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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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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单选题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
A : 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
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B : 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C : 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 : 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A项,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过失砸死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此处由于甲、乙二人都
有实行行为,对结果都有因果力,不必借助“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同犯罪处理原
则就可以认定二人的刑事责任。即使中国刑法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对甲、乙也可以分
别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故A项错误。
B项,对于故意杀人罪这样的即成犯,成立共同犯罪需要在犯罪既遂前有犯意联络。甲
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显然是在乙杀人之后参与,所以不能成
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甲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明知
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成立窝藏、
包庇罪。乙犯罪后藏匿的行为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不成立犯罪,所以甲、乙也
不构成窝藏、包庇罪的共同犯罪。故B项错误。
C项,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虽然甲也利用了职务之便,但
是没有处分自己管理、主管、经手或者经营的公共财物,因此不能成立贪污罪。乙成立
保险诈骗罪,甲为其提供证明予以帮助的,甲、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故C项
正确。
D项,在一方犯罪行为结束后,另一方的帮助行为不能成立共犯。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
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的,乙的犯罪行为已经结束,甲不成立乙犯罪的共犯,而是
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乙犯罪后的逃避抓捕行
为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不单独成立犯罪,所以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故D项
错误。
2 、 单选题
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
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
A : 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 : 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 : 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 : 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甲、乙、丙3人就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成立共同犯罪时,只要3人都
认识到伤害有致死的可能,就对现实出现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承担共同
犯罪的责任。甲、乙都使用铁棒,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打死被害人的可能性,丙也能够
认识到这一点,所以也要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承担共犯责任。故ABC项错误。存疑时有
利于被告人,指的是有两种不同的处罚可能性时(如轻或重,有罪或者无罪),在不能
确定的情况下,选择对被告人有利的那个。甲、乙、丙3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共同
犯罪人,部分行为承担全体责任,没有其他不同的处罚可能性,所以不适用“存疑时有
利于被告人”原则。故D项正确。
3 、 单选题
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
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
A : 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 : 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 : 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 : 乙不构成脱逃罪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犯罪故意和过失。 AD项,武警甲擅离职守,造成在押的犯罪嫌疑
人脱逃的,其主观方面是过失。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看管松懈逃离看守所,其主观方
面是故意。根据《刑法》第316条第1款的规定,乙构成脱逃罪。故A项正确,当选;D
项错误,不当选。
B项,甲、乙二人对脱逃事件事前无通谋,也无事中共谋,且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
不成立共同犯罪。故8项错误,不当选。
C项,根据《刑法》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成立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故C项错误,不当选。
4 、 单选题
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
(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
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2年)A : 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 : 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 : 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 : 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犯罪形态。 A项,共同犯罪的实质是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是
一种行为在客观上违法的形态。其中,教唆犯、帮助犯对于实行犯有从属性,首先表现
在要素从属性上,即经由诱发他人犯罪或者推促他人犯罪而成为刑罚处罚的行为,其刑
事责任从属于一个主行为。但是主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即具备犯罪构成中的何种要件,
才可以成为共犯成立的前提,我国刑法通说采取的是限制从属性理论,即实行行为只要
满足“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即使因为年龄原因等不具备“有责性”,不能
独立成立犯罪,但是帮助行为或者教唆行为也可以成立共犯。具体到本案,甲具备了抢
夺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但是由于年龄只有15岁,不为抢夺罪承担责任,所以
不能单独构成抢夺罪。故A项正确,不当选。
B项,帮助甲抢夺的乙成立抢夺罪的帮助犯,从这个角度,甲、乙两人成立抢夺罪的共
同犯罪,严格地说,应该是成立抢夺罪客观方面的“共同犯罪”,只不过“主犯”甲不
承担责任,从犯乙承担责任。故B项正确,不当选。
C项,成立间接正犯要求乙能够支配甲的实行行为。所谓“支配”是使得他人难以选择
或者难以反抗。本题中乙并不能支配甲的抢夺行为,反倒是甲主导着整个犯罪的进程,
所以乙并不能成立抢夺罪的间接正犯。故C项正确,不当选。
D项,由于各共犯人的行为是作为一个整体与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当实行犯既遂时,
帮助者和教唆者对结果的因果力也同时被实现,同时成立犯罪既遂,即“一人既遂,全
体既遂”。甲抢夺财物已经得手,依据侵犯财产罪既遂标准(取得说),满足了抢夺罪
的既遂要求,则帮助犯乙同时也成立抢夺罪既遂。在既遂后抛弃甚至返还财物的,都不
能再转化为中止。故D项错误,当选。
5 、 单选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
A : 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
B : 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C : 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双方都成立共同犯罪
D :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A项,一般认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支配
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但是,如果被利用者在事实上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利用者
并没有支配被利用者的,二者能够成立共同犯罪。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闻接正犯的表
述错误。故A项错误。
B项,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共犯人具有共同故意,但不要求共犯
人故意的内容完全相同。如果共犯人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某种行为,则只就他们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或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故B项错误。
C项,对向犯是一种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
犯罪。具体有三种情形:(1)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2)双方的罪名
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与受贿;(3)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对另一方的行
为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这种情况叫片面对向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
者,不处罚购买者。因此,在片面的对向犯中,仅一方构成犯罪,另一方不构成犯罪。
故C项错误。
D项,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
一方没有认识到他人和自己实施共同犯罪。片面的共犯包括片面的共同实行、片面的教
唆、片面的帮助。对于片面共犯,对知情者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者按照单独
犯罪来处理。我国刑法理论大多肯定片面的帮助犯,因此,即使共同犯罪需要两人以上
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故D项正确。
6 、 单选题
甲欲杀丙,假意与乙商议去丙家“盗窃”,由乙在室外望风,乙照办。甲进入丙家将丙
杀害,出来后骗乙说未窃得财物。乙信以为真,悻然离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
选项是正确的? ( )(2017年)
A : 甲欺骗乙望风,构成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不影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甲、乙构成故
意杀人罪的共犯
B : 乙企图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对乙应以盗窃罪的
帮助犯未遂论处
C : 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两人虽然罪名不同,但仍
然构成共同犯罪
D : 乙客观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但因其仅有盗窃故意,故应在盗窃罪法定刑的
范围内对其量刑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杀人罪、共同犯罪。 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通过强制或欺骗来控制实施人
从而实现对事件的控制。本案中,甲欺骗乙,隐瞒了自己的杀人故意,但并未支配产生
错误认识的乙,并不成立间接正犯。故A项错误。由于甲并无盗窃故意,仅具有杀人故
意,所以乙对甲无论盗窃或是故意杀人均不可能成立帮助犯。但是此案中,不管盗窃或
是故意杀人均包含一个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在此行为上,甲、乙存在共同故意,且乙
的望风行为提供了帮助力,所以二人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共犯。故C项正确,BD项错
误。
7 、 单选题
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
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5年)
A : 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 : 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 : 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
犯D : 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片面共犯以及间接正犯。 A项,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
息系统罪,要求行为主体年满16周岁。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时,只有15周岁,无责任能力。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则甲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乙对此提供帮助,二人相互协作完成犯罪,故应认定甲、
乙成立共同犯罪。故A项正确,不当选。
B项,在甲、乙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由于乙的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
因此,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故B项正确,不当选。
C项,如果甲、乙成立共同犯罪,则乙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而不是实行行为,故乙不
成立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行为是实行行为)。如果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即便要追
究18周岁的乙的刑事责任,也不能认定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因为成立间接正犯,要求行为人对所利用的工具具有支配性,而在本案中,乙是应甲的
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甲是否侵入以及何时侵入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乙都不具有支配性,无法将本案评价为如同乙本人亲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一般,
故乙不属于间接正犯。因此,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
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故C项正确,不当选。
D项,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
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而在本题中,甲、乙存在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的意思联络,不符合片面共犯的概念。故D项错误,当选。
8 、 多选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
A : 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甲是抢劫罪的共犯
B : 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乙是盗窃罪的共犯
C : 丙以为钱某要杀害他人为其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欲伤害他人而使用了丙提供
的凶器。丙对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不承担责任
D : 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
其它方法盗窃了轿车。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A,B,D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A项,共同犯罪一般应以符合同一犯罪构成要件为前提,但共同犯
罪的成立,只要求犯罪构成要件相同,不要求量刑情节相同。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赵
某接受教唆后实施了拦路抢劫,虽然赵某实施的抢劫行为与甲教唆的内容有差异,但都
是在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内,即便量刑情节没有达成一致,也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故A项正确。
B项,共同犯罪的过限问题,是指共同犯罪中部分实行犯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的范围。
对此,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以上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各自实施的犯罪构成要件
完全相同,只要求有部分重合即可。乙和吴某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乙对自
己不知情的吴某的过限行为不承担共犯责任。故B项正确。
C项,丙基于杀人故意帮助钱某,钱某实施了较轻的故意伤害罪,由于故意杀人罪与故
意伤害罪在轻罪的范围内重合,所以丙和钱某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丙要为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承担责任。故C项错误。
D项,丁不是孙某盗窃犯意的引起者,其在预备阶段消除了物理的原因力,同时也向孙
某表达了自己不支持的意思,也消除了心理的原因力,所以单独成立盗窃罪的中止,不
再为孙某后续独自的盗窃结果承担责任。故D项正确。
9 、 多选题
甲知道乙计划前往丙家抢劫,为帮助乙取得财物,便暗中先赶到丙家,将丙打昏后离
去(丙受轻伤)。乙来到丙家时,发现丙已昏迷,以为是丙疾病发作晕倒,遂从丙家取走
价值5万元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
A : 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甲对乙的行为负责,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对乙以盗窃罪论
处
B : 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对甲、乙二人均应以抢劫罪论
处
C : 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甲既构成故意伤害罪,又构成盗窃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D : 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乙无须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对乙应以盗窃罪论处
正确答案: A,C,D
解析:
本题考查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存在三种情况:片面的共同实行、片面的教唆、片面的帮
助。理论上,普遍承认片面的帮助犯,对片面实行、片面教唆能否按共同犯罪处理,适用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尚有争议。本题考查片面实行的情况。片面实
行(正犯),指实行犯罪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如果肯定片面共同正犯按
共犯论处的话,当片面共同正犯的行为与不知情一方的行为造成的结果有因果关系时,
则片面共同正犯应对该结果负责,不知情的一方不对片面正犯人的行为造成的结果负责。
否定片面共同正犯的话,两人分别各自定罪。
A项,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甲是片面共同正犯,甲应对乙取走财物结果负责,即甲基
于抢劫的意思,先使用暴力压制丙反抗,再利用乙的行为取走丙的财物,结论是对甲应
以抢劫罪论处;乙不知情,乙不对甲的暴力行为负责,只对自己的取财行为负责,对乙
只能以盗窃罪论处。故A项正确。
B项,乙虽然一开始有抢劫意思,但进入丙家后,犯罪意思已经变为盗窃,也只实施了
盗窃行为,乙也不对甲之前的暴力行为负责,乙不可能成立抢劫罪。故B项错误。
C项,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对甲、乙分别定罪。甲将丙打成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同时甲是以打伤丙的方式帮助乙之后盗窃,又构成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想象竞合,择
一重罪论处。故C项正确。
D项,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乙不知道甲的存在,乙之后的盗窃行为和甲的伤害行为也
无任何因果关系,乙无须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对乙应以盗窃罪论处。故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