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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
公共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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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单选题
甲怀疑医院救治不力致其母死亡,遂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向医院讨说法。结合社会
主义法治理念和刑法规定,下列哪一看法是错误的?( )(2014年)
A : 执法为民与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
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B : 甲属于起哄闹事,只有造成医院的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
C : 如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救治不力所致,则不能轻易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D : 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为有效维护医疗秩序,法院可同时
发布禁止令,禁止甲1年内出入医疗机构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寻衅滋事罪、禁止令。 A项,涉医违法犯罪严重危及医务人员、就诊者的安全,
破坏医患关系,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生产生活有着极大的危害。因此,对社会影响
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严惩。故A项正确。
B项,依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
寻衅滋事罪。故B项正确。
C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
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
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如果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治疗不力所
致,则医院对该冲突的引发负有主要责任。那么甲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可谅解之处
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不能轻易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故C项正确。
D项,对于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禁止令的期限可以与缓刑考验期限一致,也可以
短于缓刑考验期。禁止令的内容可以是禁止犯罪人出入特定场所,但不得破坏犯罪人的
正常生活。禁止犯罪人出入医院,必然侵害犯罪人的正常生活,所以不得成为禁止令的
内容。故D项错误。
2 、 单选题
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机场立即紧急疏散乘客,对飞机进行地毯
式安检,3小时后才恢复正常航班秩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
年)A : 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甲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B : 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
甲死刑
C : 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
追究其刑事责任
D : 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
序规定,以高效办案取信社会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A项,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
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
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故A项错误。
B项,行为在客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之时,即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时,
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的相关犯罪。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这一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
安全的具体危险,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相关犯罪。故B项错误。
C项,甲谎称飞机上有炸弹(爆炸信息)而迫使机场紧急疏散乘客的,严重扰乱了机场
的秩序,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故C项正确。
D项,对于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也不能突破司法程序规定来办案,这是对社
会主义法治的公然破坏。故D项错误。
3 、 单选题
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
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
正确的?( )(2010年)
A : 属于正当防卫
B : 属于紧急避险
C : 属于防卫过当
D : 属于故意杀人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聚众斗殴罪、正当防卫。 相互斗殴中,由于双方都有加害对方的侵害故意,并
且实施了侵害行为,所以双方都欠缺防卫意识,即不存在为保护合法利益的防卫目的,
不成立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
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甲、乙参与聚众斗殴,甲在斗殴中杀死乙的,
无论甲对乙的死亡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故D项
正确,ABC项错误。
4 、 单选题
首要分子甲通过手机指令所有参与者“和对方打斗时,下手重一点”。在聚众斗殴过程
中,被害人被谁的行为重伤致死这一关键事实已无法查明。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
A : 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B : 甲是教唆犯,未参与打斗,应认定为从犯
C : 所有在现场斗殴者都构成故意杀人罪
D : 对积极参加者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对其他参加者按聚众斗殴罪定罪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聚众斗殴罪。 A项,《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
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即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直接造成死亡的
斗殴者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要为自己指
挥、参与的全部行为承担责任,包括对本方、对方成员的重伤、死亡承担故意伤害罪或
故意杀人罪的责任。甲不仅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还指使“下手重一点”,对死亡结
果不仅在客观上有因果力,在主观上也有放任,自然应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故A项正
确。
B项,甲不仅教唆,而且是首要分子,虽然没有实际参与打斗,仍对聚众斗殴起主要作
用,对甲应认定为主犯。故B项错误。
CD项,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如果只是一个或一部分人实施了严重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
重伤、死亡的,那么只有实施该严重暴力的人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在本题
中,由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明,依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除首要分子外
的其他人都不能对死亡结果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故CD项错误。
5 、 单选题
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2016年)
A : 甲与傅某相互斗殴,警察处理完毕后让各自回家。傅某当即离开,甲认为警察的处
理不公平,朝警察小腿踢一脚后逃走
B : 乙夜间入户盗窃时,发现户主戴某是警察,窃得财物后正要离开时被戴某发现。为
摆脱抓捕,乙对戴某使用暴力致其轻微伤
C : 丙为使其弟逃跑,将前来实施行政拘留的警察打倒在地,其弟顺利逃走
D : 丁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警察检查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妨害公务罪。 A项,甲对警察使用暴力时,警察的执法活动已经结束,甲不是
对警察公务活动的阻碍,不成立妨害公务罪。故A项错误。
B项,乙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以抢劫罪(入户)论处。户主即使
是警察,其当时的抓捕行为也不是基于命令和法律的履行公务的行为,而是行使任何一
个居室主人都具有的正当防卫权利。故B项错误。
C项,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阻碍其履行行政拘留职责的,成立妨害公务罪。
故C项正确。
D项,丁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暴力抗拒警察执法的,依照《刑法》第318
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加重处罚。故D项错误。6 、 多选题
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
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2016年)
A : 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B : 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 : 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
D : 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本题考查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 根据《刑法》第284条之一的规定,在法律规
定的国家考试,如高考、国家公务员考试(包括地方公务员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教
师资格考试、驾驶证考试等中:(1)组织考试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
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2)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成立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成立此罪,只要求
部分试题和答案是真实的);(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成立代
替考试罪。
A项,甲没有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活动,仅是让丙代替自己考试,所以不成立组织考
试作弊罪。故A项错误。
B项,乙不是为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人提供作弊器材,不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仅是甲代
替考试罪的帮助犯。故B项错误。
CD项,甲、丙二人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替考,成立代替考试罪。故CD项正确。
7 、 多选题
甲、乙两村因水源发生纠纷。甲村20名村民手持铁锹等农具,在两村交界处强行修建引
水设施。乙村18名村民随即赶到,手持木棍、铁锹等与甲村村民互相谩骂、互扔石块,
甲村3人被砸成重伤。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村民才逐渐散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
项是正确的?( )(2013年)
A : 村民为争水源而斗殴,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
B : 不分一般参加斗殴还是积极参加斗殴,甲、乙两村村民均触犯聚众斗殴罪
C : 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未发生持械斗殴,属于聚众斗殴未遂
D : 对扔石块将甲村3人砸成重伤的乙村村民,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正确答案: A,D
解析:
本题考查聚众斗殴罪。 A项,村民为争夺水源而斗殴时,能够认识到打斗行为会扰乱社
会公共秩序,并不具备正当性,因而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故A项正确。 B项,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并非所有的参与斗殴的人都构成
聚众斗殴罪。故B项错误。 C项,聚众斗殴罪属于行为犯,只要斗殴发生,此罪即是既
遂。持械斗殴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之一,并不是既遂标准。故C项错误。 D项,依据
《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对扔石块将甲村村民砸成重伤的乙村村民,应以故意伤害罪
论处。故D项正确。
8 、 多选题
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
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
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
致其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
A : 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
B : 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
的问题
C : 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
过失致人死亡罪
D : 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本题考查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 A项,就甲基于杀人故意将胡某追赶到偏僻处杀人
而言,甲触犯故意杀人罪;就甲在公园和乙、丙一起持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
混乱而言,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对此甲在主观
上也存在认识,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甲的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
衅滋事罪。故A项正确。
B项,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涉及的是追逐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
的构成要件问题,解决的是对乙、丙的行为导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应如何评价的问题。
乙、丙二人和甲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致使胡某被甲杀害的危险剧增,此时讨论
乙、丙是否负有避免胡某被甲杀死的义务的问题,涉及的是乙、丙是否另行成立不作为
犯的问题,解决的是乙、丙对胡某的死亡应否负责的问题。因此,乙、丙的追逐行为是
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故B项正确。
C项,乙、丙只有寻衅滋事的故意,没有杀人的故意。在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
但尚未追上胡某之时,乙、丙因故离开,此时应认定寻衅滋事共同犯罪已经结束,对于
此后甲基于杀意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甲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据此,
离开现场的乙、丙难以预见其追逐行为实际上具有致胡某于死地的危险,二人对胡某的
死亡不存在过失,故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故C项正确。
D项,胡某是在乙、丙离开之后被甲基于杀人故意用木棒打死的,胡某的死亡与乙、丙
的寻衅滋事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乙、丙不属于寻衅滋事致人死亡。故D项错
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