时消灭。我国目前仅存在公证提存,故提存机关为公证部门 责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违约责任 任 同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的形式 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合同漏洞填补规则)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 补救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 措施 编 合同权利 提存适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义务的终 提存 用的条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五 止(二) 件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违约金的功能是预先约定赔偿金额,以免除赔偿金计算的麻烦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 所得的价款 2.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 1.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已经交付了标的物。提存发生后,债务人有通知义务 3.当事人如在合同中约定不得对违约金加以调整,若人民法院经审 适用要点 查认为不调整会导致显失公平的,则法院不应支持不调整的主张 2.提存期间的风险、孳息、费用全由债权人承担或享有 4.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调整违约金。根据司法解释的界定,在违 提存的效力 3.提存期间,关于提存机关对提存物的保管,可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约金高于实际损失 30% 以上时,违约的一方就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适当 违 减少。只要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权利人即可要求增加违约金 约 4.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 金 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88 条 当事人既约 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 定金或违约金择一适用 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 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 与定金、赔偿 方可以选择 定金不足损失的,可以 金的关系 向提存部门书面声明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 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 要求赔偿损失、违约金 物。 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 不足的可以要求调高 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债的关系,以存在双方当事人为前提。债的关系发生时,必然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当事人, 但是,由于某种原因,债权债务可能会归集到一人手中,这就是混同 违约行为本身也可能同时侵害对方当事人的人身与其他财产,尤其是所谓加害给付,例 竞合的 如,出卖质量不合格的电器,因漏电使买受人受伤。责任竞合的典型事例还包括,在旅客 发生混同的,通常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即发生消灭。但是,如果第三人对于债权的存在有利益,则 原因 运送合同中,承运人未尽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导致旅客受伤等 混同 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例如,债权人以其债权质押的,即便发生混同,为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债 权也不消灭 在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提起侵权之诉。不 竞合的 违约责任与侵 过,当事人的选择有时会受到其目标的限制,例如,在违约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竞合时,如 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 处理 权责任的竞合 法律依据 欲以生产商为被告,则只能提起侵权之诉,因为消费者与生产商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民法典》第186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 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法律 须注意的是,《民法典》修 《民法典》第996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 依据 正了主张违约责任不得请求 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 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12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 人支付的买卖合同 买受人付款迟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就迟延部分实际履行 物债二分的视角看待买卖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问题 注意分期付 这里的五分之一是法律 买卖合 买卖合同生效,意味着在买卖双方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至于标的物与金钱所有权的 款买卖与保 对买受人的保护,若当 分期 同的效 留所有权买 事人约定未支付的价款 若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 付款 力 转移,则属于物权变动的问题,须结合物权编关于交付与登记的规定作出判断 卖往往一并 少于五分之一即可以解 价款的五分之一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买卖 正因为买卖合同是债权合同,所以,如前所述,一物数卖、出卖他人之物等合同均确定有效 出现! 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 除合同的,买受人主张 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如出卖人不能使买受人取得所有权,则应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 予以支持 最基本的两项义务,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出卖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须确保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权利 人的 凭样品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样品具有相同 义务 质量瑕疵担保义务,保障交付的物符合质量要求 品质的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的特殊性表现在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质量标准 凭借样 有交付有关单证等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品买卖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 《民法典》 规定,买受人应在支付地点及时支付价款。在出卖人多交标的 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1.支付价 物的情形,买受人对于多交的部分,有权拒绝接受,但如接受,应支付相 款的义务 试用买卖合同,指根据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或检 应的价款 验,买受人试用后有权选择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 2.及时受领的义务 略 试用具有临时性,至迟需要在试用期届满时确定买受人是否确定购买 第一、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数量或质量上问题的,买受人必须在检验期 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 试用买卖的特殊性表现在买受人在试用期未届满之前 特 合 买 内通知出卖人;在该期间内作出通知的,买受人可在其后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 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 可以放弃购买。买受人在试用期届满前未明确表示拒 试用 殊 卖 买受人 任:若未在检验期内作出通知,则买受人即丧失向出卖人就质量或数量问题提 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 绝购买,或者存在《民法典》第 638 条第2 款所规定 买卖 买 同 合 的义务 出主张的权利 为同意购买 的可视为同意购买的情形的,买卖合同效力确定 卖 同 编 第二、检验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有约定的,依该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以 (相反,分期付款买卖因买受 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表示拒绝购买的,买受人不必支付价款或可 下规则确定:(1) 如出卖人能证明买受人在某个时间上发现了或应当发现数量 人迟延付款而由出卖人解除合 要求出卖人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返还标 六 或质量问题,则自该时间点起算,在合理期间经过后,视为检验期届满, 同的,买受人须支付使用费) 的物;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买受人无须支付使用费等任何费用 (2) 如无法证明前述事实,则自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时起的两年为检验期:(3) 3.及时检验和 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的,不适用以上两年期的规定: 试用期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 通知的义务 (4)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或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 在保留所有权期间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享有。出 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间仅视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 卖人处分标的物的,属于有权处分,他人可继受取得 期间:(5)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间 保留所有权买卖是指,当事人在 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间为准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 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 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 第三、无论当事人是否明确约定检验期,也无论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保证期, 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的情形 只要出卖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故意违约),买受人 所有权保留买卖仅适用于动产 不受检验期的限制。但是,买受人行使权利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制约 《买卖合同司法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 出 风险的界定 风险指的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通常为不可抗力) 而导致标的物灭失 解释》第 26 条 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 卖 的规定,买受人 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标的物风险 (1) 出卖人承担风险的,意味着其无权要求得到价款 人 所有权 已经支付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负担的意义 的 保留买 (2) 买受人负担风险的,意味着其仍有价款支付义务 (尽管标的物已灭失) 总价款百分之七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取 卖 标的物的 十五以上的,出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回 风险负担 约定履行地的,在该履行地交付前的风险 卖人不得主张取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 由卖方承担 权 基本 以在履行地点交付作 回 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规则 为风险转移的界限 未约定履行地,货交第一承运人转移风险 第六百四十三条 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 风险负担 (因卖方所在地即为履行地) 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 买受人 的规则 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风险(须无履行地之约定) 求回赎标的物。 的回赎 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 辅助 权 买方受领迟延,自迟延时转移风险 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 规则 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种类物买卖,特定化之前不发生风险转移 - 13 -租赁合同具有有偿、双务、诺成 1. 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受赠人纯获利益,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作为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 值得强调的是租赁期限无法确定的,才视为不定 租赁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即便是房屋租赁,其本身也不要求具备书面形式,不过,租赁期限六个 租赁合 赠与合 2.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有赠与人负担债务,受赠人不负义务 同的性 期租赁,而不是未采取书面就视为不定期租赁 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同概述 质 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但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任意撤销 租赁合同的有效并不以出租人对租赁物有处分权为必要,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赁合同本身有效。不过,承租人不得以 4.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但采取公证形式的不得任意撤销 租赁合同对抗所有权人,后者可以要求承租人返还占有,承租人向所有权人返还后,可以向出租人主张违约损害赔偿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必须发生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予动产的,在交 (1) 最长租赁期间为 20 年,超过部分无效(2)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双方均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解 租期 付动产之前可撤销赠与;赠与不动产的,在进行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前 除合同时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3) 定期租赁的租期届满,当事人继续租赁关系的转变为不定期租赁 赠与人 的任意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不得任意撤销意味着,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不履行的,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 撤销权 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 受赠人有权要求履行,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的,受赠人 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一房 具有救灾、扶贫、助 有权要求赠与人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多租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残等公益、道德义务 不过,由于赠与的无偿性,仅在赠与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 性质的赠与合同,不 1.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得人任意撤销 致赠与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须承担赔偿责任 承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 赠 法定撤销权适用于财产权利移转后,具有法定情形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 人 与 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的 合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忘恩负义+不履 义 赠与人的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行负义务赠与所 同 3.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转租 务 法定撤销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负担的义务 租赁 去权 4.租赁期间届满后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同时适用总则的规范+事由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 合同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 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1.及时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的效 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 力 注意:若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 2.租赁物的修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 出 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 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租 合 定代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期限减半 人 3.确保租赁物上无第三人的权利,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的 同 赠与人的穷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 适用于赠与合同 4.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出租人应允许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义 困抗辩权 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无法撤销之情形 务 编 5.尊重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及租赁合同到期后的优先承租权 除非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 基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与买 七 赠与人的 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民法典》仅在房屋租赁中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其他物的租赁无此权利设计 租赁期 租 瑕疵担保 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不同,原则 2.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要求赔偿损失,但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间 物 租 的 赁 买 赁 合 责任 上 担 赠 保 与 责 人 任 不 。 对 但 受 有 赠 两 人 个 承 例 担 外 瑕疵 但 附 是 义 , 务 如 的 果 限 赠 度 与 内 是 承 附 担 义 与 务 出 的 卖 , 人 赠 一 与 样 人 的 应 瑕 在 疵 受 担 赠 保 人 责 所 任 3.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一) 房屋按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三)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 卖 同 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出租人委托拍卖出租的房屋并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 法律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 《民法典》第 725 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买 民法典735 依据 出租人实际上是资金提供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 卖 条 融资租赁 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出 (1)该条文不仅是租赁物的买卖不能破除租赁而且因其他原因 (如赠与、互易、抵押权的实现等)而导致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 不 合同是出租 租人不应承担一般租赁合同出租人的瑕疵担保义务。依三方的 动的,都不影响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的效力 破 人根据承租 约定,承租人可对不履行合同的出卖人直接主张权利 租 人对出卖 (2)所谓“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指的是,租赁合同继续存在于承租人与新所有权人之间,直至租期届满。因此,该条实际上规定 解 赁 基 在承租人决定出卖人和租赁物的情形,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瑕 人、租赁物 了一种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定转移:租赁期间,发生租赁物所有权变动的,新所有权人承受原出租人的地位,负有维修租赁物等出租人的义 析 本 疵的风险,因此,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的权利,不影响其 的选择,向 务,并享有收取租金等出租人的权利 型 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出卖人购买 (3)以上规则的适用有一个隐含的前提,即租赁合同必须是定期合同且租期尚未届满。因为,如果租赁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可随时解除 融资 租赁物,提 如果承租人并未独立选择出卖人和租赁物,而是依赖出租人的 租赁合同,新所有权人也就不必承受出租人的合同地位了 租赁 供给承租人 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了租赁物的选择,则出租人 合同 使用,承租 《民法典》第 716 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 法律 应承受租金风险,承租人可因租赁物的不合用而要求出租人减 的识 人支付租金 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依据 少租金。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承受租金风险,故出租 别及 的合同 转租不同于合同转让,在合同转让的情形,承租人将自己的合同地位转让给第三人,原承租人退出租赁 转租,指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 融 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 类型 关系,第三人作为新承租人直接与出租人形成租赁关系;而在转租的情形,原租赁关系不变,承租人并不 期间,作为出租人就租赁物与 资 转租 《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2 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 退出原租赁关系,这就意味着,转承租人造成租赁物损害的,出租人只能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达成租赁合同关系 租 售后回 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 租型 转租需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一旦出租人解除合同,出租人即可向转承租人要求返还租赁 赁 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物,后者不得以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对抗出租人 解 合 《民法典》第757 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对租 析 同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转租期限如超过租赁合同剩余期限,虽然超过部分不约束出租人,但是该租期仍约束转租合同的双方当 融资租赁 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事人,若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收回租赁物,则此承租人可要求承租人 (转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租期 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届满租赁 出于对次承租人的保护,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 《民法典》第759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 物的归属 约束力的除外 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装饰装修物与房屋密切结合以致不可分离,从而构成附合。以物权法的基本规则,动产对不动产附合的,添附物所有权归 出租房 附合原理 属于不动产所有人 屋装修 1.承租人装饰装修经出租人同意的:(1) 合同无效时,根据过错分担现实损失;(2) 合同解除时,依导致解除的归责性处理;(3) 届满 带来的 时,承租人无权要求补偿 补偿 附合问 规则 题 2.承租人未经同意装饰装修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更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 - 14 -承揽合同是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是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劳动技能、知识经验等 有所信任的合同,因此,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承揽人应当亲自完成主要工作 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委托合同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 委托合同 承揽人亲 无偿合同。但即使是无偿委托,委托人也需要偿还受托人支出的费用 的特征 自完成主 承揽人可将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并就第三人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要工作的 1.委托合同是以人身信任为基础的合同,故受托人原则上应亲自履行义务 义务 关于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可以把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 2. 转委托原则上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 即使定作人同一将主要义务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承揽人依旧要为第三人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的,也可不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经同意而成立的,受托人不直接对第三人的行为负责, 转委托 但如受托人在对第三人的选任或对第三人的指示方面有过错,则仍须对此负责 承 委 承揽人的留 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承揽人有权要求定作人支付承揽报酬,但负有向定作人交付承揽工作成果的义 揽 3. 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此时,委托人的违 托 合 置权及拒绝 务。因此,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 交付权 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约赔偿请求权应向受托人主张,而不应向接受转委托的第三人主张 合 同 同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而承揽人不得随时解除合同 民法典926(略) 间接代理 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须在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前 委托合同有偿的,受托人对一般过错负责;无偿的,受托人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委托人的责任 定作人的任 享有任意解除权,意味着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行为,承揽人不得要求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合同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上,如果信任丧失,应允许当事人 意解除权 解除合同。委托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须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或者 不过,如因解除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例如,承揽人已进行了部分工作,耗费了一定的人力、物力), 受托人的任 定作人须赔偿损失。这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代价 《民法典》区分无偿委托与有偿委托而确定不同的赔偿责任:无偿委托,仅需赔偿因解 意解除权 除时间不当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而有偿委托,则须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 1.禁止转包,即便征得发包人同意,也不可以。违法转包,转包合同无效 1.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自交付保管物时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转包的禁 2.经发包人同意,可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但分包人需要具备相应资质 止与分包 2.保管合同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根据《民法典》第 889 条的规定,当事人 保管合同 的限制 3.分包合法有效的,第三人与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未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偿保管 的特征 合 4.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完成 同 3.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导致在此领域适用不同于《民法典》第 146条的特殊规则 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民法典》第 888 条第2款) 编 阴阳合同 1.保管人对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违约责任是过错责任。对于有偿保管而言,如保管人 阳合同即便虚假也有效,阴合同即便体现真实意思也是无效的 保 八 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妥善保管的职责,则可认定其无过错,从而免于承担保管责任 保管物毁损灭 管 1.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一种具有法定担保物权性质的权利,无须当事人约定只要存在发 2.对于无偿保管而言,考虑到无偿保管人并不收取保管费,保管人对一般的过失亦不 失的责任 合 包人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价款并在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情形,承包人即可主张该项优先受偿的权利 负责,只有因保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时,保管人才承担赔偿 同 建 2.该优先受偿权效力强大,它不仅优先于一般债权,而且也优先于抵押权 责任。一般过失是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重大过失则是欠缺一般人最起码的注意 设 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 《民法典》第 903 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 有偿保管人的 3.司法解释界定了该优先 程 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 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留置权 承包人的优 受偿权所担保的承包人债 合 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先受偿权 权的范围并不包括因发包 同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901条规定:“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 人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 可替代物保管 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 (一)》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 4.保护建筑工人的利益, 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 承包人对工程价款法定优 (1) 旅客自身健康原因,如因患 1,承运人应保障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安 先权不得预先放弃 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 急症在运输途中死亡 全,违反此义务的,承运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赔偿责任为严格责任 (无过失责任),仅在具 (2) 对于伤亡的发生,旅客存在 无效的 《民法典》及其他特别法、司法解释规定了许多导致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原 备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时,承运人才能就旅客 承运人保 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意或重大过 原因 因,包括缺乏资质、招标方面的缺陷、非法转包及违法分包等 的伤亡免于承担责任,两种免责事由须牢记 障旅客人 失的举证责任由承运人承担 身安全的 合同无效 运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 义务 及其后果 建设施工合同的无效具有非 2.未经许可而搭乘的,可认为在承运人和旅客间不存在客运合同,如旅客发生伤 输 格,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常特殊的效力,在建设施工 亡,承运人不承担客运合同上的责任 (违约责任) 合 无效的 合同被判定无效但工程已竣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 后果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 托运人的单方变 同 工的情形,应区分以下两种 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 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更、解除权 情况处理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 复费用;(2)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承包人不得请求支付工程补偿 - 15 -保理合同可服务于多种目的 1.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1) 资金融通,即保理人对应收账款债权人提供资金借贷,后者将对他人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人作为 保 行纪合同 2.行纪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定的委托合同,行纪人接受委托 抵偿或者担保(常见种类) 理 的特征 处理的事务限于贸易活动(代客户买卖) 合 (2) 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即保理人与应收账款债权人之间实际上建立委托关系,保理人为债权人管理或 同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从而与代理相区别 催收账款,并收取手续费 (佣金或报酬) 的 1.行纪费用由行纪人承担 (3) 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即保理人受让应收账款债权人的债权,在获得此项保障后为债务人的付款义 功 务提供担保 能 费用、 2.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价格卖出或高于指定价格买入的,应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同 报酬 意行纪人补偿差额的,买卖合同对委托人生效 (《民法典》第 955 条第1款) 保理与债权转让关系密切,但其担保功能也使其具有特殊性。《民法典》第 763 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 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 3.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 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民法典》第 510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行 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民法典》第 955 条第2款) 无追索权的保理,其实际意义更接近于债权买卖:保理人提供资金给应收账款债权人(也 纪 可理解为买卖债权的价款),作为对价,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债权转让给保理 无追索权 保 合 这与代理中禁止自己代理的规则不同:自己 1.行纪人有介人权,即自己可以作为 人。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应收账款的付款义务,保理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权利:同理,保 的保理 理 同 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与委托人订立合同 代理的,构成代理权滥用,除经被代理人 理人从债务人处取得的付款超过保理人融资本息的也无须向债权人返还 同意或追认代理行为无效 合 保理合同 此种保理的担保属性很强。保理人在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后,有以下选择 的类型 同 行纪人的 (1)买卖的标的物是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 2.行纪人行使介入权有两个条件 介入权 (1)可以据此向债务人主张受让的债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有义务向保理人履 有追索 (2) 委托人未作相反的意思表示 行债务;如保理人自债务人处得到清偿,而其所得金额超过其提供的融资本息和相关费用 权的保 3.行纪人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的,仍构成对行纪义务的履行,其请求报酬的权利不受影响 的,保理人应将多余的部分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理 1.与有权代理直接约束被代理人不同,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合同仅在 (2) 可以依据与应收账款债权人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相当于借贷关系),要求 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效力,委托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反之亦然 后者直接归还融资贷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 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 订立合同的相对人 2.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行纪人可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因第三人不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768 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 同一应收转款 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除非当事人间另有约定,行纪人应对委托人承担赔偿 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 订立多个保理 合 责任。这一规则充分体现了合同相对性的原理 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 合同 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同 (1)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 酬。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 1.职务技术成果的两个识别标准:执行工作任务;利用物质技术条件 编 中介人 《民法典》第963 条、第 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 2.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原则上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此,就职务技术订立技术合同的 职业技术成果 九 的报酬 964 条根据中介人是否促 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的认定以及归 中 或费用 成合同成立,对报酬和费 权利也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属的权利 介 请求权 用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 (2)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 3.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的,完成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合 1. 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当事人可自由约定开发完成之后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属 同 ”跳单“规 如中介人提供的中介服务本可促成合同订立,但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订立 则 合同(其目的在于规避中介报酬的支付),中介人仍有权请求委托人依约支付中介报酬 2.当事人无约定的,尽管委托人提供了经费、报酬等,但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 委托开发完 3. 委托人对其支付对价委托他人开发的技术,通常具有使用的需要。如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委托人可 成的发明创 物业服务合同主要有两种订立方式 依法实施该专利 造的专利申 1.由建设单位(如开发商) 与物业服务人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交付业主后, 请权归属 4.研究开发方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须注意的是,研究开发方根据其专利申请 技 此类前期物业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服务合 权获得专利权后,转让专利权的,法律并无委托方优先受让专利权的规定 术 同的订立 2.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人,并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订立书面物业服务 合 1.当事人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可自由约定开发所完成技术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属 合同,此类合同也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同 合作开发完 2.当事人未作明确约定的,该权利归合作开发各方当事人共有,合作开发各方可共同申请专利;符合专利授 提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如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物 成发明创造 予条件的,专利权授予合作开发各方。但如有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另一方(合作者是双方时)或其他各方 业服务合同,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的专利申请 (合作者为三方以上时) 不得申请专利 权的归属 物业服 1.物业服务人需依合同约定和物业性质提供相应物业服务,且不得将全部物业服 3.共有的专利申请权份额转让的,其他合作开发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 务转委托给第三人 同的效力 4.专利申请获批准的,之前放弃专利申请权的研究开发方仍可免费实施该专利 2.业主需依约缴纳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或不需要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 1.开发对象属于技术秘密 (即当事人事先确定以保密方式加以利用的技术) 的,所完成成果的相关权 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由业主一方任意解除 (需经业主大会决议),但需遵循两 益归属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当事人未作明确约定的,各方均享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项规则 技术秘密成果的使 用权、转让权归属 物业服务合 2.如技术秘密成果是在委托开发合同履行中产生,那么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 (1)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 60 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 同的解除 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2) 因任意解聘给物业服务人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 应当赔偿损失 - 16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不采取书面形式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 共同 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 这就意味着,贷款人还有机会反悔,可以拒绝提供借款而不承担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违约责任;一旦贷款人提供借款,则借款合同生效,借款人须按合 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保证债务的有效期间,在约定或法定 为实践性合同。《民法 自然人之 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利息等履行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义务 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不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或依法采取相关法律行 典》第 679 条规定:“自 间的借款 动,则保证人于保证期间届满时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的 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 另外,须注意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是一个比“民间借贷”更 功能、性质 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小的概念,民间借贷只要有一方不是自然人,即应作为诺成合同对待 保证期间属于失权期间(期间经过的保证债权消灭,并不是保证债权的请求 借 权能受限,不同于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 款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的,为无息借款;约定利息的,不得高于法定最高限额,即一年期 合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的四倍 (参见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 25 条) 约定优先,未约定或者虽然约定但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的(等于无约定),保 保证期间 证期间适用法定期间,即自债权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为保证期间 的确定 保证 同 此类借款合同,主要指以金融机构为一方 (贷款人),而企业或自然人为另一方 (借款人) 而缔结的 期间 借款合同。此类借款合同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如果保证人未在保证期间内正当行使保证债权,保证债权终局性地消灭, 非自然人之 无所谓保证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 间的借款 (1) 属于要式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借款合同;(2)届于诺成合同,合同于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 保证期 即生效,贷款人有义务依约提供贷款;(3) 贷款人有提供贷款的义务,而借款人有按期归还贷款本 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一般原理,债权可得行使时,时效期 间与保 息的义务;(4) 通常都有利息,属于有偿合同 间即应起算 如果保证人在保 证债权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一旦 证期间内主张了 诉讼时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保证期间的使 保证债权,保证 效 《民法典》第681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 保证的基 保证是一种 命即告终结,保证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即刻起算,两个期间 期间的使命也就 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 本内涵 担保方式 “无缝对接” 结束了。关于权 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合同 利行使的时间限 (1)主债务不成立的,保证债务亦不成立 (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 提示!消 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起诉主债 制,适用诉时效 (二) 等形式提供的所谓独立担保除外) 共性:保证债权 除保证期 务人的,保证期间的使命终结,但是此时保证 期间来接手 与担保物权均属 (2)主债务因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清偿或替代清偿等其他原因消灭的, 间与消除 人仍享有先诉抗权 ,对此应当在消除先诉抗 于从权利,其从 保证债务亦消灭 先诉抗辩 辩权之日计算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保 属性表现在 权的原理 如债权人收到法院做出的对主债务人执行不能 合 证 (3)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 并不相同 的裁定时,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消灭 与 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 保 物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 (1)保证是人的担保方式,其担保机制并非像担保物权那样通过确立优先受偿效力增 此种求偿权不因保证为一般保证或连带 证 权 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 强债权的效力,而是扩大债权的一般担保范围,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以其 保证而有分别,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放弃 编 合 的 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全部财产加人到债权的一般担保中来,由此保证债权的实现。因此,保证人对于主债务 先诉抗辩权的,仍享有此项代位求偿权 同 区 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差 的清偿,实际上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而在由第三人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而成立担保物权 保证的 十 概 别 异 的情形,该第三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仅以担保物之价值为限承担责任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述 效力 性 (2)保证是第三人担保,保证系扩大债权一般担保范围的担保方式,只能由第三人作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为保证人,债务人不能成为保证人,担保物权则无此限制 (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 保证人 债务移转与 行转贷的除外; 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的消极 保证责任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资格 (2)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属于意定的担保方式,要求当事人间就保证达成合意。根据《民法典》第 685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 保证合同 条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另外,以下两种情形也可 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 主合同变更时 的订立 成立保证合同.(1)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加人保证条款;(2)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 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的保证责任 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 保证合同 不受影响 (一) 一般保证也称补充保证,即在主 若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 理解合伙合同的一个关键在于:合伙未必都以企业形态出现,合伙关系可能纯粹建立在合 合伙合同 债务人确实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 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享有拒绝承担保证责 伙人之间的合伙合同之上,合伙合同不涉及登记问题 的概念 担补充清偿责任 任的抗辩权。此项抗辩权被称为先诉抗辩权 一 (1)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 般 先诉抗辩权的性质为一时抗辩权,一旦债权人已就主债纠纷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执行完毕, 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保 该项抗辩权即告消灭 证 合伙事 先诉抗辩权的 (一)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 (2) 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 合 务执行 行使也受到例 人破产案件;(三)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 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伙 与损益 保 外的限制 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合 (3)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 分配规 证 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别是,前者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可以 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则 同 类 连带责 任意要求主债务人或保证人履行全部债务 型 (4)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保证 的 不过注意这里的连带是不真正连带,意味着承担责任后的保证人享有法定的向债务人的追偿权 判 合伙人未约定合伙期限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对于不定期合伙合同,合伙人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 可随时解除,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定期合同到期后,如合伙人继续执 合伙期限与 断 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 合伙的终止 合同没有约 《担保制 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行合伙事务而其他合伙人无异议的,则合伙合同不终止,而是转化为不定期合伙合同 定保证类型 度解释》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 时如何判断 第25条 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 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 17 -无因管 无因管理并非基于双方合意而发生,其是指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而为他人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欠缺法律上的原因),一方得 理概述 管理事务,从而依法律规定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不当得利 利,而导致另一方受损,从而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的以利益返还 概述 无因管理与委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 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是法定之债 托合同关系 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1)一方受损 构 1.有管理事务的行为。管理事务的行为既可以是法律行为(如订立 (2)他方受益 成 合同),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如亲自为他人修缮房屋等 要 (3)受损与受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须注意两点:(1) 主观上主要是为避免自己损失,但同时也 件 2.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无因管理须有为他人利 合 兼顾他人(如为避免延烧而扑灭邻居家发生的火灾),也可 (4)得利欠缺法律上的原因 无因管 益而管理的意思,为自己利益而管理不构成无因 满足这一主观意思要求;(2) 无因管理并不要求达到预期的 理的构 管理。即便是误认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进行管 《民法典》第985 条针对给付型不当得利规定了几种排 (1)给付型不当得利:得利系 不 同 无 管理效果,即便未达预期的管理效果(如避免被管理人的 成要件 理,由于缺乏利他的主观意识,仍不构成无因管 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情形:(1)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进行的给 由于受损者向得利者为给付所 当 因 损失),只要管理行为本身得当,亦可发生无因管理的法 理 付,如抚养义务人以外的亲属自愿给付的抚养费:(2) 债 致,但该给付缺乏正当原因,主 得 编 管 律效果 不当 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此种情形,可视为债务人自愿抛弃 要表现为当事人误认自己为债务 得利 利 十 理 3.管理人系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管理活动,如系基于法定职责 (消防队员在火灾中抢救人员和财物) 期限利益;(3)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人而“清偿”不存在的债务 的类 或为履行债务 (如受托人履行委托合同的义务),则不构成无因管理 (2)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可能系自然原因引起,也可能是人之行为引 型 一 (1) 如管理人行为得当,则在管理活动中给 起 (通常伴随认识错误),此类型还包括所谓“侵害权利型不当得利” 被管理人造成的损害,不构成侵权行为,后 一旦成立不当得利之债,得利人有义务向受损人返还其所得利益。如得利表现 者无权主张赔偿 为金钱以外的财产(如动产或不动产),则应直接返还该财产;在该财产因灭失等 (1)适法的无因管理。管理人有为 (2) 偿付管理人支出的费用(即便管理行为最终 原因不能返还时,应返还其价额 不当 他人管理的意思,且其管理符合被管 管理人的权利 未使其受益) 得利 理人真实意思的为适法的无因管理 1.如得利人系善意,即不知且不应知道自己得利欠缺法律上 的法 (3) 清偿管理人为实施管理活动所负的债务 原因,则仅负现有利益的返还义务 律效 无因管理的 (4)补偿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所受的合理损失 2.如得利人系恶意,即明知或应当知道欠缺法律上原因仍受 具体到返还利益的范围,民法 果 类型及效力 领,则对所取得的一切利益均负返还之责,受损失的人可就 理论一般区分得利人的主观状 (2)不适法无因管理。管理人虽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但其 管理人无费用和损害补偿请求 其损失要求得利人赔偿损失 态而作不同对待 管理活动不符合被管理人真实意思的,为不适法无因管理。但 权。如果该无因管理仍使被管 管理人 是,如果管理人行为本身合理,仅系因为被管理人有违反法律 理人受益的,则被管理人应在受 3.如果得利人已将其得利无偿转让给了第三人,由于后者的 的权利 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意思而发生了不符 (如奋力抢救自杀者, 益范围内负费用偿还、损害补 无偿得利仍缺乏正当原因,受损人可以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 后者抗拒抢救),则仍应将无因管理视为适法无因管理 偿的义务 相应的利益 - 18 -《民法典》采用了一个广义的身体权概念,第 1003 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 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根据该条身体权不仅包 括了传统上保持身体完整的权利,也包含了行动自由的权利 身体权与健康权是两项独立的权利,保护不同的人格利益。其中,身体权保护的对象是“身体完 身体权、健康权 整”与“行动自由”。而健康权保护的则是“身心健康”。据此,未经同意割除他人发辫或捆绑 他人,侵害的是身体权,而故意传播疾病于他人,侵害的是健康权 注意《民法典》对器官捐献的规定,值得注意的要点包括:(1) 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有效的遗嘱形式; (2)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 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 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的,买卖行为无效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姓 理解人格权这一概念的关键在于,人格权不仅表现为生命权、姓名权、名誉 名 关于姓氏的使用,《民法典》继承了之前立法解释的规定,于第 1015 条设有如下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 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包含比较稳定人格利益的具体人格权,而且还包括一般 权 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 因由法定扶养人 性的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权利 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 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 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一般人格权的立法设计避免了人格权法定主义,增进了对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在法律适用层面上,法院如认定自然人的某种不能归人具体人格权的人格利益 肖像,是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在一定载体上的反映和再现。不仅包含五官的面部 受到侵害,则可援引一般人格权的规范加以裁判 具体人格 影像可以构成肖像,而且能够被辨识 (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联) 的其他形象(如背影) 也可构成肖像 权与一般 根据我国法律,不仅自然人享有人格权,而且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可享有名称 人格权 侵害肖像权的主要表现是: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 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民法通则》,只有为营 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不过,总体上,人格权主要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与特定人 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此外,利用他人肖像进行信息技 利目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才构成肖像权侵 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术处理 (P 图),以达到丑化等目的,也属于侵害他人肖像权 害,《民法典》取消了营利性使用的要求 人 自然人的人格权当然以自然人生存为前提,不过,我国法律对人格的保护也延 具 肖像权并非像生命权、身体权一样受到绝对保护,根据《民法典》第 1020 条规 格 人 伸到死者。根据《民法典》第 994 条的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受到 体 定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不构成肖像权侵害 侵害的,其近亲属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权 格 人 肖像权 1.摄影、绘画、雕塑等作品中的人物享有肖像权,而作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1.人格权,除人格权编有针对性保护规定外,主要也通过侵权责任编规定加以保护 概 格 肖像权与著 述 权 权 作权的关系 2.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害肖像权。《民法典》第 1019 条第 2 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 2.人格权被侵害的,权利人可主张:(1) 预防、排除和回复性请求权,包括停止侵 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此类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期 编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但某些类型的人格权 (肖像权、姓名权) 可以加以商业利用。依一 间的限制;(2)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等受损害而遭遇的物质损失,也 般社会观念,此类人格权的商业利用,并不会贬低人格,不发生违背公序良俗的问题。肖像权即 包括因人格权受侵害而遭遇的精神损害,此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人格权 是如此 的保护 肖像权 3.根据《民法典》之前的法律规定和通说,仅在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才可主张人格 问题 的商业 (1)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 权受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改变了这一立场,规定主张违约责任不影响 利用 肖像许可 于肖像权人的解释;(2) 肖像许可合同无期限的,任何一方都可在于合理期限之前通 请求精神损害 使用合同 知对方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3)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有期限的,肖像权人有正当理 4.《民法典》规定了人格权的禁令保护。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 的要点 由,可以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此种情形下,除有不可归责于肖像权 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 人的原因外,后者应赔偿对方当事人由此产生的损失。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 关于二者的区分: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 侵害隐私权与侵害名誉权明显不同: 侵害隐私,系 为的措施 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而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 未经许可不当披露他人不愿为人知晓的真实情况; 名誉权和 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而侵害名誉则是捏造事实,造成他人社会评价下降 隐私权 注意《民法典》未规定“信用权”,而是将获得正当信用评价的利益也纳人名誉权保护之中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 个人信 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息保护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 19 -1.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注意,无论婚生与否,均是亲生父母子女关系 实质条件+形式条件,前者达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怎么判断?⸺从两个旁系亲属分别往上数至双方同 父母 成结婚合意、达到法定婚龄 源血亲,其本身为一代,如果两边数目相等,则任何一边的数目即为他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 收养 2.养父母子女关系:以收养关系成立为 子女 (男22,女20);均无配偶; 们的代数;如果两边数目不相等,则以大的数目为其代数。如自己与姐姐 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 的条 前提,成立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子女之 关系 婚姻的成 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 或者妹妹的孩子,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放宽条件;收养年满八周岁 间发生父母子女关系,同时养子女与亲 件 的类 父 立条件 亲。后者是指必须办理婚姻登 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等 生父母之间不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 符合实质条件但未登记如何处理?⸺94年2月1日以前与法律婚同等保 型 母 记。未登记应当补办登记,登 护,94年2月1日以后,做同居关系处理,当事人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义 记具有溯及力,婚姻效力溯及 3.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注意,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要形成抚养关系 子 务。与诉讼法相关联的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 至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时起算 《民法典》第 1073 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女 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 关 从正面来看,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 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亲子关 系 均会导致婚姻无效(注意重婚不等于与她人同居) 婚姻无效与婚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 系的认 注意:当事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 姻瑕疵均采法 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定 结 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血亲关系不可能时间推移而消失) 律主义,即民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 婚 无 法典未定的事 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 由不是婚姻无 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效 请求确认 利害关系人包括: 效或可撤销的 婚 略 其他近亲属关系 婚姻无效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原因(如名字 的主体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登记错误的, 登记机关不解决纠纷,没达成一致的, 双方亲自申请离婚+书面协议(要求对离婚的意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既不能撤销婚 不予办理离婚登记,改采诉讼离婚 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达成一致) 协 姻,也不能主 婚姻无效涉及公共利益,不适用调解、不适用撤诉,经审查婚姻无效的,人民法 议 张婚姻无 注意,若后续当事人仍办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 院应当宣告婚姻无效 理离婚的,婚姻关系也不 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 离 离 婚姻效 效),另外, 自颁发离婚证时消灭,而 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 关于离婚 婚 婚 力瑕疵 从正面来看,胁迫、隐瞒重大疾病都可以导致婚姻关系被撤销,胁迫的判断可以 婚姻行为的无 是溯及至申请登记离婚时 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 冷静期 的 适用总则编有关规定,重大疾病的判断可以参考婚检 效撤销与一般 可撤 消灭 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种 的法律行为行 类 销婚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1)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自胁迫行为终止之 为无效,可撤 双方没有就是否离婚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达成一致 适用条件 及 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2)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 销不同,在行 理 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权主体上范围 处理思路:调解为先⸺调解无效的,若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 诉 由 婚姻被宣告无效或 (1)自始无效,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关系(2)同居期间财产、按 要受到限制 讼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撤销的法律后果 共同共有处理(3)亲子关系不受影响(4)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 具有下 离 婚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列情形 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的可以 姻 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认为夫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共有财产;(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 家 原则上婚姻关系 妻感情 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存续期间所得财 破裂 夫妻共同财产认 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庭 产为夫妻共同共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定的一般原则 有,(包括分居 (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五)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六) 男女双方实 编 期间)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 离 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个人财产;(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二)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 2.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财 归个人独 医药生活补助费(六) 当事人结婚前,除父母有相反表示为外,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产 有的财产 夫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 3.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 妻 割 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财 约定财 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 约定财产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 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产 产制 4.离婚时,如当事人主张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在以下情形应予支持:(1) 双方办理结婚登 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2)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关 系 家事代 (1)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 1.离婚不影响父母子女关系,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与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不改变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子 理权 离 (2)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 女 婚 负担抚养费 抚 (1) 夫妻共同签字所负债务;(2) 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而另一方事后追认的;(3) 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家 的 夫妻共同债 养 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所负的债务;(4)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 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者母探 法 务的认定 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律 后 (一)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 1.离婚时,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偿还。⸺所谓共同偿还,主 不离婚状态下 果 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要指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法院判决。双方未清偿共同债务 债 对夫妻共同财 即因离婚分割完毕共同财产的,债权人可向双方要求共同偿还,此债务应解释为连带债务 务 产的分割 (二)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处 2.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可以向另一方主张 理 追偿 适用前提:夫妻间的损害赔偿请求,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另外,只有无过错方才享有损害 赔偿请求权 离婚损 害赔偿 法定事由:(一) 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 他重大过错 - 20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 重 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点 继承开始的时间 无论依何种方式继承,继承开始的时间均为被继承人死亡之时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 条 法定继 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文 如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先后,则应首先推定没有存世继承人的人 承、遗嘱 死亡时 先死亡,此规定的目的系避免出现遗产最终无人继承情形的出现:如果都有其他继承人,则在辈份不同时推定长 1.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取得遗产的方式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或遗赠抚养协议 继承与遗 间推定 辈先死;若辈份相同,则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赠、遗赠 继 2.被继承人死亡时,存在有效遗赠扶养协议的,按遗赠抚养协议处理,与遗赠抚养协议内容相悖的遗嘱无效 抚养协议 受遗赠人不是继承人,本无继承遗产的资格,对于“意外”获得的遗赠,法律要求其积极做出表示。如果受遗 承 继承权 的适用关 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不作表示,该特定的沉默将会发生放弃受遗赠的效力。相反,对本就具有继承资 3.没有遗赠抚养协议或遗赠抚养协议无效的,如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且遗嘱有效,则按遗嘱办理 (遗嘱继承或遗赠) 概 的放弃 系 格的继承人,仅有在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时,才发生放弃继承的效果 4.没有有效遗嘱或存在遗嘱未处理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述 相对于原《继承法》先前的规定,《民法典》增设了上述第 5 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而且也增设了第2 款的被继 1.《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打印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 承人情感宽恕规定。根据民法理论,该情感宽恕表示在性质上属于准法律行为,将依法产生不丧失继承权的效果 嘱六种遗嘱形式 遗嘱的形 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2. 每种遗嘱均有形式上的要求,自书遗嘱须亲笔书写并签名;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 式及要求 遗 的丧失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嘱形式,须有两名见证人,且遗嘱人与见证人需要在打印遗嘱的每页上签字;代书遗嘱、录音 嘱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遗嘱与口头遗嘱均要求至少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成立,危急 继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情况解除而能够订立其他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承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遗 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遗嘱形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赠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式的效 和 注意1:根据原《继承法》的规定,数份遗嘱并存时,一般应以最后遗嘱为准,但之前立 数份遗嘱并 力 有公证遗嘱而未撤销的,则应以公证遗嘱为准。《民法典》第 1142 条删除了以公证遗嘱 存时的处理 遗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为准的规定,一律以最后遗嘱为准 规则 赠 继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抚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2:如果前后订立的遗嘱在内容上并不抵触 (多份遗嘱均仅部分处分遗产),则数份遗嘱均 养 承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 可在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 继承人继承。 协 遗嘱为死因法律行为,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因此,立遗嘱人在生前可以随时回、变更自己的 遗嘱的 编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议 遗嘱意思 生效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 《民法典》第1141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编解释(一)》第25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 遗嘱自由的限 1.养子女与养父母因收养而成立拟制血亲,相互间具有继承权;被收养人 法定继承 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制、必留份 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亲属关系消灭,相互间不具有继承权 人的范围 遗嘱若未给前述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则发生部分无效的效果 和顺序 养子女 2.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具有继承权,关键在于是否形成扶养关 和继子 系,有扶养关系的相互间有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 女 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抚养协 3.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 议的当事人 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遗赠抚养协议的当事人一方为被继承人 (被抚养人),另一方为扶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与被扶 养人之间不具有法定扶养权利义务关系;抚养人也可以是组织 丧偶儿媳、丧偶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 女婿的继续权 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1) 被继承人确定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2) 无遗嘱执行人的,由继承人推选;(3) 遗产管理 1.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是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不推选的,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4) 无人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 孙子女的 人的确定 任; (5) 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 代位继承 2.只有先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等) 能够代位继承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度措施 法 代位 遗产管理人的 遗产管 防止遗产毁损,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遗产执行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 定 继承 1.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享有继承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可能发生 职责和责任 理人 人或债权人损失的,应负赔偿之责 继 侄儿、侄女、外甥、外 此种代位继承。因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本身就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甥女的代位继承 遗产执行人可以依法或依约定获取报酬 承 2.只有兄弟姐妹的子女才能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所有财产原则上均可作为遗产,但注意应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能作为遗产的仅是 遗产的 遗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 转继承 个人财产,如果死亡时存在共同财产的,只有将共同财产分割之后的,才能作为遗产 认定 产 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的 基本原理:遗产包括积极遗产与消极遗产,后者包括被继承人生前对他人所负债务和应当缴纳的税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处 款。继承人在继承积极遗产,取得所有权、债权等的同时,也须承继债务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遗产债务 理 同一顺位继承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具体规则:(1) 继承人有义务以其所继承的积极遗产来清偿遗产债务,但是,如果积极遗产不足, 清偿的一 人的分配规则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且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则应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2) 如果被继承人将全部遗 般规则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产遗赠给他人,则受遗赠人也有义务清偿遗产债务;(3) 在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 人时,应首先由法定继承人以其所继承的财产清偿遗产债务: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全 遗产债务 《民法典》第 1131 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 部债务的,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的清偿 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酌情分 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对遗产债务实行限定继承原则,在遗产的债务大于遗产实际价值时,债务人可以 限定 配遗产 《继承编解释(一)》第 10 条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 通过以下两种方法之一确保不因继承而遭致损害:(1) 放弃继承;(2) 主张仅以继承的积极遗产的实际价值 继承 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 为限清偿债务,对超出的债务不负责任 原则 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 21 -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须替代承担责任。此种责任具有无过错责任的属性,监护人证明已 《民法典》对于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与责任构成的规定比原《侵权责任法》有所改 尽到监护责任的 (无过错),并不能免责,而只能要求减轻责任 进。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可以将侵权责任分为两个类型:(1) 以损害赔 监护人 偿作为责任后果的侵权责任,该种侵权责任以产生损害为前提,并以过错责任为原 2.具体到赔偿费用,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的由监护人赔偿 责任 则。归责原则主要针对此种侵权责任而言。(2) 损害预防型侵权责任,该种侵权责任 3.在委托监护的情形,仍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为责任形态 (《民法典》第 1167 条),既不需要 损害后果,也无需讨论归责性问题。侵权责任编主要调整的是损害赔偿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负责 用人单位的工 原《侵权责任法》未规定追偿,而《民法典》第 1191 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向有 作人员致人损 一般侵权行为以过错为要件,过错推定也属于过错责任,具体体现在《民法 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一)过错责任 害的侵权责任 典》第 1199、1252、1253、1255、1257、1258 条等(主要是物件损害责任) 注意劳动派遣期间,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规则:由接受劳务单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的 依法律规定,在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时,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责任 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 归责原则 的,为无过错责任 个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 《民法典》第 1186 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 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 用人者 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 责任 (三)公平责任 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此为公平责任的规定。“如,完全民事行为能 劳务关系的侵 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而无过错的情形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 权责任 狭义的共同侵权:要求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即有意思联络) 权行 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 为,其法律后果是产生共同侵权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侵 有意思联络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的共同侵权 定作人责任 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权 教唆帮助型共同侵 特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 权的责任分配规则 1网络侵权通常表现为网络用户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身权益以及侵害知识产权的情况 殊 责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可能因为自己利用网络直接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等侵权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 侵 任 权 1.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要求二人以上均实施了危险行为且造成他人损害,但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 3 用 .网 户 络 侵 服 权 务 , 提 权 供 利 者 人 在 依 以 法 下 向 两 网 种 络 情 服 形 务 下 提 需 供 要 商 与 发 利 出 用 要 网 求 络 采 侵 取 害 删 他 除 人 等 权 必 益 要 的 措 网 施 络 的 用 通 户 知 承 而 担 后 连 者 带 未 责 采 任 取 : 的 (1 , ) 网 对 络 损 网络侵 责 编 侵 共同 共同危 2.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效果同有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即数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任 权 侵权 险行为 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2)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 权责任 一 责 3.如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可能是其行为引起的,则该行为人可免责。 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 4.网络用户有正当使用网络的权利,如其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则其他人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任意要 概 1.二人以上“分别”实施行为,当 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 求或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 述 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 事人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 1.安全保障义务人:宾馆、商场、银 无意思联络 承担连带责任。 2.第 1171 条规定的后果是连带责任, 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 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 的共同侵权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 要点 第 1172 条后果是按份责任 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旅 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 违反安全 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 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 3.关键是要看是否存在“每个人的侵 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保障义务 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 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事实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 2.第三人侵权的,安全保障义务 的侵权责 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任 人 (未尽安保义务) 承担相应的补 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 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了补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章对侵权责任的减轻和免责事由做出了规定,可注意以下方面:(1)被侵权人 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责任的减 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混合过错、与有过失);(2)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 轻和免责事由 责任;(3) 受害人自甘冒险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 1176 条);(4)行为人依法采取自助行为的,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 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7 条) 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 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一)精神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损害赔偿 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 教育机构 精神损害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的侵权责 赔偿和惩 《民法典》第1185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任 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二)惩 《民法典》第1207 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 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 罚性赔偿 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 《民法典》第1232 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 22 -1.无过错责任,污染者即使无过错,仍须对污染损害负责 1.产品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无论责任人对于缺陷有无过错,均须承担侵权责任 2.污染者即使证明污染排放符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标准,仍须对其排污行为造成的 特点 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责 3.破坏生态责任的责任形式包括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非费用的承担 任的基 3.在生产者和销售者内部再根据造成缺陷的原因,决定追偿关系 环境污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 举证 本规则 染和破 4.缺陷由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引起的,生产者、销售者仍须承担责任,赔偿后可向该 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 责任 产 坏生态 第三人追偿 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倒置 品 责任 责 5.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 第三人导致的 任 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 环境侵权 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惩罚性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 赔偿 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 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 建筑物倒 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塌责任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 机动车交通事 机动车之间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虽适用无过错 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故责任的确定 责任,但无过错时的赔偿责任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 机 出租、借用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 过错推 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建筑物致 侵 定责任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 人损害 建 动 机动车的责 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 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筑 权 车 任承担 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 交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 和 责 通 因买卖未过户时的责任承担 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 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 物 事 人承担赔偿责任 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 高空抛 任 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的补 件 故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 偿责任 损 编 责 挂靠车辆致损责任 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害 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责 二 拼装、报废车辆致损责任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 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行 承 为 担 人 相 承 应 担 的 侵 责 权 任 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 道 的 路 责 遗 任 撒等 无偿搭载责任 非 当 营 减 运 轻 机 其 动 赔 车 偿 发 责 生 任 交 , 通 但 事 是 故 机 造 动 成 车 无 使 偿 用 搭 人 乘 有 人 故 损 意 害 或 , 者 属 重 于 大 该 过 机 失 动 的 车 除 一 外 方责任的,应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 道路施 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工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 过 医疗损害赔 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医 错 偿责任的归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责 疗 责原则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动物致人损害,应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该责任应为无过错责任,但是被侵权人 任 损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成为免责或减轻事由 害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 如 故 因 意 违 造 反 成 管 的 理 , 规 才 定 可 , 以 未 减 对 轻 动 动 物 物 采 饲 取 养 安 人 全 或 措 者 施 管 造 理 成 人 他 的 人 责 损 任 害的,则仅在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 一般规则 饲 责 药 器 品 械 、 等 医 缺 疗 陷 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 任 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 养 的赔偿责任 如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动 此种情形,法律未规定免责和减轻事由 物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 动物园的动物 损 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致人损害 害 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为典型过错责任,略 责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 因第三人过错导致 任 的动物致人损害 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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