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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速记手册
【考点1】法的形式
法的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 制定主体
(内在本质) (外部表现) (创制方式:级别等级、地域效力)
宪法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
法律(狭义) 《XX法/法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 《XX条例》 国务院
《地方XX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省级)
例)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市级)
《XX规定/办法/实施细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部门规章
则》 (部级)
《地方XX规定/办法/实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
地方政府规章
施细则》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地市级)
国际条约 多边、双边 ----
【考点2】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8
7
1
9
4
8
3
信
微
系
联
题
押
准
精
【考点3】质权
(1)动产质押
①设立要件: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②禁止流质条款: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
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③保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
7
1
(2)权利质押 4 9
8
3
(1)可以质押的权利范围: 信
微
系
①汇票、本票、支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可
联
一
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唯;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设立要件: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
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考点4】专利权制度
1.概念
专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制造、使用和销售的专有权。
2.专利权的保护对象、保护期限、授予条件
【考点5】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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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税依据:
①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征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
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 30%。
④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3)免征范围:【总结】免纳:公共利益、公用事业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④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⑤直接用于农、
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⑥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
土地使用税 5年至10年;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考点6】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划拨存款、汇款;
8
7
(3)扣押财物; 9 1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
8
(4)冻结存款、汇款; 信 3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微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系 (5)代履行;
联
题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押
【考点7】法人 准
精
(1)条件
①依法成立(合法) (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名、人、地、
钱);②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子公司、分公司);③有法定代表人
【总结】法人条件的三独:名义独、财产独、责任独。
(2)分类
①营利法人
a.概念:以取得利润、分配给股东等 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b.分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c.成立要件:依法登记。
1
7 8
9
d.成立日期:依法设立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 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8 4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成
信
3
立日期。 微
系
②非营利法人 联
一
a.概念:以公益为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 资人、唯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
法人。
b.分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c.成立要件: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
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③特别法人
a.分类:①机关法人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③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④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法人
b.成立要件: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
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①法定代表人
a.概念:其职务行为可以代表企业法人。
b.关系:一个施工企业,只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但可以有多个项目。
②项目经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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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概念:是施工企业为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非常设的、一次性的、弹性的现场
生产组织机构/项目管理班子。
b.设立
大中型施工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
小型施工项目:可以由施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管理方式。
③项目经理
a.概念:根据企业法人授权/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施工企业内
部的岗位职务。
b.关系:在每一个施工项目上必须有一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
【考点8】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许可、延续和变更
1.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
级资质。
2.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年。
3.企业资质全国通用,严禁各行业、各地区设置限制性措施,严厉查处变相设置市场准入壁垒,
违规限制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承揽业务等行为,维护统一规范的建筑市场。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8
7
1
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9续申请。
4
8
3
5.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信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
微
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系
联
6.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题、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
押
准
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精。
【考点9】不予注册
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限人、无人)
②申请在 2个或 2个以上单位注册;(2家)
③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 要求;(继续教育)
④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 执行完毕;(刑事处罚)
⑤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 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
(职业相关刑事犯罪:事由、起点、时 间段)
⑥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
8
(一般刑事犯罪) 9 1
7
8
4
⑦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 册之日止不满 2 年;信
3
(行政处罚)
微
⑧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 负责项目发生系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重
联
大事故)
唯
一
⑨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聘用单位)
⑩年龄超过 65周岁;(65)
⑪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考点10】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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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
节严重的。
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
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 的;
8
7
1
(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9的;
4
8
3
(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信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微
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系;
联
(4)工程竣工验收后,题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押
准
(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精
【考点11】施工许 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1.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建筑工程
(2)工程总承包项目
(含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 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确定设计、施工单位等)
(3)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含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确定供应商)
2.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8
(1)国家审批的大中型项目;(2)地方审 批的大中型项目、大型技改项1
7
目;(3)大中型和限
9
8
4
额以上项目;(4)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信 3
微
3.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情形(其他 ) 系
联
(1)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 一
唯
(2)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
(3)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①“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 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②“以下”:不包括“本数”。
(4)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考点12】施工许可证的申请
1.申请主体
建设单位→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申请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用地)
(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进度)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人)
(通过招标或直接发包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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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建筑法》),施工图设
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钱、技术)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等)
【考点13】违法分包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12条列举了以下违法分包的情形: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
工程除外;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
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考点14】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1)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
8
7
1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9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4
8
3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信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我国政府出钱的)
微
a.使用预算资金 200万元系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200万+10%)
联
b.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题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国有+控股/主导)
押
准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精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外国政府出钱的)
(2)必须招标的工 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 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400万)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货物:200万)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服务:100
万)
(3)可以不招标的特殊情况
①《招标投标法》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8
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招 标。 9 1
7
8
4
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 工招标投标办法》规信 3定
微
a.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系
联
b.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一
唯
c.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 行 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d.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e.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 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f.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考点15】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时间、钱)
(1)投标有效期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2)投标保证金
①数额:
a.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b.施工、货物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 80万元人民币;
c.勘察、设计等服务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 10万元人民币。
②期限: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③形式:现金或支票,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④阶段:实行两阶段招标的,应当在第2阶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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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退还:
a.撤回投标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
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b.中标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考点16】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注:主观意思共谋】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注:客观行为一致】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 位或者个人编制;
8
7
1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4 9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
3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信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1人;
微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系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联
题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押
准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精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考点17】竞争性 谈判
1.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 围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没人)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 ,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没技术)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 拥护紧急需要的;(没时间)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没钱)
2.竞争性谈判的采购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2)制定谈判文件;(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4)谈判;
8
(5)确定成交供应商。 9 1
7
8
4
3.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 信 3
微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 展采购:(市系场性、竞争性更强)
联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政府、服务) 一
唯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 体 要求的;(没技术)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
出价格总额的;(艺术品/知识产权:没时间、没数量、没钱)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研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不用
招投标)
【考点18】要约
(1)要约概念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条件
①内容具体确定(内容);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效力);
(3)要约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要约一
旦被撤回,即对要约人失去约束力。
(4)要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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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可以撤销。除外:
①要约人可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承诺期限/明示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事实理由+
履行行为)
(5)要约失效
①要约被拒绝;②要约被依法撤销;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
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考点19】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
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1)种类
①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③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8
7
1
④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4 9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
8
3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信予以撤销。
微
系
(2)撤销权的行使
联
题
①撤销权应在行使期间内行使。
押
准
②撤销权消灭的法精定情形。
a.当事人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
销事由之日起 90日内没有行 使撤销权;
b.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 为终止之日起 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c.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d.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 日起 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总结】主观行使期间:欺诈、胁迫 、显失公平:1年,重大误解90天;客观行使期间(最长):
5年。
【考点20】建设工程质量
8
(1)建设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 9 1
7
8
4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 明书、国家颁发的施信工
3
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
微
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 价款,并接收系该建设工程。
联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 或者
唯
验一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
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3)发包人的质量责任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
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①提供的设计有缺陷;②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③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考点21】承揽合同
1.承揽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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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特征
①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完成特定的工作。
②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定作物。
③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④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必须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的工作成果,非经
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承揽的形式和承揽合同的内容
①形式: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②内容: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
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3.承揽合同中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1)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①亲自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的义务。
②按约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③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义务。
8
7
1
④按约提供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9验的义务。
4
8
3
⑤(按约)对定作人提供材信料及时检验并不得擅自更换的义务。
微
⑥及时通知的义务。 系
联
⑦接受定作人必要监督题检验的义务。
押
准
⑧材料及工作成果精的保管义务。
⑨保密义务。
⑩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 任义务。
(2)定作人的主要义务
①按约支付报酬及材料费等 价款的义务。
②受领并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
③按约提供材料的义务。
④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⑤及时答复承揽人的义务。
8
⑥对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的损失赔偿义务 。 9 1
7
8
4
⑦不得滥用监督检验权利的义务。 信
3
微
4.承揽合同的解除权 系
联
(1)承揽人的合同解除权 一
唯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 内 履 行,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
人可以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
①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主要承揽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
以解除合同。
②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
【考点22】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总体监督;
2.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3.依法处理施工安全事故隐患;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
①一般情况: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②情况严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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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考点23】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1.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2.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禁止出租的法定情形: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淘汰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旧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不达标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没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没保护的)
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上第(1)、(2)、(3)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
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3.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 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
8
7
1
(1)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和安4 9全生产许可证。
8
3
(2)编制安装、拆卸方案和信措施,并进行现场监督与定期巡查。
微
系
(3)自检、说明与验收签字。
联
题
(4)按期检测合格方押可继续使用。
准
【考点24】施工单精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1.施工单位负责人施 工现场带班
(1)现场带班(时间、 记录存档)
①施工企业负责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
师和副总工程师。
②时间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 25%;
③存档记录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负 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
程项目上存档备查。
(2)特定情形
8
①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1
7
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
9
8
4
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信
3
微
②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 业负责人应到系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
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一
联
唯
③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 人因 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
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注意:委托情形、方式、人员)
2.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1)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2)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
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
出时的日常工作。
【考点25】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1)勘察、设计和施工阶段的责任(新建工程)
①建设单位的责任
a.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负责,在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拟采
用的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按照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核验,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建设工
程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b.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
低工程抗震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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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体系、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等具体情况和
使用维护要求记入使用说明书,并将使用说明书交付使用人或者买受人。(注:资料)
d.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
②施工单位的责任
a.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隐蔽工程施工质量信息。
b.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c.见证取样和送检。
d.自行完成主体工程。
③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
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2)鉴定、加固和维护阶段的责任(已建工程)
①所有权人的责任
a.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
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安全监测)
b.对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判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且具备加固价值的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所有权人
8
7
应当进行抗震加固。(抗震加固) 1
9
4
8
c.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按信照3规定对建设工程抗震构建、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
微
标识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系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检查、修缮和维护)
联
【考点26】竣工验收的题主体和法定条件
押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准的主体
精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应当具备 的法定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 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 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考点27】竣工验收备案
8
1.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及须提交的文件
1
7
9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 5 日内,将建设工程
信
竣3 8
4
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
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 建设行政主管部微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系
2.竣工验收备案须提交的文件 联
一
唯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
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考点28】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1)法定最低保修范围和期限
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
用年限(合理年限内,实行终身负责制);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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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约定保修范围和期限
①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②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其保修范围是有所不同的。
③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3)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
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考点29】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1)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1年,最长不超过 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①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
工验收之日起计。
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
收报告 90日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考点30】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1)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8任
7
1
9
a.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4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
8
3
信
(2)建设单位的噪声污染微防治责任
系
a.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联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题
b.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押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
准
声污染防治责任。 精
(3)禁止夜间施工及 除外
a.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①抢修、②抢险施工
作业,③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④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b.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 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 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考点31】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要求
(1)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规定
①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 风貌的活动;
1
7 8
9
②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 系 、道路等;
信
3 8
4
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 性、腐蚀性物品微的工厂、仓库等;
系
④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联
一
唯
(2)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等有关活动的要求
①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
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相对禁止)
a.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b.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c.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
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考点32】劳动合同的分类
1)按照就业方式划分
(1)全日制劳动合同;(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
2)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划分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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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连续、10)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
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10+10)
③连续订立 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l第40条第l项、
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连续、2次、固定)
④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年、不签书面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按照劳动合同主体的数量划分
(1)个人劳动合同;(2)集体劳动合同
【考点33】劳动合同的解除
1)双方协商解除
2)用人单位单方法定解除
(1)即时解除合同(过错性解除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8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1的7;
9
4
8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3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信
微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系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
联
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题
押
⑤因《劳动合同法》准第 26 条第 1 款第 1 项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精
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用人单位即时解除 :劳动者主观上的工作态度有问题的】
(2)预告解除合同(非过错 性解除合同)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 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
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 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
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9履1
7
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
8
4
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信
3
微
【注: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者客观上的工作能 力有问题的】系
联
一
(3)经济性裁员的情形
唯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需要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注: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16个字:破产重整、经营困难、技术革新、客观经济】
3)劳动者单方法定解除
(1)即时解除合同
a.需事先告知: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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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需告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的】
b.不需事先告知: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注:无需告知:用人单位刑事犯罪的】
(2)预告解除合同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试用期内提前 3日通知用人单位)
【注:劳动者预告解除:无需任何理由】
【考点34】职工的特殊保护
(1)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一般禁止)
①矿山井下
②4级体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③其他负重(每小时负重 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 20 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
过25公斤的作业)
8
(2)女职工在经期禁止从事的劳1 7动范围
9
4
8
①冷水(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3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信
微
②低温(低温作业分级标系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联
③三级体力、四级体力题(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押
④高处(高处作业准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精
(3)女职工孕期的特殊保护
①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
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②对怀孕 7个月以上的女职 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加班)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夜班)
(4)女职工产期的特殊保护
①产假(基础时间):98天。
(5)女职工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①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加班)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夜班)
8
【总结】女职工不得加班或夜班的情形:①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②9哺1
7
乳期的女职工。
8
4
【考点35】工伤认定 信
3
微
1.应当认定标准 系
联
一
(1)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
唯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注: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事故伤害】
(2)视同工伤的情形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因私:死)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因公:伤)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因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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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认定为工伤情形
①故意犯罪;②醉酒或者吸毒;③自残或者自杀。
【考点36】调解
1.人民调解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1.时间: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30日内
2.主体:双方当事人共同
3.法院: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2.法院调解
(1)调解原则
①3个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不公开原则
②不公开: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
(2)调解书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④其他不需要制
8
作调解书的案件。 1 7
9
4
8
【考点37】仲裁协议的效力 3
信
微
(1)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系效力
联
①仅限于签订仲裁协议题的当事人(不及于第三人)
押
(2)仲裁协议对仲准裁机构的效力
精
①管辖依据(正向):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案件的
依据。
②主体意愿:当事人采用 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③管辖依据(反向):没有仲 裁协议(有效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
委员会无法获得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④仲裁范围: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当事 人在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对超出仲裁协议约
定范围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3)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效力
8
①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 法管辖权。 9 1
7
8
4
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信
3
,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微
③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 有仲裁协议,系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
联
一
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 协议
唯
无效的除外。
④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 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
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⑤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
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⑥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⑦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①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销等,
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②仲裁协议无效:
a.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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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5)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①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②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③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④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①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②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③被申请人住所地的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38】仲裁裁决执行
①强制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②管辖法院: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
级人民法院管辖。
③申请期间: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 2年。
④中止、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8
⑤起算时间: 1 7
9
4
8
a.一般: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3起计算。
信
微
b.分期履行的,最后1期系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
联
c.未规定履行期间的,题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押
【考点39】诉讼时准效的中止和中断
精
(1)诉讼时效的中止客观不能为
8
1
7
8
4
9
《民法典》第 194 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 后 6 个月内,因下列信
3
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微
诉讼时效中止: 系
联
一
①不可抗力;
唯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 理 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
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诉讼时效的中断主观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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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
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考点40】行政复议范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行政处罚)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行政强制)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
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行政不作为)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行政侵权)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行政侵权)
(6)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行政侵权)
8
(7)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1 7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行政不作为)
9
4
8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3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行政侵权)
信
微
(9)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系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行政侵权)
联
(10)认为行政机关违题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行政侵权)
押
(11)申请行政机关准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
精
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行政不作为)
(12)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
有依法给付;(行政不作为)
(1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 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
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 政协议;(行政不作为)
(14)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行政侵权)
(15)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行政侵权)
【总结】行政复议/诉讼的受案范围:①行政处罚②行政强制③行政侵权④行政不作为
8
2.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9 1
7
8
4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信
3
微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 有普遍约束力系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联
一
(抽象行政行为)
唯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内部人事)
(4)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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