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档>440525-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73852_军队文职(1)_01.军队文职真题-专业课_(全)版本一(历年真题+章节练习+模拟题)_法学(军队文职)_预测模拟_题目+解析

440525-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73852_军队文职(1)_01.军队文职真题-专业课_(全)版本一(历年真题+章节练习+模拟题)_法学(军队文职)_预测模拟_题目+解析

  • 2026-03-10 23:15:24 2026-01-28 20: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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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525-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73852_军队文职(1)_01.军队文职真题-专业课_(全)版本一(历年真题+章节练习+模拟题)_法学(军队文职)_预测模拟_题目+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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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即刻题库 www.jike.vip 1 、 单选题 甲为勒索财物,打算绑架富商之子吴某(5岁)。甲欺骗乙、丙说:“富商欠我100万元 不还,你们帮我扣押其子,成功后给你们每人10万元。”乙、丙将吴某扣押,但甲无法 联系上富商,未能进行勒索。三天后,甲让乙、丙将吴某释放。吴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 水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 A : 甲、乙、丙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乙、丙只能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 B : 甲未能实施勒索行为,属绑架未遂;甲主动让乙、丙放人,属绑架中止 C : 吴某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D : 不管甲是绑架未遂、绑架中止还是绑架既遂,乙、丙均成立犯罪既遂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绑架罪、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 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 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A项,为索债而绑架他人的,以非法拘禁论。乙、丙是为了索债,主观上没有绑架的犯 罪故意。因此,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成立共犯,而不是成立绑架罪的共犯。 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绑架罪是多环节犯罪,“通过绑架行为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 实际支配之下”即构成既遂,不要求勒索财物或实际得到财物。绑架行为完成后自动放 人的,也不构成犯罪中止。据此可知,甲构成绑架罪的既遂。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吴某是“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不能归因于绑架行为。在这里考生要注意绑架 罪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后,没有结果加重犯。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乙、丙非法拘禁吴某3天, 构成该罪的既遂。故D项正确,当选。 2 、 单选题 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 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15 年) A : 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B : 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C :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 D : 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 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本案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A项,仅在行为人有杀人故意,且系杀 人行为造成死亡结果时,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出于伤害故意的前两 刀造成致命伤,出于杀人故意的后两刀不是致命伤时,因为后两刀不足以杀死被害人, 死亡结果不是故意杀人行为造成的,而是前面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则对后两刀的行 为就只能以故意杀人未遂论处。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如果是心生杀意后又砍两刀的行为造成了致命伤,对此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既遂 处理。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哪一刀造成了致命伤,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涉及行为人的实际利益。因此, 应尽可能地通过鉴定制度来查明到底是哪一刀造成了致命伤,不可以简单推定哪一刀造 成了致命伤。“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这一推定 过于随意,缺乏科学根据。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由于无法查清是哪一刀导致的致命伤,所以,既不能对前两刀认定为故意伤害既 遂,也不能对后两刀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对前两 刀和后两刀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未遂和故意杀人未遂。由于杀人的故意包含着伤害的 故意,杀人的行为包含着伤害的行为,所以,可以将甲主观上整体评价为伤害的故意, 客观上四刀整体评价为伤害行为,甲以伤害的故意,实施的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的死亡, 因此甲的行为可被评价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D项正确,当选。 3 、 单选题 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情节)?( )(2017年) A : 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向司法机关诬告他人介绍卖淫的,不仅触犯诬告陷害罪, 而且触犯侮辱罪 B : 法官明知被告人系被诬告,仍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法官不仅触犯徇私枉法罪,而且 触犯诬告陷害罪 C : 诬告陷害罪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但诬告企业犯逃税罪的,也能追究其诬 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D : 15周岁的人不对盗窃负刑事责任,故诬告15周岁的人犯盗窃罪的,不能追究行为人 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诬告陷害罪。 A项,侮辱罪要求必须公然进行,即能为多数人或不特定人所知 晓,侮辱的事实可以是真实也可以是捏造,向司法机关诬告不属于公然,不构成侮辱罪。 故A项错误。 B项,法官此时既没有诬告陷害的故意,也没有诬告陷害的行为,故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法官明知他人无罪而定罪的,成立徇私枉法罪。故B项错误。 C项,诬告企业逃税,会导致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仍然有人身权益受到威胁,所以成立诬告陷害罪。故C项正确。 D项,15周岁的人虽然不会最终为盗窃罪承担刑责,但是对其的诬告仍然可能引起公安 机关的刑事调查,影响被诬告者的人身权益,诬告行为成立诬告陷害罪。故D项错误。 4 、 单选题 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2012年) A : 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 B : 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 C : 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 D : 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法律拟制、被害人承诺。 《刑法》第234条规定了基本的故意伤 害罪的构成要件,其他法条中也规定了法律拟制的或者特别规定的故意伤害罪。 A项,《刑法》第248条第1款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 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 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此条文属于法律拟制条文,即虐待被监管人员的 行为在造成他人伤残、死亡时,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理。故A项不当选。 B项,《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 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样是法律拟制的规定,非法拘禁+ 暴力致人伤残故意伤害罪。故B项不当选。 C项,摘取不满18周岁少年的器官的,依照《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 伤害罪论处。若摘取成年人器官并且得到成年人同意的,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故C项不当选。 D项,涉及被害人承诺的违法性排除事由。由于被害人承诺使得被害人的法益不再受刑 法保护,所以“得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不违法”。但是要求承诺的主体有承诺的权利和能 力,并且承诺的法益不是生命和重大健康(刑法对这两种法益是完整保护)。黑社会成 员同意截断自己的1截小指头,属于轻伤的范围,该承诺有效,实施截指惩罚的行为人 不成立故意伤害罪。故D项当选。 5 、 单选题 关于自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 A : 军人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成立战时自伤罪 B : 帮助有责任能力成年人自伤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C : 受益人唆使60周岁的被保险人自伤、骗取保险金的,成立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 D : 父母故意不救助自伤的12周岁儿子而致其死亡的,视具体情形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者 遗弃罪 正确答案: C 解析:本题考查自伤。 A项,《刑法》第434条规定,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成立 战时自伤罪。故A项正确。 B项,依照共犯从属性理论,教唆犯、帮助犯的刑事责任依赖于实行犯的刑事责任,实 行者无罪,教唆者、帮助者也无罪(除非教唆者、帮助者具有间接正犯的作用)。所以 帮助有责任能力成年人自伤的,自伤者无罪,帮助者也无罪。故B项正确。 C项,自伤者无罪,受益人唆使他人自伤的行为也不成立故意伤害罪,仅成立保险诈骗 罪的共犯。故C项错误。 D项,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对陷于危险境地的子女有能力救助而 不救助的,成立不作为的犯罪。如果父母对子女的不救助直接导致子女死亡的,成立不 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如果父母对子女的不救助,导致子女的生存状况恶化,增加了死亡 风险的,成立遗弃罪。故D项正确。 6 、 单选题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2年) A : 强行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事后给幼女500元的,构成强奸罪 B : 使用暴力强迫单位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在采石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 C : 雇用16周岁未成年人从事高空、并下作业的,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D : 收留流浪儿童后,因儿童不听话将其出卖的,构成拐卖儿童罪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侵犯人身权利罪。 A项,《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嫖宿幼女罪,对于与卖 淫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其是否同意,都以强奸罪论处。对于强行与卖淫幼女发生性 关系的,更应该以强奸罪论处。故A项正确。 B项,依据《刑法》第244条第1款的规定, 以暴力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成立强迫劳动罪。强迫劳动罪的对象并不要求是本单位的 职工,所以“使用暴力方法强迫单位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在采石场劳动的”,成立强迫 劳动罪。故B项正确。 C项,依据《刑法》第244条之一的规定,雇周“未满16周岁的未 成年人”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本选项中雇用的 是“16周岁未成年人”,已经不再是雇用童工,不成立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故C 项错误。 D项,收留流浪儿童的,本身不成立犯罪,但是收留后出卖的,满足拐卖儿童 罪的成立要件,构成拐卖儿童罪。故D项正确。 7 、 单选题 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 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 A : 非法拘禁罪 B : 绑架罪 C : 抢劫罪 D : 诈骗罪 正确答案: B解析: 本题考查绑架罪。 AB项,绑架罪是以人为质,向第三者提出不法要求。主观上具有利 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担忧的意思。只要行为人具有这一意思, 即使客观上还没有通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甲劫持乙的目的就是以 人为质,准备向第三者勒索财物,已经成立绑架罪的既遂。故A项错误,B项正确。 CD 项,乙在向其母索要钱财时说谎的行为,不影响甲已经既遂的绑架罪的定性;并且由于 乙的说谎行为并没有甲的参与,所以甲只成立绑架罪。但是如果甲逼乙向家人索取赎金 时,乙恳求甲不要告诉家人真相,甲同意,即甲参与了乙向家人隐瞒真相索取财物的行 为,则甲前面绑人勒赎的行为成立绑架罪,后面同意乙自行交付时,甲的绑架罪行为结 束,而成立另起犯意的抢劫罪,即采取暴力(拘禁)压制被害人反抗,迫使被害人自行 交付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对甲应以绑架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故CD项错误。 8 、 单选题 甲杀丙后潜逃。为干扰侦查,甲打电话让乙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 现场。乙照办后报案称,自己看到“凶手”杀害了丙,并描述了与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的 “凶手”情况,导致公安机关长期未将甲列为嫌疑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 的?( )(2016年) A : 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 B : 对乙伪造证据的行为,甲不负刑事责任 C : 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成立诬告陷害罪 D : 乙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的相貌特征,成立包庇罪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帮助伪造证据罪、包庇罪、期待可能性。 A项,乙明知甲杀人,仍然应其要求 为其提供伪造的证据,成立《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的帮助伪造证据罪。故A项正确。 B项,由于刑法仅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构成犯罪,即立法者在此处采 纳了缺乏期待可能性责任阻却事由,不追究为了摆脱自己的罪名而伪造、毁灭证据的案 件当事人的证据犯罪的刑事责任,因而甲在本案中不承担刑事责任。故B项正确。 C项,由于乙并没有指明是谁杀死了被害人,即并没有“诬告”具体的受害人,没有侵 犯他人的人身权,不成立诬告陷害罪。故C项错误,当选。 D项,乙明知甲构成犯罪而对司法人员作假证明包庇的,成立《刑法》第310条规定的包 庇罪。故D项正确。 9 、 单选题 关于侮辱罪与诽谤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 A : 为寻求刺激在车站扒光妇女衣服,引起他人围观的,触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未触犯侮辱罪 B : 为报复妇女,在大街上边打妇女边骂“狐狸精”,情节严重的,应以侮辱罪论处, 不以诽谤罪论处 C : 捏造他人强奸妇女的犯罪事实,向公安局和媒体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 节严重的,触犯诬告陷害罪,未触犯诽谤罪 D : 侮辱罪、诽谤罪属于亲告罪,未经当事人告诉,一律不得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侮辱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 A项,在车站这样的公共场合扒光妇女衣服的, 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37条进行了修订, 扩大了强制猥亵的对象范围,即将“妇女”改为“他人”,同时罪名变更为强制猥亵、 侮辱罪);在侵犯女子性羞耻心的同时侵犯女子名誉权,也满足侮辱罪的构成,两罪想 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故A项错误。 B项,对他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的无实质内涵的谩骂, 并没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只成立侮辱罪。故B项正确。 C项,捏造 他人强奸事实向公安机关告发,意图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成立《刑法》第243条的诬 告陷害罪。但是向媒体公布此种捏造事实的,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满足诽谤罪的构成。 故C项错误。 D项,《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 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成立侮辱罪或者诽谤罪。 第2款规定,侮辱罪、诽 谤罪属于亲告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故D项错误。 10 、 单选题 甲男(15周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50万元赎金。 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4年) A : 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 B : 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 C : 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杀害丙,故对乙虽以绑架罪定罪,但对乙不能适用“杀害被 绑架人”的规定 D : 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 不矛盾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绑架罪、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 的规定,15周岁的甲不对绑架罪负责,仅对故意杀人罪负责,甲、乙在故意杀人罪的范 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故A项正确。虽然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但不能据此否 定乙构成绑架罪,因为乙的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对 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故B项正确。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 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故D项正确。 “杀害被 绑架人”不要求本人亲自杀害被绑架人,包括利用他人杀死被绑架人的情形。从外观上 看,乙并未亲自杀害丙,丙系死于甲之手,但是,在剥夺丙的生命这一点上,乙与甲属 于共同犯罪,因此,并未亲自杀人的乙也应对甲杀害丙的行为负责。乙属于在绑架犯罪 过程中,(在共同故意杀人的限度内)利用其他共犯人杀害被绑架人,故对其应当适 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故C项错误。 11 、 单选题 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 A : 甲的父亲乙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甲根据乙的请求,给乙注射过量镇定剂致乙死亡。 乙的同意是真实的,对甲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B : 甲因口角,捅乙数刀,乙死亡。如甲不顾乙的死伤,则应按实际造成的死亡结果认 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死亡与伤害结果都在甲的犯意之内 C : 甲谎称乙的女儿丙需要移植肾脏,让乙捐肾给丙。乙同意,但甲将乙的肾脏摘出后 移植给丁。因乙同意捐献肾脏,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D : 甲征得乙(17周岁)的同意,将乙的左肾摘出,移植给乙崇拜的歌星。乙的同意有 效,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被害人承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A项,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只有符合 承诺的所有要件时,才排除犯罪的成立,承诺者虽然对被侵害的个人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但存在一定的限度。一般认为,对于生命法益的承诺是无效的。所以,对于被害人承诺 的安乐死,我国刑法理论仍然认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故A项错误。 B项,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 意。甲捅乙数刀,能够认识到对方伤害的必然性,也能够认识到对方死亡的可能性,甲 如果事前对乙的死亡没有明确的追求,则按实际造成的死亡结果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间接故意)。故B项正确。 C项,乙承诺的法益的内容不仅包括健康,还包括法益的最终转移目标,甲欺骗乙,使 得乙处分法益的内容实际上与乙的承诺内容不同,属于法益错误,被害人承诺无效,甲 成立故意伤害罪。故C项错误。 D项,依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甲摘取未成年人乙的器官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D项错误。 12 、 单选题 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 A : 甲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故意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甲不构成遗弃罪, 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 : 乙闯入银行营业厅挟持客户王某,以杀害王某相要挟,迫使银行职员交给自己20万 元。乙不构成抢劫罪,仅成立绑架罪 C : 丙为报复周某,花5000元路费将周某12岁的孩子带至外地,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 他人。丙虽无获利目的,也构成拐卖儿童罪 D : 丁明知工厂主熊某强迫工人劳动,仍招募苏某等人前往熊某工厂做工。丁未亲自强 迫苏某等人劳动,不构成强迫劳动罪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绑架罪、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 A项,甲遗弃家庭成员致其死亡的,如果 甲的行为不仅是自己不扶养,而且使得别人也难以扶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当然同时想象竞合,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甲的行为仅仅是自己不履行扶养 义务,不妨碍别人救助的,则仅仅成立遗弃罪。故A项错误。 B项,绑架和抢劫不是对立关系,某些案件中可能形成想象竞合犯。本案中乙是通过挟 持客户当场胁迫银行职员交付财物,属于使用胁迫方法压制他人反抗劫取财物,构成抢 劫罪,同时也构成绑架罪,二者想象竞合。注意:成立绑架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挟持被 绑架人离开原地,绑架中也可能当场取得财物。故B项错误。C项,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成立拐卖儿童罪只要以“出卖为目的”,不需要营 利目的,所以为了报复而赔本出卖儿童的,同样成立拐卖儿童罪。故C项正确。 D项,根据《刑法》第244条第2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的行为,而为其招募、 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成立强迫劳动罪。这是立法将帮助行为 正犯化的情形。故D项错误。 13 、 单选题 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 A : 非法经营尸体器官买卖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B : 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C :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并不从中牟利的,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D : 组织者出卖一个肾脏获15万元,欺骗提供者说只卖了5万元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 罪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A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组织他人 (活体)出卖人体器官,不包括尸体器官。非法买卖尸体器官,如果是盗取尸体器官的, 成立盗窃尸体罪。故A项错误。 B项,对于摘取身体器官,未成年人不具有对于所承诺事项的理解能力,因此其同意无 效,按照《刑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 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 定定罪处罚。医生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故B项正确。 C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不是目的犯,成立此罪不需要组织者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只 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出卖行为,即使没有赚取差价,也成立该罪。故C项错误。 D项,组织者对于摘取器官事项取得了提供者的同意,获得被害人承诺摘取器官出卖的 行为,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因而不成立故意伤害罪。在器官价格上的欺骗是对器 官提供者财产性利益的侵犯,并不影响摘取器官行为的定性。故D项错误。 14 、 单选题 甲任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期间,先后三次将各地退回信函数万封(约500公斤),以 每公斤0.4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款项占为已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 正确的?( )(2010年) A : 退回的信函不属于信件,甲的行为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B : 退回的信函虽属于信件,但甲没有实施隐匿、毁弃与开拆行为,故不成立侵犯通信 自由罪 C : 退回的信函于邮政中心的管理过程中,属于公共财物,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 D : 退回的信函被当作废品出卖也属于毁弃邮件,甲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 正确答案: D 解析:本题考查私自毁弃邮件罪、贪污罪。 AB项,根据《刑法》第252条的规定,侵犯通信自 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通信自由罪与私自毁弃邮件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私自毁弃邮件罪是身份犯,是特 别法条,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甲的行为不再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 故AB项错误,不当选。 C项,甲将邮政中心控制下的财物非法处分的,属于贪污行为,但是由于涉案金额只 有0.4×500=200元,所以不构成贪污罪。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根据《刑法》第253条第1款的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毁弃邮件的,成立私自毁 弃邮件罪。所谓“毁弃”是指妨害邮件本来效用的一切行为。甲作为邮政工作人员,将 退回的信函(也属于邮件,邮局应将其退回给寄信人)当作废品卖掉,属于妨害邮件本 来效用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故D项正确,当选。 15 、 多选题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分别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 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 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 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该条款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 确的?( )(2011年) A : 第一款所称“殴打、侮辱”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B : 第二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 C :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并具有侮辱情节的,适用第二款的规定,侮辱情节不再是法定的 从重处罚情节 D : 第二款规定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致人伤 残、死亡 正确答案: A,B,D 解析: 本题考查非法拘禁罪、法定量刑情节。 A项,法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 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能够影响刑罚轻重的事实情况。因为《刑法》第238条对行为人实施 “殴打、侮辱”的行为作了明文规定,因此,这种情形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故A项正 确,当选。 B项,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 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 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内容,仍然没有超出非法拘禁的范围, 而且行为人也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只是该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结果,因此,才加 重了处罚。故B项正确,当选。 C项,行为人既有严重侮辱情节,同时造成了被拘禁人的重伤的,应在适用第2款规定的 情形下加重处罚,侮辱情节仍然是法定的从重情节。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如果是非法拘禁行为之内的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直接适用第2款前半句的规定 处罚即可,第2款后半句包含了法律拟制,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行为“致人伤残、死 亡”的,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故D项正确,当选。 16 、 多选题甲欲绑架女大学生乙卖往外地,乙强烈反抗,甲将乙打成重伤,并多次对乙实施强制猥 亵行为。甲尚未将乙卖出便被公安人员抓获。关于甲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下列哪些判断 是错误的?( )(2010年) A : 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B : 构成拐卖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C : 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D : 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但由于尚未出卖,对拐卖妇女罪应 适用未遂犯的规定 正确答案: A,B,D 解析: 本题考查拐卖妇女罪。 A项,拐卖妇女罪与绑架罪的界限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如果以出 卖为目的而绑架、劫持妇女的,构成拐卖妇女罪;如果为向妇女的近亲属等相关人勒索 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构成绑架罪。甲的目的是出卖妇女,因而构成拐卖妇女罪。 故A项错误。 B项,拐卖妇女罪中的法定刑升格条件“造成被拐卖妇女重伤”,包含两种情形:一是 拐卖行为过失导致妇女重伤的;二是为实现拐卖目的,故意造成妇女重伤的。如果不是 出于拐卖目的,而是出于泄愤、报复等其他目的,故意将妇女打成重伤的,则单独构成 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罪并罚。甲为了压制妇女的反抗而将其打成重伤,只需要按照 拐卖妇女罪加重处罚,不需要单独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故B项错误。 C项,《刑法》第240条只是将强奸妇女作为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而没有将强 制猥亵妇女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因此在拐卖过程中强制猥亵被拐卖妇女的,应当数罪 并罚。故C项正确。 D项,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实际控制妇女、儿童为既遂标准,而不是实现出卖的目的。 故D项错误。 [注意]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已变更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17 、 多选题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考虑情节)?( )(2017年) A : 甲长期用高倍望远镜偷窥邻居的日常生活 B : 乙将单位数据库中病人的姓名、血型、DNA等资料,卖给某生物制药公司 C : 丙将捡到的几本通讯簿在网上卖给他人,通讯簿被他人用于电信诈骗犯罪 D : 丁将收藏的多封50年代的信封(上有收件人姓名、单位或住址等信息)高价转让他 人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本题考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ABC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 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 供给他人的;窃取或以购买等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罪。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 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 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所以偷窥 邻居生活的,是对邻居生活隐私的侵犯,却不是对刑法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故A项不当选;BC项都是对他人个人信息的非法提供、出售,成立本罪。故BC项当 选。D 项,高价转让也属于出售,但是信封上的内容已经是50年代的内容,距今60余年, 由于社会变迁,根据信封上的姓名和地址很难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的当今信息。即使能 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的身份或者活动情况,也是写在信封上被权利人公开的内容,并不 是刑法保护的对象。故D项不当选。 18 、 多选题 甲与乙(女)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 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些分析是正确的?( )(2015年) A : 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 B : 甲伤害丙(致丙轻伤)时,乙不阻止的,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C : 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可能构成遗弃罪 D : 甲如与丁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某日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构成强奸 罪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查侵犯人身权利罪。 A项,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 恶劣的,成立虐待罪。甲、乙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已经有事实婚姻的现实,对家 庭进行扩张解释,包括处于事实婚姻中的同居伴侣,并不会超越普通人对“家庭”的理 解,所以甲虐待乙的,可以成立虐待罪。故A项正确。 B项,丙是甲、乙二人的儿子, 甲、乙有监护丙的权利和义务,当甲伤害丙的时候,作为母亲的乙有救助自己孩子的义 务,如果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的,可以成立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故B项正确。 C项, 甲放弃事实婚姻的行为本身不会违反法律,但是甲不能放弃对自己儿子丙的抚养责任, 如果不抚养丙,可能成立遗弃罪。故C项正确。 D项,强迫女子发生性关系的,成立强 奸罪。即使在婚姻存续期内,也可以成立此罪,因为女子对丈夫概括性的性承诺并不意 味着对每一次性行为都有承诺。女子与男子结婚后仍然有自己的独立人身权利,并不能 被当作是丈夫的性工具,可以不考虑女子的性自主权而随时随地随性地发生性关系。当 然,面对中国刑法学界和司法界仍然有封建男权主义残留的做法和观点,暂时还无法彻 底承认婚内强奸成立强奸罪,但是对于婚姻状况结束后的女子,原来的“丈夫”当然可 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故D项正确。 19 、 多选题 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2年) A : 甲系机关保卫处长,采用多日不让小偷睡觉的方式,迫其承认偷盗事实。甲构成刑 讯逼供罪 B : 乙系教师,受聘为法院人民陪审员,因庭审时被告人刘某气焰嚣张,乙气愤不过, 一拳致其轻伤。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C : 丙系检察官,为逼取口供殴打犯罪嫌疑人郭某,致其重伤。对丙应以刑讯逼供罪论 处 D : 丁系警察,讯问时佯装要实施酷刑,犯罪嫌疑人因害怕承认犯罪事实。丁构成刑讯 逼供罪正确答案: A,C,D 解析: 本题考查刑讯逼供罪。 A项,成立刑讯逼供罪要求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甲只是机 关的保卫处长,不符合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不能成立刑讯逼供罪。故A项错误。 B项,刑讯逼供罪要求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具体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如不让睡觉、 冻、饿等)的方式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词。乙作为陪审员击打被告人的目的不 是为了逼取供词,而是为了泄愤,不成立刑讯逼供罪。故B项正确。 C项,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不 再按照刑讯逼供罪处罚。故C项错误。 D项,警察丁用语言吓唬犯罪嫌疑人,没有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虽然获取供词的 手法违法,但并不成立刑讯逼供罪。故D项错误。 20 、 多选题 甲为要回30万元赌债,将乙扣押,但2天后乙仍无还款意思。甲等5人将乙押到一处山崖 上,对乙说:“3天内让你家人送钱来,如今天不答应,就摔死你。”乙勉强说只有能 力还5万元。甲刚说完“一分都不能少”,乙便跳崖。众人慌忙下山找乙,发现乙已坠 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4年) A : 属于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B : 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C : 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D : 成立非法拘禁,但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本题考查非法拘禁罪。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而扣押他人的, 成立非法拘禁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 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对“债务”进行了扩大解释,包括赌债等非法债务在内。甲为索 取赌债扣押乙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甲虽然口头威胁了乙,但是乙主动跳崖的行为 还是超出了非法拘禁行为的涵摄范围,属于一般人难以预料的因素,隔断甲非法拘禁行 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因而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 21 、 多选题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3年) A : 医生甲征得乙(15周岁)同意,将其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乙的叔叔丙。甲的行为不成 立故意伤害罪 B : 丈夫甲拒绝扶养因吸毒而缺乏生活能力的妻子乙,致乙死亡。因吸毒行为违法,乙 的死亡只能由其本人负责,甲的行为不成立遗弃罪 C : 乙盗窃甲价值4000余元财物,甲向派出所报案被拒后,向县公安局告发乙抢劫价 值4000余元财物。公安局立案后查明了乙的盗窃事实。对甲的行为不应以诬告陷害罪论 处 D : 成年妇女甲与13周岁男孩乙性交,因性交不属于猥亵行为,甲的行为不成立猥亵儿 童罪正确答案: A,B,D 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遗弃罪、诬告陷害罪、猥亵儿童罪。 A项,依据《刑法》第234 条之一的规定,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 罪处罚。乙只有15周岁,其对于肾脏移植这样的重大健康问题无法做出有效的承诺,即 被害人承诺无效,医生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故A项错误。 B项,依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丈夫甲对于妻子乙有救助义务,在有救助能力的情 况下不救助的,甲可以成立遗弃罪。至于乙吸毒致使其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这不能成 为甲无罪的理由。故B项错误。 C项,依据《刑法》第243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情节严重的,成立诬告陷害罪。只有他人本不该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捏造事实并告发使 得他人可能被追究的,才成立本罪。如果他人本来就该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时对该人犯 罪事实进行夸大并告发的,并没有侵犯对方的人身权,所以不成立本罪。甲捏造乙抢 劫4000元的事实,是为了让公安机关立案,以便追究乙盗窃罪的刑事责任,而不是意图 无端使乙受刑事追究,所以甲不成立诬告陷害罪。故C项正确。 D项,依据《刑法》第237条第3款的规定,猥亵儿童的,成立猥亵儿童罪。猥亵与性交 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含关系,即性交自然属于猥亵。只是强制与女子性交的,特别 规定为强奸罪。强奸罪所没有包含的与不满14周岁男童的性交,仍然定性为猥亵儿童罪。 故D项错误。 22 、 多选题 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 A : 甲征得17周岁的夏某同意,摘其一个肾脏后卖给他人,所获3万元全部交给夏某。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B : 乙将自己1岁的女儿出卖,获利6万元用于赌博。对乙出卖女儿的行为,应以遗弃罪 追究刑事责任 C : 丙为索债将吴某绑于地下室。吴某挣脱后,驾车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丙的 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D : 丁和朋友为寻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拦截两位女生。丁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 正确答案: A,C 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拐卖儿童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 A项,根据《刑法》 第234条之一的规定,摘取未成年人器官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A项正确。B 项,根据 《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出卖自己亲生子女以换取身价的,成立拐卖儿童罪。虽然乙 同时成立遗弃罪,但是遗弃罪与拐卖儿童罪属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还应该按照拐 卖儿童罪论处。故B项错误。 C项,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指的是非法拘禁行为本身是导 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吴某自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死亡结果,不是丙剥夺人身自由 的行为所致,所以丙不成立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故C项正确。 D项,强 制侮辱罪侵犯的是被害人的性权利,在道路上拦截、追逐女生并没有侵犯女子的性权利, 而是对女子参与的正常社会秩序造成破坏,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应成立寻衅 滋事罪。故D项错误。23 、 不定项选择题 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 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 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 实二) 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 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 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 理睬。(事实三) 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 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 (事实四) 关于事实一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2011年) A : 甲行为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拐卖妇女罪实行并罚 B : 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由于二个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对甲仅以拐卖 妇女罪论处 C : 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根据《刑法》的特别规定,对甲仅以拐卖妇 女罪论处 D : 由于收买与拐卖行为侵犯的客体相同,而且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较重,对甲行为仅 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本题考查拐卖妇女罪。 A项,《刑法》第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故A项错误,不 当选, B项,这里的两罪并没有牵连关系,本案中,收买并非为了出卖,即收买行为既 非出卖行为的手段行为也非原因行为,出卖是收买行为完成后临时起意的。故B项错误, 不当选。 C项,《刑法》第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 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故C项正确,当选。 D项,收 买被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妇女罪侵犯的都是妇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侵犯的客体相同, 但是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前者法定最高刑仅为3年有期徒刑,后者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 期徒刑,最高为死刑。后罪明显偏重,两罪仅按照后罪处罚也符合惩罚犯罪、保护法益 的要求,符合罪刑均衡。根据刑法的规定,收买后又拐卖的,只以拐卖妇女罪论处。因 此,只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故D项正确,当选。 24 、 不定项选择题 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 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 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 实二) 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 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 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 理睬。(事实三)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 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 (事实四) 关于事实二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2011年) A : 乙行为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应当实行并罚 B : 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周某不能成为乙的强 奸对象 C : 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缺乏强奸罪的故意 D : 乙行为仅成立强奸罪,因乙收买周某就是为了使周某成为妻子,故收买行为是强奸 罪的预备行为 正确答案: B,C,D 解析: 本题考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奸罪。 依照《刑法》第241条第2款的规定,收买被拐 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女子 作为“妻子”,事实上并不是妻子,不同于“婚内强奸”。行为人也明知自己与对方并 没有被法律所认可的婚姻关系,而违背女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成立强奸罪。同时 该条第4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据此,乙收买女子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行与女子 发生性关系成立强奸罪,对乙应该数罪并罚。故A项正确,BCD项错误。 25 、 不定项选择题 郑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为方便跟踪运钞车,郑某等人于2012年4 月6日杀害一车主,将其面包车开走(事实一)。后郑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装置,并多次 开面包车跟踪某银行运钞车,了解运钞车到某储蓄所收款的情况。郑某等人摸清运钞车 情况后,于同年6月8日将面包车推下山崖(事实二)。同年6月11日,郑某等人将放有 爆炸装置的自行车停于储蓄所门前。当运钞车停在该所门前押款人员下车提押款时(当 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遥控引爆爆炸装置,致2人死亡4人重伤(均为运钞人员),运 钞车中的230万元人民币被劫走(事实三)。 请回答第题。(2014年) 关于事实三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 : 虽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等人的行为仍触犯爆炸罪 B : 触犯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只有一个,属于想象竞合 C : 爆炸行为亦可成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 D : 对事实三应适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查爆炸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 A项,将爆炸物置于储蓄所门口(公共场所), 本身就是对公共安全的具体侵犯,即使引爆之时恰好没有多人在场,也成立危害公共安 全的爆炸罪。即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能用偶然的结果否定行为对公共安全的 危害性。故A项正确,当选。B项,郑某等人只实施了一个爆炸行为,同时触犯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成立想象竞合 犯。故B项正确,当选。 C项,郑某等人的爆炸行为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故C项正确,当选。 D项,郑某等人用爆炸的方法杀死、重伤押运员,破坏他人对现金的占有,建立新的占 有的行为,满足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最终基于《刑 法》第263条结果加重犯的特别规定,应该按照“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来处理。故D项 正确,当选。 26 、 不定项选择题 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 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 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 实二) 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 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 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 理睬。(事实三) 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 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 (事实四) 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 A : 丙行为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加重犯 B : 对丙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C : 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并罚 D : 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 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理。若故意致人伤残、死亡,当然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若过失致人伤残、死亡,则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属于法律拟制。 AB项,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要适用升格法定刑,从重处罚。警察丙刑 讯逼供致使乙受重伤的,应该依法按照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丙的行为不构成结果加重 犯。结果加重犯是指由于基本行为引起加重结果,因而在同一个罪名下加重法定刑。此 处对丙的处罚不是在原有罪名下的法定刑升格,而是遵循了另外的犯罪构成。本题中, 并未提及先前的刑讯逼供行为是否已经达到犯罪承度,也就无所谓结果加重犯。故A项 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CD项,根据题目,并不涉及前行为已经构成刑讯逼供罪的叙述,因此,只定故意伤害罪, 不实行并罚。故CD项错误,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