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内容
第四节 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即刻题库 www.jike.vip
1 、 单选题
《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本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
选项是错误的?( )(2013年)
A : 无论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还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都能
适用该款前段的规定
B : 该款规定意味着教唆犯也可能是从犯
C : 唆使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因而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时,也应适用该款后段的规定
D : 该款中的“犯罪”并无限定,既包括一般犯罪,也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既包括故
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教唆犯的规定。 A项,就文理解释而言,“教唆他人犯罪”既包括一人教唆他
人产生犯罪故意进而去实施犯罪的情形,也包括数人共同教唆他人故意犯罪的情形。
故A项正确,不当选。
B项,教唆他人犯罪的,我国刑法对其没有独立的处罚原则,而是将教唆犯根据其在共
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区分为主犯、从犯来处罚。所以教唆犯也可以是从犯。故B项
正确,不当选。
C项,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即使肯定这种教唆行为成立间接正犯,但
由于间接正犯和教唆犯并不是对立关系,相反应当认为这种情形的间接正犯也符合教唆
犯的成立条件,故应对其适用“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即此
处的“犯罪”不是责任形态,而是违法形态。故C项正确,不当选。
D项,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二人以上故意犯罪的,才成立共同犯罪。即一方为
故意,一方为过失的,不按照共同犯罪处理。故D项错误,当选。
2 、 多选题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
A : 乙因妻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杀害丙。
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B : 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
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C : 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卖羊角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
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D : 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
该笔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
正确答案: A,B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A项,由于教唆、帮助、正犯都属于构成要件该当事实的惹起形态,
所以彼此之间的错误在更轻的惹起形态内重合的,就在重合的限度内肯定犯罪的成立。
出于教唆的意思却成了帮助的,成立帮助犯;出于帮助的意思却成了教唆的,仍成立帮
助犯。甲出于教唆的意思却强化了早有犯意的乙,是主观教唆、客观帮助的情况,重合
在帮助犯的范围内,认定为乙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故A项正确。
B项,承继的共犯指前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实行或
者帮助的意思参与实行犯罪的情况,包括承继的正犯和承继的帮助犯。中国刑法界承认
承继者成立先行为者的共犯。所以乙的敲诈行为完成,但是在既遂前,甲加入进来以帮
助乙实现犯罪的意思帮其收钱的,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承继的帮助犯。故B项正确。
C项,正常的职业行为帮助了犯罪是否成立共犯,判断的标准是对他人实施犯罪是否明
知。明知对方犯罪仍然提供业务帮助的,是共犯,此时正当业务行为不能成为阻却违法
的理由;不明知对方犯罪而进行正常服务的,不是共犯。甲明知乙买羊角锤是为了伤害
丙,仍然卖锤给乙,成立乙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故C项错误。
D项,身份犯,指成立犯罪要求主体具有一定的属性,从而对该犯罪的成立范围予以限
定。普通人(无身份者)不能成立身份犯的正犯,既不能成立直接正犯,也不能成立间
接正犯。国家工作人员乙坚决拒绝受贿,没有收受财物的行为,不成立受贿罪。乙的妻
子甲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能单独成立受贿罪,也不能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甲
如果收受钱财后利用丈夫的职务之便为请托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
罪;如果只是收钱,但没有其他行为的,不构成犯罪。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