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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知识框架_法考真题相关_2026年8科知识框架

  • 2026-06-09 09:31:10 2026-06-09 09: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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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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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4 MB
文档页数
2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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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9 09:18:01

文档内容

2020 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 伟大时代孕育伟大理论,伟大思想引领伟大征程。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 充 厉行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 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 以法治保障 分 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时 发 经济发展 要加强党领导经济工作制度化建设,提高党领导经济工作法治化水平,以法治化方式领导和 代 挥 管理经济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世界经济低迷 背 法 以法治保障政治稳定 保障政治安全、政治稳定是法律的重要功能 我国正处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 景 治 大飞跃 对 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 以法治保障 经 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新 文化繁荣 济 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立法 时代为什么、怎么样全面依法治国 社 充分发挥法治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基石的作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 会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 发 以法治保障 历史逻辑:凝聚着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经验积累和智慧结晶,达到新高度,开辟新境界 展 社会和谐 要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提高运用法治手段维护国家安全 的 的能力 理论逻辑: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逻辑 习 保 近 障 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 实践逻辑: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推进伟大斗争、伟 以法治保障 平 作 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中形成的 生态良好 法 生态文明建设必须要纳入法治轨道 用 治 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全面依法治国 思 十九大提出 2035 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想 的 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一个根本问题 十九届二中全会专题研究宪法修改 历 形 政治和 史 成 正 法治 处理好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 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 进 发 确 领导在法治领域,就是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十九届四中全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程 展 认 识 二者有着内在必然联系,二者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 改革和 十九届五中全会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 习 和 法治 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确保改革和法治实现良性互动 全 十九届六中全会强调“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 近 面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处 原创性:拓展新视野、提出新命题、作出新论断、形成新概括,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平 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 做出重大原创性贡献 依 结合 依法治 系统性:注重用整体联系、统筹协调、辩证统一的方法;构成了系统完备、逻辑严密、 法 法 国和以 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 内在统一的科学思想体系 鲜 治 德治国 明 治 国 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 时代性:回答了我国法治建设向哪里走、走什么路、实现什么目标等根本性问题 特 一 人民性: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色 思 系 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发挥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种 列 的关键作用 实践性:以破解法治实践难题为着力点 重 想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既要求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依 大 规管党治党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 关 依法治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法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 系 国和依 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 习近平 规治党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 法治思 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以党章为根本 想的重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遵循 坚持依规治党带动依法治国 大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思想旗帜 - 1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抓手 坚持 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推进科学 建设 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党的 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中国 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之魂 特色 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社会 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 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主义 加强党对法治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法治 法治 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 坚持党对全面依 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 体系 人民当家作主是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基本方式 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法治国的领导 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包括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机制、队伍建设和人才保障 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 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立场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 法治国家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 政、依法行政共同推 必须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融入全面依法治 进,法治国家、法治政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 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要率先突破 国的伟大实践;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做主 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坚持以人民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 为中心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要把公平正义贯穿到 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 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 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十六字方针”; 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十八大确立了“新十六字方针” 必须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 利,解决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问题 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坚持全面推进 推进科学立法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科学立法、严 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 格执法、公正 推进严格执法 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 守成规。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 司法、全民守 理吸收,不能“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 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法 推进公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健全公安机关、 坚持中国特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 正司法 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色社会主义 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 核 核 推进全民守法 法律要发生作用,全社会首先要信仰法律。落实“谁执法 核心要义 心 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 心 要 习近平法治 要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义 思想(二) 义 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任务 外法治工作的首要任务 是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坚持依宪治国是全面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 加快涉外法治 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 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坚持依宪执政体现了党的 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法治和涉外法治 工作战略布局 法规体系,积极构建更加完善的涉外经济法律体系 执政理念;要坚持宪法确定的党的领导地位不动摇 加强对外法治交流合作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依宪治国、依宪执 宪法是治国理政 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 的总章程 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保障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切实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 全面贯彻 坚持依宪治国、 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 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 权威的前提,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实施宪法 依宪执政 治工作队伍至关重要 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监督宪法实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 加强法治专 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把强化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作为必修课;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责;加强宪法解释工作,努力实现宪法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 坚持建设德才 门队伍建设 完善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管理制度 兼备的高素质 要使宪法真正走入日常生活、走入人民群众;抓住领导干部这个 法治工作队伍 加强法律 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法律服务人员从业的基 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 “关键少数” 服务队伍 本要求;充分发展律师的重要作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 建设 司律师制度;加强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要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做 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 主;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加强法治人才培养 坚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突出特色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领导干部是全面依 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 坚持在法治轨 法治国的关键 实践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 道上推进国家 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治理体系和治 领导干部应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 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这个“关键少数“ 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 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记法治的真谛是保障 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人民权益,权力行使的目的是维护人民权益 坚持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与推进祖国统一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坚持依法治网 - 2 -基本立场:法与道德无必然联系,着眼于“实然 政治职能 法” 社会作用 社会职能 以权威制定为首要因 实证 指引作用: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素,出于立法机关之 主义 法的作用 恶法亦法 手即具法的效力 分析实证 法学 评价作用: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主义法学 规范作用 教育作用:示警和示范作用 法 代表人物:奥斯丁、哈特 分类 的 法 预测作用:预估人们之间会如何行为 社会实效是法的首要要素,不关注 概 的 法的作用 强制作用:制裁违法犯罪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是否立法机关制定 法社会学和法 念 律现实主义 的 概 与局限性 以社会为基础 代表人物:庞德,埃利希 学 念 受到其他规范、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说 法的局限性 基本立场:法与道德有必然联系,着眼于“应然法” 调整范围及深度有限 非实证 受自身条件的制约 恶法非法 自然法学:内容正确性是法的唯一要素 主义法 学 将内容正确、权威制定、法 分类 的时效三者同时作为法的概 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 念的要素 综合法学(第三条道路) (一)正式性 正式权力机制保证实现 代表人物:阿列克西 正式的表现形式 体现国家意志 马克思主义关于 (二)阶级性 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同时照顾被统治阶级意志 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的关系 法的本质的观点 整体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极大权威性 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 法与自然法则和技术规范的区别 法 法律反应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 物质生活条件是最 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由生产力决定; 重要的但并非唯一 规范性 的 (三)物质 生产力的发展使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变化 的法的决定因素 法律由国家作为其强制力的后盾,习惯、道德、 制约性 法与其他社会 宗教、政策等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 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 规范的区别 本 通过内心发生作用 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国家制定 体 含义:即法的约束力,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且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 明示认可:国家立法者将已有的不成文的零散的 权威性 一 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具有普遍约束力 分类 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化,使其上升为法律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国家认可 默示认可:立法者在法律中承认已有的社会规范 法 属人主义:只适用于本国公民 具有法的效力 的 世界各国 属地主义:适用于该国管辖范围内所有人 普遍有效性:国家权力范围内,普遍约束力 特 实践中的 保护主义:维护本国利益 法 对 平等对待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普遍性 征 的 人 混合主义:属地为主,属人、保护相结合 效 效 普遍一致性:与人类普遍要求相一致 力 力 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除法律另有 规定外,适用中国法律 我国 法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权利义务一致性 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四 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任何社会规范均具有强制力,但法律的强制性来自国家暴力 个 强制性 法律最具有外在强制性 效 空间 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 一国法律适用于在外船舶和 力 效力 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 飞机,而不包括国际列车 可以通过诉讼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 可诉性 范 围 公布之日 生效时间 法律本身规定 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 明示废止: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时间效力 终止时间 默示废止:新法与旧法冲突,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废止 关于侵权、违约和刑法,不溯及既往。各国通例:从旧兼从 轻,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法的溯及力 在某些民事权利法律中法律具有溯及力 - 3 -概念: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法性 法律关系具有合法性,但却可能因为违法行为而产生,这二者并不矛盾,侵权法律关系也具有合法性 性质和特征 意志性 特定性 根据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 调整性: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不适用法律制裁 概念与种类 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 保护性: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适用法律制裁 纵向:不平等主体之间,具有强制性 根据法律主体地位不同 横向:平等主体之间,具有任意性 种类 单向:权利人只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 是其他价值的基础 秩序(基础价值之一) 根据主体的多少及其 双向:双方法律主体之间、两个密不可分的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 伤害原则:伤害他人合法权利时需要限制 权利义务是否一致 多向: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括双向法律关系 限制自由应 自由(衡量是否是真 家长主义原则:伤害自身时需要限制 注意的原则 正法律的评价标准) 第一性:不依赖其他关系而独立存在 根据作用和地位不同 冒犯原则:禁止冒犯别人 第二性:由第一性产生,居于从属地位 法的基本标准 法 公民(自然人) 的 机构和组织(法人) 法的评价体系 正义(平等、公正) 价 国家 推动法律进化 值 概念: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法的评价标准 人权(人作为人本该有的权利) 一般权利能力(基本的权利能力) 法促进和保证人权实现 权利能力 根据主体范围不同 特殊权利能力(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 个体之间、共同体之间、个体与共同体之间 冲突场合 民事权利能力 法的价值冲 主体 价值位阶原则:基本价值>一般价值;基本价值 政治权利能力 突及其解决 内部:自由>正义>秩序 分类 根据法律部门不同 行政权利能力 冲突解决 劳动权利能力 损害最小:比例原则 诉讼权利能力 法人权利能力:自成立时产生,注销时消灭 有无看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 权利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分类 义务行为能力 法 责任行为能力 律 各国一般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 关 法人:行为能力无完全与不完全之分;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总是同时产生同时消灭的 系 概念: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法的主体一 应有的 根据所属领域不同 实有的 内容 不特定主体: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针对不特定主体 根据针对的主体不同 特定主体:某一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针对特定主体 一般的: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一般的普遍的法的效力 根据法的效力不同 个别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对特定主体有效 概念: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物:为主体支配、生产、生活上被需要的客观实体 客体 人身:与人身分离,才为法律上的“物” 种类 精神产品:人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行为结果: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 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产生、变更 法律事 和消灭 实种类 法律行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恶意行为、违法行为均可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 一个法律事实引起多种法律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事实引起同一法律关系 - 4 -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 源的那些资料 含义: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正式的法的渊源: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比如制定法、成文法 概念 法律部门 公法:宪法、行政法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比如习惯、政策、乡规民约等 法 私法:民法、商法 “国法”是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其外延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 “国法”及其外延 律 部 社会法:体现社会利益,社会保障法 上位法高于下位法 门 与 法律体系 一国国内的、全部、现行的法律规范构成的 同一位阶,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一般原则 法 律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新法优于旧法 体 民商法 宪法至上 系 行政法 法律高于法规 不同位阶之间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经济法 法规高于规章 法 社会法 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 的 刑法 全国性法律优先 渊 源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特别法优先 后法优先 实体法优先 含义: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国际法优先 同一位阶 法律责任 最终依据是法律 特点 的概念 省政府规章优先于市政府规章 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全人常裁决 责任的认定、归结与实现离不开国家司法;责任规定 法律责任与权 了行政权力的界限以及越权的后果 行政法规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 力、权利、义 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务的关系 法律责任规范着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在滥用权利、违反义务时,法律责任成 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的依据;以否定性的后果保证权利、义务的实现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对其上位法依法变通的,优先适用前者 正式渊 位 含义: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 源的效 经济特区法规依授权对其上位法做出变通时,优先适用前者 阶 相互冲突的现象 力原则 交 由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叉 法 可以发生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或同一法律部门内部 时 律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 地方性法规、 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 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交由全人常裁决 规章不一致时 法的本体二 责 任 法律责任的竞合 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国务院裁决 特点 与 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冲突,全人常裁决 法 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宪法 律 制 处理:一般从重处理 法律 裁 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行政法规 法律责任 的归责原 可以概括为合法、公正、有效、合理的归责原则 归 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则 责 公正原则 违法、违约应追责;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合理 行政规章 与 的要求 区别对待;依据法律程序;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免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责 包括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 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济避险免责;人道主义免责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正式的法的渊源完全不能提供大前提 法律 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责任不同于法律制裁,有 法律责任未必有法律制裁,但 制裁 适用非正式渊源更能体现公平正义 非正式渊源适用的条件 包括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无法律责任必定无法律制裁 正式渊源产生两种解释,模棱两可不确定 当代中国法的 非正式渊源 习惯:社会习惯,共同理性的体现 判例:弥补制定法的不足 类型 政策:党的政策 - 5 -公理性原则: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 公理性原则的内容为法律所 根据产生的 独有;政策性原则的内容往 基础不同 政策性原则: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 往是法律之外的内容,如计 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 划生育 根据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 基本原则: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 种类 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 具体原则: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 实体性原则:直接涉及实体性问题 规则的适用条件:适用地域、时间和对象 按照所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 程序性原则:直接涉及程序性问题 假定条件 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主体的资格、身份、能力等 法 内容上,规则具体明确;原则抽象模糊 律 可为模式:“可以...,有权..”. ,设定权利保护自 原则与规则的区别 适用范围上,规则只适用某一类型的行为;原则适用某一法律部门 原 由 则 适用方法上,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而不同原则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应为模式:“应当...,必须..”. ,积极义务 行为模式 逻辑结构 穷尽规则,方可适用原则 勿为模式:“禁止...,不可..”. ,消极义务 适用条件 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能直接适用原则 没有更强理由不得适用原则 合法后果:肯定式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 违法后果:否定式法律后果 一规则由数条文来表述 (一)法律适用中需要对法律概念的意义进行确证和具体化 功能 (二)特定案件事实符合该法律规范中的法律概念的特征才能将该规范适用于该案件 一条文表达数规则 可以是任意一种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三)法律概念的语义构成了目的论证的界限 规则内容由不同条文表述 法 律 描述性概念:描述事实的概念 条文仅规定规则的某要素 概 概念的功能不同 评价性概念:含有对事实的价值判断的概念 法 念 论断性概念:基于对某个事实的确认来认定另一个事实的存在 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法律语句”表达,具有语言的依赖 法 的 性 法 要 概念的定义要素之 分类概念:定义要素中不存在可分级的要素 分类 法律人适用的不是语句本身,而是其所表达的意义 的 的 素 间的关系不同 类型概念:定义要素中含有可分级的要素 法律规 法律规则 要 确定性概念:概念的语义构成是清晰的 根据道义助动词的不同,分为命令句 表达法律规则时, 则与语 主 定义要素是否清晰 不确定性概念:概念的语义构成不清晰 (“必须”“禁止”)和允许句(“可 言 素 往往使用规范语句 以”) 体 解释法律实质上就是要揭穿法律条文的字词所表达的意义 二 概念: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职权性规则:授予国家机关权力 自主性:行为人可以自由选择 权利的概念 利益性:法律权利往往可以带来利益 权利性规则:规定主体可以作为或不作为 授权性规则 及其特点 关联性:往往与义务相关 权义复合规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 根据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 含义 法定性:只有法律加以规定或保护的权利才属于法律权利 命令性规则: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 概念: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 义务性规则 义务的概念及其特点 应然性 禁止性规则: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 强制履行性 确定性规则: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 基本权利义务:宪法中规定 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不同 委任性规则: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 根据规则内容的 权 普通权利义务:宪法以外普通法律规定 分类 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 确定性程度不同 利 绝对权利和义务:对应不特定主体,比如所有权 与 分类 根据对应的主体范围不同 准用性规则: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 相对权利和义务:对应特定主体,比如债权 义 相应内容规定 务 个人权利义务 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不同 集体权利义务 强行性规则: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 国家权利义务 任意性规则: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 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 结构上相关联 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 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相互联系 产生和发展看,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 在民主法治社会,权利第一性义务第二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 6 -含义: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含义: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 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 全国人大 代表30 人以上或者一个代表团可以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10 人以上可以向全人 常提出法律议案 以国家名义 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 法律议案 国家职能活动 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的提出 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院、最高检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以一定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 立法 特点 产生规范的、强制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 人大专门委员会对其修改、补充 阶段 依法定职权和程序的专门活动 立法机关全体会议 分配资源,反应社会利益倾向性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 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合法性原则 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 科学性原则 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和科学预见相结合 评估制度 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予公开的除外;时间不少于 30 日 立 立法的原则 民主性原则 包括主体民主、活动民主、过程公开 法 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 法律议案的审议 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委会报告 程 公开性原则 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序 被动审查 二者并行 审查方式 内容 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主要)、立法机关的设置、立法权的行使 主动审查: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 国家立法权 提付表决 地方立法权 概述 主体和形式不同进行分类 搁置 结果 行政立法权 终止审议 授权立法权 秘密表决 与国家结构和管理形式密切联系 法律议案的表决和通过 宪法的修改以全体人大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法律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全国人 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事项的基本法律 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主席签署主席令 法律的公布 国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 家 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 立 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立法体制 法 事先审查 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家主权;各级人大、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和检察 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 权 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单行条例 制度;犯罪和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税 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 全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人常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改 收、征用;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 “领导关 全人常有权撤销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级人常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变 法的运行(一)立法 制度;诉讼和仲裁基本制度;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系”可以 或 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 “改变或者 者 法 我 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撤销”; 省级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撤 国 律 “监督关 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的不适当的规章 销 立 只能制定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 系”只能 的 的 法 地 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 “撤销”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规 审 体 方 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定 批 制 立 “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 之前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继续有效 法 与 权 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决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院、最高检、省级人常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 审查要求 备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人大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案 中央行政立法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报全人常备案 主体:国家 行政机关 地方行政立法权: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地方 省级人大及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人常和国务院备案 政府规章 行政立法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常报全人常和国务院备案 权和授权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人常报全人常和国务院备案 立法权 授权立法主 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 部门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备案机关 体,授权制定 授权不得超过 5 年 行政法规、经 省级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和省级人常备案 济特区法规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 6 个月以前,向授权机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设区的市的人常、省级政府、省级人常备案 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 授权立法: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 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法律:报全人常备案 - 7 -定义: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范的说明与阐述,是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 从一定的前提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 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以法律以及法学中的理或理由为基础 法律推理的概念 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概念 特点 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特点 具有一定价值取向性 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定义:从大前提和小前提中必然的推导出结论或结论必然蕴含在前提之中的推论 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 正式解释(法定解释) 大前提:法律规范 演绎推理 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 种类 小前提:案件事实 一般模式 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 一般是指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 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结论:法律裁判 文义解释 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法律条款的内容 定义:从个别到一般的推论 立法者的目的解释 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 数量要多 法律推理 历史解释 根据立法时的历史文件所反映的事实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范围要广 推论规则 归纳推理 方法 比较解释 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差异要大 法律解释 体系解释 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解释 案例1、案例2、案例3��得出此类案件的共同性 一般模式 客观目的解释 根据法律自身的目的进行解释 定义:个别到个别的推论 法的运行(二) 单一模式:只适用一种解释方法 A 具有 a、b、c、d等属性 适用模式 累积模式: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解释方法 B 具有a、b、c属性 推理形式 类比推理 冲突模式: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解释得出至少两个相对独立、冲突 B 也具有 d 属性 法律解释方法的适 的结果;法律人必须运用其他证据证成哪一解释结果具有优先性 种类 用模式与位阶 尽可能多分析情况,尽可能寻找相似性与不同性 位阶:语义学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定义:将一个法律规范解释为,它只适用于他明确规定的情形,“明示其一 上述位阶关系不是绝对的、固定不变的,而是初步性的、可以被推翻的。 即否定其余” 要推翻上述位阶,法律人必须提供更强的理由,并予以充分论证 反向推理 高度重视法律安定性或确定性价值的法律规范 一元:法律解释权属于全人常 通常用于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例外条款:由于其本身的性质要作严格推理,不能任意扩大, 最高院、最高检司法解释 冲突时全人常解释或决定 “一元多级” 否则就将危及与例外相对的规则 多级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解释 定义:由某个位阶更高法律规范的效力推导出某个位阶更低的法律规范的效力 当然推理 地方人常解释;地方政府解释 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 定义: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 区别“法外空间”,法外空间是合乎目的的,法 概念: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性 待解释现象C 律漏洞是不合乎目的的 全部漏洞 如果 H,则 C 推理形式 根据法律对于某个事项是否完全没有规定 部分漏洞 所以,H 明显漏洞:应积极规定而未设规定 具有待解释现象所属领域的知识 法律漏洞的填补 分类 根据漏洞的表现形态 设证推理 隐藏漏洞:规定应有例外但未设例外 为保证结论可靠,推论人必须尽可能将待解释现象 设证推理的规则 的理论上的所有可能的原因寻找出来 自始漏洞:法律制定时就存在 根据漏洞产生的时间 推论结论与待解释现象之间是一种单一的因果关系 嗣后漏洞:因客观形势变化发展出现新问题 设证推理的效力较弱,但是不可放弃 目的论扩张:法律规范的文义所未能涵盖某类案件,但依据其规范目的应该 将相同的法律后果赋予它,因而扩张该规范的适用范围,以将它包含进来 结论是不确定的,必须尽可能寻找法律上所允许的所有可能的解决方案 填补方法 目的论限缩:虽然法律规范的文义涵盖了某类案件,但依据其规范目的不应该赋予它与文 义所涵盖的其他情形相同的法律后果,因而限缩该规范的适用范围,以将它排除出去 - 8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实行法,使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和活动 实效:法律被人们实际实行的状态和程度,侧重于结果 概念 (一)法的要求:法对人们行为的要求 (二)法的实施:法在实际生活中为人们所遵守和实行 法的实现 (三)法的实效:法为人们实际上所遵守和实行的状态或程度 含义: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 国家权威性 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特点 执法 国家强制性 目标:获得合理的法律决定 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形式法治的要求 依法行政(最基本的) 法适用的目标 可预测性 实现途径:法律决定以既存的一般性法律规 讲求效能 基本原则 “合理”的 范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 可预测性 公平合理 判断标准 通常具有 实质法治的要求 优先性 含义: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正当性 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 专门性 通过运用特定法律共同体普遍承认的法学方法保证一致性 程序性、合法性 法 特点 适 法的发现:特定法律人的心理因素与社会因素引发或引诱 国家强制性 法 用 其针对特定案件作出某个具体的决定或判断的实际过程 是同一过程的不 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的 的 法的发现与法的证成 同层面,相比法 法的运行(三) 一 法的证成:法律人将其实际上所做的决定或判断进行合理 的发现,法的证 实 主体不同:司法: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般 化的证明和证成以保证该决定或判断是理性的、正当的或 成具有优先性 施 司法 原 正确的 内容不同:司法:对象是案件;执法:对全社会进行管理 理 含义:法律决定是按照一定的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推导出来 程序性要求不同:司法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执法活动的程序不如司法 司法与执 机关的严格和细致 法的区别 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 内部证成 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 主动性不同:司法具有被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 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是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是正当的、 既包括形式公正也包括实质公正,程序公正是重点 公正原则 合理的没有任何保障 平等原则 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含义: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 原则 外部证成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关涉的是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成 包括司法权的专属性、行使职权的独立性、行使职权的合法性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关系与作用:内部证成的过程可以清楚的显示需要什么样的前提; 内部证成展开得越充分,越接近问题的核心;二者相互关联;外部证成必然涉及内部证 含义: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成,即对前提的证成也涉及内部证成 主体: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个人 守法 范围: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构成 内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含义(狭义):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多元性 客体: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和公民 内容:客体行为的合法性 构成 法律监督 权力与权利:监视、察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客体 规则: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体系 包括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公民的监督、法律职业群体的监 社会法律 督、新闻舆论的监督 监督体系 - 9 -作为分析工具 法律文化在我国两种用法 用这一概念指称一个特定的对象 法 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经济根源) 的 传统之于法,能构成现实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传 法产生的三个根源 阶级的产生(阶级根源) 习惯上,“法律传统”指中国古代法的传统;“法律文化”指现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及相应的观念 统 法 社会的发展(社会根源) 与 产 礼法结合、德主刑辅 国家的产生 中 生 法产生的三大标志 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 等级有序、家族本位 西 的 以刑为主、民刑不分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方 过 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传 程 产生方式不同:法是国家制定认可的;后者是人们在长期共 重视调解、无讼是求 统 与 同生产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 法 标 法律受宗教影响较大 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法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律 志 法与原始社会 强调个体的地位和价值 后者反映原始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和意志 文 西方传统法律文化 规范的主要区 私法文化相对发达 化 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后者是 别 依靠社会舆论、传统力量和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保证实施的 以正义为法律的价值取向 法的起源 适用范围不同:法适用于国家主权所及的地域内所有居民; 法律意识具有稳定性、连续性 后者只适用于同血缘的本氏族部落成员 法律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 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从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 法律意识包括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法的传统与法律意识 法的传统 法产生 从习惯到习惯法、从习惯法到制定法 法律意识具有传承作用、指导作用 的一般 简单到复杂、不完善到完善、自发形成到自觉形成 法律意识在法的实施过程中起重要作用 规律 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浑然一体到与之相对独立 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 19 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 法律≠法律体 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称民法法系、罗马-德意志法 大陆法系 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 法的历史类型划分的标准可归纳为:经 系;两大法系 系、法典法系 济基础、阶级意志。 各有特色,但 法的历史类型 资本主义法 大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的根本原因是社会 有融合的趋势 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 英美法系 陆 社会主义法 基本矛盾的运动 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普通法系 法 大陆法系演绎型思维 系 含义:不同历史时代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 法律思维方式不同 和 英美法系归纳型思维 英 法的发展 法的继承 客观性:法在继承中发展 美 大陆法系中正式渊源是制定法,法院判例是非正式渊源 根据和理由: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法的相对 法的渊源不同 法 独立性;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 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系 含义: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 大陆法系分为公法与私法 法律分类方面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 英美法系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 二者区别 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大陆法系采用纠问制诉讼 范围:外国的法律;国际法律和惯例 诉讼程序方面 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程序 必要性和必然性:社会和法发展的不平衡性;市场经 大陆法系采用法典形式 法的移植 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和途 法典编纂方面 英美法系不倾向制定系统法典 径;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法的演进 在法院体系、法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方面存在差别 类型: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水平的国家之 间;落后或发展中国家采纳先进或发达国家;区域 性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 含义: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 原则:优秀的适合本土的和需要的;注意二者的 与道德相分离 同构性和兼容性;注意系统性;适当超前性 成为形式法 内涵 标志 具有可理解性、精确性、一致性、普遍性、公开性 法治:依据法律的治理 内发型: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 法治的含义 进程的类型 法治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显示了法律介 外源型:在外部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力冲击,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革新 法的现代化 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法治理论 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 法律至上 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权利平等 当代中国历史进程与特点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立法主导型 权力制约 法制变革在前,观念更新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 权利本位 - 10 -都由原始习惯而来,且在发生发展中相互转化 都属于社会规范 法与社 法以社会为基础 法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本一致 都蕴含和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 法与道德的共同性 会的一 法对社会 法调和社会各种利益的冲突;法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治疗;在某些领域法律的控制不是唯一 法 般关系 都是社会调控手段 进行调整 手段,或者不是最佳手段;为了有效控制社会,必须与其他资源分配系统(宗教、道德)进行配合 与 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 社 含义: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 肯定说:自然法学派为代表。法与道德存 会 理性、人本、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协调、和谐发展的社会 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主张”恶法非法“ 的 法与道德在内容上 本质上的联系 联系 一 民主法治 相互联系,为各法 否定说: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为代表。否 般 学派别所认可。法 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 理 公平正义 律道德在概念或本 论 充满活力 质上是否存在必然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内容上的联系 法与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基本特征 联系,不同的法学 诚信友爱 二者各具优势、形成互补。古代强调道德 派别对此存在争议 的主要地位;近现代强调法律调整的突出 功能上的联系 安定有序 作用,依法治国成为普遍的政治主张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法具有形式上的建构性 法与道德 生成方式 建立理性的法律制度 道德具有自发性 如何构建 确立实质法治 法具有确定性 行为标准 道德具有模糊性 创新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机制 法是一元的 存在形态 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道德是多元的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规范和关注外在行为 法确认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服务经济活动 调整方式 区别 道德首先和主要关注内在动机 法 科技进步影响立法(新问题、新学科) 与 科技进 法是程序性的 法与社会 经 步对法 科技进步影响司法(事实认定、法律推理和法律适用受到科技影响) 运作机制 道德以主体内省和自决的方式生成和实现 济 法 的影响 与 科技进步影响法律思想(对法律意识、法律观念的更新、法系和法学流派、法律方法论的影响) 法依靠国家强制力 科 强制方式 运用法律管理科技活动,确立国家科技事业的地位以及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的准则 学 道德本质上是良心和信念的自由 技 法律对于科技经济一体化特别是科技成果商品化,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法具有可诉性 术 法对科 解决方式 技进步 法律对科技活动和科技发展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抑制和预防作用 道德主要表现为无形的舆论压力和良心谴责 的作用 科学技术活动的社会效果的两重性:现代科技的发展为人类提供了改造和利用自然的新手段,提高生活品质,促进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科技发展也可能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加以防治,并对受害者给予法律救济 宗教可以推动立法 积极影响 宗教影响司法程序 政治对法的作用 政治关系发展变化影响法的发展变化 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宗教对法的影响 政治体制要以法为依据 由于宗教信仰产生的激情会导致过分的狂 消极影响 热,某些宗教信仰甚至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 法与政 利益和价值物的权威性分配要依靠法固定下来 法与宗教 治的一 法对政治的作用 政教合一的国家,法对宗教的影响是双向的 般关系 政治角色行为和活动靠法控制 政教分离的国家,法对各种宗教之争持中立态度,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政治运行和发展靠法完善 法对宗教的影响 法 法影响本国宗教政策的规定 联系:二者在内容和实质方面存在联系 法与政策的 与 联系与区别 我国一贯原则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政 区别:意志属性不同、规范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尽相同、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 治 法与国家权力相互依存、相互支撑 法表述和确认国家权力,原因在于国家权力的必要和不可或缺性 人权概念:每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或者实际享有的权利 法与国家权力也存在紧 法以形式合理性和程序设置为主,故也对权力构成约束和限制;存在权力凌驾于法乃至摆脱 人权在本源上具有历史性 张或冲突关系 法的倾向 法与国家 人权是法的源泉和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法与人权 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 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和法律的制约 无法律无人权 权力制约以不妨害权力的效能为限;法的至上性是具体化的;不被法完全控制的权力活动 人权通过法律权利具体化 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权力制约机制的运用有限 领域是可能存在的 基本人权必须法律化 - 11 -英国宪法的产生:不成文宪法;由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构成;1215 年《自由大宪章》影响最大 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早期主要资本 美国宪法的产生:1787年制定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76年《独立宣言》是世 主义国家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确立”三权分立“和联邦制 的产生 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更加严格 法国宪法的产生:欧洲大陆最早的成文宪法典的国家;《人权宣言》 特征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俄国宪法:俄国十月革命后制定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总结经验,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完善国家机构体系;扩大公民权 基本特点 宪法和一般法律的共性:有其特定的调整范围;具有法律规范的形式和效力;制定与修改程序由 利和自由范围;确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法律规定,宪法的修改同一般法律不一样,有其特定的程序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 宪 宪 宪法与一般法律的差异:宪法调整对象是一国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部分;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定修改程序更严格 法 法 允许私营经济;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1988年 的 的 是否具有统一的法 成文宪法: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历 概 典形式(蒲来士) 初级阶段、中特主义、改革开放入宪 史 念 不成文宪法: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增加“政协制度” 发 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 刚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 展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定下来 1993年 机关和程序(蒲来士) 柔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基本经济体制 宪法的分类 钦定宪法: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县人大任期3年改5年 我国现 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 民定宪法:由民意机关或者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长期处于初级阶段、中特道路、邓小平理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入宪 行《宪 协定宪法: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法》 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资本主义类型宪法 以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1999年 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 宪法效力的特点 具有最高性与直接性 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引导、监督和管理 对人的适用 我国宪法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 外国人和法人也可能成为宪法基本权利的主体 反革命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宪法效力 对领土的效力 我国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均适用我国宪法 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政治文明 我国宪法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从《宪法》序言中可以看出基本原则:以和平 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宪法与条约的关系 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 对土地实行征收征用给予补偿 主要特点: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 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并监督、管理公有制经济发展 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五次修改 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规范 确认性规范 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以肯定性的规范为其主要特征 禁止性规范 对特定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为强行性规范 社会保障制度 分类 2004年 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的过程中形成的,同时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了依据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程序性规范 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 全国人大代表产生方式变动 “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序言(我国有) 西方国家(法国例外),宪法序言一般不具有直接效力 乡镇人大代表任期3年改5年 大致包括:1.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国家机构;3.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 主席可进行国事活动 宪法的结构 正文(我国有) 我国现行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到“国家机构”之前,体现了对人权的充分尊重 《义勇军进行曲》作为国歌 附则(我国没有) 法律效力具有特定性、临时性 增加”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法制 成文宪法典 “改”法治“;增加”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中 华民族伟大复兴 宪法性法律 规定宪法内容的普通法律 爱国统一战线增加“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序言 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内容并不明确规定在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 人类命运共同体 特征 内容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 宪法的渊源 宪法惯例 主要依靠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 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成文宪法国家也存在。作用和意义在于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弥补宪法的不足 2018年 宪法宣誓 宪法判例 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国际条约 是否成为宪法的渊源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参与和认可 设区的市的立法权 人民主权原则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 增加监察委员会相关规定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宪法 基本人权原则 亦称宪法的功能、宪法的职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的基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 宪法的一般作用 本原 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国家治理形式,是指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 主要有确认和巩固作用;限制和规范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和宣传作用 法治原则 宪法的作用 则 制度化,并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宪法本身就是国家实行法治的标志 分为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方面 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 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并最终实现 权力制约原则 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 12 -我国的国家性质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国籍、公民 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成为领导力量 年满18周岁 条件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内涵 工农联盟是阶级基础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对人民民主与对敌人专政的统一 人民民主专政 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同中国社会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投票权 人 性质 人民民主专政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 民 直观地反映了我国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两个方面 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基本原则 民 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 1.对中国近代历史进程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取得的伟大成就的总结 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2.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展需求的客观回应 弱者地位的选民进行特殊的保护性规定 专 最本质的特征 3.是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的科学判断 政 间接选举:县级以上 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制 多党合作不是多党制,民主党派不是在野 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 度 党,而是参政党 不署自己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 无记名投票 秘密投票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 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政协不是国家机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 本级人常整体主持 间选 关,也不同于一 选举的组织 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 般的人民团体 县乡级选举委员会,统归县级人常领导任命 直选 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选 我国人民 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民主专政 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 举 每一选区1~3名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同 的特色 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制 国家基本制度(一) 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 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 度 爱国统 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 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 一战线 一次登记、长期有效 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按照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 提名 单一制:国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这些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概述 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 联邦制:国家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组成 国 实行差额选举 候选人制度 原因:包括历史原因和民族原因 家 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 选举委员会和人大主席团应当介绍候选人,其他可以介绍候选人 介绍候选人 通过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民族问题 的 主要特点 直接选举:选委会;间接选举:人大主席团具体主持 主持 结 通过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基本程序 构 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投,1人最多为3人代投 全人大批准 省级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 形 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均无效 选票有效 投票选举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式 直选: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 选举有效 自治州、自治县、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隶属关系的变更 行政区划 国务院审批 直选: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的投票 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变更 当选有效 间选:全体代表过半数 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原选区选民县级50人以上,乡级30人以上联名, 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审批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提出 向县人常书面提罢免要求 直选 省级政府审批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须经原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通过 通过 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成分的相互关系及其宪法地位、国家发展经济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等内容 提出:开会时主席团十分之一以上;闭会时人常主任会议或常 罢免 委会委员五分之一以上,可以对该级人大代表选出的上一级人 全民所有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城市的土地 大代表提出罢免案 国 制经济 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例外属于国家所有 间选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 原选举单位人大代表过半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 家 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 通过 对代表的 基 集体所有 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和公告 国家鼓励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罢免和补 本 社会主义市 制经济 选 乡级代表找乡人大、县级代表找县人常、接受辞职应当公告 经 场经济体制 森林、山岭、草原、荒山和滩涂,例外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 辞职 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间选代表向选举他的人常书面提出辞职,接受辞职须经常 济 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报送上一级人常备案、公告 制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 度 因故在任期内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 补选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宪法保障: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13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国家 高度自治权 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 机关的下属或下级组织,也不从属于居住地范围 含义和特点 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内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具有自身组织上的独立性 特别行 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宣传法律、办公共事务和事业、调解纠纷、维护治安、协助乡镇政府工作、支持 政区的 任务 特别行政区原有法律基本不变 村民经济发展、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自主权、保护生态环境、教育引导村民 特殊性 香港: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 主任、副主任、委员共3~7人 特别行政区 员,宣誓拥护香港基本法 公职人员就 本村年满18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职宣誓 澳门: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和检察官,宣誓拥护澳门基本 法;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任期5年、连选连任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获得参加 关系 特别行政区是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政府 选举 村民委员会 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 村委会 中央与特区关系 中央人民政府 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防务、任命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主要官员 会议、村民代表会 1/5有选举权的村民、1/3村民代表可以要求罢免村委会成 中央权力 全人常 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基本法的解释权 罢免 议负责并报告工 员,登记选举选民过半数投票、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基 全人大 基本法的修改权 作。村民会议有权 层 撤销、变更村委 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连续两年不称职职务终止 群 香港:满40岁、居住20年、无外国居留权、永久性居民、中国公民 在当地选举或协 会、村民代表会议 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人口较少可不设) 行政长官 商产生、中央政 的不当决定;可以 众 澳门:满40岁、居住20年、永久性居民、中国公民、任期之内无外国居留权 府任命 授权村民代表会议 18周岁以上村民组成 自 撤销、变更村委会 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各局、厅、处、署 治 的不当决定 18周岁村民过半数或2/3户代表参加 村民会议 组织 行政机关 制 特 对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法律;定期向立法会报告;答复议员质询 到会人员过半通过决定 度 别 政 立法机关 制改废法律;审核政府预算;提案决定税收和公共开支;听取施政报告并辩论;对政府质询 村民代表应达到4/5以上、妇女代表应达到1/3以上 行 治 终审法院 政 每5-15户推选1人 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会议 体 高等法院 制 四级 制 区域法院 对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度 香港 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律政司:刑事检察 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报乡级政府备案 司法机关 初级法院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或派出机关对其工作指导、支持、帮助 三级 中级法院 澳门 终审法院 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或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独立检察机关 与不设区的市或 市、市辖区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委会或其下属委员会协助工作,应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 市辖区政府或其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法律地位 府或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 派出机关的关系 特别行政 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市、市辖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居委会下属委员会业务指导 居委会 区的法律 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除国防、外交、有关基本法的规定以外 制度 100~700户范围内设立;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适用于特区的全国性法律 人民政府决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 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行政长官 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提名,报央府任命) 《香港特 中共中央委员会、全人常、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纪检 别行政区 驻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分析安全形势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指导 委、国家监察委、最高法、最高检、政协全国委员会 维护国家 协调支持特区;收集分析安全情报信息;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外交部 国旗 安全法》 三种情形报中央人民央府批准,由驻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行使管辖权:涉外复杂管辖困难; 国家基本制度(二) 出现无法有效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严重情况;国家安全米娜林重大现实威胁 出入境港口、机场、火车站、口岸、边防哨所 管辖国安案件:安全公署立案侦查,最高检指定有关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 全日制学校 自治机关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 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国务院部门、地方人常、政府、法院、检察院、政协地方委员会 主要内容 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政府、中央军委、各级监察委、各级法检、外交部、驻外使领馆、驻港、澳有关机构 应当悬挂国徽的机构 民 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国 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族 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包括民族乡 家 国徽 区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人大+政府 县级以上人大及人常的会议厅、乡镇人大会场 标 域 人常的主任或副主任、政府首长由区域自治的民族担任 志 各级法院审判庭 应当悬挂国徽的场所 自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治 宪法宣誓场所 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制 出入境口岸 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依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 度 自治权 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各级人大会议、政协各级委员会会议开幕、闭幕;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各级代表大会的开幕、闭幕 自主地管理科教文卫体事业 宪法宣誓仪式、升国旗仪式、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国家公祭仪式 应当奏唱国歌 国歌 经国务院批准,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重大外交活动、重大体育赛事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 14 -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平等权 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 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基本内容 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而又不可缺少的权利 平等权的相对性要求禁止不合理的差别,而合理的差别具有合宪性 平等权与合理差别 具有母体性,可以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 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概念 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是“不证自明”的权利 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 基本义务 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的义务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言论自由 特点:主体广泛、表现形式多样、权益受法律保护、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 对立法机关的效力 表现为限制立法机关的立法,基本权利是立法者的界限 公民有权自由地在出版物上发表作品 政 出版自由属于政治自由,不属于文化自由 出版单位的设立、管理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出版自由 治 基本权利效力 对行政机关的效力 表现为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约束 我国采取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 权 法院审理案件,对法律的解释不得违背基本权利条款 利 对司法机关的效力 有共同意愿或利益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定程序组成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和 基本权利对法院有直接的拘束力 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 结社自由 自 剥夺一部分主体的基本权利 由 营利性结社(如公司) 分类 限制基本权利包括 停止行使某种基本权利 非营利性结社,又分为政治性结社(如政党)和非政治性结社(如文化艺术团体) 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 出于社会公益,对基本权利特殊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 集会:临时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 维护社会秩序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游行: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愿望 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 保障国家安全 示威: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 概述 基 维护公共利益 内涵包括是否信仰宗教、信仰何种宗教、何时信仰宗教 本 宗教信仰自由 基本权利本身的限制,即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 原因: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宗教信仰属于思想范畴问题,决不能强迫命令、粗暴压制;宗教的存在具 权 概念本身对其范围与界限进行了必要的限定 有长期性、国际性、民族性和群众性的特点 利 限 内在限制 限 制 通过具体附加的文句对其范围进行限定 享受生命的权利 制 的 我国《宪法》未明 防御权 界 基 宪法限制 宪法为基本权利运行确定了总的原则与程序,以 文规定生命权,因 生命保护请求权 生命权 基 限 本 此作为基本权利保障的内在条件 为该权利不言自明 生命权具有专属性,但同时具有社会共同体价值 本 形 法律的一般保留,即法律规定的保留适用于所有 秩序的性质,表现为一种法律义务 生命权的不可分性 权 式 基本权利 利 法律限制 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法律的个别保留,即根据法律的具体条文而对基 人身自由 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本权利进行限制 人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身 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法律表现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自 由 人权是自然权,基本权利是实定法权利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住宅不受侵犯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需要对住宅搜查时,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 人权具有道德和价值上的效力,基本权利是法律和制度保障 基本权利与人权 的权利,效力和领域受限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人权表现为价值体系,基本权利具有具体权利性 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人权源于自然法,基本权利源于人权 含义: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 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财产权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和取得报酬的权利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利益 劳动权休息 社会经济、 国家创造劳动就业条件、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待遇 权和获得物 文化教育方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劳动和受教育,既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质帮助权 面的权利 基本义务 是公民的权利,也 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依法纳税 是公民的义务 教育权属于积极权利,国家提供平等机会、物质保障和政策支持 劳动 受教育权、文化权 国家鼓励和帮助人民进行文化创造性工作 受教育 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 其他 夫妻双方计划生育 监督权 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 监督权和获 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 得赔偿权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获得赔偿权 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 - 15 -民主集中制原则 性质、地位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审判权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法院对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表现:各级人大向人民负责,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行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 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高级人民法院 我国国家机 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少数 集体负责制(人大及人常、法院、 服从多数,集体承担责任 检察院、监察委) 责任制原则 构的组织和 概述 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 组织体系 中级人民法院 活动原则 基层人民法院 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 个人负责制(行政、军委) 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 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由院长1人,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精简与效率原则 组成和任期 各级法院与本级人大任期相同(5年),最高院院长连任不超过2届 不是握有国家权力的个人,而是一种国家机关、对外代表国家 性质和地位 人 性质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民 条件:45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国公民 地位 最高检对全人大和全人常负责;地方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负责 法 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各代表团酝酿协商,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产生和任期 院 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主席团交付大会表决,大会选举产生 与 省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与制度 任期5年 人 可以在辖区内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组成 市级人民检察院 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民 国 基层人民检察院 检 颁布法律,根据全人常决定,进行国事活动、发布特赦 家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察 专门人民检察院 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发布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国 主 院 组织体系 家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全人大或全人常确定人选后,宣布其任职或免职:国务院正副总理、 国 席 主 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 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任免权 席 职权 根据全人常决定,派出或召回驻外大使 的 省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最高检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 职 垂直领导体制 常委会批准。市级、基层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 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人常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外交权 权 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根据全人常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奖章 荣典权 对于下级检察院的决定,上级有权复核改变 主席缺位,副主席继任主席职位;副主席缺位,全人大补选;都缺位,全人大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关系 分工配合、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职位的补缺 选;补选前全人常委员长暂代主席职位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监察委专司国家监察职能,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性质和地位 统一领导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 性质和地位 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职务犯罪 总理:主席提名全人大决定 任务 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组成和 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由总理提名全人大/全人常决定 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任期 国务院任期为5年;正副总理、国务委员连任不超2届 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国家机构(一) 组成和任期 总理负责制 监察委主任每届任期与人大每届任期相同(5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领导体制 全体会议 监 会议制度 国家监察委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工作,上级领导下级监委会的工作 察 常务会议:正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委 领导体制 国家监察委对全人大和全人常负责,并接受监督 监察委既要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法规制定和发布权 员 负责,也要对上一级监察委负责 国 地方监察委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负责,并接受监督 行政措施的规定权 会 务 监察委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是前提 提出议案权 院 与其他部门关系 各机关相互配合:各机关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依法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 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和监督权 职权 各机关相互制约:是监督原则的体现,也是监督权依法行使的保障 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的领导权和管理权;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 对监察委的监督 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设立内部专门监督机构 设立、撤销或合并经总理提出,全人大或全人常决定 人大选军委主席,其他人选由军委主席提名,人大决定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所属各部、各委员会 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规章 中央军事委员会 领导体制 实行主席负责制,军委主席对全人大及全人常负责 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收支,实行审计监督,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审计署 - 16 -常设机关、国家立法机关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立法机关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组成 省级、特区和军队代表;代表制:地域+职业结合,地域为 组成 不得担任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职务 组成 主;总额不超3000人,人口特别少民族也应有 1 名代表 应有适当名额少数民族代表 任期 5年 5 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不得超过 2 届 2/3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全人常或 1/5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临时召集会议 任期 任期须在下届全人常产生后结束 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完成下届人大选举,全人常2/3通过可推迟;非常情况结束1 年内必须完成下届人大选举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全 修改宪法:1/5全国人大代表或全人常提出,全体代表 2/3 通过 基本法律以外的立法权;全人大闭会期间部分修改补充基本法律 全 国 国 制定修改基本法律: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组织、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解释法律 人 人 全人常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 撤销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撤销省级 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 大 大 国家权力机关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法规的合宪 性和合法性 常 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国家监察委主任,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 委 预算管理权 选举、决定和罢免国 根据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 会 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 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 常委会组成人员 10 人以上提出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两高、监察委质询案 根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副主席和委员人选 国务院、两高每次常委会会议上做工作汇报 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罢免:全人大主席团、3 个以上代表团或者 1/10 以上代表提出罢免案;主席 撤销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团大会审议经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 开展对法律实施的检查 审查批准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人选 职权 审查中央地方预算;改变撤销全人常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决议 根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批准省级建置 决定、任免国家 根据最高院院长提名任免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职权 机关领导人员 决定特区设立及其制度 根据监察委主任提名,任免副主任、委员 决定战争与和平 根据最高检检察长提名,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事检 全人常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可以改变撤销全人常不适当的决定 察院检察长,批准省级检察长任免 最高监 国务院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决定批准或废除外国条约、重要协定 督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中央军委主席、最高院、最高检对其负责 决定任免驻外全权代表 提出议案 两央两高三委(专委、常委、监察委),一个代表团、主席团,30 代表 军人和外交人员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审议议案 机关提案列入审议,个人提案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定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会议议程和 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表决议案 宪法:全体2/3,其他:全体代表过半 我国《宪法》只规定了“特赦”没有规定“大赦” 特赦 工作程序 选举结果及重要议案主席团或主席令公告 决定战争 公布法律、决议 人大 法律⸺主席签署主席令 决定全国或局部动员 出席会议 决定全国或省级紧急状态 30 代表或 1代表团提议案 每2 个月举行 1 次,委员长召集主持;省级人常派主任或副主任 1 人列席会议 30 代表或 1代表团提质询案:两高、国务院及各部委、监察委 会议制度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日常工作 权利 提罢免案 非经法定程序,不受 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非经主席团许可;在闭会期间,非经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 组成:主任1 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 全 逮捕或刑事审判权 或刑事审判。因现行犯而被拘留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向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 国 民族、宪法和法律、监察和司法、财政经济、教科文卫、外 言论免责权(在人大各种会议上) 事、华侨、环境与资源保护、农业与农村、社会建设 人 常设性委员会 大 履行职务,享受补贴和物质便利 开会: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大会表决决定 (主要指专门委员会) 各 代 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闭会:全人常补充个别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委 表 同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任期:五年 员 会 义务 保守国家秘密 调查委员会,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 临时性委员会 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监督 - 17 -地方人大性质和地位: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之间以及各地方人大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 任期:5年 行 省、自治权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政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保护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利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区 选举和罢免国家机关负责人 省级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全国人大决定 域 人大 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 划 省级界线的变更+县市级的设立、撤销、变更+自治县自 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 治州界线的变更、县市界线的重大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分 地方各级人大监督本级政府工作,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 监督权 人大有权监督本级法院检察院工作;有权改变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命令 县市级界线部分变更,省级政府审批 省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人常和国务院备案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变更界线,省级政府审批 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职权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报省、自治区人常批准并报全人常和国务院备案 省、市代表间接选举;县乡直接选举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遵守和执行 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 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审议议 领导或主持本级人大选举,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 参加本级人大的选举和表决 地方人大和 人常 对一府两院和下一级人大及常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撤销其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命令等 地方人常 县级以上 10 人、乡级 5 人,提出议案 地 依法任免一府两院和监察机关工作人员 代表 10 人,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监察委、法院、检察院提出质询案 方 制定地方性法规 县级以上代表对本级常委会、政府组成人员,监 各 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 地方国家机构 察委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提罢免案 县以上每年 1 次,乡每年 2两次 级 乡对人大主席、副主席和政府领导人提罢免案 人 2/3 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大 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1/5 以上代表提议,或人常人大主席团认为必要,可开临时会议 代 县级以上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 人大会议 主席团、人常、各专委、政府都可提出议案;县以上 10 代表,乡镇 5 代表。也可提出议案 表 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因为现行犯被拘留,执 法制、财政经济、教育科学 行机关应当立即向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 人身受特别保护权 省级+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 文化卫生等委员会 设立 乡级代表: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立即报告该级人大 县级人大 法制、财政经济等委员会 会 在人大或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与表决,不受追究 言论免责权 议 专门委员会和 地位 人大人常领导 制 调查委员会 信息、物质等各项保障权 度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大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组成与产生 和 大会通过 工 性质和地位 乡级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作 程 职权 至少每2月1次 序 实行首长负责制 地 政府、专门委员会、省市 5 人/县级 3 人联名可向本级人常提出议案 方 常委会会议 本级政府全体人员组成 全体会议 领导体制 常委会按法定人数联名可向一府两院提出质询案 各 政府的正副职组成。省级、自治州、设区的市级秘书长也参加常务会议 常务会议 级 人常会议 每两月一次 常委会主任召集主持 厅、局、委员会、办公室、科 人 主任会议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县及县以下无)组成,处理日常工作 民 乡级政府一般不设工作部门 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人常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并设立办事机构 政 县级以上设审计机关 府 行政公署 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 区公所 省政府批准 县、自治县 派出机构 街道办 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 18 -普通司法机关:源自美国 代议机关:源自英国 宪法监督体制 专门机关:起源于法国 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宪法监督的方式 宪法监督 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代议机关模式:全人大及全人常监督宪法实施;地方各级人大及人常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 宪法实施包括宪法的遵守、宪法的适用和宪法实施的保障 域实施之职责 广泛性和综合性 事先审查:自治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人常批准;自治州、县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的实施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省级人常批准 最高性和原则性 事后审查: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撤销全人常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 我国采取事先审查事 宪法实施的特征 宪法实施的直接性与间接性:宪法实施的间接性 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大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抵触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有 更为突出 权撤销同上位法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有权撤销常委会不 适当的决定,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大 直接性和间接性 宪法制裁的直接性和间接性:直接制裁适用于国 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撤销本 家机关以及负责人的违宪行为。直接制裁表现为 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对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决议、决定、命令宣布无 效并撤销;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负责人罢免。 源自英国;我国全人常解释宪法 代议机关解释 间接制裁是通过具体法律来追究责任 源自美国(还有加拿大、日本等) 司法机关解释 宪法的解释 源自奥地利;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德国、俄罗斯等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韩国建立 专门机关解释 制宪权、修宪权是根源性的国家权力 了宪法委员会) 法国西耶斯最早提出国民才享有制宪权 宪法的实施和保障 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 制宪权与修宪权 人民作为制宪主体不意味着直接参与制宪过程 各级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 宣誓主体 开进行宪法宣誓 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权力形态,修宪权受 制宪权约束,不得违背制宪权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其组织宣誓的人员范围包括:全国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 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 宪法起草机关 设立制宪机关 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央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央 宪法通过机关 军委主席、副主席、委员,国家监察委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以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 宪法宣誓的范围 宪法宣誓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制宪程序 提出宪法草案 (2)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其组织宣誓的人员范围包括两类:一是在全国人 通过宪法草案 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 委员、委员,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任、央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委副 我国1954年宪法是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以 公布宪法 主席、委员;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 全国人大公告形式公布,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组 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 织 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新中国前三部宪法属于全面修改; (3)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 机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属于部分修改 构 部分别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下列人员的宪法宣誓:①国家监察 提案 1/5全国人大代表或全人常 委员会副主任、委员;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宪法的修改 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③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 审定 军事检察院检察长;④驻外全权代表。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程序 起草 (4)地方各级人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 议决 全人大全体 2/3 以上多数通过 人员,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 公布 全人大主席团公布 所在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具体组织办法进行宪法宣誓 - 19 -身高判定刑事责任能力 区分故意(端)和过失(不端) 盗窃按赃值定罪 共同犯罪加重 集团犯罪 5 人以上 刑罚适用原则 累犯加重 以德配天的民本思想、敬天保民的政治思想、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内容 教唆犯加重处罚 具体要求可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要求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指导思想 自首减轻 形成西周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被后世奉为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诬告反坐 影响 汉代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奠定了礼刑结合的基础 秦 刑事立法 笞刑 竹、木板打背部 礼正面规范;刑处罚背礼行为 包括城旦舂、鬼薪(男犯)、白粲(女犯)、 徒刑 出礼入刑 隶臣妾(官奴婢)、司寇、候 礼不下庶人:礼有等级,禁止越礼;刑不上大夫:贵族适用刑罚有特权,但不是不适用刑罚 买卖契约 流放 迁与谪(适用于官吏) 质:买卖奴隶、牛马所用的较长的契券 质剂 刑罚 肉刑 黥刑、劓刑、刖刑、宫刑 剂: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用的较短的契券 契约 死刑 弃市、腰斩、车裂、坑、定杀、具五刑 借贷契约、一分为二 傅别 羞辱刑 髡刑、耐/完刑 两个家族的联合、一夫一妻制 目的和原则 经济刑 赀刑、赎刑(不是独立刑种)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株连刑 族刑和“收” 同姓不婚 原则 一夫一妻制(不排除纳妾) 西周 法制史(一) 背景 西汉建立后总结秦亡教训 男家请媒妁向女家提亲 纳采 原因 成立要件 导火线 缇萦上书救父 男方询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卜于宗庙以定吉凶 问名 文帝 婚姻 民事 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笞三百;斩左趾改笞五百; 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纳吉 内容 文景改革 斩右趾改弃市 六礼(形式要件) 也称纳币,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婚约正式成立 纳征 笞三百改二百;笞五百改三百 景帝 商请女方择定婚期 请期 箠令:规定笞杖尺寸,行刑不得换人 刑事立法 婚期之日,新郎迎娶新妇 亲迎 上请 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七出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解除 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三不去 刑罚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 汉宣帝 内容 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不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是贵族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嫡长子继承制 继承 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上请皇帝宽待 汉 听讼:民事案件 80 岁以上老人,8 岁以下幼童,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可以不带刑具 狱讼有分 恤刑 断狱:刑事案件 老人、幼童及连坐的妇女,除大逆不道不再拘捕监禁 言语表达。理屈则言语错乱 辞听 司法 论心定罪,如果符合“忠“”孝”精神,即使造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 春秋决狱 内涵 面部表情。理屈则面红 色听 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 司法制度 理屈则喘息 气听 五听 董仲舒天人感应学说 秋冬行刑 理屈则法官的话听不清 耳听 对后世影响深远 无理则双目失神 目听 - 20 -八议入律 魏律 编成新律 18 篇 “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20 篇 刑名后增加法例律 《晋律》(《泰始律》“张杜律”) 分则部分宽简 张裴、杜预作注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 北魏律 取精用宏 12篇,刑名和法例合为1篇 北齐律 精炼分则,成为 11 篇 承先启后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科补充、变通律、令 格与令相同,补充律 郑子产铸刑书于鼎(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法律形式 比,类推 郑大夫邓析私作“竹刑” 公布成文法 式:公文程式 晋赵鞅铸刑鼎(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议亲(皇帝亲戚) 盗法/贼法: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议故(皇帝故旧) 网法/囚法: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议能(有大才能) 捕法: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篇目结构 “八议”入律 议功(有大功勋) 杂法:关于“盗贼”以外的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是“六禁“ 特点 议贵(贵族官僚) 具法:相当于刑法总则,关于量刑从重从轻原则的规定 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以惩治盗贼为首要任务,反对旧贵族的等级特权,体现重刑主义 内容 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法经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中国立法史上重要地位 “官当:制度 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 历史 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反逆(造反) 地位 春秋战国 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纂奠定了重要基础,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 叛(叛变) 刑—法—律 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降(投降) 三国两晋南北朝 奖励战功、增强国力 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重罪十条产生 推行富国强兵 不道(凶残杀人)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 剥夺旧贵族特权 法制史(一) 不敬(盗用皇室器物与对皇帝不尊重) 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颁布系列法令:奖励耕织;鼓励发展小农经济, 内容 颁布《分户令》;奖励军功,颁布《军爵律》 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内乱(亲属间乱伦) 以法治国,以吏为师 规定绞、斩死刑制度 轻罪重刑 全面贯彻法家“以 规定流刑(北周分五等) 刑罚制度改革 不赦不宥 法治国”“明法重 商鞅变法 规定鞭刑与杖刑 刑”的主张 废除宫刑制度 鼓励告奸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准五服以制罪确立 实行连坐:军事连坐、家庭连坐 服制近,尊犯卑,处罚轻,卑犯尊,处罚重。服制远,反之 历史意义: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秦国的封建法制迅速发展完善,秦国迅速 北魏太武帝正式确立 崛起 死刑复奏制度 为唐代三复奏、五复奏打下了基础 北齐正式设置大理寺,正副长官为大理寺卿和少卿 从司寇、廷尉到大理寺 大理寺负责审判职能 司法制度 北齐进一步提高尚书台地位 御史制度 魏晋以降,御史职能明显加强;晋以御史台主监察,纠举一切不法案件,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官吏不法行为 - 21 -武德律 唐代首部法律,12篇500条 法律典籍 贞观律 基本确定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加役流,确定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 永徽律疏(唐律疏议) 地位:“三最”,现存最早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立法概况 特点 (1)礼法合一;(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3)立法技术完善 地位 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域外影响 朝鲜《高丽律》;日本《大宝律令》;越南李太尊《刑书》 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公罪:因执行公务中的失误导致的犯罪 从轻 12篇502条 区分公罪私罪 宋刑统 私罪:分为“不缘公事私自犯者”,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以及“虽 从重 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缘公事,意涉阿曲”,即徇私枉法 体例取法《大中刑律统类》 原则 自首减免 犯罪未被揭发主动交待为“自首”;已被揭发后投案为“自新” 敕本意为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 宋刑统与编敕 类推 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同国 本国、属人主义 宋代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 化外人有犯 异国 唐律、属地主义 敕的效力高于律 编敕 死 绞、斩 宋代皇帝命令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 两千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劳役一年 驳”才被赋予敕的法律效力 流 加役流 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折杖法 唐 五刑 徒 一年到三年,五等 原有流刑实际上称为配役。刺是刺字,配是配役 配役 宋代刑罚的变化 杖 六十到一百,五等 笞 十到五十,五等 死刑的一种 凌迟 强调双方的“合意”性,维护家长的支配权 债的发生 谋反: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宋 绝卖:一般买卖 谋大逆: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谋叛: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活卖:附条件的买卖 买卖契约 恶逆: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赊卖: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 不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对房宅的租赁:租、赁、借 租赁契约 契约 大不敬: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 十恶 对人畜车马的租赁:雇、庸 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必须明定纳租或纳税条款;地主向国家交田赋;官府可代地主索取地租 租佃契约 宋 不孝: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 代 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活卖“,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交易方式 典卖契约 契 约 不睦: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借是指使用借贷 与 不义: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借贷契约 贷是指消费借贷 婚 刑事立法 姻 内乱: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婚龄:男十五、女十三以上 继 法制史(二)唐宋元时 后果 凡十恶者,不适用八议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 承 血缘: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结婚 法 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谋杀:预谋杀人 罪名 州县官员:州县官人在任不能同部下百姓交婚 规 故杀:事先虽然没有预谋,但是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 斗杀:在斗殴中过于激愤而失手将人杀死 仍然实行唐朝七出三不去 离婚 婚姻 六杀 误杀: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兄弟均分,在室女享有部分财产继承权,遗腹子享有与亲生子同样继承权 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 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 戏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绝户立继承人 继承 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受财枉法: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 继子与户绝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受财不枉法: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 受所监临: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的财物 蒙古人社会政治地位最优越;色目人次之;汉人再次之;南人最低 四等人 六赃 强盗: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 宗室及蒙古人案件由中央大宗正府负责;汉人、南人案件归刑部。同罪异罚 蒙汉异法 元 窃盗: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 坐赃: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 不法致人死亡的,行凶者在接受刑罚之外还需赔偿丧葬费 烧埋银 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 保辜 限定时间内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刑责;限外死去或者限内死去以他故死亡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 22 -7篇30 卷 性质 过渡性、传统型、已公布已生效 《大明律》 名例、吏、户、礼、兵、刑、工 地位 大清律例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过渡性法典 重典治世的思想 1910《大 清现行刑 改律名为“刑律” 对原有罪名加重处罚 《明大诰》 律》 取消六律总目,分 30 门 滥用法外之刑 明代的法典 内容变化 对纯民事不科刑 重典治吏 特征 废除残酷刑罚 空前普及的法规 增加新罪名 明太祖死后被束之高阁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仿唐六典六部管制、行政法典 《大明会典》 地位 引发礼教派攻击争议,未施行 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 1911《大清新刑律》 抛弃诸法合体,总则分则,后附《暂行章程》5条 从重从新原则 刑罚 特点 确立新刑罚制度,刑罚分主刑、从刑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对贼盗及钱粮等案件,比唐律重;典礼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比唐律轻 原则 西方刑法原则和刑罚制度 奸党: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 1904 《钦定大清商律》:第一部商律,商部起草,已颁行 奸党罪与充军罪 充军: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 大清商律草案 1908 《大清商律草案》:修订法律馆起草、未颁行 清 罪名与刑罚 1911 《改定大清商律草案》:农工商部起草、未颁行 末 明清都继承了唐朝读故杀的定义 故杀与谋杀 修 主持者: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 清代将有无预谋作为区分谋杀和故杀的根本标准 律 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1911《大清民律草案》 基本思路:未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思想 中央:刑部(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刑民案件)、大理寺(复核驳正)、都察院(纠察百司) 明代司 未正式颁布施行 法机关 明清 各州县及乡设立“申明亭”,由当地耆老受理民间纠纷 地方:省、府、县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刑部(主审机关,审理中央百官、地方上报重案、发生在京师笞杖刑以上案件、 中央 大理院编制法 地方上诉及秋审、主持行政司法与律例修订)、大理寺(复核) 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 清代司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州县第一审,有权决定笞杖刑,徒刑以上上报 法机关 司 法院编制法 府第二审,州县上报案件,提出意见上报省按察司 地方 法 省按察司负责复审地方上报徒刑以上案件,审理军流、死刑案件 立法指导思想 借用西方近代法律形式,坚持中国固有制度 制 总督第四审,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死刑案件复审并上报中央 度 内容 保守的内容和先进的近代法律形式 特点 廷杖:皇帝下令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 法典编纂形式 改变诸法合体,区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 廷杖与厂卫 清 实质 保持皇权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 厂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卫是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 末 法 标志着中华法系解体 律 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基础 法制史(三)明清时期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 九卿会审(园审):六部尚书、通政使司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皇帝交 思 一定程度引进传播了西方近现代法律学说制度 付案件或已判决囚犯翻供案件 明代会 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想 客观上有助于资本主义发展和教育知道近代化 朝审: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 审制度 诉 与 大审:司礼监一员、尚书各官、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五年一次 讼 制 制 刑部改法部 秋审: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绞、斩监候案件 度 朝审: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 清代会 度 大理寺改大理院 审制度 热审:京师笞杖案件重审 司法机关与审级变化 审检合署 诉讼程序四级三审 宪政编查馆、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性质 23条,正文君上大权+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内容 初步规定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1908《钦定宪法大纲》 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特点 即“治外法权” 披上“宪法”外衣,法律确认君主绝对权力 实质 清 确立 1844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虎门条约》 末 迫于武昌起义,由资政院拟定公布 背景 司 领 内容 中外之间,依被告,有权异国侨民,所属国;同国侨民,依被告;有权无权外国:若无权为被告中国管 清末法律思 辛亥革命爆发后宪法性文件 性质 1911《十九信条》 预备立宪 法 事 想与制度 体 裁 一审在华 形式上被迫缩小皇权、只字未提人民权利 内容 制 判 审理机构 二审各国 的 权 地方咨询机关 变 终审本国 各省督抚附属机构 谘议局 化 谘议局 后果:破坏中国司法主权 本省兴革事宜、决算预算、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和本省督抚咨询 与资政 中央咨询机构 院 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 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 资政院 会审公廨 涉外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 议决国家年度预决算、税法与公债、其余奉“特旨”交议事项 领事裁判权制度的延伸 - 23 -三民主义 指导思想:以党治国 孙中山 五权宪法: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 民 立法机构:立法院 国 国民是主人 立法概况 法律体系:制定法、判例、解释例和党规党法、蒋氏手谕 初 反对代议政治 期 立法特点: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立法权受制于国民党中央;特别法效力高于普 章太炎 通法;立法文本与司法实践脱节 法律应保护民众利益 法 律 《训政纲领》和《训政时期约法》 确认国民党为“训政”者 强调法治反对人治 约法和宪法 思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 建立民主立宪政体 想 1928年开始起草,1929年10月10日起陆续施行 国家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中华民国民法》 宋教仁 南 民法及 “民商合一” 建立责任内阁制 京 相关法 特点:习惯和法理作为判案依据;维护土地权益;保护债权人利益;承认所有权法律 地方行政主体分为地方自治行政主体与地方官治行政主体 国 六法全书 关系;保护传统婚姻家庭关系;确认父家长权;确认继承制度;确认外国人在华利益 民 主要内容 政 1928年《刑法》 首部称为“刑法”的刑法典 产生背景与经过:武昌起义;中华民国第一部全国临时宪法性文件 刑法及其相关法 府 1935年新《刑法》 增加“保安处分”等 第一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产生及权限 商事单行法规 《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等 第二章参议院组成职权 主要内容 《修正中华 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 《民事诉讼法》《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等 第三章行政各部权限 民国临时政 府组织大 法制史(四) 司法机关体系:司法院;普通法院;特别法院;其他特殊审判机关 第四章附则 纲》 南 司法制度 审判制度:一告九不理;自由心证;不干涉主义 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 京 临 律师与公证制度:律师分经律师考试及格者和经检核及格者;公证分公证法律行为和公证私权实施 三权分立 特点 时 参议院是立法机关 政 实际上是一部“政府组织法”,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府 1931年通过 的 1912年公布,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宪法文件 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苏维埃国家政治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法 主要内容 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 特点:责任内阁取代总统制;扩大参议院权力; 律 《中华苏维 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 规定特别修改程序制约袁世凯 埃共和国宪 制 法大纲》 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 保障人权废除帝制;革除传统社会陋习;整顿吏治 其他法令 度 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 建立新型司法机关;改革审判制度;采用律师制度 司法制度 同民国政府制定的“约法”“宪法”有本质的区别 意义 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提出了斗争的方向。尽管受到“左”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 宪法性文件 中国共产党 制宪活动:1913年,”天坛宪草“的制定,未公布 北 民主政权宪 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立法概况 京 法性文件 制定于1941年 政 《陕甘宁 对“国权”和“地方制度”做了专门规定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边区施政 府 保障抗战的规定;加强团结的规定;健全民主制度的规定。规定根据地 纲领》 主要内容 政权的人员构成实行“三三制”原则,即共产党员占1/3,非党左派进步 沿用旧律刑法原则、严刑镇压内乱、维护地主买办利益 立法特点 的 人士占1/3,中间派占1/3;发展经济的规定;普及文化教育的规定 法 司法机关体系:普通法院(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 判厅、初等审判厅);兼理司法法院;特别法院;平政院 律 《陕甘宁边区 1946年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 司法制度 制 宪法原则》 采取人民代表会议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以保证人民管理政权机关;保障人民 诉讼特点:运用判例和解释例;四级三审制;军事审判取 主要内容 度 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确立边区的人民司法原则;确立边区的经济文化政策 代普通审判;县知事兼理司法;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沿用 - 24 -概念 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独立性 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 被动性 不告不理 交涉性 各方参与、理性说服 特征 程序性 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遵守程序法 (1)形式意义上,司法是法律与社会生活的纽带和中介环节 普遍性 (2)实质意义上,司法可以解决其他机关所不能解决的一切纠纷,在现代 社会构成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最具普适性的方式 终极性 法律适用是解决纠纷、处理冲突的最后环节,法律适用结果是最终性的决定 申请执业条件:拥护宪法;通过法考;实习满 1 年;品行良好 解决纠纷 提交材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实习考核合格材料;身份证;律所同意接收证明 直接功能 惩罚功能 不予发证情形:无限民;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除外;被开除公职或吊销律师公证员证书 司法的功能 人权保障 诉讼权利保障、罪刑法定等制度、完善司法监督 调整社会关系 解决纠纷、提供救济 特需律师:本科学历,紧缺领域工作满 15 年,高级职称或同等水平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申请 间接功能 律师执业 专职律师执业,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 解释、补充法律 根据社会的变化做解释,防止司法专断 形成公共政策 对没有规定问题的妥善处理 资格撤销:欺诈贿赂等取得证书的;不符合规定准予执业的 我国包括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 纪律与限制:只能在一个律所执业;公务员不得兼任;律师担任人大常委会成员期间不得诉讼 构成 司法规范体系、司法组织体系 或辩护;未取得执业证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 中 司法制度 制度体系: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 国 设立:名称、住所和章程;有律师;设立人有一定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业执业处罚;有资产 管理体系: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辅助人员 特 律 分所设立:成立 3 年以上并有 20 名以上律师;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合伙所对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色 合法性 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不仅要按实体法办事,而且要按程序法办事 师 合伙所:3 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 3 年以上执业经历;合伙的形式承担责任 制 社 中立性 (1)在诉讼程序结构中,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对案件保持超然和客观的态 度;(2)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性,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或偏爱 会 个人所:设立人 5 年以上执业经历;设立人无限责任 分类 律师事务所 度 概述 (1)诉讼程序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2)法院应当努力 主 司 公开性 实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审判结果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过程公开,检察院应当实行检务公开 国资所:国家出资设立 义 法 公 平等性 (1)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2)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收费:禁止刑诉、行政、国赔及群体性案件中风险代理;民事案件不得风险代理的(婚姻继承; 司 正 参与性 “获得法庭审判机会”;作为争议主体的当事人能够有充分的机会参与诉讼程序 社会保险或最低生活保障;赡养、抚养、扶养、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 法 (1)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确凿可靠,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宣誓对象:首次取得或重新申请 制 正确性 (2)对案件的定性要准确 律师宣誓制度 度 发现不符合规则的宣布无效重新宣誓;拒不宣誓或重新宣誓不符合要求,考核时不称职;宣誓 (1)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2)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 廉洁性 有效签名并将其存入宣誓人执业档案 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含义:司法机关在正确合法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不拖延积压案件及时审理和结案,合理利用和节约司法资源 司法效率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举措 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机制 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司法制度与法 审判权和检察权分别行使 律职业道德 内容 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等干涉 设立条件:有名称、有场所、两名以上公证员、有资金 (一) 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 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 业务范围:证明民事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 建立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支持法检独立行使职权制度 书;保全证据;其他业务 改革措施 健全维护司法权威的法律制度 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禁止公证:无/限制行为能力人无代理人的;无利害关系的;需鉴定的;有争议 公证机关 的;虚构、隐瞒事实的;不补充材料的,公证事项违法背德的;不交费的 立足基本国情 司法改革目标和任务 满足人民需求 管辖:一般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公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证机构提出;不动产公证在不动产所在地 公 救济:公证书的复查;公证书内容争议可以诉讼 证 法 概念: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在进行法律职业活动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符 律 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心理意识、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 制 任职条件:中国国籍;年龄 25-65;公道正派;通过法考;公证机构实习 2 年以上或 3 年其 职 他法律职业并在公证机构实习满 1 年;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或者 度 业 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本科以上学历审、检、法制工作服务满 10 年的公务员、律师 道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德 严明纪律,保守秘密 消极条件:无/限制行为能力人;受刑事处罚(包括故意犯罪和职 基本原则 公证员 的 互相尊重,相互配合 务过失犯罪):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概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权利: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念 清正廉洁,遵守法纪 权利义务 和 义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特 职业性 规范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在特定的职业范围内发挥作用 征 实践性 作用是调整法律职业关系,对从业人员的法律职业活动中的具体行为进行规范 特征 正式性 表现形式较为正式,还通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表现出来 更高性 法律的功能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具有更高的法律职业道德水准 - 25 -概念:国家审判机关运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的制度。 政治性、人民性 概述 统一性、单一性 特征 民族性、特殊性 公开性 责任性 审判独立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未经控诉一方提起控诉,法院不得自行主动对案件进行裁判;法院审 概念:由特定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及维护法律实施的司法职能 不告不理原则 理案件的范围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 基本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可以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均以发现真实为主要目的 及时审判原则 及时审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其他原则 实行检察一体化原则 特征 人民法院:最高院、地方法院、专门法院 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院设置 地方法院: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 司法公开 专门:军事、海事、知识产权、金融法院 司法责任制 合议庭和法官独任 检察权统一行使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置 审判组织 赔偿委员会 3 名以上法官组成,成员单数 独立行使 全体会议 审判制度 审判委员会 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基本原则 专业委员会会议 其他原则:设置法定原则、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责任、接受人 司法制度与法 学历条件:法学本科及以上;非法学获得法律硕士或法学硕士学历;非法学本科及以上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民群众监督原则 律职业道德 担任法官 工作年限条件:从事法律工作满 5 年。硕士 4 年、博士 3 年。初任法官通过法考 (二) 的条件 检务公开、人民监督员、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 根据需要,从律师或法学教学、研究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官 主要检察制度 刑罚执行监督、民事检察制度、行政检察制度 任职条件 限制 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其他情形 检察制度 性质: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院长的任职条件 具有法学专业只是和法律职业经历(未规定必须通过法考) 设置:我国设立最高、地方各级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 省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法官的遴选 领导体制:最高领导地方;上级领导下级;各级人大及人常监督本 初任法官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法官逐级遴选;最高院和高院从下两级法院遴选 级检察院 同一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 侦查权;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提 起公诉;提起公益诉讼;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生 同一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 直系血亲关系、三代 亲属回避 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 效法律文书执行工作法律监督;对监狱看守所活动法律监 同一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姻亲关系 督;其他职权 职权 检察机关 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 最高检职权:对最高法死刑复核监督;案件追诉;做司法 离任 2 年,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解释;发布指导案例 辩护与 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任职法院辖区内律所合伙人或设立人;不得在该法官任职人民 任职回避 代理回 上级对下级的职权:认为下级决定错误指令纠正或依法撤销、变 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避 更;对下级检察院指定管辖;办理下级检察院管辖案件;统一调用 离任后,不得担任院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是可以作为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或辩护 下去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法官 不得兼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检察委员会:总结检察工作;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决 禁止兼职 营利性组织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定其他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讨论通过最高检司法解释指导性 案例 丧失中国国籍;调出本法院;职务变动;办案质量效率连续2年不达标;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 职务免除 检察官(参照“法官”规定) 退休;辞职或被辞退;违法违纪不能继续任职;经考核不能胜任法官职务 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 员额制 法官的职责: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办理引渡、司法协助案件 离任后限制:被开除,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可以做近亲属或监护人代理或辩护 管理 可到高校开展教研工作 设立考评委员会:委员会 5-9 人,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 设立惩戒委员会 加强法官助理队伍建设 审判保障 领导干部司法活动的、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应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 - 26 -不得同一案件双方代理或代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概念:检察官在履行检察职能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2 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忠诚 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 基本行为规范 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法检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为民 检察官职业道德 不得担任所在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案件代理人 担当 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刚正不阿,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 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和其他人的个人隐私 律师职业道德 主要内容 公正 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 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行政责任 清正廉洁 不谋取、不接受 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 廉洁 避免不当影响 不兼任、不泄密、不干预 妥善处理个人事务 报收入、有情趣 刑事法律责任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 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 参加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忠诚司法事业 律的权威和尊严 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提供法律服务 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 党政机关 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法律文书或者党政机关的重大合同 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维护司法独立 其他 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法律顾问职业道德 忠诚法律 司法制度与法 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律职业道德 主要内容 保持独立 提高司法效率 保证司法公正 (三) 保守秘密 公开审判 职业责任:由于法律顾问违反法律和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所导致的,由法律顾问所承担 遵守回避规定保持中立地位 的责任,包括惩戒处分、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保持廉洁 法官职业道德 自重自省,坚守廉洁底线 独立公正 保持独立 主动披露 不得接受诉讼当事人钱物和其他利益 确保司法廉洁 诚实信用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经营性活动 仲裁员职业道德 主要内容 勤勉高效 不得以其身份谋取特殊利益 保守秘密 不透露本人意见+不泄露当事人秘密 以人为本 其他法律职业人员职业道德 尊重同行 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 坚定信念 坚持司法为民 忠于国家 司法便民 服务人民 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务员基本要求 恪尽职守 坚持学习精研业务 依法办事 公正廉洁 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 维护司法形象 坚持合法性,兼顾合理性 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 对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 秉公执法,兼顾效率 从事行政处罚决定 核、行政复议、行政裁 退休法官谨慎行为 文明执法,以礼待人 审核、行政复议、 决的公务员的特定要求 行政裁决的公务员 公开透明,权责一致 忠于法律、尽职履责、爱岗敬业、规范服务、加 公证员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 强修养、提高素质、廉洁自律、尊重同行 通报批评、警告、公开道歉 赔偿:造成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可向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警告,6 个月 民事法律责任 公证员职业道德 记过,12 个月 救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 行政责任 议,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记大过,18 个月 降级、撤职,24 个月 公证机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 职业责任 行政责任 追偿等财产责任 公证员: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刑事责任:贪污贿赂型犯罪、渎职型犯罪、侵权型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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