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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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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单选题
2017年1月,李某在公证处的公证下设立遗嘱一,内容为死后将其所有的房屋等全部遗
产留给侄子蒋某;2017年3月,李某在家拟定书面遗嘱二,内容为死后将所有遗产留给
其子李甲;2017年4月,李某将其所有房屋出卖给孙某,并办理过户登记。2017年5月,
李某突发疾病去世。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 李某的所有遗产归蒋某所有
B : 因遗嘱一为公证遗嘱,故李某与孙某的房屋买卖无效
C : 对于李某遗产的处理,应当以遗嘱二为准
D : 李某的遗产应当由蒋某和李甲平分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涉及遗嘱的撤销和变更问题。《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
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
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因遗嘱一为公证遗嘱,故以遗嘱一为准,选项A正确,选
项BD错误。《继承法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
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
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李某将房屋出卖给孙某,致使房屋在继承开始前所有权转移,故
遗嘱一中将案涉房屋继承给蒋某的内容被撤销,李某和孙某的房屋买卖并不因遗嘱一是
公证遗嘱而无效,选项C错误。故正确答案为A。
2 、 多选题
甲幼时由乙夫妇收养,一直共同生活。在甲十岁时其生父丙与乙夫妇达成解除收养关系
协议。丙死后留下遗嘱,房屋由甲继承,存款赠与侄子丁。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 甲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B : 甲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C : 对丙的遗产,甲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D : 若甲对遗产的处理已告知丁,丁知道后两个月后仍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本题涉及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生父母的关系以及遗产的处理相关问题。
根据《收养法》第29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
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据此,甲10岁时
其生父丙与乙某夫妇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
自行恢复。同时,根据《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
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
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
受遗赠。因此,对丙的遗产,甲某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丁知道后2个月后仍未作表
示视为放弃受遗赠。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
3 、 多选题
下列哪些遗嘱因为见证人不符合条件而无效?( )
A : 袁某在病危时立下口头遗嘱,当时只有10岁的孙女和一名护士在场
B : 黄某外出旅游时遇难,立下录音遗嘱。有1名公证员在场
C : 凌某有3个儿子,其遗嘱由其中1个儿子代书,由凌某的妻子作为见证人
D : 孙某在牢狱中所立的口头遗嘱,其内容由3个服刑犯人证明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本题涉及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和代书遗嘱的见证人问题。上述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
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故B选项中见证人不符合条件而无效。依《继承法》第18条规
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
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题中,AC选项中的见证人不符合要
求,故遗嘱无效。D选项的见证人符合要求,故遗嘱有效。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4 、 多选题
老妪刘某无子,但在京有一所房子。为了维持生活,刘某将房子的一间长期对外出租给
了郊区来市内打工的小强。由于几年来的接触,刘某觉得小强为人可靠,遂跟小强说,
如果小强承担刘某生养死葬的义务,则将该房赠与小强。经过几天思考后,刘某与小强
签订了相关协议并办理了公证,协议约定刘某将房子过户给小强,小强承担刘某的生养
死葬义务。但后来,小强拒绝扶养刘某,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刘某遂诉至法院
要求小强返还房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 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B : 该协议在刘某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
C : 法院应判决小强向刘某返还房屋
D : 法院应判决小强取得房屋所有权
正确答案: A,B,D
解析:
本题考查遗赠扶养协议。《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
失效。”但是遗赠扶养协议自依法签订时生效,所以不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A是错误
的。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生前行为和死后行为双重属性,一经有效成立,就对协议双方产
生约束力,遗赠方和扶养方都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B是错误的。《继承法》第21
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
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继承
法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
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
的供养费用。由此,本题中,小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经过刘某诉请,法院
应该判决小强返还刘某的房屋,C是正确的,D是错误的。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BD。
5 、 多选题
潘某丈夫早年去世,生有二子一女,分别为潘甲、潘乙和潘丙。潘乙于2000年5月起与
董某同居,同年10月,潘乙写下一份“郑重声明”,内容为若其在人身安全方面出现过
重的伤或亡,其朋友董某将取得其全部家产,其他兄弟姐妹均无权占有。2001年4月,
董某与其丈夫经协议离婚。离婚后,董某继续与潘乙同居。2001年11月,潘乙在一次交
通事故中死亡,留下房屋及存款等共计3万余元遗产。为遗产继承引起纠纷,潘某诉至
法院。经查,潘某已82岁高龄,无养老金、退休金等收入,依靠子女赡养生活,但潘甲、
潘丙生活拮据,潘乙为盖房向村里借款1万元未还。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 : 潘乙所写声明无效,其遗产全部由潘某继承
B : 潘乙遗产应为潘某保留必留份
C : 潘乙遗产应偿还所欠村里借款1万元
D : 潘乙所写声明有效,其遗产全部由董某取得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问题。《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
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题中,潘乙所写郑重声明应属于自书遗嘱,
虽然在立该遗嘱时,董某与其为婚外同居,但在遗嘱生效时,董某与潘乙均为未婚,其
同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潘乙将其遗产遗赠给董某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A选项
错误。《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
务。本题中,潘乙为盖房而向村里借款1万元系其应负债务,其遗产应当先偿还该债务
后再执行遗赠或者继承,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
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法意见》第37条
第1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
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
处理。本题中,潘某年已82岁,又无养老金和退休金等生活来源,其属于缺乏劳动能力
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潘乙所立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留份,其遗产扣除该必留份后
才可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故B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
6 、 多选题
甲因得知自己重病,不久于人世,故拟定书面遗嘱,将所有存款留给其学生乙,剩余的
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甲的法定继承人丙该遗嘱后未表态,乙得知该遗嘱后表明自己需要考虑一段时间。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 若丙在知道该遗嘱两个月内一直未表态,应视为丙放弃继承
B : 若乙一直未表态,应视为乙接受遗赠
C : 若乙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但在甲逝世前遭遇车祸去世,则届时应由乙的法定继承人
继承甲的所有存款
D : 若乙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但在甲逝世前遭遇车祸去世,则届时应由甲的法定继承人
继承甲的所有存款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本题涉及遗赠的相关问题。《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
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
弃受遗赠。故选项AB错误。《继承法》第27条规定,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
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故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正确答案为ABC。
7 、 多选题
李某死后留有遗产共计100万元,根据其遗嘱安排,其自有的价值50万元的汽车由其女
儿继承,其价值10万元的玉佩赠送给其侄子。剩余的40万元遗产由其妻和其女儿按照法
定继承的方式继承。李某后事处理完后,张某找上门要求其继承人代李某偿还其生前的
债务共计70万元。则有关债务清偿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 李某女儿45万元
B : 李某妻子应当偿还20万元
C : 李某侄子应当优先清偿10万元
D : 李某女儿应当清偿70万元
正确答案: A,B
解析:
本题涉及遗产分割后的债务偿还问题。遗产分割后的债务,首先由法定继承的遗产清偿,
不足部分由遗嘱继承和遗赠的财产按比例清偿。因此,应当先有李某女儿和李某妻子用
法定继承的40万元清偿债务,即李某女儿清偿20万元+李某妻子清偿20万元;就剩下30
万元,李某女儿和李某侄子按照财产比例清偿,即李某女儿清偿25万元+李某侄子清偿5
万元。据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
8 、 多选题
下列遗嘱中,无效的是:( )
A : 李某临终前立下书面遗嘱,将自家耕地的所有权留给儿子李甲
B : 16岁的小明立下遗嘱,死后将自己的手机留给同桌小丽
C : 林某仅有一个儿子在外留学,其邻居王某欺骗林某其儿子在国外赌博成瘾,林某遂
立下书面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邻居王某
D : 黄某死前留下遗嘱将所居住房屋留给其女儿黄梅,其儿子发现后私自将遗嘱内容改为将房屋留给黄某儿媳黄梅丽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涉及遗嘱无效的问题。《继承法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
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耕地,即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农村
集体所有,故A选项中的遗嘱无效。《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
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
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故BCD选项中的遗嘱均为无
效。正确答案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